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及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相关项目申报流程调整,经会党组审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大病救助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广西红十字会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天使阳光基金项目申报流程(2022年修订版)》《广西红十字会实施“红十字天使计划”小天使基金项目申报流程(2022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0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大病救助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红十字会大病救助金(以下简称“大病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以及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病救助金是自治区红十字会在自治区财政支持下,为广西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等规定的家庭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设立的年度专项救助,是自治区红十字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大病救助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以收定支、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或挪用项目资金,保障项目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
第四条自治区红十字会由救助救护部牵头负责大病救助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申请人的资料审核、近况核实、资助告知、转拨款、回访、宣传和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大病救助金的发放遵循一次性救助原则。原则上救助标准为3000元/人;特殊案例由救助救护部提出救助额度,经自治区红十字会党组会或办公会审批通过后发放。
第六条大病救助金资助规则:
(一)申请人全部符合《广西红十字会大病救助金申请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第1-5项所列的申请资格条件,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二)申请人填写《广西红十字会大病救助金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三)如申请人不完全符合附件1第1-5项所列的申请资格条件,但情况特殊仍须救助,申请人须提交符合附件1和附件2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特殊情况,经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逐级审核并上报,自治区红十字会审批同意后方可给予救助。
(四)原则上先了解申请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情况,以及是否申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地方社会保障制度的救助情况,如虽已获得以上保障和救助但仍需托底线、救急难的,则按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医疗总费用中个人自付金额、家庭贫困程度、病情急重等因素酌情开展救助。年内自付费用总金额不能低于自治区红十字会救助金额(自付费用总金额=年内疾病治疗费用总金额-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总金额-大病保险报销总金额),否则不予救助。
(五)申请人在获得大病救助金资助前,死亡或痊愈,或已通过自治区红十字会/广西红十字基金会获得其他渠道的资助,则终止资助。
(六)申请人/监护人提交资料中如存在虚假、伪造等情况,则终止资助。如发现申请人/监护人通过隐瞒、欺骗等行为获得资助,自治区红十字会将追索全部救助款,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大病救助金申请遵循逐级审核上报原则,申请人申报资料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审核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红十字会,自治区红十字会不直接受理个人提交的大病救助申请。
第八条自治区红十字会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和病情的轻重程度综合评定资助对象,符合救助资格的资料存档待救助。每年自治区财政支持的大病救助专项经费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草拟救助方案报送会领导/会党组审定。会领导/会党组审定后,由救助救护部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财务室按单据于2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拨款。
第九条自治区红十字会救助救护部在受益人收到拨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拨款通知及款项拨付信息表提交办公室在广西红十字会官网公示。财务室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救助救护部在拨出大病救助金后15个工作日内对受益人/监护人进行100%回访并将回访情况报分管会领导、财务室。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红十字会大病救助金申请资格条件》
2.《广西红十字会大病救助金资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