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苏0612破65号关于受理南通市通州区蕾圣纺织品有限公司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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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定书

(2022)苏 0612 破申 72 号

申请人:南通臻汇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1Q0EC312,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张芝山镇培德村

43 组。

法定代表人:陈柏榜。

被申请人:南通市通州区蕾圣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MA1MHXAX56,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

镇姜灶居委会 18 组。

法定代表人:沈大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南通臻汇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臻汇公司)申请,决定将南通市通州区蕾圣纺织品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蕾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

产审查。2022 年 9 月 30 日,本院对蕾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蕾圣公司系经南通市通州区行政审批局核准

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于 2016 年 4 月 13 日。申请执行人臻

汇公司因与蕾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 ****** 元。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调

1查发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大虎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

蕾圣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蕾圣公司系企业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

其不能清偿对臻汇公司的到期债务,臻汇公司有权提出对蕾

圣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经我院强制执行,蕾圣公司无

法清偿债务,依法可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

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

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

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南通臻汇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南通市通州区蕾圣纺

织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季俊华

审 判 员 张 鑫

二 ○ 二 二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法 官 助 理 胡晓敏

书 记 员 陶晓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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