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海南南平健康养生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宝塔路)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的通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海南南平健康养生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宝塔路)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的通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海南南平健康养生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
(宝塔路)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的通告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南平健康养生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宝塔路)用地农用地转用的批复》(琼府委托(陵水)〔2022〕2号)和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海南南平健康养生产业园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宝塔路)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陵府函〔2021〕212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收回国有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收回土地位置:国营南平农场区域范围内,四至范围详见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收回土地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
三、被收回土地权属及面积:海南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土地0.7465公顷(均为农用地)、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土地0.521公顷(均为农用地)、海南农垦南平农场有限公司国有土地0.0944公顷(均为农用地)、陵水南平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土地0.3161公顷(农用地0.2921公顷、建设用地0.024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琼府〔2014〕3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根据琼府〔2020〕45号文规定,以货币方式拨付安置补助费。
六、涉及收回职工社会保障:按《海南省收回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社会保险费补贴办法》(琼人社发〔2017〕335号)等规定执行。
七、在收地范围内一律禁止抢种青苗和抢建附着物。凡县政府下达公告之日起突击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八、被收地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之日起,到群英乡政府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通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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