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南组团排水管网整治工程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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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南 组 团 排 水 管 网 整 治 工 程招 标 文 件招 标 项 目 编 号 : czgc202210-060
招 标 人 : 滁 州 市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中 心 盖 章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滁 州 市 城 投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盖 章 2022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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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2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2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43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信 价 量 化 法 ...................................................................................47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60第 六 章 工 程 量 清 单 ...........................................................................................................85第 七 章 图 纸 .................................................................................................................186第 八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186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87第 十 章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确 认 ................................................207
附 件 1 关 于 联 合 惩 戒 失 信 行 为 加 强 信 用 查 询 管 理 的 通 知 .........................................208附 件 2 信 用 中 国 查 询 的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类 别 及 判 定 依 据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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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城 南 组 团 排 水 管 网 整 治 工 程 招 标 公 告 信 息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招 标 条 件项 目 名 称 城 南 组 团 排 水 管 网 整 治 工 程项 目 审 批 核 准 或 备案 机 关 名 称 滁 州 市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批 文 名 称 及 编 号 滁 发 改 审 批 2022)216号滁 州 市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城 南 组 团 排 水 管 网 整 治 工 程 可 行 性 研 究 报 告 的 批 复招 标 人 滁 州 市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中 心
项 目 业 主 滁 州 市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中 心资 金 来 源 财 政 资 金项 目 出 资 比 例 100%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评 标 办 法 信 价 量 化 法 项 目 概 况 与 招 标 范 围招 标 项 目 名 称 城 南 组 团 排 水 管 网 整 治 工 程招 标 项 目 编 号 czgc202210-060标 段 划 分 一 个 标 段招 标 项 目 标 段 编 号 czgc202210-060
建 设 地 点 滁 州 市 内建 设 规 模 城 南 组 团 排 水 管 网 整 治 工 程 , 施 工 内 容 为 昌 辉 路 中 都 大 道 -安 居 路 )南 侧 增 设 DN1500 排水 管 , 新 增 洪 武 路 丰 乐 大 道 -南 直 隶 路 南 直 隶 路 洪 武 路 -祈 福 寺 路 污 水 主 干 管 ,中 都 大 道 永 乐 路 丰 乐 大 道 等 道 路 断 头 管 打 通 。 工 程 造 价 约 1400万 元 。合 同 估 算 价 约 1400万 元 。计 划 工 期 详 见 招 标 文 件招 标 范 围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全 套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全 部 内 容 。项 目 类 别 改 造 工 程其 他 无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资 质 要 求 投 标 人 须 具 备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施 工 总 承 包 贰 级 及 以 上 资 质 。项 目 经 理 资 格 要 求 投 标 人 拟 委 任 项 目 经 理 须 具 备 注 册 在 投 标 单 位 的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专 业 一 级 注 册 建 造 师资 格 , 具 备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B类 )证 书 。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六 个 月 内在 滁 州 市 区 域 内 办 理 过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变 更 备 案 手 续 的 原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作 为 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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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参 加 投 标 。信 誉 要 求 1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 投 标 人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投 标 人 或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前 三 年 被 人 民 检 察 院 列 入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的 投 标 人 被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者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的 投 标 人 被 税 务 部 门 列 入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上 披 露 仍 在 公 示 期 的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的 被 滁 州 市 县 两 级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公 管 部 门 取 消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的 投 标 资 格 且 在 取 消 期限 内 的 被 滁 州 市 县 两 级 公 管 部 门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或 者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 且 在 披 露 期 内 的 。
被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列 入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黑 名 单 或 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被 县级 及 以 上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限 制 投 标 资 格 且 在 限 制 期 限 内 的 。2 投 标 人 所 属 分 公 司 办 事 处 等 分 支 机 构 存 在 第 1条 信 誉 要 求 - 项 情 形 之 一 的 , 接 受投 标 人 投 标 。备 注 : 第 1 2条 按 照 附 件 1 关 于 联 合 惩 戒 失 信 行 为 加 强 信 用 查 询 管 理 的 通 知 查 询 或 承诺 。联 合 体 投 标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多 标 段 投 标 /
其 他 要 求 1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 违 反 上 述 规 定 的 , 相 关 单 位 投 标 均 无 效 。2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企 业 及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经 理 不 得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 工 程 竣 工 半 年 (含 )以 上 经 多 次 催 促 未 完 成 竣 工 结 算 的 因 合 同 纠 纷 等 原 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材 料 款 , 出 现 群 访 处 理 不 及 时 的 质 量 缺 陷 较 多 , 多 次 催 促 整 改 不 到 位 , 处 理 不 及 时 的 施 工 现 场 不 服 从 调 度 或 工 程 进 度 超 过 合 同 工 期 或 未 按 合 同 期 限 按 时 移 交 的 违 反 滁 重 202053号 关 于 限 制 不 良 行 为 企 业 投 标 的 规 定 的 月 工 程 量 进 度 未 完 成 的 被 重 点 处 限 制 投 标 且 在 期 限 内 的 不 按 规 定 提 供 工 程 资 料 造 成 不 能 归 档 的 不 配 合 办 理 项 目 建 设 手 续 的 相 关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或 招 投 标 监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上 述 企 业 或 项 目 负 责 人 项 目 经 理 如 参 与 投 标 , 资 格 审 查 按 不 合 格 处 理 。 其 中 情形 的 , 以 招 标 人 开 标 时 提 供 给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具 体 企 业 名 单 为 准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获 取 时 间 2022 年 10 月 19日 08 时 00 分 至 2022 年 11月 08 日 08 时 00分 。获 取 方 式 1 潜 在 投 标 人 须 登 录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ggzy.chuzhou.gov.cn/查 阅 并 下 载 电 子 招 标 文 件 。
2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过 程 中 有 任 何 疑 问 , 请 在 工 作 时 间 工 作 时 间 : 工 作 日 8:00-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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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17:30 拨 打 0550-3801701。招 标 公 告 发 布 时 间 2022 年 10 月 19 日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截止 时 间 2022 年 11 月 08 日 08时 00分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方式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系 统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时 间 2022 年 11 月 08 日 08时 00分开 标 地 点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滁 州 市 龙 蟠 大 道 109号 房 产 大 厦 二 楼 )招 标 文 件 价 格 0 元
发 布 公 告 的 媒 介 本 次 招 标 公 告 同 时 在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安 徽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管 网 安 徽 省 招 标投 标 信 息 网 等 网 站 发 布 。 投 标 保 证 金 收 取保 证 金 收 取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金 额 : 20万 元 。投 标 保 证 金 形 式 银 行 转 账 电 子 保 函
接 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账 户 信 息 银 行 转 账 缴 纳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交 纳 完 毕 投 标 保 证 金 须 从 投 标 人 基 本 账 户转 入 交 易 中 心 下 列 账 户 之 一 , 投 标 保 证 金 付 款 人 的 账 户 名 称 必 须 与 投 标 人 名 称 一 致 , 不 接受 汇 票 和 结 算 卡 汇 入 , 以 资 金 到 账 时 间 为 确 认 保 证 金 交 纳 完 毕 时 间 。 户 名 :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滁 州 南 谯 政 务 新 区 支 行账 号 : 6232811720000011861 户 名 :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滁 州 中 都 支 行帐 号 : 123340010400044210000000008 户 名 :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开 户 行 : 中 国 银 行 滁 州 分 行帐 号 : 181246118433保 证 金 到 账 截 止 时 间 同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 交 纳 保 证 金 时 须 在 交 易 附 言 中 注 明 : 城南 组 团 排 水 管 网 整 治 工 程 项 目 投 标 保 证 金 。
电 子 保 函 递 交 要 求 1 投 标 人 须 在 截 止 时 间 前 提 供 与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对 接 的 电 子 保 函 , 否 则 视 为 保证 金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缴 纳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其 投 标 。 选 择 开 具 电 子 保 函 的 可 登 录 市 公 共 资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金 融 服 务 平 台 , 在 线 办 理 电 子 保 函 。 操作 手 册 见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金 融 服 务 平 台 -通 知 公 告 。2 投 标 保 函 的 保 证 期 截 止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该 项 目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截 止 时 间 , 否 则 招 标 人 予 以拒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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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1 投 标 人 为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基 本 账 户 转 入 交 易 中 心 账 户 或 由 牵 头 人 办 理保 函 。2 各 投 标 人 请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和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银 行 账 户 汇 入 投 标 保 证 金 , 否 则 在开 标 时 将 无 法 查 询 保 证 金 是 否 到 账 , 导 致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其 投 标 。3 本 项 目 不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条 款 仅 针 对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未 违 反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第3.4.4 项 约 定 的 投 标 人 。 如 在 投 标 过 程 中 投 标 人 存 在 招 标 文 件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中 第3.4.4 项 约 定 情 形 , 则 无 条 件 按 招 标 人 要 求 的 金 额 2% 时 间 账 号 缴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其 他 说 明
重 要 说 明
1 本 项 目 只 接 受 在 安 徽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库 http://61.190.70.20/ahggfwpt-zhutiku 登 记 并 进 行 信 息 确 认 提 交 的 投 标 人 投 标 , 未 登 记 的 投 标 人 请 及 时 办 理 CA数 字 证 书并 登 录 安 徽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库 进 行 信 息 填 写 及 确 认 提 交 已 办 理 过 CA数 字 证 书视 为 已 在 省 库 登 记 , 进 行 信 息 更 新 及 确 认 提 交 即 可 。 办 理 流 程 为 登 录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中 心 网 >服 务 指 南 >办 事 指 南 中 的 CA数 字 证 书 和 电 子 签 章 及 市 场 主 体 登 记 。 相 关 服务 电 话 : 1 安 徽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库 使 用 相 关 问 题 系 统 登 录 信 息 登 记 录入 及 提 交 数 字 证 书 关 联 等 : 010-86483801转 5-2 2 CA数 字 证 书 有 关 问 题 : 安徽 CA客 服 400-880-4959 0550-3019013 工 作 日 ,CFCA 客 服 025-66085508 0550-3801669 工 作 日 3 市 场 主 体 招 标 环 节 和 投 标 环 节 系 统 使 用 问 题 : 400-998-0000 8:00-21:00 0550-3801701 工 作 日 。 因 未 及 时 通 过 CA 数 字 证 书 登 录 省 主 体 库 对 相 关信 息 进 行 补 充 完 善 并 确 认 提 交 , 导 致 无 法 投 标 的 , 责 任 自 负 。 为 保 证 系 统 使 用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问 题 能 够 及 时 得 到 解 决 , 请 各 主 体 在 工 作 时 间 进 行 主 体 信 息 登 记 更 新 投 标 文 件 制 作等 相 关 操 作 。2 请 投 标 人 登 录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查 看 参 加 本 项 目 的 程 序 具 体 操 作 步 骤 和程 序 请 参 见 服 务 指 南 >交 易 须 知 >投 标 人 填 写 投 标 信 息 下 载 文 件 及 网 上 提 问 操 作 手 册 。3 本 项 目 采 用 不 见 面 开 标 (远 程 解 密 )方 式 , 开 标 时 投 标 人 无 须 至 开 标 现 场 进 行 解 密 , 开标 采 取 远 程 解 密 方 式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远 程 解 密 方 式 :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时 间 前 使 用 CA数 字 证 书 登 录 滁 州 市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 网 址 为 https://ggzy.chuzhou.gov.cn/BidOpening,等 待 开 标 并 按 系 统 提 示 进 行 相 应 的 投 标 人 解 密 等 事 项 , 无 需 到 开 标 现 场 。 采 用 本 方式 可 以 观 看 开 标 现 场 音 视 频 直 播 并 进 行 互 动 交 流 。 具 体 操 作 方 法 见 中 心 网 站 >服 务 指 南 >交易 须 知 中 的 滁 州 市 不 见 面 开 标 系 统 操 作 手 册 。 解 密 时 间 要 求 为 : 从 本 项 目 解 密 程 序 开始 时 计 时 , 至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时 间 , 不 得 超 过 60分 钟 , 否 则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
特 别 提 示 1.投 标 人 应 填 写 投 标 信 息 并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否 则 无 法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注 : 投 标 人 如 为 联 合 体 的 , 牵 头 人 必 须 填 写 投 标 信 息 并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2.本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 请 投 标 人 在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服 务 指 南 >软 件 下载 栏 目 点 击 下 载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 投 标 人 需 采 用 最 新 版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 软 件 运 行 需在 国 际 互 联 网 络 通 畅 状 态 , 投 标 人 需 注 意 更 新 , 以 免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错 误 , 如 因 此 导 致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其 投 标 , 责 任 自 负 。 如 有 技 术 问 题 请 联 系 0550-3801701, 4009980000。3.如 果 过 程 中 出 现 招 标 文 件 更 改 , 应 以 最 后 发 布 的 招 标 答 疑 澄 清 文 件 中 的 模 板 制 作 本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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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新 投 标 文 件 。4.投 标 人 应 当 用 本 单 位 CA 数 字 证 书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 制 作 成 功 后 进 行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5.投 标 人 须 用 CA 数 字 证 书 盖 章 和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 建 议 使 用 主 锁 。 如 未 办 理 CA数 字 证 书请 及 时 办 理 , 网 上 办 理 和 窗 口 办 理 均 可 。 查 看 办 理 所 需 资 料 请 登 录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心 网 站 >服 务 指 南 >办 事 指 南 >CA数 字 证 书 和 电 子 签 章 。 因 未 及 时 办 理 CA数 字 证 书 手 续 导 致无 法 投 标 的 , 责 任 自 负 6.请 投 标 人 注 意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CA数 字 证 书 的 有 效 期 , 不 在 有 效 期 的 CA数 字 证 书 无 法 解 密投 标 文 件 。7.投 标 人 投 标 MAC地 址 一 致 或 申 请 开 具 电 子 保 函 MAC地 址 一 致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其 投标 。
8.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单 方 面 出 现 其 他 投 标 人 材 料 的 依 法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外 , 由 评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其 投 标 。9.评 标 时 查 询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机 器 码 文 件 创 建 标 识 码 及 造 价 软 件 加 密 锁 号 。 若 存 在 投 标 文件 制 作 机 器 码 或 创 建 标 识 码 或 造 价 软 件 加 密 锁 号 信 息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雷 同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否 决 其 投 标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依 法 依 规 予 以 处 理 。10.若 存 在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人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 银 行 转 账 的 , 由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代 为收 缴 , 递 交 保 函 的 , 由 招 标 人 予 以 追 缴 。11.投 标 人 以 联 合 体 名 义 投 标 的 , 其 异 议 投 诉 应 当 由 联 合 体 全 体 成 员 共 同 提 出 。 联 合 体 成员 单 独 进 行 异 议 投 诉 的 , 应 当 书 面 征 得 联 合 体 其 他 成 员 同 意 , 联 合 体 成 员 之 间 投 诉 的 除 外 。12.投 标 人 联 系 人 或 联 系 电 话 或 投 标 IP 地 址 相 同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其 投 标 , 并 报 告 监
管 部 门 作 不 良 行 为 处 理 和 进 一 步 调 查 。联 系 方 式招 标 人 名 称 滁 州 市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中 心招 标 人 地 址 滁 州 市 琅 琊 西 路 81号 建 设 大 厦 7 楼招 标 人 联 系 人 张 春 祥招 标 人 电 话 13955012297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滁 州 市 城 投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地 址 滁 州 市 龙 蟠 大 道 109号 房 产 商 务 大 厦 6 楼 620室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联 系 人 关 勤 勤代 理 机 构 电 话 1890960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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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序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 标 人 见 招 标 公 告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见 招 标 公 告1.1.4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见 招 标 公 告1.1.5 建 设 地 点 见 招 标 公 告
1.2.1 资 金 来 源 及 出 资 比例 见 招 标 公 告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1.3.1 招 标 范 围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的 全 部 内 容 。1.3.2 计 划 工 期 计 划 工 期 : 不 高 于 150 个 日 历 天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2022年 11月 10日 具 体 工 期 计 算 以 总 监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2023 年 4 月 10日投 标 人 自 报 的 承 诺 工 期 为 考 核 标 准 , 工 期 每 推 迟 一 天 , 处 以 5000 元 /天 违 约金 。 非 中 标 单 位 原 因 造 成 的 工 期 延 误 , 不 予 以 处 罚 。 工 期 提 前 不 奖 励 , 工 期
计 算 以 总 监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1.3.3 质 量 要 求 工 程 质 量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标 准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标 详 见 招 标 公 告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的其 他 关 联 情 形 详 见 招 标 公 告1.9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 投 标 人 自 行 组 织 踏 勘 组 织 , 踏 勘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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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 勘 集 中 地 点 :1.10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召 开 , 召 开 时 间 :召 开 地 点 :1.11 分 包 不 允 许 允 许 ,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2.1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他 资 料 本 工 程 施 工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招 标 澄 清 答 疑 文 件 。2.2 投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的截 止 时 间 及 方 式 如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 请 于 2022年 10月 29日 08时 00分 投 标 截 止10 日 前 在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中 进 行 异 议 , 具 体 操 作步 骤 和 程 序 请 参 见 服 务 指 南 >交 易 须 知 >在 线 异 议 质 疑 和 投 诉 操 作 手 册 。2.3 招 标 人 澄 清 的 时 间及 方 式 2022 年 10月 31日 17时 前 在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答 疑 澄 清 文 件 栏 目 予 以 公 告 。 若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招 标 人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少 15日 前 , 不 足 15 日 的 , 招 标 人 应 当 顺 延 提 交 投 标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
3.2.1 增 值 税 税 金 1 计 税 方 法 :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简 易 计 算 方 法 2 发 票 类 型 :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增 值 税 普 通 发 票 3 增 值 税 税 率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其 它 : / 。3.2.4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无 有 , 公 布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12401076.47 元 其 中 含 暂 列 金 额 300000.00元 。 应 当 包 括 总 价 各 单 位 工 程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其 他 项目 费 不 可 竞 争 性 费 用 和 税 金 。发 布 时 间 : 2022 年 10 月 19 日 17 时 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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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布 媒 介 :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3.2.5 投 标 报 价 的其 他 要 求 无3.3.1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起 计 算 90日 历 天 。 在 此 期 限 内 , 凡 符 合 本 招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均 保 持 有 效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详 见 招 标 公 告3.4.4 其 他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详 见 招 标 公 告3.5.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编 制的 特 殊 要 求 1 本 招 标 项 目 重 点 难 点 : 投 标 人 结 合 图 纸 和 现 场 情 况 自 行 考 虑 2 本 招 标 项 目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清 单 : 无 。3.5.8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交 易 中 心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上 传 。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须 递 交 与 网 上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完 全 一 致 的 纸 质 版 投 标 文 件 , 并按 要 求 加 盖 单 位 章 份 数 : 正 本 1 份 , 副 本 6 份 中 标 人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时 , 一 并 递 交 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3.6.1 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允 许 : / 。4.3.2 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 否 是 , 退 还 安 排 :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开 标 地 点 : 见 招 标 公 告
5.2 开 标 程 序 1 解 密 时 间 : 解 密 程 序 开 始 后 60分 钟 内 以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解 密 倒 计 时 为 准 ,解 密 时 间 为 2022年 11 月 8 日 08时 00分 至 2022 年 11月 8 日 09时 00分 。2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投 标 人 名称 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 在 规 定 的 解 密 时 间 内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 工 作 4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完 成 解 密 工 作 , 导 入 并 读 取 所 有 成 功 解 密 的 投 标 文件 5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 内 容 6 开 标 结 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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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标 段 开 标 顺 序 : / 。6.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5 人 ,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0 人 , 专 家 5人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评 标 专 家 由 招 标 人 在 开 标 前 从 专 家 库 中 随 机 抽 取 。6.3.2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 中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1 名 , 并 标 明 排 序 。如 存 在 1 拟 派 建 造 师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须 知 7.9.1 条 款 的 2开 标 现 场 要 求 到 场 人 员 或 参 加 约 谈 人 员 冒 名 顶 替 的 3 投 标 文 件 弄 虚 作 假的 , 考 察 结 果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 或 所 报 项 目 存 在 违 约 行 为 的 4 投 标 或 履约 保 函 造 假 5 工 程 开 工 首 周 首 月 人 员 考 勤 考 核 不 合 格 , 发 包 人 终 止 合 同的 6 未 经 业 主 同 意 擅 自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造 师 或 总 监 的 7 其
他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情 形 的 。一 经 查 实 ,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市 重 点处 所 有 项 目 投 标 , 情 节 严 重 的 , 提 请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部门 进 行 处 罚 。7.1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媒介 及 期 限 公 示 媒 介 : 同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媒 介公 示 期 限 : 公 示 发 布 次 日 起 3 日 如 公 示 第 三 日 为 休 息 日 或 节 假 日 , 则 顺 延至 休 息 日 或 节 假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7.5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会 确 定 中 标 人 是 否
7.6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形式 纸 质 数 据 电 文7.7 中 标 结 果公 示 媒 介 公 示 媒 介 : 同 招 标 公 告 发 布 媒 介 公 示 期 限 : 1日7.8 履 约 担 保 履 约 数 额 : 中 标 价 2%, 取 整 到 千 位 形 式 : 银 行 转 帐 等 现 金 形 式 或 银 行 保 函 或 商 业 保 险 或 第 三 方 担 保 方 式银 行 保 函 具 体 要 求 详 见 附 件 履 约 担 保 :1 保 函 形 式 须 为 见 索 即 付 型 无 条 件 保 函 2 须 从 中 标 人 基 本 账 户 办 理
3 须 由 滁 州 本 地 银 行 或 在 滁 州 具 有 分 支 机 构 的 银 行 出 具4 须 有 保 函 编 号5 须 加 盖 银 行 公 章 而 非 银 行 业 务 专 用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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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格 式 规 范 填 写商 业 保 险 的 具 体 要 求 : 须 在 本 地 的 滁 州 市 保 险 公 司 或 在 本 地 滁 州 市 的 分 支 机 构 的 保 险 公 司 开 具收 款 单 位 : 另 行 通 知开 户 银 行 : 另 行 通 知银 行 帐 号 : 另 行 通 知缴 纳 时 间 : 中 标 人 须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20日 内 完 成 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及 合 同签 订 。 否 则 ,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中 标 单 位 原 因 造 成 合 同延 期 签 订 的 , 每 延 期 一 天 按 500元 予 以 处 罚 , 延 期 签 订 情 节 严 重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并 承 担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 同 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法 律责 任 。退 还 时 间 : 履 约 保 证 金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个 月 内 无 息 退 还 。注 : 招 标 人 对 所 有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证 件 原 件 进 行 押 证 , 否 则 中 标 通 知 书 不 予 发出 。中 标 人 为 滁 州 市 含 下 属 县 市 区 的 独 立 核 算 公 司 的 或 在 联 合 体 中 以 本 地 企业 为 牵 头 人 的 , 可 采 用 履 约 承 诺 替 代 履 约 保 证 金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
7.9 签 订 合 同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 日 内 , 应 委 派 代 表 与 招 标 人 联 系 并 商 讨 书 面 合 同 签订 事 宜 。 中 标 人 和 招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以 及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20日内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10.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10.1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和 专 家 评 审 劳 务 费10.1.1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代 理 服 务 费 具 体 金 额 : 21700 元 代 理 服 务 费 主 体 : 中 标 单 位 。10.1.2 专 家 评 审 劳 务 费 费 用 或 支 付 标 准 : 以 实 际 发 生 为 准 。支 付 主 体 : 中 标 单 位
10.2 招 标 文 件 获 取 与 通 知10.2.1 电 子 招 投 标 本 项 目 采 用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方 式 。10.2.2 图 纸 获 取 说 明 通 过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下 载 。 投 标 人 应 当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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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登 录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系 统 查 看 。10.2.3 获 取 与 查 看 通 知 本 项 目 的 招 标 文 件 工 程 量 清 单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澄 清 及 修 改 等 相 关 资 料 均通 过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发 布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下 载 。 投 标 人 应 当 及时 登 录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交 易 系 统 查 看 。
10.3 材 料 要 求
主 要 材 料 甲 供 , 其 他 材 料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采 购其 中 甲 供 材 料 为 : 无 主 要 材 料 由 中 标 人 自 行 采 购如 招 标 人 对 主 要 材 料 设 备 的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有 特 殊 要 求 , 应 在 招 标 文 件 第 八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品 牌 推 荐 表 中 推 荐 不 少 于 三 个 品 牌 。 对 于 招 标 人 推 荐品 牌 的 材 料 设 备 , 投 标 人 可 选 用 推 荐 品 牌 或 不 低 于 推 荐 品 牌 技 术 性 能 指 标的 其 他 品 牌 采 用 其 他 品 牌 的 应 在 报 价 文 件 招 标 人 推 荐 的 材 料 品 牌 响 应 表
中 注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业 绩 等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 未 在 招 标 人推 荐 的 材 料 品 牌 响 应 表 中 注 明 且 未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性 能 指 标 业 绩 , 或 经 评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未 通 过 的 , 中 标 后 只 能 从 招 标 人 推 荐 品 牌 中 进 行 选 择 , 合 同 价格 不 予 调 整 。 本 工 程 采 用 商 品 砼 。 本 项 目 采 用 预 拌 砂 浆 。其 他 要 求 :
1 钢 材 必 须 首 选 马 钢 南 钢 沙 钢 鞍 钢 等 一 类 钢 厂 生 产 的 产 品 2中 标 人 自 行 采 购 的 材 料 应 满 足 设 计 和 规 范 要 求 的 质 量 等 级 , 并 须 按 有 关 技 术规 范 要 求 对 材 料 质 量 进 行 检 验 中 标 人 选 定 的 材 料 供 应 厂 家 质 量 须 经 招 标人 和 监 理 单 位 备 案 , 如 招 标 人 和 监 理 单 位 对 某 种 或 某 些 材 料 的 质 量 有 异 议 ,有 权 提 出 停 止 使 用 的 要 求 , 中 标 人 必 须 服 从 要 求 , 若 该 材 料 经 权 威 检 验 部 门鉴 定 确 有 质 量 问 题 , 由 此 发 生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主 要 材 料 供 应 商 发生 过 质 量 事 故 及 管 理 混 乱 的 , 不 得 用 于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 发 包 人 保 留 否 决 权 因 中 标 人 自 行 采 购 的 材 料 质 量 引 起 的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由 中 标 人 承 担 所 造 成 的 一切 损 失 。 3 业 主 对 主 要 设 备 及 材 料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 需 提 供 不 少 于 三 个 推 荐
品 牌 供 参 考 , 对 于 招 标 人 推 荐 品 牌 的 材 料 设 备 , 投 标 人 可 选 用 推 荐 品 牌 或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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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 于 推 荐 品 牌 性 能 技 术 水 平 质 量 标 准 的 其 它 品 牌 , 如 采 用 其 它 品 牌 的 ,应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注 明 并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参 数 业 绩 等 供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 未 注明 或 未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参 数 业 绩 的 或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未 通 过 的 , 中 标 后 只能 从 招 标 人 推 荐 品 牌 中 进 行 选 择 , 价 格 不 予 调 整 招 标 人 选 择 推 荐 品 牌 之 外的 除 外 。 4 对 于 业 主 推 荐 品 牌 的 材 料 , 投 标 人 如 认 为 业 主 推 荐 的 品 牌 有 限定 性 唯 一 性 明 显 不 在 同 一 档 次 等 级 的 或 者 其 他 异 议 的 , 应 在 疑 问 提 出 的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交 易 中 心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提 交 。 5 品 牌 推 荐 表 中 所 选 品 牌 的产 品 均 为 该 品 牌 中 档 及 以 上 的 产 品 , 中 标 人 须 在 材 料 设 备 进 场 前 将 样 品 或 技术 参 数 报 招 标 人 认 可 6 要 求 提 供 产 品 厂 家 授 权 承 诺 的 , 中 标 后 签 订 合 同
前 提 供 , 中 标 候 选 人 未 在 合 同 签 订 期 限 内 提 供 的 ,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10.4 相 关 政 策 要 求 1 承 包 人 在 工 程 实 施 过 程 中 的 用 工 行 为 ,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保 障 农 民 工 工 资 支付 条 例 国 务 院 令 第 724号 安 徽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实 施 意 见 皖 政 办 2016 22号 以 及 等 文 件 精 神 的有 关 规 定 , 依 法 与 招 用 的 农 民 工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 并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工 资 。执 行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和 农 民 工 工 资 劳务 费 专 户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滁 人 社 发 2019 21号 , 其 中 工 资 保 证 金和 工 资 专 户 按 照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实 行 属 地 化 管 理 , 由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的 施 工 总承 包 企 业 包 括 直 接 承 包 建 设 单 位 发 包 工 程 的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缴 存 和 开 设 。若 为 联 合 体 中 标 , 由 联 合 体 中 牵 头 人 缴 存 和 开 设 专 户 。2 省 外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按 照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进 皖 建 设 工 程 企 业 信 息 登 记 有 关工 作 的 通 知 建 市 函 2019 1706号 进 行 相 关 信 息 登 记 。3 关 于 投 标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执 行 关 于 加 快 推 进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实 行 工 程 担 保 制 度 的 通 知 建市 202084号 文 件 。4 保 证 保 险 产 品 应 按 中 国 银 保 监 会 办 公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改 进 财 产 保 险公 司 产 品 监 管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执 行 。
10.5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澄清 说 明 或 补 正 1 评 标 委 员 会 通 过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将 需 要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内 容 以 询 标 函的 形 式 发 送 给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应 安 排 专 人 登 录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并 保 持 在 线 状 态 , 以便 及 时 接 收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能 发 出 的 询 标 函 。2 因 投 标 人 未 登 录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导 致 无 法 及 时 接 收 询 标 函 远 程 网 上 询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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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内 容 的 视 同 投 标 人 放弃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内 容 的 权 利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按 对 投 标 人 不 利 的 解 释 进 行 判 定 。10.6 解 释 权 1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2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 为 准 3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 以 合 同 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 先 顺 序 解 释 4 系 统 中 提 供 的 表 格 或 格 式 文 件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不 一 致 时 , 以 招 标 文 件 中 提供 的 为 准 5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招 标 人 负 责 解 释 。
10.7 同 义 词 语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的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技 术 标准 和 要 求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等 章 节 中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 等 同 于 招标 投 标 阶 段 的 招 标 人 和 投 标 人 /中 标 人 。10.8 关 于 招 标 工 程 量 清单 最 高 投 标 限 价及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特别 说 明 本 项 目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材 料 设 备 价 格 依 据 造 价 管 理 部 门 发 布 的 市 场 价 格 信 息并 结 合 市 场 实 际 价 格 综 合 考 虑 编 制 , 投 标 人 应 根 据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补 疑 ,并 结 合 企 业 自 身 实 力 理 性 报 价 。
10.9 其 他 1 如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中 出 现 特 定 性 唯 一 性 品 牌 的 表 述 , 该 品 牌 仅 作 为 参 考 ,施 工 过 程 中 不 具 有 限 定 性 。2 项 目 经 理 必 须 是 投 标 人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 提 供 虚 假 资 料 谋 取 中 标 将 被 依 法处 罚 。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人 或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证 明 资料 承 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 若 投 诉 人 或 举 报 人 对 前 述 资 料 或 证 明 资 料存 在 争 议 , 进 行 有 效 投 诉 或 举 报 , 被 投 诉 人 被 举 报 人 应 当 主 动 配 合 执 法 机关 调 查 , 并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举 证 ,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的 原 件 拒 不 配 合 执 法机 构 调 查 , 且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举 证 提 供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的 , 执 法 机 构 滁 州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依 法 处 理 。3 中 标 人 未 履 行 下 述 义 务 的 ,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将 依 法 对 中 标人 进 行 处 理 ,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中 标 人 应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 若 中 标 人 未 在规 定 期 限 内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中 标 人 中 标 资 格 , 并 将 相关 违 约 行 为 报 送 监 管 部 门 , 实 施 信 用 惩 戒 中 标 人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并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若 中 标 人 未 能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或 签 订 合 同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中 标 人 中 标 资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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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将 相 关 违 约 行 为 报 送 监 管 部 门 , 记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实 施 信 用 惩 戒 合 同 签 订 后 , 中 标 人 存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组 织 人 员 进 场 开 工 不 履 行 供 货 安装 义 务 等 情 况 , 招 标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 同 时 将 相 关 违 约 行为 报 送 监 管 部 门 , 记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实 施 信 用 惩 戒 中 标 人 中 标 后 被 监 管 部 门 查 实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 不 满 足 中 标 条 件 的 , 中 标 无效 , 并 做 好 项 目 后 续 工 作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项 目 发 生 投 诉 信 访 举 报 案 件 履 约 存 在 争 议 时 , 拒 绝 协 助配 合 执 法 部 门 调 查 案 件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或 解 除 合 同 。4 项 目 施 工 负 责 人 变 更 必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并 满 足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行 为 管 理 的 通 知 及 滁 州 市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除 因 重病 或 重 伤 三 个 月 以 上 ,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辞 职 的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责任 事 故 , 受 到 刑 事 或 行 政 处 罚 , 不 能 担 任 项 目 施 工 负 责 人 的 无 能 力 履 行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更 换 的 被 责 令 停 止 职 业 资 格 的 因 犯罪 被 羁 押 或 判 刑 的 死 亡 的 等 原 因 外 ,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更 。 其 中 , 亡 故 的 需提 供 公 安 部 门 开 具 的 死 亡 证 明 重 大 疾 病 的 需 提 供 三 甲 及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 出国 辞 职 等 原 因 提 出 变 更 的 , 除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外 , 须 缴 纳 10万 元 违 约 金 ,否 则 不 得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项 目 施 工 负 责 人 必 须 符 合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承诺 配 备 的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 并 按 照 滁 州 市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变 更 审 批 程 序 。
5 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 部 五 大 员 等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变 更 必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除 亡 故 重 大 疾 病 出 国 辞 职 等 原 因 外 ,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更 。 其 中 , 亡 故 的需 提 供 公 安 部 门 开 具 的 死 亡 证 明 重 大 疾 病 的 需 提 供 三 甲 及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出 国 辞 职 等 原 因 提 出 变 更 的 , 除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外 , 须 缴 纳 5000 元 /人 违约 金 , 否 则 不 得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 部 五 大 员 等 关 键 岗 位人 员 必 须 符 合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承 诺 配 备 的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
10.10 招 标 人 补 充 的其 他 内 容 1 创 建 优 质 工 程 不 要 求 。 2 暂 估 价暂 估 价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及 专 业 工 程 约 定 : 详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3 安 全 生 产须 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理 条 例 等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 法 规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三 同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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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督 管 理 办 法 等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规 定 。 认 真 执 行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中 的 有 关 安全 要 求 。坚 持 安 全 第 一 预 防 为 主 综 合 治 理 和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安 全 的原 则 ,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宣 传 教 育 , 增 强 全 员 安 全 生 产 意 识 , 建 立 健 全 各 项 安 全生 产 的 管 理 机 构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 配 备 专 职 及 兼 职 安 全 检 查 人 员 , 有 组织 有 领 导 地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 各 级 领 导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和具 体 操 作 人 员 , 必 须 熟 悉 和 遵 守 合 同 的 各 项 规 定 , 做 到 生 产 与 安 全 工 作 同 时计 划 布 置 检 查 总 结 和 评 比 。
10.11 人 员 到 岗 及 履 约 要求
1 人 员 考 核 : 工 程 开 工 进 场 后 ,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和 投 标 承 诺 配备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施 工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 未 经 发 包 人 同 意 , 不得 更 换 上 述 人 员 并 满 足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行 为管 理 的 通 知 及 滁 州 市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发 包 人 将 组 织 对 上 述 人 员 进 行 业务 能 力 考 核 , 对 未 按 投 标 文 件 配 备 或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要 求 更 换 人 员 的 , 承 包 人7 日 内 必 须 整 改 调 整 到 位 。 否 则 , 对 于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 按 照 5000元/人 天 的 违 约 金 进 行 处 罚 , 对 于 施 工 现 场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按 照 1000元 /人 天 的违 约 金 进 行 处 罚 。 28日 内 未 整 改 调 整 到 位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并 提 请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行 黑 名 单 处 罚 。发 包 人 在 施 工 进 场 第 一 个 月 或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承 包 人 转 包 挂 靠 等 行 为 的 ,
发 包 人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 清 退 出 场 , 承 包 人 已 完 合 格 工 程 量 按 合 同 价 款 60%进行 结 算 。 2 人 员 考 勤 : 项 目 部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上 下 班 实 行 人 脸 识 别 电 子 考 勤 , 人 脸识 别 电 子 考 勤 系 统 设 备 必 须 与 招 标 人 现 行 使 用 的 监 管 平 台 无 缝 对 接 。 监 管平 台 设 备 及 人 脸 识 别 电 子 考 勤 系 统 设 备 , 承 包 人 可 以 租 赁 或 购 买 , 但 租 赁 或购 买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时 自 行 考 虑 ,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中 , 招 标 人 将 不 再支 付 任 何 费 用 。 监 管 平 台 考 勤 范 围 为 本 项 目 监 理 部 和 项 目 部 所 有 管 理 人 员 ,监 管 平 台 信 息 及 数 据 录 入 包 括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施 工 许 可 办 理 等 均 由监 理 单 位 负 责 。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岗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0天 , 施 工 现 场 其 他 管 理人 员 每 月 在 岗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2 天 。 未 按 规 定 在 岗 履 责 的 , 对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处 罚 5000 元 /人 天 的 违 约 金 , 对 施 工 现 场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处 罚 1000元 /人 天 的 违 约 金 。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离 岗 必 须 向 发 包 人 项 目 组 长 履 行 请 假 手续 , 若 被 重 点 处 和 相 关 部 门 日 常 检 查 和 随 机 抽 查 中 发 现 不 在 岗 的 , 又 未 履 行请 假 手 续 的 , 处 罚 5000元 /人 次 的 违 约 金 。 3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须 按 照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进 一 步 明 确 建 设 工程 施 工 现 场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配 备 标 准 和 岗 位 职 责 的 通 知 建 市 2014 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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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 相 关 文 件 配 备 人 员 , 招 标 阶 段 不 作 要 求 , 中 标 后 人 员 配 备 需 满 足 上 述 文件 要 求 , 否 则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并 没 收 其 保 证 金 ,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市 重 点 处 所有 项 目 投 标 , 情 节 严 重 的 , 提 请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招 投 标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进行 处 罚 。
10.12 人 员 变 更 1 项 目 经 理 变 更 必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并 满 足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现 场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行 为 管 理 的 通 知 及 滁 州 市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除 因 重 病或 重 伤 三 个 月 以 上 ,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辞 职 的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事故 , 受 到 刑 事 或 行 政 处 罚 , 不 能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无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责 任和 义 务 ,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更 换 的 被 责 令 停 止 职 业 资 格 的 因 犯 罪 被 羁 押或 判 刑 的 死 亡 的 等 原 因 外 ,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更 。 其 中 亡 故 的 需 提 供 公 安 部门 开 具 的 死 亡 证 明 , 重 大 疾 病 的 需 提 供 三 甲 及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出 国 辞 职 等原 因 提 出 变 更 的 , 除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外 , 还 须 缴 纳 10万 元 违 约 金 , 否 则 不 得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符 合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承 诺 配 备 的 同 等条 件 人 员 。2 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 部 五 大 员 等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变 更 必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工 期 一 年 内 含 各 岗 位 人 员 变 更 不 得 超 过 1 次 , 工 期 一 年 以 上 的 各 岗 位 人员 变 更 不 得 超 过 2 次 , 须 缴 纳 5000 元 /人 违 约 金 , 否 则 不 得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 部 五 大 员 等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必 须 符 合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投 标 承 诺 配 备 的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10.13 约 谈 制 度 详 见 附 件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约 谈 管 理 规 定
10.14 合 同 签 订 中 标 人 须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20 日 内 完 成 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及 合 同 签 订 。 否则 ,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罚 。10.15 前 期 手 续 办 理 合 同 签 订 后 90日 内 配 合 发 包 人 完 成 质 量 安 全 报 监 和 施 工 许 可 证 办 理 , 否 则 ,每 延 期 一 天 处 罚 承 包 人 5000元 /天 的 违 约 金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除 外 。10.16 工 程 进 度 管 理 一 合 同 工 期 管 理 。 一 由 中 介 机 构 按 国 家 规 范 计 算 定 额 工 期 。 招 标 前 项 目 分 管 领 导 和 项 目 科室 研 究 确 定 合 同 工 期 , 合 同 工 期 对 施 工 企 业 和 项 目 组 拥 有 共 同 约 束 力 。 合 同工 期 以 总 监 下 达 的 开 工 令 开 工 通 知 书 和 局 主 要 领 导 签 署 的 完 工 时 间 为 起止 点 , 对 工 期 要 求 紧 迫 的 特 殊 项 目 , 由 科 室 提 出 内 控 工 期 , 作 为 科 室 安 排 月 周 计 划 的 参 考 。
二 工 程 有 下 列 原 因 影 响 合 同 工 期 的 , 由 承 包 人 提 出 ,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可 顺延 合 同 工 期 : 1 土 地 和 房 屋 征 收 进 度 不 符 合 施 工 要 求 , 涉 铁 路 涉 部 队 涉供 电 等 影 响 施 工 2 因 地 震 洪 涝 灾 害 突 发 重 大 事 件 等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施 工 3 因 规 划 设 计 调 整 或 重 大 变 更 , 对 工 期 造 成 影 响 的 4 其 它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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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 响 工 期 的 。 承 包 人 未 提 出 工 期 顺 延 的 申 请 或 申 请 未 经 批 准 的 , 工 期 不 予 顺延 。 三 以 投 标 人 自 报 的 承 诺 工 期 为 考 核 标 准 , 未 按 期 提 供 施 工 图 纸 的 将 处 以5000元 /天 违 约 金 , 未 按 期 竣 工 将 处 以 50万 元 违 约 金 , 另 按 照 延 期 时 间 给 予2 万 元 /天 的 违 约 金 。 月 工 程 量 未 完 成 的 当 期 不 得 请 款 , 当 月 未 完 成 的 工 程 量纳 入 下 月 一 并 完 成 , 完 不 成 的 仍 不 予 请 款 , 依 次 类 推 。 连 续 两 个 月 工 程 量 未完 成 的 立 即 限 制 该 企 业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我 处 项 目 投 标 。 四 对 严 重 拖 延 工 期 , 经 发 包 人 多 次 督 促 , 承 包 人 拒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到 位的 , 发 包 人 可 终 止 施 工 合 同 , 扣 除 50%履 约 保 证 金 作 为 违 约 处 罚 , 另 选 施 工队 伍 , 承 包 人 须 无 条 件 配 合 ,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阻 挠 另 选 的 施 工 队 伍 施 工 , 不
得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任 何 索 赔 要 求 , 五 年 内 限 制 该 企 业 参 与 我 处 重 点 工 程 投 标 。二 施 工 计 划 管 理 。在 建 工 程 实 行 旬 计 划 日 检 查 现 场 处 罚 制 度 , 对 工 期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项目 , 实 行 每 日 一 计 划 每 日 一 检 查 每 日 一 处 罚 。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项 目 组的 要 求 , 每 旬 初 或 每 天 将 施 工 内 容 施 工 应 开 作 业 面 每 个 工 作 面 应 上施 工 人 员 和 机 械 数 量 编 报 , 经 总 监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组 签 字 后 报 项 目 科 室 和协 调 科 。 局 巡 查 组 不 定 期 检 查 , 检 查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给 予 施 工 企 业2000-5000 元 /次 违 约 处 罚 , 出 现 两 次 以 上 的 对 项 目 组 进 行 批 评 。 一 未 按期 报 送 进 度 计 划 二 计 划 作 业 面 施 工 人 员 和 机 械 安 排 不 足 的 三 未 按 计 划 开 齐 作 业 面 上 足 施 工 人 员 和 机 械 。
10.17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1 承 包 人 被 发 包 人 项 目 组 日 常 检 查 专 项 检 查 或 第 三 方 巡 查 等 检 查 出 未 按设 计 文 件 和 相 关 规 范 施 工 , 存 在 质 量 隐 患 的 , 必 须 按 要 求 和 规 定 时 限 整 改 到位 , 同 时 每 次 处 以 2000-50000 元 的 违 约 金 。 对 拒 不 执 行 或 整 改 不 力 的 , 加 重处 罚 。 情 节 严 重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追 偿 经 济 损 失 。 2 质 量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 发 包 人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 在 规 定 时 间内 不 及 时 处 理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直 接 委 托 其 他 单 位 进 行 维 修 , 相 关 费 用 直 接 从工 程 质 保 金 运 维 保 证 金 中 支 付 。10.18 安 全 文 明 管 理 1 承 包 人 必 须 确 保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安 徽 省 滁 州 市 的 相 关规 定 , 同 时 遵 守 建 设 单 位 对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的 相 关 要 求 。 经 检 查 , 达 不 到 相 关规 定 和 要 求 的 , 由 项 目 组 及 时 下 发 整 改 通 知 书 , 拒 不 整 改 或 限 期 整 改 不 到 位的 , 处 承 包 人 2000元 /项 /次 的 违 约 金 。 施 工 现 场 卫 生 保 洁 自 开 工 之 日 起 至 工程 竣 工 移 交 结 束 , 切 实 做 好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和 工 人 宿 舍 安 全 卫 生 工 作 。 2 执 行 关 于 印 发 滁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及 储 备 用 地 围 挡 整 治 提 升 方 案 的 通
知 滁 创 建 指 办 2018 19 号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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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 扬 尘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安 徽 省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规 定 滁 州 市 城 市 扬 尘 管理 办 法 和 滁 州 市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实 施 细 则 重 点 工 程 建 设工 地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等 相 关 规 定 。 对 违 反 规 定 或 经 检 查 达 不 到 规 定和 要 求 , 被 相 关 部 门 批 评 曝 光 通 报 的 , 处 罚 承 包 人 10000 元 /次 的 违 约 金 ,处 罚 监 理 人 3000 元 /次 的 违 约 金 。
10.20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承 包 人 应 严 格 遵 守 政 府 投 资 工 程 农 民 工 工 资 信 访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的 相关 规 定 。 1 凡 到 市 重 点 处 上 访 , 滞 留 时 间 半 个 工 作 日 不 足 半 个 工 作 日 以 半 个 工 作日 计 算 , 工 程 款 支 付 比 例 在 30%-40% 含 的 , 按 每 人 每 半 个 工 作 日 200元 的 标 准 给 予 处 罚 , 每 增 加 工 程 款 支 付 比 例 10%, 每 人 每 半 个 工 作 日 处 罚 标准 增 加 100元 , 依 此 类 推 。 2 凡 赴 市 政 府 上 访 , 滞 留 时 间 半 个 工 作 日 不 足 半 个 工 作 日 以 半 个 工 作 日计 算 , 工 程 款 支 付 比 例 在 30%-40% 含 的 , 按 每 人 每 半 个 工 作 日 400元的 标 准 给 予 处 罚 , 每 增 加 工 程 款 支 付 比 例 10%, 每 人 每 半 个 工 作 日 处 罚 标 准增 加 200元 , 依 此 类 推 。 3 凡 赴 省 政 府 上 访 , 滞 留 时 间 半 个 工 作 日 不 足 半 个 工 作 日 以 半 个 工 作 日计 算 , 工 程 款 支 付 比 例 在 30%-40% 含 的 , 按 每 人 每 半 个 工 作 日 600元的 标 准 给 予 处 罚 , 每 增 加 工 程 款 支 付 比 例 10%, 每 人 每 半 个 工 作 日 处 罚 标 准增 加 300元 , 依 此 类 推 。具 体 见 附 件 。
10.21 竣 工 验 收 竣 工 结算 1 竣 工 验 收 时 间 : 严 格 按 照 市 重 点 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要 求 和 重 点 工 程 进度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从 工 程 完 工 到 竣 工 验 收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30天 , 特 殊 情 况经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的 可 以 延 长 。 整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之日 作 为 竣 工 日 期 。2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 承 包 人 须 于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60日 内 完 成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完 整 结 算 资 料 上 报 , 特 殊 情 况 , 经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的 可 以 延 长 。 凡 因 承 包 人 原因 ,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上 报 竣 工 结 算 的 , 处 罚 10000元 /月 的 违 约 金 。 情 节 严重 的 , 招 标 人 有 权 按 已 有 资 料 或 按 已 付 款 报 相 关 部 门 办 理 结 算 。3 工 程 造 价 审 减 率 超 过 3%时 , 将 对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处 罚 , 处 罚 金 额 为 审 减 率超 出 3%以 上 的 报 送 金 额 的 6%, 由 综 合 计 划 科 在 定 案 时 明 确 处 罚 金 额 报 工 程 监管 科 落 实 处 罚 。10.22 现 场 管 理 1 施 工 过 程 中 , 项 目 管 理 及 施 工 人 员 以 外 的 无 关 人 员 一 律 不 得 留 宿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负 责 人 负 责 管 理 及 清 理 出 场 2 施 工 过 程 中 ,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及 地 方 针 对 环 保 禁 噪 防 尘 防 护 等 措 施 ,必 须 满 足 当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相 关 规 定 及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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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施 工 场 地 及 周 边 场 地 道 路 绿 化 管 线 围 墙 等 , 若 被 施 工 方 损 坏 , 施工 方 必 须 无 偿 按 照 原 貌 恢 复 。4 投 标 人 自 行 勘 察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 因 投 标 人 未 踏 勘 现 场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投 标人 承 担 。5 在 工 程 建 设 过 程 中 , 出 现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文 明 施 工 扬 尘 污 染 人 员不 在 岗 履 职 等 违 约 行 为 的 , 发 包 人 将 给 予 违 约 处 罚 如 承 包 人 拒 不 缴 纳 违 约金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履 约 保 证 金 中 直 接 扣 除 。6 项 目 经 理 部 需 在 醒 目 位 置 公 示 经 监 理 业 主 审 定 批 准 的 月 进 度 计 划 表 , 否则 , 当 月 不 支 付 当 月 工 程 进 度 款 。7 本 项 目 施 工 难 度 较 大 , 投 标 人 在 标 前 应 自 行 踏 勘 现 场 , 充 分 考 虑 难 度 系 数
和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 施 工 期 间 的 协 调 工 作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 此 部 分 费 用 包 含在 投 标 报 价 中 。10.23 监 管 平 台 监 理 单 位 须 在 监 管 平 台 录 入 以 下 但 不 限 于 内 容 :1 在 进 度 管 理 中 ,每 周 实 际 完 成 工 作 量 投 入 人 员 及 机 械 使 用 情 况2 在 安 全 管 理 中 ,现 场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等 问 题 3 在 质 量 控 制 要 点 中 的 关 键 工 序 验 收 资 料 及 检 测 资 料 及 存 在 的 质 量 问 题4 监 理 日 志5 创 城 创 卫 管 理 内 容
10.24 文 明 施 工 要 求 1 公 共 环 境 建 筑 工 地 采 用 砌 体 钢 结 构 或 彩 钢 夹 芯 板 等 , 不 得 使 用 彩 钢 板 封 闭 管 理 ,高 度 不 低 于 3 米 储 备 用 地 路 面 施 工 应 一 律 设 置 建 筑 围 墙 进 行 遮 挡 。 环 境卫 生 干 净 整 洁 , 围 墙 内 外 无 乱 堆 放 现 象 , 无 生 活 垃 圾 施 工 现 场 标 识 明 显 ,四 周 设 置 围 墙 围 挡 , 并 符 合 标 准 施 工 车 辆 有 硬 化 的 进 出 通 道 和 冲 洗 设 备 ,无 抛 洒 和 污 染 路 面 现 象 。 场 内 设 有 不 少 于 15 米 硬 化 面 , 车 辆 进 出 工 地 实 行 密 闭 运 输 , 有 车 辆 冲 洗 平台 和 冲 洗 设 备 临 时 厕 所 垃 圾 收 集 容 器 污 水 处 理 排 放 系 统 降 尘 设 备 等设 施 场 内 干 净 整 洁 , 机 械 设 备 物 料 等 摆 放 有 序 , 安 全 施 工 措 施 到 位 , 文明 施 工 氛 围 浓 厚 。 能 够 开 展 文 明 工 地 创 建 , 施 工 噪 音 粉 尘 等 达 到 国 家 环 保要 求 。 2 公 益 宣 传 运 用 建 筑 围 挡 宣 传 展 示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12 个 主 题 词 市 民 文 明 行 为 规范 , 及 时 更 新 中 宣 部 中 央 文 明 办 发 布 的 讲 文 明 树 新 风 图 说 我 们 的价 值 观 通 稿 作 品 以 及 本 市 自 创 的 公 益 广 告 建 筑 围 挡 无 破 墙 开 洞 现 象 , 公益 广 告 无 污 染 破 旧 现 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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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益 广 告 展 示 面 积 占 围 挡 总 面 积 的 比 例 不 少 于 50%, 且 公 益 广 告 要 与 商 业广 告 穿 插 展 示 每 3 块 广 告 中 必 须 要 有 1 块 公 益 广 告 , 且 单 面 围 挡 墙 体 均能 看 到 公 益 宣 传 。 步 行 30 米 , 达 到 50%面 积 比 例 。10.25 工 地 围 挡 公 益 广 告设 置 基 本 要 求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附 件 。10.26 滁 州 市 建 筑 工 地 围挡 要 求 按 关 于 印 发 滁 州 市 建 筑 工 地 围 挡 提 档 升 级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质 2022 34号 文 执 行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附 件 。
10.27 滁 州 市 建 设 领 域 农民 工 工 资 管 理 办 法
执 行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和 农 民 工 工 资 劳 务费 专 户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滁 人 社 发 2019 21 号一 在 建 筑 市 政 铁 路 电 力 通 信 交 通 水 利 等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全 面 实 施工 资 保 证 金 和 设 立 工 资 专 户 制 度 , 并 实 现 所 有 在 建 工 程 项 目 全 覆 盖 。二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主 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资 保 证 金 缴 纳 和 工 资专 户 管 理 工 作 。 市 交 通 水 利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等 职 能 部 门 按 照 各 自 职 能配 合 做 好 工 作 保 证 金 和 工 资 专 户 监 管 工 作 。三 工 作 保 证 金 和 工 资 专 户 按 照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实 行 属 地 化 管 理 , 由 工 程 建设 项 目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企 业 包 括 直 接 承 包 建 设 单 位 发 包 工 程 的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缴 存 和 开 设 。四 工 资 保 证 金 按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合 同 造 价 的 2%缴 存 。 施 工 企 业 未 提 供 劳 务 保障 监 察 机 构 出 具 的 缴 存 工 资 保 证 金 和 开 设 工 资 专 户 证 明 的 , 建 设 单 位 不 予 施工 企 业 签 订 工 程 承 包 合 同 。五 在 同 一 市 级 行 政 区 域 内 , 可 根 据 行 业 特 点 和 企 业 信 用 状 况 等 适 当 调 整 工资 保 证 金 缴 存 比 例 。 三 对 一 年 内 发 生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行 为 的 , 新 开 工 项 目 工 资 保 证 金 应 按 工程 项 目 合 同 造 价 的 3%缴 存 。 对 因 欠 薪 被 纳 入 黑 名 单 的 , 应 按 工 程 项 目 合 同 造价 的 4%缴 存 , 缴 存 金 额 不 受 缴 存 金 额 上 限 限 制 。
六 缴 存 企 业 可 以 以 银 行 保 函 方 式 缴 存 工 资 保 证 金 银 行 保 函 的 种 类 应 当 是见 索 即 付 的 独 立 保 函 , 由 施 工 企 业 向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的 国 有 商 业 银 行 申 请 开立 , 受 益 人 为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 银 行 保 函 有 效 期 由 开立 申 请 人 受 益 人 与 银 行 三 方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竣 工 验 收 期 限 合 理 确 定 。 如 银行 保 函 到 期 时 给 出 尚 未 竣 工 验 收 , 或 存 在 农 民 工 工 资 尚 未 结 清 的 , 开 立 申 请人 应 与 银 行 协 商 续 开 保 函 无 法 续 开 的 , 应 按 规 定 缴 存 工 资 保 证 金 。 需 动 用工 资 保 证 金 垫 付 呗 拖 欠 工 资 时 , 出 具 保 函 的 银 行 原 则 上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垫付 , 紧 急 特 殊 情 况 应 当 尽 快 办 理 垫 付 手 续 。 符 合 退 还 工 资 保 证 金 条 件 时 ,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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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申 请 人 应 将 银 行 保 函 退 回 开 立 银 行 予 以 注 销 。七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建 设 资 金 监 管 , 同 时 要 对 建 设 单 位 工 程 支 付 和 使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一 交 通 水 利 电 力 铁 路 通 信 等 工 程 项 目 在 拨 付 工 程 款 时 , 应 将 工程 进 度 款 的 15%直 接 汇 入 施 工 企 业 开 设 的 工 资 专 户 , 专 项 用 于 支 付 农 民 工 工资 。 二 道 路 桥 梁 等 市 政 工 程 项 目 在 拨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 应 将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15%直 接 汇 入 施 工 企 业 开 设 的 工 资 专 户 , 专 项 用 于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 三 园 林 景 观 含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项 目 在 拨 付 工 程 款 时 , 应 将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20%直 接 汇 入 施 工 企 业 开 设 的 工 资 专 户 , 用 于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 四 道 路 电 梯 强 弱 电 暖 通 智 能 化 等 设 备 采 购 及 安 装 项 目 在 拨 付 工程 款 时 , 应 将 工 程 进 度 款 的 5%直 接 汇 入 工 资 专 户 , 用 于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八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要 督 促 施 工 企 业 按 规 定 及 时 足 额 缴 存 工 资 保 证金 和 开 设 工 资 专 户 。 交 通 水 利 等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应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按 月 通 报 新 建 工 程 项 目 信 息 , 督 促 缴 存 施 工 企 业按 规 定 缴 存 工 资 保 证 金 和 开 设 工 资 专 户 , 未 缴 存 工 资 保 证 金 或 是 未 开 设 工 资专 户 的 施 工 企 业 一 律 不 予 开 工 建 设 , 确 保 应 缴 尽 缴 。九 工 程 项 目 完 工 并 经 验 收 后 , 未 发 现 拖 欠 工 资 行 为 的 , 经 缴 存 施 工 企 业 申
请 并 公 示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 自 公 示 期 满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 作 出同 意 缴 存 施 工 企 业 将 工 资 保 证 金 本 息 一 并 转 入 该 缴 存 企 业 其 他 同 名 银 行 结 算账 户 的 决 定 。十 工 资 保 证 金 由 缴 存 企 业 存 入 工 资 保 证 金 账 户 , 工 资 专 户 由 施 工 企 业 在 工程 所 在 地 工 资 保 证 金 专 户 银 行 开 设 , 实 行 专 户 管 理 。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门 要 建 立 工 资 保 证 金 和 工 资 专 户 管 理 台 账 , 严 格 规 范 财 务 审 计 制 度 , 加 强账 户 监 管 , 确 保 专 款 专 用 , 防 止 挪 作 他 用 。 对 擅 自 减 免 超 限 额 收 缴 违 规挪 用 无 故 拖 延 返 还 工 资 保 证 金 的 , 要 严 肃 追 究 责 任 , 依 法 依 规 对 有 关 责 任人 员 实 行 问 责 。
十 一 未 尽 事 宜 , 按 滁 州 市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工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滁 人 社发 2018 215号 执 行 。10.28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情 形 存 在 以 下 情 形 的 ,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市重 点 处 所 有 项 目 投 标 , 情 节 严 重 的 , 提 请 相 关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和 招 投 标 监 督 管理 部 门 进 行 处 罚 : 1 拟 派 建 造 师 不 能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人 须 知 7.9.1条 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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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开 标 现 场 要 求 到 场 人 员 或 参 加 约 谈 人 员 冒 名 顶 替 的 3 投 标 文 件 弄 虚 作 假 的 , 考 察 结 果 与 投 标 文 件 不 符 , 或 所 报 项 目 存 在 违 约行 为 的 4 投 标 或 履 约 保 函 造 假 5 工 程 开 工 首 周 首 月 人 员 考 勤 考 核 不 合 格 , 发 包 人 终 止 合 同 的 6 未 经 业 主 同 意 擅 自 变 更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造 师 或 总 监 的 7 其 他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及 合 同 情 形 的 。10.29 中 标 候 选 人 考 察 招 标 人 将 保 留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拟 派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造 师 和 所 提 供 的 业 绩 等情 况 进 行 实 地 考 察 的 权 利 , 若 考 察 发 现 有 弄 虚 作 假 或 发 现 工 程 存 在 质 量 等 违
约 情 形 , 将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情 节 严 重 的 提 请 相 关 部门 对 其 进 行 处 罚 。
10.30 投 诉 与 处 理
1 若 投 标 单 位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有 异 议 的 , 可 在 公 示 期 内 以 书 面 形 式 , 并 在工 作 时 间 内 上 午 8:00-12:00,下 午 2:30-5:30, 双 休 日 节 假 日 休 息 向 招标 单 位 或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异 议 联 系 人 : 张 春 祥 联 系 电 话 : 13955012297 地址 : 滁 州 市 琅 琊 西 路 81 号 建 设 大 厦 7F 。 投 诉 人 所 提 出 的 投 诉 内 容 及 投诉 文 件 本 身 必 须 真 实 有 效 , 造 成 犯 罪 的 将 依 法 提 及 相 关 公 安 行 政 部 门 处 理 。2 若 投 标 人 对 异 议 处 理 意 见 不 满 意 的 ,可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易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投 诉 , 并 把 投 诉 书 面 材 料 递 交 至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管 理 局 监 督 检 查 科 , 地 址 : 滁 州 市 龙 蟠 大 道 109号 房 产 大 厦 三 楼 监 督 检 查 科 ,联 系 电 话 : 0550-3801656。
投 诉 书 面 材 料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 投 诉 人 名 称 地 址 及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等 2 被 投 诉 人 名 称 地 址 及 有 效 联 系 方 式 3 提 起 投 诉 日 期 4 投 诉 具 体 事 项 及 事 实 依 据 投 诉 请 求 和 主 张 事 项 5 有 效 线 索 和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6 提 出 异 议 的 证 明 材 料 7 署 名 。投 诉 人 为 法 人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其 他 组 织
或 个 人 投 诉 的 , 投 诉 书 须 由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或 者 投 诉 人 本 人 签 字 , 并 附 有 效 身份 证 明 复 印 件 。10.31 税 收 管 理 规 定 执 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关 于 印 发 滁 州 市 综 合 治 税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滁政 办 秘 2019 120 号 文 件 管 理 规 定 , 收 款 单 位 应 依 法 履 行 纳 税 义 务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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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 将 给 予 相 应 的 处 罚 。10.32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澄清 说 明 或 补 正 1 评 标 委 员 会 通 过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将 需 要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的 内 容 以 询 标函 的 形 式 发 送 给 投 标 人 , 投 标 人 应 安 排 专 人 登 录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并 保 持 在 线状 态 , 以 便 及 时 接 收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能 发 出 的 询 标 函 。 2 因 投 标 人 未 登 录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导 致 无 法 及 时 接 收 询 标 函 远 程 网 上 询标 或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内 容 的 视 同投 标 人 放 弃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内 容 的 权 利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按 对 投 标 人 不 利 的解 释 进 行 判 定 。
10.33 其 他
1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人 或 拟 派 项 目 经 理 业 绩 投 标 人 资 质 等 证 明 资 料 承担 缔 约 过 失 责 任 和 法 律 责 任 。 若 投 诉 人 或 举 报 人 对 前 述 资 料 或 证 明 资 料 存 在争 议 , 进 行 有 效 投 诉 或 举 报 , 被 投 诉 人 被 举 报 人 应 当 主 动 配 合 执 法 机 关 调查 , 并 在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举 证 ,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资 料 的 原 件 拒 不 配 合 执 法 机 构调 查 , 且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举 证 提 供 证 明 资 料 原 件 的 , 执 法 机 构 滁 州 市 公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依 法 处 理 。2 中 标 人 未 履 行 下 述 义 务 的 ,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将 依 法 对 中 标人 进 行 处 理 ,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 招 标 文 件 载 明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中 标 人 应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 若 中 标 人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中 标 人 中 标 资 格 , 并 将 相关 违 约 行 为 报 送 监 管 部 门 , 实 施 信 用 惩 戒 中 标 人 应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并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若 中 标 人 未 能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或 签 订 合 同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中 标 人 中 标 资 格 ,并 将 相 关 违 约 行 为 报 送 监 管 部 门 , 记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实 施 信 用 惩 戒 合 同 签 订 后 , 中 标 人 存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不 组 织 人 员 进 场 开 工 不 履 行 供 货 安装 义 务 等 情 况 , 招 标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并 追 究 违 约 责 任 , 同 时 将 相 关 违 约 行为 报 送 监 管 部 门 , 记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实 施 信 用 惩 戒 中 标 人 中 标 后 被 监 管 部 门 查 实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 不 满 足 中 标 条 件 的 , 中 标 无
效 , 并 做 好 项 目 后 续 工 作 中 标 人 在 中 标 项 目 发 生 投 诉 信 访 举 报 案 件 履 约 存 在 争 议 时 , 拒 绝 协 助配 合 执 法 部 门 调 查 案 件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或 解 除 合 同 。10.34 友 情 提 示 电 子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到 系 统 后 , 需 要 投 标 企 业 和 招 标 代 理 公 司 在 投 标 截 止时 间 后 共 同 解 锁 , 不 存 在 商 务 报 价 等 投 标 信 息 通 过 系 统 泄 密 的 风 险 投 标 截止 时 间 前 , 已 上 传 的 投 标 文 件 也 可 以 撤 回 修 改 。 集 中 到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上 传电 子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 可 能 出 现 由 于 投 标 企 业 制 作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不 熟 练 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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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 堵 等 不 可 预 知 的 情 况 而 且 无 法 及 时 解 决 , 丧 失 投 标 机 会 , 请 各 投 标 企 业 提前 制 作 上 传 电 子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 否 则 由 于 无 法 及 时 上 传 电 子 加 密 投 标 文 件而 废 标 或 无 效 投 标 的 情 况 , 责 任 自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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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修 改 一 览 表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条 款 内 容 修 改 如 下 :条 款 编 号 示 范 文 本 中 条 款 内 容 修 改 后 条 款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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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 法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本 项 目 施 工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项 目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1.5 本 招 标 项 目 建 设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1.2.1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来 源 及 出 资 比 例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计 划 工 期 质 量 要 求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计 划 工 期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1.3.3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质 量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4.1 投 标 人 应 具 备 承 担 本 项 目 施 工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 1 资 质 条 件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2 财 务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3 业 绩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 信 誉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5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资 格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 其 他 要 求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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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权 利 义务 , 并 承 诺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2 由 同 一 专 业 的 单 位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的 单 位 确 定 资 质 等 级 3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参 加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投 标 。1.4.3 投 标 人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不 得 与 本 标 段 相 关 单 位 存 在 下 列 关 联 关 系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且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3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同 为 一 个 单 位 负 责 人 4 与 本 标 段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5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法 人 或 其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工 程 总 承 包 项目 本 条 不 采 用 ) 6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7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8 为 本 标 段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9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10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控 股 或 参 股 关 系 11 法 律 法 规 或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1.5 费 用 承 担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
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 此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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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语 言 文 字招 标 投 标 文 件 使 用 的 语 言 文 字 为 中 文 。 专 用 术 语 使 用 外 文 的 ,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1.9.1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组 织 投 标 人踏 勘 项 目 现 场 。 部 分 投 标 人 未 按 时 参 加 踏 勘 现 场 的 , 不 影 响 踏 勘 现 场 的 正 常 进 行 。 招 标 人 不 得 组 织 单 个 或
部 分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工 程 场 地 和 相 关 的 周 边 环 境 情 况 ,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时 参 考 , 招 标 人 不 对 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9.5 无 论 投 标 人 是 否 到 施 工 现 场 实 地 踏 勘 , 中 标 后 签 订 合 同 时 和 履 约 过 程 中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不 完 全 了 解 现 场 情 况 或 现 场 情 况 与 招 标 文 件 描 述 不 一 致 等 为 由 , 提 出 任 何 形 式 的 增 加 工 程 造 价 或 索
赔 的 要 求 。1.10 投 标 预 备 会1.10.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10.2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前 , 将 提 出 的 问 题 送 达 招 标 人 , 以 便 招 标 人 澄清 。 1.10.3 招 标 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 将 对 投 标 人 所 提 的 问 题 进 行 澄 清 。 该 澄 清 内 容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1.11 分 包1.11.1 投 标 人 拟 在 中 标 后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非 主 体 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 应 符 合 以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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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定 : 1 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招 标 人 允 许 分 包 或 不 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如 有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中 载 明 2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格 要 求 : 分 包 人 的 资 格 能 力 应 与 其 分 包 工 程 的 标 准 和 规 模 相 适 应 , 且具 备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3 其 他 要 求 : 投 标 人 如 有 分 包 计 划 , 应 按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填 写 拟 分 包 项 目情 况 表 , 明 确 拟 分 包 的 工 程 及 规 模 , 且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的 分 包 应 满 足 合 同 条 款 的 相 关 要 求 。
1.11.2 中 标 人 不 得 向 他 人 转 让 中 标 项 目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不 得 再 次 分 包 。 中 标 人 应 就 分 包 项 目 向招 标 人 负 责 , 接 受 分 包 的 人 就 分 包 项 目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1.12 偏 离1.12.1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偏 差 。 偏 差 包 括 重 大 偏 差 和 细 微 偏差 。 1.12.2投 标 文 件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满 足 性 或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响 应 , 否 则 ,视 为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重 大 偏 差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中 所 列 任 一 无 效 投 标 情 形 的 , 均 属 于 存 在 重 大 偏 差 。1.12.3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下 列 偏 差 为 细 微 偏 差 : 1 在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对 投 标 价 进 行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及 其 他 错 误 修 正 后 , 最 终投 标 报 价 未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如 有 或 未 被 否 决 投 标 的 情 况 下 , 出 现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算 术 性 错 误 和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错 误 2 投 标 文 件 个 别 文 字 有 遗 漏 错 误 等 不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偏 差 。1.12.4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细 微 偏 差 按 如 下 规 定 处 理 :
对 于 本 章 第 1.12.3 项 1 目 所 述 的 细 微 偏 差 ,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的 规 定 予 以 修 正 并 要求 投 标 人 进 行 澄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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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于 本 章 第 1.12.3 项 2 目 所 述 的 细 微 偏 差 , 可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澄 清 。2. 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2.1.1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2 投 标 人 须 知 3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4 评 标 办 法 5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6 工 程 量 清 单 7 图 纸 8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9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10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2.1.2 根 据 本 章 第 1.10款 第 2.2款 和 第 2.3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的 组 成 部 分 。2.1.3 当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等 在 同 一 内 容 的 表 述 上 不 一 致 时 ,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文件 为 准 。2.2招 标 文 件 的 异 议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 日 前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网 上 留 言 或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2.3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招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 并 以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澄 清 的 方 式 在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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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站 发 布 。 但 如 果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天 , 并 且 修 改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的 , 将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 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2 近 年 财 务 状 况 表 本 项 目 不 采 用
3 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 目 情 况 表 本 项 目 不 采 用 4 正 在 实 施 的 和 新 承 接 的 项 目 情 况 表 本 项 目 不 采 用 5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如 有 6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7 其 他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技 术 标 文 件 :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2 技 术 标 评 审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商 务 标 文 件 : 1 投 标 函 2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书 3 商 务 标 评 审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3.1.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 投 标 文 件 不包 括 本 章 第 3.1.1 5 目 所 指 的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3.2 投 标 报 价3.2.1 投 标 报 价 应 包 括 国 家 规 定 的 增 值 税 税 金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增 值 税 税 金按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算 。 投 标 人 应 按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在 投 标 函 中 进 行 报 价 并 填 写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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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清 单 相 应 表 格 。3.2.2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了 解 本 项 目 的 总 体 情 况 以 及 影 响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素 。3.2.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修 改 投 标 函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 应 同 时 修 改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单 中 的 相 应 报 价 , 投 标 报 价 总 额 为 各 分 项 金 额 之 和 。 此 修 改 须 符 合 本 章 第 4.4款 的 有 关 要 求 。3.2.4 招 标 人 设 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过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中 载 明 。3.2.5 投 标 报 价 的 其 他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3 投 标 有 效 期3.3.1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天 。3.3.2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 应 承 担 招 标 文 件 和 法 律 规 定 的 责 任 。3.3.3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期 。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
3.4.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 应 按 投 标 人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规 定 的 或 者 事 先 经 过 招 标 人 认 可 的 保证 金 格 式 递 交 保 证 金 ,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无 论 采 取 何 种 形 式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 标 保 证 金 有 效 期 均 应 与 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采 用 投 标 保 函 的保 证 期 截 止 时 间 不 得 早 于 该 项 目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截 止 时 间 , 否 则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 招 标 人 如 果 按 本 章第 3.3.3 项 的 规 定 延 长 了 投 标 有 效 期 , 则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也 相 应 延 长 。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将 否 决 其 投 标 。3.4.3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放 后 5 个 工 作 日 内 退 还 未 中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签 订 合 同 后 5 日 内 , 退还 中 标 单 位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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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的 , 视 为 撤 销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协 议 书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保 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中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串 通 投 标 或 视 为 串 通 投 标 等 违 法 行 为 的 4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机 器 码 或 创 建 标 识 码 或 造 价 软 件 加 密 锁 号 信 息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雷 同 的 。
5 发 生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可 以 不 予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情 形 。3.4.5 投 标 保 证 金 按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投 标 保 证 金 管 理 规 定 滁 公 管 20217 号 规 定 执 行 。3.5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3.5.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 投 标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 投 标 函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提 出 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编 制 的 特 殊 要 求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3.5.2 本 次 投 标 不 需 要 提 供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电 子 招 标 投 标 的 要 求 , 在 投 标 人 的 电子 系 统 中 制 作 签 章 上 传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3.5.3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工 期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要 求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招 标 范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5.4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5.5 招 标 人 有 权 核 查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资 料 , 若 在 评 标 期 间 发 现 投 标 人 提 供 了 虚 假资 料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若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发 现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投 标 人 提 供 了 虚 假 资 料 , 招 标 人 有
权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如 果 签 订 合 同 后 发 现 中 标 人 提 供 了 虚 假 材 料 , 招 标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同 时 招 标人 将 投 标 人 上 述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上 报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处 理 。3.5.6 投 标 文 件 的 制 作 应 满 足 以 下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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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使 用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提 供 的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制 作 生 成 。 投 标 文 件制 作 工 具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下 载 。 2 招 标 文 件 中 签 章 是 指 签 字 或 盖 章 。 在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要 求 签 章 处 , 投 标 人应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个 人 电 子 印 章 /电 子 签 名 章 或 直 接 上 传 加 盖 投 标 人 单 位印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印 章 或 签 字 的 原 件 彩 色 扫 描 件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外 , 投 标文 件 由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按 上 述 规 定 加 盖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个 人 电 子 印 章 /电子 签 名 章 或 直 接 上 传 加 盖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单 位 印 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印 章 或 签 字 的 原 件 彩 色 扫 描 件 。
3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完 成 后 , 投 标 人 应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文 件 加 密 , 形 成 加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 采 用CA 数 字 证 书 加 密 的 , 加 密 时 投 标 文 件 的 所 有 内 容 均 只 能 使 用 同 一 把 CA 数 字 证 书 进 行 加 密 , 否 则 引起 的 解 密 失 败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 4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的 具 体 方 法 详 见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中 的 帮 助 文 档 。3.5.7 因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而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无 法 导 入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电 子 开 标 评 标 系 统 , 该 投 标视 为 无 效 投 标 ,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由 此 导 致 的 全 部 责 任 。3.5.8 投 标 人 中 标 后 须 递 交 与 网 上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完 全 一 致 的 纸 质 版 投 标 文 件 , 在 领 取 中 标 通 知
书 时 , 一 并 递 交 给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3.6.1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允 许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否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3.6.2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 评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人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接 受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6.3 投 标 人 提 供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投 标 报 价 , 或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一 个 报 价 , 但 同 时 提 供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 视 为 提 供 备 选 方 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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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 标4.1投 标 文 件 上 传4.1.1 请 投 标 人 通 过 系 统 下 载 投 标 工 具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 并 利 用 CA数 字 证 书 进 行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已 加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 务 必 通 过 此 方 式 上 传 投 标 文 件 。4.1.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签 章 上 传 过 程 中 如 有 任 何 操 作 的 疑 问 请 及 时 联 系 技 术 支 持 ,电 话 : 0550-3801701。4.2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
4.2.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5.6 项 要 求 制 作 并 加 密 , 未 按 要 求 加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拒 绝 接收 。 以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网 上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为 准 。4.3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4.3.1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将 加 密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至 电 子交 易 系 统 。4.3.2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予 退 还 。4.3.3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网 上 递 交 , 并 可 以 补 充 修 改 或 者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未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网 上 递 交 的 , 视 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未 按 规 定 加 密 或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通 过 网 上 招标 投 标 系 统 递 交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的 ,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应 当 拒 收 , 投 标 无 效 。4.4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4.4.1 在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自 行 从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撤 回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并 可 修 改 后 重 新 加 密 上 传 , 开 标 时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人 最 终 上 传 的 投 标 文件 为 准 。5. 开 标
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招 标 人 在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公开 开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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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开 标 程 序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开 标 : 1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递 交 的 投 标 人 名 称 2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解 密 时 间 内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 工 作 3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完 成 解 密 工 作 , 导 入 并 读 取 所 有 成 功 解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4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工 期 及 其 他内 容
5 开 标 结 束 。5.3 开 标 异 议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现 场 提 出 , 招 标 人 当 场 作 出 答 复 , 并 制 作 记 录 。 异 议 与 答复 应 通 过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6. 评 标6.1 评 标 委 员 会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投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处
罚 的 5 与 投 标 人 有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6.1.3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回 避 事 由 擅 离 职 守 或 因 健 康 等 原 因 不 能 继 续 评 标 的 ,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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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人 有 权 更 换 。 被 更 换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作 出 的 评 审 结 论 无 效 , 由 更 换 后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重 新 进行 评 审 。6.2 评 标 原 则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6.3.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 进行 评 审 。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6.3.2 评 标 完 成 后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和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 评 标 委 员 会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人 数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 合 同 授 予7.1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招 标 人 在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公 示 媒 介 和 期 限 依 法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 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3 日 。7.2 评 标 结 果 异 议
投 标 人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间 提 出 。 招 标 人 将 在 收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7.3 中 标 候 选 人 履 约 能 力 审 查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者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 招 标 人 认 为 可 能 影 响 其 履 约 能力 的 , 应 当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审 查 确 认 。7.4 业 绩 奖 项 公 示招 标 人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得 分 业 绩 进 行 公 示 。
7.5 定 标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人 授 权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确 定 中 标 人 。 排 名 第 一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或 者 被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招 标 人 可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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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7.6 中 标 通 知在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 同 时 将 中 标结 果 通 知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7.7 中 标 结 果 公 示招 标 人 在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日 起 3 日 内 ,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公 示 媒 介 和 期 限 依 法 公 示 中标 结 果 。7.8 履 约 担 保
7.8.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合 同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或 者 事 先 经 过 招 标 人 书 面 认 可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联 合 体中 标 的 , 其 履 约 担 保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担 保 格 式 要 求 。7.8.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8.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的 ,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9 签 订 合 同7.9.1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施 工 合 同 将 授 予 按 本 须 知 第 7.6款 规 定 所 确 定 的 中 标 人 。
投 标 人 所 派 出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须 不 得 有 在 其 他 尚 未 完 工 以 竣 工 交 工 完 工 验 收 报 告 等手 续 为 准 项 目 或 已 中 标 项 目 以 发 放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准 中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情 形 。 如 有 ,项 目 在 滁 州 市 区 域 内 的 ,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项 目 在 滁 州市 区 域 外 的 , 须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第 一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7 日 内 , 提 供 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变 更 证明 材 料 , 否 则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 2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必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并 满 足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负 责 人 变更 行 为 管 理 的 通 知 及 滁 州 市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除 因 重 病 或 重 伤 三 个 月 以 上 ,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辞 职 的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受 到 刑 事 或 行 政 处 罚 , 不 能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无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更 换 的 被 责 令 停 止 职 业 资 格 的 因 犯 罪 被 羁 押 或 判 刑的 死 亡 的 等 原 因 外 ,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更 。 其 中 , 亡 故 的 需 提 供 公 安 部 门 开 具 的 死 亡 证 明 重 大 疾病 的 需 提 供 三 甲 及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出 国 辞 职 等 原 因 提 出 变 更 的 , 除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外 , 须 缴 纳 10万 元 违 约 金 , 否 则 不 得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 符 合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承 诺 配 备 的 同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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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件 人 员 。 3 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 部 五 大 员 等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变 更 必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除 亡 故 重 大 疾病 出 国 辞 职 等 原 因 外 ,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更 。 其 中 , 亡 故 的 需 提 供 公 安 部 门 开 具 的 死 亡 证 明 重 大疾 病 的 需 提 供 三 甲 及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出 国 辞 职 等 原 因 提 出 变 更 的 , 除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外 , 须 缴 纳5000 元 /人 违 约 金 , 否 则 不 得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技 术 负 责 人 项 目 部 五 大 员 等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必 须符 合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承 诺 配 备 的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7.9.2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天 内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 件 , 或 不 按 照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9.3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7.9.4 除 法 定 情 形 外 , 建 设 工 程 合 同 履 行 期 间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不 得 更 换 。 项 目 经 理 建 造师 确 需 变 更 的 , 应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变 更 后 的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不 低 于 投 标 文 件 中 拟 派 项 目经 理 建 造 师 的 资 格 条 件 。7.9.5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 联 合 体 各 方 应 当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 就 中 标 项 目 向 招 标 人 承 担 连 带责 任 。
7.10 重 点 项 目 约 谈实 行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考 察 约 谈 机 制 。 项 目 单 位 牵 头 负 责 , 公 管 等 部 门 参 与 对 预 中 标 单 位 进 行 考 察约 谈 警 醒 提 示 , 防 止 非 法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挂 靠 及 出 借 资 质 的 情 况 发 生 。8. 重 新 招 标 和 不 再 招 标8.1 重 新 招 标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项 目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投 标 人 少 于 3 个 的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3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未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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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8.2 不 再 招 标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经 原 审 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9. 纪 律 和 监 督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 取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应 当 客 观 公 正地 履 行 职 责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使 用 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9.5 投 诉9.5.1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 有 权 向 相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投 诉 应 当 有 明 确 的 请 求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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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2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开 标 和 评 标 结 果 事 项 投 诉 的 , 应 当 按 照 投 标 人 须知 的 规 定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 异 议 答 复 期 间 不 计 算 在 第 9.5.1项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10.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 变 更 招 标 方 式按 照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 现 行 规 定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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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一 投 标 企 业 入 围信 价 量 化 法 采 用 两 阶 段 评 审 , 第 一 阶 段 投 标 人 入 围 , 第 二 阶 段 对 入 围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资 信标 技 术 标 商 务 标 评 审 细 则 进 行 评 审 并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1 A 值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1-J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1.09 J 其 中 J13% 。2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后 , 投 标 人 家 数 X 超 过 Y Y的 取 值 为 50 时 , 将 投 标 人 先 按 开 评 标 系 统 中 解密 出 来 的 报 价 进 行 排 序 不 含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A 值 的 投 标 人 ,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A 值 的 投 标 人 不 入 围 ,
按 报 价 由 高 到 低 去 除 (X-Y)/2 X-Y为 奇 数 时 , 则 为 (X-Y1)/2 个 最 高 价 , 按 报 价 由 低 到 高 去 除 (X-Y)/2 X-Y为 奇 数 时 , 则 为 (X-Y-1)/2 个 最 低 价 后 , 剩 余 的 投 标 人 入 围 。 仅 入 围 投 标 人 进 入 资 信 技 术和 商 务 标 评 审 。 如 去 高 去 低 的 最 后 一 名 存 在 报 价 相 同 的 , 则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被 去 除 的 投 标 人 。只 保 留 50家 投 标 人 入 围 。X 未 超 过 Y 时 , 全 部 入 围 。 仅 入 围 投 标 人 进 入 资 信 技 术 和 商 务 标 评 审 。请 各 投 标 人 在 生 成 投 标 文 件 时 认 真 并 仔 细 填 写 投 标 报 价 , 否 则 由 此 带 来 不 便 及 损 失 自 行 承 担 。 二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评 审条 款 号 审 查 内 容 评 审 标 准1 审 查 资 料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委 托 书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 检 验 电 子 标 书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检 验 电 子 标 书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企 业 资 质 证 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有 效 身 份 证 注 册 证 书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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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和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建 造师 须 持 有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本 单 位 为 其 缴 纳 的 投 标 前 近 三 个月 连 续 的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含 官 网 在 线 打 印 件 , 证 明 文 件 两 个月 内 有 效 同 一 人 担 任 不 同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该 法 定 代表 人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时 须 提 供 本 人 在 其 他 公 司 任 法 定 代 表 人的 营 业 执 照 及 为 其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是 事 业
单 位 的 , 暂 未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 须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查 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人 员 组 成 表 。 检 验 电 子 标 书重 要 提 示 : 1 资 格 审 查 材 料 可 以 选 择 上 传 到 安 徽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库 中 , 制 作 投 标 文 件 时 插 上CA数 字 证 书 , 从 安 徽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库 中 挑 选 相 关 材 料 , 或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上 传 至 指 定 位置 若 所 需 材 料 无 对 应 栏 目 , 则 将 该 材 料 上 传 至 其 他 所 需 材 料 里 , 做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时 从 其 他所 需 材 料 里 获 取 。 请 各 投 标 人 自 行 完 善 安 徽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库 中 的 单 位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最 新 且 有 效 。 2 评 标 专 家 在 检 验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评 标 专 家 无 法 查 看 并检 验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相 关 资 料 的 , 视 为 无 效 标 处 理 。 即 使 投 标 人 将 原 件 携 带 至 现 场 的 , 同 样 按 无 效标 处 理 。 3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 建 造 师 统 一 使 用 电 子 证 书 , 纸 质 注 册 证 书 作 废 。 拟 委 任 项 目 经 理为 注 册 建 造 师 含 一 级 二 级 的 , 须 执 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全 面 实 行 一 级 建 造 师 电子 注 册 证 书 的 通 知 和 安 徽 省 关 于 执 行 <全 国 一 体 化 在 线 政 务 服 务 平 台 电 子 证 照 二 级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标 准 的 通 知 中 电 子 证 书 的 有 关 使 用 要 求 , 建 造 师 打 印 电 子 证 书 后 , 应 在 个 人 签 名 处 手 写 本 人 签名 , 未 手 写 签 名 或 与 签 名 图 像 笔 迹 不 一 致 的 , 该 电 子 证 书 无 效 其 他 省 份 建 造 师 电 子 证 书 执 行 该 省现 行 政 策 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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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 查 资 料 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本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证 ) 2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3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4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5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6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有 效 身 份 证 注 册 证 书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7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和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须 持 有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本 单 位为 其 缴 纳 的 投 标 前 近 三 个 月 连 续 的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证 明 文 件 两 个 月 内 有 效 同 一 人 担 任 不 同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的 , 该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时 须 提 供 本 人 在 其 他 公 司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及为 其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是 事 业 单 位 的 , 暂 未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 须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出 具证 明 8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 查 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人 员 组 成 表 。
温 馨 提 示 : 1 请 各 投 标 人 自 行 完 善 安 徽 省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市 场 主 体 库 中 的 单 位 基 本 信 息 , 保 证 信 息 最 新 且有 效 。 2 请 投 标 人 认 真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如 评 标 专 家 在 检 验 电 子 标 书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评 标 专 家 无 法 查 看 并 检 验 电 子 标 书 中 相 关 资 料 的 , 视 为 无 效 标 处 理 。 即 使 投 标人 将 原 件 携 带 至 现 场 的 , 同 样 按 无 效 标 处 理 。2.审 查 办 法
由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中 资 格 审 查 必 要 合 格 条 件 评 审 表 要 求对 投 标 人 审 查 资 料 进 行 核 验 。 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其 资 格 审 查 为 不 合 格 : 1 未 上 传 电 子 标 书 或 电 子 标 书 经 审 查 不 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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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没 有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 保 证 金 不 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其 前 附 表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4 投 标 人 未 办 理 省 主 体 库 登 记 入 库 手 续 的 5 投 标 人 投 标 MAC 地 址 一 致 的 6 投 标 人 申 请 开 具 电 子 保 函 MAC 地 址 一 致 的 7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机 器 码 文 件 创 建 标 识 码 及 造 价 软 件 加 密 锁 号 信 息 雷 同 的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3.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和 审 查 标 准资 格 审 查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审 查 标 准 见 资 格 审 查 办法 前 附 表 。4.审 查 结 果只 有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的 投 标 人 才 能 进 入 下 一 步 的 评 标 程 序 , 已 入 围 的 投 标 人 资 格 审 查 不 合 格 的 不再 递 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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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评 标 办 法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确 定信 价 量 化 法 采 用 两 阶 段 评 审 , 第 一 阶 段 投 标 人 入 围 , 第 二 阶 段 对 入 围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按 资 信标 技 术 标 商 务 标 评 审 细 则 进 行 评 审 并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 二 技 术 标 评 审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
4.1.1 形 式 评 审标 准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资 质 证 书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一 致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 否 则 经评 委 会 一 致 认 定 后 ,按 照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4.1.2 响 应 性 评 审标 准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规 定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符 合 第 八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规 定 。
4.1.3 详 细 评 审 施 工组 织设 计 1 工 程 概 况 描 述 是 否 准 确 。2 主 要 施 工 方 法 各 主 要 分 部 施 工 方 法 符 合 项 目 实 际 , 须 有 详 尽的 施 工 技 术 方 案 , 工 艺 先 进 方 法 科 学 合 理 可 行 , 能 指 导 具 体 施 工 并 确 保 安 全 。3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物 资 计划 投 入 的 施 工 材 料 有 详 细 计 划 且 计 划 周 密 , 数 量 选 型 配 置 进 场 数 量 时 间 安 排 合 理 , 满 足 施工 需 要 。4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机械 设 备 计 划 投 入 的 施 工 机 械 设 备 机 具 有 详 细 计 划 且 计划 周 密 , 设 备 数 量 选 型 配 置 进 场 数 量 时间 合 理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5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各 主 要 施 工 工 序 应 有 详 细 周 密 的 劳 动 力 安 排 计划 明 细 , 有 各 工 种 劳 动 力 安 排 计 划 。 劳 动 力 投入 经 济 合 理 , 满 足 施 工 需 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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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的 技 术组 织 措 施 施 工 项 目 应 有 专 门 的 质 量 技 术 管 理 班 子 和 制度 , 且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 制 度 健 全 , 主 要 工 序 应有 质 量 技 术 保 证 措 施 和 手 段 , 自 控 体 系 完 整 ,能 有 效 的 保 证 技 术 质 量 , 达 到 承 诺 的 质 量 标 准 。7 确 保 安 全 生 产 的 技 术组 织 措 施 施 工 项 目 应 有 专 门 的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和 制 度 , 且且 人 员 配 备 合 理 , 制 度 健 全 , 各 道 工 序 安 全 技术 措 施 针 对 性 强 , 符 合 实 际 且 满 足 有 关 安 全 技术 标 准 要 求 。 现 场 防 火 社 会 治 安 安 全 措 施 得力 。
8 确 保 工 期 的 技 术 组 织措 施 在 施 工 工 艺 施 工 方 法 材 料 选 用 劳 动 力 安排 技 术 等 方 面 有 保 证 工 期 的 具 体 措 施 且 措 施得 当 。 有 控 制 工 期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应 有 施 工总 进 度 表 或 施 工 网 络 图 , 各 项 计 划 图 表 编 制 完善 , 安 排 科 学 合 理 , 符 合 本 项 目 施 工 实 际 要 求 。9 确 保 文 明 施 工 的 技 术组 织 措 施 针 对 本 工 程 特 点 , 应 有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计 划 , 环境 保 护 措 施 , 且 计 划 措 施 内 容 应 达 到 安 全 文明 示 范 工 地 标 准 。 各 项 措 施 周 全 具 体 有效 。 有 具 体 实 现 现 场 文 明 施 工 目 标 的 承 诺 。10 工 程 施 工 重 点 和 难 点及 保 证 措 施 是 否 正 确 本 条 内 容 须 与 前 附 表 要 求 对 应 。
11 危 大 工 程 安 全 管 理 根 据 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列 明 的 危 大 工 程 清 单及 结 合 招 标 项 目 实 际 情 况 补 充 完 善 危 大 工 程 清单 ,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并 明 确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措 施 。12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应 有 施 工 总 平 面 布 置 图 , 安 排 科 学 合 理 , 符 合本 项 目 施 工 实 际 要 求 。13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整 体 针 对 性 完 整 性 符 合 要 求 。14 其 他 内 容 如 有 三 商 务 标 评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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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4.2.1 形 式评 审标 准 投 标 函 签 字 盖 章 有 投 标 人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 。商 务 标 签 字 盖 章 按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要 求 签 章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报 价 。
4.2.2 响 应性 评审 标准 工 期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工 程 质 量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投 标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与 招 标 人 发 布 的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含 需 评 审 材 料 清 单 排 序 一致 , 能 有 效 导 入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系 统 。暂 列 金 额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材 料 及 设 备 暂估 价 与 招 标 人 发 布 的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一 致 。
4.2.3 详 细评 审标 准 投 标 总 价 评 审 不 得 高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也 不 得 低 于 工 程 成 本 价 。工 程成 本评 审 投 标 报 价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重 点 评 审 后 界 定 其 报 价 是 否 低 于 工 程成 本 :投 标 报 价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同 一 工 程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平 均 值 10%以 上 。报 价 内 容 完 整 性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标 报 价 清 单 缺 漏 , 缺 漏 项 总 额 多 算 或 多报 总 额 不 得 抵 消 缺 漏 项 目 总 额 累 计 占 同 一 工 程 有 效 投 标 总 报价 平 均 值 5%以 上 。人 工 工 日 单 价 不 得 低 于 招 标 人 发 布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中 的 人 工 工 日 单 价需 评 审 材 料 数 量 需 评 审 的 主 要 材 料 消 耗 量 低 于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相 应 材 料 数 量 的5%以 上 , 且 低 于 同 一 工 程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相 应 材 料 消 耗 量 平 均 值的 3%以 上 。施 工 机 具 使 用 费 施 工 机 具 使 用 费 低 于 同 一 工 程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施 工 机 具 使 用 费平 均 值 的 10%以 上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费 率 管 理 费 利 润 投 标 费 率 低 于 0%。无 效 暂 估 价 材 料 设 备 材 料 设 备 暂 估 价 未 按 要 求 计 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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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价 不 可 竞 争 项 目 费 费率 低 于 建 标 2021 42号 文 规 定 的 费 率 。税 率 低 于 关 于 调 整 我 省 现 行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增 值 税 税 率 的 通知 皖 造 价 2019 7 号 规 定 的 费 率 。
4.2.3 异 常低 价评 审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全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通 知 建 市 函 2020 1073 和 安 徽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2021 年版 文 件 精 神 , 本 项 目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即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含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的 85%视 为 异 常 低 价 , 进 行 异 常 低 价 评 审 :确 定 异 常 低 价评 审 的 范 围 在 商 务 标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之 前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进 行 异 常 低 价 评 审 。 评 标 委 员会 应 严 格 执 行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监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滁 公 管 2021 46 号 和 招 标 文 件 关 于 异 常 低 价 评 审 的 相 关 规 定 , 对 评 标 系 统 标 红 的 投 标 人 报 价 必须 履 行 异 常 低 价 评 审 程 序 , 并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载 明 评 审 意 见 及 相 关 依 据 。投 标 人 异 常 低价 投 标 证 明 材料 的 内 容 投 标 人 须 在 投 标 文 件 报 价 文 件 中 作 出 澄 清 或 者 说 明 , 并 提 供 降 低 工 程 造 价 的相 关 证 明 资 料 不 限 于 在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消 耗 量 价 格 施 工 措 施 方 案及 其 他 方 面 同 时 提 供 关 于 合 同 履 行 能 力 及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控 制 的 承 诺 。不 得 作 为 异 常低 价 投 标 说 明的 依 据 以 下 情 形 不 得 作 为 异 常 低 价 投 标 说 明 的 依 据 :a.机 械 材 料 自 有 或 闲 置 b.自 有 弃 土 场 土 源 或 与 临 近 项 目 签 订 的 土 方 倒 运协 议 c.人 员 闲 置 d.亏 本 让 利 e.企 业 市 场 拓 展 或 品 牌 宣 传 f.降 低 或 改变 原 设 计 方 案 技 术 工 艺 施 工 标 准 的 g.类 似 项 目 业 绩 。
7.1 商 务评 分 95分 一 报 价 偏 差 率 计 算 。偏 差 率 投 标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100%二 报 价 得 分 计 算 。投 标 报 价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得 满 分 , 其 余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得 分 按照 下 列 公 示 计 算 : 投 标 报 价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报 价 满 分 值 -偏差 率 100 1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报 价 满 分 值 -偏 评 标 基 准 价 FB 1-K 其中 : K 为 调 整 系 数 , K 的 取值 为 -0.5% 1号 , 0% 2号 , 0.5% 3 号 , 1.0% 4号 , 1.5% 5 号 。B 值 为 计 算 范 围 内 有 效 投 标人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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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 率 100 0.5注 : 1 偏 差 率 投 标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100%2 计 算 过 程 中 , B 值 评 标 基 准 价 F 值 偏 差 率 报 价 得分 均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
7.2 信 用得 分 5分 执 行 关 于 滁 州 市 房 屋 建 筑 与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信 用 分 运 用 及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指 导 意 见 滁 公 管 综 2021 16号 文 。投 标 人 在 滁 州 市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系 统 发 布 的 建 筑 工 程 和 市 政 公 用 工 程 总 承 包 企 业 信 用 分 达到 60分 及 以 上 的 得 满 分 5 分 , 每 10分 一 档 , 每 降 低 一 档 扣 减 0.5分 , 投 标 人 信 用 分 低 于 20分 的 此 项 不 得 分 。 举 例 示 意 : 如 50 分 信 用 分 60分 , 此 项 得 4.5分 以 此 类 推 。备 注 : 1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开 标 现 场 查 询 的 结 果 为 准 , 如 查 不 到 该 企 业 得 分 , 本 项 按 零 分 记取 。2 投 标 人 没 有 信 用 分 的 , 本 项 按 零 分 记 取 。商 务 标 评 审 表 注 :1 只 有 通 过 详 细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才 能 参 加 评 分 。2 本 表 所 称 投 标 报 价 是 指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总 报 价 多 算 投 标 报 价 多 报 费 用 不 扣
减 。3 K 值 的 抽 取 : 资 信 标 技 术 标 商 务 标 详 细 评 审 完 成 后 , 投 标 人 可 在 现 场 20 分 钟 内 对 评 标委 员 会 的 评 审 结 论 提 出 异 议 ,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标 人 的 异 议 进 行 复 议 , 复 议结 束 后 由 招 标 人 当 众 抽 取 K值 , 并 根 据 抽 取 的 K 值 计 算 F 值 。 评 标 办 法 中 的 评 标 基 准 价 计 算 出 来 后 ,除 数 字 计 算 错 误 外 , 其 他 情 况 均 不 再 调 整 。4 B 值 计 算 方 法 : 1 本 项 目 T 取 值 为 20 。
2 投 标 报 价 不 超 过 最 高 限 价 且 信 用 得 分 大 于 等 于 所 有 通 过 资 信 技 术 商 务 详 细 评 审 有效 投 标 人 信 用 得 分 平 均 值 的 投 标 人 数 量 为 M。 3 若 M 未 超 过 T 时 , B 值 为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M 个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 4 若 M 超 过 T 时 , B 值 为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M 个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中 去 除 (M-T)/2 M-T 为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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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时 , 则 为 (M-T1)/2 个 最 高 价 和 (M-T)/2 M-T 为 奇 数 时 , 则 为 (M-T-1)/2 个 最 低 价 后 , 剩 余 有效 投 标 报 价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如 去 高 去 低 的 最 后 一 名 存 在 报 价 相 同 的 , 则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确 定 被 去 除 的投 标 人 。 只 保 留 T个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5 其 他5.1 缺 漏 项 金 额 是 指 投 标 人 漏 计 招 标 人 发 布 的 清 单 项 目 , 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对 应 清 单 综 合 单 价 计算 缺 漏 金 额 。5.2 本 表 所 述 累 计 投 标 报 价 缺 漏 错 总 额 占 原 投 标 报 价 格 5%以 下 者 , 视 为 投 标 人 主 动 让 利 或 包
含 在 其 他 项 目 中 , 不 修 正 总 价 , 工 程 结 算 时 亦 不 予 调 整 。1. 评 标 方 法本 次 评 标 采 用 信 价 量 化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本 章 规 定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 并 按 总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应 当 不 超 过 2 名 , 并 标 明 排 序 , 但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 总 评 分 相 等 时 ,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若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 由 招 标 人或 评 标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抽 签 确 定 。在 专 家 评 审 结 束 后 , 根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初 步 结 论 ,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将 对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是 否 存 在 联 合 惩 戒 失 信 行 为 进 行 网 上 核 查 网 上 查 询要 求 及 渠 道 按 附 件 1 执 行 。 若 核 查 结 果 与 投 标 人 承 诺 不 一 致 , 则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取 消 其 中 标 候 选人 资 格 , 依 次 替 补 , 并 再 次 对 替 补 单 位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结 果 不 改 变 原 评 标 基 准 值 。2.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职 责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根 据 本 评 标 办 法 , 应 进 行 系 统 地 评 审 和 比 较 , 向 招 标 人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根 据招 标 人 的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 各 评 委 必 须 独 立 评 审 , 提 出 评 审 意 见 , 不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干预 。 各 评 委 对 其 各 自 评 审 结 果 负 责 , 并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确 认 。 对 评 标 结 论 持 有 异 议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可 以 书 面 方 式 阐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拒 绝 在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字 且 不 陈 述 其 不 同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评 标 结 论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此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记 录 在 案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加 强 对 报 价 合 理 性 审 查 。 评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认 为 拟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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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 存 在 异 常 低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项 目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应 当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必 要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证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其 存 在 履 约 及 质 量 安 全 风 险 的 , 评 标 评 审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其 作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3.评 标 程 序评 标 先 做 准 备 工 作 , 再 进 行 资 格 技 术 标 评 审 , 然 后 进 行 商 务 标 评 审 。3.1评 标 准 备 工 作
评 标 委 员 会 熟 悉 评 标 工 作 情 况 : 1 阅 读 由 招 标 人 或 者 其 委 托 的 工 程 代 理 机 构 编 制 的 招 标 项 目 情 况 材 料 。 2 阅 读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和 相 关 评 标 资 料 , 获 取 评 标 所 需 要 的 重 要 信 息 和 数 据 , 至 少 应 了 解 和熟 悉 以 下 内 容 : 招 标 项 目 的 范 围 和 性 质 ,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标 准 和 商 务 条 款 。 3 熟 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评 标 标 准 和 评 标 方 法 及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需 要 考 虑 的 相 关 因 素 。 4 核 对 评 标 工 作 用 表 。3.2技 术 标 评 审
详 见 技 术 标 评 审 表 。3.3商 务 标 评 审详 见 商 务 标 评 审 表 。3.4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信 评 审 技 术 标 评 审 商 务 标 评 审 后 ,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并 标 明 排 序 。4.评 审 内 容4.1技 术 标 评 审
4.1.1 形 式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技 术 标 评 审 表 。4.1.2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技 术 标 评 审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上 述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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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 4.1.3 详 细 评 审详 细 评 审 标 准 : 见 技 术 评 审 表 。对 投 标 人 的 技 术 标 进 行 符 合 性 评 审 , 评 审 结 论 采 用 合 格 制 。 其 中 6-9中 有 一 项 不 合 格 的 , 或 其他 项 中 有 三 项 及 以 上 不 合 格 的 , 技 术 标 即 为 不 合 格 。 对 否 定 的 技 术 标 ,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提 出 充 足 的 否定 理 由 , 并 填 写 在 技 术 标 评 标 记 录 上 。4.2商 务 标 评 审
只 有 通 过 技 术 标 评 审 的 投 标 才 能 够 进 入 本 阶 段 评 审 。4.2.1 形 式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商 务 标 评 审 表 。4.2.2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商 务 标 评 审 表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上 述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 作 无 效 投 标 处理 。 4.2.3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 见 商 务 标 评 审 表 。4.2.3.1投 标 报 价 清 标 :
1 清 标 是 指 通 过 对 需 要 评 审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投 标 报 价 采 用 核 对 比 较 筛 选 等 方 法 , 对 基 础 性数 据 进 行 分 析 和 整 理 。 其 目 的 是 找 出 投 标 文 件 中 可 能 存 在 疑 义 或 者 显 著 异 常 的 数 据 , 为 评 审 中 的 质疑 工 作 提 供 基 础 。 2 清 标 工 作 应 当 使 用 计 算 机 辅 助 评 标 系 统 , 由 计 算 机 完 成 。 3 清 标 的 内 容 和 步 骤 : 投 标 文 件 在 符 合 性 响 应 性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偏 差 。 投 标 文 件 存 在 的 算 术 计 算 错 误 和 修 正 结 果 。
在 列 出 的 所 有 偏 差 中 , 属 于 重 大 偏 差 的 情 形 和 相 关 依 据 在 列 出 的 所 有 偏 差 中 属 于 细 微 偏差 的 情 形 。 列 出 投 标 价 格 过 高 或 过 低 等 的 清 单 项 目 的 序 号 项 目 编 码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特 征 与 招 标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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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规 定 的 标 准 之 间 存 在 的 偏 差 幅 度 和 产 生 原 因 的 摘 录 。4.2.3.2 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全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通 知 建市 函 2020 1073 和 安 徽 省 房 屋 建 筑 和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示 范 文 本 2021 年 版 文 件 精 神 , 对 投 标 人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即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含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异 常 低价 规 定 指 标 时 , 在 商 务 标 标 准 基 准 价 计 算 前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进 行 异 常 低 价 评 审 。4.2.4 评 标 委 员 会 审 查 投 标 文 件 , 审 核 并 确 认 清 标 结 果 , 包 括 工 程 投 标 报 价 的 校 核 审 查 全 部数 据 计 算 的 正 确 性 分 析 各 种 费 用 构 成 的 合 理 性 和 正 确 性 等 内 容 ,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或 表 达 上 的 错 误 ,
投 标 报 价 有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 数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 3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表 中 综 合 单 价 与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价 格 分 析 表 相 对 应 综 合 单 价 不 一 致 时 , 以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价 格 分 析 表 中 标 出 的 综 合 单 价 为 准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 调 整 或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 中 标 价 原 则 上 以 调 整 或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为 准 , 调 整 或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与 投 标 报 价相 比 , 价 格 低 的 为 中 标 价 。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5.无 效 投 标 条 款5.1投 标 人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的 的 招 标 人 将 拒 收 投 标 文 件 :(1) 未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通 过 网 上 招 标 投 标 系 统 递 交 有 效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 开 标 系 统 不 予 接 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2 所 有 投 标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里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密 工 作 投 标 企 业 接 到 远 程 解 密 指 令 后 ,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解 密 以 网 上 招 投 标 系 统 解 密 倒 计 时 为 准 。 因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在 规 定时 间 内 未 能 解 密 解 密 失 败 或 解 密 超 时 ,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因 招 标 人 或 代 理 公 司 原 因 或 网 上 平 台 发 生故 障 , 导 致 无 法 按 时 完 成 投 标 文 件 解 密 的 , 经 代 理 公 司 申 请 后 可 延 迟 解 密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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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由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前 附 表 要 求 对 投 标 人 审 查 资 料 的 第 三 章 资 格 审 查 办 法 进 行 核 验 。 投 标 申 请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其 资 格 审 查 为 不 合 格 : 1 未 上 传 电 子 标 书 或 电 子 标 书 经 审 查 不 合 格 2 联 合 体 投 标 人 没 有 提 交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 保 证 金 不 按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其 前 附 表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4 投 标 人 未 办 理 省 主 体 库 登 记 入 库 手 续 的 5 投 标 人 投 标 MAC 地 址 一 致 的
6 投 标 人 申 请 开 具 电 子 保 函 MAC 地 址 一 致 的 7 投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机 器 码 文 件 创 建 标 识 码 及 造 价 软 件 加 密 锁 号 信 息 雷 同 的 8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5.3投 标 人 有 下 列 情 形 的 , 经 评 审 后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5.3.1 技 术 标 评 审(1)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技 术 标 评 审 表 进 行 形 式 性 评 审 和 响 应 性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做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5.3.2 商 务 标 评 审(1)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商 务 标 评 审 表 进 行 形 式 性 评 审 和 响 应 性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 准 的 ,做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 商 务 标 详 细 评 审 标 准 中 有 任 何 一 项 不 能 通 过 评 审 的 ,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5.4其 他 无 效 投 标 情 况 : 1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成本 的 ,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 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其 投 标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2 按 第 三 章 评 标 方 法 第 4.2.4 项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及 方 法 调 整 或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报 价 ,调 整 或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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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 项 1.4.4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 4 投 标 人 有 串 通 投 标 视 为 串 通 投 标 弄 虚 作 假 行 贿 等 违 法 行 为 。 5 投 标 文 件 没 有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作 出 响 应 。 6 实 质 性 内 容 不 全 或 关 键 字 迹 模 糊 无 法 辨 认 的 , 经 评 委 会 一 致 认 定 并 经 综 合 监 管 部 门 同 意 。 7 未 按 规 定 的 格 式 填 写 , 经 评 委 会 一 致 认 定 并 经 综 合 监 管 部 门 同 意 。 8 同 一 投 标 人 提 交 两 个 以 上 不 同 的 投 标 文 件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 但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的除 外 。
9 投 标 文 件 中 存 在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条 件 。 10 投 标 文 件 中 填 报 的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与 资 格 审 查 通 过 的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前 后不 一 致 的 。 11 投 标 人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的 ,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的 规 定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计 算 错 误 进 行 修 正 后 ,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的 投 标 报 价 的 。 12 投 标 人 投 标 MAC地 址 一 致 。 13 投 标 人 单 方 面 出 现 其 他 投 标 人 材 料 。
14 评 标 时 查 询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机 器 码 文 件 创 建 标 识 码 及 造 价 软 件 加 密 锁 号 。 若 存 在 投 标 文件 制 作 机 器 码 或 创 建 标 识 码 或 造 价 软 件 加 密 锁 号 信 息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雷 同 的 , 投 标 无 效 。 15 投 标 人 申 请 开 具 电 子 保 函 MAC地 址 一 致 。 16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6.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6.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书 面 形 式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含 义 不 明 确 对 同 类 问 题 表 述 不 一 致 或 者 有 明 显 文 字 和 计 算 错 误 , 其 他 评 标 办 法 请 一 并 修 改 的 内 容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或 说 明 ,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6.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 的书 面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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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明 或 补 正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规 定 进 行 澄 清 补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经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确 认 后即 为 该 投 标 人 的 最 终 投 标 报 价 。 投 标 人 一 旦 中 标 , 此 报 价 即 为 中 标 价 。7.评 分 标 准7.1商 务 标 评 分 标 准 : 见 商 务 标 评 审 表 。8.评 审 结 果
8.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及 其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总 得 分 由 高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8.2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评 标 报 告 应 当 如 实 记 载 以 下 内容 : 1 基 本 情 况 和 数 据 表 。 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名 单 。 3 开 标 记 录 。
4 符 合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一 览 表 。 5 否 决 投 标 情 况 说 明 。 6 评 标 标 准 评 标 方 法 或 者 评 标 因 素 。 7 评 分 比 较 一 览 表 。 8 经 评 审 的 投 标 人 排 序 。 9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与 签 订 合 同 前 要 处 理 的 事 宜 。 10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事 项 纪 要 。
8.3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排 名 第 一 的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或 者 被 查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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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 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除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者 中 标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投 标 人 存 在 串 通 投 标 弄虚 作 假 行 贿 情 形 且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未 被 发 现 的 , 视 为 对 中 标 结 果 没 有 造 成 实 质 性 影 响 , 招 标 人 可 以依 法 继 续 开 展 招 标 活 动 。9.其 他投 标 人 提 供 的 与 投 标 文 件 有 关 的 各 类 证 书 证 明 文 件 资 料 等 的 真 实 性 合 法 性 由 投 标人 负 全 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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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合 同 编 号 : HT-YL-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制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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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节 合 同 协 议 书发 包 人 全 称 :承 包 人 全 称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遵 循 平 等 自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双 方 就 工 程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 共 同达 成 如 下 协 议 :一 工 程 概 况1.工 程 名 称 : 。
2.工 程 地 点 : 滁 州 市 内 。3.工 程 立 项 批 准 文 号 : 。4.资 金 来 源 : 财 政 资 金 。5.工 程 内 容 : 以 施 工 图 纸 及 工 程 量 清 单 内 容 为 准 。群 体 工 程 应 附 承 包 人 承 揽 工 程 项 目 一 览 表 附 件 1 。6.工 程 承 包 范 围 : 施 工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载 明 的 施 工 内 容 及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变 更 调 整 内 容 如 施工 图 纸 和 工 程 量 清 单 不 一 致 , 由 招 标 单 位 负 责 解 释 。二 合 同 工 期计 划 开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 (以 总 监 签 发 的 开 工 令 为 准 )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 年 月 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 天 。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与 根 据 前 述 计 划 开 竣 工 日 期 计 算 的 工 期 天 数 不一 致 的 , 以 工 期 总 日 历 天 数 为 准 。三 质 量 标 准工 程 质 量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标 准 。四 签 约 合 同 价 与 合 同 价 格 形 式1.签 约 合 同 价 为 :人 民 币 大 写 小 写 : 。
2. 合 同 价 格 形 式 : 单 价 合 同 。五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造 师 承 包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造 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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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合 同 文 件 构 成本 协 议 书 与 下 列 文 件 一 起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 1 中 标 通 知 书 2 确 认 函 及 其 附 录 3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4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6 图 纸 7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8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若 招 标 文 件 与 合同 不 符 时 ,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 若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与 通 用 条 款 不 符 时 , 以 专 用 条 款 为 准 , 补 充 条 款 优 先于 专 用 条 款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须 经 合 同 当 事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七 承 诺1.发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履 行 项 目 审 批 手 续 筹 集 工 程 建 设 资 金 并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和 方式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
2.承 包 人 承 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及 合 同 约 定 组 织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 不 进 行 转 包及 违 法 分 包 , 并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及 保 修 期 内 承 担 相 应 的 工 程 维 修 责 任 。3.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通 过 招 投 标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的 , 双 方 理 解 并 承 诺 不 再 就 同 一 工 程 另 行 签 订 与 合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相 背 离 的 协 议 。八 词 语 含 义本 协 议 书 中 词 语 含 义 与 第 二 部 分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赋 予 的 含 义 相 同 。九 签 订 时 间本 合 同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十 签 订 地 点
本 合 同 在 签 订 。十 一 补 充 协 议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合 同 当 事 人 另 行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补 充 协 议 是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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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合 同 生 效本 合 同 自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十 三 合 同 份 数本 合 同 一 式 捌 份 , 正 本 贰 份 副 本 陆 份 ,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发 包 人 执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叁 份 ,承 包 人 执 正 本 壹 份 副 本 叁 份 。建 设 单 位 : (公 章 ) 承 包 人 :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签 字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地 址 :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邮 政 编 码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电 子 信 箱 : 电 子 信 箱 :
开 户 银 行 : 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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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节 通 用 合 同 条 款使 用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印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2017-0201示 范 文 本 第二 部 分 通 用 条 款 。 因 办 理 施 工 许 可 证 时 需 要 通 用 条 款 , 请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时 , 一 并 打 印 出 来 。 第 三 节 专 用 合 同 条 款使 用 建 设 部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印 发 的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2017-0201示 范 文 本 专用 条 款 格 式 。1. 一 般 约 定
1.1 词 语 定 义1.1.1 合 同1.1.1.10其 他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若 上 述 文 件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招 标 文 件 为 准 。1.1.2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其 他 相 关 方1.1.2.4监 理 人 :名 称 : 详 见 监 理 合 同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详 见 监 理 合 同 联 系 电 话 : 详 见 监 理 合 同
电 子 信 箱 : 详 见 监 理 合 同 通 信 地 址 : 详 见 监 理 合 同 。1.1.2.5 设 计 人 :名 称 : 详 见 设 计 合 同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详 见 设 计 合 同 联 系 电 话 : 详 见 设 计 合 同 电 子 信 箱 : 详 见 设 计 合 同 通 信 地 址 : 详 见 设 计 合 同 。1.1.3 工 程 和 设 备
1.1.3.7 作 为 施 工 现 场 组 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包 括 : 见 施 工 图 纸 并 现 场 确 定 。1.1.3.9 永 久 占 地 包 括 : 见 施 工 图 纸 。1.1.3.10 临 时 占 地 包 括 : 现 场 确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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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法 律适 用 于 合 同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 / 。1.4 标 准 和 规 范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标 准 规 范 包 括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等 部 门 及 省 市 发 布 的有 关 文 件 。1.4.2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承 包 人 自 备 国 内 现 行 适 用 的 标 准 规 范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份 数 : 无 发 包 人 提 供 国 外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无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特 殊 要 求 : 按 现 行 规 范 执 行 。
1.5 合 同 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及 优 先 顺 序 为 :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3 确 认 函 及 其 附 录 4招 标 文 件 5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6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7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8 图 纸 9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10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 内 容 的 文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并 根 据 其 性 质 确定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1.6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1.6.1 图 纸 的 提 供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期 限 : 开 工 前 14 天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数 量 : 3 份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的 内 容 : 全 套 施 工 图 。1.6.4 承 包 人 文 件需 要 由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 包 括 : 按 监 理 要 求 执 行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项 目 部 人 员 证 书 在 领 取中 标 通 知 书 前 项 目 部 任 命 文 实 施 性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等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期 限 为 : 按 监 理 要 求 执 行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数 量 为 : 按 监 理 要 求 执 行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文 件 的 形 式 为 : 按 监 理 要 求 执 行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期 限 : 7 天 。1.6.5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保 管关 于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的 保 管 的 约 定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另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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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存 一 套 完 整 的 图 纸 和 承 包 人 文 件 , 供 发 包 人 监 理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时 使 用 。1.7 联 络1.7.1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在 7 天 内 将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批 准 证 明 证 书 指 示 指 令 要 求 请 求 同 意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书 面 函 件 送 达 对 方 当 事 人 。1.7.2 发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滁 州 市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中 心 或 项 目 部 发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发 包 人 代 表 承 包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滁 州 市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中 心 或 项 目 部 承 包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项 目 负 责 人 。监 理 人 接 收 文 件 的 地 点 : 滁 州 市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中 心 或 监 理 部
监 理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为 :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或 总 监 代 表 。1.10 交 通 运 输1.10.1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关 于 出 入 现 场 的 权 利 的 约 定 : 发 包 人 应 根 据 施 工 需 要 , 负 责 取 得 出 入 施 工 现 场 所 需 的 批 准 手 续和 全 部 权 利 , 以 及 取 得 因 施 工 所 需 修 建 道 路 桥 梁 以 及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的 权 利 , 并 承 担 相 关 手 续 费 用和 建 设 费 用 , 若 该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本 项 目 发 包 范 围 , 则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并 承 担 费 用 。 承 包 人 应 协 助发 包 人 办 理 修 建 场 内 外 道 路 桥 梁 以 及 其 他 基 础 设 施 的 手 续 。承 包 人 应 在 订 立 合 同 前 查 勘 施 工 现 场 , 并 根 据 工 程 规 模 及 技 术 参 数 合 理 预 见 工 程 施 工 所 需 的 进出 施 工 现 场 的 方 式 手 段 路 径 等 。 因 承 包 人 未 合 理 预 见 所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10.3 场 内 交 通关 于 场 外 交 通 和 场 内 交 通 的 边 界 的 约 定 : 场 内 交 通 设 施 和 道 路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建 设 , 发 包 人 不 另支 付 费 用 , 场 内 交 通 边 界 现 场 确 定 。关 于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满 足 工 程 施 工 需 要 的 场 内 道 路 和 交 通 设 施 的 约 定 : 自 行 踏 勘 ,自 行 解 决 。1.10.4 超 大 件 和 超 重 件 的 运 输运 输 超 大 件 或 超 重 件 所 需 的 道 路 和 桥 梁 临 时 加 固 改 造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由 承 包 方 承 担 。1.11 知 识 产 权
1.11.1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给 承 包 人 的 图 纸 发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自 行 编 制 或 委 托 编 制 的 技 术 规 范 以及 反 映 发 包 人 关 于 合 同 要 求 或 其 他 类 似 性 质 的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发 包 人 。关 于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承 包 人 可 以 为 实 现 合 同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此 类文 件 , 但 不 能 用 于 与 合 同 无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 人 不 得 为 了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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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 复 制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或 将 之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1.11.2 关 于 承 包 人 为 实 施 工 程 所 编 制 文 件 的 著 作 权 的 归 属 : 发 包 人 。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上 述 文 件 的 使 用 限 制 的 要 求 : 承 包 人 可 因 实 施 工 程 的 运 行 调 试 维 修 改造 等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此 类 文 件 , 但 不 能 用 于 与 合 同 无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 未 经 发 包 人 书 面 同 意 , 承 包人 不 得 为 了 合 同 以 外 的 目 的 而 复 制 使 用 上 述 文 件 或 将 之 提 供 给 任 何 第 三 方 。1.11.4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所 采 用 的 专 利 专 有 技 术 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的 承 担 方 式 : 该 费 用已 包 含 在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1.13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的 修 正出 现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误 时 ,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 是 , 具 体 调 整 方 式 见 下 款 。
允 许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工 程 量 偏 差 范 围 :承 包 人 拒 绝 实 施 因 此 产 生 变 化 的 施 工 内 容 或 范 围 , 将 被 视 为 违 约 , 发 包 人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违 约 处罚 。 结 算 时 , 工 程 量 按 实 计 算 。 结 算 工 程 量 减 少 0-100%或 增 加 15%以 内 部 分 , 执 行 中 标 单 价 超 出15%以 外 部 分 , 结 算 单 价 按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单 价 投 标 让 利 幅 度 计 算 , 组 价 明 显 错 误 的 予 以 纠 正 缺 漏项 目 单 价 按 照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编 制 原 则 重 新 组 价 投 标 让 利 幅 度 上 述 投 标 让 利 幅 度 为 中 标 价 /最 高投 标 限 价 , 其 中 中 标 价 和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均 扣 除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及 相 应 税 金 , 否 则 , 不 予 认 可 。 结算 价 格 最 终 以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价 为 准 。技 术 措 施 费 调 整 : 不 调 整 。组 织 措 施 费 调 整 : 不 调 整 。
2. 发 包 人2.2 发 包 人 代 表发 包 人 代 表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职 务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
发 包 人 对 发 包 人 代 表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总 进 度 计 划 的 审 批 权 和 调 整 权 人 员 在岗 工 程 进 度 质 量 安 全 环 保 的 监 督 检 查 权 和 建 议 处 罚 权 工 程 款 的 初 步 审 查 权 第 三 方 检 测的 委 托 权 主 要 材 料 的 质 量 否 决 权 工 程 量 的 确 认 权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的 审 核 权 可 调 价 格 材 料 的 价格 确 认 权 工 程 结 算 的 审 核 权 合 同 的 解 释 等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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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施 工 现 场 施 工 条 件 和 基 础 资 料 的 提 供2.4.1 提 供 施 工 现 场关 于 发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的 期 限 要 求 : 发 包 人 应 最 迟 于 开 工 日 期 7 天 前 向 承 包 人 移 交 施 工 现 场 。2.4.2 提 供 施 工 条 件关 于 发 包 人 应 负 责 提 供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条 件 , 包 括 : 1 将 施 工 用 水 电 力 通 讯 线 路 等 施 工 所必 需 的 条 件 接 至 施 工 现 场 内 2 保 证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正 常 施 工 所 需 要 的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交 通 条 件 3 协 调 处 理 施 工 现 场 周 围 地 下 管 线 和 邻 近 建 筑 物 构 筑 物 古 树 名 木 的 保 护 工 作 , 并 承 担 相 关 费用 。 若 上 述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本 项 目 发 包 范 围 , 则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解 决 并 承 担 费 用 。2.5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及 支 付 担 保
发 包 人 提 供 资 金 来 源 证 明 的 期 限 要 求 : 不 需 提 供 。发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 不 提 供 。发 包 人 提 供 支 付 担 保 的 形 式 : 无 。3. 承 包 人3.1 承 包 人 的 一 般 义 务 9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内 容 : 按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竣 工 图 竣 工 报 告 项 目 质 检 资 料 结 算 资 料 等 。承 包 人 需 要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套 数 : 按 相 关 要 求 执 行 , 且 不 少 于 3 套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的 费 用 承 担 : 承 包 人 。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移 交 时 间 :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15日 内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竣 工 资 料 形 式 要 求 : 纸 质 及 电 子 形 式 。 10 承 包 人 应 履 行 的 其 他 义 务 : 工 程 竣 工 半 年 (含 )内 完 成 竣 工 结 算 的 无 合 同 纠 纷 等 原 因 拖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材 料 款 , 出 现 群 访 及 时 处 理 质 量 无 缺 陷 , 及 时 整 改 到 位 , 处 理 及 时 施 工 现场 服 从 调 度 或 工 程 进 度 不 超 过 合 同 工 期 或 按 合 同 期 限 按 时 移 交 的 遵 守 滁 重 202053号 关 于 限制 不 良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投 标 的 规 定 的 月 工 程 量 进 度 及 时 完 成 按 规 定 提 供 工 程 资 料 并 及 时 归档 的 3.2 项 目 经 理3.2.1 项 目 经 理 :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 建 造 师 执 业 资 格 等 级 :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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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造 师 执 业 印 章 号 :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号 : 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承 包 人 对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如 下 : 由 承 包 人 明 确 授 权 范 围 。关 于 项 目 负 责 人 每 月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时 间 要 求 : 项 目 经 理 每 月 在 岗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0天 , 施 工 现 场其 他 管 理 人 员 每 月 在 岗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2 天 。承 包 人 未 提 交 劳 动 合 同 , 以 及 没 有 为 建 造 师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证 明 的 违 约 责 任 : 签 订 本 合 同 前 提 供 ,
资 格 审 查 时 已 提 供 的 , 不 再 重 复 提 供 。项 目 负 责 人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违 约 责 任 : 未 按 规 定 在 岗 履 责 的 , 对 项 目 经 理 和 技术 负 责 人 处 罚 5000 元 /人 天 的 违 约 金 , 对 施 工 现 场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处 罚 1000 元 /人 天 的 违 约 金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离 岗 必 须 向 发 包 人 项 目 组 长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 若 被 我 处 和 相 关 部 门 日 常 检 查 和 随机 抽 查 中 发 现 不 在 岗 的 , 又 未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的 , 处 罚 5000 元 /人 次 的 违 约 金 。3.2.3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违 约 责 任 :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必 须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 并 满 足 关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项 目 负 责 人 变 更 行 为 管 理 的 通 知 及 滁 州 市 其 他 相 关 规 定 要 求 , 除 因重 病 或 重 伤 三 个 月 以 上 ,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的 辞 职 的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受 到 刑 事 或行 政 处 罚 , 不 能 担 任 项 目 负 责 人 的 无 能 力 履 行 合 同 责 任 和 义 务 ,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更 换 的 被 责
令 停 止 职 业 资 格 的 因 犯 罪 被 羁 押 或 判 刑 的 死 亡 的 等 原 因 外 , 原 则 上 不 得 变 更 。 其 中 , 亡 故的 需 提 供 公 安 部 门 开 具 的 死 亡 证 明 重 大 疾 病 的 需 提 供 三 甲 及 以 上 医 院 证 明 。 出 国 辞 职 等 原 因 提出 变 更 的 , 除 需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外 , 须 缴 纳 10万 元 违 约 金 , 否 则 不 得 变 更 。 变 更 后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必 须符 合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承 诺 配 备 的 同 等 条 件 人 员 , 并 按 照 滁 州 市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变 更 审 批 程 序 。3.2.4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更 换 项 目 经 理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将 组 织 对 项 目 经 理 进 行 业 务 能力 考 核 , 对 未 按 投 标 文 件 配 备 或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要 求 更 换 人 员 的 , 承 包 人 7 日 内 必 须 整 改 调 整 到 位 。否 则 , 对 于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 按 照 5000 元 /人 天 的 违 约 金 进 行 处 罚 , 对 于 施 工 现 场 其 他 管 理人 员 按 照 1000 元 /人 天 的 违 约 金 进 行 处 罚 。 28 日 内 未 整 改 调 整 到 位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并提 请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行 黑 名 单 处 罚 。
3.3 承 包 人 人 员3.3.1 承 包 人 提 交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管 理 人 员 安 排 报 告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应 在 合 同 签 订 后7 日 内 ,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承 包 人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及 施 工 现 场 人 员 安 排 的 报 告 , 其 内 容 应 包 括 合 同 管 理 施 工 技 术 材 料 质 量 安 全 财 务 等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名 单 及 其 岗 位 注 册 执 业 资 格 等 , 以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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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工 种 技 术 工 人 的 安 排 情 况 , 并 同 时 提 交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与 承 包 人 之 间 的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和 缴 纳 社会 保 险 的 有 效 证 明 。3.3.3 承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撤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将 组 织 对 人 员 进 行 业务 能 力 考 核 , 对 未 按 响 应 文 件 配 备 或 经 考 核 不 合 格 要 求 更 换 人 员 的 , 承 包 人 7 日 内 必 须 整 改 调 整 到位 。 否 则 , 对 于 项 目 经 理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 按 照 5000 元 /人 天 的 违 约 金 进 行 处 罚 , 对 于 施 工 现 场 其他 管 理 人 员 按 照 1000 元 /人 天 的 违 约 金 进 行 处 罚 。 28日 内 未 整 改 调 整 到 位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合同 , 并 提 请 相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对 企 业 和 人 员 进 行 黑 名 单 处 罚 。3.3.4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离 开 施 工 现 场 的 批 准 要 求 : 未 按 规 定 在 岗 履 责 的 , 对 项 目 经 理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处 罚 5000 元 /人 天 的 违 约 金 , 对 施 工 现 场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处 罚 1000 元 /人 天 的 违 约
金 。 项 目 部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离 岗 必 须 向 发 包 人 项 目 组 长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 若 被 我 处 和 相 关 部 门 日 常 检 查和 随 机 抽 查 中 发 现 不 在 岗 的 , 又 未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的 , 处 罚 5000 元 /人 次 的 违 约 金 。3.3.5 承 包 人 擅 自 更 换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 的 违 约 责 任 : 按 照 未 按 规 定 在 岗 履 责 进 行 处 罚 。3.5 分 包3.5.1 分 包 的 一 般 约 定禁 止 分 包 的 工 程 包 括 :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 程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 或 将 其 承 包 的 全 部 工程 肢 解 后 以 分 包 的 名 义 转 包 给 第 三 人 。 承 包 人 不 得 将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及 合 同 条 款 中 禁 止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分 包 给 第 三 人 ,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由 合 同 当 事 人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在 专 用 合同 条 款 中 予 以 明 确 。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 房 建 水 利 工 程 为 主 体 结 构 市 政 工 程 为 道 路 基 层 面 层 桥 梁 为 主 体 结 构 园 林 景 观 工 程 为 绿 化 采 购 栽 植 养 护 等 等 。3.5.2 分 包 的 确 定允 许 分 包 的 专 业 工 程 包 括 : 主 体 结 构 关 键 性 工 作 的 范 围 以 外 的 专 业 工 程 。 承 包 人 应 按 合 同 条款 的 约 定 进 行 分 包 , 确 定 分 包 人 。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给 定 暂 估 价 的 专 业 工 程 , 按 照 第 10.7款 暂 估 价 确 定 分 包 人 。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分 包 的 , 承 包 人 应 确 保 分 包 人 具 有 相 应 的 资 质 和 能 力 。工 程 分 包 不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人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承 包 人 和 分 包 人 就 分 包 工 程 向 发 包 人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分 包 合 同 签 订 后 7天 内 向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交 分 包 合 同 副 本 。其 他 关 于 分 包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不 得 以 劳 务 分 包 的 名 义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工 程 。 发 包 人 在 施 工 进 场
第 一 个 月 或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承 包 人 转 包 挂 靠 等 行 为 的 , 发 包 人 立 即 解 除 合 同 , 清 退 出 场 , 承 包 人已 完 合 格 工 程 量 按 合 同 价 款 60%进 行 结 算 。3.5.4 分 包 合 同 价 款关 于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支 付 的 约 定 : 1 除 本 项 第 2 目 约 定 的 情 况 外 ,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由 承 包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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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分 包 人 结 算 , 未 经 承 包 人 同 意 , 发 包 人 不 得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分 包 工 程 价 款 2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要 求发 包 人 向 分 包 人 支 付 分 包 合 同 价 款 的 , 发 包 人 有 权 从 应 付 承 包 人 工 程 款 中 扣 除 该 部 分 款 项 。3.6 工 程 照 管 与 成 品 半 成 品 保 护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起 始 时 间 : 1 自 发 包 人 向 承 包 人 移 交 施工 现 场 之 日 起 , 承 包 人 应 负 责 照 管 工 程 及 工 程 相 关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 直 到 办 理 移 交 手 续 之 日 止 。 2 在 承 包 人 负 责 照 管 期 间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程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损 坏 的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修 复或 更 换 , 并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3 对 合 同 内 分 期 完 成 的 成 品 和 半 成 品 , 在办 理 移 交 手 续 前 ,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保 护 责 任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成 品 或 半 成 品 损 坏 的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修 复 或 更 换 , 并 承 担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 工 期 。
3.7 履 约 担 保承 包 人 是 否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 是 。承 包 人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金 额 及 期 限 的 : 银 行 转 帐 等 现 金 形 式 或 银 行 保 函 或 商 业 保 险 或第 三 方 担 保 方 式 中 标 价 2%, 取 整 到 千 位 。 中 标 人 须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20 日 内 完 成 履 约 保 证金 缴 纳 及 合 同 签 订 。 否 则 ,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中 标 人 为 滁 州 市 含 下 属 县 市 区 的 独 立 核 算 公 司 的 或 在 联 合 体 中 以 本 地 企 业 为 牵 头 人 的 , 可采 用 履 约 承 诺 替 代 履 约 保 证 金 , 格 式 详 见 附 件 。4. 监 理 人4.1监 理 人 的 一 般 规 定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内 容 : 详 见 监 理 合 同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监 理 权 限 : 发 布 开 工 令 停 工 令 复 工 令 权 工 程 质 量 的 监 督 权 工 程 上 使 用 的材 料 和 施 工 质 量 检 验 权 确 认 权 工 程 施 工 进 度 安 全 的 检 查 监 督 权 发 包 人 授 权 的 处 罚 权 工程 款 支 付 的 审 核 权 向 承 包 人 提 出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和 技 术 方 案 的 建 议 权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间 的 组 织 协调 的 主 持 权 撤 换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建 设 分 包 单 位 和 项 目 负 责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的 建 议 权 分 包 单 位 资 质 及能 力 的 审 查 权 等 等 。关 于 监 理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办 公 场 所 生 活 场 所 的 提 供 和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办 公 场 所 由 承 包 人 提供 和 承 担 , 生 活 场 所 由 监 理 人 自 行 解 决 和 承 担 。4.2 监 理 人 员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 理 工 程 师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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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电 子 信 箱 : 通 信 地 址 : 关 于 监 理 人 的 其 他 约 定 : 。4.4 商 定 或 确 定在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时 , 发 包 人 授 权 监 理 人 对 以 下 事 项 进 行 确 定 : 1 施 工 方 案 2 索 赔 事 项 等 5. 工 程 质 量
5.1 质 量 要 求5.1.1 特 殊 质 量 标 准 和 要 求 : 工 程 质 量 必 须 达 到 国 家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标 准 。关 于 工 程 奖 项 的 约 定 : / 。5.3 隐 蔽 工 程 检 查5.3.1 隐 蔽 工 程 隐 蔽 前 , 承 包 人 应 当 对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进 行 自 检 , 并 经 自 检 确 认 是 否 具 备 覆 盖 条件 。 5.3.2 承 包 人 提 前 通 知 监 理 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工 程 隐 蔽 部 位 经 承 包 人 自 检 确 认 具备 覆 盖 条 件 的 , 承 包 人 应 在 共 同 检 查 前 6小 时 书 面 通 知 监 理 人 检 查 , 通 知 中 应 载 明 隐 蔽 检 查 的 内 容 时 间 和 地 点 , 并 应 附 有 自 检 记 录 和 必 要 的 检 查 资 料 。
监 理 人 应 按 时 到 场 并 对 隐 蔽 工 程 及 其 施 工 工 艺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 经 监 理 人 检 查 确 认质 量 符 合 隐 蔽 要 求 , 并 在 验 收 记 录 上 签 字 后 , 承 包 人 才 能 进 行 覆 盖 。 经 监 理 人 检 查 质 量 不 合 格 的 ,承 包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指 示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修 复 , 并 由 监 理 人 重 新 检 查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延 误 的工 期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的 , 应 在 检 查 前 3 小 时 向 承 包 人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 但 延 期 不 能 超 过6 小 时 , 由 此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 工 期 应 予 以 顺 延 。 监 理 人 未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 也 未 提 出 延 期 要 求 的 ,视 为 隐 蔽 工 程 检 查 合 格 , 承 包 人 可 自 行 完 成 覆 盖 工 作 , 并 作 相 应 记 录 报 送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应 签 字 确认 。 监 理 人 事 后 对 检 查 记 录 有 疑 问 的 , 可 按 第 5.3.3 项 重 新 检 查 的 约 定 重 新 检 查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检 查 时 , 应 提 前 3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6 小 时 。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与 环 境 保 护6.1安 全 文 明 施 工6.1.1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的 达 标 目 标 及 相 应 事 项 的 约 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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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关 于 治 安 保 卫 的 特 别 约 定 : 发 包 人 应 与 当 地 公 安 部 门 协 商 , 在 现 场 建 立 治 安 管 理 机 构 或联 防 组 织 , 统 一 管 理 施 工 场 地 的 治 安 保 卫 事 项 , 履 行 合 同 工 程 的 治 安 保 卫 职 责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除应 协 助 现 场 治 安 管 理 机 构 或 联 防 组 织 维 护 施 工 场 地 的 社 会 治 安 外 , 还 应 做 好 包 括 生 活 区 在 内 的 各 自管 辖 区 的 治 安 保 卫 工 作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开 工 后 7天 内 共 同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并 制 定 应 对 突 发 治 安 事 件 的 紧 急 预 案 。 在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 发 生 暴 乱 爆 炸 等 恐 怖 事 件 , 以 及 群 殴 械 斗 等 群 体 性 突 发 治 安 事 件 的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立 即 向 当 地 政 府 报 告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积 极 协助 当 地 有 关 部 门 采 取 措 施 平 息 事 态 , 防 止 事 态 扩 大 , 尽 量 避 免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关 于 编 制 施 工 场 地 治 安 管 理 计 划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负 责 。6.1.5 文 明 施 工
合 同 当 事 人 对 文 明 施 工 的 要 求 : 执 行 招 标 文 件 。6.1.6 关 于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支 付 比 例 和 支 付 期 限 的 约 定 : 按 照 关 于 落 实 <市 规 建 委 关 于 规 范 建设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和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使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的 意 见 , 支 付 方 式 为 : 房 建 工 程 基 础 验 收 合 格后 支 付 40%, 主 体 结 构 施 工 封 项 支 付 40%, 工 程 初 验 合 格 支 付 剩 余 20%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正 常 开 工并 达 到 第 一 期 工 程 请 款 条 件 时 支 付 50%, 工 程 初 验 合 格 后 支 付 剩 余 50%。 该 费 用 付 至 施 工 企 业 在 银 行开 立 的 专 户 。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确 保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专 款 专 用 , 在 财 务 管 理 中 单 独 列 出 安 全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费 用 清 单 备 查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行 :
账 号 : 7. 工 期 和 进 度7.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7.1.1 9 合 同 当 事 人 约 定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应 包 括 的 其 他 内 容 : 本 工 程 需 按 照 总 进 度 计 划 编制 每 月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 经 监 理 发 包 人 审 批 后 作 为 进 度 考 核 和 进 度 款 支 付 的 依 据 。7.1.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提 交 和 修 改承 包 人 提 交 详 细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期 限 的 约 定 : 图 纸 会 审 及 设 计 交 底 后 一 周 内 提 供 标 后 实 施 性 施工 组 织 设 计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详 细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应
在 监 理 人 收 到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后 7天 内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对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意 见 和 要求 , 承 包 人 应 自 费 修 改 完 善 。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修 改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 承 包 人 应 向 发 包 人 和 监理 人 提 交 修 改 后 的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7.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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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修 订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确 认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应在 收 到 修 订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核 和 批 准 或 提 出 修 改 意 见 。 发 包 人 和 监 理 人 对 承 包 人 提交 的 施 工 进 度 计 划 的 确 认 , 不 能 减 轻 或 免 除 承 包 人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和 合 同 约 定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责 任 或 义务 。 承 包 人 必 须 按 照 批 准 的 进 度 计 划 组 织 施 工 , 接 受 发 包 人 对 进 度 的 检 查 监 督 , 工 程 实 际 进 展 与进 度 计 划 不 符 时 , 应 提 供 修 改 , 调 整 后 的 进 度 计 划 及 相 应 的 措 施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执 行 。7.3 开 工7.3.1 开 工 准 备关 于 承 包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第 7.1款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约 定 的 期 限 ,
向 监 理 人 提 交 工 程 开 工 报 审 表 , 经 监 理 人 报 发 包 人 批 准 后 执 行 。 开 工 报 审 表 应 详 细 说 明 按 施 工 进 度计 划 正 常 施 工 所 需 的 施 工 道 路 临 时 设 施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施 工 设 备 施 工 人 员 等 落 实 情 况 以 及工 程 的 进 度 安 排 。关 于 承 包 人 应 完 成 的 其 他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及 期 限 :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按 约 定 完 成 开 工 准 备 工 作 。7.3.2 开 工 通 知因 发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监 理 人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之 日 起 90 天 内 发 出 开 工 通 知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提 出 价 格 调 整 要 求 , 或 者 解 除 合 同 。7.4 测 量 放 线7.4.1 发 包 人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在 至 迟 不 得 晚 于 第 7.3.2项 开 工 通 知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7天 通 过 监 理 人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测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 书 面 资 料 。 发 包 人 应 对 其 提 供 的 测 量 基 准 点 基 准 线 和 水 准 点 及 其书 面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负 责 。7.5 工 期 延 误7.5.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7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的 其 他 情 形 : 无 。7.5.2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合 同 工 期 延误 , 每 延 误 一 天 , 罚 款 5000元 月 工 程 量 未 完 成 的 当 期 不 得 请 款 , 当 月 未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纳 入 下 月 一
并 完 成 , 完 不 成 的 仍 不 予 请 款 , 依 此 类 推 。 连 续 两 个 月 工 程 量 未 完 成 的 立 即 限 制 承 包 人 一 年 内 不 得参 与 发 包 人 项 目 投 标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的 上 限 : 全 额 履 约 保 证 金 。业 主 单 位 根 据 拖 延 工 期 的 严 重 程 度 采 用 以 下 方 法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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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督 促 承 包 人 采 取 有 效 的 赶 工 措 施 费 用 自 理 2 发 包 人 根 据 本 项 目 总 体 施 工 计 划 对 工 程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进 度 目 标 确 定 之 后 , 承 包 人 应 采 取各 种 措 施 确 保 本 合 同 内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进 度 目 标 的 实 现 , 如 果 在 工 程 实 施 某 个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 承 包 人 的实 际 进 度 滞 后 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进 度 目 标 7天 以 上 , 并 无 法 确 保 该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进 度 目 标 的 完 成 或 承 包 人虽 采 取 了 一 些 措 施 , 但 仍 无 法 按 交 工 期 交 工 时 , 监 理 工 程 师 应 立 即 通 知 发 包 人 , 并 抄 送 承 包 人 。 发 包 人向 承 包 人 发 出 书 面 警 告 通 知 3 天 后 , 发 包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也 可 将 本 合 同 工 程 中 的 一 部 分 或 剩 余 工 作 交由 其 他 承 包 人 或 指 定 分 包 人 完 成 , 因 此 所 增 加 的 一 切 费 用 由 原 承 包 人 承 担 。 3 对 严 重 拖 延 工 期 , 经 发 包 人 多 次 督 促 , 承 包 人 拒 不 执 行 的 , 发 包 人 可 中 止 施 工 合 同 , 并 和承 包 人 进 行 清 算 。 同 时 按 原 中 标 价 格 另 选 同 样 资 质 的 施 工 队 伍 进 场 施 工 , 原 承 包 人 须 无 条 件 配 合 ,不 得 以 任 何 借 口 阻 挠 另 选 的 施 工 队 伍 施 工 , 不 得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任 何 索 赔 要 求 , 详 见 补 充 条 款 。
7.6 不 利 物 质 条 件不 利 物 质 条 件 的 其 他 情 形 和 有 关 约 定 : 无 。7.7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同 意 以 下 情 形 视 为 异 常 恶 劣 的 气 候 条 件 : 1 无 2 无 3 无 7.9 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7.9.2提 前 竣 工 的 奖 励 : 由 发 包 人 根 据 提 前 竣 工 天 数 , 结 合 项 目 考 勤 质 量 安 全 等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8. 材 料 与 设 备8.4材 料 与 工 程 设 备 的 保 管 与 使 用8.4.1 发 包 人 供 应 的 材 料 设 备 的 保 管 费 用 的 承 担 : /。8.6 样 品8.6.1样 品 的 报 送 与 封 存需 要 承 包 人 报 送 样 品 的 材 料 或 工 程 设 备 , 样 品 的 种 类 名 称 规 格 数 量 要 求 : 执 行 招 标 文 件 。8.8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8.8.1 承 包 人 提 供 的 施 工 设 备 和 临 时 设 施
关 于 修 建 临 时 设 施 费 用 承 担 的 约 定 : 由 承 包 人 自 行 承 担 费 用 。9. 试 验 与 检 验9.1试 验 设 备 与 试 验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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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 试 验 设 备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置 的 试 验 场 所 : 执 行 招 标 文 件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配 备 的 试 验 设 备 : 执 行 招 标 文 件 。施 工 现 场 需 要 具 备 的 其 他 试 验 条 件 : 执 行 招 标 文 件 。9.4 现 场 工 艺 试 验现 场 工 艺 试 验 的 有 关 约 定 : 按 监 理 人 指 示 。10. 变 更10.1变 更 的 范 围关 于 变 更 范 围 的 约 定 : 执 行 合 同 通 用 条 款 。
10.4 变 更 估 价10.4.1 变 更 估 价 原 则关 于 变 更 估 价 的 约 定 :变 更 导 致 结 算 工 程 量 含 1.13清 单 工 程 量 错 误 产 生 的 工 程 量 减 少 0-100%或 增 加 15%以 内 部 分 ,执 行 下 列 第 1 款 或 第 2 款 确 定 的 单 价 但 超 出 15%以 外 部 分 , 结 算 单 价 按 第 1 款 或 第 2款 对 应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单 价 投 标 让 利 幅 度 计 算 , 组 价 明 显 错 误 的 予 以 纠 正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及 类 似 项 目 单 价 的 新 增 项 目 单 价 按 照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的 编 制 原 则 重 新 组 价 投 标让 利 幅 度 上 述 投 标 让 利 幅 度 为 中 标 价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其 中 中 标 价 和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均 扣 除 暂 列 金 额 暂 估 价 及 相 应 税 金 , 结 算 价 格 最 终 以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价 为 准
1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有 相 同 项 目 的 , 按 照 相 同 项 目 单 价 认 定 2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无 相 同 项 目 , 但 有 类 似 项 目 的 , 参 照 类 似 项 目 的 单 价 认 定 。技 术 措 施 费 调 整 : 不 调 整 。组 织 措 施 费 调 整 : 不 调 整 。10.5承 包 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监 理 人 审 查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后 7天 内 审 查完 毕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现 其 中 存 在 技 术 上 的 缺 陷 , 应 通 知 承 包 人 修 改 。发 包 人 审 批 承 包 人 合 理 化 建 议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报 送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后 7天 内 审 批完 毕 。 合 理 化 建 议 经 发 包 人 批 准 的 , 监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出 变 更 指 示 , 由 此 引 起 的 合 同 价 格 调 整 按 照 第
10.4款 变 更 估 价 约 定 执 行 。 发 包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监 理 人 应 书 面 通 知 承 包 人 。承 包 人 提 出 的 合 理 化 建 议 降 低 了 合 同 价 格 或 者 提 高 了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的 奖 励 的 方 法 和 金 额 为 : 由发 包 人 根 据 合 同 价 格 降 低 额 或 工 程 经 济 效 益 提 高 承 担 , 结 合 项 目 考 勤 质 量 安 全 进 度 等 实 际 情况 综 合 考 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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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暂 估 价暂 估 价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的 明 细 详 见 暂 估 价 一 览 表 。10.7.1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第 2种 方 式 确 定 。10.7.2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对 于 不 属 于 依 法 必 须 招 标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确 认 和 批 准 采 取 询 价 或 共 同 交 易 方 式 确 定 。第 3种 方 式 : 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承 包 人 直 接 实 施 的 暂 估 价 项 目 的 约 定 : 无 。10.8 暂 列 金 额
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暂 列 金 额 使 用 的 约 定 : 暂 列 金 额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的 要 求 使 用 。11. 价 格 调 整11.1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引 起 的 调 整市 场 价 格 波 动 是 否 调 整 合 同 价 格 的 约 定 : 不 调 整 。11.2人 工 费 调 整 方 法 : 按 施 工 期 间 对 应 发 布 的 人 工 价 格 信 息 进 行 调 整 。 根 据 安 徽 省 住 建 厅 建 标 2021 46 号 文 。12. 合 同 价 格 计 量 与 支 付12.1 合 同 价 格 形 式1 单 价 合 同 。
综 合 单 价 包 含 的 风 险 范 围 : 各 种 因 素 引 起 的 不 属 于 本 合 同 调 价 范 围 的 市 场 材 料 价 格 人 工 机械 使 用 费 以 及 管 理 费 利 润 的 变 化 等 。风 险 费 用 的 计 算 方 法 : 不 考 虑风 险 范 围 以 外 合 同 价 格 的 调 整 方 法 : 结 算 价 合 同 价 工 程 变 更 造 价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工 程量 误 差 造 价 政 策 性 调 整 造 价 暂 列 金 额 1.09 合 理 工 程 索 赔 。12.2 预 付 款12.2.1 预 付 款 的 支 付预 付 款 支 付 比 例 或 金 额 : 不 考 虑 。预 付 款 支 付 期 限 : 无 。
预 付 款 扣 回 的 方 式 : 无 。12.2.2 预 付 款 担 保承 包 人 提 交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期 限 : 无 。预 付 款 担 保 的 形 式 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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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计 量12.3.1 计 量 原 则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 执 行 现 行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规 范 GB50500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据 。 12.3.2 计 量 周 期关 于 计 量 周 期 的 约 定 : 按 月 计 量 。12.3.3 单 价 合 同 的 计 量关 于 单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1 承 包 人 应 于 每 月 25 日 向 监 理 人 报 送 上 月 20 日 至 当 月 19 日 已完 成 的 工 程 量 报 告 , 并 附 具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报 表 和 有 关 资 料 。 2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告 后 7 天 内 完 成 对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的 审 核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 以 确 定 当月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监 理 人 对 工 程 量 有 异 议 的 , 有 权 要 求 承 包 人 进 行 共 同 复 核 或 抽 样 复 测 。 承 包人 应 协 助 监 理 人 进 行 复 核 或 抽 样 复 测 , 并 按 监 理 人 要 求 提 供 补 充 计 量 资 料 。 承 包 人 未 按 监 理 人 要 求参 加 复 核 或 抽 样 复 测 的 , 监 理 人 复 核 或 修 正 的 工 程 量 视 为 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3 监 理 人 未在 收 到 承 包 人 提 交 的 工 程 量 报 表 后 的 7 天 内 完 成 审 核 的 , 承 包 人 报 送 的 工 程 量 报 告 中 的 工 程 量 视 为承 包 人 实 际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 据 此 计 算 工 程 价 款 。12.3.4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关 于 总 价 合 同 计 量 的 约 定 : 不 采 用 。12.3.5 总 价 合 同 采 用 支 付 分 解 表 计 量 支 付 的 , 是 否 适 用 第 12.3.4 项 总 价 合 同 的 计 量 约 定
进 行 计 量 : 不 采 用 。12.3.6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的 计 量其 他 价 格 形 式 的 计 量 方 式 和 程 序 : 不 采 用 。12.4 工 程 进 度 款 支 付12.4.1 付 款 周 期关 于 付 款 周 期 的 约 定 : 按 月 付 款 。12.4.2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编 制关 于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编 制 的 约 定 : 执 行 发 包 人 统 一 内 容 格 式 。12.4.3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提 交
1 单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按 月 进 度 付 款 , 每 月 五 日 前 乙 方 向 甲 方 报 送 请 款资 料 。 2 总 价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不 采 用 。 3 其 他 价 格 形 式 合 同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提 交 的 约 定 : 不 采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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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 进 度 款 审 核 和 支 付 1 监 理 人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的 期 限 : 监 理 人 应 在 收 到 承 包 人 进 度 付 款 申 请 单 以 及 相 关 资 料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查 并 报 送 发 包 人 。发 包 人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 款 支 付 证 书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7天 内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进 度款 支 付 证 书 , 跟 踪 审 计 人 员 审 核 时 间 除 外 。 2 发 包 人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在 政 府 资 金 调 度 会 批 准 且 发 票 送 达 一 周 内 完 成 支 付 。发 包 人 逾 期 支 付 进 度 款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式 : 不 采 用 。支 付 方 式 : 按 月 进 度 付 款 , 当 月 完 成 进 度 计 划 的 合 格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按 70%付 进 度 款 , 竣 工 结 算完 成 审 计 且 经 审 核 或 复 核 后 付 至 结 算 总 造 价 的 98%, 剩 余 2%作 为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 工 程 缺 陷 责 任 期
两 年 , 从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满 回 访 合 格 后 一 个 月 内 付 清 。 采 用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担 保 工 程 质量 保 险 等 其 他 保 证 方 式 的 , 发 包 人 不 再 预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 。 3 承 包 人 必 须 与 指 定 银 行 签 订 委 托 支 付 协 议 。 总 承 包 企 业 专 业 承 包 企 业 应 及 时 确 认 劳 务分 包 企 业 按 月 提 供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详 单 。 保 证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前 严 格 按 照 滁 州 市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工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滁 人 社 发 2018 215 号 文 件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完 善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工 资 保证 金 和 农 民 工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户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要 求 办 理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用 账 户 手 续 。开 户 名 称 : 开 户 行 : 账 号 :
4 本 项 目 工 程 款 由 滁 州 市 城 市 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 发 票 付 款 单 位 名 称 为 滁 州 市 城 市投 资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12.4.6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2 总 价 合 同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不 采 用 。3 单 价 合 同 的 总 价 项 目 支 付 分 解 表 的 编 制 与 审 批 : 执 行 发 包 人 统 一 内 容 格 式 。13. 验 收 和 工 程 试 车13.1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13.1.2 监 理 人 不 能 按 时 进 行 验 收 时 , 应 提 前 3 小 时 提 交 书 面 延 期 要 求 。关 于 延 期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 6 小 时 。
13.2 竣 工 验 收13.2.2 竣 工 验 收 程 序关 于 竣 工 验 收 程 序 的 约 定 : 严 格 按 照 市 重 点 处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要 求 和 重 点 工 程 进 度 管 理 办法 执 行 从 工 程 完 工 到 竣 工 验 收 原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30 天 , 特 殊 情 况 经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的 可 以 延 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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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 体 工 程 完 工 后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作 为 竣 工 日 期 。发 包 人 不 按 照 本 项 约 定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颁 发 工 程 接 收 证 书 的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不 考 虑 。13.2.5 移 交 接 收 全 部 与 部 分 工 程承 包 人 向 发 包 人 移 交 工 程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应 当 无 条 件 配 合 发 包 人 在 30 日 内 将 工 程 移 交 给 管 养单 位 。发 包 人 未 按 本 合 同 约 定 接 收 全 部 或 部 分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不 考 虑 。承 包 人 未 按 时 移 交 工 程 的 ,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为 :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 未 按 合 同 期 限 按 时 移 交 的 ,暂 停 工 程 款 支 付 , 发 包 人 可 动 用 质 保 金 , 用 于 工 程 质 量 整 改 , 同 时 限 制 承 包 人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滁 州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 项 目 投 标 。
13.3 工 程 试 车13.3.1 试 车 程 序工 程 试 车 内 容 : 工 程 需 要 试 车 的 , 试 车 内 容 应 与 承 包 人 承 包 范 围 相 一 致 ,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承 担 。 1 单 机 无 负 荷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2 无 负 荷 联 动 试 车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13.3.3 投 料 试 车关 于 投 料 试 车 相 关 事 项 的 约 定 : 如 需 进 行 投 料 试 车 的 , 发 包 人 应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组 织 投 料 试车 。 发 包 人 要 求 在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进 行 或 需 要 承 包 人 配 合 时 , 应 征 得 承 包 人 同 意 。 投 料 试 车 合 格 的 ,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投 料 试 车 不 合 格 的 , 承 包 人 应 按 照 发 包 人 要 求 进 行 整 改 , 由此 产 生 的 整 改 费 用 由 承 包 人 承 担 非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投 料 试 车 不 合 格 的 , 如 发 包 人 要 求 承 包 人 进行 整 改 的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发 包 人 承 担 。13.6 竣 工 退 场13.6.1 竣 工 退 场承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退 场 的 期 限 : 工 程 竣 工 合 格 后 , 7天 内 退 场 。14. 竣 工 结 算14.1 竣 工 付 款 申 请承 包 人 提 交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承 包 人 须 于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60日 内 完 成 竣 工 结 算 报 告 和 完
整 结 算 资 料 上 报 , 特 殊 情 况 , 经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的 可 以 延 长 。 凡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 未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上报 竣 工 结 算 的 , 处 罚 10000 元 /月 的 违 约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 项 目 单 位 有 权 按 已 有 资 料 或 按 已 付 款 报 相关 部 门 办 理 结 算 。竣 工 结 算 申 请 单 应 包 括 的 内 容 : 执 行 发 包 人 统 一 内 容 格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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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竣 工 结 算 审 核发 包 人 审 批 竣 工 付 款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相 关 部 门 审 核 通 过 后 7 天 内 完 成 审 批 并 签 发 结 算 款 支 付 证书 。 发 包 人 完 成 竣 工 付 款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在 政 府 资 金 调 度 会 批 准 且 发 票 送 达 一 周 内 完 成 支 付 。关 于 竣 工 付 款 证 书 异 议 部 分 复 核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 按 照 第 20条 争 议 解 决 约 定 处 理 。工 程 造 价 审 减 率 超 过 3%时 , 将 对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处 罚 , 处 罚 金 额 为 审 减 率 超 出 3%以 上 的 报 送 金 额的 6%, 由 综 合 计 划 科 在 定 案 时 明 确 处 罚 金 额 报 工 程 监 管 科 落 实 处 罚 。14.4 最 终 结 清14.4.1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份 数 : 4 份 。承 包 人 提 交 最 终 结 算 申 请 单 的 期 限 :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经 复 查 合 格 后 7 天 内 。14.4.2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和 支 付 1 发 包 人 完 成 最 终 结 清 申 请 单 的 审 批 并 颁 发 最 终 结 清 证 书 的 期 限 :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经 复 查 合格 后 14 天 内 。 2 发 包 人 完 成 支 付 的 期 限 : 发 包 人 在 政 府 资 金 调 度 会 批 准 且 发 票 送 达 一 周 内 完 成 支 付 。15. 缺 陷 责 任 期 与 保 修15.2缺 陷 责 任 期缺 陷 责 任 期 的 具 体 期 限 : 详 见 付 款 方 式 。
15.3 质 量 保 证 金关 于 是 否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约 定 : 是 。在 工 程 项 目 竣 工 前 , 承 包 人 按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3.7条 提 供 履 约 担 保 的 , 发 包 人 不 得 同 时 预 留 工程 质 量 保 证 金 。15.3.1 承 包 人 提 供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方 式质 量 保 证 金 采 用 以 下 第 任 意 一 种 方 式 : 1 质 量 保 证 金 保 函 , 保 证 金 额 为 : 工 程 结 算 总 造 价 的 2% 2 工 程 结 算 总 造 价 的 2% 的 工 程 款 3 其 他 方 式 : 可 在 付 工 程 款 时 直 接 扣 留 或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担 保 工 程 质 量 保 险 等 方 式 缴 纳 。
15.3.2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质 量 保 证 金 的 扣 留 采 取 以 下 第 种 方 式 : 1 在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逐 次 扣 留 , 在 此 情 形 下 ,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计 算 基 数 不 包 括 预 付 款 的 支 付 扣 回 以 及 价 格 调 整 的 金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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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一 次 性 扣 留 质 量 保 证 金 3 其 他 扣 留 方 式 : 不 采 用 。关 于 质 量 保 证 金 的 补 充 约 定 : 承 包 人 在 缺 陷 责 任 期 内 未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的 , 缺 陷 责 任 期 满 经 复 查不 合 格 的 , 质 量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质 量 缺 陷 较 多 , 多 次 催 促 整 改 不 到 位 , 处 理 不 及 时 的 , 发 包 人 可动 用 质 保 金 , 用 于 工 程 质 量 整 改 , 同 时 限 制 承 包 人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 项 目投 标 。15.4保 修15.4.1 保 修 责 任工 程 保 修 期 为 : 执 行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规 定 , 如 与 国 家 最 新 相 关 标 准 冲 突 的
按 标 准 较 高 的 执 行 。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并 到 达 工 程 现 场 的 合 理 时 间 : 自 承 包 人 收 到 保 修 通 知 起 24小 时 内 到 达工 程 现 场 。16. 违 约16.1 发 包 人 违 约16.1.1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发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无 。16.1.2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发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1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在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前 7天 内 下 达 开 工 通 知 的 违 约 责 任 : 对 工 期 造 成 影 响的 可 顺 延 工 期 。 2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未 能 按 合 同 约 定 支 付 合 同 价 款 的 违 约 责 任 : 可 按 照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发 布 的 同期 同 类 贷 款 基 准 利 率 支 付 违 约 金 。 3 发 包 人 违 反 第 10.1款 变 更 的 范 围 第 2 项 约 定 , 自 行 实 施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或 转 由 他 人实 施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可 追 加 与 被 取 消 的 工 作 造 价 相 当 的 额 外 工 作 做 为 补 偿 。 4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的 规 格 数 量 或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 或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交 货 日 期 延 误 或 交 货 地 点 变 更 等 情 况 的 违 约 责 任 : 发 包 人 可 补 足 或 更 换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对 工 期造 成 延 误 的 可 以 顺 延 增 加 承 包 人 成 本 的 可 予 以 补 偿 。
5 因 发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造 成 暂 停 施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可 顺 延 工 期 。 6 发 包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没 有 在 约 定 期 限 内 发 出 复 工 指 示 , 导 致 承 包 人 无 法 复 工 的 违 约 责 任 : 对工 期 造 成 影 响 的 可 顺 延 工 期 。 7 其 他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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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3 因 发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承 包 人 按 16.1.1项 发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 约 定 暂 停 施 工 满 28 天 后 发 包 人 仍 不 纠 正 其 违 约 行为 并 致 使 合 同 目 的 不 能 实 现 的 , 承 包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16.2 承 包 人 违 约16.2.1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情 形承 包 人 违 约 的 其 他 情 形 : 执 行 补 充 条 款 。16.2.2 承 包 人 违 约 的 责 任承 包 人 违 约 责 任 的 承 担 方 式 和 计 算 方 法 : 执 行 补 充 条 款 。16.2.3 因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关 于 承 包 人 违 约 解 除 合 同 的 特 别 约 定 : 执 行 补 充 条 款 。发 包 人 继 续 使 用 承 包 人 在 施 工 现 场 的 材 料 设 备 临 时 工 程 承 包 人 文 件 和 由 承 包 人 或 以 其 名义 编 制 的 其 他 文 件 的 费 用 承 担 方 式 : 发 包 人 不 承 担 费 用 。17. 不 可 抗 力17.1 不 可 抗 力 的 确 认除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之 外 , 视 为 不 可 抗 力 的 其 他 情 形 : 无 。17.4 因 不 可 抗 力 解 除 合 同合 同 解 除 后 , 发 包 人 应 在 政 府 资 金 调 度 会 批 准 且 发 票 送 达 一 周 内 完 成 款 项 的 支 付 。18. 保 险
18.1 工 程 保 险关 于 工 程 保 险 的 特 别 约 定 : 无 。18.3 其 他 保 险关 于 其 他 保 险 的 约 定 : 承 包 人 须 为 其 施 工 现 场 的 全 部 人 员 办 理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并 支 付 保 险 费 , 包括 其 员 工 及 为 履 行 合 同 聘 请 的 第 三 方 的 人 员 。承 包 人 是 否 应 为 其 施 工 设 备 等 办 理 财 产 保 险 : 执 行 通 用 条 款 。18.7 通 知 义 务关 于 变 更 保 险 合 同 时 的 通 知 义 务 的 约 定 : 发 包 人 变 更 除 工 伤 保 险 之 外 的 保 险 合 同 时 , 应 事 先 征得 承 包 人 同 意 , 并 通 知 监 理 人 承 包 人 变 更 除 工 伤 保 险 之 外 的 保 险 合 同 时 , 应 事 先 征 得 发 包 人 同 意 ,
并 通 知 监 理 人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 投 保 人 应 按 照 保 险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和 期 限 及 时 向 保 险 人 报 告 。 发 包 人 和 承 包人 应 当 在 知 道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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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争 议 解 决20.3 争 议 评 审合 同 当 事 人 是 否 同 意 将 工 程 争 议 提 交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决 定 : 不 同 意 。20.3.1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确 定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确 定 : 无 。选 定 争 议 评 审 员 的 期 限 : 无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成 员 的 报 酬 承 担 方 式 : 无 。其 他 事 项 的 约 定 : 无 。20.3.2 争 议 评 审 小 组 的 决 定
合 同 当 事 人 关 于 本 项 的 约 定 : 无 。20.4仲 裁 或 诉 讼因 合 同 及 合 同 有 关 事 项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下 列 第 1 种 方 式 解 决 : 1 向 滁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申 请 仲 裁 2 向 /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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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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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关 于 加 强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的 通 知机 关 各 科 室 处 属 各 单 位 :为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规 范 重 点 工 程 变 更 程 序 ,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 合 理 控 制 工 程 投 资 , 顺 利 推 进 工 程建 设 , 根 据 研 究 重 点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工 作 和 主 任 办 公 会 要 求 , 结 合 我 处 工 作 实 际 , 现 通 知 如 下 :一 变 更 原 则工 程 变 更 应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 满 足 工 程 质 量 使 用 功 能 和 环 境 保 护 需
要 , 坚 持 高 度 负 责 的 精 神 和 科 学 严 谨 的 态 度 , 以 有 利 工 程 推 进 , 节 约 投 资 , 保 证 工 程 质 量 与 进 度 ,兼 顾 建 设 各 方 利 益 等 为 基 本 原 则 , 对 于 纠 错 变 更 , 要 从 重 处 罚 责 任 主 体 , 对 于 技 术 进 步 变 更 和 节 约投 资 变 更 , 要 积 极 鼓 励 支 持 。二 变 更 范 围勘 察 不 到 位 引 起 的 变 更 设 计 不 合 理 引 起 的 变 更 因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的 变 更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漏 项造 成 的 变 更 自 然 灾 害 应 急 抢 险 救 灾 或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等 。三 变 更 程 序 一 工 程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变 更 , 一 般 由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 填 报 变 更 申 报 表 , 明 确 变 更 原 因
变 更 方 案 和 变 更 估 算 价 等 。 二 监 理 单 位 在 1-2日 内 组 织 业 主 设 计 施 工 清 单 编 制 跟 踪 审 计 等 单 位 共 同 审 核 变 更的 必 要 性 科 学 性 和 可 行 性 以 及 对 工 期 的 影 响 , 跟 审 单 位 1-2日 内 审 核 变 更 造 价 的 合 理 性 , 各 方 审核 完 成 后 共 同 签 署 审 核 意 见 。1 勘 察 设 计 原 因 引 起 的 变 更 , 工 程 技 术 科 收 到 变 更 申 请 后 2 日 内 完 成 初 审 意 见 , 根 据 变 更 内 容3-15日 组 织 设 计 等 单 位 论 证 并 完 善 补 勘 和 施 工 图 , 根 据 项 目 需 要 , 设 计 单 位 提 交 施 工 图 后 1-7日 内完 成 方 案 论 证 并 移 交 工 程 建 设 科 , 工 程 建 设 科 项 目 组 7日 内 履 行 变 更 手 续 。2 清 单 错 漏 项 造 成 的 变 更 , 清 单 编 制 单 位 1-3 日 内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漏 项 的 复 核 , 综 合 计 划 科
收 到 变 更 申 请 后 2日 内 明 确 完 成 初 审 意 见 , 2-5日 内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 工 程 建 设 科 项 目 组 7 日 内 履行 变 更 手 续 。3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的 变 更 , 工 程 技 术 科 2-7日 内 组 织 设 计 等 单 位 进 行 论 证 , 论 证 通 过 后 2-15 日内 完 成 施 工 图 修 改 。 综 合 计 划 科 2-7 日 内 完 成 造 价 审 核 , 工 程 建 设 科 项 目 组 7 日 内 履 行 变 更 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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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 四 工 程 变 更 额 度 审 批 权 限 一 单 项 变 更 估 算 净 增 加 额 5 万 元 不 含 以 下 的 , 项 目 组 1-3日 内 完 成 相 关 科 室 变 更 申 报表 的 会 签 , 报 项 目 分 管 领 同 意 后 实 施 。 二 单 项 变 更 估 算 净 增 加 额 5 万 元 含 以 上 至 30万 元 不 含 以 下 的 , 工 程 建 设 科 报 项 目分 管 领 导 和 主 要 领 导 同 意 后 作 为 主 任 办 公 会 议 题 , 研 究 同 意 后 实 施 。 三 单 项 变 更 估 算 净 增 加 额 30 万 元 含 以 上 至 100万 元 不 含 以 下 的 , 工 程 建 设 科 按 程序 报 主 任 办 公 会 , 经 主 任 办 公 会 研 究 同 意 后 , 由 项 目 分 管 领 导 组 织 召 开 工 程 变 更 联 席 会 议 , 研 究 同
意 后 实 施 。以 上 变 更 实 施 完 成 后 , 完 成 四 方 计 量 及 经 济 签 证 由 工 程 建 设 科 报 项 目 分 管 领 导 审 签 变 更 申 报 表 。 四 单 项 变 更 估 算 净 增 加 额 100万 元 含 以 上 的 , 按 研 究 重 点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工 作 执 行 。五 严 格 落 实 先 审 查 后 变 更 , 先 变 更 后 施 工 的 要 求 , 严 禁 将 变 更 内 容 进 行 拆 分 申 报 ,严 禁 未 经 审 批 同 意 即 变 更 施 工 , 未 按 规 定 程 序 进 行 变 更 的 项 目 一 律 不 予 认 可 , 研 究 未 同 意 变 更 的 项目 , 不 得 以 其 他 理 由 再 次 提 出 。六 我 处 承 建 或 代 建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变 更 执 行 本 通 知 , 本 通 知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以 前 文 件 与本 通 知 不 一 致 的 , 以 本 通 知 为 准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21年 12月 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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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关 于 全 面 启 动 第 三 方 检 测 工 作 的 通 知机 关 各 科 室 :根 据 我 处 第 三 方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滁 重 2018 60号 , 2018年 10月 经 公 开 招 标 建 立 了 2018-2019年 第 三 方 检 测 库 ,包 含 房 建 市 政 道 桥 水 利 消 防 五 个 专 业 十 一 家 检 测 机 构 。 目 前 已 具 备 实 施 条件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检 测 内 容对 2019 年 我 处 续 建 和 新 建 项 目 原 材 料 设 备 半 成 品 随 机 抽 样 检 测 。 检 测 方 案 由 工 程 所 在 科 室会 同 技 术 科 监 管 科 和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研 究 确 定 , 报 项 目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二 相 关 要 求 一 检 测 项 目 及 频 率 : 击 实 试 验 石 灰 水 泥 含 量 标 准 滴 定 曲 线 等 基 础 性 试 验 100%全 覆 盖 水泥 钢 筋 砂 石 等 原 材 料 , 压 实 度 含 灰 量 无 侧 限 抗 压 强 度 混 凝 土 砂 浆 强 度 路 基 弯 沉 等 现 场施 工 试 验 按 照 项 目 总 体 检 测 30%左 右 频 率 进 行 抽 检 竣 工 验 收 前 路 面 压 实 度 弯 沉 平 整 度 取 芯 主 要 绿 化 苗 木 规 格 等 检 测 100%全 覆 盖 。 二 第 三 方 检 测 具 体 项 目 由 工 程 建 设 科 室 安 排 , 同 条 件 养 护 试 块 不 得 委 托 预 拌 混 凝 土 砂 浆生 产 企 业 代 做 代 养 代 送 钢 筋 砌 体 等 材 料 抽 样 检 验 应 从 工 程 实 体 中 取 样 原 材 料 验 证 试 验 应从 现 场 随 机 抽 检 , 第 三 方 检 测 报 告 及 不 合 格 事 项 处 理 资 料 由 项 目 组 单 独 装 订 归 入 工 程 质 保 资 料 , 存档 备 查 。 三 飞 行 检 测 由 监 管 科 委 托 , 可 从 第 三 方 检 测 库 中 直 接 指 定 检 测 机 构 , 第 三 方 检 测 报 告 及 不合 格 事 项 处 理 资 料 由 监 管 科 单 独 装 订 归 入 工 程 质 保 资 料 , 存 档 备 查 。
四 监 理 单 位 应 按 规 定 对 制 样 养 护 取 样 封 样 送 样 等 现 场 检 测 的 真 实 性 进 行 见 证 , 配合 对 检 测 结 论 不 合 格 进 行 处 理 。 五 检 测 机 构 不 得 擅 自 调 整 检 测 项 目 增 减 检 测 频 率 降 低 检 测 标 准 未 按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进 行 检 测 , 未 按 规 定 上 报 检 测 结 果 , 瞒 报 质 量 问 题 缺 陷 , 与 施 工 单 位 串 通 , 伪 造 检 测 数 据 , 出具 虚 假 检 测 报 告 的 , 一 经 发 现 , 扣 除 全 部 检 测 费 用 , 并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和 合 同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违 法 违约 责 任 。三 罚 则 一 施 工 自 检 合 格 但 第 三 方 检 测 或 飞 行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检 测 费 用 。 二 第 三 方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整 改 返 工 修 理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 处 以 1-3万 元的 罚 款 责 令 监 理 单 位 改 正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 处 以 1-3万 元 的 罚 款 。 三 飞 行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整 改 返 工 修 理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 处 以 2-20 万 元
的 罚 款 责 令 监 理 单 位 改 正 并 视 情 节 轻 重 , 处 以 3-10 万 元 的 罚 款 。 2019年 5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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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四 第 三 方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修 订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强 化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 规 范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行 为 , 依 据 工 程 施 工 和 验 收 标 准 , 修 订 关 于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 第 三 方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所 指 建 设 工 程 第 三 方 检 测 以 下 简 称 第 三 方 检 测 , 系 指 受 市 重 点 处 委 托 的 工 程质 量 检 测 机 构 以 下 简 称 检 测 机 构 , 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工 程 建 设 强 制 性 标 准 , 对 建 设 工程 实 体 以 及 用 于 建 设 工 程 的 原 材 料 构 配 件 中 间 产 品 设 备 的 质 量 安 全 使 用 功 能 等 进 行 的 见 证抽 样 检 测 现 场 见 证 检 测 。
第 三 条 第 三 方 检 测 活 动 应 遵 循 科 学 公 正 准 确 及 时 的 原 则 , 按 照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监 理 单位 见 证 施 工 单 位 取 样 检 测 机 构 试 验 检 测 的 方 式 开 展 检 测 活 动 , 各 责 任 单 位 须 建 立 检 测 台 账 ,健 全 检 测 档 案 。第 二 章 检 测 机 构 和 检 测 费 用 的 确 定第 四 条 市 重 点 处 通 过 公 开 招 标 确 定 具 有 相 应 质 量 检 测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 建 立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备选 库 , 由 计 划 科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定 具 体 项 目 第 三 方 检 测 单 位 , 已 被 委 托 在 项 目 中 承 担 自 检 平 行检 测 等 影 响 第 三 方 检 测 公 正 性 的 检 测 机 构 , 需 主 动 回 避 。第 五 条 市 重 点 处 有 权 在 备 选 库 中 择 优 选 择 项 目 检 测 机 构 , 对 检 测 机 构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试 验 室 实 地考 察 , 并 现 场 进 行 试 验 操 作 考 核 。第 六 条 检 测 费 用 由 市 财 政 资 金 或 专 项 资 金 保 障 。 检 测 服 务 费 以 市 重 点 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收 费 清单 为 基 准 , 若 本 项 目 检 测 内 容 在 市 重 点 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收 费 清 单 上 没 有 涉 及 到 , 则 以 皖 价 服
2013 137 号 文 件 安 徽 省 物 价 局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重 新 公 布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的通 知 皖 价 服 函 201329 号 安 徽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重 新 核 定 交 通 建 设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的 函 皖 价 服 201328号 省 物 价 局 关 于 降 低 建 筑 消 防 设 施 检 测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为 补 充 基 准 , 标 准 已 下浮 的 不 再 下 浮 以 上 收 费 标 准 中 均 未 涉 及 到 的 其 他 检 测 项 目 , 实 行 市 场 调 节 价 , 委 托 双 方 协 商 定 价 。第 三 章 工 作 职 责第 七 条 市 重 点 处 与 检 测 机 构 签 订 质 量 检 测 服 务 协 议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及 服 务 协 议 , 向 检 测 机 构 提供 相 关 的 工 程 资 料 , 负 责 检 测 工 作 计 量 检 测 费 用 拨 付 和 审 计 决 算 等 , 并 对 质 量 检 测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考 核 检 测 机 构 履 约 情 况 。第 八 条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不 影 响 第 三 方 检 测 前 , 书 面 向 监 理 单 位 提 请 报 验 报 检 , 按 规 定 取 样 制 样 ,取 样 数 量 和 方 法 符 合 相 应 规 范 标 准 和 设 计 要 求 , 送 检 的 样 品 要 代 表 母 体 按 规 定 在 现 场 设 置 养 护室 , 样 品 的 留 置 养 护 符 合 相 应 规 范 标 准 的 规 定 , 不 得 委 托 预 拌 混 凝 土 生 产 企 业 代 做 代 养 代
送 混 凝 土 试 件 钢 筋 砌 体 等 材 料 应 从 用 于 工 程 实 体 中 抽 样 检 验 。 对 样 品 的 真 实 性 符 合 性 负 责 。第 九 条 监 理 单 位 依 据 相 关 规 定 核 审 检 测 单 位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实 施 方 案 协 调 第 三 方 检 测 过 程中 的 各 项 工 作 对 取 样 送 样 及 现 场 检 测 时 实 施 见 证 见 证 施 工 单 位 在 取 样 制 样 养 护 送 检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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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中 真 实 性 对 检 测 结 论 不 合 格 的 按 规 定 进 行 处 置 。第 十 条 检 测 机 构 应 在 项 目 所 在 地 建 立 并 维 持 与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检 测 机 构 , 及 时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 通过 技 术 手 段 全 程 留 痕 , 杜 绝 伪 造 检 测 数 据 , 按 规 定 要 求 留 置 检 测 试 样 。 监 督 指 导 施 工 单 位 取 样 工 作 ,遵 守 市 重 点 处 相 关 工 程 管 理 制 度 , 按 要 求 参 加 工 程 调 度 会 和 验 收 等 , 配 合 市 重 点 处 开 展 相 关 检 查 活动 。 第 四 章 相 关 要 求第 十 一 条 工 程 开 工 前 , 工 程 科 室 向 检 测 机 构 提 供 必 要 的 设 计 施 工 勘 探 等 资 料 , 检 测 机 构 结合 具 体 项 目 特 点 5 日 内 编 制 第 三 方 检 测 实 施 方 案 及 预 算 报 审 , 并 按 审 批 后 的 方 案 和 预 算 进 行 检测 ,方 案 需 包 括 工 序 验 收 竣 工 验 收 等 必 要 抽 检 内 容 。 超 出 检 测 资 质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检 测 项 目 , 可 委 托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检 测 机 构 承 担 特 殊 项 目 检 测 内 容 和 比 例 超 出 上 述 规 定 的 , 须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费用 按 合 同 核 算 。
第 十 二 条 第 三 方 检 测 实 施 方 案 由 工 程 科 室 组 织 参 建 单 位 处 相 关 科 室 审 核 , 形 成 书 面 意 见 ,两 日 内 完 成 审 核 并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检 测 机 构 负 责 对 参 建 各 方 进 行 第 三 方 检 测 交 底 。第 十 三 条 项 目 业 主 代 表 总 监 指 定 取 样 位 置 , 检 测 机 构 监 督 指 导 现 场 取 样 工 作 , 见 证 取 样 送检 工 作 由 见 证 人 员 与 取 样 人 员 负 责 。 对 需 要 封 样 的 样 品 , 由 监 理 单 位 在 现 场 封 样 并 保 管 。 不 符 合 见证 取 样 要 求 的 , 不 得 进 行 检 测 。 因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而 影 响 随 机 抽 样 的 , 应 在 检 测 报 告 中 作 详 细 说 明 。第 十 四 条 检 测 机 构 须 配 备 不 少 于 一 名 具 备 职 业 资 格 的 项 目 检 测 负 责 人 跟 踪 施 工 进 度 , 按 照 检 测方 案 及 时 开 展 检 测 。 需 现 场 见 证 取 样 检 测 的 , 应 两 小 时 内 且 不 应 超 过 取 样 检 测 有 效 时 间 抵 达 现 场 组织 检 测 。 检 测 结 束 两 小 时 内 反 馈 检 测 结 果 , 两 日 内 提 供 检 测 报 告 一 式 六 份 , 对 检 测 结 果 负 责 。第 十 五 条 当 检 测 发 现 不 合 格 数 据 和 结 果 时 , 检 测 机 构 须 于 一 小 时 内 报 可 以 通 过 微 信 或 电 话 ,后 补 齐 纸 质 资 料 工 程 科 工 程 监 管 科 , 附 详 细 检 测 数 据 分 析 内 容 , 同 时 提 请 迅 速 补 样 复 检 。 经 复检 仍 不 合 格 的 , 由 工 程 科 室 会 同 相 关 科 室 参 建 单 位 制 定 处 理 方 案 。 施 工 单 位 负 责 按 方 案 限 期 整 改 ,
经 第 三 方 检 测 合 格 后 重 新 提 请 报 验 报 审 , 监 理 业 主 代 表 审 核 作 为 请 款 依 据 。 整 改 期 间 造 成 的 经 济损 失 和 工 期 延 误 等 违 约 责 任 由 施 工 单 位 承 担 。 工 程 监 管 科 跟 踪 不 合 格 事 项 处 理 。第 十 六 条 不 合 格 处 理 过 程 结 果 由 监 理 单 位 形 成 书 面 材 料 及 时 报 工 程 科 室 工 程 监 管 科 。 对 检测 不 合 格 的 检 测 费 用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收 集 汇 总 报 工 程 科 室 , 费 用 由 施 工 单 位 于 工 程 竣 工 后 十 日 内 支付 。 检 测 机 构 应 单 独 建 立 不 合 格 检 测 台 账 。 委 托 单 原 始 记 录 检 测 报 告 应 按 年 度 统 一 编 号 , 不 得随 意 抽 撤 涂 改 。第 十 七 条 检 测 机 构 每 月 底 将 检 测 工 作 以 月 报 形 式 汇 总 , 包 括 检 测 概 况 检 测 成 果 异 常 数 据 闭合 等 。 在 下 月 五 日 前 将 检 测 月 报 , 附 检 测 项 目 汇 总 表 检 测 报 告 清 单 目 录 不 合 格 检 测 项 目 表 等 送总 监 审 核 后 , 报 工 程 科 工 程 监 管 科 。 在 项 目 竣 工 后 五 日 内 , 报 送 第 三 方 检 测 工 作 总 结 至 工 程 科 室 。第 十 八 条 在 合 同 执 行 期 内 和 合 同 终 止 后 , 未 经 工 程 科 室 书 面 同 意 , 不 得 泄 露 与 所 检 工 程 有 关 的信 息 。
第 五 章 处 罚第 十 九 条 施 工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取 样 的 , 支 付 违 约 金 5000-10000 元 /次 中 途 擅 自 变 更 取 样 人 员 的 ,要 求 支 付 违 约 金 2000 元 /人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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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要 求 履 行 见 证 职 责 的 , 支 付 违 约 金 5000元 /次 : 中 途 擅 自 变 更 见 证 人 员 的 ,要 求 支 付 违 约 金 2000 元 /人 次 。第 二 十 条 施 工 单 位 自 检 合 格 , 第 三 方 检 测 或 飞 行 检 测 不 合 格 的 , 责 令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 并 视 情 节 ,给 予 施 工 单 位 2000-50000 元 /次 违 约 处 罚 对 监 理 单 位 视 情 节 , 给 予 2000-20000 元 /次 违 约 处 罚 。 合 同 相 应 处 罚 条 款 第 二 十 一 条 检 测 机 构 应 保 证 人 员 的 稳 定 , 中 途 更 换 该 项 目 检 测 负 责 人 主 要 检 测 人 员 , 应 书 面申 请 经 业 主 方 同 意 , 擅 自 变 更 处 罚 2000-5000元 /人 次 违 约 金 , 发 现 检 测 单 位 使 用 不 符 合 条 件 检 测 人员 三 次 以 上 含 三 次 的 , 没 收 履 约 保 证 金 , 市 重 点 处 有 权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第 二 十 二 条 检 测 机 构 未 按 合 同 及 时 开 展 检 测 不 及 时 上 报 检 测 报 告 检 测 月 报 项 目 检 测 工 作总 结 的 , 给 予 检 测 机 构 2000 元 /次 违 约 违 约 未 按 规 定 上 报 检 测 结 论 不 合 格 事 项 的 , 给 予 5000元 /次 违 约 处 罚 。
第 二 十 三 条 检 测 报 告 中 没 有 明 确 结 论 , 取 样 位 置 标 注 不 清 信 息 填 写 不 全 或 因 检 测 人 员 和 设 备等 原 因 造 成 检 测 成 果 错 误 或 存 在 瑕 疵 的 , 给 予 1000元 /次 违 约 处 罚 。第 二 十 四 条 检 测 机 构 未 经 检 测 出 具 检 测 报 告 的 更 改 检 测 报 告 中 数 据 结 论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与 监 理 单 位 施 工 单 位 相 互 串 通 在 取 样 制 样 养 护 送 检 和 试 验 过 程 中 弄 虚 作 假 , 出 具 虚 假 检 测报 告 的 , 扣 除 该 项 目 全 部 检 测 费 用 , 履 约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支 付 违 约 金 3 万 元 /次 给 他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市 重 点 处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提 请 市 住 建 局 和 市公 管 局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 对 失 信 行 为 进 行 联 合 惩 戒 。 三 年 内 限 制 参 与 市 重 点 处 项 目 投 标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滁 重 2018 60 号 关 于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第 三 方 检 测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废 止 。附 件 : 市 重 点 处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收 费 清 单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20年 8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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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五 市 重 点 处 工 程 款 申 报 审 核 管 理 办 法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我 处 对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建 设 资 金 支 付 审 核 工 作 , 规 范 请 款 内 部 流 程 , 明 确 相关 科 室 及 人 员 职 责 , 实 现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的 安 全 性 及 时 性 准 确 性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着 职 责 分 明 集 体 研 究 民 主 决 策 公 开 透 明 的 原 则 , 积 极 贯 彻 落 实 三 重 一 大 制 度 , 确 定 工 程 款 审 核 方 案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处 负 责 建 设 的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工 程 款 材 料 设 备 款 配 套 工 程 款 前 期 费用 中 介 服 务 费 质 量 保 证 金 履 约 保 证 金 等 所 有 相 关 建 设 资 金 的 申 请 支 付 。
第 四 条 工 程 款 申 报 审 核 流 程 : 业 主 代 表 或 请 款 事 项 具 体 经 办 人 , 受 理 符 合 请 款 条 件 的 请 款 资 料并 填 写 初 审 意 见 项 目 组 代 表 签 字 科 室 负 责 人 复 核 财 务 科 核 对 合 同 价 款 应 付 款 已 付 款 本 次 请 款 金 额 , 并 将 资 金 需 求 汇 总 表 报 各 科 室 分 管 领 导 审 签 , 处 分 管 资 金 调 度 领 导 会 同 财 务 科 工程 管 理 相 关 科 室 提 出 工 程 款 审 核 初 步 方 案 , 并 报 党 组 会 研 究 确 定 财 务 科 根 据 党 组 会 审 定 结 果 ,完 善请 款 资 料 签 批 等 手 续 后 , 向 市 规 建 管 办 报 送 资 金 需 求 汇 总 表 和 请 款 资 料 市 财 政 局 提 请 召 开 资 金 调度 会 处 财 务 科 报 送 请 款 资 料 至 市 城 投 公 司 审 核 并 付 款 。第 五 条 用 款 单 位 职 责 及 要 求 :1.用 款 单 位 于 每 月 5 日 前 将 上 月 请 款 资 料 上 报 工 程 管 理 相 关 科 室 审 核 并 签 署 意 见 后 报 送 处 财 务科 , 逾 期 上 报 的 原 则 上 不 予 请 款 。
2.用 款 单 位 应 提 供 完 整 的 请 款 资 料 , 主 要 包 括 请 款 单 封 面 支 付 申 请 需 加 盖 公 司 公 章 支付 证 书 需 监 理 公 司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项 目 总 监 资 格 章 四 方 签 证 的 中 期 计 量 计 价 表 需 施 工 单 位 监 理 单 位 及 跟 审 单 位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及 相 关 资 格 用 章 审 计 报 告 合 同 中 标 通 知 书 施 工 许 可 证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 件 商 务 标 招 投 标 文 件 等 。第 六 条 工 程 管 理 相 关 科 室 职 责 及 要 求 :1.工 程 管 理 科 负 责 申 报 审 核 以 下 请 款 资 料 : 道 路 桥 梁 房 建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绿 化 等 项 目 建设 安 装 和 提 供 工 程 施 工 服 务 的 合 同 款 招 标 文 件 清 单 内 工 程 进 度 计 价 款 已 审 批 变 更 增 加 投 资 款 设 备 采 购 安 装 款 监 理 费 相 关 工 程 土 地 征 收 款 甲 供 材 料 款 , 如 路 侧 面 石 路 灯 电 缆 控制 柜 PE管 材 等 资 料 的 审 核 。
2.计 划 科 负 责 招 标 代 理 清 单 控 制 价 编 制 审 计 可 研 环 评 等 工 程 前 期 费 用 相 关 请 款 资 料 申报 审 核 工 作 。3.技 术 科 负 责 设 计 勘 察 测 量 图 审 检 测 水 土 保 持 林 地 用 地 等 费 用 请 款 资 料 申 报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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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工 作 。4.各 相 关 工 程 管 理 科 室 负 责 人 业 主 代 表 在 收 到 请 款 资 料 后 按 照 经 批 准 的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与 中标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照 核 实 的 工 程 形 象 进 度 等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初 审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请 款材 料 在 请 款 单 封 面 提 出 初 审 意 见 并 签 名 。5.请 款 材 料 审 核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请 款 资 料 是 否 完 整 计 量 计 价 与 实 际 是 否 相 符 是 否 按 合 同 约定 的 进 度 比 例 付 款 变 更 部 分 是 否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等 。 对 不 符 合 要 求 或 资 料 不 全 的 请 款 资 料 予 以 退 回 。第 七 条 财 务 科 职 责 及 要 求 :1.对 工 程 管 理 相 关 科 室 初 审 的 请 款 资 料 进 行 复 核 , 内 容 包 括 : 按 合 同 是 否 达 到 工 程 款 支 付 条 件 ,合 同 价 款 应 付 款 已 付 款 是 否 准 确 以 及 工 程 管 理 相 关 科 室 负 责 人 和 业 主 代 表 是 否 签 字 等 。 审 核 发
现 需 补 齐 完 善 请 款 资 料 的 , 由 处 财 务 科 通 知 工 程 管 理 相 关 科 室 进 行 补 充 。 财 务 科 于 每 月 15 日 前 将符 合 请 款 条 件 的 资 金 需 求 汇 总 。2.财 务 科 将 资 金 需 求 汇 总 表 报 各 科 室 分 管 领 导 审 签 后 , 由 分 管 资 金 调 度 领 导 会 同 财 务 科 工 程管 理 相 关 科 室 提 出 工 程 款 审 核 初 步 方 案 , 并 报 党 组 会 研 究 确 定 。3.根 据 处 党 组 会 审 定 方 案 , 完 善 请 款 内 部 签 批 手 续 , 将 请 款 资 料 报 送 处 分 管 领 导 和 主 要 领 导 签批 , 并 及 时 将 签 批 后 的 请 款 资 料 报 市 城 投 公 司 。4.市 城 投 公 司 通 过 审 核 的 , 及 时 通 知 用 款 单 位 开 具 发 票 需 要 补 充 完 善 相 关 资 料 的 , 通 知 用款 单 位 补 齐 资 料 后 开 具 发 票 审 核 不 同 意 支 付 的 , 请 款 资 料 予 以 退 回 。5.处 下 属 三 个 中 心 市 园 林 中 心 市 照 明 中 心 市 市 政 中 心 按 照 要 求 , 每 月 15日 前 将 资 金 需
求 表 和 工 程 请 款 资 料 报 至 处 财 务 科 审 核 。第 八 条 工 作 保 障 措 施 :1.加 强 组 织 领 导 。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 定 期 协 调 , 财 务 科 负 责 对 党 组 会 提 供 合 理 化 建 议 , 持 续 跟 踪落 实 到 位 , 确 保 工 程 资 金 审 核 无 误 。2.加 强 审 查 监 督 。 处 机 关 各 科 室 下 属 三 个 中 心 要 高 度 重 视 , 根 据 管 理 办 法 , 责 任 到 岗 到 人 ,加 强 事 前 审 查 事 中 跟 进 事 后 监 督 全 流 程 管 理 不 定 期 组 织 财 务 人 员 参 加 学 习 培 训 , 做 好 对 下属 三 个 中 心 市 园 林 中 心 市 照 明 中 心 市 市 政 中 心 财 务 监 督 和 指 导 , 并 定 期 开 展 审 计 检 查 。第 九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
附 件 : 请 款 所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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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请 款 所 需 提 供 的 资 料一 工 程 款 请 款 所 需 提 供 的 资 料1.中 标 通 知 书 首 次 请 款 时 需 提 供 中 标 单 位 商 务 标 必 要 时 需提 供 其 他 有 关 招 投 标 文 件 施 工 许 可 证 未 招 标 项 目 须 提 供 相关 批 准 依 据 和 会 议 纪 要 等 。2.合 同 协 议 书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3.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控 制 价 或 预 算 书 。4.请 款 单 农 民 工 工 资 告 知 函 支 付 申 请 施 工 单 位 公 章 支 付 证 书 监 理 单 位 公 章 及 项 目 总 监 资 格 章 及 业 主 施 工 监
理 跟 踪 审 计 四 方 确 认 的 计 量 支 付 表 , 履 约 保 证 金 收 据 复 印件 或 履 约 保 函 。5.工 程 变 更 相 关 审 批 资 料 。6.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表 移 交 表 。7.跟 踪 审 计 决 算 报 告 及 备 案 批 准 表 。8.项 目 所 需 的 其 它 审 批 文 件 及 资 料 。项 目 责 任 单 位 首 次 请 款 需 报 送 1 4项 资 料 及 其 它 有 关 资 料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 请 款 需 报 送 第 4 项 资 料 项 目 决 算 时 请 款 需 报 送5-8项 资 料 及 其 它 资 料 。二 材 料 设 备 款 请 款 所 需 提 供 的 资 料
1.中 标 通 知 书 中 标 单 位 商 务 标 必 要 时 需 提 供 其 他 有 关 招 投标 文 件 。 未 招 标 需 提 供 相 关 会 议 纪 要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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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 同 协 议 书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3.请 款 单 及 支 付 申 请 和 支 付 证 书 。4.业 主 监 理 跟 踪 审 计 施 工 四 方 确 认 验 收 单 及 汇 总 表 。5.变 更 相 关 审 批 资 料 。项 目 责 任 单 位 首 次 请 款 需 报 送 1-5 项 资 料 供 货 过 程 需 报 送3-5项 资 料 。三 前 期 费 用 请 款 所 需 提 供 的 资 料包 括 可 研 环 评 勘 察 设 计 检 测 监 理 咨 询 专 业 评价 等 项 目 前 期 费 用 。1.中 标 通 知 书 必 要 时 需 提 供 其 他 有 关 招 投 标 文 件 未 招 标
项 目 须 提 供 相 关 批 准 依 据 和 会 议 纪 要 等 。2.合 同 合 同 中 应 列 取 费 计 算 公 式 。3.项 目 责 任 单 位 请 款 单 支 付 申 请 。4.请 款 所 需 的 其 它 审 批 文 件 及 资 料 。四 退 质 保 金 所 需 提 供 的 资 料1.请 款 单 及 施 工 供 货 单 位 对 账 单 合 同 。2.质 保 期 满 验 收 合 格 手 续 接 受 管 理 单 位 签 署 意 见 。五 退 履 约 保 证 金 所 需 提 供 的 资 料1.请 款 单 合 同 。2.竣 工 供 货 验 收 合 格 手 续 。
3.履 约 保 证 金 缴 纳 收 据 复 印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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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六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工 程 请 款 相 关 工 作 的 通 知处 属 各 单 位 , 各 科 室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重 点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工 作 , 规 范 工 程 项 目 请 款 流 程 , 提 高 请 款 对 接 效 率 ,确 保 资 金 及 时 支 付 到 位 , 结 合 我 处 实 际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加 强 工 程 项 目 资 金 申 报 审 核1 明 确 专 人 负 责 。 按 照 谁 承 办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处 属 各 单 位 各 科 室 要 明 确 1 名 同 志 具 体负 责 办 理 工 程 项 目 请 款 手 续 及 开 票 事 宜 , 确 保 各 项 工 作 规 范 有 序 。
2 把 握 时 间 节 点 。 处 属 各 单 位 各 科 室 要 按 照 处 财 务 科 规 定 的 请 款 时 间 节 点 , 报 送 请 款 资 料 ,逾 期 概 不 受 理 。 如 未 按 时 报 送 的 , 则 列 入 下 月 请 款 计 划 。3 规 范 资 料 手 续 。 处 属 各 单 位 各 科 室 要 按 照 处 财 务 科 要 求 , 向 处 财 务 科 规 范 报 送 请 款 资 料 和相 应 请 款 审 核 一 览 表 , 处 财 务 科 统 一 汇 总 后 报 相 关 部 门 。 请 款 资 料 存 在 手 续 不 全 金 额 错 误 缺 少相 关 人 员 签 字 等 不 规 范 现 象 的 , 处 财 务 科 一 律 不 予 受 理 。4 统 一 报 送 资 料 。 处 属 各 单 位 要 按 照 处 财 务 科 规 定 的 资 料 报 送 时 间 要 求 , 将 审 核 完 整 的 资 料 报送 至 城 投 公 司 , 且 要 按 照 请 款 审 核 表 的 顺 序 摆 放 , 方 便 城 投 公 司 审 核 , 以 提 高 审 核 效 率 。 请 款 纸 质资 料 要 与 报 送 给 市 规 建 管 办 的 金 额 相 一 致 , 不 得 将 不 在 额 度 内 的 请 款 资 料 报 送 城 投 公 司 。5 完 善 后 续 手 续 。 请 款 额 度 及 资 料 审 核 确 定 后 , 市 城 投 公 司 将 审 核 后 的 额 度 和 资 料 情 况 反 馈 处财 务 科 , 由 处 财 务 科 通 知 处 属 各 单 位 各 科 室 按 要 求 开 票 及 补 齐 资 料 。
二 强 化 工 程 项 目 罚 金 缴 纳 管 理1 规 范 罚 金 缴 纳 。 处 属 各 单 位 各 科 室 在 收 到 处 及 相 关 科 室 的 处 罚 通 知 后 , 被 处 罚 单 位 原 则 上要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缴 纳 工 程 项 目 罚 金 , 逾 期 未 缴 纳 的 , 处 属 各 单 位 处 财 务 科 不 予 受 理 请 款 资 料 ,已 经 受 理 的 , 不 予 办 理 工 程 项 目 请 款 后 续 手 续 。2 加 强 跟 踪 督 办 。 处 属 各 单 位 各 科 室 要 在 工 程 项 目 处 罚 通 知 下 发 后 , 第 一 时 间 报 处 财 务 科 和党 办 。 处 财 务 科 统 一 通 知 处 属 相 关 单 位 各 相 关 科 室 进 行 催 缴 。 对 未 按 规 定 时 限 缴 纳 的 , 党 办 要 及时 督 促 处 属 相 关 单 位 相 关 科 室 负 责 人 通 知 被 处 罚 单 位 限 3 工 作 日 内 缴 纳 , 对 于 仍 未 按 时 缴 纳 的 ,党 办 通 知 处 财 务 科 将 未 缴 纳 单 位 名 单 报 送 城 投 公 司 , 不 予 支 付 工 程 款 。三 相 关 要 求1 增 强 责 任 意 识 。 工 程 项 目 请 款 是 一 项 责 任 性 很 强 的 工 作 , 处 属 各 单 位 各 科 室 要 高 度 重 视 ,
提 高 政 治 站 位 , 强 化 责 任 意 识 , 恪 尽 职 守 , 认 真 对 待 , 确 保 资 金 及 时 支 付 到 位 , 以 保 障 工 程 顺 利 实施 。 2 形 成 合 力 推 进 。 处 属 各 单 位 各 科 室 相 关 人 员 要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部 门 和 我 处 要 求 , 扎 实 做 好 工程 项 目 请 款 申 报 审 核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追 究 等 各 环 节 工 作 。 对 于 涉 及 的 每 项 审 核 监 管 工 作 , 处 属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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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责 任 单 位 处 相 关 责 任 科 室 负 责 人 及 经 办 人 员 要 相 互 沟 通 , 密 切 配 合 , 形 成 合 力 , 确 保 工 程 项 目请 款 工 作 顺 利 推 进 。3 强 化 责 任 追 究 。 按 照 谁 经 办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处 属 各 单 位 各 科 室 相 关 人 员 要 认 真 履 责 ,强 化 管 理 , 对 于 工 程 项 目 请 款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将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省 和 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规 定 ,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人 责 任 , 并 予 以 处 理 处 罚 。 涉 嫌 犯 罪 的 ,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处 理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19年 11月 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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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七 工 程 建 设 十 六 条 禁 令为 进 一 步 严 肃 工 作 纪 律 , 规 范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行 为 , 特 制 定 工 程 建 设 十 六 条 禁 令 , 请 严 格 遵 照 执行 。 一 工 程 建 设 八 不 准 一 建 设 手 续 不 齐 全 的 不 建 设 二 清 单 控 制 价 不 会 审 的 不 报 送 三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不 约 谈 的 不 签 订 合 同
四 施 工 合 同 未 签 订 的 不 开 工 五 变 更 不 批 准 的 不 执 行 六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未 完 工 的 不 验 收 七 竣 工 备 案 未 办 理 的 不 移 交 八 未 到 合 同 请 款 节 点 的 不 请 款 。二 廉 洁 工 程 八 不 准 一 不 准 操 纵 干 预 工 程 招 投 标 活 动 二 不 准 向 企 业 索 要 或 接 收 回 扣 佣 金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贵 重 物 品 或 者 其 他 支 付 凭 证 三 不 准 在 企 业 报 销 应 由 自 己 及 配 偶 子 女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支 付 的 餐 费 电 话 费 房 屋 装修 费 等
四 不 准 参 加 有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宴 请 旅 游 健 身 和 娱 乐 活 动 五 不 准 在 公 司 入 股 或 变 相 入 股 参 与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六 不 准 或 者 放 任 纵 容 配 偶 子 女 和 其 他 特 定 关 系 人 向 企 业 介 绍 分 包 单 位 劳 务 队 伍 等 ,不 得 向 企 业 推 销 建 筑 材 料 和 设 施 设 备 七 不 准 与 企 业 就 工 程 变 更 现 场 签 证 竣 工 验 收 工 程 质 量 工 程 款 拨 付 私 下 交 易 八 不 得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刁 难 施 工 监 理 材 料 和 设 备 供 应 单 位 , 借 机 取 得 不 当 利 益 。2015年 7 月 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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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八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计 量 管 理 规 定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计 量 , 确 保 工 程 变 更 计 量 更 加 科 学 准 确 , 加 快 工 程 项 目 结 算 决算 审 核 效 率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适 用 范 围根 据 工 程 变 更 审 批 程 序 重 工 2015 56号 文 件 , 经 批 准 后 实 施 的 项 目 。二 签 证 计 量 主 体 资 格 人 员 一 施 工 单 位 : 1 原 始 记 录 单 : 项 目 部 任 命 文 中 规 定 的 人 员 或 者 技 术 负 责 人 签 字 2 签 证
计 量 单 : 项 目 部 任 命 文 中 规 定 的 项 目 经 理 签 字 加 盖 执 业 印 章 。 二 监 理 单 位 : 1 原 始 记 录 单 : 项 目 部 任 命 文 中 规 定 的 监 理 员 或 者 总 监 代 表 签 字 2 签 证计 量 单 : 项 目 部 任 命 文 中 规 定 的 总 监 签 字 加 盖 执 业 印 章 。 三 审 计 单 位 : 1 原 始 记 录 单 : 由 审 计 局 确 认 的 任 命 文 中 规 定 的 现 场 跟 踪 人 员 签 字 2 签证 计 量 单 : 由 审 计 局 确 认 的 任 命 文 中 规 定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签 字 盖 章 。 四 业 主 单 位 : 1 原 始 记 录 单 : 项 目 组 2 人 共 同 签 字 2 签 证 计 量 单 : 项 目 组 2 人 共 同 签字 。 三 具 体 规 定 一 道 路 桥 梁 类1 土 方 及 建 筑 垃 圾 计 量 : 原 始 地 形 地 貌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由 工 程 科 提 请 技 术 科 会 同 勘 察 设 计 现
场 确 定 , 工 程 量 以 第 三 方 测 量 数 据 为 准 。2 沟 塘 清 淤 计 量 : 此 部 分 为 暂 定 量 工 程 , 对 于 不 规 则 不 易 计 量 或 总 量 超 过 1000m3 的 必 须 以 第三 方 测 量 数 据 为 依 据 对 于 比 较 规 则 且 数 量 小 于 1000m3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四 方 计 量 。3 桩 基 工 程 计 量 : 地 勘 报 告 与 施 工 现 场 不 符 情 况 下 , 技 术 科 会 同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补 充 设 计 文 件 ,四 方 按 图 计 量 。4 对 于 抛 石 挤 淤 山 皮 石 碎 石 土 回 填 等 主 材 不 易 计 量 项 目 , 施 工 单 位 需 编 制 专 项 四 方 计 量 方案 , 经 确 认 后 实 施 四 方 计 量 。(二 )景 观 水 环 境 类1 挖 填 土 方 : 以 设 计 图 纸 为 依 据 , 以 高 程 测 量 为 标 准 , 对 地 形 复 杂 和 地 形 地 貌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数 量 超 出 1000m3 的 需 请 第 三 方 测 量 。
2 泥 炭 土 : 对 于 新 增 地 块 的 绿 化 , 以 变 更 图 纸 为 依 据 , 实 行 四 方 签 证 计 量 , 并 全 过 程 影 像 资 料进 行 计 量 。3 苗 木 : 四 方 依 据 变 更 后 的 图 纸 和 清 单 控 制 价 要 求 , 针 对 苗 木 的 胸 径 地 径 冠 幅 和 栽 植 密 度等 方 面 进 行 验 收 和 计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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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 于 抛 石 挤 淤 河 道 清 淤 等 不 易 计 量 项 目 , 施 工 单 位 需 编 制 专 项 四 方 计 量 方 案 , 经 确 认 后实 施 四 方 计 量 。 三 房 建 类1 基 槽 开 挖 前 的 原 地 貌 测 绘 第 三 方 测 量 。2 与 地 质 报 告 不 符 的 基 坑 开 挖 深 度 需 地 质 勘 察 部 门 判 定 。3 桩 基 成 孔 或 静 压 桩 的 深 度 测 量 需 附 现 场 原 始 记 录 。4 图 纸 遗 漏 部 分 的 补 缺 补 差 设 计 院 应 补 充 设 计 文 件 。5 质 量 通 病 手 册 需 增 加 的 设 计 调 增 。6 专 业 系 统 连 接 避 让 增 减 的 工 作 内 容 。四 时 效 性
1 原 始 记 录 单 需 当 场 同 时 签 字 确 认 。2 签 证 计 量 单 需 在 施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一 周 内 完 成 签 字 确 认 手 续 。3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完 成 四 方 签 证 计 量 的 , 并 已 隐 蔽 并 无 法 确 认 的 , 不 予 计 量 。五 处 罚 措 施1 四 方 签 证 计 量 主 体 资 格 的 合 法 有 效 性 。 不 具 备 签 字 权 的 人 员 不 得 在 四 方 签 证 计 量 单 上 签 字 ,如 有 违 反 本 规 定 , 列 入 黑 名 单 ,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直 接 清 除 出 场 , 并 给 予 责 任 单 位 1 万 元 处 罚 。2 四 方 签 证 计 量 的 真 实 准 确 性 。 四 方 签 证 计 量 结 果 出 现 偏 差 的 , 责 令 整 改 限 期 拒 不 整 改 的 ,给 予 责 任 人 通 报 批 评 并 罚 款 1 万 元 情 节 严 重 , 偏 差 超 过 10%以 上 的 , 一 经 发 现 即 将 施 工 监 理 跟 审 相 关 责 任 人 列 入 黑 名 单 , 同 时 给 予 责 任 单 位 5万 元 处 罚 。六 其 他
1 变 更 签 证 计 量 需 在 完 善 所 有 手 续 后 方 可 签 字 。2 需 要 提 供 完 整 的 影 像 资 料 , 并 能 准 确 反 映 工 程 量 , 重 要 工 程 施 工 节 点 前 后 , 施 工 监 理 审计 单 位 和 业 主 必 须 同 时 现 场 确 认 。3 签 证 计 量 单 审 核 签 字 要 严 格 按 照 施 工 监 理 审 计 业 主 代 表 的 顺 序 进 行 。2015年 8 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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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九 关 于 加 强 道 路 绿 化 施 工 管 理 的 意 见机 关 各 科 室 , 各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为 贯 彻 落 实 市 政 府 2016年 绿 化 攻 坚 行 动 的 部 署 , 扎 实 做 好 2016年 道 路 绿 化 施 工 管 理 工 作 , 现将 相 关 要 求 通 知 如 下 :一 做 到 五 个 具 有 一 是 要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经 过 园 林 局 审 查 通 过 的 施 工 图 , 严 格 实 行 绿 色 图 章 制 度 二 是 要 有 一份 校 定 无 误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三 是 要 有 一 把 从 严 计 量 的 米 径 尺 四 是 要 有 经 过 四 方 计 量 的 变 更 单 五
是 要 有 精 益 求 精 从 严 把 关 的 工 作 态 度 。二 严 把 四 个 环 节 严 格 做 到 不 验 穴 , 不 进 苗 不 验 苗 , 不 栽 植 。 一 是 严 把 整 地 挖 穴 关 , 统 一 实 行 机 械 挖 穴 ,严 禁 边挖 穴 边 种 树 , 所 有 树 穴 必 须 验 收 合 格 后 , 才 能 苗 木 进 场 二 是 严 把 苗 木 质 量 关 , 对 苗 木 的 品 种 株形 冠 幅 高 度 干 径 土 球 大 小 根 系 发 育 情 况 等 严 格 把 关 , 选 择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生 长 健 壮 无机 械 损 伤 无 病 虫 害 的 优 良 苗 木 三 是 严 把 栽 植 养 护 关 , 树 穴 质 量 根 系 土 盘 干 径 规 格 冠 径 幅度 到 位 才 栽 植 四 是 严 把 验 收 关 , 回 填 土 灌 木 密 度 方 案 设 计 等 必 须 满 足 清 单 和 图 纸 设 计 要 求 才验 收 。三 实 行 三 级 联 查 实 行 日 常 检 查 定 期 抽 查 专 项 督 查 三 级 联 查 制 度 。 一 是 业 主 代 表 和 监 理 实 行 日 常 检 查
二 是 分 管 领 导 和 科 室 实 行 定 期 抽 查 三 是 重 点 处 和 林 园 局 不 定 期 进 行 专 项 督 查 , 做 到 实 时 掌 握 施 工一 线 动 态 , 及 时 发 现 影 响 工 程 推 进 的 问 题 , 及 时 化 解 矛 盾 , 助 推 工 程 建 设 加 速 。四 推 行 双 重 指 导 一 是 全 面 推 行 技 术 专 家 跟 踪 指 导 制 度 , 借 技 术 借 知 识 , 充 分 发 挥 专 家 高 超 专 业 知 识 , 在 规 划设 计 苗 木 品 种 选 择 栽 植 时 间 安 排 后 期 管 养 注 意 上 下 功 夫 , 指 导 工 作 。二 是 自 觉 接 受 市 绿 化 攻 坚 小 组 的 检 查 指 导 , 借 外 力 谋 增 值 提 速 , 以 检 查 促 进 度 提 速 促 质量 过 硬 促 问 题 解 决 , 合 力 推 动 绿 化 建 设 跃 上 台 阶 。五 坚 持 统 一 标 准 总 体 突 出 精 细 严 的 质 量 高 标 准 。 前 期 道 路 绿 化 规 划 设 计 要 出 精 品 , 体 现 高 品 质 施 工过 程 管 理 中 要 细 谋 划 , 对 苗 木 的 位 置 品 种 都 要 细 细 琢 磨 , 每 块 石 头 的 摆 放 都 要 认 真 把 关 , 展 现 靓
丽 风 景 竣 工 验 收 更 要 严 , 严 格 按 图 纸 按 清 单 规 格 按 验 收 标 准 进 行 验 收 , 展 示 高 质 量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16年 1 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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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农 民 工 工 资 信 访 管 理 办 法机 关 各 科 室 各 施 工 企 业 :为 规 范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 依 法 维 护 农 民 工 权 益 , 保 持 社 会 稳 定 ,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管 理 要 求 一 坚 持 谁 用 工 谁 负 责 , 施 工 企 业 应 严 格 履 行 农 民 工 工 资 支 付 主 体 责 任 。 二 施 工 企 业 做 到 及 时 规 范 请 款 ,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 不 得 拖 欠 或 克 扣 。二 管 理 措 施 一 施 工 企 业 BT投 资 企 业 在 请 款 时 , 必 须 做 出 书 面 承 诺 : 确 保 足 额 及 时 发 放 农 民 工 工
资 , 若 出 现 农 民 工 工 资 信 访 , 自 愿 按 本 办 法 接 受 处 罚 。 二 在 发 生 农 民 工 工 资 信 访 时 , 若 施 工 企 业 BT 投 资 企 业 出 现 手 机 关 机 不 接 电 话 不 到现 场 处 理 不 清 之 一 情 形 的 , 市 重 点 处 直 接 从 该 项 目 剩 余 工 程 款 中 专 项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三 处 罚 措 施对 竣 工 完 工 的 工 程 已 按 合 同 付 款 的 , BT工 程 已 按 合 同 支 付 回 购 款 的 在 建 工 程 已 按 合 同 支 付工 程 进 度 款 的 , 发 生 农 民 工 工 资 信 访 的 , 按 下 列 标 准 处 罚 : 一 凡 到 市 重 点 处 上 访 , 滞 留 时 间 半 个 工 作 日 不 足 半 个 工 作 日 以 半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 按 每人 每 半 个 工 作 日 1000 元 的 标 准 给 予 处 罚 。 二 凡 赴 市 政 府 上 访 , 滞 留 时 间 半 个 工 作 日 不 足 半 个 工 作 日 以 半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 按 每 人每 半 个 工 作 日 2000元 的 标 准 给 予 处 罚 。 三 凡 赴 省 政 府 上 访 , 滞 留 时 间 半 个 工 作 日 不 足 半 个 工 作 日 以 半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 按 每 人
每 半 个 工 作 日 6000元 的 标 准 给 予 处 罚 。 四 因 施 工 企 业 未 妥 善 处 理 农 民 工 工 资 造 成 同 一 问 题 第 二 次 上 访 的 , 企 业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投 资项 目 招 投 标 。 五 对 施 工 企 业 逃 避 恶 意 欠 薪 以 及 有 本 办 法 第 二 项 第 二 条 情 形 的 以 农 民 工 工 资 为 由 缠访 闹 访 等 违 规 信 访 的 , 将 提 请 公 安 机 关 予 以 处 理 。四 其 它 事 项 一 所 有 因 农 民 工 工 资 信 访 引 发 的 罚 金 , 由 相 关 科 室 下 处 罚 通 知 , 在 下 一 次 支 付 工 程 款 时 ,直 接 扣 除 。 二 本 办 法 所 指 农 民 工 工 资 上 访 行 为 含 施 工 企 业 拖 欠 材 料 款 引 起 的 上 访 。 三 从 本 办 法 自 2016年 12 月 10 日 起 执 行 。2016年 12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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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一 建 设 工 程 扬 尘 治 理 整 治 标 准一 建 筑 施 工 工 地1 施 工 围 挡 1 施 工 现 场 实 行 围 挡 封 闭 。 附 属 工 程 未 结 束 前 , 严 禁 提 前 将 围 挡 拆 除 。 2 围 挡 要 封 闭 严 密 坚 固 稳 定 整 齐 美 观 , 并 根 据 需 要 及 时 更 新 宣 传 内 容 。 3 围 挡 高 度 不 低 于 3m, 应 选 用 砌 体 双 层 夹 芯 彩 钢 板 等 硬 质 材 料 , 严 禁 采 用 彩 色 编 织 布
竹 笆 安 全 网 普 通 单 层 彩 钢 板 等 。 4 围 档 底 边 应 当 封 闭 , 不 得 有 泥 浆 垃 圾 外 漏 。 5 围 挡 外 不 得 堆 放 各 类 建 筑 材 料 , 不 得 有 建 筑 垃 圾 生 活 垃 圾 及 杂 草 等 。2 道 路 硬 化 6 施 工 现 场 的 大 门 口 内 外 主 道 路 主 加 工 场 等 必 须 采 用 混 凝 土 硬 化 。 7 主 道 路 两 侧 应 有 排 水 沟 或 采 取 硬 隔 离 措 施 , 防 止 车 辆 带 泥 。 8 其 它 一 般 道 路 广 场 办 公 区 生 活 区 材 料 堆 场 等 宜 采 用 可 重 复 利 用 的 预 制 块 材 铺 装 。 9 硬 化 后 的 地 面 , 不 得 有 浮 土 积 土 , 并 安 排 专 人 定 时 洒 水 降 尘 。3 车 辆 冲 洗 10 渣 土 运 输 车 混 凝 土 搅 拌 车 材 料 运 输 车 等 三 大 车 出 门 时 必 须 进 行 冲 洗 。 必 须 有 专
人 对 所 有 驶 出 施 工 现 场 的 三 大 车 进 行 冲 洗 并 做 好 冲 洗 记 录 , 确 保 净 车 出 场 。 11 大 门 口 内 必 须 设 有 门 卫 室 洗 车 槽 水 枪 水 池 沉 淀 池 等 冲 洗 设 施 设 备 。 10000 平 方米 以 上 的 主 体 在 建 工 程 应 安 装 车 辆 自 动 冲 洗 设 备 。 污 水 必 须 流 经 沉 淀 池 后 排 放 或 循 环 利 用 , 不 得 外流 。 同 时 应 定 期 对 槽 内 沉 淀 池 内 的 淤 泥 进 行 清 理 。 12 工 地 出 口 处 须 安 装 远 程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 市 规 建 委 将 监 控 画 面 同 时 提 供 给 市 城 管 执 法 局 施 工 单 位 共 享 。 13 车 辆 出 入 口 应 安 排 保 洁 人 员 进 行 清 扫 , 保 证 路 面 清 洁 。4 密 闭 运 输 14 运 出 工 地 的 土 方 砂 石 粉 煤 灰 建 筑 垃 圾 等 易 产 生 扬 尘 的 材 料 , 应 采 用 密 闭 式 运 输 车或 采 取 覆 盖 措 施 , 严 禁 超 高 冒 顶 装 载 。
15 运 输 建 筑 垃 圾 土 方 的 单 位 和 车 辆 , 应 取 得 城 管 部 门 核 发 的 建 筑 渣 土 运 输 许 可 证 。 16 运 输 其 他 易 产 生 扬 尘 污 染 物 料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应 覆 盖 包 装 完 好 或 采 用 密 闭 化 车 辆 运 输 。5 场 地 覆 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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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施 工 现 场 土 方 开 挖 后 尽 快 完 成 回 填 , 不 能 及 时 回 填 的 场 地 , 应 采 取 洒 水 或 覆 盖 等 防 尘 措施 。 18 砂 石 等 散 体 材 料 应 集 中 堆 放 并 覆 盖 。 对 水 泥 粉 煤 灰 聚 苯 颗 粒 白 灰 腻 子 粉 石 膏粉 等 扬 尘 污 染 的 物 料 , 应 利 用 仓 库 储 藏 罐 封 闭 或 半 封 闭 堆 场 等 形 式 分 类 存 放 。 易 扬 尘 材 料 加 工时 应 采 取 湿 法 作 业 。 19 渣 土 等 建 筑 垃 圾 应 集 中 分 类 堆 放 , 并 严 密 遮 盖 , 楼 层 上 的 建 筑 垃 圾 应 采 用 装 袋 清 运 ,严 禁 高 处 抛 洒 。 严 禁 现 场 焚 烧 废 弃 物 。 20 搅 拌 机 应 搭 设 搅 拌 机 棚 , 并 采 取 封 闭 降 尘 措 施 。 21 其 余 裸 露 场 地 应 视 情 况 采 取 覆 盖 绿 化 洒 水 或 固 化 等 抑 尘 措 施 。6 张 挂 安 全 网
22 外 脚 手 架 应 悬 挂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 并 保 持 干 净 整 齐 牢 固 严 密 无 破 损 。 23 脚 手 架 拆 除 时 , 应 当 采 用 洒 水 等 防 尘 降 尘 措 施 , 安 全 网 应 和 架 体 同 步 拆 除 。二 混 凝 土 含 沥 青 搅 拌 站1 厂 区 规 划 1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含 沥 青 搅 拌 站 企 业 应 采 用 封 闭 式 管 理 , 厂 区 内 应 合 理 规 划 。 厂 区 实 行围 挡 封 闭 , 围 挡 要 求 封 闭 严 密 坚 固 稳 定 整 齐 美 观 , 高 度 不 得 低 于 3 米 。 2 车 辆 出 门 必 须 进 行 冲 洗 , 大 门 口 内 必 须 设 有 门 卫 室 洗 车 槽 水 枪 水 池 沉 淀 池 等 。 必须 有 专 人 对 所 有 驶 出 厂 区 的 机 动 车 辆 进 行 冲 洗 并 做 好 冲 洗 记 录 , 确 保 净 车 出 场 。 3 办 公 区 生 活 区 生 产 区 应 分 区 设 置 , 边 界 处 应 进 行 有 效 分 隔 。 厂 区 道 路 及 生 产 作 业 区 的地 面 等 必 须 采 用 混 凝 土 硬 化 。 道 路 两 侧 应 有 排 水 沟 并 采 取 硬 隔 离 措 施 , 防 止 车 辆 带 泥 。 硬 化 后 的 地
面 , 不 得 有 浮 土 积 土 。 未 硬 化 的 空 地 应 进 行 绿 化 。 4 厂 区 内 不 得 有 露 天 堆 放 的 生 产 废 料 , 应 建 设 雨 污 分 流 排 水 设 施 和 污 水 处 理 系 统 , 不 得 外 排 ,周 围 要 保 持 清 洁 。2 骨 料 堆 放 5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含 沥 青 搅 拌 站 企 业 的 生 产 区 的 骨 料 堆 场 与 配 料 设 施 应 加 装 控 制 扬 尘 的封 闭 式 库 房 , 其 高 度 应 能 满 足 装 卸 料 和 配 料 的 要 求 , 实 现 骨 料 装 卸 装 运 和 配 料 在 室 内 完 成 。3 生 产 设 施 6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含 沥 青 搅 拌 站 企 业 应 选 用 低 噪 声 低 能 耗 低 排 放 的 生 产 设 备 设 施 ,采 用 自 动 控 制 和 实 时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的 生 产 管 理 , 使 用 清 洁 能 源 , 严 禁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的 淘 汰 设 备 。 7 搅 拌 主 机 和 配 料 机 应 设 在 封 闭 的 搅 拌 楼 内 , 配 备 收 尘 设 施 , 专 人 管 理 , 定 期 保 养 或 更 换
原 材 料 上 料 配 料 搅 拌 设 备 必 须 实 现 全 封 闭 禁 止 擅 自 停 运 拆 除 闲 置 除 尘 污 染 防 治 设 施 。 搅拌 楼 混 凝 土 卸 料 口 应 配 备 防 止 混 凝 土 喷 溅 的 设 施 , 地 面 生 产 废 渣 应 及 时 清 理 , 保 持 主 机 下 料 口 下 方的 清 洁 , 防 止 混 凝 土 沉 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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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骨 料 配 料 仓 应 采 用 封 闭 式 筒 仓 。 布 设 在 密 闭 搅 拌 楼 外 的 粉 料 筒 仓 及 骨 料 筒 仓 必 须 配 置 集 尘设 施 除 尘 。 除 尘 设 施 有 专 人 管 理 , 建 立 管 理 台 账 , 定 期 清 洁 及 更 换 滤 芯 料 。 粉 料 筒 仓 除 吹 灰 管和 除 尘 设 施 外 , 不 得 再 有 外 通 的 出 口 。 吹 灰 管 应 用 硬 式 密 闭 接 口 , 不 得 泄 漏 。 粉 料 筒 仓 上 料 口 应 配备 密 闭 防 尘 设 施 , 上 料 过 程 应 有 专 人 监 控 , 防 止 粉 料 泄 漏 。 粉 料 筒 仓 有 料 位 控 制 系 统 , 不 得 使 用 袋装 粉 料 。 9 预 拌 商 品 混 凝 土 含 沥 青 搅 拌 站 企 业 使 用 粉 剂 胶 凝 材 料 和 液 体 外 加 剂 等 的 装 卸 储 存 输 送 , 必 须 采 取 密 闭 防 尘 防 渗 漏 措 施 , 严 格 控 制 粉 料 上 料 过 程 中 因 泄 漏 对 环 境 造 成 的 污 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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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二主 次 干 道 征 迁 地 块 建 筑 工 地 围 挡 公 益 广 告 设 置 基 本 要 求一 设 置 内 容主 次 干 道 征 迁 地 块 建 筑 工 地 围 挡 公 益 广 告 设 置 画 面 由 业 主 单 位 统 一 提 供 , 设 置 时 严 格 按 照以 下 类 型 依 次 排 序 :15 幅 以 内 的 , 按 如 下 前 后 顺 序 选 用 超 过 15 幅 的 , 则 按 照 以 下 顺 序 重 复 安 排 , 宣 传 主 题 可 以重 复 , 但 是 画 面 不 得 重 复 。 先 后 顺 序 : 1.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12 个 主 题 词 2.文 明 健 康 绿 色 环 保 在工 地 大 门 口 附 近 至 少 设 置 一 张 3.文 明 健 康 有 你 有 我 根 据 道 路 围 挡 的 实 际 长 度 , 尽 量 覆 盖 5
个 方 面 主 题 宣 传 内 容 4.爱 国 卫 生 运 动 5.滁 州 自 创 的 讲 文 明 树 新 风 通 稿 6.滁 州 市 民 公 约 7.志 愿 服 务 8.道 德 模 范 9.法 治 精 神 10.环 境 保 护 11.身 边 好 人 12.关 爱 未 成 年 人 13.垃 圾分 类 14.滁 州 文 明 16条 2.0版 15.七 一 勋 章 获 得 者 。二 设 置 要 求1.内 容 比 例 。 公 益 广 告 展 示 面 积 要 占 工 地 围 挡 面 积 50%。2.画 面 要 求 。 公 益 广 告 要 图 文 并 茂 , 色 彩 画 面 要 与 周 边 环 境 协 调 融 合 简 约 美 观 大 方 , 不 得有 错 字 漏 字 多 字 等 问 题 。3.内 容 更 新 。 部 分 宣 传 画 面 需 根 据 文 明 创 建 工 作 需 要 , 及 时 进 行 更 换 。三 常 态 化 维 护要 做 好 公 益 广 告 日 常 维 护 工 作 , 保 持 围 挡 公 益 广 告 无 破 损 无 污 染 无 遮 蔽 。 发 现 破 损 污 染
褪 色 的 , 要 及 时 修 补 或 更 换 , 确 保 始 终 保 持 公 益 广 告 的 画 面 整 洁 和 刊 载 效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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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三 关 于 限 制 不 良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投 标 的 规 定一 为 贯 彻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完 善 守 信 联 合 激 励 和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制 度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诚 信 建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建 立 诚 信 激 励 失 信 惩 戒 的 市 场 信 用 体 系 , 逐 步 构 建 以 信 用 为 核 心 的 建 筑 市 场 监管 新 机 制 , 制 定 本 规 定 。二 本 规 定 所 称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各 方 是 指 在 重 点 处 从 事 : 一 新 建 扩 建 改 建 的 房 屋 建 筑 工 程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园 林 景 观 工 程 水 环 境 工 程 和水 利 设 施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材 料 供 应 商 和 第 三 方 检 测 单 位
二 从 事 工 程 建 设 活 动 的 各 类 注 册 执 业 人 员 具 体 项 目 负 责 人 监 理 人 员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三 本 规 定 所 称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 是 指 在 市 重 点 处 从 事 条 款 二 中 存 在 失 信 行 为 的 建 筑 市 场 主体 , 并 对 其 实 施 重 点 监 管 信 用 约 束 。四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在 市 重 点 处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 一 勘 探 设 计 企 业 1 转 包 或 者 违 法 分 包 所 承 揽 的 勘 察 设 计 业 务 的 2 因 勘 察 设 计 原 因 , 造 成 工 程 较 大 以 上 质 量 事 故 或 者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的 3 因 勘 察 设 计 原 因 引 起 群 体 投 诉 上 访 , 经 核 实 确 实 存 在 问 题 ,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4 工 程 勘 察 测 绘 报 告 不 准 确 , 提 供 的 场 地 技 术 资 料 经 核 实 与 实 际 情 况 出 入 较 大 , 变 更 量 超过 30万 元 的
5 因 设 计 单 位 提 供 的 设 计 文 件 不 完 善 导 致 的 单 位 工 程 变 更 累 计 超 过 100万 元 含 100万 元 以 上 或 单 项 变 更 100万 元 以 上 的 6 不 按 规 定 提 供 工 程 资 料 造 成 不 能 归 档 或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在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上 签 字 的 7 专 业 组 织 能 力 差 , 不 能 满 足 现 场 服 务 或 不 能 按 时 完 成 施 工 图 的 8 施 工 图 中 注 明 有 指 定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的 生 产 厂 供 应 商 产 品 等 不 良 行 为 的 。 9 与 施 工 单 位 或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商 家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政 府 工 程 利 益 , 并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二 施 工 企 业 1 工 程 存 在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行 为 的 2 违 反 重 点 工 程 约 谈 管 理 规 定 , 不 能 按 要 求 参 加 约 谈 或 冒 名 顶 替 的 3 违 反 滁 州 市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工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违 法 行 为 引 发 群 体
性 事 件 极 端 事 件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社 会 影 响 的 连 续 两 次 发 生 10 人 以 上 或 五 次 10 人 以 下 农 民 工 工 资信 访 的 4 关 键 人 员 考 勤 连 续 三 个 月 出 勤 率 达 不 到 50%或 在 标 后 办 检 查 时 无 特 殊 原 因 又 未 履 行 请 假 手续 被 通 报 三 次 不 在 岗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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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 施 工 中 偷 工 减 料 使 用 不 合 格 的 建 筑 材 料 建 筑 构 配 件 和 设 备 , 不 按 照 工 程 设 计 图 纸 或者 施 工 技 术 标 准 施 工 , 被 累 计 处 罚 十 万 元 以 上 或 造 成 一 般 质 量 事 故 的 6 工 程 管 理 混 乱 , 进 度 无 故 滞 后 被 工 程 科 室 约 谈 三 次 以 上 或 延 期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7 对 严 重 拖 延 工 期 , 经 发 包 人 多 次 督 促 , 承 包 人 拒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到 位 , 被 发 包 人 终 止 合 同的 8 在 建 的 承 建 项 目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或 在 建 的 项 目 存 在 重 大 安 全 隐 患 被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门 通 报 的 9 违 反 市 重 点 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及 文 明 创 建 处 罚 办 法 所 施 工 的 项 目 全 年 累 计 被 市 大 气 办 通报 三 次 以 上 的 10 无 故 违 反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竣 工 结 算 期 限 的
11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后 , 在 质 量 保 修 期 范 围 内 , 不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或 者 拖 延 履 行 保 修 义 务 造 成 较坏 影 响 或 数 次 信 访 投 诉 的 12 出 现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的 。 三 监 理 企 业 1 违 规 出 借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或 个 人 以 本 单 位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的 2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的 3 违 反 重 点 工 程 约 谈 管 理 规 定 , 不 能 按 要 求 参 加 约 谈 或 冒 名 顶 替 的 4 不 按 照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 项 目 部 人 员 配 备 不 足 , 人 员 变 更 频 繁 又 不 及 时 整 改的 5 与 施 工 单 位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发 包 人 利 益 的
6 违 反 工 程 变 更 签 证 计 量 管 理 规 定 办 理 虚 假 签 证 给 发 包 人 造 成 5 万 元 以 上 损 失 的 7 违 反 市 重 点 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及 文 明 创 建 处 罚 办 法 所 监 理 的 项 目 全 年 累 计 被 市 大 气 办 通报 三 次 以 上 的 8 违 反 市 重 点 处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程 进 度 管 理 的 通 知 施 工 不 力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 监 理 未 履行 职 责 采 取 措 施 又 不 及 时 向 发 包 人 报 告 的 9 因 监 理 工 作 不 到 位 , 发 生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10 对 监 理 单 位 累 计 处 罚 金 额 达 到 监 理 服 务 费 30%及 以 上 的 11 出 现 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移 交 相 关 部 门 处 理 的 。 四 检 测 单 位 1 转 让 检 测 业 务 的
2 与 施 工 单 位 恶 意 串 通 , 损 害 发 包 人 利 益 的 3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 检 测 报 告 或 检 测 结 论 与 实 际 情 况 不 符 的 。 五 材 料 设 备 供 应 商(1)弄 虚 作 假 所 供 材 料 设 备 与 样 品 不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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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 供 材 料 设 备 质 量 不 合 格 , 并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五 按 照 谁 监 管 谁 采 集 , 谁 认 定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责 任 科 室 每 月 一 次 集 中 采 集 上 报 监 管科 初 审 , 经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后 , 报 主 任 办 公 会 审 定 , 审 定 后 的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在 处 网 站 公 示 。六 相 关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各 方 对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信 息 存 在 异 议 的 , 可 以 提 出 更 正 或 撤 销 有 关 信息 的 书 面 申 诉 , 并 提 交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 采 集 部 门 应 当 在 接 到 申 诉 材 料 后 的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核 实 情 况 ,经 核 实 申 诉 理 由 成 立 的 , 应 当 更 正 或 撤 销 。七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自 被 列 入 之 日 起 二 年 内 , 不 得 参 与 重 点 处 所 有 工 程 投 标 。八 同 一 责 任 主 体 一 年 内 两 次 被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的 , 三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重 点 处 所 有 工 程 投标 。 九 各 有 关 信 息 采 集 部 门 和 人 员 应 对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记 录 信 息 的 真 实 性 和 准 确 性 负 责 。
十 本 规 定 由 市 重 点 处 负 责 解 释 ,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20年 8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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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重 点 处 工 程 建 设 不 良 行 为 名 单 审 批 表项 目 名 称单 位 名 称列 入 工 程 建 设 黑 名 单 的 情 形 :责 任 科 室 审 核 意 见 :
科 室 负 责 人 :年 月 日工 程 监 管 科 初 审 意 见 : 科 室 负 责 人 :年 月 日处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
签 名 : 年 月 日主 任 办 公 会 审 定 意 见 : 单 位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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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四关 于 落 实 市 规 建 委 关 于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和 文 明 施 工 措 施费 使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的 意 见机 关 各 科 室 , 各 施 工 企 业 :为 落 实 市 规 建 委 关 于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和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使 用 管 理 的 通 知 建 安2016155 号 文 件 精 神 , 促 进 我 局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 防 止 施 工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经 研 究 提 出 如 下 几 点 意 见 :1 施 工 合 同 中 须 明 确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总 费 用 , 以 及 支 付 计 划 使 用 要 求 调 整 方
式 等 条 款 。2 我 局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支 付 计 划 将 把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付 至 施 工 企 业 在 银 行 开 立 的 专 户 。施 工 企 业 应 当 确 保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专 款 专 用 , 在 财 务 管 理 中 单 独 列 出 安 全 安 全 防 护 文明 施 工 措 施 项 目 费 用 清 单 备 查 。3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支 付 方 式房 建 工 程 : 在 基 础 验 收 合 格 后 支 付 40%, 主 体 结 构 施 工 封 项 支 付 40%, 工 程 初 验 合 格 支 付 剩 余20%。 市 政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工 程 正 常 开 工 并 达 到 第 一 期 工 程 请 款 条 件 时 支 付 50%, 工 程 初 验 合 格 后 支付 剩 余 50%。其 他 工 程 在 合 同 中 另 行 约 定 。
4 施 工 企 业 须 将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费 与 工 程 款 分 开 申 报 。 在 申 报 工 程 进 度 款 时 , 应 扣 除施 工 组 织 措 施 费 中 安 全 施 工 费 文 明 施 工 费 。5 我 局 将 不 定 期 对 施 工 企 业 落 实 安 全 防 护 文 明 施 工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对 检 查 不 合 格 项 目 将 责 令停 工 整 改 , 暂 停 支 付 相 关 费 用 。6 本 意 见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16年 12月 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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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五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巡 查 办 法第 一 条 为 规 范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巡 查 工 作 , 保 障 工 程 建 设 , 按 相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局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法 。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市 重 点 处 承 建 或 代 建 的 重 点 工 程 。第 三 条 巡 查 类 型 分 为 日 常 巡 查 专 项 检 查 和 随 机 抽 查 。第 四 条 巡 查 包 括 项 目 经 理 总 监 施 工 现 场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等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在 岗 应 开 作 业 面 施 工 人 员 机 械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等 内 容 。
第 五 条 项 目 管 理 人 员 考 勤 。 项 目 部 考 勤 由 监 理 负 责 , 监 理 部 考 勤 由 项 目 组 负 责 , 项 目 负 责 人 总 监 每 月 在 岗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0 天 , 其 他 人 员 每 月 在 岗 时 间 不 得 少 于 22 天 , 实 行 签 字 考 勤 。第 六 条 罚 则 一 月 度 考 勤 不 合 格 的 ,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总 监 罚 款 2000元 /人 天 , 其 他 人 员 罚 款 1000元 /人 天 巡 查 发 现 项 目 负 责 人 总 监 缺 岗 , 且 未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的 , 罚 款 2000元 /人 次 , 将 处 罚 结 果 在 市重 点 处 网 站 进 行 通 报 , 未 按 时 缴 纳 违 约 金 的 , 不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 二 巡 查 发 现 作 业 面 应 开 未 开 , 施 工 人 员 机 械 未 按 项 目 组 要 求 的 , 给 予 施 工 企 业 罚 款 5000元 /人 机 次 , 由 项 目 组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 同 一 项 目 连 续 两 次 及 以 上 出 现 相 同 问 题 且 未 说 明 原 因 的 ,将 处 罚 结 果 在 市 重 点 处 网 站 进 行 通 报 , 推 迟 两 个 月 支 付 工 程 进 度 款 。第 七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17年 12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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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六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约 谈 管 理 规 定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约 谈 行 为 , 加 强 各 参 建 单 位 履 约 意 识 , 保 障 项 目 建 设 , 制 定本 规 定 。第 二 条 约 谈 分 为 中 标 人 约 谈 和 履 约 约 谈 。第 三 条 中 标 人 约 谈 是 指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项 目 开 工 前 , 处 相 关 科 室 对 中 标 人 进 行 的 约 谈 。 履约 约 谈 是 指 项 目 管 理 过 程 中 , 处 相 关 科 室 对 中 标 人 进 行 的 约 谈 。 中 标 人 包 括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理 跟 踪 审 计 及 重 要 设 备 材 料 供 货 商 等 相 关 单 位 以 下 简 称 被 约 谈 单 位 。第 四 条 中 标 人 约 谈 由 综 合 计 划 科 牵 头 , 项 目 分 管 领 导 工 程 建 设 科 监 管 科 协 调 科 财 务 科
党 办 等 相 关 科 室 参 加 , 特 殊 项 目 邀 请 纪 检 组 参 加 。 履 约 约 谈 由 处 职 能 科 室 牵 头 , 在 项 目 管 理 过 程 中对 承 包 人 受 托 人 进 行 的 提 醒 警 告 等 形 式 的 约 谈 。第 五 条 被 约 谈 单 位 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企 业 负 责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和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等 携 带 有 效 身 份证 件 参 加 约 谈 , 企 业 负 责 人 还 需 携 带 公 司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职 务 证 明 文 件 。第 六 条 履 约 约 谈 的 情 形 : 一 人 员 到 岗 履 责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二 不 配 合 办 理 项 目 建 设 手 续 的 三 出 现 质 量 安 全 隐 患 整 改 不 及 时 不 到 位 的 四 施 工 现 场 不 服 从 调 度 或 工 程 进 度 滞 后 , 严 重 影 响 工 期 的 五 出 现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六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或 因 工 资 材 料 款 原 因 等 造 成 一 定 影 响 的 或 出 现 群 访 事 件 处 理 不 及 时 的
七 工 程 竣 工 半 年 (含 )以 上 经 多 次 催 促 未 完 成 竣 工 结 算 的 八 未 按 合 同 期 限 按 时 移 交 的 九 不 按 规 定 提 供 工 程 资 料 造 成 不 能 归 档 的 或 归 档 不 及 时 的 十 其 他 情 形 。第 七 条 罚 则 一 未 经 批 准 不 按 规 定 参 加 中 标 约 谈 的 ,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情 节 严 重 的 ,提 请 建 设 招 标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 二 未 经 批 准 不 按 规 定 参 加 履 约 约 谈 的 或 约 谈 后 未 按 要 求 整 改 的 或 限 期 内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 情节 严 重 的 , 提 请 建 设 招 标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查 处 。第 八 条 本 规 定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处 属 各 中 心 参 照 执 行 。
附 件 : 到 岗 履 责 承 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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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到 岗 履 责 承 诺 书本 人 被 任 命 为 工 程 岗 位 职 务 , 本 人 保 证 能 到 岗到 位 , 履 行 岗 位 管 理 职 责 , 并 做 如 下 郑 重 承 诺 :一 按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及 滁 州 市 相 关 文 件 等 要 求 , 若 不 能 按 要 求 到 岗 , 同 意 接 受 处 罚 二 本 人 按 招 投 标 文 件 的 承 诺 等 , 履 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范 和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否 则 , 按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重 点 处 有 关 文 件 进 行 处 罚 。三 本 人 同 意 把 岗 位 证 书 交 重 点 处 保 管 , 直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 若 在 工 程 施 工 管 理 过 程 中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 愿 意 把 自 己 岗 位 证 书 交 相 关 管 理 部 门 注 销 。四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负 责 人 建 造 师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施 工 现 场 其他 管 理 人 员 等 承 诺 常 驻 现 场 监 理 单 位 总 监 总 监 代 表 专 业 监 理 监 理 员 等 承 诺 常 驻 现 场 。五 项 目 部 监 理 部 组 成 人 员 承 诺 一 周 内 到 岗 , 否 则 同 意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六 项 目 部 人 员 考 勤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负 责 , 业 主 代 表 每 周 进 行 随 机 考 勤 抽 查 , 如 考 勤 抽 查 记 录与 监 理 考 勤 记 录 不 符 , 情 况 核 实 后 , 将 对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严 厉 处 罚 。承 诺 人 : 承 诺 人 所 在 单 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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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七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及 文 明 创 建 处 罚 办 法机 关 各 科 室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为 加 强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和 文 明 创 建 , 根 据 相 关 要 求 ,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违 反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的 处 罚 一 对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处 罚 。 未 按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要 求 做 到 五 个 百 分 之 百 即 工 地 周 边 100%设 置 围 挡 易 扬 尘 物 料 堆 放 100%覆 盖 出 入 车 辆 100%冲 洗 和 渣 土 车 辆 密 闭 运 输 工 地 路 面 100%硬化 拆 迁 等 土 方 施 工 工 地 100%湿 法 作 业 被 市 大 气 办 通 报 , 通 报 一 次 的 分 别 给 予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10000
元 3000元 处 罚 。通 报 的 问 题 未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到 位 全 年 累 计 被 通 报 两 次 的 项 目 , 对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分 别 处 罚 20000元 6000元 , 且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我 局 项 目 投 标 。全 年 累 计 被 通 报 三 次 的 项 目 , 对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分 别 处 罚 30000元 9000元 , 且 三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我局 项 目 投 标 。 二 对 项 目 组 及 相 关 人 员 处 罚 。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未 按 要 求 做 到 五 个 百 分 之 百 未 整 改 或 整改 不 到 位 的 , 市 大 气 办 每 通 报 一 个 项 目 解 决 不 了 的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 局 里 认 可 的 除 外 处 罚 项 目 组 每 人200元 。未 按 规 定 时 间 上 报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相 关 信 息 的 , 市 大 气 办 每 通 报 一 次 处 罚 责 任 人 陆 海 潮 200元 。
二 违 反 文 明 创 建 的 处 罚 一 对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处 罚 。 未 按 文 明 创 建 要 求 设 置 围 挡 公 益 广 告 等 被 市 文 明 委 办 通报 一 次 的 项 目 , 分 别 给 予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10000 元 3000元 处 罚 。通 报 的 问 题 未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到 位 全 年 累 计 被 通 报 两 次 的 项 目 , 对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分 别 处 罚 20000元 6000元 , 且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我 局 项 目 投 标 。全 年 累 计 被 通 报 三 次 的 项 目 , 对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分 别 处 罚 30000元 9000元 , 且 三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我局 项 目 投 标 。 二 对 项 目 组 及 相 关 人 员 处 罚 。 未 按 文 明 创 建 要 求 设 置 围 挡 公 益 广 告 等 被 市 文 明 委 办 每 通 报 一 次 处 罚 项 目 组 每 人 200元 解 决 不 了 的 问 题 及 时 报 告 , 局 里 认 可 的 除 外 。未 按 规 定 上 报 文 明 创 建 各 类 材 料 的 , 市 文 明 委 办 每 通 报 一 次 处 罚 责 任 人 陆 海 潮 200元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18年 5 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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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八 工 程 进 度 管 理 办 法为 加 强 工 程 进 度 管 理 , 推 进 项 目 建 设 , 结 合 我 局 工 作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一 合 同 工 期 管 理 。 一 由 中 介 机 构 按 国 家 规 范 计 算 定 额 工 期 。 招 标 前 项 目 分 管 领 导 和 项 目 科 室 研 究 确 定 合 同 工期 , 合 同 工 期 对 施 工 企 业 和 项 目 组 拥 有 共 同 约 束 力 。 合 同 工 期 以 总 监 下 达 的 开 工 令 开 工 通 知 书 和 局 主 要 领 导 签 署 的 完 工 时 间 为 起 止 点 , 对 工 期 要 求 紧 迫 的 特 殊 项 目 , 由 科 室 提 出 内 控 工 期 , 作 为科 室 安 排 月 周 计 划 的 参 考 。 二 工 程 有 下 列 原 因 影 响 合 同 工 期 的 , 由 承 包 人 提 出 , 经 局 长 办 公 会 批 准 可 顺 延 合 同 工 期 : 1
因 征 地 拆 迁 涉 铁 路 涉 部 队 涉 供 电 等 影 响 施 工 2 因 地 震 洪 涝 灾 害 突 发 重 大 事 件 等 不 可抗 力 影 响 施 工 3 因 规 划 设 计 调 整 或 重 大 变 更 , 对 工 期 造 成 影 响 的 4 其 它 非 承 包 人 原 因 影 响 工期 的 。 三 因 承 包 人 原 因 造 成 合 同 工 期 延 误 , 每 延 误 一 天 , 罚 款 2000 元 -5000 元 , 根 据 项 目 规 模 大小 在 招 标 文 件 和 合 同 中 明 确 延 误 一 个 月 以 上 三 个 月 以 内 的 , 该 企 业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我 局 重 点 工程 投 标 延 误 三 个 月 以 上 的 , 两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我 局 重 点 工 程 投 标 。 四 对 严 重 拖 延 工 期 , 经 发 包 人 多 次 督 促 , 承 包 人 拒 不 整 改 或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 发 包 人 可 终 止施 工 合 同 , 扣 除 50%履 约 保 证 金 作 为 违 约 处 罚 , 另 选 施 工 队 伍 , 承 包 人 须 无 条 件 配 合 , 不 得 以 任 何借 口 阻 挠 另 选 的 施 工 队 伍 施 工 , 不 得 向 发 包 人 提 出 任 何 索 赔 要 求 , 五 年 内 限 制 该 企 业 参 与 我 局 重 点工 程 投 标 。二 施 工 计 划 管 理 。
在 建 工 程 实 行 旬 计 划 日 检 查 现 场 处 罚 制 度 , 对 工 期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项 目 , 实 行 每 日 一计 划 每 日 一 检 查 每 日 一 处 罚 。 施 工 单 位 应 按 项 目 组 的 要 求 , 每 旬 初 或 每 天 将 施 工 内 容 施 工 应 开 作 业 面 每 个 工 作 面 应 上 施 工 人 员 和 机 械 数 量 编 报 , 经 总 监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组 签 字 后 报项 目 科 室 和 协 调 科 。 局 巡 查 组 不 定 期 检 查 , 检 查 中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的 给 予 施 工 企 业 2000-5000 元 /次 违约 处 罚 , 出 现 两 次 以 上 的 对 项 目 组 进 行 批 评 。 一 未 按 期 报 送 进 度 计 划 二 计 划 作 业 面 施工 人 员 和 机 械 安 排 不 足 的 三 未 按 计 划 开 齐 作 业 面 上 足 施 工 人 员 和 机 械 。三 实 行 进 度 保 证 金 制 度 。局 分 管 领 导 和 科 室 负 责 人 项 目 组 成 员 实 行 缴 纳 工 程 进 度 保 证 金 制 度 , 按 期 或 提 前 完 工 的 退 还保 证 金 , 并 给 予 一 倍 的 奖 励 未 按 期 完 工 的 , 没 收 保 证 金 经 批 准 延 误 工 期 的 除 外 。 一 缴 纳 范 围 。 领 导 重 视 群 众 关 心 社 会 关 注 且 中 标 价 在 1000万 元 以 上 的 , 经 局 长 办 公 会研 究 决 定 缴 纳 的 项 目 。
二 缴 纳 标 准 。 符 合 缴 纳 原 则 的 项 目 , 中 标 价 1000 万 元 至 3000万 元 的 , 局 分 管 领 导 和 科 室负 责 人 项 目 组 成 员 每 人 缴 纳 300元 进 度 保 证 金 中 标 价 3000万 元 至 2.0 亿 元 的 , 局 分 管 领 导 和 科室 负 责 人 项 目 组 成 员 每 人 缴 纳 500元 进 度 保 证 金 中 标 价 2.0亿 元 以 上 的 , 局 分 管 领 导 和 科 室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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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人 项 目 组 成 员 每 人 缴 纳 800元 进 度 保 证 金 。 三 缴 纳 程 序 。 项 目 所 在 科 室 提 出 缴 纳 的 项 目 缴 纳 金 额 和 项 目 组 成 员 ,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后 报局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 四 其 它 奖 励 。 对 工 期 提 前 , 无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 受 市 委 市 政 府 表 扬 或 效 能 办 通 报 表 扬 的 项目 , 除 上 述 奖 励 外 , 另 给 予 施 工 单 位 项 目 经 理 项 目 总 监 和 项 目 所 在 科 室 特 别 奖 励 , 奖 励 的 方 式和 标 准 由 局 长 办 公 会 决 定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17年 12月 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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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十 九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程 进 度 管 理 的 通 知机 关 各 科 室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为 加 快 工 程 建 设 , 严 格 工 程 进 度 管 理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施 工 企 业 业 绩 与 招 投 标 挂 钩推 行 工 程 招 投 标 资 格 预 审 或 后 审 。坚 持 限 制 不 良 行 为 企 业 参 与 招 投 标 制 度 。招 投 标 文 件 充 分 征 求 项 目 组 意 见 , 项 目 组 未 会 审 的 不 招 标 。
体 量 大 技 术 复 杂 施 工 难 度 大 的 项 目 计 划 科 应 会 同 项 目 组 在 招 标 文 件 发 布 前 现 场 查 看 , 以 便科 学 确 定 招 标 条 款 。施 工 企 业 当 月 完 成 工 程 量 与 当 月 请 款 挂 钩 一 月 工 程 量 未 完 成 的 当 期 不 得 请 款 。 二 当 月 未 完 成 的 工 程 量 纳 入 下 月 一 并 完 成 , 完 不 成 的 仍 不 予 请 款 , 依 次 类 推 。 三 连 续 两 个 月 工 程 量 未 完 成 的 立 即 限 制 该 企 业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我 局 项 目 投 标 。在 建 工 程 施 工 与 日 常 检 查 处 罚 挂 钩局 检 查 组 坚 持 日 常 巡 查 制 度 , 对 关 键 人 员 不 在 岗 作 业 面 应 开 未 开 人 员 机 械 不 足 监 理 未 履行 职 责 等 按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并 记 录 在 案 , 当 月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对 作 业 面 应 开 未 开 人 员 机 械 不 足 的 处 罚可 撤 销 , 完 不 成 的 累 积 处 罚 。
监 理 企 业 实 效 与 监 理 费 用 挂 钩项 目 组 负 责 对 监 理 企 业 日 常 管 理 考 核 。当 月 未 完 成 工 程 量 的 当 期 监 理 费 不 予 请 款 。凡 施 工 不 力 造 成 工 程 延 期 的 , 一 年 内 限 制 该 项 目 监 理 企 业 和 总 监 参 与 我 局 项 目 投 标 。项 目 组 工 作 实 绩 与 月 绩 效 奖 挂 钩开 工 前 由 施 工 监 理 制 定 施 工 总 进 度 计 划 , 报 科 室 批 准 , 项 目 组 根 据 合 同 工 期 和 总 进 度 计 划 倒排 每 月 应 完 成 工 程 量 含 上 月 未 完 成 工 程 量 , 经 施 工 监 理 项 目 组 科 室 负 责 人 局 分 管 负 责人 签 字 后 于 每 月 三 日 前 报 局 办 公 室 , 办 公 室 及 时 以 文 件 形 式 下 发 上 报 的 月 工 程 量 应 将 拆 迁 管 杆线 迁 移 不 到 位 方 案 未 定 等 影 响 工 期 因 素 除 外 。项 目 组 每 月 底 书 面 报 告 当 月 完 成 情 况 , 协 调 科 对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或 抽 查 , 次 月 五 日 前 以 局 文
件 形 式 通 报 月 工 程 量 完 成 情 况 , 对 完 成 好 的 予 以 表 扬 , 给 予 办 理 请 款 , 对 未 完 成 的 予 以 批 评 , 当 月不 予 请 款 。 局 通 报 文 件 作 为 请 款 依 据 , 没 有 通 报 文 件 的 不 予 办 理 请 款 。项 目 组 及 时 处 理 和 报 告 施 工 中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谋 划 工 程 推 进 中 需 要 办 理 的 事 项 , 不 因 项 目 组工 作 不 力 影 响 施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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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述 三 条 之 一 未 完 成 的 扣 发 项 目 组 当 月 绩 效 奖 。 项 目 组 未 尽 责 出 现 重 大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或 工 期 严重 滞 后 的 视 情 节 予 以 处 罚 。科 室 工 作 业 绩 与 当 月 绩 效 奖 挂 钩 一 局 科 室 全 力 服 务 项 目 建 设 , 对 项 目 组 需 要 科 室 解 决 的 问 题 , 相 关 科 室 应 明 确 办 结 时 间 并按 期 一 次 性 完 成 , 对 需 要 延 期 的 事 项 需 经 分 管 局 长 同 意 。 二 成 立 项 目 推 进 领 导 小 组 , 局 长 为 组 长 , 副 局 长 总 工 为 副 组 长 , 负 责 项 目 建 设 统 筹 协 调工 作 , 下 设 办 公 室 , 程 付 杨 贾 建 斌 两 位 同 志 具 体 负 责 , 主 要 职 责 为 : 1 按 时 完 成 上 述 文 件 下 发 ,收 集 交 办 相 关 科 室 需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及 完 成 时 限 , 收 集 需 要 及 时 研 究 的 事 项 2 负 责 在 建 工 程 的 日 常检 查 核 查 , 重 点 项 目 每 周 检 查 一 次 , 一 般 项 目 每 旬 检 查 一 次 , 重 点 检 查 作 业 面 人 员 机 械 关 键人 员 到 岗 情 况 。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完 成 的 , 扣 发 责 任 人 当 月 绩 效 奖 。项 目 建 设 与 奖 励 激 励 挂 钩按 期 完 工 的 检 测 验 收 合 格 的 项 目 授 予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重 合 同 , 守 信 用 荣 誉 称 号 。提 前 完 工 的 检 测 验 收 合 格 的 项 目 除 可 授 予 上 述 荣 誉 称 号 外 , 可 对 项 目 建 造 师 项 目 总 监 通 报表 扬 , 并 按 局 工 程 建 设 奖 励 办 法 对 项 目 组 成 员 进 行 奖 励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18年 4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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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十 滁 重 2022 55号关 于 印 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机 关 各 科 室 处 属 各 单 位 , 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为 加 强 我 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管 理 , 规 范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考核 工 作 , 2020年 10月 印 发 了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滁 重 2020 61号 ), 试 行 已 满 一 年 , 结 合 工 作 实 际 , 现 予 以 修订 。 经 2022年 6月 23日 党 组 会 研 究 同 意 , 现 印 发 工 程 造 价 咨询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 请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 并 及 时 反 馈 执 行 中 的 意 见和 建 议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滁 重 202061号 )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编 制 管 理 办 法 (滁 重 201946号 ) 废 止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22年 9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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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加 强 我 处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管 理 , 提 高 造 价 成 果质 量 和 工 作 效 率 , 严 格 控 制 政 府 投 资 , 防 范 风 险 , 强 化 廉 政 建 设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 结 合 我 处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我 处 委 托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企 业 以 下 简 称 造 价 企 业 的 投 资 估 算 设 计 概 算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编 制 以 下简 称 清 单 编 制 和 审 核 施 工 阶 段 全 过 程 造 价 控 制 以 下 简 称 跟踪 审 计 结 算 审 核 第 三 方 复 审 等 咨 询 业 务 均 适 用 于 本 办 法 。
第 二 章 工 作 流 程第 三 条 清 单 编 制 审 核 流 程工 程 技 术 科 提 供 图 审 合 格 的 完 整 纸 质 图 电 子 图 和 勘 察 报 告等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综 合 计 划 科 委 托 造 价 企 业 编 制 清 单 项 目 分管 领 导 牵 头 , 组 织 综 合 计 划 科 工 程 技 术 科 工 程 建 设 科 和 设 计 勘 察 单 位 清 单 编 制 单 位 等 参 加 清 单 会 审 投 资 较 大 技 术复 杂 专 业 性 较 强 的 项 目 ,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复 审 或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工 程 技 术 科 督 促 设 计 单 位 按 照 会 审 意 见 限 期 完 成 修 改 , 并 对 最终 图 纸 进 行 确 认 编 制 单 位 出 具 会 审 备 忘 录 编 制 说 明 , 按 会审 意 见 和 终 版 图 纸 调 整 清 单 。 其 中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一 亿 元 以 上 项
目 报 送 市 财 政 工 程 造 价 审 核 中 心 审 核 。 上 述 限 额 标 准 根 据 市 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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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局 规 定 同 步 调 整 第 四 条 项 目 结 算 审 核 流 程(一 工 程 合 同 价 2000万 元 及 以 上 绿 化 园 林 景 观 1000万 元 及 以 上 项 目施 工 单 位 向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报 送 结 算 资 料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出具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工 程 建 设 科 组 织 监 理 跟 审 设 计 等 单 位 审 查跟 踪 审 计 单 位 调 整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综 合 计 划 科 复 核 跟 踪 审计 单 位 定 稿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工 程 建 设 科 报 市 财 政 工 程 造 价 审 核中 心 出 具 审 核 意 见 书 并 备 案 存 档 。(二 工 程 合 同 价 200万 元 绿 化 园 林 景 观 100万 元 及
以 上 , 2000万 元 绿 化 园 林 景 观 1000万 元 以 下 项 目施 工 单 位 向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报 送 结 算 资 料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出具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工 程 建 设 科 组 织 监 理 跟 审 设 计 等 单 位 审 查跟 踪 审 计 单 位 调 整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综 合 计 划 科 委 托 第 三 方 复审 单 位 审 核 并 出 具 结 算 审 复 核 报 告 综 合 计 划 科 复 核 第 三方 复 审 单 位 调 整 结 算 审 复 核 报 告 工 程 建 设 科 备 案 存 档 。 三 工 程 合 同 价 200万 元 绿 化 园 林 景 观 100万 元 以下 项 目施 工 单 位 向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报 送 结 算 资 料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出具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工 程 建 设 科 组 织 监 理 跟 审 设 计 等 单 位 审 查
综 合 计 划 科 复 核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调 整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工 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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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科 备 案 存 档 。上 述 限 额 标 准 根 据 市 财 政 局 规 定 同 步 调 整 。第 三 章 业 务 委 托第 五 条 综 合 计 划 科 负 责 征 集 具 备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并 有 相 应业 务 能 力 的 造 价 企 业 , 建 立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 工 程 造 价咨 询 库 以 下 简 称 库 , 该 库 动 态 管 理 , 按 季 度 定 期 登 记 ,造 价 企 业 自 主 报 名 申 请 入 库 , 综 合 计 划 科 组 织 工 程 建 设 科 工 程监 管 科 等 科 室 审 查 , 入 库 的 造 价 企 业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八 条 第二 十 九 条 第 三 十 条 及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等 影 响 其 履 约 能 力 的 予以 退 库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30万 元 以 下 项 目 在 库中 委 托 上 述 限 额 标 准 根 据 市 公 共 资 源 进 场 交 易 目 录 同 步 调 整 ,委 托 方 式 有 公 开 邀 请 奖 励 和 指 定 方 式 。第 六 条 公 开 方 式(一 ) 综 合 计 划 科 根 据 项 目 性 质 和 特 点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经综 合 计 划 科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 在 处 门 户 网 站 公 开 招 标 。(二 ) 库 中 造 价 企 业 自 主 报 名 ,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三 ) 项 目 开 标 时 , 综 合 计 划 科 组 织 资 格 审 查 , 通 过 审 查 的造 价 企 业 不 得 少 于 三 家 , 否 则 , 再 次 发 布 项 目 招 标 公 告 , 如 第 二次 仍 少 于 三 家 , 可 转 为 竞 争 性 谈 判 或 单 一 来 源 采 购 。
(四 ) 现 场 公 开 确 定 造 价 企 业 , 中 标 结 果 在 处 门 户 网 站 公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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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公 示 期 满 无 异 议 , 综 合 计 划 科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 与 造 价企 业 签 订 合 同 。第 七 条 邀 请 方 式(一 ) 综 合 计 划 科 根 据 项 目 性 质 和 特 点 , 在 库 中 筛 选 初 审并 推 荐 不 少 于 五 家 造 价 企 业 , 综 合 计 划 科 分 管 领 导 组 织 审 查 , 报主 要 领 导 批 准 后 向 被 推 荐 企 业 发 出 邀 请 。(二 ) 被 推 荐 的 造 价 企 业 按 照 要 求 , 参 加 项 目 竞 价 。(三 ) 综 合 计 划 科 发 中 标 通 知 书 , 与 造 价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第 八 条 奖 励 方 式(一 ) 为 体 现 质 量 信 用 优 先 原 则 , 依 据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 对
部 分 项 目 采 取 奖 励 方 式 委 托 造 价 企 业 。(二 ) 年 度 考 核 优 秀 等 级 排 名 前 三 位 的 造 价 企 业 分 别 奖 励 一个 投 资 额 5000-10000万 元 的 项 目 。(三 ) 奖 励 项 目 的 具 体 安 排 , 由 综 合 计 划 科 根 据 项 目 特 点 ,对 符 合 奖 励 条 件 的 造 价 企 业 , 提 出 分 配 意 见 , 经 综 合 计 划 科 分 管领 导 审 核 , 报 主 任 办 公 会 研 究 通 过 后 进 行 委 托 。第 九 条 指 定 方 式涉 铁 涉 军 涉 密 电 力 供 水 燃 气 古 建 筑 智 能 化 等特 殊 项 目 , 且 只 有 极 少 量 潜 在 造 价 企 业 可 供 选 择 的 , 由 综 合 计 划科 在 库 中 选 择 具 备 相 应 业 务 能 力 的 造 价 企 业 , 经 综 合 计 划 科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 报 主 任 办 公 会 研 究 通 过 后 进 行 委 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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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30 万 元 及 以上 项 目 , 综 合 计 划 科 根 据 项 目 性 质 和 特 点 , 编 制 招 标 文 件 , 经 综合 计 划 科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 报 主 要 领 导 批 准 后 在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心 公 开 招 标 。 第 四 章 服 务 费 用第 十 一 条 清 单 编 制 服 务 费 用 投 资 估 算 设 计 概 算 等 其 他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参 照 执 行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目 及 收 费 标 准 皖 价 服 2007 86号 , 清 单 编 制 服 务 费 由综 合 计 划 科 按 照 工 程 难 易 程 度 提 出 下 浮 率 一 般 为 40%-60% ,经 综 合 计 划 科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实 施 。 特 别 复 杂 或 特 殊 的 项 目 报 主
任 办 公 会 研 究 通 过 后 可 不 下 浮 。第 十 二 条 项 目 跟 踪 审 计 结 算 审 核 固 定 费 率 执 行 下 列 标 准 : 一 项 目 跟 踪 审 计 服 务 费 标 准工 程 造 价 金 额 万 元 基 本 费 审 核 成 果 费1000以 内 含 3 4%1000-5000以 内 含 2 4%5000-10000以 内 含 1.5 4%10000-50000以 内 含 1.3 4%50000以 上 0.8 4% 二 项 目 结 算 审 核 服 务 费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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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造 价 金 额 万 元 基 本 费 元 审 核 成 果 费500以 内 5000 4%500-1000以 内 含 8000 4%1000-10000以 内 含 10000 4%10000以 上 20000 4%注 : 1. 服 务 费 计 算 方 式 为 : 基 本 费 审 核 成 果 费 。 其 中 , 跟踪 审 计 服 务 基 本 费 计 算 基 数 为 审 定 金 额 审 核 成 果 费 计 算 基 数 为独 立 核 减 金 额 。2. 工 程 造 价 审 减 率 超 过 3%时 , 将 对 施 工 单 位 进 行 处 罚 ,处 罚 金 额 为 审 减 率 超 出 3%以 上 的 报 送 金 额 的 6%,由 综 合 计 划 科
在 定 案 时 明 确 处 罚 金 额 报 工 程 监 管 科 落 实 处 罚 。第 十 三 条 对 复 杂 项 目 造 价 成 果 有 争 议 或 存 疑 项 目 可 委 托第 三 方 复 审 清 单 编 制 复 审 结 算 复 审 , 服 务 费 用 同 结 算 审 核服 务 费 。 第 五 章 服 务 要 求第 十 四 条 造 价 企 业 需 安 排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和 类 似 业 绩且 经 验 丰 富 的 造 价 人 员 编 制 清 单 及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严 格 执 行 三 级复 核 制 度 ,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负 经 济 法 律 责 任 , 编 制 人 员 必须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发 现 与 设 计 不 符 的 需 经 设 计 部 门 核 实 确 认 , 变化 较 大 的 需 重 新 设 计 。
第 十 五 条 跟 踪 审 计 项 目 开 工 前 , 造 价 企 业 需 将 项 目 任 命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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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综 合 计 划 科 , 综 合 计 划 科 抄 送 工 程 建 设 科 , 同 一 个 造 价 人 员 在我 处 同 时 承 揽 跟 踪 审 计 业 务 不 得 超 过 三 个 项 目 , 且 不 得 在 两 个 以上 市 本 级 以 外 的 地 区 同 时 承 揽 业 务 。第 十 六 条 造 价 企 业 项 目 组 人 员 变 更 , 变 更 后 人 员 必 须 满 足本 项 目 招 标 要 求 。 由 造 价 企 业 向 综 合 计 划 科 提 出 申 请 并 提 供 相 应证 明 , 工 程 建 设 科 和 综 合 计 划 科 会 商 提 出 意 见 , 报 综 合 计 划 科 分管 领 导 批 准 后 予 以 备 案 。项 目 组 负 责 人 因 以 下 原 因 变 更 不 予 处 罚 : 亡 故 重 病 或重 伤 三 个 月 以 上 , 不 能 履 行 职 责 受 到 刑 事 或 行 政 处 罚 , 不能 胜 任 犯 罪 被 羁 押 或 判 刑 被 责 令 停 止 职 业 资 格 。 其 他 原
因 , 造 价 企 业 须 缴 纳 2万 元 违 约 金 。第 十 七 条 跟 踪 审 计 单 位 审 计 组 每 月 5日 前 向 综 合 计 划 科报 送 审 计 月 报 , 综 合 计 划 科 抄 送 工 程 建 设 科 , 月 报 主 要 反 映 项 目的 进 度 工 程 计 量 工 程 变 更 等 涉 及 工 程 造 价 方 面 的 内 容 。第 十 八 条 结 算 审 核 单 位 应 在 7日 造 价 5000万 元 以 下 或 10日 造 价 5000万 元 以 上 内 , 对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的 项 目 结 算资 料 进 行 完 整 性 检 查 , 一 次 性 书 面 告 知 , 限 期 补 充 齐 全 。 在 实 施结 算 审 计 过 程 中 , 原 则 上 不 再 接 收 施 工 单 位 提 供 的 变 更 签 证 资 料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 补 充 资 料 需 经 工 程 建 设 科 和 项 目 分 管 领 导 同 意 。第 十 九 条 造 价 企 业 结 算 审 核 的 项 目 , 造 价 在 500万 元 以 下
500万 元 -2000万 元 2000万 元 -5000万 元 5000万 元 以 上 的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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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工 程 , 应 分 别 在 施 工 单 位 报 送 的 项 目 结 算 资 料 完 整 后 的 20日 30日 45日 60日 内 完 成 , 并 出 具 审 核 报 告 。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经 工 程 建 设 科 和 项 目 分 管 领 导 同 意 , 可 适 当 延 长 , 延 长 时 间 最 长不 得 超 过 30日 。第 二 十 条 造 价 企 业 清 单 编 制 的 项 目 , 估 算 最 高 投 标 限 价在 500万 元 以 下 500万 元 -1000万 元 1000万 元 -5000万 元 5000万 元 -10000万 元 10000万 元 以 上 的 项 目 , 应 分 别 在 7日 15日 20日 25日 30日 内 完 成 。 特 殊 项 目 经 综 合 计 划 科 分 管领 导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缩 短 或 延 长 编 制 时 间 。第 六 章 服 务 考 核
第 二 十 一 条 考 核 分 类考 核 分 为 清 单 编 制 质 量 考 核 跟 踪 审 计 服 务 质 量 考 核 和 结 算审 复 核 成 果 质 量 考 核 。第 二 十 二 条 清 单 编 制 质 量 考 核 标 准 见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设 管 理 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编 制 质 量 考 核 表 附 件 1 。年 度 考 核 根 据 当 年 完 成 结 算 的 项 目 考 核 结 果 平 均 分 作 为 年 度 综合 评 定 分 值 , 考 核 结 果 设 优 良 中 差 四 个 等 级 , 满分 为 100分 , 得 分 95分 及 以 上 的 年 度 考 核 评 优 , 得 分 85分 含 -95分 的 评 良 , 得 分 70分 含 -85分 的 评 中 , 70分 以 下 的评 差 。 年 度 考 核 评 优 的 造 价 企 业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 颁 发 优 秀
工 程 造 价 企 业 证 书 , 同 时 对 项 目 组 成 员 颁 发 优 秀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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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 证 书 , 按 排 名 对 造 价 企 业 予 以 项 目 奖 励 年 度 考 核 评 差 的造 价 企 业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第 二 十 三 条 跟 踪 审 计 服 务 质 量 日 常 考 核 原 则 上 每 季 度 安 排一 次 。 考 核 以 各 造 价 企 业 单 个 审 计 项 目 为 单 位 , 对 单 个 审 计 项 目审 计 实 施 过 程 和 完 成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考 核 , 满 分 为 100分 , 考 核 标准 见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 跟 踪 审 计 服 务 质 量 日 常 考 核 表 附 件 2 。 考 核 结 果 设 优 良 中 差 四 个 等 级 , 考核 得 分 95分 及 以 上 的 项 目 评 优 , 考 核 得 分 85分 含 -95分的 项 目 评 良 , 考 核 得 分 70 分 含 -85 分 的 项 目 评 中 , 70分 以 下 的 项 目 评 差 。 对 评 优 项 目 的 审 计 组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对 评 中 项 目 的 审 计 组 进 行 约 谈 评 差 项 目 的 审 计 组 予 以 通 报批 评 , 进 行 约 谈 , 处 罚 4000元 及 暂 停 业 务 3个 月 , 连 续 两 个 季度 评 差 的 , 暂 停 业 务 12个 月 。年 度 考 核 以 当 年 所 有 项 目 日 常 考 核 结 果 本 年 度 至 少 参 评 两次 及 以 上 平 均 分 作 为 年 度 综 合 评 定 分 值 , 考 核 结 果 分 设 优 良 中 差 四 个 等 级 。 考 核 得 分 95分 及 以 上 的 造 价 企 业评 优 , 考 核 得 分 85分 含 -95分 的 造 价 企 业 评 良 , 考 核 得分 70分 含 -85分 的 造 价 企 业 评 中 , 70分 以 下 的 造 价 企 业评 差 。 年 度 考 核 评 优 的 造 价 企 业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 颁 发 优 秀工 程 造 价 企 业 证 书 , 同 时 对 项 目 组 成 员 颁 发 优 秀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奖 证 书 , 按 排 名 对 造 价 企 业 予 以 项 目 奖 励 年 度 考 核 评 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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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 价 企 业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且 暂 停 业 务 12个 月 。第 二 十 四 条 结 算 审 复 核 成 果 质 量 考 核 标 准 见 滁 州 市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 项 目 结 算 审 复 核 成 果 质 量 考 核 表 附件 3 。 年 度 考 核 根 据 当 年 完 成 结 算 的 项 目 考 核 结 果 平 均 分 作 为年 度 综 合 评 定 分 值 , 考 核 结 果 设 优 良 中 差 四 个 等级 , 得 分 95分 及 以 上 的 年 度 考 核 评 优 , 得 分 85分 含 -95分 的 评 良 , 得 分 70分 含 -85分 的 评 中 , 70分 以 下 的 评 差 。年 度 考 核 评 优 的 造 价 企 业 予 以 通 报 表 扬 , 颁 发 优 秀 工 程 造 价企 业 证 书 , 同 时 对 项 目 组 成 员 颁 发 优 秀 工 程 造 价 成 果 奖 证 书 ,按 排 名 对 造 价 企 业 予 以 项 目 奖 励 年 度 考 核 评 差 的 造 价 企 业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并 进 行 约 谈 。 第 七 章 罚 则第 二 十 五 条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清 单 错 漏 项 , 累 计 5万 元 含 -30万 元 不 含 的 , 给 予 企 业 4000元 的 违 约 金 处 罚 累计 30万 元 含 -50万 元 不 含 的 , 给 予 企 业 8000元 的 违 约金 处 罚 累 计 50万 元 含 -100万 元 不 含 的 , 给 予 企 业 12000元 的 违 约 金 处 罚 累 计 100万 元 含 以 上 且 误 差 率 3% 含 以 内 的 , 给 予 企 业 20000元 的 违 约 金 处 罚 , 暂 停 业 务 6个 月 累计 100万 元 含 以 上 的 且 误 差 率 在 3% 不 含 -5% 含 的 ,暂 停 业 务 12个 月 , 给 予 企 业 10%咨 询 服 务 费 的 违 约 金 处 罚 且 不
低 于 20000元 累 计 100万 元 含 以 上 的 且 误 差 率 超 过 5% 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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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 暂 停 业 务 12个 月 , 给 予 企 业 50%咨 询 服 务 费 的 违 约 金 处 罚且 不 低 于 20000元 并 对 企 业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通 报 , 上 述 违 约 金处 罚 以 服 务 费 用 总 额 为 上 限 。第 二 十 六 条 项 目 跟 踪 审 计 结 算 审 核 服 务 费 的 误 差 违 约 金处 罚 根 据 第 三 方 复 审 综 合 计 划 科 复 核 或 市 财 政 工 程 造 价 审 核 中心 的 审 核 结 果 确 定 : 一 审 核 结 果 误 差 在 1%-2% 含 之 间 , 以 服 务 费 的 25%作 为 违 约 金 二 审 核 结 果 误 差 在 2%-3% 含 之 间 , 以 服 务 费 的 50%作 为 违 约 金
三 审 核 结 果 误 差 在 3%-4% 含 之 间 , 以 服 务 费 的 75%作 为 违 约 金 四 审 核 结 果 误 差 超 过 4%的 , 以 全 额 服 务 费 作 为 违 约金 。 同 时 , 工 程 造 价 1000-5000 万 元 项 目 , 暂 停 业 务 6个 月 工 程 造 价 5000 万 元 以 上 项 目 , 暂 停 业 务 12个 月 。第 二 十 七 条 造 价 企 业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咨 询 成 果 文 件 ,因 造 价 企 业 原 因 未 能 按 时 提 交 , 超 过 5日 的 , 扣 咨 询 服 务 费 500元 /日 超 过 15日 的 , 扣 咨 询 服 务 费 1000元 /日 超 过 规 定 时 间一 半 以 上 的 , 终 止 委 托 业 务 。第 二 十 八 条 造 价 企 业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项 目 施 工 单 位 的 结
算 编 制 等 影 响 审 计 独 立 性 的 业 务 , 一 经 发 现 , 终 止 项 目 造 价 咨 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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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托 协 议 , 清 除 出 库 , 并 在 处 官 网 通 报 , 同 时 抄 送 市 审 计 局 , 市住 建 局 , 市 财 政 局 , 市 公 管 局 。第 二 十 九 条 造 价 企 业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扣 减 审 计 服 务费 用 , 终 止 审 计 委 托 协 议 , 提 请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通 报 ,清 除 出 库 , 有 限 期 或 无 限 期 禁 止 从 事 我 处 项 目 等 处 罚 , 构 成 犯 罪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一 工 程 结 算 审 核 报 告 存 在 重 大 失 误 或 质 量 低 劣 二 因 自 身 工 作 错 误 或 过 失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三 未 经 允 许 私 自 向 施 工 单 位 透 露 审 核 情 况 或 信 息 四 向 相 关 单 位 或 个 人 索 要 财 物 等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五 单 独 或 与 其 他 各 方 串 通 舞 弊 弄 虚 作 假 六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定 的 行 为 。第 三 十 条 造 价 企 业 存 在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行 为 的 , 无 证 人员 执 业 挂 靠 执 业 执 业 人 员 不 到 岗 等 违 反 相 关 法 规 的 , 将 按 相关 法 规 进 行 处 罚 , 终 止 委 托 业 务 , 清 除 出 库 , 三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入库 。 第 八 章 附 则第 三 十 一 条 对 清 单 编 制 企 业 的 处 罚 , 由 工 程 建 设 科 牵 头 ,召 集 设 计 清 单 编 制 施 工 监 理 跟 踪 审 计 工 程 监 管 科 综合 计 划 科 ,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经 项 目 分 管 领 导 批 准 后 , 工 程 建 设
科 报 主 任 办 公 会 研 究 , 工 程 监 管 科 落 实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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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十 二 条 考 核 由 综 合 计 划 科 负 责 实 施 ,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科室 配 合 , 考 核 结 果 经 综 合 计 划 科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 综 合 计 划 科 报 主任 办 公 会 研 究 , 工 程 监 管 科 落 实 处 罚 。第 三 十 三 条 暂 停 业 务 范 围 包 括 清 单 编 制 跟 踪 审 计 和 结 算审 核 等 , 暂 停 时 间 自 主 任 办 公 会 研 究 通 过 之 日 起 计 算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自 2022年 9月 1日 起 施 行 , 处 属 各 中心 可 参 照 执 行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滁 重 2020 61号 )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编 制 管 理 办 法 (滁重 2019 46号 ) 废 止 。
附 件 : 1.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最 高 投 标限 价 编 制 质 量 考 核 表 2.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 跟 踪 审 计 服 务 质 量 日 常 考核 表 3.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 结 算 审 复 核 成 果 质 量考 核 表 抄 送 : 市 审 计 局 , 市 住 建 局 , 市 财 政 局 , 市 公 管 局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 办 公 室 2022年 9月 5日 印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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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十 一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的 意 见机 关 各 科 室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程 管 理 , 特 提 出 以 下 意 见 。加 强 进 度 管 理在 建 项 目 的 工 期 按 核 定 后 的 时 间 执 行 , 凡 在 规 定 时 间 不 能 完 工 的 , 在 支 付 竣 工 后 工 程 款 时 , 按 合 同 约 定 的处 罚 标 准 兑 现 工 程 逾 期 处 罚 。新 建 项 目 原 则 上 在 征 迁 等 完 成 后 开 工 , 合 同 约 定 的 工 期 一 般 不 作 调 整 , 特 殊 情 况 , 按 批 准 后 工 期 执 行 , 在规 定 时 间 内 完 不 成 的 , 在 支 付 竣 工 后 工 程 款 时 ,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处 罚 标 准 兑 现 工 程 逾 期 处 罚 。加 强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一 引 进 第 三 方 检 测 , 在 施 工 重 要 节 点 和 竣 工 验 收 前 进 行 第 三 方 质 量 检 测 , 对 工 程 质 量 作 出 评 价 , 实 行质 量 一 票 否 决 。 二 建 立 在 建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责 任 管 理 制 度 , 做 好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兑 现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 三 加 强 施 工 过 程 管 理 , 坚 持 质 量 安 全 巡 查 制 度 , 特 别 重 要 项 目 两 天 检 查 一 次 , 重 点 项 目 一 周 检 查 一 次 ,一 般 项 目 两 周 检 查 一 次 。 四 工 程 竣 工 时 树 立 责 任 铭 牌 , 将 工 程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业 主 方 责 任 人 永 久 公 示 , 接 受 监 督 , 凡 不 立牌 的 , 不 予 竣 工 验 收 。工 程 款 管 理新 建 项 目 工 程 款 按 当 月 完 成 合 格 工 程 量 的 70%支 付 , 竣 工 验 收 移 交 后 按 80%支 付 , 结 算 备 案 后 支 付 至 97%。四 工 程 日 常 管 理 一 加 强 关 键 人 员 在 岗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局 关 于 限 制 不 良 行 为 企 业 投 标 的 规 定 , 对 项 目 经 理 总 监 等关 键 岗 位 人 员 , 两 次 以 上 无 故 不 在 岗 的 , 一 年 内 限 制 参 与 我 局 项 目 投 标 。
二 加 强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 严 格 执 行 局 工 程 变 更 管 理 办 法 , 所 有 变 更 严 格 按 照 审 批 权 限 和 流 程 , 严 禁不 经 批 准 擅 自 增 加 工 程 量 , 严 禁 不 经 批 准 擅 自 进 行 变 更 。 三 加 强 施 工 图 和 清 单 控 制 价 编 制 管 理 。 严 把 图 纸 审 查 关 , 消 除 不 合 理 不 科 学 不 美 观 不 实 用 的 设计 严 把 清 单 会 审 关 , 重 点 解 决 错 项 漏 项 完 善 设 计 和 清 单 编 制 单 位 管 理 办 法 , 对 不 深 入 现 场 , 不 负 责 任 的 设计 和 清 单 编 制 , 坚 决 予 以 处 罚 。 四 加 强 招 投 标 管 理 。 把 招 到 实 力 强 信 誉 好 的 企 业 作 为 首 位 , 对 违 法 转 包 分 包 挂 靠 等 行 为 , 提 请相 关 部 门 依 法 依 规 查 处 。 加 强 标 后 监 管 , 对 中 标 即 卖 中 标 即 转 的 施 工 企 业 三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我 局 重 点 项 目 投 标 ,情 节 严 重 的 , 提 请 相 关 部 门 上 黑 名 单 。 五 加 强 决 算 审 计 管 理 。 严 格 遵 守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审 计 规 定 , 1000万 以 上 的 项 目 坚 持 跟 踪 审 计 和 决 算 审 计 ,对 企 业 拖 延 审 计 高 估 冒 算 的 限 制 参 与 我 局 项 目 投 标 。 全 面 梳 理 审 计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 对 未 整 改 到 位 的 , 明 确 责任 人 和 时 限 。 六 加 强 建 设 手 续 和 工 程 档 案 资 料 管 理 。 全 面 梳 理 2014年 以 前 建 设 手 续 和 工 程 档 案 资 料 , 年 底 前 完 成 收
集 归 档 。 新 开 项 目 做 到 资 料 齐 全 , 手 续 齐 备 , 归 档 及 时 , 对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等 不 按 规 定 提 供 工 程 资 料 造成 不 能 归 档 的 , 将 限 制 参 与 我 局 投 标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18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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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十 二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最 高 限 价 编 制 管 理 办 法为 加 强 重 点 项 目 投 资 管 理 , 严 格 控 制 政 府 投 资 , 减 少 工 程 量 清 单 错 漏 项 , 提 高 造 价 成 果 质 量 , 制 定 本办 法 。第 一 条 由 我 处 委 托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编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最 高 限 价 的 项 目 均 适 用 于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技 术 科 负 责 图 纸 审 查 及 复 核 , 提 供 完 整 纸 质 图 电 子 图 和 勘 察 报 告 等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第 三 条 综 合 计 划 科 负 责 委 托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 签 订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合 同 需 明 确 双方 权 利 义 务 收 费 标 准 价 款 支 付 方 式 违 约 责 任 等 , 并 合 理 约 定 编 制 时 间 , 原 则 上 500 万 元 以 下 项 目 编制 时 间 为 7 天 , 500-1000万 元 项 目 15天 , 1000万 元 -5000 万 元 项 目 20天 , 5000万 元 -1亿 元 项 目 25天 ,
1亿 元 以 上 项 目 不 低 于 30天 , 特 殊 项 目 经 处 领 导 同 意 可 以 适 当 缩 短 或 延 长 编 制 时 间 。第 四 条 综 合 计 划 科 接 到 图 审 合 格 的 完 整 纸 质 图 电 子 图 和 勘 察 报 告 等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后 , 启 动 项 目 工 程量 清 单 及 最 高 限 价 编 制 工 作 。 特 殊 项 目 经 处 领 导 同 意 , 图 纸 审 查 复 核 可 与 清 单 编 制 同 步 进 行 。第 五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需 安 排 具 备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和 类 似 业 绩 且 经 验 丰 富 的 造 价 人 员 负 责 编 制 , 严 格执 行 三 级 复 核 制 度 , 对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成 果 负 经 济 法 律 责 任 。 编 制 人 员 需 进 行 现 场 踏 勘 , 发 现 与 设 计 不 符的 须 经 设 计 部 门 核 实 确 认 , 变 化 较 大 的 需 重 新 设 计 。第 六 条 工 程 量 清 单 会 审 由 项 目 分 管 领 导 牵 头 , 综 合 计 划 科 组 织 , 工 程 技 术 科 工 程 建 设 相 关 科 室 参 加 ,原 则 上 5 日 内 完 成 会 审 。 投 资 较 大 技 术 复 杂 专 业 性 较 强 项 目 , 可 以 委 托 第 三 方 复 核 或 组 织 专 家 论 证 。需 修 改 图 纸 的 , 工 程 技 术 科 负 责 督 促 设 计 单 位 按 照 会 审 意 见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修 改 , 并 对 最 终 版 图 纸 进 行确 认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需 出 具 会 审 记 录 或 编 制 说 明 , 并 按 照 会 审 意 见 和 最 终 版 图 纸 完 成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最 高限 价 调 整 。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发 现 设 计 重 大 错 漏 或 提 出 合 理 化 意 见 被 采 纳 的 , 经 处 领 导 同 意 , 可 视 情况 减 免 一 次 或 两 次 处 罚 。第 七 条 工 程 量 清 单 会 审 过 程 中 , 发 现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存 在 转 包 违 法 分 包 等 行 为 的 , 造 价 成 果 错 漏较 多 或 严 重 错 误 的 , 暂 停 委 托 其 承 接 我 处 造 价 咨 询 业 务 。第 八 条 项 目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现 清 单 错 漏 项 , 单 项 达 5万 元 的 , 给 予 不 超 过 2000 元 违 约 处 罚 达30万 元 的 , 给 予 4000元 违 约 处 罚 , 暂 停 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3 次 抽 球 资 格 达 60万 元 的 , 给 予 10000 元违 约 处 罚 , 暂 停 该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6 次 抽 球 资 格 达 100 万 元 的 , 给 予 20000 元 违 约 处 罚 , 暂 停 该 工 程造 价 咨 询 单 位 12 个 月 抽 球 资 格 。 误 差 率 累 计 超 过 3%, 视 情 节 轻 重 , 处 罚 10%至 30%咨 询 服 务 费 用 。第 九 条 项 目 分 管 领 导 牵 头 , 综 合 计 划 科 工 程 技 术 科 工 程 建 设 科 施 工 监 理 设 计 跟 踪 审 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单 位 等 相 关 人 员 参 加 , 负 责 查 明 错 漏 情 况 , 拟 定 处 理 意 见 , 报 处 主 任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第 十 条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费 用 参 照 执 行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服 务 项 目 及 收 费 标 准 皖 价 服 2007 86号 , 不 下 浮 。第 十 一 条 本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控 制 价 会 审 办 法 重 计 2018 61 号 市重 点 局 清 单 控 制 价 编 制 错 误 处 罚 规 定 滁 重 2018 28号 市 重 点 局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最 高 限 价 编 制 管 理办 法 试 行 滁 重 2018 56号 同 时 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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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19年 7月 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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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十 三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要 求一 市 政 道 路 桥 梁 项 目 一 道 路 桥 梁 工 程1 验 收 要 求 雨 后 验 收 , 路 面 桥 面 雨 后 无 积 水 , 梁 板 伸 缩 缝 处 无 渗 水 漏 水 雨 水 收 水 口 通 畅 , 雨 水 篦 无 松 动 翘 起 。 雨 污 管 道 无 杂 物 且 未 拥 堵 。 井 圈 与 路 面 结 合 牢 固 紧 密 , 井 盖无 松 动 翘 起 , 行 车 无 明 显 跳 车 感 牙 石 栏 杆 无 破 损 松 动 错 台 错 位 缝 隙 过 大 等 现 象 , 安 装 要 整 齐 , 规 格 统 一 人 行 道 砖 无 冒 浆 松 动 缝 隙 过 大 铺 装 不 整 齐 等 现 象 , 砖 要 规 格 统 一 , 无 色 差
交 口 顺 接 要 平 顺 , 车 辆 通 行 无 明 显 跳 车 , 交 口 处 雨 后 无 积 水 沥 青 摊 铺 要 密 实 , 上 面 层 需 用 胶 轮 碾 压 到 位 , 不 得 出 现 松 散 离 析 不 密 实 等 现 象 2 验 收 时 间中 等 降 雨 后 验 收 。 二 道 路 绿 化 工 程 乔 木 灌 木 满 足 设 计 规 格 , 苗 木 树 形 , 胸 径 冠 径 高 度 等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 无 秃 枝 病 枝 死 枝 残 枝 土 方 整 形 要 平 顺 均 匀 , 无 粗 颗 粒 种 植 区 域 内 无 杂 土 垃 圾 建 筑 废 料 树 木 栽 植 规 格 整 齐 , 品 相 统 一 , 符 合 设 计 要 求 , 灌 木 栽 植 到 边 到 角 , 无 漏 缺 参 差 不 齐 现 象 支 撑 牢 固 规 格 一 致 钢 丝 绑 扎 处 有 软 垫 物 修 剪 及 时 过 冬 季 节 草 绳 包 裹 紧 密 高 度 一 致 。二 房 建 项 目
一 入 户 门1 门 框 检 查 : 门 框 安 装 应 牢 固 平 整 , 门 框 与 墙 体 连 接 密 闭 严 实 , 门 框 表 面 无 异 常 毛 刺 开 裂 破 损 等 2 门 扇 检 查 : 门 扇 应 无 变 形 开 裂 问 题 , 面 漆 外 观 完 好 表 面 平 整 , 无 明 显 划 痕 , 磕 撞 , 距 离 地 面 应 考 虑预 留 地 面 装 修 3 门 锁 检 查 : 门 锁 应 安 装 牢 固 , 钥 匙 插 拔 平 滑 锁 芯 转 动 自 如 , 各 方 向 锁 舌 伸 缩 锁 孔 位 置 正 常 4 开 启 检 查 : 门 开 闭 应 平 稳 , 无 异 常 阻 力 及 磨 损 , 门 锁 紧 后 无 晃 动 5 门 把 手 检 查 : 安 装 应 牢 固 , 旋 转 时 无 异 常 阻 力 , 表 面 无 缺 损 变 形 6 密 封 检 查 : 门 扇 掩 缝 应 在 2.5mm 以 内 。 二 窗1 门 窗 质 量 : 表 面 应 洁 净 平 整 光 滑 , 色 泽 一 致 , 无 锈 蚀 大 面 应 无 划 痕 碰 伤 2 窗 安 装 允 许 偏 差 : 门 窗 框 的 正 侧 面 垂 直 度 允 许 偏 差 为 5mm, 门 窗 横 框 的 水 平 允 许 偏 差 为 5mm, 门 窗 横框 标 高 允 许 偏 差 为 5mm, 门 窗 竖 向 偏 离 中 心 允 许 偏 差 为 5mm
3 窗 框 与 墙 体 之 间 的 缝 隙 应 填 嵌 饱 满 , 并 用 密 封 胶 密 封 。 密 封 胶 表 面 应 光 滑 顺 直 无 裂 纹 4 窗 扇 的 橡 胶 密 封 条 应 安 装 完 好 , 不 得 脱 槽 , 设 置 的 排 水 孔 应 通 畅 5 窗 推 拉 窗 扇 开 关 应 自 如 平 稳 6 窗 玻 璃 安 装 质 量 : 玻 璃 表 面 应 洁 净 , 不 得 有 腻 子 密 封 胶 涂 料 等 污 渍 , 中 空 玻 璃 内 外 表 面 应 洁 净 , 玻璃 中 空 层 内 不 得 有 灰 尘 和 水 蒸 气 。7 五 金 件 及 开 启 检 查 : 要 求 开 关 自 如 平 稳 , 推 拉 自 如 , 轨 道 件 安 装 牢 固 , 关 窗 后 不 漏 气 三 阳 台 栏 杆 窗 护 栏1 护 栏 成 品 质 量 : 护 栏 表 面 应 光 滑 , 不 得 有 锈 迹 , 色 泽 一 致 , 不 得 有 裂 缝 , 翘 曲 及 损 坏 , 接 缝 应 严 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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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护 栏 安 装 的 允 许 偏 差 : 护 栏 垂 直 度 允 许 偏 差 3mm, 栏 杆 间 距 允 许 偏 差 3mm, 护 栏 安 装 必 须 牢 固 端 正 3 低 层 多 层 住 宅 阳 台 栏 杆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1.05m, 中 高 层 高 层 住 宅 阳 台 栏 杆 净 高 不 应 低 于 1.10m, 栏 杆的 垂 直 杆 间 距 净 距 应 符 合 图 纸 设 计 要 求 。4 护 栏 材 质 壁 厚 应 与 图 纸 一 致 。 四 地 面1 地 面 与 下 一 层 结 合 牢 固 , 不 得 有 空 鼓 脱 皮 麻 面 。2 地 面 表 面 应 密 实 ,不 得 有 起 砂 ,蜂 窝 和 裂 缝 等 质 量 缺 陷 3 地 面 表 面 的 允 许 偏 差 : 表 面 平 整 度 允 许 偏 差 为 5mm, 净 高 允 许 偏 差 不 超 过 20mm, 厚 度 允 许 偏 差 为 不 大 于设 计 厚 度 的 1/104 有 防 水 要 求 的 地 面 的 立 管 套 管 地 漏 处 严 禁 渗 漏 , 坡 向 应 正 确 , 无 积 水 5 地 面 应 不 存 在 倒 返 水 和 积 水 6 地 面 水 暖 预 埋 管 线 应 有 标 识 。
五 墙 面1 墙 面 抹 灰 表 面 光 滑 洁 净 接 槎 平 整 2 墙 面 抹 灰 层 与 基 层 之 间 必 须 粘 结 牢 固 , 抹 灰 层 应 无 脱 层 空 鼓 , 面 层 应 无 爆 灰 和 裂 缝 , 外 墙 不 得 出 现 渗水 3 有 排 水 要 求 的 部 位 应 做 滴 水 线 槽 , 滴 水 线 应 整 齐 顺 直 , 内 高 外 低 4 墙 面 抹 灰 的 允 许 偏 差 : 立 面 垂 直 度 允 许 偏 差 为 5mm, 表 面 平 整 度 允 许 偏 差 为 5mm, 阴 阳 角 应 方 正 , 允 许偏 差 为 5mm。 六 一 般 裂 缝1 检 查 房 屋 外 墙 是 否 有 裂 缝 有 漏 水 的 隐 患 2 承 重 墙 是 否 有 裂 缝 , 裂 缝 是 否 贯 穿 整 个 墙 面 且 穿 到 背 后 , 是 否 有 倾 斜 性 裂 缝 有 结 构 安 全 隐 患 3 承 重 墙 是 否 有 贯 穿 裂 缝 且 在 不 同 楼 层 墙 体 的 同 一 位 置 均 出 现 有 方 向 有 规 则 的 裂 缝 有 结 构 安 全 隐 患 4 检 查 楼 板 地 面 和 顶 板 是 否 有 对 贯 穿 型 裂 缝 与 房 屋 横 梁 平 行 的 裂 缝 。
5 检 查 楼 板 地 面 和 顶 板 是 否 有 受 力 裂 缝 , 表 示 为 与 墙 角 呈 45度 的 裂 缝 与 横 梁 垂 直 的 裂 缝 等 ,6 阳 台 雨 篷 等 悬 挑 结 构 板 是 否 有 贯 穿 裂 缝 有 结 构 安 全 隐 患 七 防 水1 防 水 层 表 面 应 平 整 无 鼓 泡 折 皱 等 缺 陷 , 刚 性 防 水 层 无 酥 松 开 裂 起 砂 等 , 防 水 层 排 水 坡 度 符 合 设计 要 求 , 无 明 显 积 水 。2 细 部 构 造 做 法 符 合 规 定 要 求 , 且 密 封 严 密 无 渗 漏 。3 防 水 检 验 主 要 包 括 卫 生 间 阳 台 厨 房 屋 面 外 墙 外 墙 门 窗 空 调 洞 口 的 防 水 检 验 。 其 中 卫 生 间 阳 台 厨 房 屋 面 要 做 24小 时 的 闭 水 实 验 进 行 检 验 。 对 检 验 过 程 中 出 现 渗 漏 问 题 的 必 须 要 求 整 改 , 并 再 次 进 行试 水 检 验 直 至 不 发 生 渗 漏 。屋 面 待 中 等 降 雨 后 检 查 不 漏 再 验 收 。 八 给 排 水1 现 有 阀 门 龙 头 检 查 : 位 置 是 否 合 理 , 开 启 关 闭 是 否 正 常 , 水 路 是 否 通 畅 , 无 破 损 锈 迹 无 滑 扣 失
效 滴 水 现 象 。2 管 道 应 固 定 牢 固 , 安 装 平 直 整 齐 , 管 道 无 破 损 , 接 头 完 好 。3 预 留 堵 头 管 线 等 应 考 虑 装 修 面 层 尺 寸 , 水 堵 头 是 否 打 开 。4 水 表 检 验 : 水 表 安 装 应 符 合 规 范 , 水 表 接 头 紧 密 完 好 , 无 空 转 现 象 。5 排 水 管 道 检 查 : 排 水 管 道 应 无 直 角 死 角 接 头 紧 密 完 好 , 接 口 处 无 渗 漏 , 管 道 应 畅 通 , 安 装 整 齐 无破 损 。6 排 水 口 地 漏 口 检 测 : 是 否 有 地 漏 , 地 漏 位 置 应 合 理 , 排 水 口 地 漏 口 应 完 整 , 封 口 严 密 。7 排 水 口 应 进 行 封 堵 , 防 止 垃 圾 进 入 排 水 管 道 发 生 管 道 堵 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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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电 气1 分 户 配 电 箱 检 查 : 配 电 箱 安 装 垂 直 度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箱 体 饰 面 板 内 外 清 洁 , 无 刮 碰 痕 迹 及 色 差 箱 门 开 启 灵 活 箱 内 各 开 关 漏 电 保 护 器 控 制 范 围 正 确 箱 内 结 线 整 齐 , 回 路 编 号 齐 全 , 正 确 导 线 与 开 关 连接 牢 固 紧 密 。2 电 表 检 查 : 电 表 安 装 符 合 规 范 , 无 电 表 空 转 。3 开 关 插 座 检 查 : 开 关 插 座 面 板 表 面 清 洁 无 损 坏 开 关 控 制 范 围 正 确 暗 开 关 插 座 的 盖 板 安 装 牢 固 紧 贴 墙 面 , 四 周 无 缝 隙 导 线 接 线 符 合 国 家 规 范 要 求 。4 照 明 检 查 : 灯 具 安 装 牢 固 位 置 正 确 。5 其 它 弱 电 系 统 : 对 讲 门 禁 安 防 音 响 系 统 等 的 验 收 应 遵 循 相 应 的 国 家 规 范 标 准 , 以 满 足 业 主 使 用 功 能 办 理 移 交 为 标 准 。 十 外 墙 保 温 装 饰 层1 外 保 温 工 程 的 施 工 前 , 应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 并 有 总 包 单 位 审 核 通 过 监 理 单 位 签 字 认 可 。 验 收 前 必 须
有 是 否 按 此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的 检 查 验 收 资 料 。2 锚 栓 数 量 及 布 置 应 满 足 设 计 图 纸 及 规 范 要 求 。3 外 墙 外 不 得 出 现 饰 面 层 起 泡 或 剥 落 保 护 层 空 鼓 或 脱 落 等 破 坏 , 不 得 产 生 渗 水 裂 缝 , 墙 面 平 整 度 和 垂 直度 用 2m 靠 尺 检 查 , 最 大 偏 差 不 大 于 5mm, 超 差 部 分 应 由 总 承 包 方 修 补 平 整 , 否 则 一 律 返 工 , 直 至 合 格 为 止 。 十 一 消 防以 完 成 消 防 验 收 取 得 消 防 验 收 合 格 证 为 标 准 。三 园 林 景 观 项 目1 土 方 整 形 微 地 形 要 求 线 条 流 畅 外 形 饱 满 不 积 水 不 阻 水 , 低 洼 处 要 有 排 水 措 施 , 确 保 排 水 畅 通 。2 隐 蔽 工 程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验 收 。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前 , 监 理 单 位 必 须 对 现 场 各 子 项 进 行 验 收 , 并 出 具 工 程 验 收评 估 报 告 。3 苗 木 验 收 : 苗 木 分 枝 点 要 满 足 设 计 要 求 , 其 中 乔 木 要 求 全 冠 , 枝 繁 叶 茂 , 不 能 有 老 矮 病 残 ,确 保 成 活 成 型 和 成 景 , 应 逐 棵 验 收 , 若 设 计 中 有 区 间 范 围 的 如 : 香 樟 胸 径 6-8cm 栾 树 胸 径 10-12cm , 区
间 范 围 内 最 低 值 为 验 收 标 准 , 若 设 计 中 无 区 间 范 围 的 如 : 香 樟 胸 径 6cm 栾 树 胸 径 10cm , 规 格 允 许 偏 差 执行 下 表 灌 木 要 求 不 能 有 小 弱 稀 , 栽 植 后 不 可 见 土 和 脱 脚 , 规 格 须 一 致 地 被 包 括 籽 播 植 物要 求 做 好 地 形 整 理 和 排 水 , 铺 设 要 均 匀 色 彩 统 一 丰 富 饱 满 , 确 保 栽 植 到 边 到 沿 。 (注 : 胸 径 为 离 地 1.3m处 ,地 径 为 离 地 0.2m处 , )。4 园 路 : 验 收 应 在 中 等 降 雨 后 进 行 , 要 求 路 面 平 整 不 积 水 , 路 面 色 彩 均 匀 , 横 平 竖 直 , 接 口 处 顺 畅 , 坡 度 1.5%, 侧 石 要 直 平 石 要 平 。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集 水 井 或 边 沟 。乔 木 规 格 允 许 偏 差 和 检 验 方 法项 目 允 许 偏 差 (cm) 检 查 频 率 检 验 方 法范 围 点 数胸 径 5cm - 0.2
全 数 检 查 全 数 量 测6cm 9cm - 0.510cm 15cm - 0.816cm 20cm - 1.0高 度 离 地 面 距 离 / - 20冠 径 /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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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十 四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流 程为 加 强 重 点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 规 范 验 收 备 案 流 程 , 明 确 科 室 分 工 职 责 ,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根 据国 家 省 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我 局 实 际 , 制 定 本 流 程 。一 竣 工 预 验 收1 施 工 单 位 向 监 理 单 位 书 面 提 交 单 位 工 程 竣 工 预 验 收 申 请 表 。2 项 目 总 监 组 织 施 工 监 理 人 员 对 工 程 验 收 资 料 和 实 体 进 行 查 验 , 具 备 验 收 条 件 后 签 署 预 验 收 申 请 表 并 提交 市 重 点 处 相 关 工 程 管 理 科 。3 工 程 管 理 科 签 署 预 验 收 申 请 表 , 并 会 同 项 目 经 理 和 项 目 总 监 确 认 预 验 收 时 间 报 综 合 协 调 科 。4 工 程 管 理 科 会 同 总 监 牵 头 组 织 综 合 协 调 科 工 程 技 术 科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质 监 跟 审 和 接 管
单 位 查 看 工 程 实 体 和 工 程 技 术 资 料 , 提 出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交 施 工 单 位 。5 项 目 组 负 责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限 期 整 改 , 整 改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0 日 。二 竣 工 验 收1 在 预 验 收 整 改 合 格 基 础 上 , 工 程 管 理 科 负 责 将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送 质 监 站 审 核 ,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书 面 提 交 单位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申 请 表 。2 工 程 管 理 科 负 责 人 牵 头 负 责 组 织 汇 总 施 工 监 理 勘 察 设 计 单 位 等 参 建 各 方 竣 工 验 收 资 料 , 送 行 政 服务 大 厅 规 建 委 窗 口 申 报 验 收 , 并 确 认 验 收 时 间 报 综 合 协 调 科 。3 项 目 组 所 在 科 室 验 收 组 成 员 单 位 确 认 验 收 时 间 , 并 发 书 面 通 知 。4 综 合 协 调 科 组 织 工 程 管 理 科 工 程 技 术 科 勘 察 设 计 施 工 监 理 质 监 跟 审 和 接 管 单 位 查 看 工 程实 体 和 工 程 技 术 资 料 , 提 出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交 施 工 单 位 。5 项 目 组 负 责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限 期 整 改 , 整 改 期 限 最 长 不 超 过 30 日 。
6 整 改 完 成 后 , 验 收 组 成 员 单 位 签 署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三 房 建 项 目 联 合 验 收1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后 , 工 程 管 理 科 组 织 施 工 单 位 汇 总 图 纸 审 查 立 项 可 研 环 评 土 地 规 划 施 工 许 可等 资 料 工 程 技 术 科 和 综 合 计 划 科 分 别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 向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申 报 联 合 验 收 。2 工 程 管 理 科 在 三 日 内 联 系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到 现 场 进 行 验 收 并 提 出 书 面 整 改 意 见 。3 按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要 求 期 限 整 改 。4 整 改 完 成 后 , 由 工 程 管 理 科 取 得 规 划 人 防 消 防 环 保 地 震 等 专 项 验 收 合 格 文 件 。四 零 星 工 程 采 购 安 装 项 目 竣 工 验 收由 项 目 组 组 织 施 工 总 包 监 理 跟 审 单 位 现 场 验 收 , 形 成 竣 工 验 收 证 书 , 不 再 备 案 。五 竣 工 备 案1 工 程 所 在 科 室 组 织 工 程 技 术 科 综 合 计 划 科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将 档 案 验 收 所 需 资 料 整 理 齐 全 , 报 市 城 建
档 案 馆 申 请 验 收 ,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档 案 合 格 证 。2 工 程 所 在 科 室 组 织 整 理 竣 工 备 案 相 关 资 料 , 向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规 建 委 窗 口 申 请 竣 工 备 案 , 取 得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备案 表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16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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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十 五 滁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告 知 函市 重 点 处 :根 据 滁 州 市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工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 在 工 程 建 设 领 域 , 全 面 实 行 农 民 工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用 账 户 管 理 制 度 , 实 行 人 工 费 用 与 工 程 款 分 账 管 理 农 民 工 工 资 与 工 程 材 料 款 相 分 离 原 则 。 施 工总 承 包 企 业 负 责 在 工 程 项 目 所 在 地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开 户 银 行 开 设 农 民 工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户 , 并 及 时 向 工 程所 在 地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以 及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专 项 用 于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 为 确 保 对 专 户 的 监 管及 农 民 工 工 资 实 名 制 卡 发 放 到 位 , 经 我 局 与 农 民 工 工 资 保 证 金 开 户 银 行 对 接 , 现 确 定 我 市 农 民 工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户 银 行 为 中 国 银 行 滁 州 皖 东 支 行 , 地 址 : 滁 州 市 天 长 东 路 152 号 (皖 东 宾 馆 旁 )请 贵 局 在 落 实 滁 州 市 建 设 领 域 农 民 工 工 资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第 七 条 时 , 应 严 格 审 核 施 工 企 业 开 设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劳 务 费 )专 户 , 确 保 专 项 用 于 支 付 农 民 工 工 资 。 滁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2018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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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十 六 建 设 工 程 完 工 履 约 保 证 保 险 保 单 保 函 /凭 证致 : 发 包 人 名 称 :鉴 于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承 包 人 于 年 月 日 就 项 目 名 称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施 工合 同 。 我 方 愿 意 不 可 撤 销 地 就 承 包 人 履 行 与 你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 向 你 方 提 供 履 约 保 证 保 险 。一 本 保 单 保 函 项 下 我 公 司 承 担 的 保 险 责 任 最 高 限 额 为 下 称 保 险 金 额 人 民 币 万 元
整 小 写 : 元 。二 本 保 函 的 有 效 期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三 在 保 险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你 方 造 成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时 ,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以 书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履 约 保 证 保 险 金 额 内 的 赔 偿 要 求 后 , 在 10 个 工 作日 内 支 付 赔 款 。四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 我 方 承 担 保 险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五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或 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四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签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
保 险 人 : (盖 章 ) 公 司 地 址 :签 单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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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十 七 履 约 担 保 发 包 人 名 称 :鉴 于 发 包 人 名 称 , 以 下 简 称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名 称 以 下称 承 包 人 于 年 月 日 就 施 工 及 有 关 事 项 协 商 一 致 共 同 签 订 建 设 工程 施 工 合 同 。 我 方 愿 意 无 条 件 地 不 可 撤 销 地 就 承 包 人 履 行 与 你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 向 你 方 提 供 连 带 责 任 担 保 。1. 担 保 金 额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元 。2. 担 保 有 效 期 自 你 方 与 承 包 人 签 订 的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止 。 最 迟 不 得 超 过 年月 日 。3. 在 本 担 保 有 效 期 内 , 因 承 包 人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给 你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时 , 我 方 在 收 到 你 方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 在 担 保 金 额 内 的 赔 偿 要 求 后 , 在 10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4. 你 方 和 承 包 人 按 合 同 约 定 变 更 合 同 时 , 我 方 承 担 本 担 保 规 定 的 义 务 不 变 。5. 因 本 保 函 发 生 的 纠 纷 , 可 由 双 方 协 商 解 决 , 协 商 不 成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可 提 请 滁 州 仲 裁 委 员 会 仲 裁 或者 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6. 本 保 函 自 我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理 人 签 字 并 加 盖 公 章 之 日 起 生 效 。担 保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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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约 保 证 金 承 诺 书:我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中 标 的 项 目 , 本 项 目 由 银 行 出 具 的 履 约 保 函 担 保 金 额 为 人民 币 大 写 元 。 我 公 司 特 向 贵 局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 贵 局 向 本 项 目 履 约 保 函 担 保 银行 提 出 书 面 违 约 索 赔 要 求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如 担 保 银 行 没 有 兑 付 违 约 金 , 贵 局 可 从 我 公 司 承 建 的 本 项 目 及 其 它项 目 中 直 接 扣 减 相 应 工 程 款 , 作 为 本 项 目 违 约 金 。特 此 承 诺 。
中 标 单 位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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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 约 承 诺:我 单 位 于 年 月 日 中 标 的 项 目 , 我 单 位 特 向 贵 处 作 出 以 下 承 诺 :1.履 约 保 证 金 金 额 : 人 民 币 大 写 元 元 。2.履 约 有 效 期 自 你 处 与 我 单 位 签 订 的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止 。 最 迟 不 得 超 过年 月 日 。3.在 履 约 有 效 期 内 , 因 我 单 位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给 贵 处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时 , 我 单 位 在 收 到 贵 处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出 的违 约 金 赔 偿 要 求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无 条 件 支 付 。4.贵 处 向 本 项 目 提 出 书 面 违 约 索 赔 要 求 后 10 个 工 作 日 内 , 如 未 支 付 违 约 金 , 可 从 我 单 位 承 建 的 本 项 目 及 其它 项 目 中 直 接 双 倍 扣 减 相 应 工 程 款 , 作 为 本 项 目 违 约 金 。
5.如 违 反 以 上 条 款 将 纳 入 信 用 记 录 , 今 后 中 标 项 目 不 再 接 受 履 约 承 诺 。特 此 承 诺 。 中 标 单 位 名 称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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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十 八 关 于 工 程 管 理 科 室 集 中 巡 检 的 通 知各 科 室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程 管 理 , 工 程 一 二 三 科 每 月 开 展 一 次 以 上 在 建 工 程 集 中 巡 检 , 由 科 室 组 织 , 全 体 业 主代 表 分 科 室 参 加 。一 巡 检 内 容 。 一 项 目 经 理 总 监 五 大 员 在 岗 情 况 。 二 月 进 度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 作 业 面 应 开 尽 开 和 人 员 机 械 配 备 情 况 。 三 各 项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主 要 设 备 材 料 进 场 检 验 检 测 质 量 通 病 防 治 质 量 检 验 制 度 建 立 和 执 行 等情 况 。
四 安 全 生 产 制 度 建 立 和 执 行 情 况 。 五 文 明 施 工 及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文 明 创 建 农 名 工 工 资 保 障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 六 施 工 监 理 等 内 业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情 况 。二 开 展 比 评 一 比 评 质 量 。 重 点 是 比 质 量 措 施 执 行 情 况 原 材 料 设 备 检 测 。 二 比 评 安 全 。 重 点 是 比 安 全 措 施 制 定 和 执 行 安 全 员 是 否 履 职 尽 责 用 电 安 全 塔 吊 电 梯 等 特 种 设 备 基 坑 检 查 井 防 护 等 情 况 。 三 比 评 进 度 。 重 点 是 比 人 员 机 械 配 备 情 况 工 作 面 应 开 尽 开 情 况 月 进 度 计 划 完 成 情 况 。 四 比 评 文 明 施 工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文 明 创 建 。 重 点 是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六 个 百 分 之 百 落 实 农 民 工 工资 保 障 施 工 围 挡 宣 传 栏 工 地 环 境 卫 生 材 料 堆 放 等 。 五 比 评 工 程 资 料 是 否 规 范 完 整 。 重 点 是 检 验 检 测 资 料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验 收 资 料 隐 蔽 工 程 资 料 四 方
签 证 变 更 监 理 日 志 监 理 例 会 等 。三 结 果 运 用检 查 结 果 形 成 通 报 , 对 巡 检 中 发 现 的 以 下 问 题 , 下 达 整 改 通 知 单 , 对 存 在 突 出 问 题 , 未 按 要 求 整 改 不 服从 调 度 的 , 按 法 律 法 规 我 处 相 关 规 定 招 标 文 件 合 同 等 从 严 从 重 处 罚 。 一 关 键 人 员 不 在 岗 作 业 面 应 开 未 开 人 员 机 械 不 足 未 完 成 月 进 度 计 划 的 。 二 质 量 安 全 措 施 不 到 位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或 发 生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的 。 三 违 反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文 明 创 建 文 明 施 工 农 名 工 工 资 保 障 相 关 规 定 的 。 四 工 程 资 料 不 规 范 不 健 全 不 及 时 的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19年 4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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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二 十 九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工 地 扬 尘 治 理 的 通 知为 有 效 控 制 建 设 工 地 扬 尘 污 染 , 改 善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 认 真 落 实 市 政 府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调 度 会 精 神 , 最 大 限 度减 少 扬 尘 污 染 , 现 就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设 施 工 扬 尘 治 理 通 知 如 下 :一 工 作 目 标围 绕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考 核 我 市 2019年 度 空 气 质 量 目 标 任 务 , 切 实 加 强 我 处 建 设 工 地 扬 尘 污 染 管 控 , 进 一 步 提高 建 设 工 地 各 参 建 企 业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水 平 , 促 进 我 市 空 气 质 量 持 续 改 善 。二 工 作 要 求 一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各 在 建 工 地 要 有 专 项 扬 尘 治 理 办 法 , 要 落 实 专 人 负 责 扬 尘 治 理 工 作 , 明 确 施 工 企 业 扬 尘 治 理 专 员 监 理 企业 扬 尘 治 理 专 员 , 明 确 施 工 现 场 清 扫 保 洁 人 员 数 量 不 少 于 2 人 , 扬 尘 治 理 人 员 统 一 穿 绿 色 马 甲 。 二 配 备 降 尘 设 施 设 备各 在 建 工 地 按 规 定 配 备 洒 水 车 雾 炮 机 喷 淋 等 设 施 设 备 , 降 尘 设 施 设 备 必 须 满 足 施 工 作 业 面 要 求 。 三 落 实 管 控 措 施施 工 现 场 必 须 做 到 六 个 百 分 之 百 , 做 到 露 土 覆 盖 洒 水 抑 尘 车 辆 冲 洗 道 路 硬 化 及 时 清 运 建 筑 渣土 和 垃 圾 , 对 暂 不 及 时 清 运 的 土 方 可 采 取 绿 化 或 覆 盖 楼 层 建 筑 垃 圾 清 运 应 采 用 容 器 或 专 用 封 闭 式 通 道 清 运 , 严禁 高 空 抛 物 施 工 现 场 应 使 用 预 制 混 凝 土 和 砂 浆 , 现 场 少 量 搅 拌 的 应 采 取 防 尘 封 闭 措 施 水 泥 和 其 它 易 扬 的 细 颗粒 建 筑 物 料 应 密 闭 存 放 或 采 取 覆 盖 措 。 进 行 铣 刨 切 割 等 作 业 时 , 应 采 取 带 水 作 业 等 有 效 的 防 扬 尘 措 施 。 建 设
工 地 应 按 照 标 准 要 求 , 定 期 进 行 工 地 扬 尘 防 治 达 标 自 评 , 切 实 做 好 自 查 自 纠 工 作 。三 巡 查 整 改处 综 合 协 调 科 持 续 开 展 日 常 巡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交 办 及 时 回 复 限 期 整 改 , 对 日 常 巡 查 中 交 办 问 题 整 改不 力 的 , 将 按 合 同 和 相 关 规 定 对 施 工 监 理 企 业 进 行 处 罚 对 工 作 落 实 不 力 治 理 效 果 不 明 显 反 复 出 现 问 题 的 ,将 按 合 同 和 相 关 规 定 限 制 其 参 与 我 处 项 目 投 标 对 反 复 被 市 领 导 批 评 市 大 气 办 通 报 的 , 提 请 相 关 部 门 给 予 行政 处 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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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 建 设 工 地 施 工 扬 尘 专 项 治 理 项 目 检 查 表附 件 : 编 号 :建 筑 工 地 施 工 扬 尘 专 项 治 理 项 目 检 查 表工 程 名 称 : 工 程 地 点 :建 设 单 位 : 负 责 人 :施 工 单 位 : 项 目 经 理 :监 理 单 位 : 项 目 总 监 :任 务 内 容 具 体 措 施 是 否 简 要 说 明施 工 单 位
主 体 责 任落 实 情 况 施 工 扬 尘 治 理 责 任 制 度 建 立 情 况施 工 监 理 单 位 扬 尘 治 理 专 员 , 统 一 穿 绿 色 马 甲建 筑 工 地 清 扫 保 洁 人 员 数 量 , 统 一 穿 绿 色 马 甲洒 水 车 雾 炮 机 喷 淋 系 统 等 设 施 设 备 数 量施 工现 场扬 尘
治 理措 施情 况 围 挡 设 置 情 况施 工 现 场 的 主 要 道 路 硬 化 积 尘 情 况裸 露 的 场 地 和 堆 放 的 土 方 覆 盖 固 化 或 绿 化 情 况车 辆 冲 洗 设 施 设 置 及 车 辆 清 洗 情 况建 筑 土 方 建 筑 垃 圾 及 时 清 运 情 况在 场 地 堆 存 的 建 筑 土 方 建 筑 垃 圾 , 采 用 密 闭 式 防 尘 网遮 盖 情 况建 筑 物 内 垃 圾 采 用 容 器 或 搭 设 专 用 封 闭 式 垃 圾 道 方 式 清运 情 况土 方 和 建 筑 垃 圾 采 用 封 闭 式 运 输 车 辆 或 采 取 覆 盖 措 施 情况施 工 现 场 搅 拌 混 凝 土 或 砂 浆 的 场 所 采 取 封 闭 降 尘 措 施情 况破 碎 建 筑 垃 圾 切 割 石 材 等 带 水 作 业 情 况水 泥 和 其 他 易 飞 扬 的 细 颗 粒 建 筑 材 料 密 闭 存 放 或 采 取 覆盖 措 施 情 况施 工 单 位 扬 尘 治 理 专 员 签 字 :
监 理 单 位 扬 尘 治 理 专 员 签 字 :检 查 人 员 签 字 : 检 查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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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十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工 地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为 加 强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工 地 扬 尘 管 控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安 徽 省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条 例 和 中 央 省 市 大 气 污 染 防 控 工 作 部 署 要 求 , 结 合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实 际 , 制 定 本 规 定 。一 防 治 措 施成 立 重 点 工 程 微 型 站 点 调 度 群 , 实 行 三 级 网 格 化 管 理 , 做 好 以 下 防 治 。 一 施 工 现 场 要 做 到 六 个 百 分 之 百 , 即 工 地 周 边 100%设 置 围 挡 易 扬 尘 物 料 堆 放 100%覆 盖 出 入 车辆 100%清 洗 渣 土 车 辆 100%密 闭 运 输 施 工 现 场 主 要 厂 区 及 路 面 100%硬 化 土 方 开 挖 100%湿 法 作 业 , 做 到 覆盖 分 段 作 业 择 时 施 工 洒 水 抑 尘 冲 洗 地 面 和 车 辆 等 有 效 防 尘 降 尘 措 施 , 裸 露 的 场 地 和 堆 放 的 土 方 应 采 取覆 盖 固 化 或 绿 化 等 防 尘 措 施 。
二 建 筑 垃 圾 应 当 及 时 清 运 , 在 场 地 内 堆 存 的 , 应 当 采 用 密 闭 式 防 尘 网 遮 盖 。 建 筑 物 内 垃 圾 应 采 用 容 器 或搭 设 专 用 封 闭 式 垃 圾 道 的 方 式 清 运 , 严 禁 凌 空 抛 掷 。 施 工 现 场 严 禁 焚 烧 各 类 废 弃 物 。 土 方 和 建 筑 垃 圾 的 运 输 必须 采 用 封 闭 式 运 输 车 辆 或 采 取 覆 盖 措 施 。 三 城 区 内 的 施 工 现 场 应 使 用 预 拌 制 混 凝 土 及 预 拌 砂 浆 和 预 拌 灰 土 进 场 。 城 区 外 采 用 现 场 搅 拌 混 凝 土 或 砂浆 和 灰 土 的 场 所 应 采 取 封 闭 降 尘 降 噪 措 施 。 水 泥 和 其 他 易 飞 扬 的 细 颗 粒 建 筑 材 料 应 密 闭 存 放 或 采 取 覆 盖 等措 施 。 四 进 行 铣 刨 切 割 等 作 业 时 , 应 采 取 带 水 作 业 等 有 效 防 扬 尘 措 施 。 五 市 政 管 养 和 绿 化 补 植 补 栽 等 小 型 工 程 必 须 落 实 围 挡 洒 水 覆 盖 铺 垫 土 方 不 落 地 等 措 施 , 做 到 现 场无 扬 尘 无 污 染 。二 相 关 责 任 一 施 工 单 位 责 任 。
施 工 单 位 对 施 工 现 场 的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负 总 责 , 做 到 扬 尘 治 理 措 施 费 专 款 专 用 , 建 立 施 工 扬 尘 污 染 治 理 责 任制 ,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制 定 施 工 扬 尘 污 染 治 理 方 案 , 并 负 责 实 施 。 明 确 扬 尘 污 染 治 理 专 员 , 定 期 开 展 扬 尘 污 染 治 理自 查 自 纠 并 做 好 台 账 ,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送 扬 尘 污 染 治 理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 二 监 理 单 位 责 任 。监 理 单 位 对 工 程 扬 尘 污 染 治 理 负 监 督 责 任 ,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情 况 扬 尘 污 染 防 治费 用 落 实 情 况 。 对 施 工 现 场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不 力 的 应 及 时 制 止 , 对 拒 不 整 改 的 及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报 告 。 三 建 设 单 位 责 任 。市 重 点 处 对 扬 尘 污 染 治 理 负 建 设 单 位 责 任 , 实 行 一 把 手 负 责 制 , 分 管 负 责 人 负 领 导 责 任 , 科 室 负 责 人 负 主要 责 任 , 业 主 代 表 负 直 接 责 任 。三 罚 则 标 准 一 对 日 平 均 PM10 浓 度 超 过 80 微 克 /立 方 米 或 连 续 三 天 PM10 浓 度 在 65 80微 克 /立 方 米 的 项 目 , 应 立
即 停 工 如 因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不 到 位 整 改 不 及 时 造 成 的 , 经 处 综 合 协 调 科 或 工 程 建 设 科 查 实 , 给 予 施 工 单 位2000元 /次 监 理 单 位 1000元 /次 处 罚 。 二 处 领 导 综 合 协 调 科 工 程 建 设 科 室 日 常 检 查 中 发 现 施 工 单 位 违 反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规 定 的 , 给 予 施 工单 位 2000 元 /次 监 理 单 位 1000 元 /次 处 罚 。 对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整 改 不 么 位 , 给 予 施 工 单 位 5000 元 /次 监 理 单位 2000元 /次 处 罚 。 三 被 市 领 导 点 名 批 评 , 被 市 委 市 政 府 督 查 室 市 效 能 办 市 大 气 办 等 部 门 交 办 督 办 或 通 报 批 评 的 ,给 予 施 工 单 位 10000 元 /次 监 理 单 位 3000元 /次 处 罚 , 全 年 累 计 三 次 以 上 的 一 年 内 不 得 参 与 我 处 项 目 投 标 。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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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 次 被 市 领 导 批 评 市 大 气 办 通 报 的 , 提 请 相 关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四 处 工 作 人 员 对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消 极 被 动 , 未 能 按 时 完 成 任 务 的 , 予 以 通 报 批 评 。 对 责 任 不 落 实 履职 不 到 位 , 并 被 处 综 合 协 调 科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的 , 给 予 业 主 代 表 100元 /次 科 室 负 责 人 50 元 /次 处 罚 被 市 大 气办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的 , 给 予 业 主 代 表 200 元 /次 科 室 负 责 人 100 元 /次 处 罚 被 市 委 市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点 名 批 评的 , 给 予 业 主 代 表 400 元 /次 科 室 负 责 人 200元 /次 综 合 协 调 科 负 责 人 100元 /次 处 罚 , 处 分 管 负 责 人 在 班 子会 上 作 检 查 。本 规 定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 我 处 原 下 发 的 相 关 规 定 与 该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以 此 为 准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
2019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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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十 一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格 式 施 工 合 同 名 称 :施 工 合 同 编 号 :发 包 人 :承 包 人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施 工 过 程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 规 范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有 效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生 命 安 全 和
财 产 安 全 ,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国 务 院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条 例 和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作 的 通 知 水 利 部 水 利 工 程 建 设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等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范 , 制 订 本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一 目 标 与 要 求1 进 一 步 强 化 施 工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 促 进 其 采 取 有 力 措 施 , 确 保 本 项 目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规 范 有 序 开 展 。2 严 格 兑 现 响 应 文 件 中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方 面 的 承 诺 。3 事 故 控 制 目 标 : 不 发 生 死 亡 事 故 及 重 伤 事 故 。二 施 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1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 综 合 治 理 的 方 针 , 严 格 遵 守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规 程 规 范 及 本项 目 的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2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 施 工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是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第 一 责 任 人 , 项 目 负 责 人 对 本 项 目 的施 工 安 全 生 产 全 面 负 责 通 过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 把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落 实 到 各 部 门 各 环 节 各 岗 位 。
3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 设 立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按 规 定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 项 目 负 责 人保 证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有 职 有 权 。4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基 本 制 度 。 根 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 AQ/T9006-2010 , 结 合 本 项 目 特 点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工 作 。5 保 证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 不 得 挪 用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 也 不 得 以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费 为 限 , 施 工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应 满足 实 际 需 要 。6 认 真 开 展 三 级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 根 据 本 项 目 施 工 特 点 , 在 施 工 现 场 扎 实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7 制 定 并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 各 作 业 场 所 必 须 悬 挂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 , 保 证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持 证 上 岗 施 工 现 场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8 经 常 开 展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整 治 要 做 到 责 任 到 人 明 确 时 限 规 范 程 序 。 认 真 落 实 安 全监 督 机 构 项 目 法 人 监 理 机 构 的 整 改 意 见 并 按 时 反 馈 。 严 禁 民 工 宿 舍 私 接 乱 拉 电 线 , 防 止 火 灾 发 生 。
9 制 定 各 类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方 案 或 预 案 。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工 程 , 制 定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有 度 汛 要 求 的 工 程 , 制定 相 应 的 度 汛 方 案 编 制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并 保 持 与 地 方 安 监 部 门 联 系 畅 通 。10 严 格 执 行 安 徽 省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办 法 。 事 故 发 生 后 , 应 及 时 向 地 方 安 监 部 门 和 本 项目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项 目 法 人 报 告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抢 救 人 员 和 财 产 , 保 护 事 故 现 场 , 配 合 事 故 调 查 , 妥 善 处 理 事故 善 后 工 作 落 实 四 不 放 过 原 则 。三 本 责 任 书 一 式 三 份 , 发 包 人 与 承 包 人 各 存 一 份 , 报 送 安 全 监 督 机 构 一 份 。四 本 责 任 书 自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起 执 行 , 至 合 同 工 程 完 工 验 收 结 束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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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包 人 盖 章 : 承 包 人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 定 代 表 人 :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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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十 二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各 监 理 企 业 及 相 关 单 位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程 监 理 管 理 , 根 据 建 筑 法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 例 注 册 监 理 工 程 师 管 理 规 定 和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范 GB/T50319 2013 等 法 律 法 规 , 结 合 我 处 实 际 , 现 就 进 一 步 规 范 监 理 管 理 , 作 出 以下 规 定 :一 工 作 纪 律1.工 程 项 目 开 工 后 , 应 按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监 理 规 划 监 理 细 则 , 总 监 总 监 代 表 应 常 驻 工 程 现 场 , 根 据施 工 内 容 可 按 投 标 承 诺 安 排 人 员 进 退 场 , 进 退 场 人 员 报 项 目 组 备 案 纳 入 考 勤 。 工 作 期 间 上 下 班 应 与 施 工 单 位 同步 , 不 得 无 故 离 岗 迟 到 早 退 酗 酒 , 检 查 中 如 有 发 现 给 予 1000元 /次 处 罚 , 工 作 期 间 酗 酒 的 予 以 清 退 。
2.应 认 真 审 核 施 工 图 , 在 施 工 图 纸 交 底 会 审 时 , 提 出 图 纸 中 各 专 业 存 在 的 错 漏 碰 缺 等 , 并 提 出 优化 意 见 , 及 时 协 调 图 纸 变 更 手 续 , 不 及 时 办 理 给 予 2000元 /次 处 罚 。3.现 场 配 备 必 要 的 检 测 设 备 和 仪 器 , 按 职 责 做 好 见 证 取 样 抽 检 工 作 无 设 备 和 仪 器 处 罚 2000元 , 未 做 好见 证 取 样 或 抽 检 处 罚 500元 /次 。4.审 查 第 三 方 检 测 方 案 并 负 责 第 三 方 检 测 过 程 中 的 协 调 和 报 告 运 用 , 不 审 查 或 协 调 不 力 的 处 罚 500元 /次 。5.定 期 召 开 监 理 例 会 , 认 真 书 写 监 理 例 会 纪 要 并 于 监 理 例 会 后 的 24小 时 内 下 发 例 会 纪 要 , 不 及 时 传 发 以 上资 料 的 一 次 处 罚 300元 。 监 理 日 志 填 写 内 容 齐 全 真 实 清 晰 可 追 溯 监 理 月 报 应 包 括 监 理 管 理 执 行 情 况 说明 ,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控 制 情 况 评 析 等 内 容 详 实 。 每 月 3 日 前 报 上 月 监 理 月 报 至 建 设 单 位 项 目 组 审 阅 , 日 志 月 报 内 容 不 详 实 或 超 期 处 罚 500 元 /次 。6.应 公 正 开 展 监 理 工 作 , 不 得 故 意 刁 难 施 工 单 位 , 现 场 验 收 不 得 拖 延 , 工 程 资 料 应 及 时 签 认 , 一 经 发 现 违反 规 定 , 处 罚 3000元 /次 。
7.不 得 向 施 工 单 位 推 销 材 料 介 绍 队 伍 索 取 钱 物 报 销 费 用 , 不 得 接 受 施 工 单 位 供 货 商 的 吃 请 或 接 受回 扣 , 一 经 发 现 处 罚 3000元 , 并 记 入 黑 名 单 。8.监 理 人 员 在 服 务 期 内 如 果 有 重 大 失 职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监 理 公 司 应 予 以 赔 偿 损 失 。 不 准 泄 露 与 工 程 有 关的 技 术 和 机 密 , 对 建 设 单 位 造 成 损 失 的 按 照 合 同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并 记 入 黑 名 单 。二 质 量 控 制1.审 核 各 专 业 施 工 方 案 , 使 之 符 合 规 范 及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规 定 , 并 监 督 施 工 单 位 按 批 准 的 方 案 施 工 , 发现 问 题 应 及 时 解 决 。 发 现 审 核 后 的 施 工 方 案 有 严 重 审 查 错 误 而 不 及 时 处 理 的 , 一 次 罚 款 1000元 。2.基 础 放 线 及 挖 槽 时 监 理 部 应 按 规 划 红 线 及 甲 方 提 供 的 坐 标 基 准 点 标 高 进 行 复 核 验 线 并 做 详 细 记 录 , 发现 偏 差 应 及 时 纠 正 。 如 在 竣 工 验 收 时 发 现 放 线 偏 差 上 部 结 构 轴 线 偏 差 在 允 许 范 围 之 外 , 造 成 损 失 的 , 对 监 理公 司 处 以 监 理 总 费 用 30%的 罚 款 , 并 记 入 黑 名 单 。3.材 料 进 场 验 收 手 续 齐 全 , 质 量 证 明 资 料 与 实 物 核 验 符 合 设 计 及 规 范 要 求 。 由 于 发 现 不 及 时 或 发 现 未 经 批
准 的 材 料 使 用 , 监 理 不 采 取 措 施 制 止 的 , 一 次 处 罚 1000元 。4.对 现 场 存 在 的 质 量 问 题 安 全 隐 患 应 及 时 发 现 并 及 时 发 出 整 改 通 知 单 。 施 工 中 存 在 质 量 问 题 , 能 够 及 时发 现 并 进 行 处 理 的 , 及 时 安 排 处 理 并 复 查 , 质 量 问 题 不 得 隐 瞒 并 私 自 处 理 否 则 发 现 一 次 处 罚 3000元 。 经 验 收合 格 的 工 程 , 应 不 得 再 有 质 量 问 题 。5.监 理 单 位 对 各 种 质 量 检 验 报 告 单 中 间 交 工 证 书 符 合 要 求 的 及 时 签 认 对 施 工 单 位 的 报 验 的 关 键 部 位 或工 序 要 及 时 进 行 验 收 , 凡 未 履 行 签 字 验 收 程 序 就 进 行 下 道 施 工 的 发 现 一 次 处 罚 2000元 。6.各 级 巡 查 检 查 中 对 现 场 管 理 混 乱 观 感 质 量 差 的 处 罚 1000 元 /次 检 查 中 发 现 未 按 图 纸 及 规 范 施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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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理 应 发 现 而 未 发 现 , 视 为 监 理 失 误 , 处 罚 违 约 金 1000--10000 元 /次 上 述 行 为 虽 被 监 理 人 员 发 现 但 未 采 取有 效 措 施 , 听 之 任 之 的 , 处 罚 违 约 金 2000--20000 元 。 情 节 严 重 的 记 入 黑 名 单 。7.监 理 人 员 在 施 工 阶 段 对 关 键 部 位 和 关 键 工 序 的 施 工 质 量 实 施 全 过 程 跟 班 旁 站 , 旁 站 时 发 现 问 题 要 及 时 予以 纠 正 。 当 发 现 施 工 出 现 了 安 全 隐 患 工 程 质 量 出 现 的 缺 陷 可 能 引 发 工 程 质 量 事 故 时 , 应 口 头 要 求 暂 停 施 工 并采 取 录 相 摄 影 等 手 段 予 以 记 录 , 立 即 向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汇 报 , 由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签 发 暂 停 施 工 令 , 并 将 所 发现 问 题 及 处 理 过 程 记 入 监 理 日 志 。 建 设 单 位 抽 查 发 现 旁 站 不 到 位 , 一 次 处 罚 1000元 。三 进 度 投 资 控 制1.监 理 单 位 须 配 合 施 工 进 度 ,根 据 总 进 度 计 划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提 出 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季 度 月 度 的 具 体 计划 安 排 ,组 织 各 专 业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查 其 可 行 性 并 提 出 意 见 , 如 不 审 查 处 罚 1000 元 /次 。2.为 了 配 合 施 工 单 位 按 计 划 完 成 施 工 任 务 ,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 监 理 人 员 应 加 强 过 程 检 查 , 对 违 反 施 工 规 范 与 图 纸 不 符 有 严 重 错 误 的 问 题 敢 于 指 出 并 要 求 整 改 , 必 要 时 签 发 监 理 通 知 , 以 减 少 工 序 验 收 时 返 工 。
3.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施 工 方 提 交 的 已 完 成 工 程 量 月 报 ,对 设 计 变 更 及 工 地 洽 商 等 造 成 的 工 程 量 增 减 变 化 情 况进 行 审 查 ,不 符 合 质 量 要 求 不 予 签 认 , 对 进 度 滞 后 提 出 原 因 分 析 并 督 促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及 时 汇 报 业 主 方 。4.实 行 业 主 监 理 跟 审 和 施 工 单 位 四 方 共 同 计 量 方 式 , 严 格 控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数 量 , 做 到 及 时 准 确 不漏 计 不 重 计 。 为 保 证 请 款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 采 取 进 度 款 支 付 联 合 会 审 逐 级 签 认 , 若 监 理 单 位 出 现 漏 签 错 签 代 签 的 处 罚 2000元 /次 。四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扬 尘 控 制1.监 理 部 应 定 期 组 织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生 产 检 查 , 对 检 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应 及 时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 并 将 整 改 结 果上 报 建 设 单 位 。2.督 促 施 工 单 位 严 格 执 行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措 施 , 做 好 台 账 , 若 出 现 防 治 措 施 不 到 位 , 被 巡 查 检 查 发 现 的 ,按 重 点 处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规 定 处 罚 。3.做 好 日 常 安 全 监 护 及 督 促 , 对 发 现 下 述 情 况 , 监 理 单 位 不 按 照 要 求 提 出 整 改 听 之 任 之 的 , 对 监 理 单 位 处
罚 1000元 /项 。 1 工 程 标 牌 未 设 置 , 或 设 置 位 置 不 醒 目 , 破 损 未 及 时 修 复 的 。 2 施 工 单 位 未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未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的 组 织 保 证 体 系 , 安 全 员 缺 岗 或 不 到 位 施 工 单 位安 全 管 理 台 帐 未 及 时 建 立 或 不 完 善 , 未 对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或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未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 ,施 工 单 位 特 种 作 业 人 员 未 持 证 上 岗 。 3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设 施 未 按 要 求 配 置 , 施 工 脚 手 架 未 按 规 范 搭 设 报 验 不 及 时 及 未 能 满 足 安 全 防 护 要 求 的 ,现 场 安 全 帽 安 全 网 安 全 带 等 未 按 要 求 佩 带 或 配 置 的 。 4 施 工 现 场 扬 尘 高 空 抛 物 或 从 高 处 倾 倒 物 体 随 意 倾 倒 垃 圾 损 坏 设 施 不 及 时 修 复 的 。 5 外 墙 脚 手 架 未 保 持 整 洁 美 观 , 发 生 破 损 , 钢 管 扣 件 栏 杆 颜 色 标 识 不 清 楚 , 围 档 及 周 边 道 路 工地 出 入 口 未 保 持 清 洁 , 绿 化 广 告 灯 箱 等 发 生 破 损 未 及 时 修 复 的 。 6 现 场 出 入 口 通 道 口 楼 梯 口 井 道 口 预 留 洞 口 临 边 洞 口 基 坑 边 缘 等 容 易 发 生 坠 落 的 地 方 未 设
置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临 边 防 护 未 及 时 设 置 , 现 场 塔 吊 架 桥 机 吊 车 及 其 他 施 工 机 具 未 按 要 求 配 备 有 效 的 保 险 限 位 等 安 全 设 施 和 装 置 或 超 过 质 检 期 违 规 使 用 的 。 7 施 工 现 场 成 品 半 成 品 及 原 材 料 未 按 规 定 堆 放 的 。 8 施 工 现 场 用 电 设 备 配 电 箱 开 关 箱 未 采 用 TN-S接 零 保 护 系 统 , 未 实 行 三 级 配 电 两 级 保 护 系 统 ,施 工 电 缆 随 意 拖 拉 , 未 架 空 或 埋 地 , 接 头 未 保 护 , 绝 缘 层 有 破 损 , 现 场 用 电 设 备 漏 电 保 护 装 置 未 按 要 求 配 置 或失 灵 的 。 9 发 现 生 活 区 职 工 集 体 宿 舍 食 堂 违 规 使 用 电 器 , 电 线 私 拉 乱 接 及 未 配 设 防 火 设 备 的 。五 监 理 合 同 补 充 条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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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 位 工 程 质 量 未 达 到 施 工 合 同 约 定 质 量 标 准 , 每 出 现 一 项 扣 减 监 理 费 用 人 民 币 10000 元 , 依 次 类 推 。2.因 监 理 服 务 不 及 时 造 成 工 期 延 误 每 天 扣 减 监 理 费 用 人 民 币 500 元 。3.因 监 理 责 任 造 成 的 工 程 质 量 返 工 , 对 监 理 单 位 按 返 工 损 失 总 额 的 10%给 予 处 罚 。4.如 监 理 人 员 与 施 工 单 位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 降 低 工 程 质 量 , 将 不 合 格 材 料 按 照 合 格 签 字 的 , 给 委 托 人 造 成 损失 。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 扣 减 监 理 费 用 10000 元 30000元 , 并 追 究 经 济 法 律 责 任 。5.若 是 监 理 人 员 与 施 工 单 位 串 通 弄 虚 作 假 , 签 发 不 实 的 经 济 和 工 期 签 证 , 给 委 托 人 造 成 损 失 。 视 其 情 节 轻重 , 扣 减 监 理 费 用 10000 元 20000 元 , 并 追 究 经 济 法 律 责 任 。六 其 他项 目 组 业 主 代 表 将 严 格 按 此 要 求 进 行 检 查 , 并 对 监 理 单 位 进 行 考 核 。 所 有 处 罚 均 函 告 监 理 公 司 并 在 处 网站 公 布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20年 7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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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十 三 市 重 点 处 业 主 代 表 职 责 管 理 办 法第 一 章 总 则一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 明 确 业 主 代 表 岗 位 职 责 , 增 强 责 任 意 识 , 结 合 我 处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二 业 主 代 表 是 建 设 单 位 派 出 的 工 程 建 设 项 目 管 理 驻 地 代 表 , 代 表 建 设 单 位 对 建 设 项 目 的 质 量 进 度 投资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保 护 廉 政 及 精 神 文 明 建 设 等 进 行 全 面 现 场 管 理 。三 业 主 代 表 应 常 驻 施 工 现 场 , 熟 悉 合 同 施 工 图 纸 工 程 量 清 单 施 工 规 程 规 范 工 艺 标 准 及 操 作 规 程 质 量 检 验 评 定 标 准 。第 二 章 岗 位 职 责一 开 工 前 准 备 工 作
一 负 责 协 调 和 服 务 。 对 项 目 涉 及 征 地 拆 迁 和 杆 线 迁 移 等 问 题 梳 理 上 报 并 跟 踪 协 助 推 进 , 疑 难 问 题 及 时上 报 。 二 参 与 工 程 清 单 会 审 , 熟 悉 工 程 量 清 单 。 协 助 综 合 计 划 科 办 理 质 量 安 全 报 监 和 施 工 许 可 等 手 续 和 标后 约 谈 。 三 组 织 施 工 图 会 审 设 计 交 底 会 议 和 现 场 交 桩 。 对 技 术 复 杂 问 题 及 时 报 科 室 和 工 程 技 术 科 , 组 织 专 家会 审 , 确 定 技 术 方 案 。 组 织 监 理 单 位 审 查 承 包 人 复 测 资 料 与 开 工 定 线 测 量 。 四 负 责 合 同 管 理 。 熟 悉 合 同 条 款 ,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按 照 合 同 做 好 驻 地 建 设 , 原 则 上 大 型 项 目 30日 之 内 ,中 小 型 项 目 15 日 之 内 完 成 驻 地 建 设 。 发 现 违 法 分 包 转 包 挂 靠 的 及 时 向 工 程 监 管 科 和 所 在 科 室 报 告 。二 工 程 现 场 及 质 量 进 度 安 全 文 明 管 理 一 现 场 管 理 。 督 促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建 立 质 量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和 环 保 等 保 障 体 系 , 检 查 施 工 监 理 单位 履 约 情 况 督 促 召 开 监 理 例 会 , 对 监 理 建 议 的 处 罚 通 知 当 日 内 给 予 回 复 , 给 予 处 罚 的 三 日 内 送 达 处 相 关 科 室及 施 工 单 位 。 编 制 现 场 施 工 监 理 人 员 的 月 度 考 勤 名 单 , 报 工 程 监 管 科 备 案 。 监 理 施 工 单 位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总
监 项 目 经 理 技 术 负 责 人 请 假 1 天 内 含 1 天 的 , 由 业 主 代 表 审 批 3 天 含 3 天 以 内 的 , 需 报 科 室负 责 人 审 批 3天 以 上 的 , 需 报 分 管 领 导 审 批 。 二 质 量 管 理 。 审 核 监 理 大 纲 监 理 细 则 , 督 促 监 理 单 位 按 要 求 对 重 点 部 位 隐 蔽 工 程 实 行 跟踪 旁 站 检 查 监 理 单 位 的 平 行 检 测 抽 检 记 录 和 试 验 检 测 资 料 和 数 据 , 抽 查 监 理 日 誌 施 工 日 誌 等 过 程 资 料 。督 促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严 格 遵 守 施 工 规 范 和 操 作 规 程 , 做 好 质 量 管 控 参 加 重 要 分 部 工 程 的 质 量 验 收 , 并 履 行 相关 手 续 。 三 第 三 方 检 测 单 位 管 理 。 组 织 监 理 第 三 方 检 测 单 位 制 定 检 测 方 案 , 落 实 检 测 结 果 的 评 价 运 用 。 四 变 更 管 理 。 按 照 变 更 管 理 规 定 , 完 善 报 批 手 续 并 建 立 台 账 。 需 上 办 公 会 的 变 更 , 应 组 织 施 工 监 理 跟 审 单 位 在 办 公 会 召 开 前 三 天 形 成 完 整 上 会 材 料 报 科 室 分 管 领 导 审 核 后 上 会 。 五 进 度 管 理 。 督 促 施 工 单 位 编 制 施 工 总 月 进 度 计 划 , 倒 排 工 期 , 挂 图 作 战 , 每 月 22号 前 向 科 室 汇报 当 月 进 度 完 成 情 况 和 下 月 进 度 计 划 , 适 时 调 整 和 平 衡 总 进 度 计 划 。 六 扬 尘 和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 监 督 检 查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 按 照 六 个 百 分 百 要 求 落 实 环 保 及 扬 尘
管 控 措 施 , 施 工 现 场 整 洁 材 料 堆 放 整 齐 标 识 清 楚 , 填 写 扬 尘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检 查 表 并 建 立 台 账 。 七 工 程 计 量 和 工 程 款 支 付 。 实 行 业 主 监 理 跟 审 和 施 工 单 位 四 方 共 同 计 量 , 严 格 控 制 工 程 量 清 单 数量 , 做 到 及 时 准 确 不 漏 计 不 重 计 。 为 保 证 请 款 资 料 的 完 整 性 准 确 性 , 采 取 进 度 款 支 付 联 合 会 审 逐 级 签认 。 工 程 进 度 款 原 则 上 在 请 款 资 料 报 送 截 止 日 前 五 日 上 报 科 室 签 批 并 做 好 台 账 。三 工 程 档 案 结 算 管 理 一 竣 工 验 收 备 案 移 交 。 督 促 施 工 监 理 单 位 完 成 交 (竣 )工 资 料 的 收 集 整 理 汇 总 , 编 制 交 (竣 )工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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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 并 按 规 定 向 处 档 案 室 移 交 合 格 的 交 竣 工 档 案 资 料 。 二 项 目 结 算 。 复 核 工 程 的 开 竣 工 时 间 , 及 时 收 集 审 核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计 量 变 更 等 资 料 , 督 促 施 工 单 位按 照 合 同 上 报 工 程 结 算 资 料 并 做 程 序 性 初 审 。第 三 章 管 理 措 施一 所 有 业 主 代 表 录 入 项 目 考 勤 系 统 , 工 作 日 需 在 项 目 考 勤 一 次 雨 雪 天 除 外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需加 班 的 , 执 行 市 重 点 处 工 作 人 员 加 班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同 时 要 以 外 勤 打 卡 方 式 确 认 。二 认 真 撰 写 工 程 管 理 工 作 日 记 , 并 督 促 监 理 与 施 工 单 位 做 好 施 工 图 片 或 影 像 资 料 的 收 集 和 保 存 。三 业 主 代 表 签 署 的 计 量 变 更 工 程 联 系 单 会 议 纪 要 等 文 件 必 须 有 科 室 负 责 人 或 项 目 组 长 与 项 目 组 成员 共 同 签 字 确 认 后 方 可 生 效 。四 工 程 项 目 一 次 性 验 收 合 格 无 安 全 事 故 以 及 大 气 污 染 文 明 创 建 无 通 报 批 评 的 项 目 业 主 代 表 可 视 项 目规 模 等 情 况 颁 发 优 秀 业 主 代 表 奖 或 优 秀 工 程 项 目 奖 。五 各 级 巡 查 检 查 中 对 业 主 代 表 理 应 发 现 的 质 量 问 题 而 未 发 现 , 现 场 管 理 混 乱 观 感 质 量 差 通 病 多 的 , 给
予 口 头 批 评 对 未 按 图 纸 及 规 范 施 工 , 存 在 质 量 隐 患 但 可 返 工 处 理 的 , 责 成 业 主 代 表 写 书 面 检 查 , 并 扣 10%当 月 奖 励 性 绩 效 , 未 按 图 纸 及 规 范 施 工 造 成 一 般 质 量 事 故 的 ,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并 扣 20%当 月 奖 励 性 绩 效 严重 重 大 质 量 事 故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处 理 。六 按 上 报 的 月 进 度 计 划 , 月 进 度 无 故 滞 后 的 , 责 成 业 主 代 表 写 书 面 检 查 , 并 扣 10%当 月 奖 励 性 绩 效 严重 滞 后 的 ,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并 扣 20%当 月 奖 励 性 绩 效 项 目 无 故 未 按 期 竣 工 的 , 扣 50%当 月 奖 励 性 绩 效 。七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 扬 尘 治 理 执 行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工 地 扬 尘 污 染 防 治 管 理 规 定 监 督 检 查 施 工 和 监理 单 位 的 安 全 工 作 , 现 场 发 生 重 伤 事 故 , 被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通 报 , 业 主 代 表 写 书 面 检 查 并 扣 20%当 月 奖 励 性绩 效 发 生 重 大 安 全 事 故 的 , 对 业 主 代 表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处 理 。八 建 立 红 黑 榜 制 度 。 红 榜 : 市 领 导 市 效 能 办 以 及 扬 尘 治 理 或 文 明 创 建 工 作 受 到 表 扬 处 通 报 表 扬 的 ,获 市 省 标 化 工 地 等 。 黑 榜 : 市 领 导 点 名 批 评 , 市 效 能 办 扬 尘 治 理 或 文 明 创 建 通 报 批 评 的 处 通 报 批 评 的 被 网 络 媒 体 曝 光 并 经 查 实 的 , 扣 奖 励 性 绩 效 的 等 。 红 黑 榜 与 年 度 考 核 一 次 性 奖 励 晋 级 评 先 评 优 挂 钩 ,红 榜 五 次 含 五 次 以 上 可 评 为 先 进 优 秀 并 给 予 奖 励 黑 榜 五 次 含 五 次 以 上 不 得 评 为 先 进 优 秀 , 年 度
考 核 为 基 本 合 格 不 予 晋 级 。第 四 章 其 他一 建 立 报 告 制 度 。 对 项 目 建 设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以 及 自 身 不 能 解 决 的 事 项 应 及 时 报 告 , 每 月 向 科 室 报 告 工 程质 量 进 度 投 资 环 保 安 全 等 情 况 以 及 农 民 工 工 资 隐 患 情 况 。二 加 强 廉 政 建 设 。 严 格 执 行 廉 洁 自 律 各 项 纪 律 及 处 工 程 建 设 十 六 条 禁 令 , 坚 持 原 则 , 秉 公 办 事 , 业务 活 动 应 公 正 公 平 和 透 明 , 不 得 泄 露 所 辖 标 段 各 方 认 为 需 要 保 密 的 事 项 。三 做 好 信 访 维 稳 及 信 息 报 送 , 按 时 上 报 有 关 统 计 报 表 。 配 合 上 级 部 门 和 处 组 织 的 各 项 检 查 工 作 。四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第 五 章 附 则一 本 暂 行 规 定 的 考 核 由 工 程 监 管 科 和 党 办 联 合 实 施 。二 本 规 定 自 2020年 7月 1日 起 执 行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
2020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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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三 十 四 滁 重 2021 26号市 重 点 处 合 同 管 理 办 法第 一 条 为 强 化 合 同 意 识 提 高 合 同 质 量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处 合 同 审 批 签 订 程 序 , 明 确 相 关 科 室 人 员 职 责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 结 合 我 处 目 前 合 同 管 理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第 二 条 合 同 范 围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我 处 各 类 合 同 和 协 议 , 包 括 可 研 勘 察 设 计 测 绘 技 术 监 理 施 工 供 电 检 测 外 委 或 外 包 管 线 迁 改 土 地 征 用 咨 询 服 务 材 料 采 购 设 备 采 购 代 理 规 费 和 其 它 合 同 等 。第 三 条 合 同 组 成合 同 一 般 应 采 用 国 家 示 范 文 本 , 无 示 范 文 本 的 , 采 用 行 业 通 用 文 本 。 合 同 主 体 范 围 内 容 责 任 争 端 的 解 决 签 章 等 应 清 晰 准 确 完 整 合 法 。 合 同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有 :1 合 同 协 议 书 2 中 标 通 知 书 或 委 托 书 3 投 标 文 件 及 其 附 件 招 标 工 程
4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6 招 标 文 件 及 补 遗 书 招 标 工 程 7 技 术 标 准 规 范 和 要 求 8 图 纸 9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控 制 价 10 其 它 合 同 文 件 。11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洽 商 变 更 等 书 面 协 议 或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第 四 条 合 同 编 号合 同 编 号 为 ---, 分 别 表 示 单 位 简 称 项 目 类 别 年 份 序 号 补 充 合 同 序 号 。1 重 点 处 单 位 名 称 简 称 为 CZZDC。2 项 目 类 别 , 分 类 标 记 由 合 同 类 别 名 称 汉 语 拼 音 的 首 字 母 组 成 一 般 2 4个 字 母 , 如 : DQ-道 路 桥 梁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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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YL-园 林 水 系 类 合 同 FJ-房 建 类 合 同 KY-可 研 编 制 合 同 CH-测 绘 合 同 JC-检 测 合 同 QG-管 线 迁 改 ZX-咨 询 服 务 合 同 GF-政 府 规 费 合 同 QT-其 它 合 同 。3 年 份 为 签 订 合 同 年 份 。4 序 号 采 用 3个 阿 拉 伯 数 字 表 示 , 如 001。5 发 生 补 充 合 同 时 , 以 大 写 字 母 B加 1-2个 阿 拉 伯 数 字 组 成 , 如 B1 B12。6 以 上 四 种 编 码 用 横 线 分 隔 , 如 2020年 签 订 的 XX路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编 号 可 为 CZZDC-DQ-2020-001, 若 该工 程 签 订 了 第 一 个 补 充 合 同 , 其 编 号 为 CZZDC-DQ-2020-001-B1。第 五 条 合 同 签 订
一 各 类 合 同 均 须 以 重 点 处 名 义 签 订 , 各 部 门 不 得 对 外 直 接 签 订 合 同 。 二 处 综 合 计 划 科 负 责 招 标 采 购 活 动 中 的 合 同 签 订 工 作 ,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杆 管 线 迁 改 供 水 供 电 代建 补 充 合 同 等 由 工 程 建 设 科 室 负 责 。 责 任 科 室 负 责 建 立 统 一 合 同 编 号 和 台 帐 , 负 责 具 体 合 同 的 签 订 执 行 以及 信 息 反 馈 等 工 作 。 三 合 同 实 行 会 签 制 , 经 办 人 负 责 填 写 滁 州 市 重 点 处 合 同 审 批 表 见 附 件 1 , 相 关 责 任 科 室 须 认真 审 核 , 及 时 会 签 。 四 PPP项 目 采 购 施 工 总 承 包 全 过 程 咨 询 等 特 殊 项 目 合 同 须 经 重 点 处 法 律 顾 问 审 核 , 按 律 师 意 见 修改 后 方 可 签 订 合 同 。
五 合 同 经 科 室 会 签 后 , 由 分 管 领 导 签 字 或 授 权 科 室 负 责 人 签 字 , 经 办 人 按 照 处 印 章 使 用 管 理 规 定 完 成签 章 手 续 。 六 责 任 科 室 须 对 照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约 定 严 格 审 校 合 同 条 款 , 督 促 中 标 人 或 供 应 商 服 务 商 按 约 定 缴 纳 履约 保 证 金 , 凡 未 按 规 定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不 得 签 订 合 同 。 七 中 标 人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缴 纳 履 约 保 证 金 并 签 订 合 同 , 因 中 标 人 原 因 延 误 签 订 合 同 的按 照 每 延 误 一 天 处 罚 5000元 , 超 过 投 标 有 效 期 未 签 订 合 同 的 ,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 八 合 同 签 订 后 , 合 同 正 本 副 本 原 件 各 一 份 由 责 任 科 室 负 责 存 档 , 合 同 原 件 严 禁 外 借 项 目 报 建 报批 除 外 。
第 六 条 合 同 执 行 一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代 表 市 重 点 处 全 面 履 行 合 同 , 同 时 督 促 承 包 人 严 格 执 行 合 同 约 定 , 保 质 保 量 , 按 时完 成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的 工 作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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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各 类 合 同 的 执 行 均 应 以 合 同 条 款 作 为 项 目 管 理 的 依 据 , 以 合 同 管 理 作 为 项 目 管 理 的 核 心 2 对 中 标 单 位 的 考 核 以 合 同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条 款 要 求 为 标 准 3 对 工 程 进 度 质 量 安 全 和 文 明 等 方 面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奖 罚 措 施 ,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提 出 4 对 担 保 文 件 的 提 交 工 程 款 拨 付 以 及 质 保 金 的 处 理 等 , 应 严 格 按 照 合 同 规 定 执 行 。 二 处 工 程 监 管 科 负 责 对 重 要 项 目 合 同 履 约 进 行 动 态 监 督 , 不 定 期 抽 查 合 同 的 履 行 情 况 , 并 向 主 任 办 公会 报 告 。 三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 应 根 据 现 场 管 理 的 实 际 效 果 对 合 同 文 件 进 行 研 究 总 结 , 并 及 时 提 出 合 理 化 建议 。
四 当 承 包 人 不 履 行 合 同 或 不 完 全 履 行 合 同 时 , 由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报 请 分 管 领 导 同 意 后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重要 事 项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应 会 同 综 合 计 划 科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报 处 分 管 领 导 同 意 后 , 报 主 任 办 公 会 研 究 确 定 。 五 当 合 同 在 履 行 中 发 生 争 议 纠 纷 , 双 方 应 在 努 力 保 持 施 工 连 续 不 使 工 程 质 量 受 到 损 害 的 情 况 下 ,按 合 同 约 定 的 解 决 方 法 和 程 序 进 行 调 解 申 请 仲 裁 或 向 法 院 起 诉 。第 七 条 合 同 修 正 补 充 变 更 转 让 和 解 除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需 对 合 同 进 行 修 正 补 充 变 更 转 让 或 解 除 的 , 由 各 合 同 执 行 部 门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说 明 理 由 内 容 , 按 合 同 签 订 程 序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 必 须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签 订 合 同 , 各 科 室 应 对 原 合 同 文 本 进 行 标识 , 避 免 执 行 错 误 。
本 管 理 办 法 自 2021年 5月 1日 起 执 行 。 市 重 点 局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滁 重 2017 62号 和 重 点 工 程合 同 签 订 管 理 规 定 滁 重 2017 73号 废 止 。 滁 州 市 重 点 工 程 建 设 管 理 处2021年 4月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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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滁 州 市 重 点 处 合 同 审 批 表编 号 : 年 月 日合 同 名 称中 标 人 /被 委 托 人合 同 主 要 内 容
合 同 价 款经 办 人审 核 意 见相 关 责 任 科 室审 核 意 见综 合 计 划 科审 核 意 见分 管 领 导审 核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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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工 程 量 清 单1. 计 价 依 据1.1 计 价 依 据 的 确 定 符 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与 规 范 ,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省 市 工 程 定 额 和 工 程 造 价的 规 定 以 及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要 求 。1.2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按 下 表 执 行 :项 目 名 称 计 费基 础 费 率 %建 筑工 程 装 饰 装修 工 程 安 装工 程 市 政工 程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工 程 园 林 绿 化工 程 仿 古 建 筑工 程建 筑
工 程 安 装工 程环 境 保 护 费 定 额人 工 费定 额机 械 费 3.28 2.60 1.78 3.57 2.46 1.57 1.75 2.07文 明 施 工 费 5.12 4.50 6.10 7.33 9.24 6.30 3.05 4.67安 全 施 工 费 4.13 3.10 4.22 5.28 4.30 3.23 2.16 2.27临 时 设 施 费 8.10 5.80 4.60 7.99 8.10 4.60 3.20 3.982. 工 程 造 价 确 定2.1 本 项 目 采 用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2.2 除 招 标 文 件 另 有 约 定 外 , 本 项 目 计 税 采 用 增 值 税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
2.3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由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不 可 竞 争 费 其 他 项 目 费 和 税 金 构 成 。2.4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项 目 清 单 采 用 综 合 单 价 计 价 。 综 合 单 价 是 指 完 成 一 个 规 定 计 量 单 位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和 措施 清 单 项 目 所 需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费 施 工 机 具 使 用 费 和 综 合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以 及 一 定 范 围内 的 风 险 费 用 。3.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要 求3.1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依 据 如 下 : 1 2018版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办 法 2 关 于 调 整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不 可 竞 争 费 构 成 及 计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标 2021 42号 3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4 与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技 术 资 料 5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补 充 通 知 答 疑 纪 要 6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地 勘 水 文 资 料 工 程 特 点 及 常 规 施 工 方 案 7 招 标 人 对 项 目 其 他 相 关 要 求 文 件 。3.2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是 编 制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投 标 报 价 计 算 工 程 量 调 整 合 同价 款 办 理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以 及 工 程 索 赔 等 的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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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 标 人 在 投 标 报 价 过 程 中 有 责 任 和 义 务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进 行 分 析 和 核 对 ,发 现 问 题 应 按 招标 文 件 要 求 以 书 面 形 式 告 知 招 标 人 。3.4 工 程 量 清 单 由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不 可 竞 争 项 目 清 单 其 他 项 目 清 单 税 金 项 目 清单 组 成 。 采 用 统 一 格 式 和 表 格 , 具 体 构 成 内 容 见 工 程 量 清 单 。3.5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特 征 是 结 合 本 工 程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予 以 描 述 的 , 对 清 单 项 目 的 技 术 和 质 量 有要 求 的 , 见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部 分 。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中 通 用 部 分 遵 循 计 价 规 范 编 制 , 专 业 工 程 措 施 项 目 按 规 定 和 工 程实 际 情 况 确 定 。3.6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编 制 范 围 应 与 招 标 文 件 中 明 确 的 工 程 招 标 范 围 一 致 。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组 成 内 容 应 当 完 整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应 准 确 全 面 , 与 施 工 图 纸 保 持 一 致 。4.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编 制 要 求
4.1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编 制 依 据 如 下 : 1 2018版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2 2018版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费 用 编 制 规 则 3 2018版 安 徽 省 配 套 计 价 定 额 4 关 于 调 整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不 可 竞 争 费 构 成 及 计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标 2021 42号 5 2018版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部 分 修 编 内 容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公 告 第 53号 6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7 与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技 术 资 料 8 招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补 充 通 知 答 疑 纪 要 9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工 程 特 点 及 常 规 施 工 方 案
10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11 施 工 期 间 的 风 险 因 素 12 省 市 截 止 2022年 10月 的 有 关 政 策 性 文 件 13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4.2 材 料 价 格 : 按 滁 州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2022年 第 9期 发 布 的 不 含 税 价 格 和 市 场 询 价 编 制 。 本 工 程 混凝 土 砂 浆 使 用 商 品 混 凝 土 预 拌 砂 浆 。4.3暂 列 金 额 与 暂 估 价本 工 程 暂 列 金 额 与 暂 估 价 详 见 招 标 人 发 布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4.4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为 本 次 招 标 工 程 限 定 的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 应 当 在 工 程 所 在 地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 最 高 投 标限 价 不 做 上 调 或 下 浮 。 如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超 过 批 准 的 概 算 , 招 标 人 应 将 其 报 原 概 算 审 批 部 门 审 核 。
4.5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应 采 用 工 程 单 价 计 价 , 正 确 全 面 地 使 用 国 家 省 市 标 准 计 价 定 额 以 及 相 关 文 件 , 成果 文 件 质 量 应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及 规 程 的 规 定 。 最 高 投 标 限 价 包 括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措 施 项 目 费 不 可 竞 争 费 其他 项 目 费 和 税 金 。4.6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特 征 描 述 及 有 关 要 求 , 结 合 第 4.1 款 编 制 依 据确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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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综 合 单 价 中 人 工 和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单 价 按 省 级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市 级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公 布 的 单 价 计 算 2 综 合 单 价 中 材 料 工 程 设 备 单 价 按 省 级 和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市 级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公 布 的 单 价 以 及 本 招 标文 件 规 定 的 暂 估 价 市 场 调 查 价 格 计 算 3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列 有 材 料 设 备 暂 估 价 的 , 按 暂 估 价 计 算 4 综 合 单 价 中 人 工 材 料 和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消 耗 量 均 按 2018版 安 徽 省 定 额 消 耗 量 计 算 5 综 合 单 价 中 综 合 费 费 率 按 2018 版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6 综 合 单 价 中 应 包 括 招 标 文 件 约 定 的 应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风 险 范 围 及 其 费 用 , 风 险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4.1款约 定 计 算 。4.7 措 施 项 目 费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措 施 项 目 清 单 , 根 据 拟 定 的 招 标 文 件 和 常 规 施 工 方 案 确 定 。 对 于 施 工 机械 设 备 的 选 型 根 据 工 程 特 点 和 施 工 条 件 , 本 着 经 济 实 用 先 进 高 效 的 原 则 确 定 。 措 施 项 目 费 依 据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合 理 确 定 , 复 杂 项 目 需 按 专 家 论 证 后 的 方 案 编 制 。4.8 不 可 竞 争 费 含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环 境 保 护 税 按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不 可 竞 争 项 目 清 单 编 制 确 定 。4.9 其 他 项 目 费 用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计 价 : 1 暂 列 金 额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2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3 计 日 工 按 招 标 人 列 出 项 目 和 数 量 , 结 合 第 4.1款 编 制 依 据 的 要 求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并 计 算 费 用 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列 出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计 算 。4.10 税 金 增 值 税 按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 结 合 第 4.1款 编 制 依 据 的 要 求 编 制 , 不 得 降 低 标 准 。5. 投 标 报 价 参 考 编 制 要 求
5.1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参 考 依 据 如 下 : 1 2018版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费 用 定 额 2 2018版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机 械 台 班 费 用 编 制 规 则 3 2018版 安 徽 省 配 套 计 价 定 额 4 关 于 调 整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不 可 竞 争 费 构 成 及 计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建 标 2021 42号 5 2018版 安 徽 省 建 设 工 程 计 价 依 据 部 分 修 编 内 容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公 告 第 53号 6 建 设 工 程 设 计 文 件 及 相 关 资 料 7 与 建 设 项 目 有 关 的 标 准 规 范 技 术 资 料 8 招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及 其 补 充 通 知 答 疑 纪 要 9 施 工 现 场 情 况 工 程 特 点 及 常 规 施 工 方 案
10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机 构 发 布 的 工 程 造 价 信 息 11 施 工 期 间 的 风 险 因 素 12 其 他 相 关 材 料 。5.2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 了 解 拟 投 标 合 同 段 的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招 标 文 件 所确 定 的 招 标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程 内 容 的 价 格 体 现 , 但 其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低 于 投 标 人 个 别 成 本 价 。5.3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填 报 综 合 单 价 和 合 价 , 未 填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和 合 价 , 视 为 此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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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 用 已 合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的 其 他 综 合 单 价 和 合 价 中 。5.4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项 目 及 项 目 特 征 描 述 等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 其 中 综 合 单 价 是指 完 成 一 个 规 定 清 单 项 目 所 需 的 人 工 费 材 料 和 工 程 设 备 费 施 工 机 具 使 用 费 和 综 合 费 企 业 管 理 费 和 利 润 以 及 一 定 范 围 内 投 标 人 承 担 的 的 风 险 费 用 。5.5 措 施 项 目 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措 施 项 目 , 结 合 第 5.1 款 编 制 依 据 确 定 。 投 标 人 对 招 标 人 所列 的 措 施 项 目 可 根 据 工 程 实 际 情 况 结 合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进 行 增 补 。5.6 不 可 竞 争 费 含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环 境 保 护 税 根 据 工 程 量 清 单 不 可 竞 争 项 目 , 结 合 第 5.1 款 编 制 依据 确 定 ,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费 费 率 不 得 调 整 。5.7 其 他 项 目 费 用 应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计 价 : 1 暂 列 金 额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 不 得 更 改
2 专 业 工 程 暂 估 价 按 招 标 工 程 量 清 单 中 列 出 的 金 额 填 写 , 不 得 更 改 3 计 日 工 按 招 标 人 列 出 项 目 和 数 量 , 结 合 第 5.1款 编 制 依 据 的 要 求 确 定 综 合 单 价 并 计 算 费 用 4 总 承 包 服 务 费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列 出 的 内 容 和 要 求 计 算 。5.8 税 金 增 值 税 按 税 金 项 目 清 单 , 结 合 第 5.1 款 编 制 依 据 的 要 求 编 制 , 不 得 调 整 。5.9 投 标 报 价 编 制 注 意 事 项 1 除 可 调 整 价 格 的 主 要 材 料 和 甲 供 材 及 实 行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及 设 备 以 外 , 其 他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采 购 的 材 料 确定 投 标 报 价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材 料 价 格 上 涨 等 市 场 风 险 因 素 , 中 标 后 不 作 调 整 , 综 合 单 价 中 的 材 料 费 应 包 含 材 料 运杂 费 采 保 费 等 一 切 应 有 费 用 2 结 算 时 实 行 暂 估 价 的 材 料 和 设 备 的 价 差 仅 计 取 税 金 , 不 再 计 取 其 他 费 用 3 本 招 标 工 程 的 施 工 地 点 为 本 须 知 前 附 表 所 述 ,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到 施 工 现 场 踏 勘 以 充 分 了 解 工 地 位 置 情
况 道 路 储 存 空 间 装 卸 限 制 及 任 何 其 他 足 以 影 响 投 标 报 价 的 情 况 , 任 何 因 忽 视 或 误 解 施 工 场 地 情 况 而 导 致的 索 赔 或 工 期 延 长 申 请 将 不 被 批 准 。 对 于 受 施 工 现 场 场 地 限 制 , 如 需 要 另 外 寻 找 场 地 解 决 临 时 住 宿 材 料 及 设备 堆 放 , 由 此 所 产 生 的 费 用 应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范 围 内 , 招 标 人 不 再 承 担 该 费 用 4 开 标 前 ,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对 照 施 工 设 计 图 纸 等 文 件 核 对 招 标 人 提 供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 发 现 工 程 量 存 在 项 目划 分 误 差 计 量 单 位 误 差 数 量 误 差 遗 漏 项 目 的 , 必 须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或 修 正 要求 , 否 则 招 标 人 可 不 予 答 复 5 招 标 人 对 异 议 或 修 正 要 求 应 进 行 核 实 , 确 认 工 程 量 单 项 子 目 误 差 在 3% 含 3% 以 内 的 , 招 标 人 可不 予 调 整 工 程 量 , 投 标 人 应 将 其 误 差 考 虑 在 综 合 单 价 内 若 有 遗 漏 项 目 或 单 项 子 目 工 程 量 误 差 超 过 3%的 , 招标 人 应 进 行 修 正 并 重 新 公 布 准 确 的 工 程 量 清 单 6 除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中 标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书 中 所 报 的 综 合 单 价 在 施 工 图 纸 和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一 律
不 予 调 整 7 本 招 标 工 程 不 接 受 恶 意 不 平 衡 报 价 , 不 保 证 最 低 价 中 标 。6. 工 程 量 清 单另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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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图 纸在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ggzy.chuzhou.gov.cn 发 布第 八 章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1 现 行 的 有 关 规 范 行 业 标 准 。2 如 国 家 对 上 述 标 准 规 范 有 调 整 , 按 最 新 标 准 和 规 范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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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一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投 标 人 :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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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文 件 一 :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目 录 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 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3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本 项 目 不 采 用 。 4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和 本 人 身 份 证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书 和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 5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6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7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8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9 建 造 师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身 份 证 建 造 师 注 册 证 书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考 核 合 格 证 书 B 证 10 投 标 申 请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和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须 持 有 社 保 部 门 出 具 的 本 单 位为 其 缴 纳 的 投 标 前 近 三 个 月 连 续 的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证 明 文 件 两 个 月 内 有 效 同 一 人 担 任 不 同 公 司 法 定 代 表 人的 , 该 法 定 代 表 人 参 加 本 项 目 投 标 时 须 提 供 本 人 在 其 他 公 司 任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营 业 执 照 及 为 其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申 请 人 是 事 业 单 位 的 , 暂 未 缴 纳 养 老 保 险 的 , 须 由 其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证 明 11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的 其 它 证 明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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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 表投 标 人 名 称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 网 址组 织 结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企 业 资 质 等 级
其 中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注 册 资 金 中 级 职 称 人 员开 户 银 行 初 级 职 称 人 员账 号 技 工经 营 范 围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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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项 目 管 理 机 构附 表 1: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主 要 人 员 组 成 表职 务 姓 名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备 注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养 老 保 险项 目经 理
建造师 技 术负 责人
备 注 : 根 据 安 徽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关 于 调 整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有 关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领 域 现 场 专 业 人 员 证 书 要 求的 通 知 建 市 函 2019 1112 号 要 求 , 不 再 将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领 域 现 场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包 括 施 工 员 质 量 员 安 全 员 资 料 员 材 料 员 劳 务 员 机 械 员 标 准 员 及 取 样 员 持 证 情 况 列 入 招 标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人 或 招 标 代理 机 构 需 按 照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及 安 徽 省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明 确 投 标 人 需 要 配 备 其 他 主 要 管 理 人 员 和 技 术 人 员 数量 的 最 低 要 求 。 中 标 人 和 招 标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按 照 不 低 于 上 述 人 员 配 置 的 要 求 填 写 承 包 人 主 要 施 工 管 理 人 员表 , 并 作 为 合 同 的 附 件 之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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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2: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简 历 表姓 名 年 龄 学 历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主 要 工 作 经 历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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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3: 拟 任 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简 历 表姓 名 年 龄 学 历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合 同 任 职毕 业 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主 要 工 作 经 历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担 任 职 务 发 包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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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授 权 委 托 书1.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投 标 人 名 称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身 份 证 号 码 : 性 别 : 年 龄 :职 务 : ,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表 人 。
特 此 证 明 。 投 标 人 :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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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系 投 标 人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签 署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回 修 改 (项 目 名 称 编 号 投 标 文 件 , 全 权 处 理 与 该 项 目 投 标 评 审 答 疑 签 订 合 同 以 及 与 合 同 执 行 有 关 的 一 切 事 务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自 本 委 托 书 签 署 之 日 起 至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附 : 委 托 代 理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扫 描 件法 定 代 表 人 有 效 身 份 证 扫 描 件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有 效 身 份 证 扫 描 件
投 标 人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 签 章 联 系 方 式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号 码 :联 系 方 式 :年 月 日 上 传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时 采 用 本 授 权 委 托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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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本 人 以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身 份 郑 重 承 诺 :一 将 遵 循 公 开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自 愿 参 加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的 投 标 二 所 提 供 的 一 切 材 料 都 是 真 实 合 法 的 三 不 出 借 转 让 资 质 证 书 , 不 让 他 人 挂 靠 投 标 , 不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标 四 不 与 其 他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不 排 挤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损 害 招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五 不 与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或 其 他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六 我 公 司 没 有 下 列 情 形 : 1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2 我 公 司 及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拟 任 项 目 经理 建 造 师 前 三 年 被 人 民 检 察 院 列 入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的 3 被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者 严 重 违法 企 业 名 单 的 4 被 税 务 部 门 列 入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5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上 披 露 仍 在 公 示 期 的严 重 失 信 行 为 的 6 被 滁 州 市 县 两 级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及 公 管 部 门 取 消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的 投 标 资 格 且 在 取 消 期 限 内的 7 被 滁 州 市 县 两 级 公 管 部 门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或 者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 且 在 披 露 期 内 的 8 被 人 力 资 源 社 会保 障 主 管 部 门 列 入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黑 名 单 或 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被 县 级 及 以 上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限 制 投 标 资
格 且 在 限 制 期 限 内 的 七 严 格 遵 守 开 标 现 场 纪 律 , 服 从 监 管 人 员 管 理 八 保 证 中 标 后 不 转 包 及 使 用 挂 靠 施 工 队 伍 , 若 有 分 包 征 得 建 设 单 位 同 意 九 保 证 中 标 之 后 , 按 照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派 驻 管 理 人 员 及 投 入 机 械 设 备 , 如 有 违 反 , 同 意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违 约处 罚 十 保 证 企 业 及 所 属 相 关 人 员 在 本 次 投 标 中 无 行 贿 等 犯 罪 行 为 十 一 如 我 公 司 中 标 , 保 证 中 标 的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无 其 他 尚 未 完 工 以 竣 工 交 工 完 工 验 收 报 告 等
手 续 为 准 项 目 或 在 已 中 标 项 目 以 发 放 中 标 通 知 书 为 准 中 担 任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情 形 。 如 有 , 项 目 在 滁州 市 区 域 内 的 , 接 受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等 处 理 项 目 在 滁 州 市 区 域 外 的 ,保 证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第 一 日 起 开 始 计 算 7 日 内 , 提 供 经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 的 变 更 证 明 材 料 , 否 则 接 受 取 消中 标 资 格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等 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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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如 在 投 标 过 程 和 公 示 期 间 发 生 投 诉 行 为 , 依 法 进 行 投 诉 。 投 诉 内 容 符 合 要 求 , 投 诉 材 料 加 盖 企 业 公章 或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委 托 人 签 字 , 并 附 有 关 身 份 证 明 复 印 件 。 不 恶 意 投 诉 , 对 本 公 司 提 供 的 投 诉 线 索 的 真 实性 负 责 , 否 则 愿 接 受 有 关 部 门 的 处 罚 十 三 如 我 公 司 中 标 , 按 照 国 务 院 关 于 全 面 治 理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问 题 的 意 见 国 办 发 20161 号 及国 家 住 建 部 和 人 社 部 关 于 建 筑 工 人 实 名 制 管 理 办 法 建 市 201918号 的 规 定 , 总 承 包 单 位 对 所 承 建 的 工程 项 目 的 建 筑 工 人 实 名 制 管 理 负 总 责 , 对 建 筑 工 人 实 行 实 名 制 管 理 实 行 人 工 费 用 与 其 他 工 程 款 分 账 管 理 制 度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必 须 开 设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户 建 设 单 位 在 支 付 工 程 款 时 , 应 将 人 工 费 部 分 按 规 定 汇 入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的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户 , 由 建 筑 工 程 承 包 单 位 按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 通 过 农 民 工 工 资 专 户 按 月 足 额 将 工 资 发 放给 建 筑 工 人 十 四 我 公 司 拟 任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不 是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六 个 月 内 在 滁 州 市 区 域 内 办 理 过 项 目 经 理 建造 师 变 更 备 案 手 续 的 原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以 上 内 容 我 已 仔 细 阅 读 , 本 公 司 若 有 违 反 承 诺 内 容 的 行 为 , 自 愿 接 受 取 消 投 标 或 者 中 标 资 格 记 入 不 良 行为 记 录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等 有 关 处 理 , 愿 意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开 户 银 行 : 基 本 账 户 :投 标 人 签 章 :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或 盖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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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二 技 术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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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文 件 二 : 技 术 标 目 录 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2 其 他 技 术 标 评 审 所 需 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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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施 工 组 织 设 计1. 投 标 人 编 制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的 要 求 : 编 制 时 应 简 明 扼 要 地 说 明 施 工 方 法 ,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生 产 文 明 施工 环 境 保 护 冬 雨 季 施 工 工 程 进 度 技 术 组 织 等 主 要 措 施 。 用 图 表 形 式 阐 明 本 项 目 的 施 工 总 平 面 进 度 计划 以 及 拟 投 入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劳 动 力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等 。2. 图 表 及 格 式 要 求 :附 表 1 拟 投 入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附 表 2 劳 动 力 计 划 表
附 表 3 进 度 计 划附 表 4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200
附 表 1: 拟 投 入 本 项 目 的 主 要 施 工 设 备 表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型 号规 格 数 量 国 别产 地 制 造年 份 额 定 功 率 kW 生 产能 力 用 于 施 工部 位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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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表 2: 劳 动 力 计 划 表单 位 : 人工 种 按 工 程 施 工 阶 段 投 入 劳 动 力 情 况
202
附 表 3: 进 度 计 划1. 投 标 人 应 递 交 施 工 进 度 网 络 图 或 施 工 进 度 表 , 说 明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计 划 工 期 进 行 施 工 的 各 个 关 键 日 期 。2. 施 工 进 度 表 可 采 用 网 络 图 或 横 道 图 表 示 。附 表 4: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投 标 人 应 递 交 一 份 施 工 总 平 面 图 , 绘 出 现 场 临 时 设 施 布 置 图 表 , 并 注 明 临 时 设 施 加 工 车 间 现 场 办 公 设 备 及 仓 储 供 电 供 水 卫 生 道 路 消 防 等 设 施 的 情 况 和 布 置 。 2 其 他 技 术 标 评 审 所 需 资 料
可 扩 展 填 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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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三 商 务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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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文 件 三 : 商 务 标 目 录 1 投 标 函 2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书 3 详 细 评 审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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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投 标 函致 : 招 标 人 1 根 据 你 方 招 标 项 目 编 号 为 的 招 标 文 件 ,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招 标 投 标 法 等 有 关 规 定 , 经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和 研 究 上 述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 合 同 条 件 技 术规 范 工 程 量 清 单 和 其 他 有 关 文 件 后 , 我 方 愿 以 币 种 , 金 额 单 位 的投 标 总 报 价 承 包 上 述 工 程 的 施 工 竣 工 , 并 承 担 任 何 质 量 缺 陷 保 修 责 任 。2 我 方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附 件 , 承 诺 招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附 件 中 所 有 条 款 。3 一 旦 我 方 中 标 , 我 方 将 派 出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为 本 工 程 负 责 人 , 保 证 按 照 招 标 人
要 求 开 始 本 工 程 的 施 工 , 并 在 个 日 历 天 工 期 内 完 成 本 合 同 的 施 工 , 并 移 交 整 个 工 程 ,工 程 质 量 达 到 标 准 。4 随 本 投 标 书 , 我 方 同 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如 果 我 方 在 本 投 标 书 有 效 期内 撤 销 投 标 书 , 或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能 或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书 , 或 自 行 转 标 , 贵 单 位 有 权 不 予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另 选 中 标 单 位 。5 如 果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将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工 程 验 收 合 格 后 , 方 可 退 还 。6 我 方 承 诺 在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不 撤 销 投 标 文 件 。7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90 日 历 天 从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算 起 。
8 我 单 位 提 供 如 下 通 讯 地 址 :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 确 认 本 项 目 相 关 法 律 文书 均 通 过 提 供 的 以 上 地 址 送 达 , 相 关 文 书 只 要 发 送 至 以 上 电 子 邮 箱 地 址 即 视 为 送 达 , 投 标 人愿 意 承 担 一 切 法 律 后 果 。投 标 人 :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章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 电 话 : 传 真 :日 期 : 年 月 日(投 标 函 以 本 投 标 函 为 准 , 系 统 中 原 投 标 函 不 作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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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书工 程 量 清 单 报 价 书 格 式 : 见 2018版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 文 件 格 式 , 在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心 网 站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后 , 使 用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导 出 招 标 清 单 文 件 , 即 为 工 程 量 清 单 计 价文 件 格 式 。 3 详 细 评 审 所 需 其 他 材 料 如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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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招 标 人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对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确 认我 单 位 对 城 南 组 团 排 水 管 网 整 治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确认 。 招 标 人 : 滁 州 市 市 政 设 施 管 理 中 心联 系 人 : 张 春 祥联 系 电 话 : 13955012297 签 章 2022 年 10月 19日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滁 州 市 城 投 工 程 咨 询 管 理 有 限 公 司联 系 人 : 关 勤 勤联 系 电 话 : 18909605753 签 章 2022年 10月 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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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1 关 于 联 合 惩 戒 失 信 行 为 加 强 信 用 查 询 管 理 的 通 知一 失 信 行 为 联 合 惩 戒 的 范 围 和 查 询 渠 道在 我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活 动 中 对 存 在 下 列 失 信 行 为 的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人 及 其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 禁 止 参 与 我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活动 。 一 工 程 建 设 项 目1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查 询 以 下 失 信 行 为 : 投 标 人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投 标 人 被 税 务 部 门 列 入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投 标 人 被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主 管 部 门 列 入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黑 名 单
的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上 披 露 的 仍 在 公 示 期 的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的 。2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网 站 www.gsxt.gov.cn 查 询 以 下 失信 行 为 : 被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者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的 。3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ggzy.chuzhou.gov.cn/查 询 以 下 失 信 行 为 : 被 滁 州 市 县 两 级 公 管 部 门 取 消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的 投 标 资 格 且 在 取 消 期限 内 的 被 滁 州 市 县 两 级 公 管 部 门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或 者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 且
在 披 露 期 内 的 。4 由 竞 争 主 体 进 行 承 诺 , 不 进 行 现 场 网 上 信 用 查 询 的 失 信 行 为 : 前 三 年 列 入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被 滁 州 市 县 两 级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取 消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的 投 标 资 格 且 在取 消 期 限 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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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被 县 级 及 以 上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限 制 投 标 资 格 且在 限 制 期 限 内 的 。 二 政 府 采 购 项 目1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查 询 以 下 失 信 行 为 : 投 标 人 被 人 民 法 院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的 投 标 人 被 税 务 部 门 列 入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上 披 露 的 仍 在 公 示 期 的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的 。2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网 站 www.gsxt.gov.cn 查 询 以 下 失信 行 为 : 被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列 入 经 营 异 常 名 录 或 者 严 重 违 法 企 业 名 单 的 。
3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站 www.ccgp.gov.cn 查 询 以 下 失 信 行 为 :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4 滁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网 站 http://ggzy.chuzhou.gov.cn/查 询 以 下 失 信 行 为 : 被 滁 州 市 县 两 级 公 管 部 门 取 消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的 投 标 资 格 且 在 取 消 期限 内 的 被 滁 州 市 县 两 级 公 管 部 门 记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或 者 信 用 信 息 记 录 , 且在 披 露 期 内 的 。5 由 竞 争 主 体 进 行 承 诺 , 不 进 行 现 场 网 上 信 用 查 询 的 失 信 行 为 : 前 三 年 列 入 行 贿 犯 罪 档 案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被 滁 州 市 县 两 级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取 消 在 一 定 期 限 内 的 投 标 资 格 且 在取 消 期 限 内 的 。二 在 开 评 标 活 动 中 的 查 询 程 序1 实 行 有 限 数 量 制 资 格 审 查 的 项 目 , 由 项 目 单 位 代 理 机 构 对 入 围的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是 否 存 在 上 述 要 求 查 询 的失 信 行 为 进 行 网 上 核 查 若 核 查 结 果 与 投 标 人 承 诺 不 一 致 , 则 提 交 评 标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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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会 取 消 其 入 围 资 格 , 依 次 进 行 替 补 , 并 对 替 补 单 位 进 行 核 查 。 评 审 结 论以 核 查 后 入 围 的 结 果 重 新 计 算 最 终 评 标 基 准 值 。2 不 实 行 有 限 数 量 制 资 格 审 查 的 项 目 , 由 项 目 单 位 代 理 机 构 对 评审 最 终 得 分 排 序 前 3 名 含 的 预 中 标 候 选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及 其 项 目 经 理 建 造 师 是 否 存 在 上 述 要 求 查 询 的 失 信 行 为 进 行 网 上 核 查 。 若 核 查 结 果与 投 标 人 承 诺 不 一 致 , 则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取 消 其 预 中 标 候 选 人 资 格 , 依 次替 补 , 并 再 次 对 替 补 单 位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结 果 不 改 变 原 评 标 基 准 值 。3 项 目 单 位 及 其 委 托 的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做 好 信 用 查 询 结 果 截 图 和 记 录 留存 。 4 交 易 中 心 见 证 人 员 对 预 中 标 候 选 人 信 用 查 询 结 果 进 行 复 查 ,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纠 正 , 并 按 规 定 程 序 追 究 相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责 任 。5 结 果 公 告 须 提 供 有 评 标 委 员 会 代 理 机 构 及 交 易 中 心 现 场 见 证 人 员查 询 记 录 三 方 签 字 表 方 可 发 布 。三 相 关 要 求1 参 与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活 动 的 竞 争 主 体 根 据 上 述 范 围 查 询 的 内 容 进 行 自查 或 承 诺 , 出 具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诚 信 投 标 承 诺 书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上 述自 查 或 承 诺 内 容 并 注 明 承 诺 日 期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5日 内 。经 核 查 , 竞 争 主 体 在 承 诺 日 期 之 前 没 有 承 诺 日 期 的 以 资 格 审 查 日 或开 标 日 之 前 有 上 述 失 信 行 为 进 行 虚 假 承 诺 的 , 将 视 作 不 诚 信 行 为 , 资 格审 查 委 员 会 或 评 标 委 员 会 及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公 共 资 源 监 管 部 门 , 依
法 依 规 予 以 处 理 。2 信 用 中 国 查 询 的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判 定 依 据 为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下 发的 联 合 惩 戒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行 为 按 附 件 2 执 行 。3 资 格 预 审 的 项 目 以 递 交 资 格 预 审 申 请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查 询 为 准 资 格后 审 的 项 目 以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查 询 为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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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2 信 用 中 国 查 询 的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类 别 及 判 定 依 据 信 用 中 国 查 询 的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判 定 依 据 为 各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下 发 的联 合 惩 戒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行 为 。 下 面 将 部 分 类 别 的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列 举 如 下 :一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 一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 或 1年 内 累 计 发 生 3 起 及 以上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的 一 般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的 二 未 按 规 定 取 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 擅 自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活 动 的 三 发 现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 或 职 业 病 危 害 严 重 超 标 , 不 及 时 整改 , 仍 组 织 从 业 人 员 冒 险 作 业 的
四 采 取 隐 蔽 欺 骗 或 阻 碍 等 方 式 逃 避 对 抗 安 全 监 管 监 察 的 五 被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整 顿 , 仍 然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建 设 活 动 的 六 瞒 报 谎 报 迟 报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七 矿 山 危 险 化 学 品 金 属 冶 炼 等 高 危 行 业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未 经验 收 合 格 即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 的 八 矿 山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存 在 超 层 越 界 开 采 以 探 代 采 行 为 的 九 发 生 事 故 后 , 故 意 破 坏 事 故 现 场 , 伪 造 有 关 证 据 资 料 , 妨 碍 对抗 事 故 调 查 ,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逃 逸 的 十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出 具 虚 假 报 告 或 证 明 , 违 规 转让 或 出 借 资 质 的 。
依 据 : 对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失 信 行 为 开 展 联 合 惩 戒 的 实 施 办 法 安 监总 办 2017 49号 第 二 条二 环 境 保 护 领 域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 一 因 为 环 境 违 法 构 成 环 境 犯 罪 的 二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未 按 规 定 通 过 审 批 ,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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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建 设 项 目 环 保 设 施 未 建 成 环 保 措 施 未 落 实 未 通 过 竣 工 环 保 验收 或 者 验 收 不 合 格 , 主 体 工 程 正 式 投 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四 建 设 项 目 性 质 规 模 地 点 采 用 的 生 产 工 艺 或 者 防 治 污 染 防止 生 态 破 坏 的 措 施 发 生 重 大 变 动 , 未 重 新 报 批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 擅 自 投入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的 五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超 过 控 制 指 标 的 六 私 设 暗 管 或 者 利 用 渗 井 渗 坑 裂 隙 溶 洞 等 排 放 倾 倒 处 置水 污 染 物 , 或 者 通 过 私 设 旁 路 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七 非 法 排 放 倾 倒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 或 者 向 无 经 营 许 可 证 或 者 超 出经 营 许 可 范 围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其 收 集 贮 存 利 用 处 置 危 险
废 物 的 八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造 成 集 中 式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取 水 中 断 的 九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对 生 活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自 然 保 护 区 国 家 重 点生 态 功 能 区 风 景 名 胜 区 居 住 功 能 区 基 本 农 田 保 护 区 等 环 境 敏 感 区 造成 重 大 不 利 影 响 的 十 违 法 从 事 自 然 资 源 开 发 交 通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以 及 其 他 开 发 建 设活 动 , 造 成 严 重 生 态 破 坏 的 十 一 发 生 较 大 及 以 上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的 十 二 被 环 保 部 门 挂 牌 督 办 , 整 改 逾 期 未 完 成 的 十 三 以 暴 力 威 胁 等 方 式 拒 绝 阻 挠 环 保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现 场 检 查 的
十 四 违 反 重 污 染 天 气 应 急 预 案 有 关 规 定 , 对 重 污 染 天 气 响 应 不 力 的 。依 据 : 关 于 对 环 境 保 护 领 域 失 信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开 展 联合 惩 戒 的 合 作 备 忘 录 企 业 环 境 信 用 评 价 办 法 试 行 环 发 2013150 号 三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领 域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一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而 不 招 标 的 , 将 必 须 进 行 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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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项 目 化 整 为 零 或 者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的 二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泄 露 应 当 保 密 的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有关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的 ,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社 会 公 共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三 招 标 人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限 制 或 者 排 斥 潜 在 投 标 人 的 , 对 潜 在 投 标人 实 行 歧 视 待 遇 的 , 强 制 要 求 投 标 人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的 , 或 者 限 制 投标 人 之 间 竞 争 的 四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的 招 标 人 向 他 人 透 露 已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潜 在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数 量 或 者 可 能 影 响 公 平 竞 争 的 有 关 招 标 投 标 的 其 他 情况 的 , 或 者 泄 露 标 底 的
五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 投 标 人 以 向 招 标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的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的 六 投 标 人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 骗 取 中 标 的 七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与 投 标 人 就 投标 价 格 投 标 方 案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进 行 谈 判 的 八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收 受 投 标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成 员 或 者 参 加 评 标 的 有 关 工 作 人 员 向 他 人 透 露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以 及 与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的 九 招 标 人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法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以 外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 项 目 在 所 有 投 标 被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后 自 行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十 中 标 人 将 中 标 项 目 转 让 给 他 人 的 , 将 中 标 项 目 肢 解 后 分 别 转 让 给他 人 的 ,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将 中 标 项 目 的 部 分 主 体 关 键 性 工 作 分 包 给 他 人 的 ,或 者 分 包 人 再 次 分 包 的 十 一 招 标 人 与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合 同的 , 或 者 招 标 人 中 标 人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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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中 标 人 不 按 照 与 招 标 人 订 立 的 合 同 履 行 义 务 , 情 节 严 重 的 十 三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存 在 应 当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而 擅 自 采 用其 他 方 式 采 购 , 擅 自 提 高 采 购 标 准 , 以 不 合 理 的 条 件 对 供 应 商 实 行 差 别 待遇 或 者 歧 视 待 遇 , 在 招 标 采 购 过 程 中 与 投 标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 中 标 成 交通 知 书 发 出 后 不 与 中 标 成 交 供 应 商 签 订 采 购 合 同 , 或 者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依法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等 情 形 的 十 四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存 在 与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 在 采 购 过 程 中 接 受 贿 赂 或 者 获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在 有关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检 查 中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 或 者 开 标 前 泄 露 标 底 等 情 形的
十 五 采 购 人 对 应 当 实 行 集 中 采 购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 不 委 托 集 中 采 购机 构 实 行 集 中 采 购 的 十 六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隐 匿 销 毁 应 当 保 存 的 采购 文 件 或 者 伪 造 变 造 采 购 文 件 的 十 七 供 应 商 存 在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成 交 , 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 与 采 购 人 其 他 供 应 商 或 者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恶 意 串 通 ,向 采 购 人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 在 招 标 采 购 过 程中 与 采 购 人 进 行 协 商 谈 判 , 或 拒 绝 有 关 部 门 监 督 检 查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情 况 等情 形 的 十 八 疫 苗 生 产 企 业 向 县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以 外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销 售 第 二 类 疫 苗 的 十 九 存 在 其 他 违 反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的 。依 据 : 关 于 对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领 域 严 重 失 信 主 体 开 展 联 合 惩 戒 的 备 忘录 四 社 会 保 险 领 域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一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相 关 规 定 参 加 社 会 保 险 且 拒 不 整 改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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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用 人 单 位 未 如 实 申 报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基 数 且 拒 不 整 改 的 三 应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却 拒 不 缴 纳 的 四 隐 匿 转 移 侵 占 挪 用 社 会 保 险 费 款 基 金 或 者 违 规 投 资 运营 的 五 以 欺 诈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或 者 其 他 手 段 参 加 申 报 社 会 保 险 和 骗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支 出 或 社 会 保 险 待 遇 的 六 非 法 获 取 出 售 或 变 相 交 易 社 会 保 险 个 人 权 益 数 据 的 七 社 会 保 险 服 务 机 构 违 反 服 务 协 议 或 相 关 规 定 的 八 拒 绝 协 助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部 门 经 办 机 构 对 事 故 和 问 题 进 行 调 查核 实 的 拒 绝 接 受 或 协 助 税 务 部 门 对 社 会 保 险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 不 如 实 提
供 与 社 会 保 险 相 关 各 项 资 料 的 九 其 他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依 据 : 关 于 对 社 会 保 险 领 域 严 重 失 信 企 业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实 施 联 合 惩戒 的 合 作 备 忘 录 五 建 筑 市 场 领 域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一 利 用 虚 假 材 料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企 业 资 质 的 二 发 生 转 包 出 借 资 质 ,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三 发 生 重 大 及 以 上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 或 1 年 内 累 计 发 生 2次 及以 上 较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 或 发 生 性 质 恶 劣 危 害 性 严 重 社 会 影 响 大
的 较 大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事 故 , 受 到 行 政 处 罚 的 四 经 法 院 判 决 或 仲 裁 机 构 裁 决 , 认 定 为 拖 欠 工 程 款 ,且 拒 不 履 行 生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义 务 的 。各 级 住 房 城 乡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参 照 建 筑 市 场 主 体 黑 名 单 , 对 被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列 入 拖 欠 农 民 工 工 资 黑 名 单 的 建 筑 市 场 各方 主 体 加 强 监 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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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据 : 建 筑 市 场 信 用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六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失 信 行 为供 应 商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在 三 年 内 受 到 财 政 部 门 作 出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行政 处 罚 , 列 入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一 三 万 元 以 上 罚 款 二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处 罚 期 限 届 满 的 除 外 三 在 一 至 三 年 内 禁 止 代 理 政 府 采 购 业 务 处 罚 期 限 届 满 的 除 外 四 撤 销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仅 针 对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78条 修改 前 作 出 的 处 罚 决 定 。
依 据 : 关 于 报 送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信 息 记 录 的 通 知 七 水 利 建 设 领 域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一 出 借 借 用 资 质 证 书 进 行 投 标 或 承 接 工 程 的 二 围 标 串 标 的 三 转 包 或 违 法 分 包 所 承 揽 工 程 的 四 有 行 贿 受 贿 违 法 记 录 的 五 对 重 特 大 质 量 事 故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六 公 开 信 息 隐 瞒 真 实 情 况 弄 虚 作 假 的 。依 据 :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评 价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未 列 出 的 其 他 类 别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 由 招 标 人 代 理 机 构 根 据 各 类 别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下 发 的 联 合 惩 戒 文 件 进 行 判 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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