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成绩奖励办法

云南省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成绩奖励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成绩奖励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重大残疾人比赛或代表云南参加国内残疾人重大比赛获得奖励名次的我省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辅助人员)及其输送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国内残疾人重大体育比赛,是指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世界特奥会和全国特奥会。

第四条 项目指国际、国内赛事竞赛规程规定的单项、团体、集体项目。

第五条 类别是指残奥运会项目和非残奥运会项目。

第六条 运动员参加各类比赛获得奖励名次按照《云南省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运动员奖励标准》(附表1)执行。

第七条 对正式入选中国体育代表团参加残奥会(冬残奥会)的我省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辅助人员)给予每人1万元的参赛奖。

参加全囯残运会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辅助人员)给予每人1500元的参赛奖。

第八条 实施奖励以比赛总规程、秩序册、成绩册公布的名单和成绩为准。

第九条 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获得第四名至第八名,世界特奥会、全国特奥会获得前三名,给予奖励。

第十条 非单项集体项目比赛奖励名次,以比赛规程所规定实际报名参赛人数每人按获奖名次对应奖励的2倍计奖(该类比赛的非主力按主力运动员奖励标准的60%计奖)。

第十一条 根据所制定的残运会规程总则规定带入的残奥会(冬残奥会)成绩,以实际计入我省全国残运会代表团成绩的,按全国残运会奖励标准计奖。

第十二条 参加残奥会(冬残奥会)比赛,运动员每破一项世界纪录奖励本人5万元;参加世界听障奥运会比赛,运动员每破一项世界纪录奖励本人3万元;参加亚残运会比赛,运动员每破一项亚洲纪录奖励本人1万元;参加全国残运会比赛,运动员每破一项全国纪录奖励本人1万元。

第十三条 运动员在一次比赛中兼项获多项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按本办法奖励标准累计计奖。

第十四条 教练员(组)所带训的我省运动员参加国际国内重大比赛获得名次的,按所带运动员奖励总额的40%份计奖。教练员(组)所带训的运动员在同一次比赛中多人或多项获得奖励名次,累计计奖。

第十五条 有关人员奖励,奖励对象为:队医、科研、训练辅助等有关人员。奖励标准分别为:全国残运会,按运动员、教练员总奖金额的2%计奖。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亚残运会等,按运动员、教练员总奖金额的2%计奖。

第十六条 各州(市)残联及有关单位输送到省级运动队或国家队的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辅助人员),参加残奥会(冬残奥会)、听障奥运会、亚残运会、全国残运会等比赛获得前三名的,按其最好成绩给予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辅助人员)原输送单位一次“输送单位奖”,标准按《云南省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输送成绩奖奖励标准》(附表2)执行。

第十七条 比赛结束后,根据竞赛成绩,核算奖励经费,由省残联、省财政厅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训练辅助人员)因违反体育道德,体育赛事纪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成绩奖励办法》(云残发〔2012〕115号)同时废止。

附表:1.云南省残疾人体育运动比赛运动员奖励标准

2.云南省残疾人体育运动输送成绩奖奖励标准

相关附件下载:
作者:宣文处






联系人: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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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残疾人 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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