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药品询价采购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药品询价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编号:XB-YPDL2022-1
2022年10月
目录
(四)申报价格14
四、申报产品现场报价
(编号:XB-YPDL2022-1)
各相关药品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国医保发〔2021〕44号)、《关于准确全面贯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政策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函〔2022〕12号),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组织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药品询价采购(以下简称:兵地“2+N”联盟带量协议期满接续询价采购)工作,邀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申报。
一、采购主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自治区兵地”)区域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采购慢性病药品)。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其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积极参与。
二、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本次接续采购品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工作的通知》进行分类:
(一)原中选企业不能接续供应品种。考核合格产品原中选企业不能保障联盟地区接续采购供应、取消原中选企业中选资格的产品分组。对已在兵地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系统挂网的该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询价,通过询价产生的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分配方式与上一轮一致。
原中选企业不能接续供应采购品种目录
序号 | 产品名称 | 剂型 | 规格 | 分组 | 是否基准规格 | 预采购量 | 备注 |
1 | 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 | 注射剂 | 1.2g(5:1) | B | |||
2 | 胞二磷胆碱 | 注射剂 | 2ml:0.25g | B | |||
3 |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 注射剂 | 1.5g(1g:0.5g) | B | |||
4 | 头孢噻肟钠 | 注射剂 | 1g | B | 否 | ||
5 | 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散 | 口服散剂 | (A:13.125g+B:0.5758g) | B | |||
6 | 头孢美唑钠 | 注射剂 | 0.5g | B | 0 | 该产品无需求量,故不在此次采购范围 | |
7 | 复方α-酮酸 | 口服常释剂型 | 0.63g | B | |||
8 | 头孢西丁钠 | 注射剂 | 1.0g | B | 否 |
(二)拓宽接续品种。2021年“2+N”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A组流标的产品分组(已纳入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除外),针对已在兵地药品和医用耗材管理系统挂网的A组产品生产企业开展询价,所有询价中选产品均不分配约定采购量。询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分组均须符合“2+N”联盟集中采购文件要求。
拓宽接续采购品种目录
序号 | 产品名称 | 剂型 | 规格 | 分组 | 是否基准规格 |
1 | 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 | 注射剂 | 1.2g(5:1) | A | |
2 | 氨基己酸 | 注射剂 | 2g:10ml | A | |
3 | 奥硝唑氯化钠 | 注射剂 | 0.5g:0.9g | A | |
4 | 胞二磷胆碱 | 注射剂 | 2ml:0.25g | A | |
5 | 丙戊酸钠 | 注射剂 | 0.4g | A | |
6 | 醋酸钠林格 | 注射剂 | 500ml | A | |
7 | 低钙腹膜透析液 | 注射剂 | 2L(乳酸盐-G1.5%) | A | |
8 | 低钙腹膜透析液 | 注射剂 | 2L(乳酸盐-G2.5%) | A | |
9 | 低钙腹膜透析液 | 注射剂 | 2L(乳酸盐-G4.25%) | A | |
10 | 碘普罗胺 | 注射剂 | 62.34g:100ml | A | |
11 | 多粘菌素B | 注射剂 | 50万单位 | A | |
12 | 多柔比星脂质体 | 注射剂 | 5ml:10mg | A | |
13 | 红花黄色素 | 注射剂 | 50mg | A | |
14 | 红花黄色素 | 注射剂 | 150mg | A | |
15 | 拉氧头孢钠 | 注射剂 | 1g | A | 否 |
16 | 罗沙替丁醋酸酯 | 注射剂 | 75mg | A | |
17 |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 注射剂 | 1.5g(1g:0.5g) | A | |
18 | 头孢噻肟钠 | 注射剂 | 0.5g | A | |
19 | 头孢噻肟钠 | 注射剂 | 1g | A | 否 |
20 | 头孢西丁钠 | 注射剂 | 0.5g | A | |
21 | 乌司他丁 | 注射剂 | 10万单位 | A | |
22 | 银杏叶提取物 | 注射剂 | 5ml:17.5mg | A | |
23 | 脂肪乳氨基酸(18) | 注射剂 | 1000ml | A | |
24 | 阿格列汀 | 口服常释剂型 | 25mg | A | |
25 | 阿司匹林 | 口服常释剂型 | 0.1g | A | |
26 | 复方消化酶 | 口服常释剂型 | 复方制剂 | A | |
27 | 枸地氯雷他定 | 口服常释剂型 | 8.8mg | A | |
28 | 雷米普利 | 口服常释剂型 | 5mg | A | |
29 | 尼可地尔 | 口服常释剂型 | 5mg | A | |
30 | 普伐他汀 | 口服常释剂型 | 10mg | A | |
31 | 乳酸菌素 | 口服常释剂型 | 0.4g | A | |
32 | 水飞蓟宾 | 口服常释剂型 | 35mg | A | |
33 | 维生素E | 口服常释剂型 | 100mg | A | |
34 | 依帕司他 | 口服常释剂型 | 50mg | A | |
35 | 依折麦布辛伐他汀 | 口服常释剂型 | 10mg:20mg | A | |
36 | 非洛地平 | 缓释控释剂型 | 5mg | A | |
37 | 氟伐他汀 | 缓释控释剂型 | 80mg | A | |
38 | 奥司他韦 | 颗粒剂 | 15mg | A | |
39 | 碳酸钙D3 | 颗粒剂 | 3g(钙0.5g维生素D35ug) | A | |
40 | 短肽型肠内营养剂 | 口服粉剂 | 125g | A | |
41 | 复方聚乙二醇电解质散 | 口服散剂 | (A:13.125g+B:0.5758g) | A | |
42 | 氨溴索 | 口服液体剂 | 100ml:0.3g | A | |
43 | 复方多粘菌素B | 软膏剂 | 10g | A | |
44 | 复方多粘菌素B | 软膏剂 | 15g | A | 否 |
45 | 氨溴索 | 吸入剂 | 2ml:15mg | A |
(一)询价中选产品,根据实际工作开展完成情况落地执行,结束时间至2023年10月31日(根据疫情情况可适当延长)。
(二)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协议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产品仍应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目录相同,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四、采购文件获取方式申报企业可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网址:https://fuwu.xjylbz.cn/#/recruit-login)、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https://ggzy.xinjiang.gov.cn)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招采系统(网址:https://gwt.xjbtylbz.cn/hallEnter/#/)下载相关文件。
五、申报资格符合以下申报要求的企业须在规定时间维护提交申报资料,未提交的,将影响所涉药品参与此次询价的相关工作。
(一)申报企业资格要求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生产企业国内总代理、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视同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参加。申报企业依法发生变更的,申报主体随之变更。
申报企业还需满足:企业在采购文件挂网公布之日起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记录,企业不存在因申报品种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并公告的情况。企业已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提交“医药企业价格和营销行为信用承诺书”,且在国家和自治区兵地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等级无严重及以上失信行为。
(二)申报产品资格要求
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有效国内药品批件的上市药品。A组的药品还需提供证明该质量层次的相关材料,证明材料需在申报信息截止时间前有效,截止日期之后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无效。企业申报品种全年产能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药机构的中选药品采购需求。
A组药品质量层次相关证明材料要求如下:
1.原研药品。指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原研药品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中标注的原研药品。包括地产化原研药,包括专利转让或唯一授权的已过保护期的上述专利药品,不包括专利合作等其他情况的专利药品。申报企业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屏(截屏必须包含“原研”字样)或相关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公告文件,并需提供网站查询链接地址。
2.参比制剂。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以公告为准)或《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为依据,包括相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申报企业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屏(截屏必须包含“参比制剂”字样)或相关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公告文件,并需提供网站查询链接地址。
3.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国产仿制药品。符合条件的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申报企业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品审评中心官网截屏(截屏必须包含过评字样)或相关药品注册批件,还须提供药品说明书及外包装图片,并需提供网站查询链接地址。
4.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药品。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批准上市的新注册分类第四类药品。申报企业须提供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注册批件,并需提供网站查询链接地址。
5.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以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官方网站最新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数据库为依据。申报企业须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品审评中心官网截屏,并需提供网站查询链接地址。
6.获得CGMP、MHRA、FDA、JGMP认证证书并出口对应市场的国产药品。指在我国境内生产,获欧盟国家(仅指法国和德国)CGMP,英国MHRA、美国FDA,日本JGMP认证,且最近连续的3个会计年度内有出口到上述认证国的药品,最近3年内需得到认证国的复检证明,其中药物制剂在上述认证国及欧盟地区的出口总额按当年汇率折算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按通用名统计),并在当地实际销售的药品品种(仅指药物制剂,不包括原料药)。以同时具备认证证书、认证国进口批文、近3年认证国的复检证明、海关出口退税证明、出口国实际销售凭证以及出口国为法国和德国的,欧盟EMA网站可查且GMP有本企业制剂产品信息;出口国为美国的,FDA橙皮书数据库可查并能提供本企业药品批准上市证明;出口国为日本的,日本MA证书有本企业产品及生产场地信息等材料作为认定依据,属外文材料的,须附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所有认证材料均提供官方网站查询链接地址。
企业申报的价格应包含税费、配送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1.原中选企业不能接续供应品种。此次企业申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截至2022年10月15日有效的全国最低价(本企业该产品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各品规在全国各省(区、市)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正在执行的最低省级采购价,含带量采购价格),否则视为放弃报价。
2.拓宽接续品种。已在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的,此次企业申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截至2022年10月15日在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最低中选价(包含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各品规),否则视为放弃报价。无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产品,企业有效申报价格以兵地集中采购管理系统内挂网价格为基线,降幅必须高于15%。
报价时:请申报企业按照“采购品种目录”中的基准规格,将名称、剂型相符的申报药品按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基准规格最小制剂单位后的价格作为“单位可比价”进行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实际申报产品的价格以线上申报产品的规格包装等信息,根据基准规格报价按照差比价规则折算。
(四)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委托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证照。
2.申报企业必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自治区兵地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必须承诺保证产品质量和按时足额供应。超出部分应当按中选价格继续供应。
3.申报企业应遵守《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申报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年1号)组织生产。
5.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要求,申报企业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被自治区兵地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严重”“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相关品种不得参加本次接续采购(已修复的除外)。
六、申报方式本次兵地“2+N”联盟带量协议期满接续询价采购的相关材料申报采取线上线下结合方式申报,报价材料线下统一递交、当场确认,除报价材料外的资质材料及质量层次相关证明材料等均在平台系统线上提交。
申报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信息维护,并提交申报材料。一旦提交,不可撤回,无法修改或补充。未按时提交、信息错误、材料缺失的均视为放弃,后果由生产企业自负。
七、信息公告获取方式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所有公告、通知等信息通过以下平台发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
(网址:https://fuwu.xjylbz.cn/#/recruit-login)
新疆公共资源交易网
(网址:https://ggzy.xinjiang.gov.cn)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网上服务大厅
(网址:https://gwt.xjbtylbz.cn/pss-main/#/)
八、工作安排(一)线上资料申报:2022年10月21日至10月31日,截止10月31日24时前未申报的,原则上不再接受申报。
(二)线上资料审核结果公示:具体时间详见后续通知。
(三)线上资料审核结果公布:未通过审核的,不进入报价程序。
(四)报价培训:正式报价前将组织线上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现场报价:根据疫情实际,另行通知。
(六)拟中选结果公示。
九、联系方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09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0991-*******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0991-*******
平台技术支持:150*****560
1.申报企业参加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资质和生产能力;
(2)企业在采购文件挂网公布之日起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记录;申报企业不存在因申报品种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过的情况以及不存在其他在经营活动中因严重违法被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况;申报品种不存在省级及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
(3)必须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应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4)申报企业提供的各项材料均须保证真实、完整、准确。若申报企业明显不具备申报资格中规定必须满足的全部要求或涉嫌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的,一经确认,将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生产的所有药品自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两年内自治区兵地集中采购活动的参与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5)企业质疑投诉应依法依规在公示期内提供合法有效证据材料,恶意质疑投诉的企业纳入不良记录管理。
(6)本次集中带量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鼓励同时提供满足慢性病常用药2周以上用量包装的药品。
2.申报企业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上传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1.同品种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企业,不得同时参与同品种的申报。
2.申报企业供应的品种应包含采购品种目录内本企业生产的所有临床常用品规(大容量注射液包括所有包材)。
3.自治区兵地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相关部门对拟中选企业的药品生产及拟中选药品质量进行调查(调查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中选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
4.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证书、证明材料等,必须在申报信息截止日前仍在有效期内。
5.中选药品在履行合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合同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二、申报材料构成及上传要求(一)线上申报产品
申报企业依照“采购目录品种”基准规格,可投报药品名称和剂型相符、规格符合要求的各包装系数、各容量装量和各包材的药品;在维护信息时,将本企业申报的具体品规申报在平台系统中,且应填报企业能保障供应的所有规格。
各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整完成线上申报产品信息的相关操作,否则将影响现场报价。
线上申报产品操作须确保信息完整准确,请参照“操作手册”进行申报,仔细核对申报信息并查验是申报内容完整性。
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采购文件中所有内容,按采购文件的要求上传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有效。申报材料涉及有效期限的,须在申报信息截止时间前仍在有效期内。如果申报企业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上传完整材料,或者申报材料没有完整对采购文件做出响应,或者申报材料内容不实等,由此影响中选结果的由申报企业负责。
(二)申报语言、药品名称、药品规格表示和计量单位
1.申报企业递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均使用中文。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且经公证处公证。
2.除申报材料中对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规格表示方法。
(三)申报材料构成及要求
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系统”中的符合要求的相关企业,可按照“操作手册”提示、按采购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格式要求,维护相关信息、提交申报材料。
所有平台上传材料均需制作成PDF文件,加盖企业鲜章扫描后上传。
申报材料构成如下(每页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申报函》(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2)。
3.《报价承诺函》(见附件3)。申报企业在平台上所申报产品通过审核及公示后,根据本企业所选申报产品的剂型、规格等按照后续通知的要求进行现场报价。
4.拟在自治区兵地供应的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所有临床常用产品(不限于目录中的含量规格,大容量注射液包括所有包材)均须进行线上申报,并上传有效的药品批件、说明书、药检报告、质量标准、外包装图片等相关药品资质证明材料。
5.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在产品注册材料中提供相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证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文件等材料)。
境外药品生产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或指定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代表机构或企业法人,应同时在产品注册材料中上传最新委托或授权书(含公证书)。
6.若质量层次为A组药品,还需上传符合申报产品资格要求的、属于该质量层次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在申报信息截止时间前有效,截止日期之后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四)申报价格
1.申报产品报价以人民币填报,单位为“元”,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依照基准规格,将名称、剂型相符的申报药品按差比价规则折算至基准规格最小制剂单位后的价格作为“单位可比价”进行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
2.现场报价时,申报产品有最新的各省集中采购平台最低采购价和省(区、市)(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最低价的须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即相应省份省级采购平台中标/挂网价格及带量采购中选价格截图等(须含价格和截图当前系统时间)。
3.线上申报的与“采购品种目录”不同品规各产品的采购价,以申报的基准规格“单位可比价”作为基数,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其中,大容量注射液的塑瓶和软袋包装药品,差比价计算后的价格不得高于正在执行的省级平台采购最低价。
4.带附加装置(如加药器、冲洗器、附带溶媒、预灌封或预充式注射器等)的药品不区分招标单元,不区分报价。
腹膜透析液的报价须包含特殊配送费用(指送货上门等原配送方式),以保证患者使用。
(五)申报材料的式样和签署
1.若申报材料涉及纸质资料的,须打印或用不褪色书写工具书写,并由申报企业加盖公章。
2.申报企业除对笔误等作勘误外,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处,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司公章。
三、申报信息提交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首先登录平台完成申报产品的信息维护和提交,否则无法进行后续的现场报价等工作。如果因申报企业没有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完成申报产品、维护提交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和信息而导致无法参与此次采购后续工作的,其后果由申报企业自行承担。
申报企业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信息维护和提交申报材料;未按时提交、信息错误、材料缺失的均视为放弃,后果由生产企业自行承担。
四、申报产品现场报价申报产品通过审核及公示后,按照后续通知要求参与现场报价,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委托专人携带授权文件参与现场报价工作。未参与报价和报价为“0”的产品,视为无效报价。
在正式报价前将组织线上培训,模拟报价程序以便申报企业熟悉相关操作。
申报企业完成现场报价后,将现场计算并公开相关产品的报价结果。
五、中选规则
同时符合“申报资格”和“报价要求”的药品,按以下要求确定中选资格:
(一)原中选企业不能接续供应品种:
确定最低申报价产品为该产品分组的中选产品。
(二)拓宽接续品种:
1.已在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的产品,按照中选结果最低价询价,其分组内最低申报价产品获得中选资格。
2.无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产品,有效申报价格以兵地集中采购管理系统内挂网价格为基线,降幅高于15%的产品,其分组内最低申报价产品获得中选资格。
(三)其他
同品种申报企业“单位可比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
1.未被任意一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中等”、“严重”或“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同品种2021年在自治区销售量大的企业优先,多个规格的品种,销售量合并计算(以自治区平台数据为依据);
3.通过或视同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日期为准);
4.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对无有效申报价格的产品分组,做流标处理。
六、中选品种确定
(一)拟中选结果公示
拟中选结果(不含中选价)在平台予以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实名制澄清质疑,须递交企业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企业公章的对应纸质资料。如拟中选企业被取消中选资格的,从该品种未中选企业中按中选规则确定替补的供应企业。
(二)中选结果公布
拟中选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中选结果并挂网执行。
七、签订购销协议
(一)中选结果公布后,中选企业根据相关工作安排按照中选药品及其中选价格在自治区兵地集中采购平台上完成挂网工作,按要求签订购销协议并执行。
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选定配送能力强、信誉度好的配送企业进行配送,配送费用由中选企业承担。配送企业应具备药品配送相应资质和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有能力覆盖协议供应地区,及时响应医药机构采购订单并配送到位。
(二)购销协议必须如实反映实际供应价格和采购量,医药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三)购销协议签订后,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协议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八、其他
(一)申报企业、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
1.提供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申报,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
4.以向医疗机构、兵地采购机构及相关单位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
5.蓄意干扰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秩序。
6.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7.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协议。
8.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未按医疗机构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
9.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
10.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11.中选产品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12.在抽检或飞行检查中发现中选企业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13.通过恶意投诉等不正当手段竞争的企业。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列入“违规名单”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1.申报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申报资格;中选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中选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上述企业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自治区兵地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活动的资格,并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相关信息通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自治区兵地的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
2.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该企业的配送资格及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自治区兵地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的资格,并纳入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相关信息通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和自治区兵地的医保、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
(三)其他事项
1.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出现无法保证供应等情况,致使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时,与该企业协商后,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该品种其他入围企业中依顺次确定替补的供应企业。因保障供应产生的额外支出由无法履行协议的原中选企业承担。
2.采购周期内,若中选药品配送企业被列入“违规名单”,应及时处理,组织中选企业选择其他配送企业,确保中选药品及时配送。
患者因使用中选药品生产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规定,由中选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本采购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所述项目的药品,最终解释权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本文件未尽事宜,将在后续补充公告中发布。
第三部分附件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
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协议期满接续药品
询价采购申报承诺函(模板)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
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协议期满接续药品
询价采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板)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
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协议期满接续药品
询价采购报价承诺函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协议期满接续药品询价采购申报承诺函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充分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药品询价采购文件》(编号:XB-YPDL2022-1)后,我方决定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参与申报。我方保证申报价格及所提供全部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我方完全理解并遵守采购文件中的中选品种确认准则。
我方承诺在自治区兵地所有商业行为中不会出现医药商业贿赂、涉税违法、实施垄断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扰乱集中采购秩序、恶意违反合同约定等有悖诚实守信的行为;申报品种不存在违反《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该承诺在采购周期内持续有效,若产生相关纠纷,给医疗机构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我方承诺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采购地区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药品供应能力,对药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如果我方药品中选,将按要求及时组织生产,及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求,确保中选药品的价格、质量和数量等一切要素按照购销协议履行。
我方将按要求完整、真实、准确录入有效的企业、产品信息。承诺保证所提供的材料及证明文件真实、合法、完整,并愿承担因证明文件的缺陷所蒙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办对我方所提供的资质材料和证明文件仅负责审核,我方保证文件真实、齐全、完整,如有虚假内容及履约过程中出现任何药品质量问题,一切后果均由我方承担。
我方承诺申报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和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药品质量标准,并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物中亚硝胺类杂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通告(2020年1号)组织生产。
我方承诺同采购组织方无利益关系,不会为达成此项目与采购方进行任何不正当联系,不与其他企业串通申报、协商报价,不与申报同品种的其他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的关系或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不干扰集中带量采购接续询价相关工作秩序,不会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我公司同意本承诺函自申报开始至采购周期结束有效,对我公司具有约束力。如果周期延长,本承诺书有效期自动顺延到采购周期届满。
申报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日
附件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协议期满接续
药品询价采购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地址)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授权本公司(企业授权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职务)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本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药品询价采购(编号XB-YPDL2022-1)项目,以本公司名义参与产品申报、报价等一切与之相关的事务,本公司认可被授权人签署的相关说明、协议等法律文书的效力以及其作出的相关行为。本公司与被授权人共同承诺本次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询价相关工作截止日止。
特此声明。
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联系方式(手机):
注:身份证粘贴处要加盖企业鲜章
附件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组织药品集中带量协议期满接续
药品询价采购报价承诺函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N”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接续药品询价采购文件》(编号:XB-YPDL2022-1)后,我方决定按照规定要求参与报价,并承诺如下:
1.我方保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价。
2.我方保证报价不高于同品种在截止时间前有效的正在执行的相关最低价格:
(1)原中选企业不能接续供应品种,申报价不高于该产品在申报信息截止时间前有效的全国最低价(本企业该产品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各品规在全国各省(区、市)省级集中采购平台正在执行的最低采购价,含带量采购价格);
(2)拓宽接续品种,已在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的产品申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截至2022年8月15日在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最低中选价(包含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各品规),无其他省级(含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的产品报价以兵地集中采购管理系统内挂网价格为基线,降幅高于15%。
3.我方保证已充分考虑到原材料价格等因素,并以此申报。
我公司在报价时如出现违反承诺函报价等相关情况,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
药品生产企业(盖章):联系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普通附件: | 2+N药品带量接续申报操作手册.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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