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类】中国电建水电四局西南分局宜都市“两江一河”区域综合治理PPP工程金属结构设备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 1 1 2.2.2 2 AAA
2 AAA AA A
A 0.5 AA 1 AAA 2
2 2 2.2.2 2 2017 1 1 ,
500 2 10
1.8 500 5
1.8
3 3 5 5 6
4 4
7
5 5
2022 8 12
I
宜 都 市 两 江 一 河 区 域 综 合 治 理 PPP 项 目 -陆 城 西 三 江 新城 片 区 雨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提 标 改 造 红 湖 泵 站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采购 项 目招 标 文 件标 段 编 号 : YDGJS0748-202201-01
招 标 人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四 工 程 局 有限 公 司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湖 北 谨 兴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签 章 日 期 : 2022年 8月 4日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宜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开 标 方 式 : 网 上 不 见 面 开 标
II
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4-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6-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 总 则 ....................................................................................................-13-2. 招 标 文 件 .............................................................................................-16-3. 投 标 文 件 .............................................................................................-17-
4. 投 标 ....................................................................................................-20-5. 开 标 ....................................................................................................-21-6. 评 标 ....................................................................................................-22-7. 合 同 授 予 .............................................................................................-23-8. 重 新 招 标 不 再 招 标 和 终 止 招 标 .........................................................-25-9. 纪 律 和 监 督 .........................................................................................-25-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27-
附 表 一 :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28-附 表 二 : 异 议 函 ......................................................................................-29-附 表 三 : 异 议 答 复 函 ...............................................................................-30-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分 环 节 汇 总 .........................................-31-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1-
III
1. 评 标 方 法 .............................................................................................-34-2. 评 审 标 准 .............................................................................................-34-3. 评 标 程 序 .............................................................................................-35-4.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 ...........................................................................-38-5. 补 充 条 款 .............................................................................................-38-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39-第 五 章 商 务 及 技 术 要 求 ...........................................................................-56-
第 六 章 图 纸 和 资 料 ..................................................................................-57-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58-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 ...................................................................................-73-
-4-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各 潜 在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相 关 规 定 , 现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内 容 进 行 答 疑 澄 清 , 具 体 内 容如 下 :1 问 题 1: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2.2.2 2 综 合 评 审 信 用 评 价 : 经 中 国 水 利 企 业 协 会评 定 机 械 制 造 类 信 用 等 级 为 AAA,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得 2 分 。 中 国 水 利 企 业 协 会 评 定 的信 用 等 级 有 AAA AA 和 A 三 个 等 级 , 应 该 分 为 三 个 等 级 分 别 得 分 。答 : 本 项 评 价 修 改 为 经 中 国 水 利 企 业 协 会 评 定 机 械 制 造 类 信 用 等 级 且 在 有 效期 内 为 A 级 得 0.5 分 , AA 得 1 分 , AAA 得 2 分 。
2 问 题 2: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2.2.2 2 综 合 评 审 类 似 业 绩 : 投 标 人 自 2017 年 1月 1 日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 准 以 来 ,承 接 过 合 同 金 额 为 500 万 元 及 以 上 的 水 泵 机 组 及其 配 套 设 备 的 供 货 业 绩 。 每 提 供 一 个 得 2 分 , 最 高 得 10 分 。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技 术参 数 要 求 , 该 泵 站 最 大 水 泵 应 为 1.8 米 立 式 全 调 节 轴 流 泵 , 而 业 绩 评 分 为 泵 类 合 同 有500 万 元 的 5 个 合 同 即 可 得 满 分 , 没 有 提 及 类 似 本 项 目 同 类 产 品 业 绩 1.8 米 立 式 全 调节 轴 流 泵 , 存 在 无 类 似 水 泵 制 造 经 验 的 厂 家 投 标 也 能 得 满 分 风 险 。答 : 按 招 标 文 件 执 行 。3 问 题 3 :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招 标 采 购 清 单 第 5 项 5 机 组 检 修 闸 门 和 第 6 项 防 洪 闸 门的 数 量 单 位 。答 : 以 上 两 项 闸 门 的 单 位 为 扇 。
4 问 题 4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投 标 函 附 录 如 有 内 容 中 条 款 内 容 合 同 条 款 号 招 标 文 件 中 都 没 有 , 那 约 定 内 容 该 如 何 填 写 序 号 7 的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按 什 么 要 求填 写 答 : 以 上 内 容 可 填 写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执 行 。5 问 题 5 : 招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具 体 报 价 清 单 格 式 ,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没 有 具 体 报 价 清单 的 位 置 , 请 提 供 报 价 清 单 格 式 。答 : 详 见 答 疑 文 件 。
-5-
本 澄 清 公 告 与 招 标 文 件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澄 清 公 告 与 招 标 文 件 表 述 不 一 致 之 处 ,以 澄 清 公 告 为 准 。 招 标 人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四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湖 北 谨 兴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2022 年 8 月 12 日
-6-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条 款 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1.1.2 招 标 人 名 称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四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东 川 工 业 园 区 金 桥 路 38号联 系 人 : 刘 涛电 话 : 15828249084
1.1.3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名 称 : 湖 北 谨 兴 工 程 咨 询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宜 昌 市 西 陵 区 西 湖 路 25号 住 邦 科 技 园 11栋 6楼联 系 人 : 刘 苏 蓉电 话 : 138726001991.1.4 标 段 名 称 宜 都 市 两 江 一 河 区 域 综 合 治 理 PPP 项 目 -陆 城 西 三 江新 城 片 区 雨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提 标 改 造 红 湖 泵 站 金 属 结 构 设 备采 购 项 目1.1.5 建 设 服 务 交 货 地 点 宜 都 市 姚 家 店 镇 陆 城 城 区 片 区 。1.2.1 资 金 来 源 PPP模 式 筹 集1.2.2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已 落 实
1.3.1 招 标 范 围 站 前 清 污 系 统 : 设 计 水 头 差 2m,栅 片 净 距 40mm的 3片 回转 式 清 污 机 及 配 套 皮 带 传 送 机 (长 20m 宽 0.8m)及 相 关 配套 埋 件 机 组 检 修 闸 门 系 统 : 15启 闭 机 (定 卷 扬 ) 闸 门 及 相关 埋 件 出 水 防 洪 闸 门 系 统 : 15启 闭 机 (手 电 两 用 螺 旋 启 闭机 ) 闸 门 及 相 关 埋 件 15机 组 出 水 钢 管 加 工 防 腐 及 附 件 等 。具 体 招 标 范 围 以 招 标 文 件 范 围 内 的 所 有 工 作 内 容 根 据 技术 协 议 规 格 书 合 同 文 本 的 约 定 向 买 方 提 供 合 同 设 备 技术 服 务 和 质 保 期 服 务 。 具 体 供 货 服 务 范 围 详 见 技 术 协 议规 格 书 和 货 物 清 单 为 准 。关 于 招 标 范 围 的 详 细 说 明 见 第 五 章 商 务 及 技 术 要 求 。1.3.2 履 约 期 限 依 据 招 标 清 单 载 明 的 时 间 要 求 为 准 。
-7-
1.3.3 质 量 目 标 质 量 目 标 : 达 到 国 家 和 行 业 相 关 现 行 规 范 验 收 的 合 格 标 准 。关 于 质 量 目 标 的 详 细 说 明 见 第 五 章 商 务 及 技 术 要 求 。1.3.4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资 格 后 审 资 格 预 审1.3.5 招 标 方 式 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1.4.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1 营 业 执 照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 具 有 独立 法 人 资 格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营 业 范 围 涵 盖 水 工 金 属 结 构 生 产 与 制 作 , 具 备 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相 应 的 履 约 能 力 。 2 投 标 人 拟 派 本 项 目 的 管 理 人 员 均 需 提 供 投 标 人 注 册 地社 会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出 具 的 近 三 个 月 社 会 保 险 缴 费 证 明 (需加 盖 人 社 部 门 公 章 )原 件 扫 描 件 或 电 子 参 保 信 息 截 图 , 且 社保 证 明 材 料 所 记 载 的 单 位 必 须 是 该 投 标 单 位 。 3 业 绩 要 求 : 投 标 人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以 合 同 签 订时 间 为 准 以 来 , 承 接 过 合 同 金 额 为 300 万 元 及 以 上 闸 门 启 闭 机 供 货 业 绩 。 提 供 合 同 原 件 扫 描 件 , 且 能 如 实 反 应 上述 内 容 。 4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在 国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未 被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单 在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未 被 列入 信 用 黑 名 单 的 投 标 人 。 开 标 结 束 后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招 标 代 理 机 构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信 用 信 息进 行 查 询 , 做 好 记 录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进行 评 审 。 5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 6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招 标 项 目 投 标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性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
1.4.2 是 否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不 接 受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 : /联 合 体 资 质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的 分 工 认 定 。1.4.6.1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展 政 策 的 相 关 要 求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管 理 办 法 财政 库 202046号 及 其 相 关 配 套 文 件 规 定 的 适 用 范 围
-8-
其 它 补 充 说 明 :/备 注 :1 中 小 微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企 业 应 不 属 于 大 企 业的 分 支 机 构 , 不 存 在 控 股 股 东 为 大 企 业 的 情 形 , 也 不 存 在与 大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情 况 ,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2 组 成 联 合 体 或 者 接 受 分 包 合 同 的 中 小 微 企 业 监 狱 企 业 残 疾 人 企 业 与 联 合 体 内 其 他 企 业 分 包 企 业 之 间 不 得 存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3 涉 及 监 狱 企 业 , 投 标 人 需 提 供 省 级 以 上 监 狱 管 理 局 戒毒 管 理 局 含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出 具 的 证 明 该 企 业 属 于监 狱 企 业 的 证 明 文 件 , 否 则 不 予 认 可 。4.以 联 合 体 形 式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中 小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中 小 企 业 。 其 中 , 联 合 体 各 方 均 为 小微 企 业 的 , 联 合 体 视 同 小 微 企 业 。1.4.6.2 本 项 目 对 应 的 中 小 企 业 划分 标 准 所 属 行 业 适 用 于执 行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业 发 展 政 策 项 目 建 筑 业 农 林 牧 渔 业 工 业 批 发 业 零 售业 交 通 运 输 业 仓 储 业 邮 政 业 住 宿 业 餐 饮业 信 息 传 输 业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 服 务 业 房 地 产 开发 经 营 物 业 管 理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1.9.1 踏 勘 现 场 不 组 织 组 织踏 勘 时 间 :踏 勘 集 中 地 点 :
1.10.1 投 标 预 备 会 不 召 开 召 开召 开 时 间 :召 开 地 点 :1.11 分 包 不 接 受分 包 内 容 要 求 : /分 包 金 额 要 求 :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 : /1.12 偏 离 不 允 许 允 许可 偏 离 的 项 目 和 范 围 见 第 五 章 商 务 及 技 术 要 求 允 许 偏 离 最 高 项 数 :偏 差 调 整 方 法 :
-9-
2.1 8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招 标 答 疑 澄 清 修 改 文 件2.2 招 标 文 件 的澄 清 或 修 改 本 项 目 实 行 网 上 接 收 澄 清 提 问 并 发 布 回 复 或 修 改 , 申 请 人可 在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上 提 交 澄 清 要 求 , 并 接 收 澄 清或 修 改 文 件 。投 标 人 网 上 提 问 截 止 时 间 : 2022年 08月 11 日 10时 0分招 标 人 计 划 网 上 发 布 澄 清 修 改 时 间 : 2022 年 08月 11日 17时 30分
3.1.1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其 他 材 料3.2.3 招 标 控 制 价 不 设 招 标 控 制 价 设 招 标 控 制 价招 标 控 制 价 总 价 为 : 6182032.81元备 注 :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将 被 否 决 其 投 标 。3.3.1 投 标 有 效 期 自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起 90 天 内 有 效
3.4.1 投 标 保 证 金 1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到 账 时 间 : 同 本 标 段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 缴 纳 金 额 : 0 元 人 民 币 。3 形 式 : 投 标 人 可 采 用 现 金 银 行 电 子 保 函 中 的 一 种 形 式递 交 投 标 担 保 。4 递 交 方 式 及 要 求 : 1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由 宜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代 收 代 退 投 标 保 证 金 , 投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前 , 通 过 网 员 库 中 备 案 的 企 业 银行 基 本 账 户 , 将 所 规 定 数 额 的 保 证 金 以 转 账 或 电 汇 方 式 缴纳 至 该 项 目 所 对 应 的 保 证 金 收 取 账 号 内 。 保 证 金 缴 纳 时 间以 该 项 目 所 对 应 的 保 证 金 收 取 账 号 中 显 示 的 到 账 时 间 为准 。该 项 目 对 应 的 保 证 金 收 取 账 户 如 下 :1 收 款 单 位 : 宜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宜 都 支 行银 行 账 号 :2 收 款 单 位 : 宜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开 户 行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宜 都 支 行银 行 账 号 :3 收 款 单 位 : 宜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开 户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宜 都 市 支 行银 行 账 号 :
-10-
4 收 款 单 位 :开 户 行 :银 行 账 号 :5 收 款 单 位 :开 户 行 :银 行 账 号 :6 收 款 单 位 :开 户 行 :银 行 账 号 :7 收 款 单 位 :开 户 行 :银 行 账 号 :注 意 : 不 同 交 易 项 目 所 对 应 的 保 证 金 收 取 账 号 各 不 相 同 ,但 同 一 项 目 对 应 多 个 保 证 金 收 取 账 号 , 投 标 人 根 据 本 企 业
的 实 际 情 况 任 选 其 中 一 个 保 证 金 收 取 账 号 缴 纳 保 证 金 即可 。 2 采 用 电 子 保 函 电 子 银 行 保 函 电 子 担 保 保 函 电 子保 险 保 单 方 式 :1 投 标 人 须 及 时 登 录 宜 昌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招 标 文 件 领 取 栏 目 选 择 所 投 标 段 并 按 系 统 引 导 进入 对 接 的 电 子 保 函 服 务 平 台 申 请 电 子 保 函 。2 电 子 保 函 申 请 成 功 后 , 投 标 人 下 载 查 阅 电 子 保 函 ,电 子 保 函 载 明 : 保 函 受 益 人 招 标 人 标 段 名 称 或 标 段 编号 担 保 内 容 担 保 金 额 保 函 有 效 期 等 信 息 , 检 查 其 内容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的 相 关 约 定 后 , 上 传 至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否 则 视 为 未 缴 纳 保 证 金 。3 评 标 时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直 接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查 验 电 子保 函 。
3.4.3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及 利 息 1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计 息 标 准 : 收 款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存 款 利 率计 息 时 间 : 投 标 保 证 金 到 账 之 日 至 退 还 的 前 一 日无 条 件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期 限 : 投 标 截 止 之 日 起 90天 须 与投 标 有 效 期 一 致 。2. 采 用 电 子 保 函 方 式 , 不 产 生 利 息 , 电 子 保 函 到 期 后 自 动失 效 。3.6 是 否 允 许 递 交备 选 投 标 方 案 不 允 许 允 许3.7.5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一 份 其 他 :中 标 人 在 签 订 施 工 合 同 前 须 向 招 标 人 提 供 两 套 与 电 子 投 标文 件 一 致 的 纸 质 版 响 应 文 件 含 电 子 光 盘 一 份 , 费 用 自 理 。4.2.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022年 08月 30 日 9 时 00分 北 京 时 间
-11-
4.2.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通 过 互 联 网 使 用 实 体 CA锁或 手 机 CA证 书 标 证 通 登 录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将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 并 保 存 上 传 成 功 后 系 统 自 动 生 成的 电 子 签 收 凭 证 , 递 交 时 间 即 为 电 子 签 收 凭 证 时 间 。 逾 期未 完 成 上 传 或 未 按 规 定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招 标 机 构 项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将 拒 收 。5.1.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 开 标 时 间 : 同 投 标 截 止 时 间开 标 地 点 : 1 招 标 机 构 通 过 互 联 网 在 宜 都 市 五 宜 大 道 99号 市 科 技 孵 化 中 心 组 织 解 密 工 作 , 并 在 申 请 截 止 时 间30 分 钟 前 进 入 宜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 使 用 加 密 其 电子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体 CA 锁 或 手 机 CA 证 书 标 证 通 , 登 录 宜昌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选 择 相 应 标 段 作 在 线 开 标 前 的 准 备 工作 。2 申 请 人 应 当 在 能 够 保 证 设 施 设 备 可 靠 互 联 网 畅 通 的 任意 地 点 , 通 过 互 联 网 在 线 参 加 解 密 工 作 。 在 申 请 截 止 时 间前 , 进 入 宜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 使 用 加 密 其 电 子 投标 文 件 的 实 体 CA 锁 或 手 机 CA 证 书 标 证 通 , 登 录 宜 昌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选 择 所 申 请 标 段 参 加 在 线 开 标 , 并 实 时在 线 关 注 招 标 机 构 的 操 作 情 况 。5.2.1 5 解 密 时 间 招 标 机 构 发 出 解 密 提 示 后 30分 钟 内 招 标 机 构 应 充 分 考 虑 标 段 数 和 投 标 人 数 量 , 合 理 设 置 解密 时 间 , 该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20分 钟 6.1.1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 评 标 委 员 会 构 成 : 5 人 , 其 中 招 标 人 代 表 1 人 , 专 家 4人 评 标 专 家 确 定 方 式 : 从 综 合 评 标 专 家 库 相 应 专 业 中 随 机 抽取 产 生 。7.1.1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媒 介 宜 都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http://ggzyjy.yidu.gov.cn
7.2.1 是 否 授 权 评 标 委 员 会 确 定中 标 人 是 否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数 : 3 不 足 3名 则 推 荐 相 应 数 量 。7.5.1 履 约 保 证 金 履 约 担 保 的 形 式 : 由 支 行 及 以 上 级 别 的 商 业 银 行 或 股 份 制银 行 出 具 的 履 约 保 函履 约 担 保 的 金 额 : 中 标 金 额 的 10%9.5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名 称 : 宜 都 市 水 利 和 湖 泊 局地 址 : 宜 都 市 陆 城 长 江 大 道 195号电 话 : 0717-4842023邮 政 编 码 : 443300
-12-
综 合 监 管 机 构 名 称 : 宜 都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监 督 管 理 局地 址 : 宜 都 市 陆 城 五 宜 大 道 99 号 科 技 孵 化 中 心 电 话 : 0717-4901290邮 政 编 码 : 443300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10.1 多 标 段 投 标 投 标 人 可 同 时 对 本 次 招 标 标 段 中 的 1 个 标 段 投 标 。 招 标 人按 下 列 原 则 选 择 中 标 人 : 招 标 人 按 标 段 择 优 选 择 中 标 人 。 投 标 人 最 多 只 允 许 中 标 /个 标 段 。 如 果 同 一 投 标 人 在 多 个标 段 中 均 排 序 第 一 , 则 按 最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原 则 确 定 其 中标 的 具 体 标 段 招 标 人 应 将 确 定 多 标 段 中 标 的 具 体 办 法 载明 。
10.2 知 识 产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各 个 组 成 部 分 的 文 件 , 未 经 招 标 人 书 面 同意 , 投 标 人 不 得 擅 自 复 印 和 用 于 非 本 招 标 项 目 所 需 的 其 他目 的 。 招 标 人 全 部 或 者 部 分 使 用 未 中 标 人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技术 成 果 或 技 术 方 案 时 , 需 征 得 其 书 面 同 意 , 并 不 得 擅 自 复印 或 提 供 给 第 三 人 。10.3 解 释 权 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各 个 组 成 文 件 应 互 为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如 有 不 明 确 或 不 一 致 ,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内 容 的 , 以 合 同文 件 约 定 内 容 为 准 , 且 以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合 同 文 件 优先 顺 序 解 释 除 招 标 文 件 中 有 特 别 规 定 外 , 仅 适 用 于 招 标投 标 阶 段 的 规 定 , 按 招 标 公 告 投 标 邀 请 书 投 标 人 须 知 评 标 办 法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先 后 顺 序 解 释 同 一 组 成 文 件中 就 同 一 事 项 的 规 定 或 约 定 不 一 致 的 , 以 编 排 顺 序 在 后 者为 准 同 一 组 成 文 件 不 同 版 本 之 间 有 不 一 致 的 , 以 形 成 时间 在 后 者 为 准 。 按 本 款 前 述 规 定 仍 不 能 形 成 结 论 的 , 由 招标 人 负 责 解 释 。
10.4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10.4.1 重 要 提 示 本 招 标 项 目 为 网 上 招 投 标 模 式 , 投 标 企 业 只 需 编 制 电 子 投标 文 件 并 网 上 投 标 , 投 标 时 不 再 提 交 纸 质 投 标 文 件 , 如 在编 制 过 程 中 需 要 进 行 咨 询 , 可 及 时 致 电 软 件 开 发 单 位 公 司客 服 : 400-998-000010.4.2 招 标 代 理 费 以 中 标 金 额 为 计 算 基 数 , 按 计 价 格 20021980 号 发 改 价格 2011534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收 费 标 准 计 算 出 费 用 后 , 按 五 折计 取 作 为 最 终 价 款 。 本 项 目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单 位 支付 。10.4.310.4.4
-13-
10.4.510.4.6 投 标 人 须 知 正 文 部 分1. 总 则1.1 项 目 概 况
1.1.1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 例 等 有 关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本 招 标 项 目 已 具 备 招 标 条 件 , 现 对 本 标 段 进 行 招 标 。1.1.2 本 招 标 项 目 招 标 人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3 本 标 段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4 本 招 标 标 段 名 称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1.5 本 标 段 建 设 服 务 交 货 地 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 资 金 来 源 和 落 实 情 况1.2.1 本 招 标 标 段 的 资 金 来 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2.2 本 招 标 标 段 的 资 金 落 实 情 况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 招 标 范 围 履 约 期 限 质 量 目 标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和 招 标 方 式
1.3.1 本 次 招 标 范 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2 本 标 段 的 履 约 期 限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3 本 标 段 的 质 量 目 标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4 本 标 段 的 资 格 审 查 方 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3.5 本 标 段 的 招 标 方 式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 投 标 人 资 格 要 求1.4.1 投 标 人 的 资 质 条 件 能 力 和 信 誉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要 求 。1.4.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除 应 符 合 本 章 第 1.4.1 项 和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14-
附 表 的 要 求 外 , 还 应 遵 守 以 下 规 定 : 1 联 合 体 各 方 必 须 按 招 标 文 件 提 供 的 格 式 签 订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 明 确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和 各 方 的权 利 义 务 2 两 个 以 上 资 质 类 别 相 同 但 资 质 等 级 不 同 且 分 工 相 同 的 成 员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 以 联 合体 成 员 中 资 质 等 级 较 低 者 的 资 质 等 级 作 为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等 级 。 3 两 个 以 上 资 质 类 别 不 同 的 成 员 组 成 的 联 合 体 , 按 照 联 合 体 协 议 中 约 定 的 内 部 分 工 分 别 认定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类 别 和 等 级 , 不 承 担 联 合 体 协 议 约 定 由 其 他 成 员 承 担 的 专 业 工 程 的 成 员 ,其 相 应 的 专 业 资 质 和 等 级 不 参 与 联 合 体 申 请 人 的 资 质 和 等 级 的 认 定 。 4 联 合 体 各 方 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或 加 入 其 他 联 合 体 在 同 一 标 段 中 参 加 资 格 预 审 。1.4.3 投 标 人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 为 招 标 人 不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 的 附 属 机 构 单 位 2 为 本 标 段 前 期 准 备 提 供 设 计 或 咨 询 服 务 的 , 但 设 计 施 工 总 承 包 的 除 外 3 为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4 为 本 标 段 的 代 建 人 5 为 本 标 段 提 供 招 标 代 理 服 务 的 6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同 为 一 个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7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控 股 或 参 股 的 8 与 本 标 段 的 监 理 人 或 代 建 人 或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相 互 任 职 或 工 作 的 9 被 责 令 停 业 的 10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等 被 暂 扣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且 仍 在 执 行 期 的
11 被 暂 停 或 取 消 投 标 资 格 且 处 于 有 效 期 内 的 12 财 产 被 接 管 或 冻 结 的 13 在 最 近 三 年 内 有 骗 取 中 标 或 严 重 违 约 或 重 大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的 。1.4.4投 标 人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成 员 不 得 存 在 下 列 不 良 状 况 或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 1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2 在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被 列 入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3 在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 信 用 信 息 平 台 被 列 入 信 用 黑 名 单 。1.4.5投 标 人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相 关 投 标 均 无 效 : 1 与 招 标 人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2 法 定 代 表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不 同 单 位 ,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的 , 共 同
组 成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除 外 。1.4.6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政 策1.4.6.1执 行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的 相 关 要 求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6.1。
-15-
1.4.6.2如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6.1 规 定 执 行 政 府 采 购 促 进 中 小 企 业 发 展 政 策 的 , 则 本 项目 适 用 的 中 小 企 业 划 分 标 准 所 属 行 业 详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4.6.2。1.5 费 用 承 担投 标 人 准 备 和 参 加 投 标 活 动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6 保 密参 与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的 各 方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和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业 和 技 术 等 秘 密 保 密 , 违 者 应 对 由此 造 成 的 后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1.7 语 言 文 字
除 专 用 术 语 外 ,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的 语 言 均 使 用 中 文 。 必 要 时 专 用 术 语 应 附 有 中 文 注 释 。1.8 计 量 单 位所 有 计 量 均 采 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定 计 量 单 位 。1.9 踏 勘 现 场1.9.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组 织 踏 勘 现 场 的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地点 组 织 投 标 人 踏 勘 项 目 现 场 。1.9.2 投 标 人 踏 勘 现 场 发 生 的 费 用 自 理 。1.9.3 除 招 标 人 的 原 因 外 , 投 标 人 自 行 负 责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所 发 生 的 人 员 伤 亡 和 财 产 损 失 。
1.9.4 招 标 人 在 踏 勘 现 场 中 介 绍 的 项 目 情 况 , 供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时 参 考 , 招 标 人 不 对投 标 人 据 此 作 出 的 判 断 和 决 策 负 责 。1.10 投 标 预 备 会1.10.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的 , 招 标 人 按 照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和 地 点 召 开 投 标 预 备 会 , 澄 清 投 标 人 提 出 的 问 题 。1.10.2 投 标 预 备 会 后 , 招 标 人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表 2.2 项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发 布 澄 清 或 修 改 文件 。1.11 分 包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允 许 分 包 的 , 分 包 的 内 容 , 分 包 金 额 , 接 受 分 包 的 第 三 人 资 质 要 求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具 体 条 款 详 见 合 同 合 同 专 用 条 款 。
-16-
1.12 偏 离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允 许 投 标 文 件 偏 离 招 标 文 件 某 些 要 求 的 , 偏 离 应 当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偏离 范 围 和 幅 度 。 2. 招 标 文 件2.1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 1 招 标 公 告 或 投 标 邀 请 书 2 投 标 人 须 知 3 评 标 办 法 4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5 商 务 及 技 术 要 求 6 图 纸 和 资 料 7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8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根 据 本 章 第 1.10款 和 第 2.2款 对 招 标 文 件 所 作 的 澄 清 修 改 , 构 成 招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2.2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2.2.1 投 标 人 应 仔 细 阅 读 和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的 全 部 内 容 。 如 有 疑 问 , 应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2.2项 规 定 的 提 问 截 止 时 间 前 , 使 用 实 体 CA 锁 或 手 机 CA 证 书 标 证 通 登 录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台 , 在 网 员 专 区 对 应 栏 目 中 进 行 网 上 提 问 , 要 求 招 标 机 构 对 招 标 文 件 予 以 澄 清 。2.2.2 对 招 标 文 件 做 出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可 能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招 标 机 构 应 于 投 标 人 须知 表 4.2.1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5 日 前 , 在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上 向 所 有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的 投标 人 发 布 。澄 清 或 修 改 通 知 发 出 的 时 间 距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不 足 15日 ,并 且 澄 清 或 修 改 的 内 容 影 响 投 标 文 件 编 制 的 , 相 应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2.2.3 投 标 人 可 在 网 员 专 区 对 应 栏 目 下 载 澄 清 或 修 改 文 件 。 澄 清 或 修 改 文 件 作 为 招 标 文 件 的组 成 部 分 , 对 投 标 人 起 同 等 约 束 作 用 。 投 标 人 应 注 意 及 时 浏 览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上 发 布 的 澄
清 和 修 改 通 知 并 下 载 ,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未 及 时 获 知 澄 清 修 改 内 容 而 导 致 的 任 何 后 果 将 由 投 标 人 自
-17-
行 承 担 。2.2.4 任 何 口 头 上 的 澄 清 修 改 一 律 视 为 无 效 。 当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修 改 内 容 相 互 矛 盾 时 ,以 最 后 发 出 的 文 件 为 准 。2.3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异 议2.3.1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和 修 改 的 内 容 有 异 议的 , 应 当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10日 前 提 出 。 招 标 机 构 自 收 到 异 议 之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招 标 机 构 将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 逾 期 提 出 的 , 招 标 机 构 可 不予 受 理 。 异 议 与 答 复 应 通 过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在 异 议 栏 目 进 行 。本 处 所 称 异 议 是 指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 违 反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影 响 投 标 人 投 标 而 向 招 标 机 构 提 出 的 质 疑 。2.3.2 招 标 机 构 对 异 议 的 答 复 构 成 对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或 者 修 改 的 , 招 标 机 构 将 按 照 本 章 第 2.2款 规 定 办 理 。 3. 投 标 文 件3.1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3.1.1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 详 细 内 容 见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一 封 面二 开 标 一 览 表三 商 务 文 件四 技 术 文 件五 公 示 内 容3.1.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或 投 标 人 没 有 组 成 联 合 体 的 , 投 标 文 件中 不 包 括 联 合 体 协 议 书 。3.2 投 标 报 价
3.2.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第 五 章 商 务 及 技 术 要 求 规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报 价 。 并 按 第 七 章 投 标 文件 格 式 确 定 的 格 式 报 出 分 项 价 格 和 总 价 。 投 标 总 价 应 为 优 惠 后 的 最 终 报 价 , 任 何 报 价 上 的 优 惠应 体 现 在 各 分 项 报 价 中 , 国 家 规 定 的 各 项 税 费 不 得 优 惠 。 投 标 总 价 中 不 得 包 含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以 外的 内 容 , 否 则 , 在 评 标 时 不 予 核 减 。 投 标 总 价 中 也 不 得 缺 漏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内 容 , 否 则 , 在 评
-18-
标 时 将 被 视 为 已 包 含 在 投 标 总 价 中 。3.2.2投 标 人 所 报 的 投 标 价 在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是 固 定 不 变 的 ,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予 以 变 更 。3.2.3 投 标 人 投 标 函 中 的 大 写 报 价 或 投 标 报 价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后 的 报 价 大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3.3 投 标 有 效 期3.3.1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投 标 人 不 得 要 求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3.3.2 出 现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所 有 投 标 人 延 长 投 标 有效 期 。 投 标 人 同 意 延 长 的 , 应 相 应 延 长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有 效 期 , 但 不 得 要 求 或 被 允 许 修 改 或 撤 销
其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拒 绝 延 长 的 , 其 投 标 失 效 , 但 投 标 人 有 权 收 回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3.4 投 标 保 证 金3.4.1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同 时 , 应 按 投 标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形 式 金 额 递 交 截 止 时 间 递 交 方 式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 并 作 为 其 投 标 文 件的 组 成 部 分 。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的 规 定 。3.4.2 投 标 人 不 按 本 章 第 3.4.1 项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其 投 标 将 被 否 决 。3.4.3 招 标 人 最 迟 在 与 中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后 5 日 内 , 向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金 超 出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 招 标 人 将 无 条 件 向 未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 招
标 人 同 时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投 标 保 证 金 及 利 息 的 计 息 标 准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表 。 出 现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应 书 面 告 知 投 标 保 证 金 代 收 单 位 , 延 长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时 间 :1 招 标 人 与 投 标 人 约 定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2 项 目 处 于 投 诉 处 理 期 3 因 投 标 人 原 因 导 致 的 合 同 签 订 纠 纷 。3.4.4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 1 投 标 人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销 或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2 中 标 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附 加 条件 或 未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3.5 资 格 审 查 资 料
3.5.1 投 标 人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规 定 的 内 容 填 写 , 并 按 具 体 要 求 提 供
-19-
相 关 证 件 及 证 明 材 料 。3.5.2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第 1.4.2 项 规 定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 本 章 第 3.5.1 项 规 定 的 表 格 和资 料 应 包 括 联 合 体 各 方 相 关 情 况 。3.6 备 选 投 标 方 案除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人 不 得 递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 允 许 投 标 人 递 交 备 选 投 标方 案 的 , 只 有 中 标 人 所 递 交 的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方 可 予 以 考 虑 。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备 选 投标 方 案 优 于 其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的 投 标 方 案 的 , 该 中 标 候 选 人 被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 招 标 人 可 以接 受 该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3.7 投 标 文 件 的 编 制
3.7.1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进 行 编 写 , 如 有 必 要 , 可 以 增 加 附 页 , 作 为 投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其 中 , 投 标 函 附 录 如 有 在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基 础 上 , 可 以 提 出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更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 诺 。3.7.2 投 标 文 件 应 当 对 招 标 文 件 有 关 履 约 期 限 投 标 有 效 期 质 量 目 标 商 务 及 技 术 要 求 招 标 范 围 等 实 质 性 内 容 作 出 响 应 。3.7.3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1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由 投 标 人 使 用 宜 昌 公 共 资 源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自 带 的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制 作 生 成 。 2 投 标 人 在 编 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时 应 当 建 立 分 级 目 录 , 并 按 照 标 签 提 示 导 入 相 关 内 容 。 3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证 明 资 料 的 复 印 件 均 为 原 件 的 彩 色 扫 描 件 。
4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要 求 签 章 的 地 方 , 投 标 人 均 应 使 用 实 体 CA 锁 或 手 机 CA 证 书 标 证 通 加 盖 投 标 人 的 单 位 电 子 印 章 和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个 人 电 子 印 章 或 电 子 签 名 章 。 凡 第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中 未 明 确 要 求 投 标 人 签 章 的 地 方 , 无 需 签 章 。 5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完 成 后 , 投 标 人 应 使 用 实 体 CA锁 或 手 机 CA证 书 标 证 通 对 电 子 投标 文 件 进 行 文 件 加 密 , 形 成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6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的 具 体 方 法 详 见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中 的 帮 助 文 档 。 7 如 招 标 人 需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修 改 或 补 充 , 而 发 出 电 子 招 标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时 , 则 投标 人 应 以 招 标 人 最 后 发 布 的 电 子 招 标 澄 清 修 改 文 件 制 作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否 则 其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将 无法 上 传 至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栏 目 。3.7.4 投 标 人 递 交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因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而 导 致 无 法 导 入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20-
电 子 开 标 评 标 系 统 , 该 投 标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3.7.5 投 标 文 件 为 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 4. 投 标4.1 投 标 文 件 的 加 密4.1.1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的 加 密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应 按 照 本 章 第 3.7.3 项 要 求 制 作 并 加 密 , 未 按 要 求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招 标 人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将 拒 收 并 提 示 。4.1.3 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材 料 的 密 封 和 标 识 如 有 4.2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4.2.1 投 标 人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 间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4.2.2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通 过 互 联 网 使 用 实 体 CA锁 或 手 机 CA 证 书 标 证 通 登 录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 选 择 所 投 标 段 将 加 密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上 传 。 投 标 人 完 成 投 标 文 件上 传 后 ,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即 时 向 投 标 人 发 出 电 子 签 收 凭 证 , 递 交 时 间 以 电 子 签 收 凭 证 载
明 的 传 输 完 成 时 间 为 准 。 投 标 人 应 充 分 考 虑 上 传 文 件 时 的 不 可 预 见 因 素 , 投 标 文 件 未 在 投 标 截 止时 间 前 完 成 上 传 的 , 视 为 逾 期 送 达 , 招 标 人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将 拒 收 。4.3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与 撤 回4.3.1 在 本 章 第 4.2.1 项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投 标 人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4.3.2 投 标 人 修 改 或 撤 回 已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登 录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投 标 文 件 上 传 栏 目 , 点 击 投 标 文 件 撤 回 按 钮 进 行 撤 回 , 并 可 重 新 上 传 修 改 的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4.3.3 投 标 人 修 改 投 标 文 件 的 , 应 当 使 用 投 标 文 件 制 作 工 具 制 作 成 完 整 的 投 标 文 件 , 并按 照 本 章 第 3 条 第 4 条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加 密 和 递 交 。 网 上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 以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最 后 完 成 上 传 的 文 件 为 准 。4.3.4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的 , 招 标 人 自 开 标 之 日 起 5 日 内 退 还 已 收 取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
-21-
5. 开 标5.1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5.1.1 招 标 机 构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网 上 开 标 。 招 标 机 构 应 在 投 标 截止 时 间 前 30 分 钟 , 进 入 宜 昌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 使 用 实 体 CA 锁 或 手 机 CA 证 书 标 证 通 登 录 宜 昌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选 择 相 应 标 段 做 在 线 开 标 的 准 备 工 作 。5.1.2 投 标 人 应 当 在 能 够 保 证 设 施 设 备 可 靠 互 联 网 畅 通 的 任 意 地 点 , 通 过 互 联 网 在 线 参 加开 标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使 用 加 密 其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体 CA 锁 或 手 机 CA 证 书 标 证 通 登 录 电子 交 易 平 台 , 进 入 开 标 大 厅 选 择 所 投 标 段 参 加 开 标 , 并 实 时 在 线 关 注 招 标 人 的 操 作 情 况 。5.2 开 标 程 序
主 持 人 按 下 列 程 序 在 宜 昌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信 息 网 的 宜 昌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进 行 在 线 开 标 : 1 宣 布 开 标 会 开 始 , 并 宣 读 开 标 纪 律 2 宣 布 主 持 人 招 标 人 代 表 代 理 机 构 代 表 监 标 人 等 有 关 人 员 姓 名 3 公 布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投 标 文 件 的 递 交 情 况 4 设 有 标 底 或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 公 布 标 底 招 标 控 制 价 , 须 抽 取 或 公 布 合 成 系 数 的 , 抽 取 或公 布 合 成 系 数 5 投 标 人 根 据 提 示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解 密 投 标 文 件 6 招 标 机 构 对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解 密 或 未 成 功 解 密 的 加 密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退 回 。 7 读 取 所 有 解 密 成 功 的 投 标 文 件 8 电 声 唱 标 , 公 布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质 量 目 标 等 内 容 , 并 生 成 开 标 记 录 表
9 招 标 人 代 表 监 标 人 代 理 机 构 代 表 在 开 标 记 录 表 上 签 字 确 认 10 宣 布 评 标 期 间 注 意 事 项 11 开 标 结 束 。5.2.2 在 本 章 第 5.2.1 5 目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 非 因 宜 昌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系 统 原 因 造 成 投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撤 回 投 标 文 件 。 在 部 分 投 标 文 件 未 解 密 的 情 况 下 , 已 解 密 的 投 标 文件 少 于 三 个 的 , 招 标 失 败 已 解 密 的 投 标 文 件 不 少 于 三 个 , 开 标 继 续 进 行 。 s5.3 特 殊 情 况 处 理5.3.1 因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系 统 故 障 导 致 无 法 投 标 的 , 交 易 中 心 及 时 通 知 招 标 机 构 ,
招 标 机 构 视 情 况 决 定 是 否 顺 延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 因 投 标 人 自 身 原 因 导 致 无 法 完 成 投 标 的 , 由 投 标 人
-22-
自 行 承 担 后 果 。5.3.2 因 宜 昌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系 统 故 障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开 标 的 , 招 标 机 构 将 暂 停 开 标 , 待系 统 恢 复 正 常 后 继 续 开 标 。5.3.3 因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系 统 故 障 导 致 无 法 正 常 完 成 解 密 工 作 的 , 招 标 人 将 暂 停 解 密 工 作 ,待 系 统 恢 复 正 常 后 继 续 进 行 。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系 统 故 障 是 指 下 列 情 形 : 1 系 统 服 务 器 发 生 故 障 , 无 法 访 问 或 无 法 使 用 系 统 2 系 统 的 软 件 或 数 据 库 出 现 错 误 , 不 能 进 行 正 常 操 作 3 系 统 发 现 有 安 全 漏 洞 , 有 潜 在 的 泄 密 危 险 4 出 现 断 电 断 网 事 故
5 其 他 无 法 保 证 资 格 预 审 过 程 正 常 进 行 的 情 形 。5.4 开 标 异 议5.4.1 投 标 人 对 开 标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开 标 过 程 中 提 出 招 标 机 构 当 场 对 异 议 作 出 答 复 , 并记 入 开 标 记 录 。 异 议 与 答 复 应 通 过 宜 昌 不 见 面 开 标 大 厅 在 异 议 与 答 复 菜 单 以 书 面 形 式 进行 。 本 处 所 称 异 议 是 指 投 标 人 在 开 标 过 程 中 对 投 标 文 件 提 交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程 序 开 标 记录 以 及 投 标 人 和 招 标 人 或 者 投 标 人 相 互 之 间 存 在 利 益 冲 突 的 情 形 等 提 出 的 质 疑 。5.4.2 投 标 人 异 议 成 立 的 , 招 标 人 将 及 时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 或 者 提 交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确 认 投标 人 异 议 不 成 立 的 , 招 标 人 将 当 场 给 予 解 释 说 明 。 开 标 工 作 人 员 包 括 监 督 人 员 不 应 在 开 标 现 场 对
相 关 投 标 作 出 有 效 或 者 无 效 的 判 断 。 6. 评 标6.1 评 标 委 员 会6.1.1 评 标 由 招 标 人 依 法 组 建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 评 标 委 员 会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机 构 熟 悉 相 关 业 务 的 代 表 , 以 及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人 数 以 及 技术 经 济 等 方 面 专 家 的 确 定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6.1.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应 当 回 避 : 1 招 标 人 或 投 标 人 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近 亲 属
2 项 目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人 员 3 与 投 标 人 有 经 济 利 益 关 系 或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 可 能 影 响 对 投 标 公 正 评 审 的 4 曾 因 在 招 标 评 标 以 及 其 他 与 招 标 投 标 有 关 活 动 中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而 受 过 行 政 处 罚 或 刑 事
-23-
处 罚 的 。6.2 评 标 原 则评 标 活 动 遵 循 公 平 公 正 科 学 和 择 优 的 原 则 。6.3 评 标6.3.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标 准 和 程 序 对 投 标 文 件进 行 评 审 。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方 法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 不 作 为 评 标 依 据 。
6.3.2 电 子 评 标 及 应 急 措 施采 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的 , 评 标 时 按 照 本 章 第 6.3.1 项 的 规 定 用 电 子 投 标 文 件 在 电 子 评 标 系统 上 进 行 评 审 。 如 果 电 子 评 标 过 程 中 出 现 异 常 情 况 , 导 致 无 法 继 续 评 审 工 作 的 , 可 暂 停 评 标 , 应当 对 原 有 资 料 及 信 息 作 出 妥 善 保 密 处 理 , 电 子 评 标 系 统 恢 复 正 常 之 后 , 重 新 组 织 评 审 。7. 合 同 授 予7.1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7.1.1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评 标 报 告 之 日 起 3 日 内 , 在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1.1 条 规 定 的 媒 介上 公 示 中 标 候 选 人 ,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3 日 。7.1.2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本 招 标 项 目 的 评 标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示 期 间 提 出 。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异 议 之 日 起 3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作 出 答 复 前 , 应 当 暂 停 招 标 投 标 活动 。 异 议 和 答 复 应 当 通 过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在 异 议 栏 目 进 行 。7.2 定 标 方 式7.2.1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期 满 后 , 没 有 异 议 投 诉 或 者 异 议 投 诉 处 理 完 毕 。 除 投 标 人 须 知 表7.2.1项 规 定 评 标 委 员 会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 由 招 标 人 依 据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结 束 日 三 十 个 工 作 日 前 确 定 中 标 人 。 国 有 资 金 占 控 股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的 项 目 , 招 标 人 应 当 确 定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排 名 第 一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放 弃 中 标 因不 可 抗 力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不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或 者 被 查 实 存 在 影 响 中 标 结 果 的
-24-
违 法 行 为 等 情 形 , 不 符 合 中 标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可 以 按 照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名 单 排 序 依次 确 定 其 他 中 标 候 选 人 为 中 标 人 , 也 可 以 重 新 招 标 。评 标 委 员 会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数 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7.2.1 项 。7.2.2 招 标 人 应 当 按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交 的 评 标 报 告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 并 将 招 标 书面 情 况 报 告 报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相 关 部 门 备 案 。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依 法 必 须 进 行 招 标 的项 目 有 异 议 或 投 诉 的 , 按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招 标 投 标 法 实 施 条例 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7.3 履 约 能 力 的 审 查 如 有
如 果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经 营 财 务 状 况 发 生 较 大 变 化 或 者 存 在 违 法 行 为 , 招 标 人 认 为 可 能 影 响 其履 约 能 力 的 , 将 在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前 报 请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后 , 召 集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的 标 准 和 方 法 审 查 确 认 。7.4 中 标 结 果 公 告7.4.1 招 标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后 , 应 及 时 在 项 目 所 属 交 易 信 息 网 上 发 布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公 告 期 为3 日 , 告 知 所 有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 并 在 本 章 第 3.3 款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中 标 人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7.4.2 招 标 人 应 当 自 确 定 中 标 人 之 日 起 15日 内 , 向 有 关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招 投 标 情 况 的 书 面
报 告 。7.5 履 约 保 证 金7.5.1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 中 标 人 应 按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规 定 的 金 额 担 保 形 式 和 招 标 文 件 第 四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格 式 或 者 事 先 经 过 招 标 人 书 面 认 可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格 式 向招 标 人 提 交 履 约 担 保 。 联 合 体 中 标 的 , 其 履 约 保 证 金 由 牵 头 人 递 交 , 并 应 符 合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的 规 定 。7.5.2 中 标 人 不 能 按 本 章 第 7.5.1 项 要 求 提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视 为 放 弃 中 标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不 予 退 还 ,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 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6 签 订 合 同
7.6.1 招 标 人 和 中 标 人 应 当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并 自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30日 内 , 根 据 招 标 文
-25-
件 和 中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订 立 书 面 合 同 。 中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或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向 招 标 人 提 出附 加 条 件 的 , 招 标 人 取 消 其 中 标 资 格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给 招 标 人 造 成 的 损 失 超 过 投 标 保证 金 数 额 的 , 中 标 人 还 应 当 对 超 过 部 分 予 以 赔 偿 。7.6.2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招 标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签 合 同 的 , 招 标 人 向 中 标 人 退 还 投 标 保 证 金 给 中 标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还 应 当 赔 偿 损 失 。8. 重 新 招 标 不 再 招 标 和 终 止 招 标8.1 重 新 招 标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招 标 人 将 重 新 招 标 :
1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止 , 投 标 人 少 于 3个 的 2 经 评 标 委 员 会 评 审 后 否 决 所 有 投 标 的 3 除 非 已 经 产 生 中 标 候 选 人 , 在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少 于 三 个 的 4 第 一 中 标 候 选 人 或 所 有 中 标 候 选 人 均 未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的 5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8.2 不 再 招 标重 新 招 标 后 投 标 人 仍 少 于 3 个 或 者 所 有 投 标 被 否 决 的 , 属 于 必 须 审 批 或 核 准 的 项 目 , 经 原 审批 或 核 准 部 门 批 准 后 不 再 进 行 招 标 。8.3 终 止 招 标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 招 标 人 终 止 招 标 的 , 将 及 时 发 布 公 告 , 或 者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被 邀 请 的 或者 已 经 获 取 招 标 文 件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 已 经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 招 标 人 将 及 时 退 还 所 收 取 的 投 标 保证 金 及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9. 纪 律 和 监 督9.1 对 招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
招 标 人 不 得 泄 漏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中 应 当 保 密 的 情 况 和 资 料 , 不 得 与 投 标 人 串 通 损 害 国 家 利 益
-26-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或 者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9.2 对 投 标 人 的 纪 律 要 求投 标 人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或 者 与 招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或 者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谋取 中 标 , 不 得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中 标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干 扰 影 响 评 标 工 作 。9.3 对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与 任 何 投 标 人 或 者 与 招 标 结 果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人 进 行 私 下 接 触 , 不 得 收 受投 标 人 中 介 人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评 审 和 比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应 当回 避 而 不 回 避 ,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 不 得 向 招 标 人 征 询 其 确 定 中 标 人 的 意 向 ,不 得 接 受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明 示 或 者 暗 示 提 出 的 倾 向 或 者 排 斥 特 定 投 标 人 的 要 求 , 不 得 对 依 法 应当 否 决 的 投 标 不 提 出 否 决 意 见 , 不 得 暗 示 或 者 诱 导 投 标 人 作 出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 提出 的 澄 清 说 明 不 得 使 用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没 有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标 准 进 行 评 标 。9.4 对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的 纪 律 要 求
与 评 标 活 动 有 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收 受 他 人 的 财 物 或 者 其 他 好 处 , 不 得 向 他 人 透 漏 对 投 标 文 件的 评 审 和 比 较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情 况 以 及 评 标 有 关 的 其 他 情 况 。 在 评 标 活 动 中 , 与 评 标 活 动 有关 的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擅 离 职 守 , 影 响 评 标 程 序 正 常 进 行 。9.5 投 诉本 次 招 标 投 标 活 动 及 其 相 关 当 事 人 应 当 接 受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监 督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认 为 本 次 招 标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规 定 的 , 有 权 自 知 道 或 者应 当 知 道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其 中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开 标 评 标 结 果 进 行投 诉 的 , 应 当 按 本 章 第 2.3 款 第 3.2.3 项 第 5.4 款 第 7.1.2 项 的 规 定 先 向 招 标 人 提 出 异 议
后 , 方 可 向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投 诉 , 异 议 答 复 期 不 计 算 在 规 定 的 投 诉 时 效 期 限 内 。投 标 人 和 其 他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投 诉 应 按 照 湖 北 省 招 标 投 标 投 诉 处 理 办 法 的 规 定 进 行 。有 关 行 政 监 督 部 门 的 联 系 方 式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7-
10. 需 要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10.1 多 标 段 投 标多 标 段 投 标 规 定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2 知 识 产 权有 关 知 识 产 权 的 规 定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3 解 释 权
有 关 招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权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10.4 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招 标 人 补 充 的 其 他 内 容 : 见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
-28-
附 表 一 : 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招 标 结 果 通 知 书 未 中 标 人 名 称 :我 方 已 接 受 中 标 人 名 称 于 投 标 日 期 所 递 交 的 标 段 投 标 文 件 , 确 定 中 标 人 名 称 为 中 标 人 。感 谢 你 单 位 对 我 方 工 作 的 大 力 支 持
招 标 机 构 : 盖 单 位 章 年 月 日
-29-
附 表 二 : 异 议 函异 议 函(招 标 机 构 名 称 ):我 方 已 研 究 看 到 你 方 发 出 的 标 段 招 标 文 件 或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 现对 下 列 问 题 提 出 异 议 , 请 予 以 解 释 :1. 2.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委 托 代 理 人 : (签 章 )年 月 日
备 注 : 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内 容 或 对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有 异 议 , 要 求 招 标 机 构 解 释 的 ,适 用 本 格 式 。
-30-
附 表 三 : 异 议 答 复 函异 议 答 复 函(投 标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名 称 ):你 方 提 出 的 有 关 标 段 招 标 文 件 或 中 标 候 选 人 公 示 的 异 议 已 收 悉 ,现 答 复 如 下 :1. 2.
招 标 机 构 : 盖 单 位 章 年 月 日
-31-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综 合 评 估 法 分 环 节 汇 总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条 款 号 评 审 因 素 评 审 标 准2.1.1 形 式 评 审 评审 标 准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文 件 能 正 常 打 开 采 用 电 子 方 式 评 审 时 投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与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件 一 致开 标 一 览 表 及 投 标 函 的 签 署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开 标 一 览 表 及 投 标 函 按 招 标 文 件的 规 定 签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须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授 权委 托 书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符 合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的 要 求联 合 体 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报 价 唯 一 只 能 有 一 个 报 价 指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的 报 价
多 标 段 投 标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0.1款 规 定
2.1.2 资 格 评 审 标准 营 业 执 照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依 法 注 册 , 具 有 独 立 法人 资 格 具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三 证 合 一 营 业 执 照 。营 业 范 围 涵 盖 水 工 金 属 结 构 生 产 与 制 作 , 具 备人 员 设 备 资 金 等 方 面 相 应 的 履 约 能 力 。 须上 传 营 业 执 照 原 件 扫 描 件 社 会 保 障 投 标 人 拟 派 本 项 目 的 管 理 人 员 均 需 提 供 投 标 人注 册 地 社 会 劳 动 保 障 部 门 出 具 的 近 三 个 月 社 会保 险 缴 费 证 明 (需 加 盖 人 社 部 门 公 章 )原 件 扫 描件 或 电 子 参 保 信 息 截 图 , 且 社 保 证 明 材 料 所 记载 的 单 位 必 须 是 该 投 标 单 位 。
信 用 查 询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未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在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未 被 列 入 严 重 违法 失 信 企 业 名 单 在 湖 北 省 公 共 资 源 招 标 投 标信 用 信 息 平 台 未 被 列 入 信 用 黑 名 单 的 投 标 人 。 开 标 结 束 后 由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 招 标 代 理 机构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对 所 有 投 标 人 的 信 用 信 息进 行 查 询 , 做 好 记 录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招 标 文件 的 规 定 进 行 评 审 。 联 合 体 本 次 招 标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投 标 人 身 份 利 害 关 系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控 股 管 理 关 系的 不 同 单 位 , 不 得 同 时 参 加 同 一 标 段 投 标 或 者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与 招 标 人 存在 利 害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招 标 公 正 性 的 法 人 其 他组 织 或 者 个 人 , 不 得 参 加 投 标 。业 绩 要 求 投 标 人 自 2017 年 1 月 1日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准 以 来 , 承 接 过 合 同 金 额 为 300万 元 及 以 上
闸 门 启 闭 机 供 货 业 绩 。 提 供 合 同 原 件 扫 描 件 ,且 能 如 实 反 应 上 述 内 容 。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投 标 内 容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3项 规 定
-32-
标 准 履 约 期 限 质 量 目 标 承 诺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要 求投 标 有 效 期 符 合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3.1项 规 定投 标 保 证 金 已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权 利 义 务 投 标 文 件 中 没 有 招 标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条 件 , 或 者对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招 标 人 的 权 利 和 投 标 人 的 义 务方 面 造 成 重 大 限 制 的 内 容 。投 标 价 格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或 算 术 错 误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如 有 未 超 过 本 标 段 招 标 控 制 价 招 标 清 单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第 五 章 招 标 清 单 及 技 术 要 求其 他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未 发 现 第 三 章 评 标 办 法 第 3.2.2款 规 定 的 情形 。
2.2.1 分 值 构 成 总 分 100 分 技 术 评 审 : 40 分综 合 评 审 : 20 分经 济 评 审 : 40 分其 他 评 审 : / 分条 款 号 评 分 因 素 各 评 分 因 素 细 分 项 评 分 标 准
2.2.2 1 技 术 评 审040 分 设 计 标 准 (5.00 分 ) 清 污 机 及 闸 门 的 设 计 制 作 需 满 足 相 关 行 标 或 国标 要 求 , 设 计 方 案 描 述 完 整 详 细 合 理 得 5分 , 每发 现 一 处 不 合 理 之 处 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 不 提供 不 得 分 。技 术 方 案 (3.00 分 ) 采 用 电 动 远 程 控 制 和 现 地 控 制 两 种 方 式 , 应 能根 据 拦 污 栅 堵 塞 情 势 自 动 开 启 耙 渣 , 也 能 由 监控 室 按 钮 远 程 控 制 开 启 /停 机 。 控 制 系 统 格 栅 的开 停 由 时 间 继 电 器 控 制 开 停 , 现 场 设 有 手 动 控制 开 关 。 提 供 详 细 方 案 说 明 及 工 程 实 例 照 片 得3分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设 备 制 作 工 艺 (5.00 分 ) 设 备 制 作 工 艺 , 包 含 加 工 工 艺 焊 接 制 造 工 艺 安 装 工 艺 拼 装 工 艺 整 体 制 造 工 艺 及 标 准 等科 学 先 进 可 靠 得 5分 , 每 发 现 一 处 不 合 理之 处 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生 产 能 力 (2.00 分 ) 制 造 设 备 的 加 工 能 力 满 足 保 证 产 品 生 产 , 并 提供 了 详 细 设 备 清 单 和 设 备 照 片 彩 色 扫 描 件 , 完全 满 足 得 2分 , 有 一 项 不 满 足 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防 腐 要 求 (5.00 分 ) 对 本 项 目 设 备 的 防 腐 要 求 , 提 供 了 专 业 的 防 腐措 施 , 包 含 设 备 材 料 人 员 等 , 措 施 完 全 符 合本 项 目 实 际 要 求 得 5 分 , 有 一 项 不 满 足 扣 1 分 ,扣 完 为 止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措 施 (5.00 分 ) 保 证 产 品 各 个 部 分 质 量 优 良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及检 验 措 施 完 善 合 理 可 靠 的 得 5分 , 每 发 现 一
处 不 合 理 之 处 扣 1分 , 扣 完 为 止 , 不 提 供 不 得分 。
-33-
进 度 保 证 措 施 (5.00 分 ) 进 度 计 划 安 排 合 理 , 有 详 细 的 设 备 制 造 进 度 表及 技 术 文 件 交 付 表 , 供 货 时 间 满 足 本 项 目 对 设备 控 制 性 供 货 的 要 求 , 供 货 保 证 措 施 合 理 完 备的 得 5分 , 每 发 现 一 处 不 合 理 之 处 扣 1分 , 扣 完为 止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售 后 服 务 及 相 关 培 训 (10.00分 ) 针 对 本 项 目 提 供 的 售 后 服 务 措 施 , 包 含 本 项 目所 需 的 备 品 备 件 的 充 足 性 , 对 设 备 安 装 过 程 的指 导 协 助 方 案 , 安 装 完 成 后 的 咨 询 服 务 和 保 修方 案 对 相 关 操 作 人 员 的 技 术 培 训 以 及 相 关 资料 的 移 交 等 方 面 , 措 施 完 整 , 科 学 , 具 有 很 强的 可 操 作 性 得 10分 ,每 发 现 一 处 不 合 理 之 处 扣1分 , 扣 完 为 止 , 不 提 供 不 得 分 。
2.2.2 2 综 合 评 审020 分 类 似 业 绩 (10.00 分 ) 投 标 人 自 2017 年 1 月 1日 以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为准 以 来 , 承 接 过 合 同 金 额 为 300万 元 及 以 上闸 门 启 闭 机 供 货 业 绩 , 每 提 供 一 个 得 2分 ,最 高 得 10分 。 须 上 传 合 同 原 件 扫 描 件 , 且 能如 实 反 应 上 述 评 审 内 容 。 资 质 证 书 (3.00 分 ) 投 标 人 具 有 水 利 部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总 站 颁 发 的 水工 金 属 结 构 防 腐 蚀 专 业 施 工 能 力 证 书 得 3分 须 上 传 证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2.00 分 ) 投 标 人 获 得 省 级 及 以 上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认 定 证 书的 得 2分 。 须 上 传 在 有 效 期 内 的 认 定 证 书 原 件扫 描 件 管 理 体 系 (3.00 分 ) 投 标 人 通 过 ISO系 列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环 境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的 ,每 有 一 个 得 1分 , 最 高 得 3分 须 上 传 相 关 体系 认 证 证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信 用 评 价 (2.00 分 ) 经 中 国 水 利 企 业 协 会 评 定 机 械 制 造 类 信 用 等 级 且 在 有 效 期 内 为 A 级 得 0.5 分 , AA得 1分 ,AAA得 2分 。 以 水 利 建 设 市 场 监 管 平 台 公 开的 为 准 , 须 提 供 监 管 平 台 查 询 截 图
2.2.2 3 经 济 评 审040 分 经 济 评 审 (40.00 分 ) 以 通 过 初 步 评 审 的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的 平 均 值乘 以 95% 若 所 有 有 效 报 价 5家 , 则 去 掉 一 个最 高 价 , 去 掉 一 个 最 低 价 计 算 平 均 值 乘 以 95%为 评 标 基 准 价 , 所 有 有 效 投 标 报 价 与 评 标 基 准价 相 比 的 差 额 率 , 等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的 得 满 分 每 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1%扣 0.4分 , 每 低 于 评 标 基准 价 1% 扣 0.2分 , 扣 完 为 止 。 即 : 投 标 报 价高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 投 标 报 价 得 分 评 审 分 值 投 标 报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评 标 基 准 价 1000.4。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评 标 基 准 价 时 , 投 标 报价 得 分 评 审 分 值 评 标 基 准 价 投 标 报 价
-34-
/评 标 基 准 价 1000.2。1. 评 标 方 法本 次 评 标 采 用 综 合 评 估 法 。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满 足 招 标 文 件 实 质 性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 按 照 本 章 第2.2款 规 定 的 评 分 标 准 进 行 打 分 , 并 按 得 分 由 高 到 低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或 根 据 招 标 人 授 权 直 接确 定 中 标 人 , 但 投 标 报 价 低 于 其 成 本 的 除 外 。综 合 评 分 相 等 时 , 以 投 标 报 价 低 的 优 先 投 标 报 价 也 相 等 的 , 由 招 标 人 自 行 确 定 。2. 评 审 标 准2.1 初 步 评 审 标 准
2.1.1 形 式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2 资 格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1.3 响 应 性 评 审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 分 值 构 成 与 评 分 标 准2.2.1 分 值 构 成 1 技 术 评 审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 综 合 评 审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经 济 评 审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4 其 他 评 审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2.2 评 分 标 准 1 技 术 评 审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2 综 合 评 审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3 经 济 评 审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4 其 他 评 审 评 分 标 准 : 见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
-35-
3. 评 标 程 序3.1 评 标 准 备3.1.1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签 到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到 达 评 标 现 场 时 应 在 签 到 表 上 签 到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3.1.2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分 工由 评 标 委 员 会 首 先 推 选 一 名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负 责 评 标 活 动 的 组 织 领 导工 作 ,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在 与 其 他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具 有 同 等 表 决 权 。3.1.3 熟 悉 文 件 资 料
3.1.3.1 评 标 委 员 会 负 责 人 应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认 真 研 究 招 标 文 件 , 了 解 和 熟 悉 招 标 目 的 招 标 范 围 主 要 合 同 条 件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质 量 目 标 和 履 约 期 限 要 求 , 掌 握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熟 悉 评 标 流 程 。 未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和 方 法 不 得 作 为 评 标 的 依 据 。3.1.3.2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在 评 标 前 应 当 了 解 招 标 工 程 概 况 及 招 标 文 件 内 容 。 招 标 人 或 其 委 托 的招 标 代 理 机 构 应 当 向 评 标 委 员 会 提 供 评 标 所 需 的 重 要 信 息 和 相 关 数 据 资 料 , 主 要 包 括 : 1 招 标 文 件 2 未 被 拒 收 的 投 标 文 件 3 开 标 会 记 录 4 招 标 控 制 价 5 评 标 所 需 的 其 他 资 料 。3.2 初 步 评 审
3.2.1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提 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3.5.1项 规 定 的 有 关 证 明 , 以便 核 验 。 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本 章 第 2.1款 规 定 的 标 准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初 步 评 审 。 有 一 项 不 符 合 评 审 标准 的 , 其 投 标 被 否 决 。3.2.2 投 标 人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其 投 标 被 否 决 : 1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第 1.4.3项 第 1.4.4 项 第 1.4.5 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的 2 串 通 投 标 或 弄 虚 作 假 或 有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的 1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为 同 一 人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36-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2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属 于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 使 用 通 过 受 让 或 者 租 借 等 方 式 获 取 的 资 格 资 质 证 书 投 标 的 , 即 以 他 人 名 义 投 标 的 。 使 用 伪 造 变 造 的 许 可 证 件 提 供 虚 假 的 财 务 状 况 或 者 业 绩 提 供 虚 假 的 项 目 负 责 人 或 者 主 要 技 术 人 员 简 历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提 供 虚 假 的 信 用 状 况 其 他 弄 虚 作 假 的 行 为 。3.2.3投 标 报 价 有 算 术 错 误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以 下 原 则 对 投 标 报 价 进 行 修 正 , 修 正 的 价 格 经 投
标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具 有 约 束 力 。 1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2 总 价 金 额 与 依 据 单 价 计 算 出 的 结 果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为 准 修 正 总 价 , 但 单 价 金 额 小数 点 有 明 显 错 误 的 除 外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价 格 的 , 或 者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与 投 标 报 价 相 比 偏 差 率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投 标报 价 投 标 报 价 100% 在 1%以 上 的 , 或 者 修 正 后 的 投 标 报 价 超 过 招 标 控 制 价 的 如 有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否 决 其 投 标 。3.2.4 评 标 委 员 会 发 现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投 标 报 价 , 或 者 在 设 有 招 标 控 制 价 时 明 显低 于 招 标 控 制 价 , 使 得 其 投 标 报 价 可 能 低 于 其 个 别 成 本 的 , 应 当 要 求 该 投 标 人 作 出 书 面 说 明 并 提供 相 应 的 证 明 材 料 。 投 标 人 不 能 合 理 说 明 或 者 不 能 提 供 相 应 证 明 材 料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该 投
标 人 以 低 于 成 本 报 价 竞 标 , 否 决 其 投 标 。3.2.5 评 标 委 员 会 否 决 不 合 格 投 标 后 , 因 有 效 投 标 不 足 三 个 使 得 投 标 明 显 缺 乏 竞 争 的 , 评 标委 员 会 可 以 否 决 全 部 投 标 。3.3 详 细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对 通 过 了 初 步 评 审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3.3.1 技 术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第 2.2.2 1 款 规 定 的 评 标 因 素 及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评 审 方 法 如 下 选 择 其 中 一 种 :
量 化 评 分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工 程 特 点 及 现 场 条 件 , 对 投 标 人 技 术 标 独 立进 行 评 分 , 投 标 人 该 环 节 最 终 得 分 为 各 评 委 评 分 中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3.3.2 综 合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第 2.2.2 2 款 规 定 的 评 标 因 素 及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
-37-
投 标 人 该 环 节 最 终 得 分 为 各 评 委 评 分 中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3.3.3 经 济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第 2.2.2 3 款 规 定 的 评 标 因 素 及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3.3.4 其 他 评 审评 标 委 员 会 依 据 评 标 办 法 前 附 表 第 2.2.2 4 款 规 定 的 评 标 因 素 及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详 细 评 审 。投 标 人 该 环 节 最 终 得 分 为 各 评 委 评 分 中 去 掉 一 个 最 高 分 和 一 个 最 低 分 后 的 算 术 平 均 值 。3.3.5 汇 总 评 分 结 果3.3.5.1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本 章 第 2.2 款 规 定 的 量 化 因 素 和 分 值 进 行 打 分 , 并 计 算 出 综 合 评 估 得分 。 1 按 本 章 第 2.2.2 1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技 术 评 审 计 算 出 得 分 A
2 按 本 章 第 2.2.2 2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综 合 评 审 计 算 出 得 分 B 3 按 本 章 第 2.2.2 3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经 济 评 审 计 算 出 得 分 C 4 按 本 章 第 2.2.2 4 目 规 定 的 评 审 因 素 和 分 值 对 其 他 评 审 计 算 出 得 分 D。3.2.5.2 评 分 分 值 计 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小 数 点 后 第 三 位 四 舍 五 入 。3.3.5.3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各 投 标 人 的 综 合 评 分 为 其 各 分 项 得 分 之 和 , 即 投 标 人 最 终 得 分ABCD。3.4 投 标 文 件 的 澄 清 和 补 正3.4.1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在 评 标 委 员 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对 所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明 确 的 内 容 进 行 澄 清 或 说 明 , 或 者 对 细 微 偏 差 进 行 补 正 。 评 标 委 员 会 不 接 受 投 标 人 主 动提 出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评 标 委 员 会 要 求 投 标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问 题 澄 清 的 通 知 , 以 及 投 标 人 对 投标 文 件 的 澄 清 通 过 宜 昌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平 台 评 标 澄 清 回 复 菜 单 进 行 回 复 。3.4.2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不 得 改 变 投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内 容 算 术 性 错 误 修 正 的 除 外 。 投 标 人的 澄 清 说 明 和 补 正 属 于 投 标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3.4.3 评 标 委 员 会 对 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有 疑 问 的 , 可 以 要 求 投 标 人 进 一 步 澄 清 说 明 或 补 正 , 直 至 满 足 评 标 委 员 会 的 要 求 。3.4.4 投 标 人 拒 不 按 照 要 求 对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说 明 或 者 补 正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可 以 在 详 细评 审 时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作 出 不 利 于 投 标 人 的 评 审 。3.5 评 标 结 果
3.5.1 除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前 附 表 授 权 直 接 确 定 中 标 人 外 , 评 标 委 员 会 按 照 得 分 由 高 到低 的 顺 序 推 荐 中 标 候 选 人 。
-38-
3.5.2 招 标 文 件 允 许 多 标 段 投 标 多 标 段 中 标 的 , 各 标 段 中 标 候 选 人 的 推 荐 按 第 二 章 投 标人 须 知 第 10.1款 规 定 执 行 , 对 某 些 标 段 由 此 产 生 的 空 缺 由 排 序 在 后 的 投 标 人 依 次 替 补 。3.5.3 评 标 委 员 会 完 成 评 标 后 , 应 当 向 招 标 人 提 交 书 面 评 标 报 告 。4. 特 殊 情 况 的 处 置 程 序4.1 关 于 评 标 活 动 暂 停4.1.1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执 行 连 续 评 标 的 原 则 , 按 评 标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程 序 内 容 方 法 标 准完 成 全 部 评 标 工 作 。 只 有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导 致 评 标 工 作 无 法 继 续 时 , 评 标 活 动 方 可 暂 停 。4.1.2 发 生 评 标 暂 停 情 况 时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封 存 全 部 投 标 文 件 和 评 标 记 录 , 待 不 可 抗 力 的
影 响 结 束 且 具 备 继 续 评 标 的 条 件 时 , 由 原 评 标 委 员 会 继 续 评 标 。4.2 关 于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4.2.1 除 非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不 得 在 评 标 中 途 更 换 :(1) 因 不 可 抗 拒 的 客 观 原 因 , 不 能 到 场 或 需 在 评 标 中 途 退 出 评 标 活 动 。(2)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某 个 或 某 几 个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需 要 回 避 。4.2.2 退 出 评 标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 其 已 完 成 的 评 标 行 为 无 效 。 由 招 标 人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定 的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生 产 方 式 另 行 确 定 替 代 者 进 行 评 标 。4.3 评 标 争 议 处 理
4.3.1 评 标 委 员 会 全 体 成 员 应 独 立 评 审 , 对 所 提 出 的 评 审 意 见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4.3.2 在 任 何 评 标 环 节 中 , 需 评 标 委 员 会 就 某 项 定 性 的 评 审 结 论 做 出 表 决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全 体 成 员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 以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表 决 。 表 决 不 得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招标 文 件 的 规 定 。4.3.3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集 体 决 议 或 评 审 结 论 持 有 异 议 的 , 可 以 书 面 阐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拒 绝 在 集 体 决 议 或 评 标 报 告 上 签 名 , 且 不 陈 述 其 不 同 意 见 和 理 由 的 , 视 为 同 意 集 体 决 议 或 评 标 结论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对 此 在 评 标 报 告 中 做 出 说 明 。5. 补 充 条 款/
-39-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金 属 结 构 设 备 采 购 合 同合 同 编 号 : ZS四 局 -XNFJ-YDXMB-WZHT-2022- 01 号签 订 时 间 : 2022 年 月 日需 方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四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供 方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筑 法 等 相 关 法 律 的 规 定 ,供 需 双 方 在 平 等 自 愿 公 平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基 础 上 , 就 宜 都 市 两 江 一 河 区 域 综 合
治 理 PPP 项 目 陆 城 西 三 江 新 城 片 区 雨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提 标 改 造 及 市 政 配 套 工 程 -提 标 改造 红 湖 泵 站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采 购 事 宜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第 一 条 物 资 名 称 规 格 型 号 计 量 单 位 数 量 及 价 格 等 详 见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清册 1.1 本 合 同 范 围 指 宜 都 市 两 江 一 河 区 域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陆 城 西 三 江 新 城 片区 雨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提 标 改 造 及 市 政 配 套 工 程 -提 标 改 造 红 湖 泵 站 所 使 用 的 金 属 结 构 设备 等 , 以 及 所 需 的 一 切 构 配 件 备 品 备 件 和 专 用 工 具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设 备 的 设 计 制造 油 漆 工 厂 试 验 包 装 运 输 交 货 安 装 指 导 技 术 资 料 的 提 交 现 场 技 术 服务 和 质 保 期 服 务 等 工 作 。
1.2 本 合 同 为 固 定 单 价 合 同 , 单 价 包 含 设 备 的 设 计 制 造 油 漆 工 厂 试 验 包装 运 输 交 货 安 装 专 用 工 具 及 全 部 部 件 质 保 期 内 备 品 备 件 安 装 指 导 技 术 资料 的 提 交 现 场 技 术 服 务 质 保 期 服 务 增 值 税 税 费 及 相 关 所 有 税 费 利 润 等 所 有 费用 。 以 上 价 格 含 13%的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1.3 合 同 价 格 系 指 供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履 行 了 全 部 的 合 同 义 务 后 , 需 方 应 付 给 供 方 的金 额 。 签 约 合 同 价 包 括 供 方 为 完 成 合 同 全 部 义 务 应 承 担 的 一 切 成 本 费 用 和 支 出 以 及供 方 的 合 理 利 润 。1.4 表 中 所 列 货 物 数 量 仅 作 为 投 标 报 价 时 的 计 价 依 据 , 不 作 为 实 际 供 货 量 和 最 终结 算 量 。 合 同 执 行 过 程 中 , 均 以 现 场 实 际 交 货 并 经 安 装 验 收 合 格 数 量 为 准 该 数 量 与
-40-
实 际 进 货 数 量 可 能 存 在 差 异 , 中 标 人 (供 方 )不 得 因 此 向 招 标 人 (需 方 )提 出 任 何 补 偿 要求 。 1.5 若 因 投 资 计 划 变 动 征 地 拆 迁 设 计 变 更 等 原 因 , 致 使 投 资 规 模 工 程 量 发生 较 大 改 变 , 采 购 项 目 和 采 购 量 相 应 调 整 , 供 方 应 予 以 接 受 , 并 不 得 以 此 作 为 调 价 和索 赔 依 据 。1.6 税 率 随 国 家 或 当 地 政 府 调 整 而 进 行 调 整 。第 二 条 产 品 技 术 质 量 及 验 收 要 求2.1 技 术 质 量 要 求2.1.1 金 属 结 构 设 备包 括 3台 回 转 式 清 污 机 1台 皮 带 传 送 机 5套 机 组 检 修 闸 门 5套 防 洪 闸 门 及 168t
出 水 管 道 5台 固 定 卷 扬 机 5台 螺 杆 启 闭 机 。 1 回 转 式 清 污 机 规 格 : 回 转 式 清 污 机 设 计 水 头 差 2m, 栅 片 净 距 40mm。 链 条 和机 壳 采 用 不 锈 钢 , 回 转 式 清 污 机 由 厂 家 自 行 设 计 整 套 提 供 , 包 括 传 动 装 置 电 机 减速 机 耙 链 系 统 链 条 齿 耙 回 转 轴 链 轮 导 轮 支 撑 架 体 清 渣 机 构 电 控箱 固 定 件 连 接 件 电 缆 挡 雨 板 预 埋 件 等 。 清 污 机 表 面 预 处 理 应 采 用 喷 抛 射 除 锈 , 除 锈 清 洁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GB8923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 等 级 和 除 锈 等 级 规 定的 Sa2.5 级 。 除 锈 后 表 面 粗 糙 度 值 , 应 达 到 Ry40 70 m。 防 腐 采 用 喷 锌 防 腐 , 锌 层厚 度 160 m, 底 层 涂 环 氧 富 锌 底 漆 , 厚 度 60 m, 中 间 层 涂 环 氧 云 铁 中 间 漆 , 厚 度 50 m, 面 层 涂 环 氧 面 漆 , 厚 度 为 100 m。 2 皮 带 传 送 机 规 格 : 皮 带 传 输 机 总 长 20m, 带 宽 800mm, 包 含 皮 带 机 挡 雨 板
动 力 装 置 及 支 架 和 预 埋 件 等 所 有 附 件 。 应 具 备 现 地 和 远 程 控 制 要 求 , 控 制 箱 可 与 清 污机 控 制 箱 合 一 , 也 可 单 独 配 置 , 防 护 等 级 IP68, 控 制 箱 外 壳 由 不 锈 钢 板 制 作 , 箱 内 应配 套 开 关 控 制 防 护 等 元 器 件 和 电 缆 等 , 并 设 置 远 传 控 制 端 口 及 线 缆 。 至 监 控 室 的线 缆 和 控 制 系 统 由 监 控 厂 家 设 计 并 供 货 。 3 机 组 检 修 闸 门 规 格 : 闸 门 主 材 Q235B,采 用 滑 块 支 承 方 式 , 闸 门 采 用 实 腹 式多 主 梁 结 构 , 梁 格 采 用 同 层 布 置 , 闸 门 止 水 采 用 后 止 水 形 式 , 顶 侧 止 水 采 用 P型 止 水 ,底 止 水 采 用 条 形 止 水 闸 门 门 槽 埋 件 由 主 轨 反 轨 侧 轨 门 楣 底 坎 组 成 , 采 用 型钢 钢 板 组 合 焊 接 , 安 装 时 与 一 期 预 埋 钢 筋 的 搭 接 钢 筋 等 工 程 量 计 入 其 中 。 闸 门 启 闭机 采 用 电 动 控 制 和 现 地 控 制 两 种 方 式 , 现 地 配 套 现 地 控 制 箱 , 控 制 箱 外 壳 由 不 锈 钢 板
-41-
制 作 , 防 护 等 级 IP68, 箱 内 配 套 开 关 控 制 防 护 等 元 器 件 和 电 缆 等 , 并 设 置 远 传 控制 端 口 及 线 缆 。 闸 门 表 面 在 涂 漆 前 必 须 进 行 表 面 预 处 理 , 表 面 预 处 理 应 采 用 喷 抛 射 除 锈 , 闸 门 及 其 埋 件 迎 水 面 的 除 锈 清 洁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GB8923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等 级 和 除 锈 等 级 规 定 的 Sa2.5 级 。 除 锈 后 表 面 粗 糙 度 值 , 应 达 到 Ry40 70 m。 闸门 防 腐 采 用 喷 锌 防 腐 , 锌 层 厚 度 160 m, 底 层 涂 环 氧 富 锌 底 漆 , 厚 度 60 m, 中 间 层涂 环 氧 云 铁 中 间 漆 , 厚 度 50 m, 面 层 涂 环 氧 面 漆 , 厚 度 为 100 m。 4 防 洪 闸 门 规 格 : 闸 门 主 材 Q235B,采 用 滑 块 支 承 方 式 , 闸 门 采 用 实 腹 式 多 主梁 结 构 , 梁 格 采 用 同 层 布 置 , 闸 门 止 水 采 用 后 止 水 形 式 , 顶 侧 止 水 采 用 P 型 止 水 , 底止 水 采 用 条 形 止 水 闸 门 门 槽 埋 件 由 主 轨 反 轨 侧 轨 门 楣 底 坎 组 成 , 采 用 型 钢 钢 板 组 合 焊 接 , 安 装 时 与 一 期 预 埋 钢 筋 的 搭 接 钢 筋 等 工 程 量 计 入 其 中 。 闸 门 启 闭 机 采
用 电 动 控 制 和 现 地 控 制 两 种 方 式 , 现 地 配 套 现 地 控 制 箱 , 控 制 箱 外 壳 由 不 锈 钢 板 制 作 ,防 护 等 级 IP68, 箱 内 配 套 开 关 控 制 防 护 等 元 器 件 和 电 缆 等 , 并 设 置 远 传 控 制 端 口及 线 缆 。 闸 门 表 面 在 涂 漆 前 必 须 进 行 表 面 预 处 理 , 表 面 预 处 理 应 采 用 喷 抛 射 除 锈 ,闸 门 及 其 埋 件 迎 水 面 的 除 锈 清 洁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GB8923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 等 级 和 除锈 等 级 规 定 的 Sa2.5 级 。 除 锈 后 表 面 粗 糙 度 值 , 应 达 到 Ry40 70 m。 闸 门 防 腐 采用 喷 锌 防 腐 , 锌 层 厚 度 160 m, 底 层 涂 环 氧 富 锌 底 漆 , 厚 度 60 m, 中 间 层 涂 环 氧 云铁 中 间 漆 , 厚 度 50 m, 面 层 涂 环 氧 面 漆 , 厚 度 为 100 m。 5 出 水 管 道 规 格 : 钢 管 工 程 量 含 阻 水 环 加 劲 环 止 推 环 等 附 件 。 出 水 钢 管 表面 在 涂 漆 前 必 须 进 行 表 面 预 处 理 , 表 面 预 处 理 应 采 用 喷 抛 射 除 锈 , 涂 料 涂 装 的 表面 清 洁 度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GB8923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 等 级 和 除 锈 等 级 规 定 的 Sa2.5
级 , 与 混 凝 土 接 触 的 表 面 清 洁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GB8923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 等 级 和 除 锈等 级 规 定 的 Sa2 级 。 除 锈 后 表 面 粗 糙 度 值 , 应 达 到 Ry40 70 m。 出 水 管 道 内 壁 底层 涂 环 氧 沥 青 厚 浆 型 防 锈 底 漆 , 面 层 涂 环 氧 沥 青 厚 浆 型 防 锈 面 漆 , 两 层 涂 层 厚 度 均 为125 m。 出 水 管 道 外 壁 与 混 凝 土 接 触 部 分 可 采 用 不 含 苛 性 钠 水 泥 浆 或 无 机 改 性 水 泥 浆临 时 防 护 , 干 膜 厚 度 300 500 m。 出 水 钢 管 与 大 气 接 触 的 外 壁 涂 漆 防 腐 , 底 层 涂 环氧 富 锌 底 漆 , 厚 度 60 m, 中 间 层 涂 环 氧 云 铁 中 间 漆 , 厚 度 50 m, 面 层 涂 环 氧 面 漆 ,厚 度 为 100 m。2.1.2 供 方 应 提 供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和 产 品 合 格 证 , 货 到 后 检 查 每 批 合 同 设 备 的 外 观质 量 , 如 送 到 现 场 的 合 同 设 备 质 量 和 尺 寸 经 检 查 不 符 合 标 准 规 范 以 及 需 方 要 求 , 需 方
-42-
有 权 退 货 并 拒 付 到 货 款 , 供 方 必 须 在 72小 时 内 将 不 合 格 的 设 备 清 出 现 场 , 由 此 产 生 的运 输 费 装 卸 费 等 一 切 费 用 由 供 方 承 担 。 如 因 上 述 原 因 造 成 需 方 停 工 等 损 失 , 供 方 需赔 偿 需 方 相 应 损 失 。2.1.3 供 方 所 供 合 同 设 备 的 检 测 等 工 作 应 无 条 件 服 从 及 配 合 业 主 监 理 工 程 师 的安 排 。2.1.7 现 场 检 验 时 , 如 发 现 由 于 供 方 原 因 造 成 合 同 设 备 的 质 量 不 达 标 , 规 格 误 差超 出 规 范 允 许 范 围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和 规 范 要 求 以 及 影 响 工 程 使 用 等 情 况 ,需 方 有 权 退 货 并 拒 付 货 款 , 供 方 必 须 在 72小 时 内 将 不 合 格 的 设 备 清 出 现 场 , 由 此 产 生的 运 输 费 装 卸 费 等 一 切 费 用 由 供 方 承 担 。 如 因 上 述 原 因 造 成 需 方 停 工 等 损 失 , 供 方需 赔 偿 需 方 相 应 损 失 。
2.1.8 当 以 上 规 程 规 范 标 准 发 生 更 新 时 , 以 最 新 版 的 要 求 为 准 。2.2 采 购 货 物 的 监 造 及 验 收2.2.1 如 有 必 要 , 在 合 同 设 备 制 造 过 程 中 , 需 方 可 派 出 监 造 人 员 , 对 合 同 设 备 的生 产 制 造 进 行 监 造 , 监 督 合 同 设 备 制 造 检 验 等 情 况 。 供 方 应 予 配 合 , 供 方 应 免 费 为需 方 监 造 人 员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及 便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必 要 的 办 公 场 所 技 术 资 料 检 测工 具 及 出 入 许 可 等 , 需 方 监 造 人 员 的 交 通 食 宿 费 用 由 需 方 承 担 。2.2.2 需 方 监 造 人 员 对 合 同 设 备 的 监 造 , 不 视 为 对 合 同 设 备 质 量 的 确 认 , 不 影 响供 方 交 货 后 需 方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合 同 设 备 提 出 质 量 异 议 和 或 退 货 的 权 利 , 也 不 免除 供 方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合 同 设 备 所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责 任 。2.2.3 合 同 设 备 交 货 前 , 供 方 应 会 同 需 方 代 表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对 合 同 设 备 进 行 交 货
前 检 验 并 出 具 交 货 前 检 验 记 录 , 有 关 费 用 由 供 方 承 担 。 供 方 应 免 费 为 需 方 代 表 提 供 工作 条 件 和 便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必 要 的 办 公 场 所 技 术 资 料 检 测 工 具 及 出 入 许 可 等 。需 方 代 表 的 交 通 食 宿 费 用 由 需 方 承 担 。2.2.4 供 方 应 提 前 7 日 将 需 要 需 方 代 表 检 验 事 项 通 知 需 方 如 需 方 代 表 未 按 通知 出 席 , 不 影 响 合 同 设 备 的 检 验 。 若 供 方 未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提 前 通 知 需 方 而 自 行 检 验 ,则 需 方 有 权 要 求 供 方 暂 停 发 货 并 重 新 进 行 检 验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造 成 的 延 误由 供 方 负 责 。2.2.5 需 方 代 表 在 检 验 中 如 发 现 合 同 设 备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标 准 , 则 有 权 提 出 异议 。 供 方 应 采 购 必 要 措 施 消 除 合 同 设 备 的 不 符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或 造 成 的 延 误
-43-
由 供 方 负 责 。2.2.6 需 方 代 表 参 与 交 货 前 检 验 及 签 署 交 货 前 检 验 记 录 的 行 为 , 不 视 为 对 合 同 设备 质 量 的 确 认 , 不 影 响 供 方 交 货 后 需 方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合 同 设 备 提 出 质 量 异 议 和 或 退 货 的 权 利 , 也 不 免 除 供 方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合 同 设 备 所 应 承 担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责 任 。2.2.7 合 同 设 备 到 达 目 的 地 后 , 需 方 将 依 据 供 货 单 对 到 货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开 箱 检 查 ,并 核 对 应 随 机 携 带 的 文 件 说 明 图 纸 及 工 具 附 件 是 否 齐 全 相 符 。2.2.8 现 场 检 验 时 , 如 发 现 设 备 设 施 由 于 供 方 原 因 及 运 输 原 因 造 成 的 磕 碰 损 伤 缺 少 零 件 明 显 变 形 受 潮 腐 蚀 或 不 符 合 合 同 中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和 规 范 时 , 需 方 有权 拒 收 , 供 方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全 部 损 失 。 需 方 应 于 每 批 设 备 设 施 收 货 后 及 时 进 行 检 查及 验 收 , 如 果 外 观 质 量 等 检 验 结 果 不 符 合 国 家 执 行 标 准 及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产 品 技 术
质 量 及 验 收 要 求 , 需 方 应 立 即 将 此 批 设 备 原 地 封 存 , 并 于 当 日 将 检 验 结 果 以 图 片 或 电话 通 信 方 式 通 知 供 方 , 供 方 在 接 到 需 方 通 知 后 24小 时 内 到 达 现 场 处 理 。 供 方 对 检 验 结果 存 在 异 议 时 , 供 需 双 方 可 共 同 申 请 省 级 以 上 国 家 认 可 的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机 构 进 行 仲裁 检 验 , 检 验 费 用 由 责 任 方 承 担 。 经 检 验 如 果 有 任 何 一 项 技 术 指 标 不 符 合 国 家 执 行 标准 及 本 合 同 第 二 条 产 品 技 术 质 量 及 验 收 要 求 的 , 即 为 不 合 格 。 供 方 对 不 合 格 设备 设 施 必 须 在 72小 时 内 进 行 更 换 处 理 , 并 承 担 因 此 产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并 赔 偿 需 方 工 期延 误 等 全 部 经 济 损 失 。2.2.9 对 不 符 合 本 合 同 要 求 的 货 物 需 方 有 权 拒 绝 接 收 , 供 方 应 立 即 将 该 货 物 全 部运 离 现 场 , 并 在 供 货 期 限 内 重 新 更 换 符 合 要 求 的 货 物 , 否 则 , 供 方 除 应 承 担 产 品 丢 失 毁 损 的 风 险 外 , 还 应 向 需 方 支 付 场 地 占 用 费 , 并 承 担 合 同 违 约 责 任 。
第 三 条 结 算 和 支 付3.1 合 同 价 款 支 付3.1.1 支 付 方 式以 银 行 转 账 在 线 支 付 银 行 承 兑 供 应 链 融 资 电 子 支 付 凭 证 等 方 式 进 行 支付 , 供 方 都 应 接 受 。3.1.2 预 付 款本 合 同 不 设 预 付 款 。3.1.3 到 货 款
-44-
供 方 按 合 同 约 定 分 批 次 交 付 合 同 设 备 后 , 需 方 在 收 到 供 方 提 交 的 下 列 全 部 单 据 和技 术 资 料 , 并 经 审 核 无 误 后 30日 内 , 向 供 方 支 付 当 期 挂 账 金 额 的 40-60%。 供 方 出 具 的 交 货 清 单 正 本 一 份 需 方 签 署 的 收 货 清 单 正 本 一 份 制 造 商 出 具 的 出 厂 质 量 合 格 证 正 本 一 份 出 厂 检 验 报 告 书 生 产 许 可 证 质 量证 明 书 图 纸 使 用 说 明 书 。 当 期 挂 账 金 额 的 增 值 税 发 票 正 本 一 份 。3.1.4 验 收 款设 备 安 装 调 试 试 运 行 且 经 监 理 及 业 主 单 位 等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30日 内 向 供 方 支付 至 累 计 挂 账 金 额 的 90%。
3.1.5 结 清 款累 计 挂 账 金 额 的 10%作 为 质 量 保 证 金 。 若 经 需 方 同 意 后 , 供 方 可 开 具 相 应 金 额 的保 函 替 换 质 保 金 或 征 得 需 方 同 意 后 , 供 方 出 示 需 方 要 求 的 质 量 保 证 承 诺 书 及 需 方 要求 的 同 等 金 额 的 保 函 替 换 质 保 金 , 需 方 收 到 质 量 保 函 30个 工 作 日 支 付 。 待 质 保 期 24个 月 , 从 完 工 验 收 合 格 日 期 起 算 结 束 后 一 次 性 无 息 退 还 。3.1.6 若 因 项 目 资 金 不 足 而 无 法 按 既 定 付 款 方 式 支 付 时 , 后 续 支 付 资 金 渠 道 采 用公 司 供 应 链 融 资 渠 道 。3.2 供 方 提 供 增 值 税 发 票 类 型 为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税 率 为 13% , 供 方 未 能 按 要求 按 期 提 供 增 值 税 发 票 的 , 需 方 不 予 支 付 相 关 款 项 , 由 此 造 成 供 方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均由 供 方 自 行 承 担 。
3.3 履 约 保 证 金3.3.1 履 约 担 保 为 合 同 总 价 的 10%, 合 同 签 订 前 提 交 给 需 方 , 设 备 安 装 试 运 行验 收 合 格 后 返 还 若 履 约 担 保 是 现 金 , 则 合 同 设 备 验 收 证 书 签 署 后 无 息 返 还 。3.3.2 如 果 供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约 定 的 义 务 或 其 履 行 不 符 合 合 同 的 约 定 , 需 方 有 权 扣划 相 应 金 额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3.4 供 方 开 具 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时 , 必 须 按 需 方 要 求 , 将 纳 税 人 名 称 社 会 信 用 代码 地 址 电 话 开 户 行 及 账 号 等 信 息 填 写 齐 全 正 确 。纳 税 人 名 称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四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63000022658124XK
-45-
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东 川 工 业 园 区 金 桥 路 38号电 话 : 0971-8088078开 户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西 宁 铁 路 支 行开 户 银 行 账 号 : 6300 1453 6370 5000 9862主 管 税 务 机 关 : 西 宁 东 川 工 业 园 区 国 家 税 务 局3.5 需 方 及 时 准 确 履 行 合 同 项 下 义 务 的 情 况 下 , 如 因 供 方 原 因 造 成 合 同 不 能 正 常履 约 , 需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并 扣 留 挂 账 总 金 额 的 10%作 为 违 约 金 。第 四 条 交 货 地 交 货 期4.1 交 货 地 点 : 湖 北 省 宜 昌 市 宜 都 市 陆 城 西 三 江 新 城 片 区 雨 污 水 处 理 工 程 提 标 改造 及 市 政 配 套 工 程 -红 湖 泵 站 的 施 工 现 场 。
4.2 交 货 时 间 : 以 需 方 通 知 为 准 , 需 方 按 照 工 程 节 点 计 划 将 相 关 要 求 提 供 至 供 方后 , 供 方 需 在 7个 工 作 日 之 内 将 对 应 的 合 同 设 备 送 达 需 方 施 工 现 场 。 如 遇 政 府 实 施 计划 调 整 , 可 能 会 延 时 供 货 , 供 货 时 价 格 不 予 调 整 , 调 整 后 的 供 货 时 间 以 招 标 人 通 知 为准 。 4.3 供 需 双 方 确 认 以 下 地 址 为 双 方 的 有 效 送 达 地 址 :需 方 送 达 地 址 为 : 湖 北 省 宜 昌 市 宜 都 市 供 方 送 达 地 址 为 :陆 城 北 郊联 系 人 : 伏 春 云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 151 9656 5067 联 系 电 话 :邮 箱 : 405602757qq.com 邮 箱 :
上 述 送 达 地 址 联 系 方 式 和 邮 箱 为 双 方 有 效 的 送 达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 相 关 文 件 包括 但 不 限 于 往 来 法 律 文 件 诉 讼 文 书 仲 裁 文 书 等 通 过 邮 寄 送 达 至 上 述 地 址 或 电 子送 达 方 式 发 送 至 上 述 指 定 系 统 则 视 为 对 方 签 收 , 为 有 效 送 达 。 因 未 妥 投 或 者 拒 收 等 原因 被 退 回 的 , 文 书 退 回 之 日 视 为 送 达 之 日 。 采 用 电 子 送 达 方 式 送 达 相 关 文 书 的 , 以 传真 电 子 邮 件 或 短 信 等 到 达 受 送 达 人 指 定 系 统 的 日 期 为 送 达 之 日 。当 事 人 如 需 变 更 上 述 约 定 的 送 达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 应 按 照 上 述 约 定 方 式 将 变 更 后的 送 达 地 址 和 联 系 方 式 通 知 对 方 当 事 人 如 未 按 该 约 定 方 式 变 更 的 , 原 约 定 送 达 地 址和 联 系 方 式 仍 然 有 效 。第 五 条 包 装 运 输 方 式 及 运 输 费 用
-46-
5.1 包 装5.1.1 供 方 应 对 合 同 设 备 进 行 妥 善 包 装 , 以 满 足 合 同 设 备 运 至 施 工 场 地 及 在 施 工场 地 保 管 的 需 要 。 包 装 应 采 取 防 潮 防 晒 防 锈 防 腐 蚀 防 震 动 及 防 止 其 他 损 坏 的必 要 保 护 措 施 , 从 而 保 护 合 同 设 备 能 够 经 受 多 次 搬 运 装 卸 长 途 运 输 并 适 宜 保 管 。5.1.2 每 个 独 立 包 装 箱 内 应 附 装 箱 清 单 质 量 合 格 证 装 配 图 说 明 书 操 作 指南 等 资 料 。5.2 标 记5.2.1 供 方 应 在 每 一 包 装 箱 相 邻 的 四 个 侧 面 以 不 可 擦 除 的 明 显 的 方 式 标 记 必 要的 装 运 信 息 和 标 记 , 以 满 足 合 同 设 备 运 输 和 保 管 的 需 要 。5.2.2 根 据 合 同 设 备 的 特 点 和 运 输 保 管 的 不 同 要 求 , 供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上 清 楚 地
标 注 小 心 轻 放 此 端 朝 上 请 勿 倒 置 保 持 干 燥 等 字 样 和 其 他 适 当 标 记 。对 于 超 大 超 重 件 , 供 方 应 在 包 装 箱 两 侧 标 注 重 心 和 起 吊 点 以 便 装 卸 和 搬 运 。如 果 发 运 合 同 设 备 中 含 有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腐 蚀 物 品 放 射 性 物 质 等 危 险 品 , 则 应 在 包装 箱 上 标 明 危 险 品 标 志 。5.3 运 输5.3.1 供 方 应 自 行 选 择 适 宜 的 运 输 工 具 及 线 路 安 排 合 同 设 备 运 输 。5.3.2 每 件 能 够 独 立 运 行 的 设 备 应 整 套 装 运 。 该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考 核 和 运 行 所使 用 的 备 品 备 件 易 损 易 耗 件 等 应 随 相 关 的 主 机 一 起 装 运 。5.3.3 供 方 应 在 合 同 设 备 预 计 启 运 7 日 前 , 将 合 同 设 备 名 称 数 量 箱 数 总毛 重 总 体 积 用 m
3 表 示 每 箱 尺 寸 长 宽 高 装 运 合 同 设 备 总 金 额 运 输方 式 预 计 交 付 日 期 和 合 同 设 备 在 运 输 装 卸 保 管 中 的 注 意 事 项 等 预 通 知 需 方 , 并在 合 同 设 备 启 运 后 24 小 时 之 内 正 式 通 知 需 方 。5.3.4 运 输 费 用 : 由 供 方 负 责 装 车 运 输 , 承 担 装 车 运 输 责 任 。 装 车 运 输 费用 及 货 物 交 到 合 同 现 场 需 方 指 定 地 点 发 生 的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合 同 单 价 内 。5.3.5 本 合 同 的 所 有 设 备 部 件 或 包 装 均 应 满 足 运 输 要 求 。5.4 交 付5.4.1 供 方 应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的 交 付 时 间 和 批 次 在 施 工 现 场 车 面 上 将 合 同 设 备 交 付需 方 。 需 方 对 供 方 交 付 的 包 装 的 合 同 设 备 的 外 观 及 件 数 进 行 清 点 核 验 后 应 签 发 收 货 清
单 , 供 方 应 派 现 场 技 术 人 员 配 合 需 方 卸 货 。 需 方 签 发 收 货 清 单 不 代 表 对 合 同 设 备 的 接
-47-
收 , 双 方 还 应 按 合 同 约 定 进 行 后 续 的 检 验 和 验 收 。5.4.2 合 同 设 备 的 所 有 权 和 风 险 , 自 交 付 时 起 由 供 方 转 移 至 需 方 , 合 同 设 备 交 付给 需 方 之 前 包 括 运 输 在 内 的 所 有 风 险 均 由 供 方 承 担 。5.4.3 需 方 如 果 发 现 技 术 资 料 存 在 短 缺 和 或 损 坏 , 供 方 应 在 收 到 需 方 的 通 知后 7 日 内 免 费 补 齐 短 缺 和 或 损 坏 的 部 分 。 如 果 需 方 发 现 供 方 提 供 的 技 术 资 料 有 误 ,供 方 应 在 收 到 需 方 通 知 7 日 内 免 费 替 换 。 如 由 于 需 方 原 因 导 致 技 术 资 料 丢 失 和 或 损 坏 , 供 方 应 在 收 到 需 方 的 通 知 后 7 日 内 补 齐 丢 失 和 或 损 坏 的 部 分 , 但 需 方 应 向供 方 支 付 合 理 的 复 制 邮 寄 费 用 。第 六 条 保 险6.1 供 方 必 须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运 输 保 险 , 保 险 费 包 含 在 合 同 单 价 内 。 因 供
方 未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办 理 保 险 , 导 致 损 失 处 罚 或 索 赔 的 , 所 有 责 任 由 供 方 承 担 。第 七 条 装 运 通 知 及 到 货 验 收7.1 发 货 通 知7.1.1 供 方 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将 货 物 装 运 至 需 方 指 定 地 点 , 供 方 应 于 货 物 启 运 前7 日 内 通 知 需 方 , 以 便 需 方 安 排 出 厂 前 验 收 如 需 要 和 到 货 接 收 。 如 果 供 方 未 通 知需 方 而 自 行 发 运 , 所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供 方 负 责 。7.1.2 货 物 发 货 前 , 供 方 应 将 所 有 清 单 书 面 通 知 需 方 , 到 交 货 点 后 , 供 方 应 派 现场 交 付 人 员 , 负 责 设 备 及 资 料 的 交 接 清 点 及 质 量 信 息 的 传 递 。 随 机 附 上 资 料 包 含 但不 限 于 货 运 单 主 要 货 物 详 细 清 单 的 商 业 发 票 包 括 货 物 简 介 数 量 价 格 和 装 运 货物 总 价 , 详 细 装 箱 单 质 量 证 书 保 险 单 原 产 地 证 明 设 备 相 关 的 技 术 文 件 , 必 要
时 应 附 有 检 验 记 录 和 试 验 报 告 。7.1.3 在 设 备 开 箱 检 查 前 , 需 方 应 书 面 通 知 供 方 派 代 表 参 加 。 如 果 供 方 代 表 未 能依 约 或 按 需 方 通 知 到 场 参 加 开 箱 检 验 , 需 方 有 权 在 供 方 代 表 未 在 场 的 情 况 下 进 行 开 箱检 验 , 并 签 署 数 量 外 观 检 验 报 告 , 对 于 该 检 验 报 告 和 检 验 结 果 , 视 为 供 方 已 接 收 。如 开 箱 检 验 不 在 合 同 设 备 交 付 时 进 行 , 则 合 同 设 备 交 付 以 后 到 开 箱 检 验 之 前 , 应 由 需方 负 责 按 交 货 时 外 包 装 原 样 对 合 同 设 备 进 行 妥 善 保 管 。 在 开 箱 检 验 时 如 果 合 同 设 备 外包 装 与 交 货 时 一 致 , 则 开 箱 检 验 中 发 现 的 合 同 设 备 的 短 缺 损 坏 或 其 它 与 合 同 约 定 不符 的 情 形 , 由 供 方 负 责 , 供 方 应 补 齐 更 换 及 采 取 其 他 补 救 措 施 。 如 果 在 开 箱 检 验 时合 同 设 备 外 包 装 不 是 交 货 时 的 包 装 或 虽 是 交 货 时 的 包 装 但 与 交 货 时 不 一 致 且 出 现 很 可
-48-
能 导 致 合 同 设 备 短 缺 或 损 坏 的 包 装 破 损 , 则 开 箱 检 验 中 发 现 合 同 设 备 短 缺 损 坏 或 其它 与 合 同 约 定 不 符 的 情 形 的 风 险 , 由 需 方 承 担 , 但 需 方 能 够 证 明 是 由 于 供 方 原 因 或 合同 设 备 交 付 前 非 需 方 原 因 导 致 的 除 外 。7.3.4 开 箱 检 验 的 检 验 结 果 不 能 对 抗 在 合 同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 考 核 验 收 中 及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发 现 的 合 同 设 备 质 量 问 题 , 也 不 能 免 除 或 影 响 供 方 依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需 方负 有 的 包 括 合 同 设 备 质 量 在 内 的 任 何 义 务 或 责 任 。7.2 开 箱 检 验合 同 设 备 交 付 后 进 行 开 箱 检 验 , 即 合 同 设 备 数 量 及 外 观 检 验 。 需 方 应 在 开 箱 检 验 3日 前 将 开 箱 检 验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通 知 供 方 , 并 签 署 开 箱 验 收 单 。7.3 安 装 调 试
7.3.1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 设 备 在 考 核 中 达 到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 同 时 监 理 验 收通 过 , 则 买 卖 双 方 应 在 验 收 通 过 后 10 日 内 签 署 合 同 设 备 验 收 证 书 一 式 二 份 , 双 方 各持 一 份 。 合 同 设 备 验 收 证 书 作 为 验 收 款 付 款 依 据 。7.3.2 如 由 于 需 方 原 因 合 同 设 备 未 能 达 到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 供 方 配 合 需 方 确 定未 达 标 原 因 , 必 要 时 申 请 第 三 方 介 入 验 证 未 达 标 原 因 , 确 属 需 方 原 因 , 则 在 确 定 原 因后 7 日 内 签 署 验 收 款 支 付 函 。7.3.3 供 方 有 义 务 应 需 方 要 求 提 供 相 关 技 术 服 务 , 协 助 需 方 采 用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使合 同 设 备 达 到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 如 合 同 设 备 经 过 考 核 达 到 或 视 为 达 到 技 术 性 能 考 核指 标 , 则 双 方 应 签 署 合 同 设 备 验 收 证 书 。7.3.4 合 同 设 备 验 收 证 书 的 签 署 不 能 免 除 供 方 在 质 量 保 证 期 内 对 合 同 设 备 应 承 担
的 保 证 责 任 。7.3.5 设 备 验 收 完 成 后 , 并 向 需 方 提 供 材 质 证 明 检 验 记 录 探 伤 报 告 备 件 清单 随 机 工 具 清 单 验 收 资 料 竣 工 图 纸 及 质 量 证 明 附 件 等 竣 工 资 料 。第 八 条 品 质 和 质 保 期8.1 供 方 保 证 所 供 设 备 设 施 及 金 属 结 构 产 品 是 全 新 的 未 使 用 过 的 , 并 完 全 符 合国 家 技 术 质 量 标 准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投 标 文 件 承 诺 的 质 量 规 格 品 种 和 性 能 以 及国 家 环 保 的 要 求 。8.2 合 同 设 备 质 保 期 为 24个 月 , 质 保 期 自 完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算 。8.3 质 保 期 内 , 供 方 对 所 供 设 备 设 施 及 金 属 结 构 引 起 的 任 何 质 量 问 题 负 责 , 因 供
-49-
方 所 供 设 备 设 施 及 金 属 结 构 质 量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一 切 损 失 风 险 和 责 任 由 供 方 承 担 。第 九 条 双 方 责 任9.1 需 方 责 任9.1.1 负 责 提 供 供 货 计 划 和 准 确 的 交 货 地 点 。9.1.2 负 责 合 同 设 备 到 货 协 调 及 存 放 保 管 工 作 。9.1.3 按 合 同 约 定 及 时 向 供 方 支 付 款 项 。9.1.4 按 合 同 约 定 对 合 同 设 备 进 行 检 验 和 验 收 , 对 合 同 设 备 进 行 随 时 抽 检 。9.1.5 若 因 合 同 设 备 质 量 问 题 达 不 到 质 量 性 能 保 证 , 需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9.2 供 方 责 任9.2.1 负 责 向 需 方 提 供 合 同 设 备 产 品 合 格 证 材 质 证 明 及 其 他 相 关 资 料 。
9.2.2 应 严 格 按 照 需 方 提 供 的 供 货 计 划 组 织 生 产 , 保 质 保 量 及 时 供 应 , 由 于供 货 不 及 时 , 造 成 需 方 停 工 或 工 期 拖 延 的 , 供 方 应 赔 偿 需 方 相 应 损 失 。9.2.3 按 照 本 合 同 规 定 , 提 供 产 品 质 量 保 证 和 售 后 服 务 。9.2.4 向 需 方 提 交 付 款 申 请 及 合 法 的 增 值 税 专 用 税 务 发 票 。9.2.5 配 合 需 方 对 合 同 设 备 的 验 收 抽 检 。9.2.6 供 方 到 达 需 方 现 场 的 合 同 设 备 和 人 员 必 须 符 合 需 方 现 场 管 理 规 定 并 听 从 需方 相 关 人 员 的 统 一 指 挥 和 协 调 , 若 供 方 拒 不 服 从 , 由 此 造 成 的 安 全 事 故 由 供 方 承 担 全部 责 任 。9.2.7 在 运 输 供 货 过 程 中 , 供 方 自 行 做 好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环 境 保 护 合 同 设 备 遮盖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 若 由 于 未 做 好 前 述 工 作 造 成 的 损 失 由 供 方 承 担 。
9.2.8 供 方 应 根 据 需 方 要 求 , 在 合 同 签 订 后 安 排 不 少 于 2名 以 上 的 专 职 技 术 人 员至 施 工 现 场 进 行 蹲 点 , 全 程 参 与 并 配 合 项 目 部 开 展 关 于 合 同 设 备 的 安 装 调 试 及 验 收等 工 作 。9.2.9 因 政 府 或 业 主 对 施 工 内 容 调 整 或 因 设 计 变 更 等 原 因 造 成 合 同 设 备 的 增 加 或者 减 少 , 供 方 应 予 接 受 , 不 能 以 此 为 依 据 向 需 方 进 行 索 赔 , 同 时 应 积 极 配 合 需 方 合 同设 备 的 调 整 及 产 品 的 提 供 。9.2.10 本 工 程 竣 工 验 收 过 程 中 , 如 需 要 供 方 额 外 提 供 其 它 佐 证 材 料 , 供 方 应 积极 配 合 需 方 。9.2.11 如 需 供 方 配 合 设 计 单 位 完 成 相 关 优 化 工 作 , 供 方 应 无 条 件 配 合 。
-50-
第 十 条 售 后 服 务10.1 由 供 方 选 派 技 术 熟 练 称 职 的 技 术 人 员 到 施 工 现 场 为 需 方 提 供 技 术 服 务 。在 安 装 现 场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运 行 等 技 术 指 导 , 参 加 自 合 同 签 订 至 合 同 设 备 投 入 使 用全 程 服 务 。 需 方 应 免 费 为 供 方 技 术 人 员 提 供 工 作 条 件 及 便 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必 要 的 办公 场 所 技 术 资 料 及 出 入 许 可 等 。 供 方 技 术 人 员 的 交 通 食 宿 费 用 由 供 方 承 担 。 需 方有 权 要 求 供 方 更 换 不 合 格 的 技 术 服 务 人 员 ,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由 供 方 承 担 。 在 不 影 响 技术 服 务 并 且 征 得 需 方 同 意 的 条 件 下 , 供 方 也 可 自 付 费 用 更 换 其 技 术 人 员 。10.2 供 方 技 术 人 员 应 遵 守 需 方 施 工 现 场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 并 服从 需 方 的 现 场 管 理 。10.3 需 方 安 排 的 第 三 方 按 照 供 方 现 场 服 务 人 员 的 指 导 进 行 安 装 调 试 的 情 况 下
出 现 安 装 调 试 不 成 功 和 或 造 成 合 同 设 备 损 坏 的 情 况 , 供 方 应 承 担 责 任 , 且 承 担需 方 相 应 的 经 济 损 失 。 若 需 方 安 排 的 第 三 方 未 按 照 供 方 现 场 服 务 人 员 的 指 导 导 致 安 装 调 试 不 成 功 和 或 出 现 合 同 设 备 损 坏 , 需 方 自 行 承 担 责 任 。10.4 安 装 调 试 完 成 后 , 双 方 应 对 合 同 设 备 进 行 考 核 , 以 确 定 合 同 设 备 是 否 达到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 双 方 考 核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达 标 后 , 交 监 理 验 收 。考 核 中 合 同 设 备 运 行 需 要 的 用 水 用 电 其 他 动 力 和 原 材 料 如 需 要 等 均 由 需 方 承担 。 10.5 由 于 供 方 原 因 合 同 设 备 在 考 核 中 未 能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则 供 方 应 在 双 方 同 意 的 期 限 内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合 同 设 备 中 存 在 缺 陷 , 并 在 缺 陷 消 除 以 后 ,尽 快 进 行 再 次 考 核 。
10.6 由 于 供 方 原 因 未 能 达 到 技 术 规 范 中 要 求 的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时 , 为 供 方 进行 考 核 的 机 会 不 超 过 三 次 。 供 方 自 费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使 之 达 到 保 证 指 标 ,如 在 规 定 内 仍 达 不 到 合 格 标 准 是 , 则 供 方 应 向 需 方 赔 偿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10.7 如 由 于 需 方 原 因 合 同 设 备 在 考 核 中 未 能 达 到 合 同 约 定 的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则 供 方 应 协 助 需 方 安 排 再 次 考 核 。10.8 考 核 期 间 , 双 方 应 及 时 共 同 记 录 合 同 设 备 的 用 水 用 电 其 他 动 力 各 原 材料 如 有 的 使 用 及 设 备 考 核 情 况 。 对 于 未 达 到 技 术 性 能 考 核 指 标 的 , 应 如 实 记 录 设备 表 现 可 能 原 因 及 处 理 情 况 等 。10.9 在 安 装 和 使 用 期 间 , 如 发 现 有 设 备 或 构 件 有 缺 陷 或 损 坏 , 其 原 因 是 供 方 造
-51-
成 的 , 供 方 应 尽 快 地 修 复 或 免 费 更 换 或 赔 偿 含 外 构 件 。10.10 水 泵 效 率 和 入 力 将 采 用 工 厂 验 收 试 验 为 准 , 遵 循 中 国 有 关 水 泵 试 验 规 范 执行 , 试 验 值 不 允 许 有 负 偏 差 。 额 定 和 最 优 点 效 率 每 低 于 保 证 值 1%, 罚 款 10 万 元 , 水泵 入 力 每 高 于 保 证 值 50kW , 罚 款 10 万 元 , 在 支 付 款 中 扣 款 。10.11 在 验 收 合 格 后 , 因 需 方 原 因 致 使 备 品 备 件 或 专 用 工 具 损 坏 , 供 方 按 投 标 报价 价 格 有 偿 提 供 , 10年 内 不 得 因 市 场 价 格 波 动 进 行 调 价 。第 十 一 条 不 可 抗 力11.1 凡 在 生 产 或 运 输 过 程 中 , 发 生 人 力 不 可 抗 拒 事 故 , 致 使 供 方 推 迟 交 货 或 不能 交 货 , 供 方 可 不 承 担 责 任 。 在 上 述 事 故 发 生 时 , 供 方 须 立 即 通 知 需 方 , 并 于 3 天 内向 需 方 邮 寄 由 主 管 政 府 颁 发 的 事 故 证 明 。 在 此 情 况 下 , 供 方 仍 有 责 任 采 取 一 切 必 要 措
施 尽 快 交 货 。 如 事 故 延 续 3天 以 上 , 需 方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11.2 因 国 家 法 律 规 定 的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 致 使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的 , 需 方 不 承 担 供 方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费 用 。第 十 二 条 违 约 责 任12.1 合 同 一 方 不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履 行 合 同 义 务 不 符 合 约 定 或 者 违 反 合 同 项 下 所作 保 证 的 , 应 向 对 方 承 担 继 续 履 行 采 取 修 理 更 换 退 货 等 补 救 措 施 或 者 赔 偿 损 失等 违 约 责 任 。12.2 供 方 未 能 按 时 交 付 合 同 设 备 包 括 仅 迟 延 交 付 技 术 资 料 但 足 以 导 致 合 同 设备 安 装 调 试 考 核 验 收 工 作 推 迟 的 的 , 应 向 需 方 支 付 迟 延 交 付 违 约 金 。 迟 延 交付 违 约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 每 周 迟 延 交 付 违 约 金 为 合 同 总 金 额 的 2%, 在 计 算 迟 延 交 付 违 约
金 时 , 迟 交 不 足 一 周 的 按 一 周 计 算 。 延 期 超 过 四 周 , 供 方 除 交 付 迟 延 违 约 金 外 , 供 方还 需 承 担 因 迟 延 交 付 设 备 给 需 方 造 成 的 一 切 经 济 损 失 。 迟 延 交 付 违 约 金 的 支 付 不 能 免除 供 方 继 续 交 付 相 关 合 同 设 备 的 义 务 , 但 如 迟 延 交 付 必 然 导 致 合 同 设 备 安 装 调 试 考 核 验 收 工 作 推 迟 的 , 相 关 工 作 应 相 应 顺 延 。 工 作 顺 延 导 致 工 期 延 迟 , 由 此 造 成 的一 切 损 失 也 由 供 方 承 担 。12.3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一 方 不 应 对 另 一 方 因 利 润 损 失 任 何 其 他 合 同 损 失 或 对另 一 方 可 能 遭 受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任 何 间 接 的 或 引 发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负 责 。 供 方 有 关 合 同对 需 方 承 担 的 全 部 责 任 不 应 超 过 本 合 同 价 格 的 总 额 。第 十 三 条 争 议 的 解 决
-52-
与 本 合 同 有 关 的 或 执 行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 双 方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不 成 , 选 择 将 争 议 提 交 西 宁 仲 裁 委 员 会 解 决 。第 十 四 条 合 同 的 补 充 修 改 和 变 更14.1 对 本 合 同 的 任 何 补 充 修 改 或 变 更 必 须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以 书 面 形 式 进 行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14.2 补 充 协 议 以 及 修 改 或 变 更 的 条 款 与 本 合 同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第 十 五 条 合 同 生 效本 合 同 一 式 六 份 , 需 方 四 份 , 供 方 两 份 ,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委 托 代 理 人 签 字 盖章 后 生 效 , 本 合 同 内 容 全 部 履 行 完 毕 后 自 然 失 效 。第 十 六 条 合 同 附 件
附 件 1: 保 廉 合 同附 件 2: 供 方 资 质附 件 3: 授 权 委 托 书附 件 4: 交 货 计 划 表需 方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四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青 海 省 西 宁 市 城 东 区 昆 仑 东 路 77号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
电 话 : 0971-8088078开 户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西 宁 铁 路 支 行 宁 铁 路账 号 : 6300 1453 6370 5000 9862税 号 : 9163000022658124XK邮 编 : 810007 供 方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委 托 代 理 人 :电 话 :开 户 行 :账 号 :税 号 :邮 编 :
-53-
附 件 1: 保 廉 合 同合 同 编 号 : ZS四 局 -XNFJ-YDXMB-WZHT-2022- 01 号需 方 名 称 :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四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供 方 名 称 :为 确 保 合 同 双 方 能 够 勤 政 廉 洁 地 履 行 合 同 , 维 护 双 方 合 法 权 益 , 经 双 方 协 商 达 成一 致 意 见 , 签 订 如 下 协 议 :第 一 条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一 严 格 遵 守 党 和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有 关 规 定 。
二 双 方 本 着 公 开 公 正 诚 信 的 原 则 , 自 觉 按 合 同 办 事 , 不 得 损 害 国 家 集体 利 益 以 及 个 人 合 法 权 益 。 三 双 方 要 建 立 健 全 廉 洁 制 度 , 经 常 开 展 廉 洁 教 育 , 加 强 对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的监 督 工 作 。 四 加 强 相 互 监 督 , 对 违 反 合 同 行 为 及 时 提 醒 并 予 以 纠 正 , 对 违 法 违 纪 行 为 及时 报 告 有 关 部 门 。第 二 条 需 方 义 务 一 需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索 要 或 接 受 供 方 提 供 的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卡 和 物 品 不 得 在 供 方 单 位 报 销 应 由 个 人 支 付 的 各 种 费 用 。 二 需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借 本 人 及 家 庭 婚 丧 嫁 娶 住 房 装 修 等 时 机 , 索 取 或 接 受
供 方 的 礼 品 礼 金 有 价 证 券 或 劳 务 财 务 帮 助 。 三 需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职 权 安 排 亲 友 子 女 到 供 方 单 位 工 作 或 分 包 工 程 。 四 需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接 受 供 方 提 供 的 宴 请 高 消 费 娱 乐 活 动 及 国 内 外 观 光 旅游 活 动 。 五 需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为 供 方 多 算 工 程 量 多 结 工 程 款 , 并 从 中 收 受 回 扣 , 谋取 私 利 。 六 需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因 供 方 拒 绝 合 同 外 的 不 合 理 要 求 , 而 故 意 刁 难 供 方 。 七 需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计 量 结 算 支 付 等 职 权 , 故 意 刁 难 供 方 以 谋 取 私利 。
-54-
第 三 条 供 方 责 任 一 供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以 任 何 理 由 向 需 方 工 作 人 员 赠 送 现 金 礼 品 或 有 价 证 券 卡 。 二 供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为 需 方 工 作 人 员 报 销 应 由 需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支 付 的 任 何 费用 。 三 供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邀 请 和 资 助 需 方 工 作 人 员 及 家 属 外 出 旅 游 参 观 学 习 。 四 供 方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利 用 黄 赌 贿 等 各 种 手 段 拉 拢 腐 蚀 需 方 工 作 人 员 。第 四 条 违 约 责 任 一 需 方 工 作 人 员 有 违 反 本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情 节 轻 微 的 , 由 需 方 上 级 纪 检 监察 组 织 给 予 诫 勉 谈 话 情 节 较 重 并 给 企 业 造 成 损 失 的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责 任 人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和 经 济 处 罚 , 并 建 议 调 离 原 岗 位 , 不 再 从 事 相 关 工 作 给 供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需 方 单 位 赔 偿 供 方 单 位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情 节 严 重 构 成 犯 罪 的 , 将 责 任 人 移 交 司 法 机 关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 二 供 方 单 位 或 个 人 有 违 反 合 同 约 定 的 行 为 , 情 节 轻 微 的 , 收 缴 供 方 交 纳 的 部分 保 证 金 情 节 较 重 并 给 需 方 造 成 损 失 的 , 供 方 赔 偿 需 方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 并 取 消 供 方在 需 方 的 工 程 投 标 或 分 包 资 格 。第 五 条 双 方 约 定 如 下 事 项 : 一 本 合 同 由 需 方 纪 检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 举 报 电 话 : 028-60167085 由 需 方 纪 检部 门 负 责 本 合 同 的 验 收 。 二 双 方 其 他 约 定 : /
第 六 条 本 合 同 作 为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采 购 合 同 的 一 部 分 ,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即 生 效 ,有 效 期 至 履 行 完 合 同 内 容 后 终 止 。第 七 条 本 合 同 正 本 贰 份 , 双 方 各 执 壹 份 副 本 肆 份 , 需 方 执 叁 份 , 供 方 执 壹 份 。需 方 盖 章 : 供 方 盖 章 :代 表 签 字 : 代 表 签 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55-
附 件 2: 供 方 资 质附 件 3: 授 权 委 托 书附 件 4: 交 货 计 划 表
-56-
第 五 章 商 务 及 技 术 要 求一 招 标 清 单 详 见 附 件 二 报 价 要 求 :1 本 次 招 标 的 投 标 报 价 应 是 完 成 本 招 标 文 件 所 要 求 的 货 物 采 购 的 全部 费 用 。2 本 工 程 税 金 按 一 般 计 税 方 法 计 取 , 工 程 价 款 支 付 结 算 时 应 提 供 增值 税 专 用 发 票 。3 无 论 工 程 量 是 否 列 明 , 对 投 标 人 没 有 填 写 单 价 或 合 价 的 项 目 的 费用 应 视 为 已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表 的 报 价 之 中 。
4 承 包 人 应 根 据 本 项 目 特 点 及 复 杂 性 , 充 分 考 虑 与 其 他 有 关 方 的 干扰 和 协 调 配 合 , 其 相 应 费 用 已 包 含 在 投 标 报 价 表 报 价 中 , 发 包 人 不 另行 支 付 。5 投 标 报 价 表 中 各 项 均 以 人 民 币 元 为 单 位 报 价 。6 附 表 为 暂 定 工 程 量 , 结 算 以 实 际 工 程 量 计 算 , 综 合 单 价 在 合 同 执行 期 间 固 定 不 变 ,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变 更 。 最 终 结 算 价 款 以 工 程 竣 工 结 算 时 审计 部 门 出 具 的 审 计 报 告 为 准 。
-57-
第 六 章 图 纸 和 资 料
-58-
第 七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标 段 名 称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日 期 : 年 月 日
-59-
一 商 务 文 件 一 投 标 函 招 标 人 名 称 :1 我 方 已 仔 细 研 究 了 标 段 名 称 招 标 文 件 包 括 补 充 和 修 正 文 件 如有 的 全 部 内 容 , 并 对 此 无 异 议 , 愿 意 以 本 投 标 文 件 所 附 开 标 一 览 表 申 明 的 的 投 标 报 价 履约 期 限 等 承 诺 , 按 合 同 约 定 实 施 和 完 成 承 包 项 目 。2. 我 方 同 意 所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在 招 标 文 件 的 投 标 须 知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有 效 , 在 此 期 间内 如 果 中 标 , 我 方 将 受 此 约 束 。3 我 方 已 按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递 交 投 标 保 证 金 。4 如 我 方 中 标 : 1 我 方 承 诺 在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在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期 限 内 与 你 方 签
订 合 同 。 2 随 同 本 投 标 函 递 交 的 投 标 函 附 录 属 于 合 同 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3 我 方 承 诺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向 你 方 递 交 履 约 保 证 金 , 并 接 受 招 标 文 件 中 关 于 没 收 投 标 保证 金 的 约 定 。 4 我 方 承 诺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完 成 并 移 交 全 部 合 同 项 目 。 5 同 意 提 供 按 照 你 方 可 能 要 求 的 与 其 投 标 有 关 一 切 数 据 或 资 料 。5 我 方 在 此 声 明 , 我 方 代 表 经 正 式 授 权 并 代 表 投 标 人 提 交 符 合 本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件 内 容 和 份 数 。 所 递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有 关 资 料 内 容 完 整 真 实 和 准 确 , 且 不 存 在 第 二 章 投 标 人须 知 第 1.4.3项 和 第 1.4.4项 规 定 的 任 何 一 种 情 形 。6 其 他 补 充 说 明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章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 政 编 码 : 年 月 日
-60-
二 投 标 函 附 录 如 有 工 程 名 称 :序 号 条 款 内 容 合 同 条 款 号 约 定 内 容 备 注1 项 目 经 理 3.2.1 见 开 标 一 览 表 2 履 约 期 限 7 见 开 标 一 览 表 3 缺 陷 责 任 期 15.24 承 包 人 履 约 担 保 金 额 3.7
5 分 包 3.5 见 拟 分 包 项 目 情 况 表6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违 约 金 额 6.17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7.5.2 元 /天8 逾 期 竣 工 违 约 金 最 高 限 额 7.5.29 质 量 标 准 5.1.110 质 量 违 约 金 5.1.111 价 格 调 整 的 差 额 计 算 12.1 遵 守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第 12.1 款 规 定
12 预 付 款 额 度 12.2.113 预 付 款 保 函 金 额 12.2.214 权 利 义 务 符 合 第 四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规 定15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符 合 第 五 章 商 务 及 技 术 要 求 规 定备 注 : 投 标 人 在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基 础 上 , 可 做 出 其 他 有 利 于 招 标 人 的 承诺 。 此 类 承 诺 可 在 本 表 中 予 以 补 充 填 写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章
年 月 日
-61-
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附 有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的 授 权 委 托 书1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投 标 人 :单 位 性 质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 年 月 日经 营 期 限 :姓 名 : 性 别 :年 龄 : 职 务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特 此 证 明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年 月 日备 注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彩 色 扫 描 件
-62-
2 授 权 委 托 书本 人 姓 名 系 投 标 人 名 称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现 委 托 姓 名 为 我 方 代 理 人 。 代 理 人 根 据 授 权 , 以 我 方 名 义 澄 清 说 明 补 正 递 交 撤 回 修 改 标段 名 称 标 段 投 标 文 件 签 订 合 同 和 处 理 有 关 事 宜 , 其 法 律 后 果 由 我 方 承 担 。委 托 期 限 : 。代 理 人 无 转 委 托 权 。 投 标 人 : 盖 单 位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 签 章
委 托 代 理 人 联 系 电 话 : 移 动 电 话 年 月 日附 件 1 :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彩 色 扫 描 件 附 件 2 : 委 托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彩 色 扫 描 件 。
-63-
四 资 格 审 查 资 料1 投 标 人 基 本 情 况投 标 人 名 称注 册 地 址 邮 政 编 码联 系 方 式 联 系 人 电 话传 真 网 址组 织 结 构
法 定 代 表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技 术 负 责 人 姓 名 技 术 职 称 电 话成 立 时 间 员 工 总 人 数 :营 业 执 照 号 高 级 职 称 人 员注 册 资 金 中 级 职 称 人 员
经 营 范 围关 联 单 位 单 位 负 责 人 与 本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的 单 位 : 与 本 单 位 存 在 控 股 与 被 控 股 关 系的 单 位 :与 本 单 位 存 在 管 理 与 被 管 理 关 系 的 单 位 :备 注备 注 : 1. 本 表 后 应 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的 原 件 扫 描 件 。2. 未 披 露 或 未 真 实 披 露 投 标 人 与 其 关 联 单 位 的 关 系 的 相 关 情 况 视 为 弄 虚 作 假 。
-64-
2 投 标 人 资 格 声 明 承 诺 函 招 标 人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参 加 标 包 名 称 项 目 (标 包 编 号 :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 根 据 招 标 文件 的 规 定 , 郑 重 声 明 承 诺 如 下 :1 具 有 合 法 健 全 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及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的 财 务 状 况 报 告 2 已 依 法 缴 纳 税 收 和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且 有 合 法 有 效 的 证 明 文 件 3 参 加 本 项 目 招 投 标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本 单 位 未 因 违 法 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根 据 各 地 方 各 部 门 明 确 的 听 证 范 围 确 定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的 额 度 等行 政 处 罚
4 本 单 位 未 与 单 位 负 责 人 为 同 一 人 或 者 存 在 直 接 控 股 管 理 关 系 的 其 它 投 标 人 , 参 加 本 项 目 同 一标 段 投 标 或 者 未 划 分 标 段 的 同 一 招 标 项 目 投 标 。我 单 位 对 上 述 声 明 承 诺 内 容 的 真 实 性 负 责 。 如 有 虚 假 , 将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 投 标 人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年 月 日
-65-
3 项 目 负 责 人 简 历 表姓 名 年 龄 学 历职 称 职 务 拟 在 本 项 目任 职 项 目 负 责 人毕 业学 校 年 毕 业 于 学 校 专 业从 业 年 限 主 要 工 作 经 历 及 管 理 经 验
时 间 参 加 过 的 类 似 项 目 名 称
项 目 负 责 人 应 附 身 份 证 职 称 证 学 历 证 原 件 扫 描 件 , 类 似 项 目 限 于 以 项 目 负 责人 身 份 参 与 的 项 目 。
-66-
4 项 目 人 员 组 成 表姓 名 职 务 职 称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证 明 备 注证 书 名 称 级 别 证 号 专 业
须 提 供 项 目 人 员 学 历 证 书 职 称 证 书 原 件 扫 描 件 。
-67-
四 价 格 文 件设 备 设 施 报 价 单 单 位 : 元序 号 设 备 名 称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含 税 合 价 备 注1234
567891011
12131415说 明 : 1.税 金 包 含 在 报 价 中 , 税 率 为 13%2.报 价 为 到 货 价 , 需 包 含 运 输 费 用 以 及 装 卸 车 费 用 。
-68-
投 标 人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签 章 :年 月 日 五 其 他 材 料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及 评 审 标 准 自 行 编 制
六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提 供 的 其 它 资 料
-69-
二 技 术 文 件投 标 人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及 评 审 标 准 自 行 编 制 。
-70-
三 公 示 内 容 一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信 息投 标 人 在 填 写 本 表 时 ,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务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人 员 严 格 保 持 一 致 ,如 投 标 人 进 入 中 标 候 选 人 范 围 , 则 项 目 所 属 平 台 将 从 本 表 中 自 动 抓 取 人 员 信 息 , 在 中 标 候 选 人 公示 环 节 予 以 公 示 。序号 岗 位 姓 名 身 份 证 号 专 业 证 书 名 称 证 书 编 号 职 称
-71-
二 业 绩 信 息投 标 人 在 填 写 本 表 时 ,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务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业 绩 信 息 严 格 保 持 一 致 , 如 投 标人 进 入 中 标 候 选 人 范 围 , 则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将 从 本 表 中 自 动 抓 取 人 员 信 息 , 在 中 标 候 选 人公 示 环 节 予 以 公 示 。序 号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合 同 签 订 时 间 合 同 金 额 (万元 ) 项 目 负 责 人
-72-
三 相 关 获 奖 信 息投 标 人 在 填 写 本 表 时 ,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商 务 文 件 中 载 明 的 获 奖 信 息 严 格 保 持 一 致 , 如 投 标人 进 入 中 标 候 选 人 范 围 , 则 项 目 所 属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将 从 本 表 中 自 动 抓 取 人 员 信 息 , 在 中 标 候 选 人公 示 环 节 予 以 公 示 。序 号 奖 项 及 获 奖 项 目 名 称 颁 奖 部 门 获 奖 日 期 备 注
-73-
附 件 : 中 小 企 业 划 型 标 准序 号 行 业 大 型 企 业 中 型 企 业 小 型 企 业 微 型 企 业营 业 收 入(万 元 ) 从 业 人 员(人 ) 总 资 产(万 元 ) 营 业 收 入(万 元 ) 从 业 人 员(人 ) 总 资 产(万 元 ) 营 业 收 入(万 元 ) 从 业 人 员(人 ) 总 资 产(万 元 ) 营 业 收 入(万 元 ) 从 业 人 员(人 ) 总 资 产(万 元 )1 农 林 牧 渔 业 20000 500 50 502 工 业 40000 1000 2000 300 300 20 300 203 建 筑 业 80000 80000 6000 5000 300 300 300 3004 批 发 业 40000 200 5000 20 1000 5 1000 55 零 售 业 20000 300 500 50 100 10 100 10
6 交 通 运 输 业 30000 1000 3000 300 200 20 200 207 仓 储 业 30000 200 1000 100 100 20 100 208 邮 政 业 30000 1000 2000 300 100 20 100 209 住 宿 业 10000 300 2000 100 100 10 100 1010 餐 饮 业 10000 300 2000 100 100 10 100 1011 信 息 传 输 业 100000 2000 1000 100 100 10 100 1012 软 件 和 信 息 技 术服 务 业 10000 300 1000 100 50 10 50 1013 房 地 产 开 发 经 营 200000 10000 1000 5000 100 2000 100 200014 物 业 管 理 5000 1000 1000 300 500 100 500 10015 租 赁 和 商 务 服 务
业 300 120000 100 8000 10 100 10 10016 其 他 未 列 明 行 业 300 100 10 10注 : 大 型 中 型 和 小 型 企 业 须 同 时 满 足 所 列 指 标 的 下 限 , 否 则 下 划 一 档 微 型 企 业 只 须 满 足 所 列 指 标 中 的 一 项 即 可
附 件 2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招 标 采 购 清 单
施 工 单 位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四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宜 都 市 两 江 一 河 区 域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部
设 计 单 位 :宜 昌 市 水 利 水 电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公 司 :宜 都 日 清 生 态 治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时间 : 2022
序 号 名 称
孔 口 尺 寸 -水
头 (宽 高 -水
头 ) m
孔 口
数 量
闸 门
数 量
支 承
条 件
运 行
方 式
闸 门 重 t 埋 件 重 t 启 闭 机 械 防 腐
面 积
(m2)
备 注 到 货 时 间 计 划 使 用时 间 其 他 事 项
材 料 单 重(t) 共 重(t) 材 料 单 重(t) 共 重(t) 机 型 容 量(kN) 台数 单 重(t) 共 重(t)
1 回 转 式清 污 机 5.0 4.0-2.0 3 3
12 预
估 量
以 厂 家
实 际 重
量 为 准
36 预
估
量 以
厂
家 实 际
重
量 为 准
1 具 体 尺 寸 为 : 5.0 4.0-2.0m
2 回 转 式 清 污 机 设 计 水 头 差 2m, 栅 片 净 距 40mm。 链 条 和 机 壳 采 用 不 锈 钢 , 回 转 式 清 污 机 由 厂 家 自
行 设 计 整 套 提 供 , 包 括 传 动 装 置 电 机 减 速 机 耙 链 系 统 链 条 齿 耙 回 转 轴 链 轮 导
轮 支 撑 架 体 清 渣 机 构 电 控 箱 固 定 件 连 接 件 电 缆 挡 雨 板 预 埋 件 等 。 清 污 机 表 面
在 涂 漆 前 必 须 进 行 表 面 预 处 理 , 预 处 理 前 应 将 金 属 表 面 铁 锈 氧 化 皮 油 污 焊 渣 灰 尘 水 分
等 污 物 清 除 干 净 。 表 面 预 处 理 应 采 用 喷 抛 射 除 锈 , 除 锈 清 洁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GB8923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 等 级 和 除 锈 等 级 规 定 的 Sa2.5级 。 除 锈 后 表 面 粗 糙 度 值 , 应 达 到 Ry40 70m。 防 腐 采
用 喷 锌 防 腐 , 锌 层 厚 度 160m, 底 层 涂 环 氧 富 锌 底 漆 , 厚 度 60m, 中 间 层 涂 环 氧 云 铁 中 间 漆 , 厚
度 50m, 面 层 涂 环 氧 面 漆 , 厚 度 为 100m。 清 污 机 埋 件 由 厂 家 配 套 提 供 , 现 场 指 导 安 装 。 控 制 箱
配 套 有 以 下 功 能 : 电 机 保 护 空 气 开 关 接 触 器 热 继 电 器 起 停 控 制 按 钮 起 停 指 示 灯 转 换 开
关 紧 急 停 车 按 钮 故 障 报 警 指 示 灯 , 并 可 根 据 要 求 配 PLC控 制 器 及 输 出 接 口 。 采 用 电 动 远 程 控 制
和 现 地 控 制 两 种 方 式 , 应 能 根 据 拦 污 栅 堵 塞 情 势 自 动 开 启 耙 渣 , 也 能 由 监 控 室 按 钮 远 程 控 制 开 启 /
停 机 。 控 制 系 统 格 栅 的 开 停 由 时 间 继 电 器 控 制 开 停 , 现 场 设 有 手 动 控 制 开 关 。 控 制 箱 外 壳 由 不 锈
钢 板 制 作 , 防 护 等 级 IP68, 保 证 室 外 防 雨 使 用 。 箱 内 配 套 开 关 控 制 防 护 等 元 器 件 和 电 缆 等 ,
并 设 置 远 传 控 制 端 口 及 线 缆 。 至 监 控 室 的 线 缆 和 控 制 系 统 由 监 控 厂 家 设 计 并 供 货 。
1 具 体 尺 寸 为 : 20m0.8m
2 皮 带 传 输 机 总 长 20m, 带 宽 800mm, 生 厂 厂 家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设 计 安 装 , 包 含 皮 带 机 挡
雨 板 动 力 装 置 及 支 架 和 预 埋 件 等 所 有 附 件 。 应 具 备 现 地 和 远 程 控 制 要 求 , 控 制 箱 可 与 清 污 机 控
制 箱 合 一 , 也 可 单 独 配 置 , 防 护 等 级 IP68, 控 制 箱 外 壳 由 不 锈 钢 板 制 作 , 箱 内 应 配 套 开 关 控 制
防 护 等 元 器 件 和 电 缆 等 , 并 设 置 远 传 控 制 端 口 及 线 缆 。 至 监 控 室 的 线 缆 和 控 制 系 统 由 监 控 厂 家
设 计 并 供 货 。
2023年 1月
初
2023年 1月
中 旬
埋 件 10月 中 旬
提 供
2 皮 带 传送 机 长 20m, 带 宽800mm 1 1
1 具 体 尺 寸 为 : 20m0.8m
2 皮 带 传 输 机 总 长 20m, 带 宽 800mm, 生 厂 厂 家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设 计 安 装 , 包 含 皮 带 机 挡
雨 板 动 力 装 置 及 支 架 和 预 埋 件 等 所 有 附 件 。 应 具 备 现 地 和 远 程 控 制 要 求 , 控 制 箱 可 与 清 污 机 控
制 箱 合 一 , 也 可 单 独 配 置 , 防 护 等 级 IP68, 控 制 箱 外 壳 由 不 锈 钢 板 制 作 , 箱 内 应 配 套 开 关 控 制
防 护 等 元 器 件 和 电 缆 等 , 并 设 置 远 传 控 制 端 口 及 线 缆 。 至 监 控 室 的 线 缆 和 控 制 系 统 由 监 控 厂 家
设 计 并 供 货 。
2023年 1月
初
2023年 1月
中 旬
埋 件 10月 底 提
供
3
1 2
机 组 检
修 闸 门
4.03.2-7.95 2 2 滑 动 动 启静 闭 Q235B 8 16 Q235B 5 10
固 定
卷 扬
机
500 2 8 16 204
1 具 体 尺 寸 为 : 4.0 3.2-7.95m
2 闸 门 主 材 Q235B,采 用 滑 块 支 承 方 式 , 闸 门 采 用 实 腹 式 多 主 梁 结 构 , 梁 格 采 用 同 层 布 置 , 闸 门 止
水 采 用 后 止 水 形 式 , 顶 侧 止 水 采 用 P型 止 水 , 底 止 水 采 用 条 形 止 水 闸 门 门 槽 埋 件 由 主 轨 反 轨
侧 轨 门 楣 底 坎 组 成 , 采 用 型 钢 钢 板 组 合 焊 接 , 安 装 时 与 一 期 预 埋 钢 筋 的 搭 接 钢 筋 等 工 程 量
计 入 其 中 。 现 场 安 装 的 耗 材 均 由 安 装 单 位 提 供 。 闸 门 启 闭 机 采 用 电 动 控 制 和 现 地 控 制 两 种 方 式 ,
现 地 配 套 现 地 控 制 箱 , 控 制 箱 外 壳 由 不 锈 钢 板 制 作 , 防 护 等 级 IP68, 箱 内 配 套 开 关 控 制 防 护
等 元 器 件 和 电 缆 等 , 并 设 置 远 传 控 制 端 口 及 线 缆 。 至 监 控 室 的 线 缆 和 控 制 系 统 由 监 控 厂 家 设 计 并
供 货 。 闸 门 表 面 在 涂 漆 前 必 须 进 行 表 面 预 处 理 , 预 处 理 前 应 将 金 属 表 面 铁 锈 氧 化 皮 油 污 焊
渣 灰 尘 水 分 等 污 物 清 除 干 净 。 表 面 预 处 理 应 采 用 喷 抛 射 除 锈 , 闸 门 及 其 埋 件 迎 水 面 的 除
锈 清 洁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GB8923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 等 级 和 除 锈 等 级 规 定 的 Sa2.5级 。 除 锈 后 表 面
粗 糙 度 值 , 应 达 到 Ry40 70m。 闸 门 防 腐 采 用 喷 锌 防 腐 , 锌 层 厚 度 160m, 底 层 涂 环 氧 富 锌 底
漆 , 厚 度 60m, 中 间 层 涂 环 氧 云 铁 中 间 漆 , 厚 度 50m, 面 层 涂 环 氧 面 漆 , 厚 度 为 100m。 重 量
仅 为 参 考 , 据 实 结 算
2023年 1月
初
2023年 1月
底
埋 件 10月 中 旬
提 供
4
3 4
机 组 检
修 闸 门
3.84.28-7.95 2 2 滑 动 动 启静 闭 Q235B 9 18 Q235B 6 12 固 定卷 500 2 8 16 260
1 具 体 尺 寸 为 : 3.8 4.28-7.95m
2 闸 门 主 材 Q235B,采 用 滑 块 支 承 方 式 , 闸 门 采 用 实 腹 式 多 主 梁 结 构 , 梁 格 采 用 同 层 布 置 , 闸 门 止
水 采 用 后 止 水 形 式 , 顶 侧 止 水 采 用 P型 止 水 , 底 止 水 采 用 条 形 止 水 闸 门 门 槽 埋 件 由 主 轨 反 轨
侧 轨 门 楣 底 坎 组 成 , 采 用 型 钢 钢 板 组 合 焊 接 , 安 装 时 与 一 期 预 埋 钢 筋 的 搭 接 钢 筋 等 工 程 量
计 入 其 中 。 现 场 安 装 的 耗 材 均 由 安 装 单 位 提 供 。 闸 门 启 闭 机 采 用 电 动 控 制 和 现 地 控 制 两 种 方 式 ,
现 地 配 套 现 地 控 制 箱 , 控 制 箱 外 壳 由 不 锈 钢 板 制 作 , 防 护 等 级 IP68, 箱 内 配 套 开 关 控 制 防 护
等 元 器 件 和 电 缆 等 , 并 设 置 远 传 控 制 端 口 及 线 缆 。 至 监 控 室 的 线 缆 和 控 制 系 统 由 监 控 厂 家 设 计 并
供 货 。 闸 门 表 面 在 涂 漆 前 必 须 进 行 表 面 预 处 理 , 预 处 理 前 应 将 金 属 表 面 铁 锈 氧 化 皮 油 污 焊
渣 灰 尘 水 分 等 污 物 清 除 干 净 。 表 面 预 处 理 应 采 用 喷 抛 射 除 锈 , 闸 门 及 其 埋 件 迎 水 面 的 除
锈 清 洁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GB8923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 等 级 和 除 锈 等 级 规 定 的 Sa2.5级 。 除 锈 后 表 面
粗 糙 度 值 , 应 达 到 Ry40 70m。 闸 门 防 腐 采 用 喷 锌 防 腐 , 锌 层 厚 度 160m, 底 层 涂 环 氧 富 锌 底
漆 , 厚 度 60m, 中 间 层 涂 环 氧 云 铁 中 间 漆 , 厚 度 50m, 面 层 涂 环 氧 面 漆 , 厚 度 为 100m。 重 量
仅 为 参 考 , 据 实 结 算
2023年 1月
初
2023年 1月
中 旬
埋 件 10月 中 旬
提 供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招 标 采 购 清 单
施 工 单 位 :中 国 水 利 水 电 第 四 工 程 局 有 限 公 司 宜 都 市 两 江 一 河 区 域 综 合 治 理 PPP项 目 部
设 计 单 位 :宜 昌 市 水 利 水 电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公 司 :宜 都 日 清 生 态 治 理 有 限 公 司 编 制 时间 : 2022
序 号 名 称
孔 口 尺 寸 -水
头 (宽 高 -水
头 ) m
孔 口
数 量
闸 门
数 量
支 承
条 件
运 行
方 式
闸 门 重 t 埋 件 重 t 启 闭 机 械 防 腐
面 积
(m2)
备 注 到 货 时 间 计 划 使 用时 间 其 他 事 项
材 料 单 重(t) 共 重(t) 材 料 单 重(t) 共 重(t) 机 型 容 量(kN) 台数 单 重(t) 共 重(t)
5
5机 组
检 修 闸
门
3.84.28-7.95 1 1 滑 动 动 启静 闭 Q235B 9 9 Q235B 6 6
固 定
卷 扬
机
500 1 8 8 130
1 具 体 尺 寸 为 : 3.8 4.28-7.95 宽 长 -水 头 m
2 闸 门 主 材 Q235B,采 用 滑 块 支 承 方 式 , 闸 门 采 用 实 腹 式 多 主 梁 结 构 , 梁 格 采 用 同 层 布 置 , 闸 门 止
水 采 用 后 止 水 形 式 , 顶 侧 止 水 采 用 P型 止 水 , 底 止 水 采 用 条 形 止 水 闸 门 门 槽 埋 件 由 主 轨 反 轨
侧 轨 门 楣 底 坎 组 成 , 采 用 型 钢 钢 板 组 合 焊 接 , 安 装 时 与 一 期 预 埋 钢 筋 的 搭 接 钢 筋 等 工 程 量
计 入 其 中 。 现 场 安 装 的 耗 材 均 由 安 装 单 位 提 供 。 闸 门 启 闭 机 采 用 电 动 控 制 和 现 地 控 制 两 种 方 式 ,
现 地 配 套 现 地 控 制 箱 , 控 制 箱 外 壳 由 不 锈 钢 板 制 作 , 防 护 等 级 IP68, 箱 内 配 套 开 关 控 制 防 护
等 元 器 件 和 电 缆 等 , 并 设 置 远 传 控 制 端 口 及 线 缆 。 至 监 控 室 的 线 缆 和 控 制 系 统 由 监 控 厂 家 设 计 并
供 货 。 闸 门 表 面 在 涂 漆 前 必 须 进 行 表 面 预 处 理 , 预 处 理 前 应 将 金 属 表 面 铁 锈 氧 化 皮 油 污 焊
渣 灰 尘 水 分 等 污 物 清 除 干 净 。 表 面 预 处 理 应 采 用 喷 抛 射 除 锈 , 闸 门 及 其 埋 件 迎 水 面 的 除
锈 清 洁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GB8923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 等 级 和 除 锈 等 级 规 定 的 Sa2.5级 。 除 锈 后 表 面
粗 糙 度 值 , 应 达 到 Ry40 70m。 闸 门 防 腐 采 用 喷 锌 防 腐 , 锌 层 厚 度 160m, 底 层 涂 环 氧 富 锌 底
漆 , 厚 度 60m, 中 间 层 涂 环 氧 云 铁 中 间 漆 , 厚 度 50m, 面 层 涂 环 氧 面 漆 , 厚 度 为 100m。 重 量
仅 为 参 考 , 据 实 结 算
2023年 1月
初
2023年 1月
中 旬
埋 件 10月 中 旬
提 供
6 防 洪 闸门 2.72.7-4.4 5 5 滑 动 动 水启 闭 Q235B 3 15 Q235B 2.5 12.5
螺 杆
启 闭
机
200 5 2 10 300
1 具 体 尺 寸 为 : 2.72.7-4.4 宽 长 -水 头 m
2 闸 门 主 材 Q235B,采 用 滑 块 支 承 方 式 , 闸 门 采 用 实 腹 式 多 主 梁 结 构 , 梁 格 采 用 同 层 布 置 , 闸 门 止
水 采 用 后 止 水 形 式 , 顶 侧 止 水 采 用 P型 止 水 , 底 止 水 采 用 条 形 止 水 闸 门 门 槽 埋 件 由 主 轨 反 轨
侧 轨 门 楣 底 坎 组 成 , 采 用 型 钢 钢 板 组 合 焊 接 , 安 装 时 与 一 期 预 埋 钢 筋 的 搭 接 钢 筋 等 工 程 量
计 入 其 中 。 现 场 安 装 的 耗 材 均 由 安 装 单 位 提 供 。 闸 门 启 闭 机 采 用 电 动 控 制 和 现 地 控 制 两 种 方 式 ,
现 地 配 套 现 地 控 制 箱 , 控 制 箱 外 壳 由 不 锈 钢 板 制 作 , 防 护 等 级 IP68, 箱 内 配 套 开 关 控 制 防 护
等 元 器 件 和 电 缆 等 , 并 设 置 远 传 控 制 端 口 及 线 缆 。 至 监 控 室 的 线 缆 和 控 制 系 统 由 监 控 厂 家 设 计 并
供 货 。 闸 门 表 面 在 涂 漆 前 必 须 进 行 表 面 预 处 理 , 预 处 理 前 应 将 金 属 表 面 铁 锈 氧 化 皮 油 污 焊
渣 灰 尘 水 分 等 污 物 清 除 干 净 。 表 面 预 处 理 应 采 用 喷 抛 射 除 锈 , 闸 门 及 其 埋 件 迎 水 面 的 除
锈 清 洁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GB8923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 等 级 和 除 锈 等 级 规 定 的 Sa2.5级 。 除 锈 后 表 面
粗 糙 度 值 , 应 达 到 Ry40 70m。 闸 门 防 腐 采 用 喷 锌 防 腐 , 锌 层 厚 度 160m, 底 层 涂 环 氧 富 锌 底
漆 , 厚 度 60m, 中 间 层 涂 环 氧 云 铁 中 间 漆 , 厚 度 50m, 面 层 涂 环 氧 面 漆 , 厚 度 为 100m。 重 量
仅 为 参 考 , 据 实 结 算
2023年 1月
初
2023年 1月
中 旬
埋 件 11月 底 提
供
7
出 水 钢
管
1 2机 组 18002700mm, 单 根 长 34m, , 总 长 68m, 管 材 Q235C, 壁 厚 16mm, 单 重 41t, 总 重 82t 钢 管 工 程 量 含 阻 水 环 加 劲 环 止 推 环 等 附 件 。 现 场 安 装 的 耗 材 均 由 安 装 单 位 提 供 。出 水 钢 管 表 面 在 涂 漆 前 必 须 进 行 表 面 预 处 理 , 预 处 理 前 应 将 金 属 表 面 铁 锈 氧 化 皮 油 污 焊 渣
灰 尘 水 分 等 污 物 清 除 干 净 。 表 面 预 处 理 应 采 用 喷 抛 射 除 锈 , 涂 料 涂 装 的 表 面 清 洁 度 等 级
应 不 低 于 GB8923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 等 级 和 除 锈 等 级 规 定 的 Sa2.5级 , 与 混 凝 土 接 触 的 表 面 清
洁 度 等 级 不 低 于 GB8923 涂 装 前 钢 材 表 面 锈 蚀 等 级 和 除 锈 等 级 规 定 的 Sa2级 。 除 锈 后 表 面 粗 糙 度
值 , 应 达 到 Ry40 70m。
出 水 管 道 内 壁 底 层 涂 环 氧 沥 青 厚 浆 型 防 锈 底 漆 , 面 层 涂 环 氧 沥 青 厚 浆 型 防 锈 面 漆 , 两 层 涂 层 厚 度
均 为 125m。
出 水 管 道 外 壁 与 混 凝 土 接 触 部 分 可 采 用 不 含 苛 性 钠 水 泥 浆 或 无 机 改 性 水 泥 浆 临 时 防 护 , 干 膜 厚 度
300 500m。
出 水 钢 管 与 大 气 接 触 的 外 壁 涂 漆 防 腐 , 底 层 涂 环 氧 富 锌 底 漆 , 厚 度 60m, 中 间 层 涂 环 氧 云 铁 中 间
漆 , 厚 度 50m, 面 层 涂 环 氧 面 漆 , 厚 度 为 100m。 重 量 仅 为 参 考 , 据 实 结 算
2023年 1月
初
2023年 1月
中 旬
8 3 4机 组 14002200mm, 单 根 长 34m, , 总 长 68m, 管 材 Q235C, 壁 厚 14mm, 单 重 29t, 总 重 58t 2023年 1月初 2023年 1月中 旬
9 5机 组 8002200mm, 长 34m, 管 材 Q235C, 壁 厚 14mm, 重 28t。 2023年 1月初 2023年 1月中 旬
备 注 : 本 表 未 尽 事 宜 请 参 照 附 件 : 红 湖 泵 站 设 备 招 采 清 册 及 相 关 技 术 参 数 。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