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2022年度申报评估公告
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2022年度申报评估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2022年度申报评估公告
根据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济宁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济人社发〔2016〕6号)和济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医药机构申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兹将济宁市任城区医药机构申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具备条件
(一)申报范围:
任城区行政辖区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各类零售药店。
(二)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3、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4、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6、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医保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时间
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受理单位和申报地点
受理单位: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局。
申报地点:济宁市任城区为民服务中心(琵琶山路与任城大道交汇处)一楼中厅D117号医保窗口。
申报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由连锁公司总部统一报送;单体店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
四、申请定点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包括门诊)提供以下资料:
1、《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1);
2、《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名册》1份(附件2);
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执业医师、护士的执业证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大型仪器设备清单及配置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5、与医保有关的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本机构基本文字说明1份,内容包括机构规模、科室设置、信息系统、服务能力、诊疗特色、服务人群等。
(二)申请定点零售药店提供以下资料:
1、《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5)1份;
2、《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花名册》1份(附件6);
3、《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执业药师注册证书,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4、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与医保有关的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6、本机构基本文字说明1份,内容包括机构规模、信息系统、服务能力、服务人群等;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五、咨询电话
医药服务科电话:*******。
特此公告。
附件:1、《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从业花名册》
3、《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新增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标准》
4、《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新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标准》
5、《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定店零售药店申请表》
6、《零售药店从业花名册》
7、《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附件1:
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月 日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单位类别 | £综合£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其它 | |||||
单位级别 | £诊所£社区£一级£二级£三级£其它 | |||||
申请类别 | £住院定点£门诊统筹定点£个人账户定点 | |||||
经营性质 | £公立 £民营营利 £民营非营利 | 服务类型 | £职工 £居民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 ||||||
成立时间 | 年月日 | 场所面积 | (㎡) | |||
单位总人数 | (人) | 参保人数 | (人) | |||
床位情况 | 核定床位:张;开放床位: 张 | |||||
科室设置 | 临床科室 | 个 | 医技科室 个 | 个 | ||
卫生技术人员 | 执业医师 | 共人,其中:高级人,中级人,初级人。 | ||||
注册护士 | 共人,其中:高级人,中级人,初级人。 |
附件2: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名册申请单位:(公章)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人员类别 (医师/护士/其它) | 从业资格证书号码 | 在本医疗机构注册执业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8—
附件3:
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新增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标准 | |||||
医疗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及分值 | 评估办法 | 存在问题及扣分原因 | 得分 |
1 | 基本条件(15分) |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严格按照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军队医疗机构须持有《为民服务许可证》;无对外出租、承包科室。(5分) | 1.证照不齐全的,暂不纳入;2.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执业的,暂不纳入;3.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暂不纳入;4.有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暂不纳入。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符合医保定点申请要求;在注册地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运时间满3个月得7分,每增加1个月,增加0.5分。(10分) |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暂不纳入。2.运营时间以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3.正式运营时间少于3个月的暂不纳入。 | ||||
2 | 信息系统(15分) |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可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可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5分) | 1.信息系统不符合要求的,暂不纳入;2.不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条件的,暂不纳入。 | ||
分别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10分) | 1.基础数据库建设不规范的酌情扣分,最高扣5分;2.未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的,扣5分。 | ||||
3 | 服务能力(20分) |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5分) | 1.不符合要求的,暂不纳入;2.只有1名医师符合要求的,得2分;符合要求的医师每增加1名,增加1分,最高得5分。 | ||
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不得超范围执业。(5分) | 1.核查医师、护士、药学及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信息,超范围执业的,暂不纳入;2.执业的药师或护士未注册的,暂不纳入。 | ||||
核查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诊断、治疗、手术、住院、药品贮存及发放、检查检验放射等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5分) | 1.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与服务功能相适应的,得5分;2.不完全符合的,酌情扣分。 |
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5分) | 不符合要求的,暂不纳入。 | ||||
4 | 内部管理(45分) |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核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评审的结果。(5分) | 1.全部符合的,得5分;2.缺少制度或建立制度未落实的,扣2分;3.未经卫生健康部门评审的,扣3分。 | ||
财务制度健全,按要求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科目设置健全合理,凭证档案保存完整,账实相符。(5分) | 1.完全符合要求的,得5分;2.不完全符合的,酌情扣分,3.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不得分。 | ||||
病历书写准确、规范;诊疗记录、医嘱等与病情及费用明细吻合。(10分) | 1.随机抽查10份病历,全部符合的,得10分;2.病历书写不符合要求的,每份扣1分;3.病历合格率低于80%的,不得分。 | ||||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规定,处方管理规范。(5分) | 1.无门诊日志的,扣5分;2.门诊日志登记不全的扣2分;3. 随机抽查10张处方,不合格处方,每张扣0.5分。 | ||||
药品和器材购进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台账,做到票、账、货相符,无假药、劣药或假劣器材。(5分) | 1.药品和器材购进无合法票据的,每种扣2分;2.票、账、货不符的,每种扣3分;3.出现一种假药、劣药或假劣器材的,不得分。 | ||||
住院次均费用、门诊次均费用合理。(10分) | 1.次均费用低于统筹区同类医疗机构平均值的,得10分;2.次均费用每高于统筹区同类医疗机构平均值1%,扣0.5分,扣完为止。 | ||||
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价格公示制度。(5分) | 1.未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每发现1例扣1分,扣完为止;2.未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项目价格的,不得分。 | ||||
5 | 社会保险(5分) | 单位为全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得5分;每1人未参保扣2分,少参加一项,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5分) | 比对从业人员名册,查看缴费证明或个人权益记录单等资料,现场核查。 | ||
评估小组签字: | 合计得分 | ||||
备注:评估得分≥80分的,评估为“合格”。 |
附件4:
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新增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评估标准 | |||||
医疗机构名称:(加盖公章) |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及分值 | 评估办法 | 存在问题及扣分原因 | 得分 |
1 | 基本条件(15分) | 核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严格按照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军队医疗机构须持有《为民服务许可证》。(5分) | 1.证照不齐全的,暂不纳入;2.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执业的,暂不纳入;3.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暂不纳入。4.经营或摆放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暂不纳入。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符合医保定点申请要求;在注册地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运时间满3个月得7分,每增加1个月,增加0.5分。(10分) | 1.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暂不纳入。2.运营时间以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3.正式运营时间少于3个月的暂不纳入。 | ||||
2 | 信息系统(5分) | 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5) | 1.不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条件的,不得分。 | ||
3 | 服务能力(25分) | 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10分) | 1.不符合要求的,暂不纳入;2.只有1名医师符合要求的,得6分;符合要求的医师每增加1名,增加2分,最高10分。 | ||
建筑面积村卫生室不少于80平方,其他医疗机构不少于40平方。(10分) | 1.查看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实地测量建筑面积;2.建筑面积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2.建筑面积符合要求,面积每满10平方,得1分。 | ||||
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设置合理,有明显的标志牌。(5分) | 1.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2.治疗室的使用面积少于10平方米的,不得分;3.观察室使用面积少于15平方米的,不得分。 | ||||
4 | 内部管理(50分) |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5分) | 1.全部符合的,得5分;2.不完全符合或建立制度未落实的,酌情扣分。 | ||
核查药品经营品种,每满100种药品得1分。(5分) | 1.以药品批准文号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2.药品经营品种含中药饮片。 | ||||
严格执行处方管理规定,处方书写规范。(10分) | 随机抽查10张处方,不合格处方,每张扣1分。 | ||||
门诊日志填写工整、规范,无漏登现象。(10分) | 1.无门诊日志的,不得分;2.门诊日志登记不全的,每发现1例,扣2分。 | ||||
治疗室配置符合行政部门要求,配备急救箱(急救药品不得少于12种)、至少50支各种规格一次性注射器、必要抢救器材(如氧气袋、氧气瓶、开口器、简易呼吸器、吸痰器等)。(10分) | 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 ||||
药品和器材购进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台账,做到票、账、货相符,无假药、劣药或假劣器材。(10分) | 1.药品和器材购进无合法票据的,每种扣2分;2.票、账、货不符的,每种扣3分;3.出现一种假药、劣药或假劣器材的,不得分。 | ||||
5 | 社会保险(5分) | 单位为全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得5分;每1人未参保扣2分,少参加一项,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5分) | 比对从业人员名册,查看缴费证明或个人权益记录单等资料,现场核查。 | ||
评估小组签字: | 合计得分 | ||||
备注:评估得分≥80分的,评估为“合格”。 |
附件5:
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药店名称 | |||
药店地址 | |||
药店类别 | 连锁(□直营□加盟)£单体 | ||
申请药店类别 | £普通零售 £特药零售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联系电话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许可证编号 | ||
批准时间 | |||
药品品种 | 营业面积 | (㎡) | |
执业药师 | (人) | 药师 | (人) |
医保专职管理人员 | (人) | 参保人数 | (人) |
附件6:
零售药店从业人员名册
申请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药师资格证书号 | 从业时间 | 在本药店注册执业时间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附件7:
济宁市任城区医疗保障新增定点零售药店评估标准 | ||||||
零售药店名称:(加盖公章) | 评估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及分值 | 评估办法 | 存在问题及扣分原因 | 得分 | |
1 | 基本条件(20分) |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并未违反经营许可范围。(10分) | 1.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以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为准,缺少证照或证照无效的暂不纳入;2.经营或摆放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暂不纳入。 | |||
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符合医保定点申请要求;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正式经营时间满3个月得7分,每增加1个月,增加0.5分。(10分) | 1.药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暂不纳入;2.经营时间以行政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准时间为准;3.正式经营时间少于3个月的暂不纳入。 | |||||
2 | 制度管理 (5分) | 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5分) | 细分医保药品管理制度(1分)、财务管理制度(1分)、医保人员管理制度(1分)、统计信息制度(1分)、医保费用结算制度(1分)五个小项分别计分。 | |||
3 | 管理服务 (40分) | 药品品种数不足500的,不得分;药品品种数500以上,每满100种药品,得1分。(15分) | 1.以药品批准文号为计算单位进行统计;2.药品经营品种含中药饮片。 | |||
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药品标识。(6分) | 1.未执行药品分类分区管理的,每一种扣2分;2.药品未按规定条件储存的,每一种扣2分。 | |||||
药品和医用器材购进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台账,做到票、账、货相符。(10分) | 1.现场查看药品、器材购进票据和台账,并抽查5种药品进行票、账、货核对;2.药品、器材购进无合法票据的,不得分;3.票、账、货不符的,每种扣2分。 | |||||
外配处方实行审方、配方、复核程序,并有经办人签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处方药品不得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9分) | 1.每缺一项程序的,每张处方扣1分;2.签字不规范的,每张处方扣1分;3.以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处方药的,每种扣3分。 | |||||
4 | 信息系统 (5分) | 有完善的药品、医疗器材进销存信息管理系统并实现实时录入,信息系统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5分) | 1.系统不完善、数据不完整、核对不一致,每项扣1分;2.不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条件的,不得分。 | |||
5 | 人员配备(20分) | 至少配备1名专职执业药师,且在本店注册3个月(含)以上,得7分;配备1名药师的,得3分,配备2名药师的,得5分;至少配备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得3分。(15分) | 1.执业药师信息真实,执业地址、执业类别等与实际相符;2.执业药师如有流动的,核对有关证明,确定无断档月份;3.未配备2名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的暂不纳入;4.执业药师、药师、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不符合的暂不纳入。 | |||
单位为全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得5分;每1人未参保扣2分,少参加一项,一人扣1分,扣完为止。(5分) | 比对从业人员名册,查看缴费证明或个人权益记录单等资料,现场核查。 | |||||
6 | 经营状况(10分) | 药店布置合理、整洁卫生,经营场所面积每满10平方,得1分。药品存放符合要求,营业、办公和仓储实行区域划分或实现隔离,不符合的不得分。(10分) | 查看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实地测量使用面积。 | |||
评估小组签字: | 合计得分 | |||||
备注:评估得分≥80分的,评估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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