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株荷政复字〔2022〕第24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
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468号
申请人李某某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9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荷塘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依法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后书面回复或通告全体业主。本机关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5月通过EMS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株洲永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利用海德堡小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或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包括一期和二期车辆入口处的广告、二期活动广场的自动售货机、快件箱等)的投诉函,查询显示投诉函已于2022年6月1日送达,由荷塘区政府收发室签收,申请人迄今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应视同该投诉已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一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的规定,申请人特向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居民合法权利。
被申请人答复称:经查,申请人李某某提交的邮寄证据显示的单位名称与本单位不符,且我中心至今未收到申请人李某某邮寄来的任何信件。故我中心不存在不予回复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李某某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单号:*********xxxx)向被申请人株洲市荷塘区物业服务指导中心邮寄投诉函(快递注明了“投诉函)”,称:“荷塘区物业管理办:我们是东环社区海德堡小区业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我们认为株洲永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利用海德堡小区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或出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其中包括一期和二期车辆入口处的广告、二期活动广场的自动售货机、快件箱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之规定,请贵办依法查处,并要求株洲永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所得收益归还全体业”。通过EMS单号查询详细派件信息,该快递于2022年6月1日由区政府收发室代收。申请人李某某因一直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于2022年9月7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居民合法权利。
另查明,该EMS快递(单号:*********xxxx)的收件人填写为:荷塘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收件地址为:荷塘区政府1号楼306室,未备注收件人的联系电话。
本复议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通过EMS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函,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并要求株洲永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将所得利益归还全体业主。因收件人名址有误/不详,且无法联系收件人,导致被申请人未收到该投诉函。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函,也未作出实际影响申请人任何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故对申请人要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调查核实并予以处理后书面回复或通告全体业主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标签: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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