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钦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州市财政局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钦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市财综〔2022〕108号


各县区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财政金融局、自然资源和建设局: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方式等的决策部署,以及《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2〕46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钦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对《钦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钦市财综〔2020〕1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钦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8日

钦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钦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2〕46号)、《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预算绩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钦办发〔2020〕6号)以及钦州市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及钦州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还应遵守政府债券管理规定。

第四条 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代编补助资金预算,配合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督促指导县区(含自贸试验区钦州港片区,下同)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五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政策再作调整。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七条 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规模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自治区批复同意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和补助资金总额等因素确定。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补助资金总额、项目实施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租赁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因素法,主要按照各县区年度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新筹集公租房套数、租赁补贴户数等因素进行分配。

分配给某县区的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应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应分配新筹集公租房资金+应分配租赁补贴资金

应分配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应分配新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应分配改建(改造)类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

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租赁补贴资金由自治区根据当年度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筹集计划和租赁补贴发放计划以及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各县区年度老旧小区改造户数因素进行分配,并对示范项目进行倾斜支持。

示范项目资金由自治区根据年度示范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条 城市棚户区改造资金采取因素法,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各县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套数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央、自治区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形势、新情况等,适时调整完善相关分配因素、权重、计算公式、调节系数等。

第十二条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县区,以及中央、自治区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县区和项目,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分配下达补助资金情况对相关县区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三条 分配相关资金时,对以下县区予以适当扣减:

(一)无特殊理由,支出进度未达自治区设定年度支出目标且在全区排位靠后的。

(二)无特殊理由,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大且在全区排名靠前

的。

(三)经审计、财政监管等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

第三章资金预算下达

第十四条市财政局在收到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预算后,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县区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县区财政部门接到补助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时将资金预算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在分配补助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区年度重点工作加大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安排相关资金的统筹力度,要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第十六条 补助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各地项目因推进困难等原因无法实施确需调整变更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复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调整计划。因项目调整导致补助资金需跨行政区域(即跨设区市、跨市管县和自治区直管县)调整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调整情况提出补助资金调整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补助资金在本级行政区域间(即设区市内、市管县及城区间)调整的,由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同时将补助资金调整文件抄送自治区及市级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 各地要切实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及时按工程建设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等提供的完备资金申请材料后,原则上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资金拨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补助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补助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绩效评价指标由自治区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县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全市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县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本县区绩效评价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四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25日前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县区,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各县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和抽查后,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2月5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补助资金管理使用等基本情况;

(二)本地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目标、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以及组织实施评价的工作过程;

(三)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综合评价情况;

(四)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和说明;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钦州市财政局 钦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钦州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钦市财综〔20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租赁住房保障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住房和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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