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重大项目协调办关于公开征求《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盘县至兴义铁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盘州市重大项目协调办关于公开征求《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盘县至兴义铁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盘县至兴义铁路已于2021年12月全面开工建设,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有关规定,盘州市重大项目协调办代市政府草拟了《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盘县至兴义铁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建议。

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022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

二、征求意见建议内容

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盘县至兴义铁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三、征求意见建议方式

电子邮件。请写明意见或建议内容,署上意见或建议人姓名、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相关信息发送邮箱:**********@qq.com">**********@qq.com。

联系电话:0858-*******

附件: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盘县至兴义铁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022年10月21日

附件:

盘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盘县至兴义铁路安全保护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盘县至兴义铁路已于2021年12月全面开工建设,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设立盘县至兴义高速铁路(盘州段)线路安全保护区,现通告如下:

在盘县至兴义高速铁路(盘州段)两侧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其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为:

一、城市市区距离为10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距离为12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距离为15米。

四、其他地区距离为20米。

辖区内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切实维护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确保生命财产及铁路运输安全,凡破坏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特此通告。

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相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第三十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四条 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围垦造田、拦河筑坝、架设浮桥或者修建其他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跨越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淘金:

(一)跨河桥长500米以上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

(二)跨河桥长100米以上不足5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

(三)跨河桥长不足100米的铁路桥梁,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

第五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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