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箔飞特铝箔制品有限公司诉温州市独爱铝箔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浙江箔飞特铝箔制品有限公司诉温州市独爱铝箔制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
浙温知法裁字【2021】134号
请求人浙江箔飞特铝箔制品有限公司就其“铝箔盒”[专利号201*****5416.1]与被请求人温州市独爱铝箔制品有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局提出裁决请求。经过审理,本局认为被请求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已落入专利保护范围。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责令温州市独爱铝箔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行为,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并且不得销售、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温州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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