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2022〕2号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2022〕2号
浙江天鹰机械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1(1/1),法定代表人赵烨坚,住所台州市仙居县永安工业园区春晖中路15号。
(赵烨坚:
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1*****036,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桥外村。)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7月12日至2022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王俊潇、陈俊超对你单位进行双随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硫化车间建有硫化机12台,7台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工艺为“集气-2级水喷淋-光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放”,其中2级水喷淋塔未在喷淋作业,其余处理工序在运行,你单位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系2022年7月12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提供,证实了你单位的主体资格情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系赵烨坚于2022年7月12日提供,证实赵烨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
3.赵江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李影杰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杨玉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该证据系赵江波、李影杰、杨玉平分别于2022年7月12日提供,证实赵江波、李影杰、杨玉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
4.2022年7月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张,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现场照片1份共8张,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证实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硫化车间建有硫化机12台,7台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工艺为“集气-2级水喷淋-光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放”,其中2级水喷淋塔未在喷淋作业,其余处理工序在运行的情况;
5.2022年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张,该证据系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江波接受调查时所制作;2022年7月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张,该证据系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杨玉平接受调查时所制作。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硫化车间建有硫化机12台,7台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工艺为“集气-2级水喷淋-光催化-活性炭吸附-排放”,2级水喷淋塔未在喷淋作业,其余处理工序在运行的情况;
6.2022年7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张,该证据系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李影杰接受调查时所制作,证实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硫化车间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二级水喷淋塔内无喷淋液的情况;
7.2022年7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1张、现场照片1份共2张,为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查时制作,证实你单位硫化车间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未发现异常;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阅读了(听明白)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情况;
9.《年产1000万只机械密封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台环建(仙)〔2020〕6号)、《年产1000万只机械密封件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年产1000万只机械密封件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系2022年7月12日由赵江波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情况;
10.《关于浙江天鹰机械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和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1份,该证据系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于2022年8月26日出具,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及经核实投诉举报的情况。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王俊潇、陈俊超执法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台环(听)罚告〔202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上事实,有《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听)罚告〔2022〕2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当事人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也未提起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以及《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已于2022年7月20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排放污染物种类、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违法后果因子、违法情节因子、环境敏感程度因子等裁量因素,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营业室,户名:台州市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10月 14日
主送:浙江天鹰机械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此件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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