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2022〕4-2号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环罚〔2022〕4-2号

张伟信:

男,197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711,住址浙江省仙居县宫路镇增仁村南路86号。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202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王俊潇、陈俊超对泰信橡塑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建有硫化机8台、注塑机4台、开炼机1台、密炼机1台、橡胶切粒机1台,其中硫化机2台、注塑机4台、橡胶切粒机1台正在生产,开炼机和密炼机有生产痕迹,现场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硫化废气和注塑废气未经收集以无组织方式直排,你单位涉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该证据系2022年7月13日由泰信橡塑公司授权委托人提供,证实了泰信橡塑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系张伟信于2022年7月13日提供,证实张伟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

3.郑焕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该证据系郑焕良于2022年7月13日提供,证实郑焕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

4.2022年7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现场照片1份共7张,为我局执法人员对泰信橡塑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证实现场检查时发现泰信橡塑公司建有硫化机8台、注塑机4台、开炼机1台、密炼机1台、橡胶切粒机1台,其中硫化机2台、注塑机4台、橡胶切粒机1台正在生产,开炼机和密炼机有生产痕迹,现场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硫化废气和注塑废气未经收集以无组织方式直排的情况;

5.2022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张,该证据系泰信橡塑公司授权委托人郑焕良接受调查时所制作;2022年7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张,该证据系当事人接受调查时所制作。以上证据证明泰信橡塑公司建有硫化机8台、注塑机4台、开炼机1台、密炼机1台、橡胶切粒机1台,其中硫化机2台、注塑机4台、橡胶切粒机1台正在生产,开炼机和密炼机有生产痕迹,现场未配套建设废气处理设施,硫化废气和注塑废气未经收集以无组织方式直排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已经阅读了(听明白)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情况;

7.《租赁协议》、《情况说明》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系2022年7月20日由当事人提供,证明泰信橡塑公司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情况;

8.《关于仙居县泰信橡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和信访投诉情况的说明》1份,该证据系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于2022年8月26日出具,证明泰信橡塑公司两年内未受行政处罚及经核实投诉举报的情况;

9.《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1份,以及同类型企业环评相关内容节选2份,证明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未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10.仙居县三线一单分布图1份,证明该企业不属于“三线一单”红线范围内;

11.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王俊潇、陈俊超执法的身份和资格。

泰信橡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当事人作为泰信橡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该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已涉嫌违法。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台环(听)罚告〔2022〕4-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以上事实,有《台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台环(听)罚告〔2022〕4-2号)、《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执》为证。

当事人收到后未要求听证,于10月14日向我局提交了《申请书》,陈述申辩理由如下:当事人提出希望免予处罚,理由如下:一是当事人认为自己对法律法规不熟悉,非主观故意违反相关规定;二是当事人已积极整改,现已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并且正在积极联系更换厂址;三是当事人认为企业目前受疫情影响,经营比较困难,基于以上三点,请求我局能够免予处罚。

经我局集体讨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建设项目未建设配套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且生产时间已超过10个月,已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不符合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二是当事人在自己的建设项目厂址不符合审批条件的情形下依然违法生产,主观上存在过错。综上,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已于2022年7月20日责令泰信橡塑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结合《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和《台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试行)》,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程度、主观态度、责任主体、环境违法次数、周边有无环境敏感点或有无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所处位置是否属于“三线一单”红线范围内或是否属于非重污染行业等裁量因素,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仙居县泰信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信处罚款人民币*****元(捌万捌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营业室,户名:台州市财政局,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属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 10月 18日

主送:张伟信

抄送: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仙居分局

(此件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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