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市财政局关于对“同仁市餐厨垃圾处理收运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书

同仁市财政局关于对“同仁市餐厨垃圾处理收运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书

同仁市财政局

关于对“同仁市餐厨垃圾处理收运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的决定书

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现将“同仁市餐厨垃圾处理收运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一、项目编号:青海聚鑫公招(货物)2022-053

二、项目名称:同仁市餐厨垃圾处理收运设备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智楠

授权代表:陈雅芹

联系电话:134*****475/131*****138

被投诉人1:同仁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隆务镇德合隆北路52号

联系人:桑先生

联系电话:0973-*******

被投诉人2:青海聚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8号管委会大楼12楼1204室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971-*******

四、基本情况

2022年9月29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同仁市餐厨垃圾处理收运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海聚鑫公招(货物)2022-053 〕的招标文件有异议,向采购人同仁市城市管理局(被投诉人1)及采购代理机构青海聚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被投诉人2)邮件送达质疑函(2022年10月08日收到邮件)。青海聚鑫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09日作出了书面答复。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我局提交《投诉书》,我局依法受理,下达了关于“同仁市餐厨垃圾处理收运设备采购项目暂停采购活动的通知”。随后,我局向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微卡货车”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完全满足车型不足三家,项目缺乏竞争性,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售后服务”评审因素未量化,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横向比较,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投诉事项3: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

六、调查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网站(miit-eidc.org.cn)查询,满足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规定的微卡货车车型三家以上,代表车型型号分别为LZW1029SEQWA、SC1035SNB6、BJ1020V2AV5-03,完全满足的车型数量符合法律规定(代表车型查询截图详见附件),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专家组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的规定,招标文件设定的售后服务评审因素已按上述规定进行量化标准。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调查核实,采购代理机构回复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时,质疑回复存在瑕疵,未明确告知依法投诉的权利及投诉部门及联系电话,但在修改招标文件后青海政府采购网站、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项目信息网变更公告中已载明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同仁市财政局,监督投诉电话:0973-*******,不存在投诉事项3所述的涉嫌规避监督部门监管行为。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七、处理决定

本局受理投诉后,调取相关资料,通过专家论证等调查核实工作,

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驳回投诉,被投诉人恢复本项目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仁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21日


标签: 理收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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