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5.806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274%)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5.806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0274%)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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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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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618号 | |
法定代表人 | 徐小建 | 所在地区 | - | ||
成立时间 | 2009-08-31 | 注册资本(万元) |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
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691******M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营范围 |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为准。基金销售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500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股东数量(个) | 股份总数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武汉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7.56 | ********* | ||
2 | 武汉市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 7.56 | ********* | ||
3 | 湖北香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56 | ********* | ||
4 | 黄鹤楼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 | 3.54 | ********* | ||
5 | 武汉海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3.53 | ********* | ||
6 | 湖北幸福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3.53 | ********* | ||
7 | 武汉运盛集团有限公司 | 3.52 | ********* | ||
8 | 武汉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 3.01 | ********* | ||
9 | 武汉新华大饭店有限公司 | 2.77 | ********* | ||
10 | 武汉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2.01 | ********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2021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6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37275790.069539 | 34770061.927825 | 2505728.141714 | |||
审计机构 |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年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标的 企业 评估 核准 或备 案情 况 | 评估机构 |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武钢集团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2-08-09 | ||||
评估基准日 | 2021-12-31 | ||||
评估报告文号 | 京信评报字(2022)第256号 | ||||
转让标的评估值 | 440.014032 万元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总资产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总负债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净资产 | 9600.000000 | 11769.6400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类型 -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11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 2、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报告(京信评报字(2022)第256号)及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0110831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3、本次转让标的,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产权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缴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产权转让项目所涉及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同意接受本项目标的所包含或可能包含的瑕疵,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和重要信息披露之内容。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并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递交的交易保证金,同时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自行调查了解标的公司的现状、资产状况及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对本次股权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详细了解,不因股权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5、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受让申请的同时,须递交书面承诺函,承诺知悉并认可如下事项:(1)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意向受让资格确认通知书》不代表意向受让方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意向受让方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其符合作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并且即使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亦不必然能获得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的审批和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并作为标的股权的持股股东。(2)已自行对照并了解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以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若由于受让方自身原因在本项目交易过程的任一环节出现的任何风险,受让方放弃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的权利。(3)同意如因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产权交易未能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审查批准或未能全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的,转让方有权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并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同意将已交纳的保证金及交易价款在被扣除应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服务费后,余款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金。(4)同意一旦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则承诺自身已符合作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的受让方所应当符合的全部条件,包括不限于具有合法存续的主体资格、良好的商业信誉及支付能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并符合国家及标的所在地相关监管部门对获得标的企业股东资格及标的企业所在行业所制定的相关政策要求。(5)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6)本方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本项目采取一次性付款。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受让方应付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7、转让方提出:(1)本次转让标的产权变更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2)交易双方办理产权交易及变更登记手续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及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的产权交易费用等),均由交易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8、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仅有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手续,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其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挂牌截止后,如有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进行交易,各合格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经确认的受让方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竞价保证金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其他合格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原缴款账户。 9、经资格审核,被确定为不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至该意向受让方原缴款账户。 10、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光谷联交所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光谷联交所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光谷联交所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①挂牌截止后,意向受让方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②以协议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③以网络竞价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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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武汉武钢北湖经济开发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武汉市青山区武钢北湖 | ||||||
法定代表人 | 余贤海 | 注册资本(万元) | 6100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
所属行业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07177753155Y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733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0274%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武钢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日期 | 2022-08-09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挂牌转让武汉武钢北湖经济开发公司持有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股权的批复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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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万元) | 110.0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收款单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账号:38320188000051655(人民币);大额支付行号:303521000116;清算行号:212011; 开户行:光大银行武汉武昌支行; 如需手机app转账,可扫码复制账号,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请仔细核对收款单位。 |
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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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 是 |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52)个周期 | ||||
加价幅度 | |||||
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李颢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027-67885685 |
受让方/投资方/承租方应提交的附件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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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名称 | 是否需要原件 | 是否需要复印件 | 是否需要电子版 | 下载模板 |
身份证正面(自然人提供)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身份证反面(自然人提供)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营业执照(法人、其他组织提供)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提供)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公司章程(法人提供) | 不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内部决议文件(法人、其他组织提供) | 需要 | 不需要 | 需要 | -- |
联交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 需要 | 需要 | 需要 | --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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