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天台县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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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天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天台县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公告

一、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

收到质疑函日期:2022年10月14日

质疑项目的名称:2022年天台县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系统采购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TCCG-2022-Z141

二、质疑事项答复具体内容

1、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中高速动态轴重秤:

★(2)称重传感器类型:采用电阻应变式称重技术,具有法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最大检定分度数≥1000,准确度等级C1级以上;(提供称重传感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加盖公章)。

称重仪表:

★(1)称重仪表准确度等级IV级及以上,最大检定分度数≥1000,具有法定主管部门审批认定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提供称重控制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加盖公章)。

以此证书做为负偏离扣分项明显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且通过大量市场同类产品调研,采购文件“第四章 招标内容及需求”中涉及到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否则会进行扣分的如下:

高速动态轴重秤“(5)为确保在使用周期内保持计量性能,动态称重设备称重承载器上各焊接件应焊接牢固、可靠,焊缝应均匀、平整、无裂缝、无焊渣,且不应有焊接缺陷,符合QB/T1588.1《轻工机械焊接件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和规定;(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钢结构焊接质量认证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1)动态称重设备称重承载器应嵌装于路面,并与路面紧固在一起,防止承载器松动或跳出路面,影响称量或产生安全隐患;称重承载器应具有防承载器位移、翘起、螺母松动等安全性能设计,确保道路行车行人通行安全;(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安全性能认证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15)为确保称重设备性能的长期稳定性和可靠性,采用全不锈钢激光焊接密封称重传感器;(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称重传感器材质检测报告及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加盖公章)”

称重仪表“(8)称重仪表具有轴重估算方法,当车辆异常过车时,例如压缝、斜开、绕S等,仍可准确估算整车重量,杜绝任何异常行车引发数据异常;(提供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轴重估算性能认证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

“供应商可提供治超智能应用软件,且能满足以下功能点的:

1、可实时预警(弹出与声音提醒)过车车辆的超限 信息, 支持用户分别设置不同的告瞥条件的,得1分(提供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明并加盖公章);
2、可对检测数据是否无效数据、是否采集、是否逆行、 是否超限的过滤筛选的,得1分(提供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明并加盖公章);
3、可按excle格式导出当前页或全部数据的功能的,得1分(提供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证明并加盖公章)。”

以上加分项具有指向性且不具备至少三家可完全提供出来的情况。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修改建议:建议将“提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加盖公章”修改为“提供《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证明或生产厂家官网和功能彩页截图或生产厂家工艺说明或者前期使用者评价说明等材料佐证”。

答复:对于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等的相关规定,“称重传感器”和“称重显示器”均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应办理型式批准或者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且本项目“称重传感器”和“称重仪表”的性能指标均符合GB/T7551《称重传感器》、GB/T7724《称重仪表》的相关规定。“高速动态轴重秤”、“称重仪表”和“治超智能应用软件”均为市场上非专利限制产品,其功能和性能指标均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编制,满足技术要求的产品均可送检认证并获取相关检测报告和认证证明材料。以上内容为评分项目,属于评审因素,不属于供应商资格条件,故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

2、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66页“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业绩3:

根据供应商2019年1月1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所投动态称重设备应用于道路治超非现场执法项目的业绩,动态称重设备性能符合JJG907-2006《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检定规程》的相关检定要求,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符合动态5级准确度的使用要求,每个业绩得1分,最多得3分。(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和检定证书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注: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我司认为此项表述不清晰,存在很大歧义,对业绩是指向投标人还是投标人所投的称重设备品牌不明确。

修改建议:建议修改为“根据供应商2019年1月1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同类项目的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扫描件并加盖公章

注: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答复:对于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了解,本项内容是对供应商履行经验的考量。本项为评分项目,属于评审因素,不属于供应商资格条件,故不存在限定了供应商范围的情形。为扩大竞争,将更正为“根据供应商2019年1月1日至今(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成功签订的同类项目(同类项目是指与采购标的同品类的项目)业绩或案例证明,每提供一份得1分,最多得3分。(提供合同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分)

注:投标产品为对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首台套产品,自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此次质疑事项并不符合以上条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不成立。为避免争议,我单位将对上述事项进行一定的更正,具体更正内容以发布的更正公告为准,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

4、事实依据:

采购文件。

5、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 号令)》。

三、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 94 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如贵单位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天台县财政局投诉。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非现场执法系 公路治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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