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招标公告

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招标公告



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

项目编号:HNHY-2022-017

采 购 人: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采购代理机构:海南和一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草案)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

一、响应承诺函

二、报价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五、已标价项目清单

六、资格证明文件

七、保证金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如有)

十一、其他资料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海口市国贸路40号长城大厦1701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11月04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1. 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编号:HNHY-2022-017;

1.2 项目名称: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

1.3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4 预算金额:¥*******.98元;

1.5 最高限价:¥*******.98 元;

1.6 采购需求: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一批不分包,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1.7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60日历天内;

1.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2.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 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2.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或以上资质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在本单位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

3. 获取采购文件

3.1 时间:2022年10月24日至2022年10月31日,每天上午08:30至11:30,下午14:3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2 地点:海口市国贸路40号长城大厦1701室;

3.3 方式:拟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国内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持单位介绍信或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并附刻章许可或印章备案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现场购买纸质采购文件;

3.4 售价:¥500元/份(文件售后不退,磋商资格不得转让)。

4. 响应文件提交

4.1截止时间:2022年11月04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逾期或不符合规定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4.2 地点: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楼(海南招协招标采购交易平台)7号开标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5. 开启

5.1时间:2022年11月04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

5.2 地点:海口市美兰区蓝天路51号京航大酒店5楼(海南招协招标采购交易平台)7号开标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6.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7. 其他补充事宜

7.1 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在发布本项目成交结果公告前查询与所有采购程序环节相关的供应商信用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7.2 本项目支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绿色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落实超常规举措加大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支持的通知》等相关政策。

7.3 采购信息及采购结果发布媒体: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7.4 特别提醒:本次采购活动可能会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及工作要求做出相应调整,造成延期及采购文件相关条款的更正或修改,请各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应连续访问上述网站查看采购信息。如有采购信息的更正或修改,而因供应商未能连续访问网站查看,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 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8.1 采购人信息

名 称: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地 址: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

联系方式:0898-********

8.2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海南和一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海口市国贸路40号长城大厦1701室

联系方式:0898-********

8.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程先生

电 话:0898-********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 总则

1.1 名词解释

1.1.1 采购人: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1.1.2采购代理机构:海南和一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1.3 供应商:已按照本磋商文件“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的规定获取采购文件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响应文件的申请人。

1.1.4 采购文件主要是指磋商公告以及磋商文件(包括属于其组成部分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和评审标准、合同文本等)。

1.1.5 构成磋商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采购需求”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阶段应当分别按“采购人”和“供应商”进行理解。

1.1.6 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1.7 缴纳税收的证明文件是指: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税收回单,或加盖税务部门电子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证明;如供应商没有发生业务的,则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或税务部门盖章的纳税申报表。

1.2适用范围

1.2.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1.2.2 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1.3 合格的供应商

1.3.1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并具备本磋商文件第一章“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规定的特定资格要求;

1.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3.3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制度。

1.4相关费用

1.4.1 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供应商均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1.5 法律适用

1.5.1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及由本次采购产生的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制约和保护。

1.5.2 本磋商文件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市(县)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为准。

1.6 知识产权

1.6.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

1.6.2 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的,否则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1.6.3 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技术支持,采购人享有永久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1.6.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按无效响应处理:

(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

(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磋商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磋商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2.1.1磋商文件由六部分组成,包括: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草案)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

请仔细检查磋商文件是否齐全,如有缺漏,请立即与采购代理机构联系解决。

2.2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 磋商文件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标的主要需求

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

技术

服务

合同条款

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详见第五章“采购需求”

详见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草案)”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

2.4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次采购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劳动力及公用设施等,本磋商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2.5供应商必须详阅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文件及表格格式。供应商若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和规范编制、提交响应文件,将有可能导致响应文件被拒绝接受,所造成的负面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6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2.6.1 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6.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子邮箱*********@qq.com发送至供应商获取磋商文件时提供的电子邮箱),同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6.3 供应商应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本项目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磋商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磋商文件与更正公告的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更正公告内容为准。供应商未按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6.4 供应商认为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也可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否采纳供应商的申请事项。

2.6.5 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询问或申请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将视其对磋商文件的描述完全理解,并无歧义。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对同一条款的评判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3. 响应文件

3.1 基本要求

3.1.l 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所有书面往来都应采用简体中文书写。

3.1.2 供应商已印刷好的资料如产品样本、说明书等可以用其他语言,但应附有中文翻译本,否则,所提供的外文资料将可能被视为无效材料。在解释响应文件或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3.1.3 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项目均采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3.1.4 本磋商文件所表述的时间均为北京时间。

3.2 响应文件的组成

3.2.1 响应文件的内容和格式按本磋商文件“第六章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要求编制。

3.2.2 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以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并附身份证明)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2.3 若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资料,或未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将导致响应文件被视为无效。

3.3 报价要求

3.3.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填写“报价一览表”,并且该报价在响应文件中必须是统一的报价。本次采购项目采用总承包方式,因此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全部工程、货物和服务的价格及相关税费、劳务费、人工费等其他有关的所有费用,应是完成本项目磋商文件确定的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如果供应商在成交并签署合同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将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3.3.2 报价均须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本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3本项目最高限价为人民币*******.98元,供应商报价(含最后报价)超出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3.3.4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含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3.5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应根据供应商企业类型予以区别)、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

3.3.6 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并附身份证明),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3.3.7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材料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3.4 保证金

3.4.1 保证金是参加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的必要条件,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磋商的,可以由联合体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3.4.2 保证金缴纳形式为银行转账或其他法定形式,保证金到账(或提交)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04日15点30分(北京时间),以银行转账形式缴纳保证金,应由供应商的企业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采购代理机构指定账户(以保证金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并注明汇款单位及所参与磋商的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可以简写,如有分包,则同时注明包号),在响应文件中附上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户 名:海南和一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支行

帐 户:1013 8941 0000 0172

3.4.3 供应商应注意转账时间和银行间转账资金在途时间,为避免在截止时间前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其响应文件无效的,建议供应商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保证金支付手续。

3.4.4 保证金的退还

3.4.4.l 供应商所缴纳的保证金不计利息。

3.4.4.2 如保证金为采购代理机构收取,则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生效并按规定缴纳了履约保证金(如有)后退还。成交供应商须把保证金退还申请函(必须注明项目名称、金额以及退还的银行账户)、银行转账回执单和采购合同扫描件发送至*********@qq.com,以便办理退还手续。(注:①因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的保证金延迟退还,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相应责任;②供应商因涉嫌违法违规,按照规定应当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有关部门处理认定违法违规行为期间不计入退还保证金期限内)

3.4.5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成交后放弃、不领取或者不接收成交通知书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按本章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能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5)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旦在整个磋商采购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将上报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7)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3.5 响应文件有效期

3.5.1 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计算的90天,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有效期短于此规定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如成交,有效期延长至双方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后截止。

3.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于响应文件有效期满之前,征得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这一要求而放弃继续参加本次磋商采购活动,保证金将无息退还。同意这一要求的供应商,无需也不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但须相应延长保证金的有效期。受响应文件有效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有效期。

3.6 响应文件的数量、装订、签署及盖章

3.6.1 响应文件一式叁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贰份,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书脊位置需标明项目名称(如有分包,则同时注明包号)及供应商名称),不得散装或者合页装订。响应文件电子版二份,其中U盘壹份、光盘壹份;电子文档格式为word/excel(可编辑格式)和PDF格式两种,同时要求PDF格式的电子文件必须是纸质文件(正本)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手印)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的扫描件。

3.6.2 响应文件须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执行,每份响应文件均须在封面上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或“副本”之间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当响应文件未清楚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且出现不一致时,磋商小组可以认定供应商出现选择性报价而对其按无效响应处理。

3.6.3 响应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响应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注: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并附身份证明),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必须是供应商法定名称章,不得使用其他冠以法定名称的印章(如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内部序号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捺手印。

3.6.4 响应文件内容应逐页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手印),或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同时在响应文件中附上企业刻章许可或印章备案证明。

3.6.5响应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要修改错漏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并附身份证明)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4. 响应文件的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4.1.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报价专用袋(箱)中(正本一包,副本一包),并在报价专用袋(箱)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在封口处加贴封条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手印)。封套上均应写明:

致:海南和一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

项目编号:HNHY-2022-017

注明:“请勿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启封”

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4.1.2 响应文件电子版密封方式:“电子文档”上应用标贴标记,标贴上应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和编号,单独放入一个密封袋中,加贴封条,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手印),在封套上仅标记“响应文件电子版”字样。

4.1.3响应文件(正本)报价专用袋(箱)中另附一份“响应承诺函”及一份“报价一览表”。

4.1.4 若响应文件未按规定书写标记和密封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由此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2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4.2.l 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第一章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首次响应文件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地点。

4.2.2 若采购代理机构推迟了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应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受原提交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以新的提交截止时间为准。

4.2.3 为防范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风险,供应商代表必须全程正确佩戴口罩,自觉接受身份核验、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绿码)、行程经历、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等疫情排查防控措施,不得有刻意隐瞒和谎报漏报行为,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供应商代表未能完成上述疫情排查防控措施,导致无法在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响应文件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

4.2.4在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

4.3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4.3.1 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书面通知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并附身份证明)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4.3.2 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文件应按规定编制、签署、密封及标记,并注明“补充、修改响应文件”和“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不得启封”字样。补充、修改文件须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指定地点。上述补充、修改文件若涉及报价,必须注明“最终唯一报价”字样,否则将视为有选择的报价。

4.3.3 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起至响应文件有效期满前撤回响应文件,否则保证金将按相关规定不予退还。

5. 响应文件的开启

5.1 响应文件的开启

5.1.1 采购代理机构按“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规定的磋商时间和地点组织响应文件的开启,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供应商应委派代表参加响应文件的开启,参加活动的代表须持本人身份证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未派代表或不能证明其代表身份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处理不承担任何责任。

5.1.2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员由其视情况决定是否派代表到现场进行监督。

5.1.3 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由供应商代表当场查验其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

6. 响应文件的评审

6.1 磋商小组的组成

6.1.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该磋商小组独立工作,负责评审所有响应文件并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提交评审报告。

6.1.2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6.2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6.2.1 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6.2.1.1 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强制采购的,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6.2.1.2 如本项目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内优先采购的,每有一项为节能产品或者环境标志产品的最后单价给予2%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供应商应按上述要求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视为放弃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6.2.2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认监委《关于信息安全产品实施政府采购的通知》(财库〔2010〕48号)规定,响应产品如为信息安全产品,需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

6.2.3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即按最后报价的97%作为评标价)。若供应商为小微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并加盖公章(格式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附1),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2.4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自2014年6月10日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优惠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6.2.5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自2017年9月1日印发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优惠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公章(格式见财库〔2017〕141号的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供应商不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6.2.6 本项目采购内容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建筑业 。

6.2.7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6.2.8 如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性加分,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6.3 评审方法和标准

6.3.1 详见“第三章评审方法”。

7. 确定成交供应商

7.1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7.2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8. 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8.1 成交结果信息公布

8.1.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信息。

8.2 成交通知

8.2.1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2.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2.3 成交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3日内,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联合体成交的,履约保证金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8.2.4 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8.2.3项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8.3 签订合同

8.3.l 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否则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供应商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8.3.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均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8.3.3 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采用分包的形式履行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如有)将不予退还。转包或分包造成采购人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8.3.4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

8.4 履约保证金

8.4.1 是否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

R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支票或汇票或本票或保函等形式提交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金额的5%

£不要求

8.4.2 成交供应商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内容,否则其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8.4.3 履约保证金将在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所有义务后,由采购人凭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9.询问及质疑处理

9.1 询问

9.1.1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9.2 质疑处理

9.2.1 质疑期限: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非书面形式、七个工作日之外以及匿名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9.2.2 质疑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应当一次性针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两次或多次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的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收。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有关规定。

9.2.3 接收质疑函方式: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供应商质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接收并答复。

9.2.4 联系部门:海南和一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标业务部)

9.2.5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程先生0898-********

9.2.6 通讯地址:海口市国贸路40号长城大厦1701室

10.其他规定

10.1.1 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参考原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颁发的《国家发改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标准计算,收取方式为甲方在签发成交通知书后一次性全额向海南和一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

10.2现场考察和答疑会

10.2.1 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考察和召开磋商前答疑会,供应商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考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10.2.2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等要求。

第三章 评审办法

1. 总则

1.1 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及地方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1.2 磋商小组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磋商,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2.1 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

1.2.2 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

1.2.3 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1.2.4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

1.2.5 编写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

1.2.6 向采购人、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1.2.7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1.3 磋商过程应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1.4 磋商小组评价响应文件,除磋商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不寻求供应商提供其他外部证据。

2.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

2.1资格性审查

2.1.1 磋商小组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性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磋商的供应商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资格性审查内容详见“附表1 资格性审查表”。

2.1.2 资格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资格性审查表,没有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出具书面报告说明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的原因。

2.1.3 资格性审查采用“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符合要求的才能通过资格性审查,通过资格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本章第2.5.5项和第2.5.6项的特殊情形除外),终止本次磋商采购活动,并发布终止公告。

2.2 符合性审查

2.2.1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符合性审查。磋商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详见“附表2 符合性审查表”。

2.2.2 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出具符合性审查表,没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出具书面报告说明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原因。

2.2.3 符合性审查采用“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符合要求的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首次响应文件提交顺序或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供应商应派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

2.3 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

2.3.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并附身份证明)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2.3.3 报价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可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改:

2.3.3.1 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3.3.2 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但单价或者单价汇总金额存在数字或者文字错误的,应当先对数字或者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

2.3.3.3 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修正单价。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上述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书面且加盖单位公章或者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的方式。

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2.3.4 如不及时做出合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该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将会由于不符合要求而作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4 磋商

2.4.1 对于“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2.3款规定允许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且在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实质性内容发生变动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并附身份证明)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规定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2.4.2 对于“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2.3款规定允许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规定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直接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2.4.3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4.4 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2.4.5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2.4.6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的磋商资格取消,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

2.5 提交最后报价

2.5.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最后报价应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注:供应商为企业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并附身份证明)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5.2 已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书面通知由供应商授权代表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如有)。

2.5.3 除了未通过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对已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2.5.2项规定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5.4 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最后报价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

2.5.5 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5.6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可以为2家。

2.6 计算评标价

2.6.1 在磋商过程中为了落实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规定,按照磋商文件“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第6.2款规定落实价格扣除、评审加分等优惠措施。对符合规定的供应商,以最后报价为基准,计算评标价,如供应商不存在“价格扣除、评审加分”等情况,评标价仍然等于最后报价,评标价仅用于计算排名,成交金额仍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为准。

2.7 评审方法

2.7.1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7.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各成员分别独立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评审采用百分制。

2.7.3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评标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2.7.4 评分的取值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7.5 商务、技术及价格权值分配


评审项目

商务、技术评分

价格评分

权 值

60%

40%

2.8 复核

2.8.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性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符合性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

2.9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9.1 磋商小组复核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本章第2.5.5项和第2.5.6项的特殊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评标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10 编写评审报告

2.10.1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当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

(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2.10.2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11 纠正评审错误

2.11.1 评审报告签署前,存在资格性审查错误、符合性审查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错误、经磋商小组认定评分畸高或畸低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当场纠正,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磋商小组进行重新核对。纠正和重新核对只能纠正上述情形规定的错误、修改或者重新形成受该错误直接影响的评审意见,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纠正和重新核对改变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 采购活动终止

3.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章第2.5.5项和第2.5.6项的特殊情形除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3.2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有要求,采购人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4. 评审、磋商纪律

4.1 磋商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不得违法评审、违反评审工作纪律。

4.2 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必须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

4.3 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4.4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1)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及财政部关于回避的规定。

(2)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组织单位统一保管。

(3)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

(4)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意见,不得违反规定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

(5)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除因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

(6)服从评审现场采购组织单位的现场秩序管理,接受评审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

(7)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组织单位的请托。

附表1

资格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

项目编号:HNHY-2022-017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供应商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或提供2022年03月(含)至今任意一个月或季度的供应商内部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或提供截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个月的,也可提供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承诺函或情况说明,格式自拟。

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2022年03月(含)至今任意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及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复印件,或因相关政策规定免于缴纳的情形,可提供相关部门办理事项或规定的证明材料。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承诺函或情况说明,参考格式详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拒绝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供应商(处罚决定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2)供应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承诺函(或情况说明),其中应说明供应商股东或上级管理关系情况(可提供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截图或有效的证明材料)。

7

特定资格要求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或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在本单位注册的公路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要求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提供没有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声明函,参考格式详见“第六章 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

8

非联合体供应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结 论

1、表中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

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磋商小组: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2

符合性审查表

项目名称: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

项目编号:HNHY-2022-017


序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供应商

1

响应文件

响应文件的数量、签署及盖章等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

响应报价

是否未超出磋商文件规定的最高限价,并且符合其他报价规定

3

响应文件有效期

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4

保证金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并提供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5

已标价项目清单

是否符合磋商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给出的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等技术要求

6

商务响应

是否响应磋商文件“第五章 采购需求”中的商务要求

7

响应内容

是否已对本项目所有采购内容进行响应和报价

8

其他无效响应认定情形

是否无其他无效响应认定情形

结 论

1、表中只需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2、在结论中按“一项否决”的原则,只有全部是√/通过的,填写“合格”;只要其中有一项是×/不通过的,填写“不合格”。

3、结论是合格的,才能进入下一轮;不合格的被淘汰。

磋商小组: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3

商务和技术评分表

项目名称: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

项目编号:HNHY-2022-017


序号

类别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分值

1

商务及技术部分(60分)

施工组织设计

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补充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独立评分。

(1)主要施工方案(含工程特点、施工重点与难点)与技术措施。供应商提交以上相应方案的,得6分。在此基础上,如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漏洞,没有针对性,表述不够深入,技术措施不合理、不可行等,每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2)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供应商提交以上相应方案的,得6分。在此基础上,如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漏洞,没有完善的质量监控体系,没有针对性,表述不够深入,具体措施不合理、不可行等,每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3)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供应商提交以上相应方案的,得6分。在此基础上,如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漏洞,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不完善,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没有针对性,表述不够深入,具体措施不合理、不可行等,每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4)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供应商提交以上相应方案的,得6分。在此基础上,如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漏洞,文明施工措施不力、或采用规范不正确,缺少创文明工地目标,不符合有关文明施工、健康卫生的规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不完善,没有针对性,表述不够深入,具体措施不合理、不可行等,每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5)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供应商提交以上相应方案的,得6分。在此基础上,如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漏洞,计划编制不合理,没有针对性,表述不够深入,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不合理、不可行等,每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6)拟投入资源配置计划。供应商提交以上相应方案的,得6分。在此基础上,如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漏洞,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不呼应,机械设备配置不合理,劳动力投入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施工进度需要,物资调配计划没有针对性,表述不够深入,保障措施不合理、不可行等,每有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36

2

履约能力评价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今,供应商具有公路工程施工经验(不限行政区域和行业),每一个得2分,本项满分8分(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时间按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并加盖公章);

8

3

保修服务

供应商提交保修服务和后期技术服务措施的,得16分。在此基础上,如方案内容存在缺陷或漏洞,保修承诺不具体,技术服务保障措施不完善,没有针对性,表述不够深入,应急预案措施不科学、不合理等,每有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

16

4

价格部分(40分)

报价得分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的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评标价)×价格权值×100,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0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草案)

通用合同条款部分

说明:本章内容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通用合同条款,请供应商自行查阅。


合同专用条款部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补充协议(如有);(2)成交通知书以及相关附件;(3)响应文件及其附件;(4)技术标准和要求;(5)图纸;(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总平面图确定的范围。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政策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项目所在地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合同专用条款及附件;

(3)合同通用条款;

(4)成交通知书以及相关附件;

(5)响应文件及其附件;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上述文件是相互说明、相互解释的,如出现不一致时,上述的排列顺序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和执行顺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前7日;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2份;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设计文件及说明。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注册(资格)证书。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前7日;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1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提供后7日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时使用的图纸由承包人提供。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办公地点;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予以协助。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由承包人根据相关计价规范提出修正价格,发包人按通用条款1.13款情形予以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的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身份证号:;

职 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督促指导监理人行使职权,协调监理人监管好工程质量,协调好现场各方面的关系,负责解决工程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配合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工作,办理现场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表。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须提交完整的竣工图给发包人使用,并按规定提交竣工资料归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后14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提交(并提供电子文档)。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①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②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③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遵守发包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文明施工,积极配合监理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施工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承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当月施工时间的80%。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处以罚款1万元。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次处以罚款3万元。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每次处以罚款3万元。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次处以罚款3万元。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每次处以罚款3万元。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次处以罚款1万元。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执行通用条款。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银行保函或其他法定形式,金额:合同价的10%,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监理人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通讯设施、办公设施(用品)、生活设施(用品)及场所由监理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执行通用条款;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不给予奖励。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要求。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达到国家及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随进度款支付。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开工前7天。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日内。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7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天,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款的1%。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持续1天8级以上的大风;

(2)每小时降雨量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30毫米以上、24小时降水量为50毫米或以上的“暴雨”;

(3)40℃以上并持续2天以上天气等。

以上情形以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因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停工、窝工等,工期顺延。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不给予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国家相关规定及通用条款执行。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收到后7天内。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根据近期《海南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信息。《海南工程造价信息》中缺价的,由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确认的市场价格,作为调整工程材料价格的依据。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波动±5%以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1.1第2种方式约定的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省、市相关部门出台的相关规章、文件、“计价定额”等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时;

(2)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

(3)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不符时;

(4)工程量清单漏项时;

(5)工程量清单偏差时;

(6)物价变化超过风险范围(5%)时;

(7)施工措施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时;

(8)工程量变化导致措施费用发生变化时;

(9)不可抗力发生时;

(10)暂估价发生变化时;

(11)暂列金额发生变化时;

(12)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时;

(13)顺延(或延误)工期发生的赔偿时;

(14)合同违约发生的索赔时。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3、其他价格方式:/。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3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生效且提供履约保证金(如有)后7日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按工程进度比例回扣相应比例的预付款,在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的80%时,一次性扣回剩余部分的预付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人工调整文件据实结算。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进度申请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国家相关计量标准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承包人按已完成的工程量申请进度款。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本合同通用条款,含当月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后3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从申报日起9天内。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从承包人申报日起10天内。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如项目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引起进度款不能如期支付,不计取利息或滞纳金,也不视为违约而支付违约金。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48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超过合同约定工期半年的按照合同价0.5%扣取违约金, 超过合同约定工期一年的按照合同价1%扣取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1%。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30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6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12个月。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按结算价款的3%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7日内付清。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接到报修通知后48小时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导致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费用,工期顺延。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7)其他:/。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合同签订价款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担整改费用,并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责任。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在指定期限内修复,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承包人拒绝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修复费用。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承担每次1000元的人民币违约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整改,每逾期一日,承包人按签约合同价的万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如没有合法理由停工超过7天,则发包人有权对未付工程款按0.1%月息计算扣除。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按工程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发包人扣留3%工程质量保证金。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国家及地方政策的颁布及改变、行政干预等政府行为及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以下方面的自然灾害:

(1)5级以上的地震;

(2)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

(3)持续降雨24小时且降雨量为200mm以上;

(4)日最高温度40℃及以上。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同意。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双方协商确定。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提出争议7天内。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其他事项的约定:双方协商确定。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双方协商确定。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采购需求

(技术服务、商务要求)


1. 技术要求

投标报价汇总表

合同段: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

标表1

序号

章次

科目名称

金额(元)

1

100

总 则

2

600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3

第100章至第700章合计

4

已包含在清单合计中的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5

清单合计减去材料、工程设备、专业工程暂估价合计

6

计日工合计

7

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8

投标报价

清单 第 1 页

共 1 页

工程量清单表

合同段: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

标表2

清单 第100章 总 则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101

通则

101-1

保险费

-a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额

1

-b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者责任险

总额

1

102

工程管理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

102-2

施工环保费

总额

1

102-3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

102-4

信息化系统(暂估价)

总额

1

103

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6

交通导行措施费(六座)

总额

1

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1

承包人驻地建设

总额

1

清单 第1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1 页

共 2 页

工程量清单表

合同段: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

标表2

清单 第600章 安全设施及预埋管线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合价

603

隔离栅和防落物网

603-5

防落物网

-a

防落物网拆除

-a-1

拆除隔离栅立柱

412

-a-2

拆除隔离栅网面

m2

1150.9

-b

防落物网安装

-b-1

隔离栅立柱(型钢)

t

45.193

-b-2

隔离栅网面(铁丝编织网)

m2

1151

-c

防落物网与立柱防腐

m2

1095

-d

防撞护栏修补

m3

1.7

-e

防撞护栏涂装

m2

2405

清单 第600章 合计 人民币 元

清单 第 2 页

共 2 页

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合同段:陵水县公跨铁桥梁防抛网隐患整治工程

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第 2 页

共 2 页

序号

编码

子目名称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其他

管理费

税费

利润

综合
单价

工日

单价

金额

主材

辅材费

金额

主材耗量

单位

单价

主材费


2. 商务要求

2.1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60日历天内;

2.2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2.3 履约要求:承包人应按照其响应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管理机构所有人员派驻施工现场,采购人将不定期检查人员在场情况并现场核验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如发现有人员离岗而未事先向采购人书面报告的情况,视为承包人严重违约,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必须在5日内无条件离场。


第六章 响应文件内容和格式

(项目名称)

响 应 文 件

项目编号:HNHY-2022-017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目 录

一、响应承诺函

二、报价一览表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五、已标价项目清单

六、资格证明文件

七、保证金

八、项目管理机构

九、施工组织设计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如有)

十一、其他资料

一、响应承诺函

致: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贵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包)的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要求,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名称),提交响应文件。

(1)我方郑重承诺:在参加磋商前已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磋商文件(包括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及所有相关资料,我方充分注意并理解所有条款内容和规定,不存在歧义、重大误解或格式条款等瑕疵,同时认为本项目磋商文件没有倾向性,也没有存在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我方接受磋商文件的所有条款内容和规定,且无任何异议。

(2)我方保证响应文件提供的数据和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否则,愿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我方同意按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为从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计算的天,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将始终对我方具有约束力。如我方成交,响应文件在此期间之后将继续保持有效。

(4)我方已毫无保留提供一切所需的证明材料。不论在任何时候,我方同意将按要求如实提供一切补充材料或证据。

(5)我方完全服从和尊重磋商小组所作的评审结果,同时清楚理解到报价最低并不一定获得成交资格,即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保证。

(6)如果我方成交,我们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日 期:年月日

二、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首次响应报价总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增值税税率

%

关于税率的说明(如有)

合同履行期限承诺

工程质量承诺

确保达到标准

其他响应承诺

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注册(资格)证号

详细报价见《已标价项目清单》

备注:

1、报价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报价总额包括本磋商文件中要求的所有工程、货物、服务、税等一切费用;

3、在报价表内未有明确列述的项目费用应视为包括在报价之内;

4、报价一览表格式不得自行改动。此表为表样,行数可自行添加,但表式不变。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年月日

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姓 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 期:年月日

备注:

1、上述证明文件须附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若提供居民身份证,须为正、反面复印件;

3、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对应为“单位负责人”或“经营者”。

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致:陵水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的授权代表。该代表根据授权,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包)的采购活动中,以我方名义签署响应文件、合同等一切与此活动相关的文件,及处理磋商过程中其他相关事项,我方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授权代表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人)签字:

授权代表(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日 期:年月日

备注:

1、供应商为企业法人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上述授权委托书须附有授权代表(被授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提供的证件材料必须在有效期内,若提供居民身份证,须为正、反面复印件;

4、若响应文件均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且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本人参加磋商的,可不提供本项内容。

五、已标价项目清单

备注:

1、所填写的总报价须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3款规定,且与供应商报价一览表中填写的首次响应报价总额必须一致,否则其报价无效,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2、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六、资格证明文件

(1)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手机号码

传 真

网 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 号

技 工

经营范围

备 注

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存在管理关系的单位为:。


(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备注:①供应商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以上均提供复印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备注:提供2021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或提供2022年03月(含)至今任意一个月或季度的供应商内部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或收入费用表)),或提供截至首次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六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或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首次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个月的,也可提供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备注:提供承诺函或情况说明,格式自拟。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备注:提供2022年03月(含)至今任意一个月或季度的纳税证明及社保缴费记录证明复印件,或因相关政策规定免于缴纳的情形,可提供相关部门办理事项或规定的证明材料。


(6)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考格式如下:

声明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编号:)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在下划线处如实填写:“有”或“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说明: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200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

我方对上述声明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年月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供应商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应的承诺函(或情况说明),其中应说明供应商股东或上级管理关系情况(可提供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上截图或有效的证明材料)。

(8)特定资格要求证明材料

备注: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办理《海南省建筑企业诚信档案手册》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声明函

(采购人名称):

我方(供应商名称)郑重声明: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编号:)活动前三年内,(在下划线处如实填写:“有”或“没有”)环保类行政处罚记录,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我方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年月日

七、保证金

备注:提供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姓名

职称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备注

证书名称

级别

证号

专业

养老保险

备注:本表后应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质量员、资料员、劳资专管员、机械管理人员(如有)等岗位人员的证件及证书复印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附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等复印件,其他岗位人员应附身份证、岗位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或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其中未开展劳资专管员岗位培训的地区,可提供供应商出具的任命书)、学历证、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等复印件。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 名

年 龄

学历

职 称

职 务

拟在本工程任职

项目经理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专业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发包人

备注:本表后应附项目经理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如有)、学历证、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等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成交(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三)项目经理承诺书

承诺书

(采购人名称):

我方在此承诺,我方拟派往(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此弄虚作假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日 期:年月日

九、施工组织设计

备注:格式自拟。

十、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如有)

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及规模

合同金额

实施时间

年月至年月

备注

1

2

3

备注:

1、以上表格格式行可增减;

2、表后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其他资料

备注:附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和供应商认为有助于本次磋商采购的其他资料,格式自拟。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整治工程 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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