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系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需求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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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类别

内容

1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时间:2022年 9月27日

项目立项证明文件:R有 £无

2

项目预算安排

总预算金额(万元):0万元

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万元):0万元

项目资金来源:财政支出

3

项目采购内容

服务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采购人)实施全省税务系统的1159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统一采购工作,负责对全省117个预算单位执行公务用车保险情况监督和管理(实际投保车辆数以全省税务系统各级单位提供的数量为准),明确各级单位只能与中标人办理公务车辆保险业务。此次采购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

4

项目实施时间

提供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保险服务

5

项目实施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系统117个预算单位所在地或归属地

6

项目实施范围

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修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行业示范条款”)等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规定,税务系统公务车需要保险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具体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级预算单位根据需要选择投保(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2)机动车损失保险(商业主险);(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主险);(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商业主险);(5)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商业附加险);(6)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商业附加险);(7)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商业附加险);(8)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商业附加险);(9)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商业附加险);(10)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商业附加险);(11)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商业附加险);(12)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商业附加险);(13)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商业附加险);(14)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商业附加险);(15)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商业附加险);(16)经国家银保监会核准同意且中标人已自主开发并推出的其他个性化险种。

7

项目相关单位

需求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财务管理处

验收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各级预算单位公务车管理部门

8

采购意向公开

R本项目已于2022年8 月10日公开采购意向

£本项目经立项审批不公开采购意向

9

支持中小企业

R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15%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0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1

意见反馈方式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意见反馈,请以书面形式按以下方式联系。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地 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项目联系人:张展赫;联系方式:0431-********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背景

为了减轻基层负担,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行政成本,规范全省税务系统公务车辆保险支出行为。

(二)项目内容

1.项目目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采购人)实施全省税务系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采购工作,负责对全省各级单位执行公务用车保险情况监督和管理,全省税务系统共有1159辆公务用车(实际投保车辆数以全省税务系统各级单位提供的数量为准)。

2.项目实施要求:采购人负责统一采购保险公司(投标人),明确各级单位只能与中标人办理公务车辆保险业务。

3.所需服务列表: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修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行业示范条款”)等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规定,保险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具体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级预算单位根据需要选择投保(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2)机动车损失保险(商业主险);(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主险);(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商业主险);(5)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商业附加险);(6)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商业附加险);(7)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商业附加险);(8)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商业附加险);(9)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商业附加险);(10)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商业附加险);(11)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商业附加险);(12)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商业附加险);(13)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商业附加险);(14)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商业附加险);(15)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商业附加险);(16)经国家银保监会核准同意且中标人已自主开发并推出的其他个性化险种。

4.时间安排

服务时间:中标人提供同签订后3年公务车保险服务。

二、投标/响应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备的资质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2020或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开业不满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告中要求提供内容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缺少相关资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3)★近6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4)★近6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5)★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或者承诺)。

2.供应商优选资质要求

(1)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承担实施的类似保险项目成功案例。

(2)信誉方面提供2021年取得的国内“三大”信用等级和2021年风险综合评级评定等级。

(3)服务网点覆盖率。

(4)2021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

(5)技术力量要求:

1)根据各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技术人员定位、岗位职责、合理。

2)投标人拟投入本项目技术人员资质、专业程度、工作经验。

3)项目经理的工作年限、类似项目管理经验丰富。

3.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二)投标/响应文件技术部分响应内容要求

应急保障方案、提供服务方案、项目管理方案、预付赔款能力,详见项目实施要求。

三、项目需求

为全省税务系统共有1159辆公务用车(实际投保车辆数以全省税务系统各级单位提供的数量为准)提供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优惠幅度按照银保监会统一标准执行;详见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吉林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

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商业险种优惠比例按照最新的《机动车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优化方案(2020试行版)》执行。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详见《机动车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优化方案(2020试行版)》。无赔款优待方案根据客户近三年投保及出险情况确定无赔款优待等级和系数,共划分为10个等级,系数范围为0.5-2.0。无赔款优待等级和系数确定规则如下:

等级

系数

-4

0.5

-3

0.6

-2

0.7

-1

0.8

0

1

1

1.2

2

1.4

3

1.6

4

1.8

5

2

四、项目实施要求

投标人应建立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系统公务车辆保险项目VIP客户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税务局各被保险人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投标人负责上门收取理赔材料,实行快、易、免承诺:

(一)投保出单与支付保费

1、被保险人在出单公司的协助下,固定时间内统一向出单公司提供下月“投保车辆清单”(应加盖公章),出单公司在接到出单明细后,第一时间计算保费,并为被保险人出具缴费通知单。

2、出单公司在接到被保险人转账的保费后,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机打的投保单、保单正本送达各被保险人,各被保险人在机打的投保单盖章后交给出单公司。

3、在整个协议期内,如被保险人已提供了“投保车辆清单”并经出单公司项目服务人员签字确认,且保费到账后,出单公司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出具保单而又未能提前告知的,则投标人应对各被保险人承担机动车辆保险协议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4、投标人应在每月30日前向税务局提供全省承保车辆清单(承保车辆清单的格式由税务局、投标人共同商定)。

(二)接报案

1、上级总公司在全国设立有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会立即通知出单公司的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人员。

2、投标人的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人员接到报案电话后,如需现场查勘,应立即明确告知税务局,如无需现场查勘,应在电话中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告知索赔须知。

3、被保险人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出单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报案并在条件允许时立即补报,出单公司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三) 道路救援

1、税务局车辆因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行驶时,投标人应根据税务局的需要提供道路救援服务,包括接电、紧急送油、紧急加水、更换轮胎、现场抢修、拖车牵引、吊装救援或将车辆运至客户指定地点等服务。对于以上服务免收人工费及出车费,因事故或故障需更换配件的,按成本价收取配件费。

2、接到税务局救援需求后,投标人应在30分钟之内安排好就近的查勘救援中心进行施救,保证市区内2小时内,郊区县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并按照税务局的要求将车辆拖至税务局指定地点(除遇必经路段交通管制、天气恶劣、道路施工环境恶劣、救援车辆通过困难等情况外)。

3、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不能行驶,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救援服务,投标人接受税务局提供的施救发票,施救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税务局与投标人协商同意后,可按税务局提供的施救发票票面金额赔偿。施救费用的赔偿将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四)现场查勘

1、出单公司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市内应在20分钟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内到达;

2、如出单公司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预估损失金额作为标准,如损失金额在*****元内,出单公司可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五)拖车服务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出单公司应提供拖车服务,除无法控制原因之外,市内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4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2、如出单公司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符合当地收费标准的拖车发票等费用;

3、投标人对税务局必要的、合理的拖车费用应予以接受;

4、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六)定责定损

1、出单公司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1)保险车辆在市内发生保险事故,投标人查勘人员应于2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

(2)保险车辆在郊县发生保险事故,投标人查勘人员应于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定损。

(3)保险车辆在吉林省外其它城市发生事故,投标人委托就近分支机构或直接派员。

(4)对因交通、天气等异常情况不能及时到达的,投标人应提前与税务局联系并说明原因。

2、当被保险人和出单公司双方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单公司应同意聘请被保险人指定的获得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的公估费用。

3、如出单公司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4、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出单公司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5、投标人应充分保证网上车险理赔配件自动报价系统定损的准确性;自动报价系统中配件价格全部由生产厂家和零配件价格信息提供商按照原厂配件的价格进行维护和更新,以保障税务局车辆的行车安全。

6、为确保定损的速度和质量,投标人应安排对出险车型专业技术能力强、服务意识高的定损人员完成税务局出险车辆的定损工作。

7、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投标人在接到税务局赔偿请求后将在3个工作日通知被保险人;特殊情况时将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七)车辆修理

1、车辆出险后,除了出单公司提供的推荐修理厂、与出单公司合作的相应车辆品牌4s店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

在被保险人要求的情况下,出单公司应事先协助被保险人共同确定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

2、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出单公司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出单公司同意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配件。

3、受损车辆在与出单公司有合作协议的一类修理厂或4S店修理,在保险责任明确和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4、被保险人车辆在保养维护车辆时,若维修单位系出单公司查勘救援服务中心的,应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八)人伤救助与协助

1、对于税务局保险车辆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员伤亡事故,如人员受伤严重,需紧急抢救,应税务局要求,投标人在下列情况应先行支付或担保抢救费用:

(1)发生第三者人伤事故,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投标人接到交警书面垫费通知后,应根据伤情,在*****元(含)以内垫付抢救医疗费用,但治疗医院必须是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

(2)伤者在投标人协作医院就医或能转往协作医院的,投标人可以根据伤者治疗需要及事故责任情况,给予商业三者险医疗费用担保,减少客户先期预交医疗费问题,在协作医院治疗的伤者投标人按医疗票据全额赔付。

2、投标人的医疗核损人员将对受伤人员的受伤情况及治疗项目进行及时跟踪,按医保用药范围核定医疗费用。特殊情况由税务局与投标人协商处理。

3、伤情轻微、或无需住院随时诊疗的及可确认超过赔偿限额的案件,税务局、投标人和第三者均认同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结案。

4、税务局与第三方就保险事故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进行谈判时,应税务局要求,投标人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索赔材料递交

1、被保险人通过传真或网络按本条款有关规定向出单公司提交所需的索赔材料即可(原始单证10日内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包括:

(1)出险通知书(含传真件)

(2)索赔申请书

(3)修理清单

(4)修理发票原件、有关费用凭证原件

(5)事故照片

(6)保险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7)根据不同的保险事故提供相关部门(如公安、气象等)证明

(8)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事故还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故调解书(按照当地道路交通快速处理有关规定快速处理或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的除外)和有关费用单据及证明

(9)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10)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

2、出单公司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告知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出单公司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出单公司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3、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必向出单公司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出单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五、项目时间要求

(一)现场查勘

出单公司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市内应在20分钟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内到达;

(二)赔款时限

小额(无人伤)案件快速处理措施:

1、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人民币5000元以下赔案直接进入投标人的“快速理赔流程”,减少赔案缮制的手续。

(1)小额(无人伤)案件包括:

a.单方事故(含玻璃自爆);

b.责任明确的事故,如明显的追尾事故、碰撞停放在停车场车辆的事故;

c.同时在投标人承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两车之间发生的事故赔案;

(2)经投标人定损人员确认事故后,税务局只需提供两证(行驶证、驾驶证)并按格式填写的《索赔申请书》及加盖公章的《赔款收据》,无须其他证明材料,投标人将在收到上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做到车辆未修复,赔款已到位。

2、市区以外地区发生的下列事故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施简易处理。

(1)事故包括:

a.单方事故(含玻璃自爆);

b.责任明确事故,如明显追尾事故、碰撞停放在停车场车辆的事故。

(2)上述事故由税务局自行拍摄现场照片,由税务局的车队负责人签名,提供必要的资料后投标人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

3、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出单公司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赔 款 金 额

结 案 时 限

5000元以下

立等可取

5000~*****

3个工作日

*****元~*****0元

5个工作日

*****0元以上

7-10个工作日

(1)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

(2)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出单公司应在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日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解释拒赔原因。

(3)案件结案后,出单公司应将赔款计算书和赔款通知书交给被保险人。:

六、项目技术支持服务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条款、投标承诺,并提供优质服务。为保证服务质量,投标人应切实履行以下服务条款: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证本协议相关条款的顺利执行,投标人应根据税务局的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保险联席会议,向税务局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建立投诉制度

1、税务局各被保险人在投标人各出单公司未有效履行本协议中有关服务条款且经各被保险人促办无效的情况下,各被保险人可提出投诉。是否为有效投诉由税务局确认;

2、投标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系统车辆保险项目领导小组”设立投诉受理电话,若投诉仍未果,税务局各被保险人可直接向投标人上级总公司投诉;

3、投标人各出单公司如果被税务局各被保险人有效投诉,投标人应警告被投诉公司并责令改正。对于发生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投诉,投标人应对各中心支公司车险项目服务小组负责人或责任人作出调整。

(三)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投标人负责组织各出单公司的车险项目服务小组对税务局各被保险人进行定期登门回访,收集客户反馈的意见。

(四)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

投标人应在每半年向税务局提供被保险车辆出险以及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应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

(五)培训和防灾防损服务

投标人制定培训内容、日程计划安排;承诺与投保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投保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合理支付防灾安全宣传费用。保证以上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七、其他要求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异地出险案件的处理

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出单公司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出单公司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当地发生的合理的临时修理费用。

2、全国通赔

被保险人可在投标人全国任何机构领取赔款。

3、代位追偿案件的处理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无责、第三方应负全责而无偿付能力时,出单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以及保险条款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利,被保险人应协助出单公司向第三方进行追偿。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投标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投标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预付赔款

当被保险人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总赔款金额超过10万时,在事故责任已认定、损失已初步确定的前提下,投标人可应税务局的要求提供可确定赔款金额50%比例的预付赔款服务。

5、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之后,各级预算单位需要保险服务时,应先支付保险费用,中标单位出具保单后,保险公司才能提供服务。

标签: 系统公务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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