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关于征求《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根据《南宁市献血条例》第十七、十八条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委拟对《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南府规〔2017〕17号)进行修订。现将《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在2022年11月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之一提出:
一、登录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网站提出意见、建议。网址链接:http://117.141.131.185:8001/po/f/view-7-*****d8ddca443d*****c209b45fc0bf.html。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邮箱:nnswjwyzk******@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26号市卫健委医政医管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邮政编码:******。
提出意见建议的有关单位,请同时注明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个人请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0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条文中下划线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我市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南宁市献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是指对在推动南宁市无偿献血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的奖励。
第三条无偿献血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按照规定的奖项、标准、内容、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南宁市奖励活动每2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获奖标准
第五条无偿献血奖励奖项设置:无偿献血促进奖、南宁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
第六条无偿献血促进奖
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单位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可以授予此奖项:
1.在奖励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在奖励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2.连续10年组织单位职工参与无偿献血或开展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单位;
3.在奖励年度内自体输血率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5%,其他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10%);
4.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
(二)个人奖
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个人可以授予此奖项:
1.连续10年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或无偿献血相关公益宣传的个人;
2.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
第七条南宁市“献血之星”
用以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4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二)“二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6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三)“三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80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四)“四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五)“五星级献血之星”,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六)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
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终身成就奖仅奖励一次。
第八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500小时的志愿者;
(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奖励一次。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无偿献血奖励奖项由市献血办根据南宁市采供血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自动评定。
第十条市献血办负责对奖励对象进行最终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报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奖励。
第四章 奖励的内容和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各类个人奖项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无偿献血促进奖奖项的获奖个人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或牌匾。
第十三条南宁市“献血之星”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四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8000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第十五条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牌匾,并给予1万元人民币现金奖励。
第十六条“一星级献血之星”及以上的获奖者,“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及以上的获奖者,在本市稀有血型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0毫升以上的献血者,以及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累计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待:
(一)进入政府投资或管理的公园、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免收首道门票;
(二)在开展临床输血的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免交诊查费;
(三)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四)享受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一次;
(五)优先入住南宁市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
(七)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八)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九)优先享受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第五章 奖励的监督
第十七条参与奖励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奖励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在无报酬的情况下,自愿捐献自身血液的行为。
第十九条奖励评定的无偿献血量按以下规定进行折算统计:
机采血小板每1个治疗单位按200毫升计算。
第二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南宁市参与无偿献血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南宁市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南府规〔2017〕1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5月印发实施以来,已开展2次奖励,共授予无偿献血促进奖单位奖107个、个人奖23人、南宁市“献血之星”*****人、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219人、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85人,在鼓励社会公众及爱心团体参加无偿献血方面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2022年3月,《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8号),对部分奖项内容设置和评奖标准作出调整,进一步明确相关指标统计口径。同时,2021年11月,新修订施行的《南宁市献血条例》第十七、十八条,明确了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条件及优待内容,并增加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的兜底条款,与《办法》相关条款内容密切相关。
无偿献血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需与新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做好衔接,结合近年南宁市无偿献血发展新环境、新要求和历届无偿献血奖励实践工作经验,应不断加强《办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衔接性,进一步完善对献血者的权益规定,给予献血者更多的人文关爱和褒奖,并在《办法》中有所体现。因此,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确保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适应,进一步促进我市无偿献血事业的蓬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修订依据
(一)《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
(二)《南宁市献血条例》。
三、修订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六大章节二十三条,本次修订保留了体系框架和主要内容,对部分奖项内容设置和评奖标准作出调整,进一步明确相关指标统计口径,并注重与近年出台或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做好衔接。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办法条文 | 修订后条文 | 修订依据 |
第六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一)单位奖 1.2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2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3.连续2年自体输血率达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5%,其他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10%); 4.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 万元以上的单位。 | 第六条无偿献血促进奖(一)单位奖 1.在奖励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在奖励年度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3.在奖励年度内自体输血率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求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其中:三级甲等综合医院35%,其他三级医院25%,二级医院10%); 4.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单位。 | 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第七条并对相关提法进行规范表述。 |
第六条无偿献血促进奖(二)个人奖 2.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 万元以上的个人。 | 第六条无偿献血促进奖(二)个人奖 2.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 | 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第七条 |
第九条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 用以奖励常年坚持献血的自愿无偿献血者。其获奖标准为: 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 | 第七条无偿献血促进奖(六)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 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终身成就奖仅表彰一次。 | 原为第九条,纳入第七条,将献血者标准整合 |
第八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 | 第八条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 用以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其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一)“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小时的志愿者; (二)“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00小时的志愿者; (三)“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的志愿者; (四)“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000小时的志愿者; (五)“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500小时的志愿者; (六)“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20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的志愿者。终身荣誉奖仅表彰一次。 | 参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22年版)第八条 |
第十条 成立奖励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市卫计委、市文明办、市献血办、南宁中心血站工作人员组成。 | 删除 | 因无偿献血奖励的奖项,除捐赠奖项以外,评估的依据为南宁市采供血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捐赠款项以捐赠款物发票作为佐证,因此奖项均不涉及需要人工评定。 |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促进奖、南宁市“献血之星”、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均由市献血办根据南宁市采供血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自动评定,报奖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 删除 | |
(新增)第九条无偿献血奖励奖项由市献血办根据南宁市采供血信息化网络管理系统提取的数据自动评定。 | ||
第十五条南宁市“献血之星”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杯; | 第十三条南宁市“献血之星”奖项的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 因“献血之星”获奖者为个体,根据实际情况及献血者反馈,拟颁发证书即可。 |
第十八条“三星级献血之星”奖项及以上的获奖者、“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奖项的获奖者、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奖项的获奖者和无偿献血终身成就奖奖项的获奖者,可免政府投资的市管公园、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的门票,到市属及各县(区)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交诊查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第十六条“一星级献血之星”及以上的获奖者、“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者”及以上的获奖者,在本市稀有血型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0毫升以的献血者,以及为无偿献血事业捐赠款物价值累计达到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享受以下优待: (一)进入政府投资或管理的公园、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免收首道门票; (二)在开展临床输血的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免交诊查费; (三)免费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和公共汽车; (四)享受三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一次; (五)优先入住南宁市管理的公办养老机构; (六)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就业岗位、优先推荐就业; (七)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八)优先推荐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 (九)优先享受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 (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 | 新修订的《南宁市献血条例》第十七、十八条明确了授予无偿献血荣誉卡的条件及优待的内容,并增加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待”的兜底条款,本条根据上述规定进行修订,(一)(二)(三)项是沿用原《办法》的优待政策,在表述上加以规范。(四)至(十)项是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拟采取的优待政策。 |
标签: 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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