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滇中产业集聚区(新区)国土分局:
为加快推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云煤技改〔2014〕18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煤炭工业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采矿许可证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102号)等要求,经2015年4月15日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工作中办理采矿权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定矿区范围
(一)经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的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认为转型升级的主体煤矿(包括整合其它煤矿、整合其它煤矿并扩大矿区范围、单独保留并扩大矿区范围、涉及整合煤炭探矿权等情形),由转型升级主体煤矿依照《方案》确认的范围(范围坐标以我厅另行通知为准)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涉及整合煤矿探矿权的,地质勘查工作范围应包含被整合的探矿权勘查区块范围,其中被整合的探矿权资源勘查程度应达到详查以上,并单独先经过储量评审备案;扩大矿区范围涉及中央、省地勘基金前期地质工作投入的,地质勘查报告中应注明地勘基金投入的工作量,取得的资源储量成果情况。在完成资源储量评审后,按照拟定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及可供开采资源的范围合理确定申请划定的平面范围及开采标高,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申请资料见附件1),平面上不得超出《方案》确认的范围。依据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申请资源储量备案。
《方案》确认的范围未包含已批复同意变更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的转型升级主体煤矿,可以调整《方案》确认的范围,调整后的范围由《方案》中确认的范围与已批复同意变更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包括被整合煤矿)叠加后超出的范围两部分组成(调整后的范围坐标以我厅另行通知为准)。
(二)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时,转型升级主体煤矿采矿权和涉及被整合的探矿权应在有效期内。
(三)被整合及直接关闭的煤矿原批准的划定矿区范围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
二、采矿权新立
(四)采矿权新立依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三、采矿权延续
(五)《方案》确认为转型升级的主体煤矿,按照云国土资〔2014〕102号文件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六)《方案》确认为被整合关闭和直接关闭煤矿,采矿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登记。
四、采矿权变更
(七)《方案》确认为转型升级的主体煤矿,涉及改造升级扩大生产规模、变更开采方式及整合扩大矿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变更登记资料后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扩大矿区范围涉及中央、省地勘基金前期地质工作投入的,地勘基金投资成果参照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价款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八)《方案》确认为转型升级的主体煤矿,采矿权人可以变更为《方案》确定的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申请,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兼并重组协议及变更登记所需资料(申请资料见附件2),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按规定评估缴纳价款后,直接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国有、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文件。采矿权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同时提交延续资料,一并申请办理。
(九)《方案》确认为转型升级的主体煤矿,因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已批准同意变更,尚未按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矿山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56号)及云国土资〔2014〕102号文件规定提交资料,申请变更。采矿权已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需同时申请延续,提交延续相关资料,一并办理。
(十)《方案》确认为扩大生产规模、整合扩大矿区范围或单独保留并扩大矿区范围的转型升级主体煤矿,在《方案》批准前已取得扩大生产规模批准文件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划定矿区范围在《方案》确定范围内),若对应原批准扩大生产规模或划定矿区范围的采矿权扩大变更登记资料已准备齐全,可以按《方案》批准前的扩大生产规模批准文件或划定矿区范围先申请扩大生产规模或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原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应在有效期内),但需提交省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按《方案》批准前的扩大生产规模批准文件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办理变更登记的书面意见。
(十一)《方案》确认为转型升级的主体煤矿,原矿区范围因矿权重叠让出重叠范围等原因,需要变更矿区范围(缩小)的,可以先行办理采矿权变更(缩小)登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年内,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需按变更后的矿区范围编制或修编原方案报送评审,对抠出区域已发生损毁土地的,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限期完成土地复垦工程。涉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若重新编制的储量核实报告,在同范围内资源储量比原价款评估时参与评估资源量多,则需重新评估并补交价款。若重新编制的储量核实报告,在同范围内资源储量与原价款评估时参与评估资源量一致或减少,已评估并缴纳价款的,不再评估和退还价款。
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方案》确认为转型升级的主体煤矿申请延续或变更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以下规定办理。
(十二)《方案》确认为转型升级的主体煤矿申请延续,存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尚未完成评审备案、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尚未完成价款处置并按规定缴纳价款保证金、原矿区范围设计生产规模或开采方式与采矿许可证载明生产规模或开采方式不一致,开拓工程超越矿区范围尚未按照云国土资〔2012〕56号文件完善相关资料等情形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2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可以再次申请延续。剩余设计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有效期按剩余设计服务年限延续。已无剩余设计服务年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年,采矿许可证上注明“仅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采矿”,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专人持相关证明与采矿权人一同到省厅办理领证手续(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新证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并保管)。
(十三)《方案》确认为转型升级的主体煤矿,因矿权重叠等原因缩小矿区范围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可以再次申请延续。抠出范围前剩余设计服务年限不足2年的,有效期按剩余设计服务年限延续。已无剩余设计服务年限及采矿权到期后再次延续时未能提交采矿证范围内新的储量核实报告及开发利用方案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年,采矿许可证上注明“仅用于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采矿”,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专人持相关证明与采矿权人一同到省厅办理领证手续(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新证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并保管)。
(十四)省厅已批准扩大矿区范围,原证配套开发利用方案已无服务年限,若采矿权人提交了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扩大矿区范围)编制并评审备案的储量报告和开发利用方案,且原采矿证范围内仍有保有资源储量的,或者存在上述情形已按《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三级联网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4〕4号)办理过1年的采矿许可证延续的转型升级主体煤矿,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可延续2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可以再次申请延续。再次延续时未能提交原采矿证范围内新的储量核实报告及开发利用方案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2年,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指定专人持相关证明与采矿权人一同到省厅办理领证手续(采矿权人领取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新证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并保管)。
(十五)《方案》确认为转型升级的主体煤矿,按有关规定完善相关变更登记资料后申请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有关规定确定。
六、探矿权整合变更
(十六)《方案》确认转型升级主体煤矿整合探矿权的,由转型升级主体煤矿申请,提交双方营业执照、兼并重组协议及变更登记所需资料(申请资料见附件3),涉及占用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应按规定评估缴纳价款后,直接申请办理探矿权变更登记手续。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的,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或批准文件。探矿权即将到期或过期的,应同时提交延续资料,申请延续。
七、采矿权抵押备案
(十七)《方案》确定为转型升级主体煤矿,可按规定办理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并需提交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认文件。已暂扣或暂缓发放采矿许可证的,凭加盖云南省国土资源厅采矿登记专用章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办理。
八、报件资料要求
(十八)采矿权延续、变更,探矿权整合变更申请资料除以上要求外,还需提交上一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或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清缴审查表、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执法监察工作情况,明确是否存在违法开采(勘查)行为,其他资料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的要求制作提交,通过矿业权联网审批系统上报。
九、强化服务,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十九)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进一步转变作风,强化服务,要针对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工作的政策要求,热情服务,耐心细致,指导协助矿业权人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限内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办理完成相关审批事项。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4月16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5年4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