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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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7 09:45:30 来源:市国资委浏览次数:次

各市属国有企业:

现将《杭州市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国资委

2021年5月10日

杭州市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防范化解重大资金信用风险,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资金信用管理,是指企业开展的资金账户及存放、资金筹集、资金信用输出、对外捐赠等各类资金信用管理活动。

金融、类金融、上市公司等企业资金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企业资金信用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战略引领、价值导向、防范风险的原则。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等程序,将重大资金信用事项纳入“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建立重大事项可追溯档案,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国资委依法依规对企业资金信用管理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资金信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行为。开展企业资金信用管理情况分析、评价和检查等活动。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权责清晰、有效制衡”原则,建立健全统一完整的资金信用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关制度,细化和明确资金信用管理重大金额的标准、资金存放方式的分类、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的选聘、风险预警、资金信用输出授信以及负面清单、决策执行监督主体和相关工作流程等,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年末对年度资金信用管理开展情况、主要风险及治理进行分析和研判,以书面形式报市国资委。

第七条 企业应明确资金信用主管部门,严格履行资金信用、管理、风险识别、评估、防控和监督等职责。健全内控机制,严格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复核授权审批等制衡性措施,严禁未经授权办理资金信用业务,严防发生舞弊行为。强化企业资产负债约束,防范化解重大系统性风险。

第三章 账户及资金存放管理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对所属企业账户进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严格把控账户开设数量,及时撤销多余或者闲置账户。所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账户,如无明确后续业务需要,应在以下事项发生一年内完成销户。因特殊原因需延期销户的,须逐级履行企业内部决策流程后报市属国有企业批准:

(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设的账户,未发生融资业务或业务已办结的;

(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办结的;

(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设的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

(四)因其他业务需要开设的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

第九条 企业资金存放分为专户存放、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三种类型。其中:

(一)专户存放是指受国家法律法规、资金来源、使用条件等外部限制,具有特定要求的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有存放要求的专项资金、银行借款、保证金等。

(二)竞争性存放是指未受明确外部条件制约,企业自主决定资金存放机构和条件,且不影响企业经营活动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竞争性存放条件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理财产品(指一年及一年期以下产品,下同)等。

(三)其他存放是指不适合开展竞争性存放的资金存放方式。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对时间和流动性要求较高的活期备付资金等。

第十条 竞争性存放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选择金融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应明确竞争性存放金融机构的适用范围及管理要求。其他存放可通过简易程序、内部论证等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构,市属国有企业应统一其他存放方式的标准和要求,实施清单化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人员和资金管理人员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资金存放工作;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朋好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承揽存款提供便利。

企业资金存放决策事项涉及企业领导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在金融机构的,决策过程中相关人员应主动报告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充分识别和评估风险的前提下审慎购买理财产品,并做好产品持有期的风险管控。不得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

第四章 资金筹集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行业发展形势和经营实际,加强筹资战略规划,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逐步加强集团融资集中管理,充分发挥集团整体信用、规模、信息和专业优势,提升综合融资能力,定期进行融资风险分析研判。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须经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属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须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五章 资金信用输出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资金信用输出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拆借、担保、赊销、预付、信用证、融资租赁和承诺还款等各种表内外资金信用输出形式。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统一组织开展授信,具体可结合经营特点,采用统一或分级授权等不同管理模式,对同一对象(含同一对象的关联企业)所有资金信用业务实施一揽子授信,对不同币种统一授信。企业应将授信、负面清单管理作为资金信用输出的必要风控前置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授信对象风险状况、自身资金面、外部经济金融环境等因素,对授信对象开展全面风险评估,明确授信对象最高资金信用输出额度和期限。

第十九条 日常发生的资金信用输出项目,应按照市属国有企业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对于重大突发的资金信用风险事项,市属国有企业应第一时间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为所属企业和关联企业提供大额担保以及大额资金出借事项,在预算审核后,视同备案工作完成。超预算事项,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或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将根据企业经营规模、信用等级、偿债能力、风控水平和以往出险情况等因素,从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效益性等角度,综合评价市属国有企业资金信用风险管理水平,同时建立可动态调整的资金信用管理负面清单,对企业实施资金信用分类监管。

第六章 对外捐赠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企业对外捐赠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向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捐赠的,应当认定为对外投资。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列入广告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不合格产品、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借贷资金,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等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对外捐赠规模。企业当年经营亏损、捐赠行为可能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或者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数的,不得对外捐赠(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单次价值3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捐赠事项,报市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所属企业的大额捐赠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明确审批权限,实行统一管控,捐赠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捐赠事项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报市国资委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参股企业以借款、债转股等形式实际使用国有出资人资金捐赠的,参照所属企业捐赠事项管理。上述大额捐赠事项不包括市委、市政府开展的“春风行动”、结对帮扶等。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外捐赠不得化整为零,同一捐赠事项由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共同捐赠的,捐赠规模按汇总金额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严格遵循本办法开展资金信用业务。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代管的集体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各区、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完善企业资金信用管理相关制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企业资金存放等财务事项管理的意见》(杭国资发〔2016〕7号)、《杭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杭国资发〔2015〕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管理负面清单(2021年)

附件

市属企业资金信用管理负面清单(2021年)

一、通用资金信用管理负面清单

1.禁止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投资项目开展资金信用输出;

2.禁止对列入资产负债约束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新增资金信用输出;

3.禁止在无“防火墙”设置的情况下,向债务负担重、营运资金紧张、资金链脆弱、无持续经营能力等高风险企业配置资金信用资源;

4.禁止开展未授信、超过授信额度或期限的资金信用输出业务;

5.禁止开展无风险评估或无风险控制措施的新增授信;

6.禁止违规将产业资本资金信用输入金融企业,或违规开展金融、类金融和实业混业经营;

7.禁止向集团外未出资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经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以及市属企业互保除外);

8.禁止开展未落实有效保障措施的超股比非贸易资金信用输出;

9.禁止在未落实有效风控措施的情况下,对供应商或客户增加预付款项、增加赊销额度或延长赊销期限;

10.禁止开展无贸易实质的贸易融资;

11.禁止与列入失信名单的企业或个人、与纳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名单的企业建立信用购销关系;

12.禁止直接投资风险难以分散或转移的强波动、高风险业务(套期保值除外);

13.禁止专项资金移作他用。

二、特殊资金信用管理负面清单

(一)优秀企业负面清单

1.不得对主业参股企业及经批准同意的未出资企业实施超过实缴资本6倍以上的非贸易资金信用输出;

2.不得对非主业参股企业实施超过实缴资本3倍以上的非贸易资金信用输出。

(二)良好企业负面清单

1.不得对主业参股企业及经批准同意的未出资企业实施超过实缴资本5倍以上的非贸易资金信用输出;

2.不得对非主业参股企业实施超过实缴资本2倍以上的非贸易资金信用输出;

3.不得由企业开展3个月期限以上无贸易实质且无汇率风险防控机制的非人民币融资业务。

(三)一般企业负面清单

1.不得对所属企业实施超过实缴资本5倍以上的非贸易资金信用输出;

2.不得对主业参股企业实施超过实缴资本4倍以上的非贸易资金信用输出;

3.不得对非主业参股企业实施非贸易资金信用输出;

4.不得向债务负担重、营运资金紧张、资金链脆弱或无持续经营能力等高风险企业配置资金信用资源;

5.不得由企业开展3个月期限以上无贸易实质且无汇率风险防控机制的非人民币融资业务;

6.不得扩大对产能过剩行业的预付款项;

7.不得开展对外委托贷款。

标签: 监督 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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