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部门:

为充实、完善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欢迎各单位、各行业具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报名登记。

信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注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基本规定

 第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二)项、第(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选聘为评审专家, 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相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六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

 (二)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

 (三)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四)受到刑事处罚。

第二章  评审专家申报指引

第一条征集范围

(一)货物类。含一般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建筑和装饰材料、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其他货物等技术及管理专业。

(二)工程类。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结构工程、上下水、供暖、电器、卫生洁具、通风、照明、消防、防雷等工程的技术与管理专业;市政公用设施、河湖整治、环保、园林古建筑、城市交通、体育专项设施、钢结构网架、网络、通信、机电安装、装修装饰等工程的技术与管理专业。

(三)服务类。工程概预算、造价咨询、设计、勘察、测量、评估、图纸审查、工程审计、质量检测鉴定、印刷、出版、保险、会议、车辆维修、宾馆管理、财会、法律咨询以及其他服务等专业。

第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对达不到第二条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市财政局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的申报流程

凡符合以上条件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向市财政局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遵循以下入库程序,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登陆信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xinyang.hngp.gov.cn/),点击屏幕右边“用户注册入口”进行注册登记,申报人应如实注册填写本人相关信息。(由于网上在线注册有时间限制,因此注册时请先填写必填项,注册成功后再登录完善相关信息)

(二)申报人应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不得在不同地区进行重复申报。

联系单位:信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

联系电话:0376--*******

(三)评审专家注册注意事项

1)注册请使用IE.10以上版本浏览器。

2)先如实填写“专家基本信息”(由于网上在线注册有时间限制,因此注册时请先填写红色星号必填项,注册成功后再登录完善相关信息),个人照片需清晰。

3)请在工作简历中写明是否参加“政采易考通”线上考试,以及是否考试合格!

4)选择专家类别和评审品目需和所学专业或从事的工作相关。

5)“专家基本信息”填写完毕后填写“专家资质信息”。

6)“专家资质信息”中必须上传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其他与评审品目相关证件!如“政采易考通”线上考试合格需上传合格证。

7)注册成功后请牢记您的ID号和你设置的密码,以便您日常维护个人信息。

8)申报信息符合要求的,省厅审核通过后为“待培训状态”,不能参加评审活动。参加过政府采购相关培训后才能参与项目评审。

(四)评审专家个人信息维护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信阳市政府采购网变更和提交变更信息。

第三章 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

 第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二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第三条 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第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五条 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六条 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或者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补足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应当配合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评审专家发现供应商具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九条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第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评审专家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由省直库、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分库组成。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在省辖市和省直管县设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库,其它县级财政部门不再设立分库,原库中专家并入省辖市分库。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明确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从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不直接参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但要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监督管理。

第四章 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一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条 申请人或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六)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七)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交易中心根据《信阳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代理机构记分评价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办法的相关专家处理和计分进行运用,情况严重的,抄送招标办进行联合惩戒。市财政局对招标办等部门报送的评审专家严重违法行为并禁止评审专家身份的,同时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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