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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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2022-***** 分  类:综合政务
发文机关: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2年10月26日 16:37
名  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东综执罚决字〔2022〕第562号 主 题 词:无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综执罚决字〔2022〕第562号


当事人:东方城东学彬废旧物品回收站 ???????????

统一信用代码:********MA5TEYKT6C

经营者:王** ????

居民身份证:**************4215

地址: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二区二巷

案由:东方城东学彬废旧物品回收站在无环保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废矿物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7月29日,我局联合市公安局对你单位位于东方市八所镇北黎村村口西侧杨某东私宅、东方市八所镇皇宁村二区二巷吴某德房子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取得环保手续、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租用杨某东私宅和吴某德房子擅自从事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代码900-214-08 )经营活动。2022年7月30日经我局对吴某德院子、杨某东院子存放的废矿物油进行过磅(过磅重量12.7吨)并依法扣押,委托海南腾先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贮存。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东综执罚告字〔2022〕第53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六)“固体废物污染类”序号30违法种类的规定,我局进行以下裁量:

1.东方城东学彬废旧物品回收站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工商户,建议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进行处罚,处罚基准为133万元。

2.该案件未经国家级官方媒体曝光或者引发集体信访等重大群体性事件,也未经省级官方媒体曝光或引起群众上访的案件,其社会影响不计百分比。

3. 根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建议东方城东学彬废旧物品回收站在处罚金额处罚基准为133万元的基础上再下浮40%,从轻、减轻后的处罚金额均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处罚金额下限,即100万元。

4. 东方城东学彬废旧物品回收站两年内没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二次以上,不计百分比。

5.东方城东学彬废旧物品回收站配合调查。

综合上述,我局拟对东方城东学彬废旧物品回收站处以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万元)的罚款。

现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你单位停止非法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人民币壹佰万元(¥:100.00万元)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入至指定的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款单位:东方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东方市支行

账 ???号: 955*****010********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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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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