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墅区小河路271号房产
拱墅区小河路271号房产
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标的名称 | 拱墅区小河路271号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2ZC1625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10-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11-09 |
转让底价 | *******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二、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拱墅区小河路271号房产 | ||
坐落位置 | 拱墅区小河路271号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 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0.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97.68平方米 | |
权利性质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47年08月07日止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国佑慧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68-1号801室-5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董嘉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7BN18D5W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性质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公司处置观音塘居安坊10-20-102等37处房产的董事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百九十九次会议)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拱墅区小河路271号房产 | ||
转让底价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3%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3)同意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产权人、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4)同意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产权人和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一致确认,该等新签订的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5)同意交易标的各种使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承租人按其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实际签订的文本为准)约定的方式承担;若水、电需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6)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标的房屋长时间未使用,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产权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7)本次交易标的已出租,受让方须无条件同意继续履行产权人与承租人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受让方与承租人关于房屋是否继续租赁的问题由受让方与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3、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4、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本次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交易标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看房请提前一天预约地点: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联系电话:********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钱江晚报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 元 |
附件下载: | ||
1承诺函(非专场-小河路).docx | ||
4.2资产交易合同(非住宅样本).doc | ||
2委托办证协议书.doc |
标签: 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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