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栏河污水厂处理厂(一期)设备设施大修改造工程-构筑物检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马栏河污水厂处理厂(一期)设备设施大修改造工程-构筑物检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马栏河污水厂处理厂(一期)设备设施大修改造工程-构筑物检测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2/10/27 | |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2022-F(QT)-006 2.项目名称:马栏河污水厂处理厂(一期)设备设施大修改造工程-构筑物检测服务采购项目 3.预算金额:19万元 4.采购需求:构筑物检测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详见磋商文件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 5.合同履行期限:现场检测时间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7 天;后期整理、分析检测数据,并撰写检测鉴定报告时间为自检测完之日起 30天。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包含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检测)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3.经“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查询,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磋商(同一供应商同时承担项目的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除外)。 6. 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在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以内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采购项目。 三、获取磋商文件: (一)获取时间:2022年10月27日至2022年11月3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时,下午13:00~16:00时(北京时间)。 (二)获取地点: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96号凯丹天地A1座316室) (三)获取方式:供应商请携带以下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供应商公章,采购代理机构留存一套)至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96号凯丹天地A1座316室)现场购买磋商文件。 1.供应商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是事业单位: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以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供应商是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 2.供应商按照资格要求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购买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购买人为授权委托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以及委托事由和委托时间)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截止时间:2022年11月7日13:30时(北京时间) 2.地点: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标室(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96号凯丹天地A1座316室)。 五、开启 1.时间:2022年11月7日13:30时(北京时间) 2.地点: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评标室(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96号凯丹天地A1座316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磋商文件售后不退,只接受现金、电汇或银行转账付款,不接受第三方如支付宝、微信等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转账须注明项目编号和款项用途,付款后如需邮寄,一律发顺丰速运到付件,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延误不承担任何责任。 2.请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其授权委托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现场递交响应文件和进行磋商报价,逾期送达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受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大连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连港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东路96号凯丹天地A1座316室 联系方式:04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薛工 联系电话:0411-******** ※特别说明:根据《大连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大财采********号)规定,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有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特别说明:根据《转发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19年度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大财采********号)规定,本项目属于自行采购的项目,应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不纳入财政部门监管范围,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凡涉及与自行采购项目有关的询问、质疑、投诉、举报等事宜,相关供应商应向代理机构(如有)、采购单位或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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