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岗社区场地经营权(修理厂)招租招标公告
沙岗社区场地经营权(修理厂)招租招标公告
盱城镇沙岗社区场地经营权(修理厂)招租公告
XYZCP-2015-072
为了增加沙岗社区集体经济收入,经沙岗社区两委研究并报经盱城镇同意,将盱城镇沙岗社区位于城南污水处理厂门前场地(修理厂)约800平方米,于2014年12月31日到期,现面向社会公开招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该房屋,位于盱眙县盱城镇沙岗社区境内,竞拍人自行勘察场地(以实际现状为准)。
二、投标对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单位均可参加报名。
三、报名投标:个人报名时需带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参加投标报名需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被授权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被授权委托书。
四、本次竞标采用有声有底价竞拍方式。
五、报名时间、地点:2015年4月21日至2015年4月28日下午14点30分前到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报名。
六、竞标开标时间:2015年4月28日下午15点00分,地点: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具体标室见中心当日院内告示牌)
七、报名时需交报名费200元,售后不退还。每位投标人在报名前向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帐户预存5000元投标保证金,凭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财务科出具的收据方可报名(不中标当天办理退还手续,中标者保证金在交清各项费用及款项后凭甲方出具退还证明后方可退还)。投标人中标如不按规定时间内履行承包手续,招标方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八、中标者必须在中标公示期(3天)满后2个工作日内交纳中标交易费,并按照与招标单位签订协议,交纳承包费用,如不及时交清款项、中标交易费用以及签订合同,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和招标人有权宣布废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九、中标人在中标后应向招投标管理中心交纳三年总承包金千分之四的中标交易费。
十、参与竞标的报名人员限带一人入场。
十一、承包人在承包期内不得转包、分包。
十二、租赁期限:期限为叁年 。
十三、本次竞标活动由盱城镇沙岗社区负责组织、实施。报名人应自行到实地考察,如有疑问,可直接向盱城镇沙岗社区咨询。
十四、 保证金缴存信息:
账户户名: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
汇入地点: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
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盱眙营业部
备注:农村商业银行盱眙营业部为银行名称,开户行在淮安市盱眙县。
咨询电话: 138*****967 (胡先生)
报名电话: ****-********(黄会计)
盱城镇沙岗社区居民委员会
2015年4月21日
盱城镇沙岗社区房屋场地租赁竞标规则
一、竞标者应按主拍人提出的加价幅度进行竞拍,每次报价增幅为自由报价。竞价人在应价同时应举牌并高声报价。
二、本次竞标设有底价、有声竞拍的形式,竞标者应价与主拍人叫价相对应。主拍人最后一轮应价重复三次报价,第三次重复报价在高于招标底价后无人应价的落槌成交。
三、本次竞标定起拍价为:1.1万元。每次加价1仟元及1仟元的整倍数,中标方在中标后一日内与发包方共同到场实际丈量面积(以四周围墙)为准。
四、竞标者应遵守会场秩序,服从会场管理,对扰乱会场秩序,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取消竞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竞标开标时间: 2015年4月28日下午15点00分。竞标地点: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竞标人应提前抵达竞标现场,迟到者作弃权处理。
六、竞标开始后,不解答竞标者提出的任何问题,请竞标者会前对拍卖公告、规则及合同文本仔细研究,提出咨询,所有答复以书面形式为准,任何口头答复均无效。
七、投标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实名报名,本人亲自参加竞标。如果报名者以他人名义竞标,对其竞标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和后果我所均不负任何责任。
八、竞标报名人领取的号牌,只供本人使用或书面委托他人使用,书面委托他人的,竞标者须向招投标中心出示书面委托书,被委托人须持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向招投标中心申请竞标资格。中途发现冒名顶替或串通作弊的,招投标中心将有权终止其竞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未经允许交他人使用的,其后果由竞标者本人负责。
九、中标人在中标公示期(3天)满后2个工作日内交清款项并签订《承包合同》,同时向招投标管理中心交纳三年承包金的千分之四的中标交易费用。如不能按时缴纳款项和中标交易费用,招投标管理中心则有权宣布为废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十、竞标者应在报名前向盱眙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帐户预存投标保证金,未打入者不具备竞标资格,其余方式均为无效。
十一、本规则的解释权在盱城镇沙岗村委会。
盱城镇沙岗村委会
2015年 月 日
附:报名参加竞标者承诺:我们已收到本规则、拍卖公告及合同文本。我们充分理解并接受本规定和各项要求,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标报名人承诺签名:
年 月 日
盱城镇沙岗村场地租赁合同
出租方:盱城镇沙岗社区居民委员会
承租方:
出租、承租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出租方的财产租赁订立如下合同:
一、租赁财产名称、地点
出租方将位于城南污水处理厂门前场地(修理厂)场地约800平方米、租赁给承租方使用。
二、租赁期限:期限为叁年,即2015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日止。
三、付款方式
1、中标价为第一年承包费 元,该费用应在获取中标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缴纳,缴纳该费用后签订合同。以后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按10%递增,以此类推。每年承包费必须于当年的 月前一次性缴清下一年租金。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2、中标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交纳 元履约保证,待五年合同期满,乙方五天内交还该房屋和场地,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清后,甲方在五个工作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将已履约保证作为拆除物资费用。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出租方有权监督承租方合理使用租赁财产。
②出租方有权收取承租方应缴纳的有关费用。
③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按期将出租财产交承租方。
2、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①承租方有权合理使用并维护租赁财产。
②承租方必须合法经营。
③承租方不得擅自对租赁房屋的结构及水电设施进行改造,若确有需要须书面报告并经出租方书面形式认可。
④承租方不得在承租期内乱搭乱建、增添永久性设施,确需建设须出租方书面同意,合同到期承租方自行拆除,或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⑤承租方必须严格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维护市容整洁,处理好相邻关系,不得扰民。
⑥租赁财产如有损坏,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维修,承担修复费用,出租方验收。承租期满,承租方必须完好地交付租赁财产。
⑦承租方不得转租、转让、转借、抵押所租赁的财产。
⑧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必须确保安全,如发生事故,一切责任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概不负责。
五、违约责任
1、出租方不按时交付租赁财产,按20元/日给付违约金。
2、出租方擅自终止合同造成承租方停业的,按50元/日给付赔偿金。
3、承租方逾期缴纳租金的,按每日千分之五给付滞纳金。
4、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或到期不及时交付租赁财产的,按50元/日赔偿出租方损失。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或国家政策调整(如出租方对土地开发、房屋出售或政策拆迁等),使合同不能履行,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按乙方实际承租日计算租金。
2、承租方不按期交纳租金,逾期满一个月的,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承租方出现重大事故,无法履行合同的。
4、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应五日内交还该房屋和场地,并将存放的自有财产物资及时处置。如逾期不归还或未处置的财产物资,视为承租方同意甲方代为处置,造成一切经济损失有承租方承担。
七、其它条款
1、承租方使用的水、电费自付,应每月及时交纳水、电费。
2、承租方需续租时,应于期满前两个月书面向出租方提出。
本合同一式叁份,招标方、中标方、招投标中心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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