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杨村文化健身广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新杨村文化健身广场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杨庙镇新杨村文化健身广场工程
施
工
招
标
文
件
邗江区杨庙镇新杨村村民委员会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投标须知
工程名称
杨庙新杨村文化健身广场工程
建设地点
杨庙镇新杨村陶塘组
广场总面积
约1500平方米
结构类型及层数
/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要求质量标准
合格
报名费、资料费
报名费、资料费200元(售后不退)。
工期要求
40个日历天
联系人
谢月红
阮康飞
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邮 箱:xyc7835048@sina.com
投标文件份数
一式三份(一正本,两副本)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杨庙镇人民政府三楼会议室
获取标书时间
2015年4月28日 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00。
集中现场勘察
投标人自行查勘现场
答疑提交期限
2015年5月4日上午11时前
投标截止时间
2015年5月5日下午14时30分
公开开标时间
2015年5月5日下午14时40分
公开开标地点:
杨庙镇人民政府三楼会议室
招标控制价
36.95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报价无效。
工程款支付
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本工程付款方式为6:2:2,即:本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2015年底付决算价款的60%,2016年底付决算价款的20%,2017年底付清余款。
其他
报名费、资料费(200元)无论中标与否均不退;投标人在投标前向招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中标单位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未中标单位在宣布中标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退款。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杨庙镇新杨村文化健身广场工程
2、工程地点:杨庙镇新杨村陶塘组
3、本工程最高限价为36.95万元,投标人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报价无效(以最终确认的编制的投标报价为准)。
4、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具备施工条件
二、招标内容:
1、招标内容:招标方要求范围内的广场场地、土石方、文化器材配套、景观绿化、地坪地沟、迁移垃圾房等工程施工;
2、总面积:约1500平方米;
3、工程总造价:约36.95万元;
4、资金来源:自筹;
(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
三、 工期要求
工期40个日历天,以招、中标方签定施工协议日期为准。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1、投标人应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2、具备有效的市政工程或园林绿化工程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施工资质证书;
3、拟派本工程项目经理系投标人本单位职工、具有年检有效的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4、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6、其它有关说明企业竞争优势的证明资料。
五、质量要求
按国家现行规范验收,质量要求达到合格等级。
六、投标担保
本工程投标担保方式采用:投标保证金。
1、投标方报名时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5000元;
2、开户行:扬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杨庙分行
开户名: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经管(会计)服务站
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公示结束后退还(不计息)。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如投标人有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不按规定时间送达和逾期送达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擅自撤回其投标文件;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
(4)投标人在投标期间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七、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八、勘察现场
投标人自行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投标人应承担勘察现场的责任和风险,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函(按投标文件格式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和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2、投标报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经理的简历及资格证书复印书(原件备查);
8、证明投标人有承包本工程能力的其他资料;
9 、所有资质证明性文件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红章。
十、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 投标人必须编制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和二份“副本”,并明确标明“正本”和“副本”。投标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2、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或打印,并按A4纸装订成册。
3、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文件签署人加盖印鉴。
十一、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密封: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并在密封处加盖投标人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2、标志:所有封袋外面上都必须写明招标人名称、工程名称和投标人名称全称。
3、所有投标文件外包装必须密封包装,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鉴。
十二、投标截止期
1、送交投标书截止时间:2015年5月5日下午14时30分;
2、投标答疑时间:2015年5月4日上午11时止;
3、公开开标时间:2015年5月5日下午14时40分;
4、投标地点:杨庙镇人民政府三楼会议室;
5、超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6、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十三、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2、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
十四、开标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2、开标时,若法定代表人参加的,法定代表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参加;若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的,代理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
3、开标时,由招标方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招标方做好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4、招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5、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先后的顺序进行。
6、开标时,招标人必须先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由各投标人签字认可。检查时投标文件出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2)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开标前投标人未提交证件或者提交的证件不能证明其达到投标资格要求的;
(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议的;
(5)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等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法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未签字和加盖印章的;
(6)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7)以各种形式影响开标、评标工作公正性的。
7、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镇领导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十五、报价方式
1、投标人报价应根据招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自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目前市场行情、清单定额以及投标人自身承受能力,报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总价。
2、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既要有综合单价,又要有总价,总价应是对合格完成施工图纸中本次招标范围内所有工程量而需发生的一切费用进行包干。
3、投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招标人发放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包括综合单价及合价),投标人报价是如有漏项或少报项目,则并视为其费用已含在其它项目的综合单价或合价中,与招标人无关,结算时不再增加。
4、审计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并作为设计变更及增减项调价的依据;同时招标方有权增减工作量。
5、审计结算时设计变更及增减项无综合单价作参考的,依据现行定额编制,决算时同比让利。
十六、中标原则
1、本工程采用最低价中标,镇招投标领导小组通过认真评审后,按有效投标报价的由低到高排列顺序,确定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名单。
2、通过中标公示3个工作日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招标人对投标人提供证件及资料的真实性保留核对的权力,如果发现投标单位的资料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的中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报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3、中标人应于领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若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不与招标人订立施工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中标人不得阻碍招标人将中标通知书发放至下一个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若招标人不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则向中标人赔偿相关损失。
4、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合同签订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2、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十八、工程付款方式
本工程付款方式为6:2:2,即:本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2015年底付决算价款的60%,2016年底付决算价款的20%,2017年底付清余款。
十九、本标书未尽事宜,另行以书面形式补充说明。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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