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镇海区财政局关于修订《镇海区建筑业经济发展促进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镇海区财政局关于修订《镇海区建筑业经济发展促进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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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区建设交通局

发布日期:2022-10-28

成文日期:2022-10-28

文件编号:镇建交〔2022〕107号

主题分类:其他

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镇海区财政局关于修订《镇海区建筑业经济发展促进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8浏览量:

各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业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办发〔2019〕24号)和《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已对《镇海区建筑业经济发展促进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镇建交〔2020〕108号)进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宁波市镇海区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镇海区建筑业经济发展促进专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区建筑业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建筑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办发〔2019〕24号)和《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促进全区建筑业产业发展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建设交通局和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财政局主要负责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资金分配监督;区建设交通局主要负责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组织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宁波市镇海区依法注册登记并按实纳税的建筑业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三)建筑业企业在做优做强、资质升级、“引进来、走出去”、工程质量提升等方面符合《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规定的条件;

(四)未被记入《信用中国(浙江宁波)》的失信名单;

(五)遵纪守法,无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其他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第三章 奖补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具体奖补方式及标准

(一)财政贡献奖励。对建筑业营业收入在全区建筑行业前5强的施工企业,且企业综合贡献增长7%以上的,按增长部分的60%给予奖励;6-10强的施工企业,且企业综合贡献增长10%以上的,按增长部分的60%给予奖励;11-20强的施工企业,且企业综合贡献增长15%以上的,按增长部分的6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劳务专业分包企业,年度综合贡献增长10%以上的,按增长部分的60%给予奖励。

(二)“兼并、收购、重组”奖励。对建筑业企业联合、兼并、重组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时所产生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区外投资者(机构)收购重组区内总承包贰级及以上的企业,且注册地仍在镇海区的,自收购次年起三年内,当年度综合贡献增长达30%以上的,给予该企业综合贡献增长部分的全额奖励。

(三)强化优质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奖励。对于社会资本投资项目(非政府投资或国有资本投资项目),项目签订合同价款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奖励8万元;项目签订合同价款在5000万元(含)~1亿元,奖励15万元;项目签订合同价款在1亿元(含)~2亿元,奖励30万元;项目签订合同价款在2亿元(含)~3亿元,奖励60万元;项目签订合同价款在3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该奖励给予对象为社会投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可奖励项目应满足已正常开工,且自合同签订日起一年内已按合同约定发生过工程款支付的。

(四)企业资质提升奖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壹级晋升为特级或从区外引进总承包特级的,奖励80万元;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由贰级晋升为壹级或从区外引进总承包壹级的,奖励30万元;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由贰级晋升为壹级或从区外引进专业承包壹级的,奖励10万元;勘察、监理、设计咨询企业由乙级晋升为甲级或从区外引进甲级的,奖励15万元。该奖励给予对象为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可奖励的企业须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状态正常,并满足正常经营要求。

(五)产业工人基地培育奖励。鼓励企业建立产业工人基地,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给予一定奖励。对企业自有技术工人(中级工及以上)50人(含)~100人的,奖励10万元;100人(含)~200人的,奖励20万元;200人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其中技术工人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且在该企业任职满一年及以上。

(六)“引进来”奖励。对于区外引进具有贰级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自注册次年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度综合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区外引进的勘察、监理、设计、咨询等建筑服务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度综合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综合贡献的80%给予奖励;对从区外引进的劳务专业分包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当年度综合贡献在10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综合贡献的60%给予奖励。

(七)“走出去”奖励。建筑施工企业当年完成区外营业收入(区外项目直接结算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达到5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达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达到2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达到5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同时对完成区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当年区外营业收入较上一年每增长2亿元另奖励2万元。首次申报该款政策的不享受增长奖励。

(八)工程质量提升奖励。本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建设项目获鲁班的,对主承建企业奖励100万元、参建企业奖励2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金奖的,对主承建企业奖励80万元、参建企业奖励10万元;获詹天佑大奖的,对主承建企业奖励50万元、参建企业奖励6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对主承建企业奖励30万元、参建企业奖励3万元;获钱江杯(含其他省级奖杯)的,对主承建企业奖励25万元、参建企业奖励2万元;获甬江杯的,对主承建企业奖励15万元、参建企业奖励1万元;获招宝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对主承建企业奖励5万元、参建企业奖励5000元。单个项目以最高奖为准,并应扣除市级或其他部门所获奖励,不重复奖励。

(九)企业技术创新奖励。对新认定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建筑业企业的,国家级的奖励300万元、省级的奖励50万元、市级的奖励20万元、区级的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认证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省级科技示范工程(绿色建筑奖、QC成果)奖的,每项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省级、市级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国家)、省级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施工及设计企业在工程项目中应用BIM技术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示范、观摩工程的,给予单个项目5万元奖励。其中企业技术创新奖励所有参评项应以企业为申报单位。

(十)人才奖励。对施工企业建筑业营业收入前10强且增速超10%以上的企业高管人员,按个人当年度工资薪酬收入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工作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国有企业限领导班子成员,其他企业每家不超过5人,该奖励给予个人,且不得与其他个人津贴奖励重复享受。

对从宁波市外正式引进的注册一级建造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一级岩土师、造价工程师等高级建筑类专业技术人才,服务连续满3年后给予企业每人1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自主培养晋升的上述注册类人才,给予企业每人1万元奖励。对于企业新自主培养的省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给予企业每人1万元奖励。该奖励给予企业。

第四章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申报年度内,区建设交通局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印发申报通知,每年6月份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具体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建设交通局提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原则上政策项目一年申报一次,当年完成项目审核兑现。

第八条 申报企业须如实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法律责任(详细申报资料以申报通知为准):

(一)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核对原件)

1.镇海区财政支持建筑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企业);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与企业申报依据相关的合同、税单等证明材料。

(二)申请个人应提交以下资料:(核对原件)

1.镇海区财政支持建筑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个人);

2.任命文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与个人申报依据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申报材料应按A4纸大小装订成册,申报材料上报区住房和建设交通局。

第九条 区建设交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程序,经部局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拟支持单位名单和金额,在镇海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区经济政策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建设交通局和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专项资金,到企业的扶持资金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个人的扶持资金通过区建设交通局转拨。

第十一条 区建设交通局负责申报、审核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期限一般不少于五年。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相关企业(单位)获得的扶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区建设交通局对奖励补助对象履行承诺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监督。区财政局对预算资金进行绩效管理,并做好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区内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奖励、补助。如项目或企业因该事项已获得区内相关部门或上级财政资金奖励补助的,按照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补助。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上级政策要求区财政予以配套奖励的,区配套部分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补助标准或配套办法计算、兑现。

政策中有关递进式奖励按差额计算。

第十六条 落户三年以上的企业,当年享受的扶持资金总额(不包括上级特定专项补助),原则上不高于企业上年的地方综合贡献。

本管理办法中涉及综合贡献和营业收入增长的,均以2018年度以来的最高年份作对比。

第十七条 有关资金管理要求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镇政办发〔2019〕24号)和《关于修订镇海区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镇政办发〔2021〕52号)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区建设交通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镇建交〔2020〕108号文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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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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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签: 财政局 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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