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段)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1标(2022-2026年度)(四次)招标公告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段)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1标(2022-2026年度)(四次)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段)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1标(2022-2026年度)(四次) | ||
项目法人: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
立项批文名称: |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 项目审批单位: |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
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交易平台: | 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2-10-28 00:00:00 |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段)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1标(2022-2026年度)公告(四次)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段)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1标(2022-2026年度)(四次) | ||||||||||
项目编号 | 2022BFFCJ***** | |||||||||
委托方 | 合肥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租赁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及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 |||||||||
电子交易系统 | 名称: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 网址:http://hy.ahggzyjy.com | |||||||||
电子服务系统 | 名称: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网址:http://ggzy.hefei.gov.cn | |||||||||
公告期限 | 公告期:2022年10月29日9:00始至2022年11月22日10:00止。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金额(万元) | |||||||
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段)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 | 5年(以委托方移交标的物之日起满30日历天(该期间为免租金装修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租期) | 10.4832 | 1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段)19座车站,起于贵阳路站,止于望湖城西站。标的站点明细详见本公告附表。 2.标的权属情况:租赁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和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目前为空置状态。 | ||||||||||
自助售货设备经营及安装要求 | 1.自助售货设备经营范围:饮料(不得经营开口饮料)、拍照机、预包装食品(或蔬菜、水果、鲜花、休闲食品)。 2.承租人经营的产品需符合法律法规并取得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许可证照。 3.承租人需在合同签订前提报销售产品价格明细表且需经委托方审核同意;合同履行期间如需变更产品价格明细表或变更经营业态的,须报委托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4.所需设备均为承租人自建、自营及自行维护。 5.每台自助设备机位尺寸不得超过1200mm(宽)*1000mm(长,贴墙面或柱面放置)*1900mm(高),不得超出墙面或柱面宽度。如墙面、柱面宽度小于以上尺寸,以实际场地可提供的尺寸为准。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安装设备不得超出规定尺寸,安装时按照图纸及委托方要求进行摆放。 6.投放于本项目的自助设备机器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所安装机器必须具有原厂出具的质量合格证书;具体要求见合同文本。自助设备安装要求如需得到消防及其他相关行政部门认可的,由承租人自行协调办理且费用自理。 7.现有接入条件:网络接口1个;2芯光纤1个;电源(220V)1个;插座(10A)1个。机器摆放具体位置见附件图纸中红色标识部分。 8.承租人使用上述场地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租金每年支付一次。第一、二年租金为成交金额(从开始计算租期之日起满12个月,下同);自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均在前一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5%。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委托方支付第一年租金,每年租期届满前20日预付下一年度租金。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0日(不包含在租期内)。 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成交后首年六个月租金金额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可通过银行履约保函(按合同附件4格式要求)或银行转账形式提供)。 注:上述费用具体缴纳方式详见《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段)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1标(2022-2026年度)合同》。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一)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参与竞价。 1.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2.截止2022年2月28日,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不少于30台正在公共场所运营的自助售货设备,且其中在火车站或机场或轨道交通车站经营的数量达到10台及以上。 3.截至公告发布日前两年内,意向承租人未与委托方存在合同违约情况(包括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二)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和联合体参与。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场地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本次自助售货设备点位位置及尺寸仅作参考,以实际移交的点位及尺寸为准,实际移交位置和尺寸与参考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标的物必须由承租人直接经营,经营范围须符合委托方要求,不可违规经营。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对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租赁场地及设施设备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否则委托方有权责令承租人停业整改,若承租人未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4.租赁期内,承租人自行承担设备场地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建筑结构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标的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场地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标的出租价格包含自助设备电费。场地位置、数量、接入条件、交付时间最终以委托方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准,委托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数量发生变化的,按承租人报价进行租金调整(结算依据:单台自助售货设备结算价格=成交总价×每台自助售货设备底价/总租金底价)。同一站内(包含站厅、站台及本站连接通道)场地位置发生变化的,总租金不予调整。 9.本项目站名最终以相关行政部门公布为准,车站地理位置不发生变化。 10.本项目委托方仅提供自助机设备安装场地,若安装后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含站内消防总体验收)或承租人设备安装完成后出现个别或部分站点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含站内总体消防),委托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位置调整或取消摆放,合同价依据承租人报价所占的相应比例进行删减(结算依据:删减的自助售货设备的单台结算价格=成交总价×删减站点对应的自助售货设备底价/总租金底价);承租人设备安装完成后所有站点均无法通过消防验收的(含站内总体消防),合同执行时间按消防验收耽误时间顺延,租金不变,若顺延时间超过180日或承租人撤出设备并清理完场地交付委托方的,则视为合同无条件解除,双方互不违约。 11.委托方仅提供现有网络接口,承租人如需使用自行报装调试,费用自理。 12.鉴于轨道交通经营环境的特殊性,委托方有权根据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需要或政府相关部门条令、政策等因素关闭或停运个别站点,由此导致承租人不能正常经营的,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委托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费用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13.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备案手续。 1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合肥市轨道交通5号线(南段)站点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1标(2022-2026年度)合同》。 | ||||||||||
四、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参与前须知 | 1.意向承租人须登录电子服务系统,首次登录须持有与电子服务系统兼容的数字证书,详情参见电子服务系统办事指南。 | |||||||||
交易保证金 | 支付 方式 | 1.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转账形式足额缴纳交易保证金到达本项目本次公告指定账号,且应当从意向承租人账号转出。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从交易保证金查询系统中查询交易保证金信息,并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3.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交易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交易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的,交易保证金无效。未按要求提交交易保证金的,评审不通过。 | ||||||||
注意 事项 | 1.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采用动态虚拟账号,项目未成交的,交易保证金交纳账号将会发生变化,请意向承租人参与后续项目竞价时,注意勿将交易保证金错交至其他项目虚拟账号或前次公告账号。 2.如本项目前次成交失败,委托方退还意向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意向承租人重新参与竞价的,须向本项目重新公告对应公布的交易保证金账号重新交纳交易保证金。 3.凡转账到其他项目虚拟账户或本项目前次公告账户的,交易保证金无效。 | |||||||||
意向承租人须递交的竞价文件资料(资格审查资料及报价资料) | 竞价文件意向承租人应根据要求制订竞价文件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资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 2.授权委托书(格式详见附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承诺函(格式详见附件)。 4.意向承租人与公共场所产权方(如轨道公司、铁路部门、航空公司或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等)签订的自助售货设备场地租赁(或运营)合同扫描件。 注:合同中需能够体现设备数量、合同签订时间、自助售货设备地点,如意向承租人提供的合同未能体现设备数量、合同签订时间、自助售货设备地点的,应另附业主(或合同甲方)证明材料(格式详见附件五)予以明确说明,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或合同甲方公章。 注:资格审查资料中不得含报价内容,否则评审不通过。 (二)报价资料 报价资料为报价单,应按本公告中规定格式提交(详见附件)。 备注:意向承租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准备竞价文件;并按竞价文件格式要求加盖意向承租人公章或电子签章 | |||||||||
竞价文件的制作 | 1.加密竞价文件(未提供的,竞价无效): (1)加密竞价文件使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的电子标书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上传递交。 (2)意向承租人请注意:①意向承租人需采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具体请在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投标工具下载;②在国际互联网络通畅状态下启用最新版竞价文件制作工具软件;③各意向承租人需注意更新,以免造成加密竞价文件制作错误,因此导致竞价无效,责任自负。 2.本项目不接收未加密的竞价文件。 3.竞价文件组成 (1)加密资格审查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2)加密报价资料 有关格式资料见竞价文件格式 | |||||||||
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须知 | 1.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北京时间 2022年11月22日10:00 2.竞价文件接收时间: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接收时间自本公告发布时间起至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请意向承租人合理安排加密电子竞价文件的提交时间)。 3.意向承租人须知 3.1意向承租人须对竞价文件进行电子签章并使用数字证书加密,并于公告规定的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完成上传并递交。 3.2意向承租人应当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成加密竞价文件的传输递交(以接收到电子签收凭证为准),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竞价文件。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未完成竞价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竞价文件。未按规定加密或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送达的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将拒收。 3.3意向承租人未从电子交易系统递交加密竞价文件的,被视为竞价无效。所递交的非加密竞价文件电子交易系统及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拒收。 | |||||||||
竞价文件解密 | 1.意向承租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30分钟)对其加密竞价文件进行解密,现场解密和远程解密均可,解密失败的风险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人须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在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直到项目评审结束。 3.意向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竞价文件进行解密,加密和解密须用同一数字证书。意向承租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其放弃竞价。 5.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在监督员或公证员监督下按规定解密竞价文件,导入并读取成功解密的竞价文件。 | |||||||||
评审时间及地点 | 评审时间:同竞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以本项目评审地点悬挂的电子屏幕显示时间为准) 评审地点: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备注:意向承租人可以在线解密竞价文件,无须到达现场。 | |||||||||
特别说明 | 1.本项目采用网上提交竞价文件方式,有关网上操作详见《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招标投标操作规程》(详细见附件2内容),意向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该规程是本公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2.公告中要求加盖公章或电子签章的,均可以提供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也可以在网上竞价文件编制时加盖电子签章;公告要求提供的证明资料均应在网上竞价文件制作时制作成电子件上传。竞价文件中提交的资料模糊不清的,评审委员会将按不利于意向承租人的理解进行评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3.竞价文件的澄清,评审委员会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给意向承租人,从发起远程网上问询至问询结束原则上为15分钟,意向承租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4.因系统出现软件设计或功能缺陷、运行异常等情况,可能影响本次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委托方(或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有权中止或终止本项目评审活动,意向承租人、委托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方免责。 | |||||||||
五、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资格审查后一次性报价(以报价单为准)的方式进行,遵循有效最高价成交的交易原则,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资格审查资料评审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受委托方委托组建该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审查资料及交易保证金进行审查。评审委员会成员对意向承租人某项资格审查资料如有不同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该项资格审查资料是否通过。如意向承租人提交的材料中有一项未通过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的,则视为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二阶段 开启一次性报价单 资格审查评审结束后,开启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方一次性报价单,评审委员会对报价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按报价从高到低的顺序对意向承租人进行排序,有效报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 1.如产生1家合格意向承租人的,则按意向承租人的报价(不得低于租赁底价)确定承租人。 2.如产生2家及2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人的,以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最高报价相同按下述情况处理: (1)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有优先承租权人的,则同等价格下,优先承租权人确定为承租人; (2)如报价相同的意向承租人中无优先承租权人的,由评审委员会以抽签的方式确定其前后次序。抽签办法:采用一次性抽签方式,即被抽中的确定为承租人。 3.项目成交后因故不能签订合同的,不予替补,重新公开招租。 备注: 1.竞价文件中报价单内容与系统中报价信息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单为准。 2.评审过程中,竞价文件中存在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前后矛盾、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等情况,如需要意向承租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将可能进行问询,意向承租人应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并保持在线状态,以便及时接收评审委员会可能发出的问询函,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若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回复,视为放弃澄清。 3.因意向承租人授权代表联系不上、没有及时登录系统等情形而无法接受评审委员会问询的,有关风险意向承租人自行承担。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1.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以《成交确认书》形式通知成交人,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 2.成交公告发布后,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的。 | |||||||||
异议方式 |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7室,联系电话:0551-********。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七、其他说明 | ||||||||||
其他说明 | 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2.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4.疫情期间,各市场主体均应当按照《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官网链接: http://ggzy.hefei.gov.cn/ptdt/******/********/788cc287-e9f2-44de-b9e6-85baf0fb4c36.html)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谢谢理解、支持。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陈工;联系电话:138*****990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江工,联系电话: 0551-********、******** (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委托方和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附表:
标的站点明细表
站点 站点名称 | 机位编号 | 数量 | 租金底价 | |
每个机位仅安装一台,总数不得超过19台。 | 月租金(元/台) | 合计 | ||
贵阳路站 | V1 | 462.00 | ******元/年 | |
滨湖竹园站 | V1 | 468.00 | ||
云川公园站 | V1 | 533.00 | ||
现清水冲站 | V1 | 468.00 | ||
云谷路站 | V1 | 551.00 | ||
华山路站 | V1 | 504.00 | ||
沈湾站 | V1 | 401.00 | ||
渡江纪念馆站 | V1 | 431.00 | ||
方兴湖站 | V1 | 370.00 | ||
省行政中心东站 | V1 | 382.00 | ||
义城站 | V1 | 444.00 | ||
扬子江路站 | V1 | 382.00 | ||
黄河路站 | V1 | 419.00 | ||
花园大道站 | V1 | 504.00 | ||
大连路站 | V1 | 474.00 | ||
义兴站 | V1 | 533.00 | ||
包河苑站 | V1 | 521.00 | ||
盛大站 | V1 | 427.00 | ||
望湖城西站 | V1 | 46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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