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瑞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川省瑞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珙环罚〔2022〕*****号
四川省瑞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MA6BMCRP7J
法定代表人: 杜华昆
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88号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返排液处理厂开展检查,发现宁209井区返排液处理(5500m3/d)运营单位四川省瑞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在对CPI气浮装置进行调试过程中发生返排液溢流,溢流出的污水流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王为一)、询问笔录(林国富)、瀚海公司与瑞能公司签订合同、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瀚海公司与瑞能公司资金往来、营业执照、环评要求、现场拍照摄像等证据为凭。
二、违反法律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宜珙环罚告字〔20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三、处罚依据及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9年版)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00)。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宜宾市珙县生态环境局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
户名: 珙县财政局
账号: 201*****0024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20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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