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陵)应急罚当〔2022〕4号
被处罚单位:陵水弘立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陵水县群英乡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烱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5*****15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认错并承诺马上整改。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决定给予陵水弘立实业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陵水支行,账号266*****6433,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海南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陵水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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