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章程公示
湖州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章程公示
湖州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章程公示
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浙编办发〔2020〕26号)和《关于2022年事业单位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湖编办发便笺〔2022〕10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通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事业单位湖州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制定了章程,已经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现将章程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通过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沈晨霞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为湖州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湖州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公场所为湖州市莲花庄路137号3号楼、4号楼。
第三条服务中心是经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服务中心开办资金2004万元,由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资。
第五条 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承担城乡住房和建设发展政策研究,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及信息化建设,白蚁防治,房屋征收补偿,私房政策落实,美丽城镇建设,新型城市化,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等相关具体工作。
第六条 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权利义务第七条 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权利:
(一)提出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服务中心副主任、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审核(核准)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包括“三定”方案落实和局机关相关职能委托事项的完成情况;
(五)审核服务中心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等情况;
(六)监督服务中心预算执行情况、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情况;
(七)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义务:
(一)支持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服务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第十条服务中心党总支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一条服务中心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二条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党总支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总支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服务中心党总支党员大会是党总支的议事决策机构。服务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总支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总支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总支的监督。
第十四条服务中心党总支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服务中心党总支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服务中心党总支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是党总支工作第一责任人。服务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六条服务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服务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和讨论市建设局和上级部门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二、研究讨论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及阶段性重要工作安排;
三、研究单位科室设置和职能分工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拟定向市建设局和上级部门有关重大问题的请示、报告和提请市建设局和上级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单位行政规章,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和制定重要政策措施;
五、研究拟定年度部门预算;研究决定3万元以上(含3万元)预算外的经费支出;研究一次性大额支出项目;
六、研究决定单位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国有资产处置等;
七、研究单位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与对策措施;
八、研究重要工作会议及其他专题会议的议题;
九、交流、通报阶段性重要工作;
十、需要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会前协调、准备材料、提前通知、充分讨论、逐项表决、作出决策、形成纪要。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服务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8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中心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宣传、考核、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承办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协助推进本系统本领域党的建设。
(二)财务科。编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年度计划。承担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管理、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综合统计和绩效评价等事务性工作。负责相关单位的财务核算、财务审计及各项资金的调度平衡工作。
(三)住房发展科。开展城乡住房和建设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政策研究,提出对策措施和意见建议。承担重大项目与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参与拟订住房保障体系、人居环境、新型城市化和建设产业政策并协助编制建设行业专项规划,协助监督检查城乡住房和建设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情况。
(四)住房保障科(湖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承担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编制及认定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政府指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具体工作。承担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分配、动态管理、清退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助公有住房出售上市和住房补贴、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审批、房改核查工作。协助房改售房资金、房改维修基金、异产毗连房屋维修基金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监管工作。
(五)市场管理与白蚁防治科。承担房地产市场调控、房地产市场监管、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等事务性工作。承担房地产市场信息监测、研究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协助辖区内房产交易管理、合同备案、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承担辖区内的白蚁防治项目受理、采购和档案管理。负责全市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和房产信息化建设、运维和应用工作。
(六)征收管理科(湖州市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承担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负责编制年度征收计划和项目评估工作。承担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上岗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内落实私房政策的事务性工作。
(七)城乡建设科。承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管理、农房设计与建设的业务指导,以及指导推进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等具体工作。承担新型城市化政策的组织、协调工作。参与“三美”同步建设工作。参与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检查等具体工作。
(八)工程管理科。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及承担部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承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有机更新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服务中心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服务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过半数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和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二、听取中心发展、履行集体合同、开展民主管理活动等情况的报告;
三、选举职工代表,推荐劳动模范候选人;
四、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民主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除政策性安置等情况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七条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本级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资产报废处置)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条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第三十五条 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总支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建设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解散的。
第三十八条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服务中心主任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湖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是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州市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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