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用品和保洁用品招标公告
食堂用品和保洁用品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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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图区行政办食堂用品和保洁用品采购项目询价采购公告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府采购中心对萨尔图区行政办食堂用品和保洁用品采购项目进行采购,欢迎有能力的国内供应商报名参加。
一、项目编号:SCXJ201509
二、项目名称:萨尔图区行政办食堂用品和保洁用品采购项目
三、采购方式:询价采购
四、招标控制价: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陆佰壹拾元整(RMB287,610.00元)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有关供应商申请取得政府采购资格的相关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资格条件:
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要求具有年检情况记录和符合本次招标内容的经营范围);
2、具备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开户许可证》;
3、具备有效的由财务审计单位出具的2014年度审计报告【2015年新成立企业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资产负债表及利益表(损益表)】;
4、具备有效的本单位依法缴纳税收的书面声明证明;
5、具备有效的本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注: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到达现场报名,法定代表人到场报名的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及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另需提供加盖公章的A4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代理人到场报名的必须携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有效的企业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另需提供加盖公章的A4复印件一份),否则不予受理。
3、本项目要求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原件报名时必须提供,且另需提供加盖公章的A4复印件一份。
六、报名须知
1、公示时间: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4日。
2、报名时间: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5月4日上午9时至11时,下午14时至16时(法定节假日除外)。
3、报名地点:大庆市萨尔图区政府C828室。
4、咨询电话:****-******* ****-*******
七、投标保证金
1、供应商报名后,须按相关规定向大庆市萨尔图区政府采购中心账户预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RMB5700.00元),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否则,投标无效。
户名:大庆市萨尔图区非税收入
账号:165*****0118
开户行:中国银行大庆开发区支行
并在现金进账单上注明投标人单位名称,然后持现金进账单到萨尔图区人民政府825室换取萨尔图区财政局投标保证金专用收据,否则取消投标资格。(请投标单位掌握好投标保证金交纳时间,避免因投标保证金票据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不能带至开标现场而被拒绝投标)。
2、未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主动与大庆市萨尔图区财政局工作人员联系。否则,投标保证金滞留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⑴报名参与投标后又退出投标,给该项目的正常进行带来损失及影响的。
⑵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方撤回其投标文件。
⑶中标方不按本须知规定签约、不交合同履约保证金。
⑷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故意进行无效投标的。
⑸与采购单位、其他投标方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
⑹预中标单位因自身原因放弃预中标资格的。
4、投标保证金一律采取转帐方式退还。
八、投标时间、地点
投标时间:2015年5月12日下午14:00.
投标地点:大庆市萨尔图区行政服务中心B222室。
备注:1、本项目实际采购金额为实际采购数量乘以成交单位所报单价,结算以实际发生为准。
2、本项目要求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应低于采购单位日常使用质量,投标单位定于2015年5月5日上午9时至11时至指定地点看样品(联系电话:138*****999)。
项目需求、询价通知书详见下载中心
大庆市萨尔图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5年4月24日
萨尔图区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用品采购合同
甲 方:大庆市萨尔图区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
乙 方:
签订地点: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萨尔图区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用品采购合同
甲方:大庆市萨尔图区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
乙方:
双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就萨尔图区行政事务管理办公室用品采购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名称、数量、价款)
1、本合同标的物为萨区行政办食堂及保洁部使用的消耗品,经市场询价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捌万柒仟陆佰壹拾元整(¥287610元),经财政局采购办招标,乙方中标,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2、标的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详见合同附件。
乙方因履行本合同衍生的税金,运杂费等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包含在上述合同价款中。合同签订后,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元。
第二条 供货方式及期限
本合同供货实行分批供货、分批结算的原则进行供货。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甲方通知乙方供货的地点、方式及供货数量,乙方应在接到供货通知5日内履行其义务。每次按通知结束单次供货,均应申请甲方验收。标的物在交付甲方使用前,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自本合同标的物完全交付完毕后为合同履行完毕。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
分批次供货每次供货结束,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双方进行货款结算。
结算标的物的数量按照双方约定的供货数量进行,但总量不超过《标的物清单》开列的物品数量。
第四条 验收
1、乙方供货后应及时向甲方申请验收。乙方所提供货物的质量应相当或高于甲方出示的样品。如供应商所提供货物品牌与样品不一致,则先行由实际使用所采购物品的直接使用人对乙方所提供货物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检验。如能够满足正常工作需求,转由验收人员检查验收。如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求,乙方应无条件于2日内更换。
2、如供应商所提供货物与样品品牌一致,由验收人员验收。验收的标的物应为全新、未使用的原厂原装正品,包装完整、外观无损伤、标志清晰,达到国家质量合格标准及环保标准,附有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和说明书等齐全完备。
3、乙方所提供的标的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能够满足甲方的日常需要,其使用寿命期内质量、安全均达到合格要求。
4、合同标的物为易耗品,乙方应当在提供货物出现问题后的2日内进行维修或更换,并在2日内完成维修、更换义务,恢复正常使用,所产生的费用和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应当在问题出现的2日内更换与之同一标准、同一规格的全新标的物。若乙方在问题出现的2日内不予更换,甲方有权自行进行采购,所产生的费用在本合同价款中扣除。
6、甲方如在使用中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后2日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下列义务,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照每延期一日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全部标的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供货义务的;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维修、更换义务的。
(3)经直接使用人对乙方所提供货物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检验。认为不能满足正常工作需求,要求更换,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更换的。
2、因以下原因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及时换货或退货,乙方拒绝更换或者退货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标的物非全新、未使用的原厂原装正品的;
(2)标的物未达到国家质量合格标准、卫生标准及环保标准的;
(3)乙方提供的标的物规格型号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
(4)甲方实际使用所采购物品的直接使用人对乙方所提供货物在实际工作中进行检验,认为不能满足正常要作需求的。
3、更换标的物的,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合同履行期限不予变更。
(1)退货处理的,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价款;
(2)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误期损失和其它相关损失。
4、标的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因自然灾害,政府政策调整等事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各自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由甲方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标的物质量进行鉴定。标的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标的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区财政局二份。
甲方:大庆市萨尔图区行政事务 乙方:
管理办公室(公章)
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6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
代理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2015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2015年月 日
签订地点: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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