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停用特种设备的公告
关于依法注销、停用特种设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近期,我局对超期未申报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进行了核查,发现部分使用单位已注销营业执照或失联不再经营,未按规定办理所使用特种设备搬迁、报废或转让等相关手续。
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0“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我局对广东中电汽车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共30台特种设备(详见附件)予以公告注销或者停用。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公告期15日。相关使用单位负责人如有异议,请于2022年11月16日前,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
联系人:林冰芳,电话:0758-*******
地址: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区广正街3号(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附件: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注销、停用特种设备一览表
肇庆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日
标签: 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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