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承租非国有房屋租金补贴办理事项招标公告
疫情期间承租非国有房屋租金补贴办理事项招标公告
1.在日政办发〔2022〕92号文件发布之日(10月7日)前已承租我市非国有房屋、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社区商铺、以及承租个人非住宅房屋,从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在日政办发〔2022〕92号文件发布之日(10月7日)前已解除租赁关系或在文件发布之日后签订租赁合同的,不享受本政策。
3.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二)政策规定及标准
1.对承租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社区商铺等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同级财政在2022年底前按照3个月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桑珠孜区区域内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的租金补贴由市财政局承担),剩余50%由同级财政通过税收贡献奖等方式在2023年6月30日前兑现。
1.对承租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社区商铺等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同级财政在2022年底前按照3个月租金总额的50%给予补贴,剩余50%由同级财政通过税收贡献奖等方式在2023年6月30日前给予消化。
1.在市市场监管局或市行便局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填写《日喀则市小微企业租金补贴申请表》通过电子邮箱报市住建局。
2.在桑珠孜区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填写《日喀则市小微企业租金补贴申请表》或《日喀则市个体工商户租金补贴申请表》报桑珠孜区住建局。
3.在其他县市场监管局登记在册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填写《日喀则市小微企业租金补贴申请表》或《日喀则市个体工商户租金补贴申请表》报所在县住建局。
申请人务必如实提供各项材料,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后,由住建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转到住建部门,由住建部门进行兑现。
附件:
1.日喀则市疫情期间承租非国有房屋租金补贴办理事项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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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26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
终 审:倪付卿
复审:陈历告
初 审:巴桑卓玛
编 辑:巴桑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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