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招标采购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医保局招标采购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我局招标采购综合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行为,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管理范围
(一)本局及二级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
(二)本局及二级机构设备和大宗物品采购;
(三)本局及二级机构其他需要招标采购的活动。
二、监督管理职责
(一)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局及二级机构招标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
(二)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组安排的具体工作,协调局及二级机构做好招标采购有关工作。负责接收有关招标采购的文件资料,负责为招标采购提供咨询服务。
(三)区委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招标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同时还负责询价过程、审查标底以及配合区招管部门、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做好招标采购的全过程和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管理程序
凡本局及二级机构需要招标采购的,二级机构必须首先在本单位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统一思想,统一意见后,再向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及相关招标采购资料。
(一)单项招标采购估价在2000元以下的,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纪检组备案后,提请区招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需要招标采购的设备和大宗物品,不得擅自拆散招标采购。
(二)单项招标采购估价在2000元以上的,报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决定,相关方面的技术人员或工作人员参加会议,会议形成纪要,经办人或单位必须依照纪要要求调整申请及相关招标采购资料,报局派驻纪检组备案后,提请区招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登记固定资产的根据要求登记固定资产。
(三)对区招管部门认为可以分散采购的物品,按照本局制定的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建设工程和医疗保障民生工程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报告,同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交竣工决算报告和决算资料,整理和审查后按规定程序送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未经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资产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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