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再次征求《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修改意见的函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再次征求《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修改意见的函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农林水利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广西-东盟经开区城市和农林水利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局于2019年6月21日向各有关单位征求《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修订稿)》修改意见,现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我局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为确保制定可行,有利于实施,现将《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再次征求意见,请各单位于7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我局安监科邮箱ajk*******@163.com,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人:周琼,联系电话:0771-*******。
附件:1.《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2.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3.各有关单位名单
南宁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17日
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资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效推进农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南宁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市农资和农产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资和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资包括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含农业机械),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收购贮运企业、屠宰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第五条本办法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产品生产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守信“红名单”:(一)生产经营者守法遵规,诚信经营,连续3 年内无违法行为,或被选树为诚信典型的;
(二)因诚实守信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荣誉称号的;
(三)被自治区及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评定为行业信用AAA级(含)以上或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红名单的情形。
第七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和农产品生产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且失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或经行政复议或法院判决最终确定效力,认定为失信“黑名单”:(一)农资生产经营单位
1、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 2、生产经营假劣(或不符合产品标准)农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货值金额较大,单位在人民币5万元及以上,个人在人民币1万元及以上;或者1年内被查处两次以上的;3、被吊销或撤销农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等资质文件的;
4、未取得农资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农资产品的;
5、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办过程中,伪造或者故意破坏现场,转移、隐匿、伪造或者销毁有关的证据资料,以及拒绝行政处罚、逃避监督检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6、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二)农产品生产单位
1、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屠宰、初加工、收购贮藏、运输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渔药或非法添加其他禁用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2、农产品质量抽检检出违禁农(兽)药一批次以上的;3、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检1年内连续两次及以上超标不合格的;4、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5、屠宰、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类及其制品的;6、生产经营或屠宰的产品引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7、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基本认定程序:
(一)信息采集。红黑名单原则上每季度征集发布一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相关主体的守信和失信行为信息。
(二)信息核实。拟被列入红黑名单的自然人与法人,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信息核实,并通过短信、网站、邮寄、报纸等方式实行事前告知。红黑名单形成后,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告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其从红名单中移除。
(三)信息公示。红黑名单通过“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在红黑名单公示期内或告知程序中对拟公布的名单信息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直接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异议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拟认定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五)名单审定。对拟认定为“红黑名单”的,由市农业农村局领导审定。
第四章发布与共享
第九条发布名单信息。按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市农业农村局通过“南宁市农业农村局”网站、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名单信息的发布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含1年),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可延长1至2年。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十条共享名单信息。市农业农村局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息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南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章激励及惩戒
第十一条 对列入农资和农产品监管“红名单”的单位,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除投诉举报、监督抽样、专项检查等外,可减少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二)作为生产经营安全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政策扶持等优先服务对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对列入农资和农产品监管“黑名单”的单位,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理外,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
(二)限制失信企业获得或撤销相关的行政许可;
(三)限制失信相关人获得或撤销相关的从业资格;
(四)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五)市、县农业农村部门不给予各类扶持项目,不给予推荐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级各类扶持项目;
(六)通报自治区级、市级相关部门,建议在农业品牌评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区(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优、表彰中取消其资格、除名或摘牌。
(七)认定为“黑名单”的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还由市直各相关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等29个部委《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信用修复
第十三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慈善捐助或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决定“黑名单”主体能否修复信用以及信用修复的方式。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一、三、五款和第二项一、二、六款内容的,不给予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黑名单”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黑名单”主体根据失信严重程度主动申请并向市农业农村局递交修复材料。
1.一般失信行为修复材料包括:已履行对自身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纠正或整改材料(加盖公章),信用修复承诺书、信用修复申请表;
2.严重失信行为修复材料包括:除一般失信行为修复材料外还需提交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证明材料、信用报告。
(二)修复认定。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通过材料审核、实地调查、监督检查、诚信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作出认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向企业说明不予修复的理由。
(三)修复实施。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和作出同意信用修复认定书的,在最短公示期满后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鼓励“黑名单”主体采用信用中介机构出具的信用评估报告说明信用修复情况。
第七章信用退出
第十五条“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六条“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修复符合退出条件并经市农业农村局同意的,最短公示期满可退出;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十七条相关主体提出或具备第十五条情形之一时,市农业农村局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名单退出公告,有关联合奖惩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奖惩。
第八章其他
第十八条在农资和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工作中,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故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瞒报、谎报相关信息。对已知当事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而未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试行)》
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二次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试行)》(南农委规﹝2017﹞1号)已实施近2年,将于2019年9月失效。现根据《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为确保规范性文件效力衔接,避免出现政策空档,结合我市农资和农产品监管工作实际,市农业农村局对《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试行)》(以下简单《旧制度》)进行修订,形成《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二)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农业农村部等29个部委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五)南宁市人民政府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16〕366号)
(六)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试行)(南农委规﹝2017﹞1号)
三、修订过程
2019年3月市农业农村局成立文件起草和修改工作组,启动修改工作。2019年4-5月,工作组结合日常工作,分别到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调研了解《旧制度》实施情况,征求新制度的修改建议;5月23日工作组派人参加了市发改委信用办组织的2019年南宁市信用修复专题视频培训会;6月初,工作组初步形成《管理办法》(初稿),6月17日,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廖磊在局六楼会议组织召开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修订讨论会,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科技教育与种业管理科、畜牧与饲料科、粮油蔬菜管理科、兽药科、农机机械化管理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策法规与信息管理科、养殖业资源执法大队、种植业资源执法大队、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大队等相关科室、单位的业务负责人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对《管理办法》(初稿)进行充分讨论,工作组结合会议讨论情况形成《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修订稿)》。
6月21日,市农业农村局在南宁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和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修订稿)》修改意见,并向23个市直单位、15个县区农业农村部门、本局机关内部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征求意见,截止到7月5日反馈意见情况如下:
反馈无意见的单位(24个):市中院、市检察院、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西乡塘区、兴宁区、良庆区、邕宁区、东盟经开区、横县。
未反馈意见的单位(13个):市委网息办、市文明办、市文广旅局、邕州海关、青秀区、江南区、武鸣区、隆安县、宾阳县、马山县、上林县、经开区、高新区
南宁市政府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和南宁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市农业农村局未收到社会公众及网民的修改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来电提出有修改意见需召开会议进行讨论,为此,7月1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农业农村局在市发改委会议室联合召开《管理办法》修改意见讨论会,市发改委财金科、农业科业务负责同志、市农业农村局文件起草和修改工作组相关同志参加会议,会议要求《管理办法》的总体制度框架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组结合各单位意见,修改形成《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次修订稿)》。
四、主要修订内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规范标题。修订稿将旧制定标题“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红黑名单”制度(试行)”修改为“南宁市农资与农产品监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突出了农资与农产品监管两个重点对象。
(二)关于适用范围。修订稿第三条就农资和农产品进行了重新定义,根据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市县两级主要做好协助工作,为此修改稿将农业机械不列入适用对象。由于农资生产经营单位也包括个体工商户,修订稿第四条将适用范围中增加了“个体工商户”。
(三)关于认定标准。由于旧制度对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较低,修订稿第六、七条对红黑名单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认定的主要依据:一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相关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二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反映主体诚信状况的信息;三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信息;四是农业农村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掌握的相关主体受表彰奖励等信息;五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其他信息。
(四)关于认定程序。旧制度对红黑名单审定由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市级负责告知、备案、发布,流程较为繁琐。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修订稿第八条统一了征集时间、征集的责任单位,审批发布权限统一归口到市级负责;信息核实程序中增加了红黑名单形成后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红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红黑名单信息交叉比对,提高个信息核实的准确性。
(五)关于认定期限。旧制度红名单为一年,黑名单为半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的规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为此修订稿第九条将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1年,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可延长1至2年,提高了黑名单的惩戒效力。
(六)关于发布与共享。管理办法新增了第四章发布与共享,明确了发布渠道,提高了公众知晓度,使信息更透明,更有力的推进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七)关于激励及惩戒。旧制度对市直各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惩戒方面没有做出要求,根据农业农村部等29个部委《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稿增加第二至第四条及第十一条将农业部门采取的相关措施及市直各相关部门依据农业农村部等29个部委《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实施联合惩戒的表述
(八)关于信用修复与信用退出。旧制度已规定了到期退出的程序和要求,对信用修复没有做出具体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有关信用修复工作要求,修订稿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增加了修复和退出相关内容。
市直各有关单位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息办、市文明办、市中院、市检察院、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文广旅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邕州海关、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销社、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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