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县烟草专卖局2022-2027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延长县烟草专卖局2022-2027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延长县辖区实际,制定本布局规划。
第二条 本布局规划适用于延长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规划及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延长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布局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与法律法规相统一的原则,不得超越权限增设附加准入条件,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二)市场导向原则。结合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实际,加强零售户数量与卷烟销量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充分发挥烟草许可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三)网格管理原则。辖区实行烟草制品零售点网格化管理,不断提高合理化布局的科学性,保持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
(四)服务社会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消费者利益为根本,以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中心,照顾弱势群体,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树立责任烟草社会良好形象。
第四条 申请主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延长县人民政府在城市规划、市场管理、控烟条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 (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且需符合与住所相独立的条件。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实行“网格管理+距离限制+总量控制”模式,结合单元内网格常住人口、交通状况、市场容量、购买力、购买方便程度等因素,实行不同模式进行布局。
全县根据商圈、居民区、集贸市场、工业园区等共划分为35个网格,网格内卷烟零售户做到“一店一证”。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
2.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 (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卷烟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书报亭、冷饮摊点、过道柜台、夜市摊点、流动商贩,简易搭建房(如彩钢房、活动房、简易房)等易拆除、挪动的临时性建筑;
3.经营场所基于食品安全等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主营经营商店:水产店、调料店、粮油店、化妆品店、理发美容店、蔬菜水果店、化肥农药店、洗车店、熟食肉类店、面食类加工店、医药机械药品店、五金电料店、农具铁器店、餐饮小吃店、炒货店、洗涤护理类店等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控烟的法律规定、管控措施和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经营卷烟商店:图书馆、互联网网上服务营业店、博物展览馆厅、文化馆、KTV、娱乐场所、影剧院、体育用品店、文化文具用品店、玩具店、家纺纺织店、彩票店、书店、通信器材店、快递驿站、婚庆店、花圈店、服装制售店、祭祀用品店、网吧、酒吧、理发店、照相馆、洗浴中心、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场所和小区物业及门房;
(3)其他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商店:生产、销售、存储的化学化工材料,油漆、建材、装潢、炸药、鞭炮等危险品及有毒有害和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区域,且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以及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区域。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四)相关特殊特定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职高)、幼儿园周围的区域内:
全县中、小学校(职高)、幼儿园出入口周边,城区在50米以内,乡镇在30米以内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卷烟经营场所测量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职高)、幼儿园出入口之间两侧、对面的距离,对面测量距离应当按照行人行走的交通管理规定行走路径进行测量,没有斑马线的按照直线距离测量。
2.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3.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公共医疗机构内。
4.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的情况。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核发的情形:
申请人属于信用黑名单被执行人、行政处罚期未完结执行人、刑事考研期未完结执行人员等。
(六)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行政村、农村聚居区,结合常住人口、交通状况、市场容量、购买力、购买方便程度等因素设置标准,常驻人口300人以上或吸烟人口50人以上,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经政府相关部门资质认定的星级宾馆酒店,且营业面积在600平米以上,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三)厂矿农场居民区、军队驻地、监狱监所等相对封闭,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四)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五)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商贸中心;
(六)游客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便利店、城区汽车站内的经营场所。
(七)临时性高速公路修建、铁路工程建设工地,原则上一个工地只设1个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期限按照工程建设周期设置,工程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发证部门,并办理歇业手续。
(八)城镇居民住宅区按照小区内住户达到200户以上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宅小区内除平层商业用房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乡镇政府驻地居民住宅区按照小区内住户达到100户以上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住宅小区内除平层商业用房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九)旅游小镇、民俗村等配套新开发游客商业区、民宿区等按照区域商业门店的比例和消费人口,每10户经营门店布局1户,总量不超过2个零售点。
第九条 各类综合性 (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经营摊位,布局零售点1个,每个市场总量不超过3个零售点。
第十条 连锁便利店新办证应向属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申办零售许可证,且符合该合理化布局规划,做到“一店一证、一店一订、一店一码”。
第十一条 特殊群体中残疾人(六级伤残以上并有经营能力)、下岗职工、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和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等申请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不受合理化布局规划设置标准的限制,可享受救济途径,但仅限办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经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便利店,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城区加油站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除外),应按照相关规定经营卷烟,并接受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综合考虑辖区人口结构、消费需求、消费能力、交通状况、就近消费等因素,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变化,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烟草专卖局将按照当年指标使用情况,对最小化市场单元内的零售点指标及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数量,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调研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延长县烟草专卖局2022-2027年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补充修订,及时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本布局规划期限2022年12月1日-2027年11月 30日之间5年的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延长县烟草专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延长烟专 〔202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延长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附件:延长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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