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平潭综合实验区水产品检测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2022年平潭综合实验区水产品检测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
平潭综合实验区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潭综合实验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
乙方: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ZSTY[TP]*******的2022年平潭综合实验区水产品检测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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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单位) | 服务标准 | 金额 (元) |
1-1 | C0908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 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 1(项) | 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 | ******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壹万玖仟元整(¥******.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2022年11月25日之前完成任务并出具报告;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兴港中路台创园7号楼5层;
4.3交付条件: 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2022年平潭综合实验区水产品检测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的抽样、检验及相关工作,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150批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公开招标要求与政府采购合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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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50 | 在合同生效且乙方提供正规发票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项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 | |
2 | 50 | 中标人交付合同包内全部抽检项目的检测结果报告且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支付剩余合同款项的50%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中标总金额5%。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和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按时签订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其投标承诺或者其他由于乙方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均视为乙方违约,需退还预付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含间接损失),另罚违约金为合同价的20%。如果已经签订合同的则合同自动解除,且乙方还要承相相应的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对甲方造成损失的,需退还预付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含间接损失),另罚违约金为合同价的20%。 10.3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任务完成时间:2022年11月25日前。14.2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甲方: | 平潭综合实验区质量计量检测中心 | 乙方: | 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
住所: | 平潭综合实验区台湾创业园7#04A-05A | 住所: | 福州市晋安区华林路香槟路19号 |
单位负责人: | 王明辉 | 单位负责人: | 陈莜欣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陈日春 | |
联系方法: | 联系方法: | 0591-******** |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民生银行福州屏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50*****300***** |
签订地点: 平潭综合实验区
签订日期:2022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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