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港分公司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003标段钢筋网围界采购招标
招标编号: CLZB-******-*****
需方(简称“招标人”):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保定市竞秀区鲁岗路1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忠
工程名称: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B航站楼及第四跑道工程飞行区场道工程003标段;
工程地点:重庆江北国际机场。
第1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
1.1招标人拟向投标人购买的货物明细表如下:
暂定供货期限:暂定2022.11.10-2023.11.10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单价 | 含税单价 | 税率 | 不含税合价 | 含税合价 | 税金 | 备注 |
1 | 钢筋网围界 | 2500mm*3000mm | m | 2600 | | | | | | | 含钢筋网片、立柱、角钢、斜撑、刺丝、滚笼及五金配件 |
合计 | | | | | | | | | | | |
说明:样品(如有)—甲乙双方应对供应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附件等样品进行确认,样品由招标人进行封样保存,作为投标人供应货物验收的依据。本表约定的数量为暂估数量,具体供货数量以招标人实际收料为准。
1.2合同履行期间,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计价。
(1)固定单价(该单价为含税单价),合同履行期间不以任何原因进行调整。
(2)浮动计价(该单价为含税预估单价),实际结算单价以/为准。
1.3若供货超出本合同约定时,需要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若投标人不予以签订,则超过部分招标人有权不予以结算。
1.4在投标人交货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合同货物的规格型号、面层处理、设计、加工工艺、货物数量进行更改,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单价,签订补充合同,如协商不成,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本单价或合同总价已包括样品、材料费、包装费、保险、商检、税金、土建配合费及其他可能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2条 价款结算与支付
2.1甲乙双方按月进行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结算流程为招标人指定的管理人员( 高 福 海 , 身 份 证 号 130*****860*******)和投标人负责人核实无误后,投标人签字确认,并报公司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签字。
2.2结算单必须公司办理并盖公司章后才有效。项目部任何个人和项目章等签字盖章都无效,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2.3按以下时间节点进行支付:
序号 | 价款支付节点及支付比例 |
1 | 每月20日办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结算,次月25日前按照月批次供货货款金额的80%进行支付. |
2 | 材料供货完成后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
备注 | 以上所有付款均以业主中期资金到位为前提条件 |
第3条 发票提供及涉税约定
3.1招标人每次付款前,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开具符合招标人要求和与付款金额一致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2投标人不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符合要求的,招标人有权拒绝付款。造成招标人的一切损失由投标人全部承担。
3.3因投标人开具的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投标人须依法向招标人重新开具发票,并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滞纳金、罚款及相关损失等。
3.4如果招标人丢失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3.5国家税率调整时税金部分按新税率执行,除税单价不变,含税单价根据调整税率调整。
第4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方式
4.1交货时间:投标人必须严格按招标人规定时间予以供货。
4.2 交货地点: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场道工程003标段施工现场。
4.3交货方式:
{√}送货1:投标人负责送货至招标人施工现场,卸至招标人指定的卸货地点(运输费、装卸费由投标人负责)。
{}送货2:投标人负责送货至招标人施工现场,招标人负责卸货(运输费、装车费由投标人负责)。
{}自提:招标人自行到甲乙双方约定地点提货。
第5条 质量标准及验收
5.1本合同项下货物、附属品及配件的质量执行GB*****-2008标准,并且不得低于国家及施工所在地地方政府关于该货物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出现新的国家标准,则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如招标人对合同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有特殊规定时,必须同时满足相关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 。
- 钢筋网采用Q235冷拉低碳钢丝电焊网并经镀层防腐处理,要求防腐处理前的冷拉低碳钢丝直径不小于5mm,抗拉强度应达到400MPa,焊点抗拉力应达到3000N。立柱、斜撑及延伸臂采用由热轧、冷轧钢带直缝焊接而成的矩形钢管并作内外防腐处理,要求钢带抗拉强度应达到375MPa。刺刀圈内芯为直径2.5mm的冷拉低碳钢丝并经防腐处理,外面裹覆经防腐处理的刀片圈,刀片的刀口宽度及间距均为10~15mm。刺钢丝的股线由直径为2.2mm的两股镀锌钢丝捻扎而成并经防腐处理,镀锌钢丝抗拉强度应达到400MPa,刺线材料要求同股线,要求每个刺结有四个刺,刺结间距为102mm,刺线缠绕股线不得少于1.5圈,刺结间的股线捻数不少于4。刺刀圈与刺钢丝采用不锈钢卡子连接,沿长度方向每隔500mm设4个卡子连接。
- 立柱截面尺寸为80×60×2.5mm、斜撑和延伸臂截面尺寸为50×50×2.0mm。钢筋网片网格尺寸为100×50mm(中到中),刺刀圈直径为500mm。
- 立柱顶部应加盖柱帽,立柱与钢筋网、立柱与斜撑及立柱与延伸臂的连接采用防盗形式并经防腐处理。
- 钢筋网围界的网片、立柱、斜撑及延伸臂的防腐处理要求采用金属保护层结合涂塑保护层的复合保护方式。
- 钢筋网冷拉低碳钢丝及其他构件的焊接部位要求过渡圆滑,无焊渣、虚焊及气孔等缺陷;涂塑保护层必须均匀,不得存在针孔、流挂、裂纹、脱落、漏镀、脏物粘附等镀塑缺陷。
5.2投标人同意按5.1约定进行验收,对于需要现场复试的材料,投标人认可招标人与监理方共同取样的检测结果,如发现投标人运送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与合同约定不符,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退货或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更换,并同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相关损失。
5.3招标人人员及相关部门对货物质量验收合格,并不免除投标人对货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因货物质量问题在施工中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的,投标人除应按合同约定标准予以免费更换外,还应承担由此造成招标人返工及工期延长等经济损失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第三方的一切损失。
5.4货物如需调试的,则在调试验收合格后签署验收单,方视为收货。
5.5招标人收货人高福海,身份证号130*****860*******权限仅限于货物接收、数量、外观核对确认,涉及价款费用结算、质量最终验收等其余合同条款事项必须由招标人加盖公章确认方视为有效,投标人对此无异议。
5.6对本合同所采购的货物,招标人有权邀请有关质量监督、检测管理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发现投标人所供货物不符合要求,招标人向投标人提出索赔,投标人予以接受。
5.7特别约定:产品质量验收均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验收为准。但工程验收合格并不代表投标人产品质量免责。对于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在任何时间段(即便通过工程竣工验收),若招标人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部门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仍不能免除投标人就此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因此承担对建设单位或其他任意第三方的质量违约损失或返工整改以及可能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损失)。
第6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
6.1招标人应提供施工现场现有的场地、安全作业环境,并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投标人车辆及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投标人全力配合。
6.2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提供到现场的货物进行验收,对于不符合标准的货物,招标人有权拒绝签收或要求投标人置换。对投标人出现材料不合格情况,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不免除投标人的赔偿责任。
6.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的要求及合同约定,将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及时供应到招标人指定地点。
6.4投标人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招标人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积极配合招标人,不得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不得对施工现场有关人员和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6.5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货物经检验检测机构在有效期内的真实、合法检验合格证明,包括生产厂家、专业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等,以及提供厂家资质证明文件。并配合招标人接受政府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否则由于资料不全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尚未支付投标人的剩余款项不予支付。
6.6投标人车辆的一切环保、交通事故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投标人负责货物运输及装卸过程中因自身原因造成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投标人车辆或人员对招标人施工现场物品、设施造成损失的,投标人负责赔偿。
6.7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并保证本合同所交付的货物免受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否则由投标人承担由此导致的招标人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费、诉讼费、律师费、罚款和其他费用)。
6.8投标人承诺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本合同的资金支付与使用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已做出了合理的安排和保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招标人资金紧张,付款时间相应顺延,对此投标人给予充分理解,并承诺除非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自愿放弃招标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及各项损失等费用。
6.9投标人应在收到招标人支付的本合同尾款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合同款项结清承诺书,甲乙双方不再存在任何经济与法律纠纷。
6.10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情况和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和通道限制的正常及临时规定有充分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要求延长或变更供货期限等。
6.11投标人应满足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同意由投标人供货,招标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7条 质量保证期限及售后服务:
7.1质保期:无
7.2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产品厂家标准服务,免费提供电话技术支持和咨询。
7.3其他服务约定:如所供货物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投标人在得到招标人通知后到达现场进行无偿维修及更换。质保期过后因产品质量较差出现的质量问题,投标人仍需承担无偿更换或维修责任,非产品本身发生的质量问题只收取成本费进行更换或维修。
第8条 违约责任
8.1投标人逾期交货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投标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给招标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招标人有权直接从材料款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款,同时保留向投标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未完成合同额的3%。
8.2投标人提供的货物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规格要求(招标人及发包人对货物验收合格并不能免除投标人的质量保证责任),应予以退换,因退换而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更换货物至约定标准,招标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同时投标人还应向招标人支付所涉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不足弥补招标人损失的,投标人应承担该部分损失。
8.3在使用过程中经招标人或政府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有产品不合格情形,投标人应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并承担招标人项目因此受到的罚款。
8.4因投标人提供货物(包括货物本身和运送、装卸过程等)造成安全事故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投标人除承担1000元/次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招标人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方和发包方的罚款、安全事故赔偿、整改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8.5因货物本身质量原因导致的工程建设、检查、竣工交付、用户使用及检测等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隐患或质量事故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投标人全部承担并赔偿费用。
8.6投标人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3%支付招标人违约金;逾期超过 7 日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投标人承担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以及赔偿招标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招标人有权直接从材料款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款。同时招标人保留向投标人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8.7投标人保证具有生产或销售本合同项下货物国家有关部门或招标人所要求的资质,否则,除支付招标人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外,还须承担因此给招标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8.8未经招标人同意,如投标人单方面终止供货,除承担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招标人支付合同暂估总价3%的违约金。
8.9本合同所采购与供应的货物,在规定质量保证期限内因货物质量问题招标人向投标人提出索赔,投标人同意按下列条款执行:
8.9.1投标人承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用、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场货物所需的其他费用。
8.9.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招标人遭受损失,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8.9.3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货物,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性能,投标人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招标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同时相应延长被更换或修理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8.9.4招标人提出索赔通知后,投标人7日内未书面答复,视为投标人已接受该索赔,同时招标人保留进一步要求索赔的权利。
8.10投标人应通过积极协商、司法程序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不得以对方违约等任何理由围堵、冲击、滞留对方(包括对方所属人员)的施工现场或工作、生活场所,如有发生,应当按合同暂估总价的10%向招标人支付违约金。
第9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10条 解决合同争议方式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保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11条 其他
1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以打印文字为准,手写部分无效。
第12条 补充条款
投标人承诺已知悉招标人项目部印鉴授权使用范围为1、上报分公司的请示、报告;2、现场签证、变更、洽商、工作联系单;3、项目部内部管理文件与资料;4、项目计划与统计报表;5、计量支付文件与资料;6、施工技术文件与资料;7、项目工程试验报告与资料;8、工程质量文件与资料;9、材料报验、工程资料报验。使用期限为2021年11月10日至2024年12月30日,超出项目部印鉴授权使用范围和期限的文件(如补充协议、调价函、结算资料等),招标人均不予认可。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和法律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与招标人无关。
工期要求
按施工现场实际需用时间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符合重庆市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质量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技术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其他要求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