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见附件(注:以下内容为附件图片识别,个别文字可能不准确,请以附件为准)龙山森林公园绿化养护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XZP2022110700140
项目所在地区: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市
g430g1C3g190Bg1E37g1D91g526
本龙山森林公园绿化养护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36.32
万元, 招标人为扬州龙山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g4BCg1C3g4EA9g2D1Eg1FB2g7E5gABCg190Bg1E37g3933gD24
规模: 绿化养护服务,见招标文件第四章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龙山森林公园绿化养护工程
g439g1C3g18C5g1E37g4EAg4374g1E6Cg3FB1g2272
龙山森林公园绿化养护工程:
1.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1.2 依法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税务银行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内
任意一个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证或缴款证明)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的提供证明材
料
1.3 投标人近三个月内任意一份依法纳税的缴款凭证投标人依法享受缓缴免缴的提供证明材
料
1.4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成立不满一年不需提供或与1.3相对应的纳税申报表
1.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1.6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1.7 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提供网页截
图
1.8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本项目g43D g771g41E8联合体投标。
gD0Bg1C3g190Bg1E37g1BB7g526g2CB4g39E7gA06
获取时间:2022-11-07 08:00到2022-11-11 17:00
获取方式:线上下载
g4C4g1C3g18C5g1E37g1BB7g526g2CB4g4642g4D4
递交截止时间:2022-11-26 09:30
递交方式:线下递交
g79Dg1C3g1530g1E37g1C26g4C24g9FAgD60g26E9
开标时间:2022-11-26 09:30
开标地点:仪征市万年北路291号仪征筑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二楼开标室
g433g1C3g7A6g506
龙山森林公园绿化养护工程
g79Bg1C3g2D01g2D93g4718g4C18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g48Dg1C3g3684g332Bg1BE9g153F
招 标 人: 扬州龙山实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 青山镇龙山森林公园南门服务区
联 系 人: 杜军
电 话: 13601444558
电 子 邮 件: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仪征筑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真州镇西园北路万博新华府37号8号楼一二层
联 系 人: 陈海燕
电 话: 13235282768
电 子 邮 件: 528168348qq.com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处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处盖章
1
龙 山 森 林 公 园 绿 化 养 护 工 程 公 开 招 标 文 件
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2022 年 11 月
2
目 录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 .............................................................................................................................. 3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 .......................................................................................................................... 6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 1 9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 ............................................................................................................................ 2 4第 五 章 评 标 方 法 及 评 标 标 准 ........................................................................................................2 8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 2 9
3
第 一 章 招 标 公 告项 目 概 况龙 山 森 林 公 园 绿 化 养 护 工 程 的 潜 在 投 标 人 可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自 行下 载 招 标 文 件 , 并 于 2022年 11 月 26 日 09点 30分 北 京 时 间 前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一 项 目 基 本 情 况1.项 目 名 称 : 龙 山 森 林 公 园 绿 化 养 护 工 程2.预 算 金 额 : 36.32万 元 。
4.本 项 目 设 定 最 高 限 价 , 最 高 限 价 36.32 万 元 。5.采 购 需 求 : 见 招 标 文 件 第 四 章6.合 同 履 行 期 限 : 1年7.本 项 目 不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二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要 求 :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1.1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1.2 依 法 缴 纳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税 务 银 行 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出 具的 近 三 个 月 内 任 意 一 个 月 缴 纳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款 凭 证 或 缴 款 证 明 ) 投 标 人 依 法 享 受
缓 缴 免 缴 的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1.3 投 标 人 近 三 个 月 内 任 意 一 份 依 法 纳 税 的 缴 款 凭 证 投 标 人 依 法 享 受 缓 缴 免 缴 的提 供 证 明 材 料 1.4上 一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告 成 立 不 满 一 年 不 需 提 供 或 与 1.3 相 对 应 的 纳 税 申 报 表1.5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1.6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1.7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提 供 网 页 截 图
1.8供 应 商 信 用 承 诺 函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
4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三 获 取 招 标 文 件1.时 间 : 2022年 11月 07日 至 2022年 11 月 11日 法 定 公 休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除 外 2.方 式 :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自 行 下 载 招 标 文 件 。3.售 价 : 300元 /份四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开 标 时 间 和 地 点1 .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 2022年 11月 26 日 09点 30分 北 京 时 间
2.开 标 时 间 : 2022年 11月 26日 09点 30 分 北 京 时 间 3.开 标 地 点 : 仪 征 市 万 年 北 路 291号 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二 楼 开 标 室 五 公 告 期 限自 本 公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六 其 他 补 充 事 宜1.投 标 文 件 制 作 纸 质 份 数 要 求 :一 式 三 份 (一 份 正 本 二 份 副 本 ),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须 清 楚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2.供 应 商 如 确 定 参 加 投 标 , 请 如 实 填 写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确 认 函 截 止 时 间 : 2022 年11月 11日 17:00(北 京 时 间 )并 按 要 求 回 复 并 递 交 到 代 理 人 。 如 供 应 商 未 按 上 述 要 求 去 做 ,将 自 行 承 担 所 产 生 的 风 险 。3.有 关 本 次 招 标 的 事 项 若 存 在 变 动 或 修 改 , 敬 请 及 时 关 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台 发 布 的 信 息 或 更 正 公 告 。4.本 次 招 标 不 收 取 投 标 保 证 金 。七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 供 应 商 注 意 事 项 :1.供 应 商 授 权 代 表 须 无 条 件 服 从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疫 情 防 控 措 施 , 入 场 前 在 代 理 公 司 进 行 实
名 登 记 接 受 体 温 测 量 自 行 戴 好 口 罩 做 好 手 部 卫 生 消 毒 和 投 标 文 件 等 消 毒 防 护 , 主 动 向代 理 公 司 说 明 近 一 周 的 个 人 身 体 情 况 发 热 病 人 接 触 史 以 及 近 7 天 内 的 旅 行 史 特 别 是 较 重 疫区 的 旅 行 史 。
5
2.各 供 应 商 须 明 确 项 目 授 权 代 表 , 且 出 席 活 动 的 人 数 不 多 于 1 人 。 进 场 后 的 供 应 商 应 在指 定 开 标 室 等 候 并 参 加 开 标 活 动 , 自 觉 配 合 场 内 秩 序 管 理 , 不 得 擅 自 至 非 相 关 场 所 活 动 , 聚集 讨 论 。八 为 提 升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的 融 资 可 得 性 , 解 决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问 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市财 政 局 扬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仪 征 分 中 心 推 出 了 政 府 采 购 应 收 账 款 融 资 模 式 。 各 供 应商 如 果 有 融 资 需 求 , 可 以 凭 借 政 府 采 购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向 参 与 政 府采 购 融 资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融 资 , 相 关 事 宜 可 向 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或 市 人民 银 行 咨 询 , 联 系 电 话 : 0514-83279903 0514-83441946。
九 本 次 招 标 联 系 事 项1.采 购 人 信 息名 称 : 扬 州 龙 山 实 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地 址 : 青 山 镇 龙 山 森 林 公 园 南 门 服 务 区联 系 方 式 : 136014445582.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信 息地 址 : 仪 征 市 万 年 北 路 291号联 系 方 式 : 13511723403
3.项 目 联 系 方 式项 目 联 系 人 : 李 军电 话 : 13511723403 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2022年 11月 07日
6
第 二 章 投 标 人 须 知1 招 标 方 式1.1 本 次 招 标 采 取 公 开 招 标 方 式 。2 投 标 人2.1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供 应 商 , 即 投 标 人 , 是 指 参 加 投 标 竞 争 , 并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定 资 格 条 件 的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或 者 自 然 人 。2.2合 格 的 投 标 人2.2.1 满 足 招 标 公 告 中 供 应 商 的 资 格 条 件 要 求 的 规 定 。
2.2.2 满 足 本 文 件 实 质 性 条 款 的 规 定 。3 适 用 法 律3.1 本 次 招 标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合 同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制 约 和 保 护 。4 投 标 费 用4.1 投 标 人 应 自 行 承 担 所 有 与 参 加 投 标 有 关 的 费 用 , 无 论 投 标 过 程 中 的 做 法 和 结 果 如何 , 代 理 公 司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均 无 义 务 和 责 任 承 担 这 些 费 用 。4.2中 标 服 务 费 由 中 标 商 支 付 , 按 中 标 价 的 1.5%收 取 , 专 家 评 审 费 按 标 准 由 中 标 单 位 支付 。 5 招 标 文 件 的 约 束 力
5.1 投 标 人 一 旦 参 加 本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 即 被 认 为 接 受 了 本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和 约 束 。6 招 标 文 件 构 成6.1 招 标 文 件 有 以 下 部 分 组 成 : 1 招 标 公 告 2 投 标 人 须 知 3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 4 项 目 需 求 5 评 标 方 法 与 评 标 标 准 6 投 标 文 件 格 式
请 仔 细 检 查 招 标 文 件 是 否 齐 全 , 如 有 缺 漏 请 立 即 与 代 理 公 司 联 系 解 决 。
7
6.2 招 标 的 最 小 单 位 是 包 。 招 标 服 务 数 量 及 技 术 要 求 中 未 分 包 的 , 供 应 商 对 要 求 提 供 的服 务 不 得 部 分 投 标 招 标 服 务 数 量 及 技 术 要 求 中 已 经 分 包 的 , 应 当 以 包 为 单 位 投 标 。6.3 招 标 文 件 如 果 要 求 供 应 商 提 交 备 选 投 标 方 案 的 , 供 应 商 可 以 提 交 备 选 方 案 否 则 ,备 选 方 案 将 被 拒 绝 。6.4 投 标 人 应 认 真 阅 读 招 标 文 件 中 所 有 的 事 项 格 式 条 款 和 规 范 等 要 求 。 按 招 标 文 件要 求 和 规 定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并 保 证 所 提 供 的 全 部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以 使 其 投 标 文 件 对 招 标 文 件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否 则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7 招 标 文 件 的 澄 清7.1 任 何 要 求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的 投 标 人 ,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的 十 日 前 按 招 标 公 告 中
的 通 讯 地 址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代 理 公 司 。8 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8.1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招 标 人 可 以 对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修 改 。8.2招 标 人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前 , 有 权 决 定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和 开标 时 间 , 并 在 原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发 布 变 更 公 告 。8.3招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将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公 布 , 补 充 文 件 将 作 为 招 标文 件 的 组 成 部 分 , 并 对 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8.4 投 标 人 应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关 注 原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有 关 本 招 标 项 目 有 无 变 更公 告 。
9 投 标 文 件 的 语 言 度 量 衡 单 位 货 币 和 编 制9.1投 标 人 提 交 的 投 标 文 件 技 术 文 件 和 资 料 , 包 括 图 纸 中 的 说 明 ,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代 理公 司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函 电 通 知 和 文 件 均 应 使 用 中 文 。 投 标 文 件 中 若 有 英 文 或 其 他语 言 文 字 的 资 料 , 应 提 供 相 应 的 中 文 翻 译 资 料 。 对 不 同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 发 生 异 议 的 , 以中 文 文 本 为 准 。 投 标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与 代 理 公 司 就 有 关 投 标 的 所 有 来 往 通 知 函 件 和 文 件 均应 使 用 简 体 中 文 。9.2 除 技 术 性 能 另 有 规 定 外 , 投 标 文 件 所 使 用 的 度 量 衡 单 位 , 均 须 采 用 国 家 法 定 计 量 单位 。 9.3投 标 人 应 使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
9.4投 标 文 件 应 字 迹 清 楚 内 容 齐 全 不 得 涂 改 。 如 有 修 改 , 修 改 处 须 有 投 标 人 加 盖 公章 和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10 投 标 文 件 构 成
8
10.1 投 标 人 编 写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包 括 :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分 项 报 价 表 服 务 方 案 技 术 及售 后 服 务 承 诺 书 开 标 一 览 表 等 部 分 10.2 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按 顺 序 装 订 成 册 , 应 逐 页 编 码 , 不 得 跳 页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证明 材 料 声 明 及 产 品 介 绍 彩 页 等 , 并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资 料 目 录 。 由 于 编 排 混 乱 导 致 投 标 文件 被 误 读 或 查 找 不 到 , 责 任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10.3 投 标 人 应 当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编 制 投 标 文 件 , 投 标 文 件 应 对 招 标 文 件 提 出 的 要 求和 条 件 作 出 实 质 性 响 应 , 并 在 相 应 的 投 标 文 件 中 逐 条 标 明 满 足 与 否 。11 证 明 投 标 人 资 格 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11.1投 标 人 应 按 要 求 提 交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文 件 。
11.2投 标 人 应 提 交 证 明 其 有 资 格 参 加 投 标 和 中 标 后 有 能 力 独 立 履 行 合 同 的 文 件 。11.3投 标 人 除 必 须 具 有 履 行 合 同 所 需 提 供 的 服 务 的 能 力 外 , 还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的 财 务 技 术 方 面 的 能 力 。11.4投 标 人 应 提 交 根 据 合 同 要 求 提 供 的 证 明 服 务 质 量 合 格 以 及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证明 文 件 。11.5证 明 投 标 人 所 提 供 服 务 与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相 一 致 的 文 件 可 以 是 手 册 图 纸 文 字资 料 和 数 据 。12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12.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格 式 填 报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 每 项 服 务 只 允 许 有 一 个 报
价 , 任 何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将 不 予 接 受 。12.2 标 的 物采 购 人 需 求 的 服 务 供 应 安 装 , 调 试 及 有 关 技 术 服 务 等 。12.3有 关 费 用 处 理招 标 报 价 采 用 总 承 包 方 式 ,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应 包 括 所 投 服 务 费 用 培 训 费 维 护 费 用 税金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为 完 成 本 项 目 发 生 的 所 有 费 用 , 招 标 文 件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12.4其 它 费 用 处 理招 标 文 件 未 列 明 , 而 投 标 人 认 为 必 需 的 费 用 也 需 列 入 报 价 。12.5投 标 货 币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服 务 单 价 和 总 价 无 特 殊 规 定 的 采 用 人 民 币 报 价 , 以 元 为 单 位 标 注 。 招 标 文件 中 另 有 规 定 的 按 规 定 执 行 。12.6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上 的 价 格 应 按 下 列 方 式 分 开 填 写 :
9
1 项 目 总 价 : 包 括 采 购 人 需 求 的 服 务 价 格 质 量 保 证 费 用 培 训 费 用 及 售 后 服 务 费 用 ,项 目 在 指 定 地 点 环 境 交 付 验 收 所 需 费 用 和 所 有 相 关 税 金 费 用 及 为 完 成 整 个 项 目 所 产 生 的其 它 所 有 费 用 。2 项 目 单 价 按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要 求 填 报 。13 投 标 服 务 说 明13.1 提 供 参 加 本 项 目 类 似 案 例 简 介 13.2 详 细 阐 述 所 投 服 务 的 主 要 组 成 部 分 功 能 设 计 实 现 思 路 及 关 键 技 术 13.3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的 其 他 技 术 文 件 或 说 明 。14 服 务 承 诺 及 售 后 服 务 机 构 人 员 的 情 况 介 绍
14.1投 标 人 的 服 务 承 诺 应 按 不 低 于 招 标 文 件 中 商 务 要 求 的 标 准 。15 投 标 函 和 开 标 一 览 表15.1 投 标 人 应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中 提 供 的 格 式 完 整 正 确 填 写 投 标 函 开 标 一 览 表 。15.2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的 价 格 应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 中 的 价 格 一 致 , 如 不 一 致 ,不 作 为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 但 评 标 时 按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价 格 为 准 。15.3 开 标 一 览 表 必 须 加 盖 公 章 , 必 须 单 独 密 封 在 信 封 中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与 投 标 文件 分 别 递 交 , 否 则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16 投 标 保 证 金 本 项 目 无 投 标 保 证 金 17 投 标 有 效 期
17.1 投 标 有 效 期 为 招 标 人 规 定 的 开 标 之 日 起 六 十 60 天 。 投 标 有 效 期 比 规 定 短 的 将被 视 为 非 响 应 性 投 标 而 予 以 拒 绝 。17.2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招 标 人 于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前 , 可 向 投 标 人 提 出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的 要 求 。 这 种 要 求 与 答 复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投 标 人 可 以 拒 绝 招 标 人 的 这 一 要 求 而 放 弃 投 标 ,代 理 公 司 在 接 到 投 标 人 书 面 答 复 后 , 将 在 原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后 五 日 内 无 息 退 还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同 意 延 长 投 标 有 效 期 的 投 标 人 既 不 能 要 求 也 不 允 许 修 改 其 投 标 文 件 。 本 招 标 文 件 第 16条 有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规 定 在 延 长 期 内 继 续 有 效 , 同 时 受 投 标 有 效 期 约 束 的 所 有 权 利 与 义 务 均 延 长至 新 的 有 效 期 。18 投 标 文 件 份 数 和 签 署
18.1 投 标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招 标 公 告 和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份 数 准 备 投 标 文 件 , 每 份 投 标 文 件须 清 楚 地 标 明 正 本 或 副 本 字 样 。 一 旦 正 本 和 副 本 不 符 , 以 正 本 为 准 。18.2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中 , 除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可 提 交 复 印 件 外 , 其 他 文 件 均 须 提 交 原 件 。
10
文 字 材 料 需 打 印 或 用 不 褪 色 墨 水 书 写 。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须 经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和 加盖 投 标 人 公 章 。 本 采 购 文 件 所 表 述 指 定 的 公 章 是 指 法 定 名 称 章 , 不 包 括 合 同 专 用 章 业务 专 用 章 等 印 章 。18.3 除 投 标 人 对 错 处 做 必 要 修 改 外 , 投 标 文 件 不 得 行 间 插 字 涂 改 或 增 删 。 如 有 修 改错 漏 处 , 必 须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盖 章 。19 投 标 文 件 的 密 封 和 标 记19.1投 标 人 应 将 投 标 文 件 正 本 和 所 有 副 本 密 封 , 不 论 投 标 人 中 标 与 否 , 投 标 文 件 均 不退 回 。19.2 密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应 :
19.2.1 注 明 投 标 人 名 称 , 如 因 标 注 不 清 而 产 生 的 后 果 由 投 标 人 自 负 。 按 招 标 公 告 中 注明 的 地 址 送 达 19.2.2注 明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标 书 编 号 。19.2.3 未 按 要 求 密 封 和 加 写 标 记 , 代 理 公 司 对 误 投 或 过 早 启 封 概 不 负 责 。 对 由 此 造 成提 前 开 封 的 投 标 文 件 , 代 理 公 司 将 予 以 拒 绝 , 作 无 效 投 标 处 理 。20 投 标 截 止 日 期20.1 代 理 公 司 收 到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不 得 迟 于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截 止 时 间 。20.2 代 理 公 司 可 以 通 过 修 改 招 标 文 件 酌 情 延 长 投 标 截 止 日 期 , 在 此 情 况 下 , 投 标 人 的所 有 权 利 和 义 务 以 及 投 标 人 受 制 的 截 止 日 期 均 应 以 延 长 后 新 的 截 止 日 期 为 准 。
21 迟 交 的 投 标 文 件21.1 代 理 公 司 拒 绝 接 收 在 其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后 递 交 的 任 何 投 标 文 件 。22 投 标 文 件 的 修 改 和 撤 回22.1 投 标 人 在 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后 , 可 以 修 改 或 撤 回 其 投 标 文 件 , 但 这 种 修 改 和 撤 回 , 必须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代 理 公 司 , 否 则 , 代 理 公 司 将 拒 绝 。22.2 投 标 人 的 修 改 或 撤 回 文 件 应 按 规 定 进 行 编 制 密 封 标 记 和 发 送 , 并 应 在 封 套 上加 注 修 改 或 撤 回 字 样 。 上 述 补 充 或 修 改 若 涉 及 投 标 报 价 , 必 须 注 明 最 后 唯 一 报 价 字 样 , 否 则 将 视 为 有 选 择 的 报 价 。 修 改 文 件 必 须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送 达 代 理 公 司 。22.3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之 后 , 投 标 人 不 得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作 任 何 修 改 。
22.4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至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满 之 间 的 这 段 时 间 内 , 投 标 人 不得 撤 回 其 投 标 , 否 则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将 不 予 退 还 。23 开 标
11
23.1 代 理 公 司 将 在 招 标 公 告 中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组 织 公 开 开 标 。 投 标 人 应 委 派 携 带 有效 证 件 的 代 表 准 时 参 加 , 参 加 开 标 的 代 表 需 签 名 以 证 明 其 出 席 。 投 标 人 未 参 加 开 标 的 , 视 同认 可 开 标 结 果 。23.2开 标 仪 式 由 代 理 公 司 组 织 , 采 购 人 代 表 评 审 专 家 投 标 人 代 表 等 参 加 。23.3 按 照 规 定 同 意 撤 回 的 投 标 文 件 将 不 予 开 封 。23.4 开 标 时 请 投 标 人 推 选 的 代 表 查 验 投 标 文 件 密 封 情 况 , 投 标 登 记 薄 上 作 纪 录 无 误 后 ,代 理 公 司 当 众 拆 封 宣 读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内 容 , 未 列 入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内 容 一律 不 在 开 标 时 宣 读 。 开 标 时 未 宣 读 的 投 标 报 价 信 息 , 不 得 在 评 标 时 采 用 。23.5 代 理 公 司 将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开 标 记 录 并 存 档 备 查 , 各 投 标 人 需 仔 细 核 对 开 标 纪 录 相
关 内 容 并 签 字 确 认 。23.6 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不 允 许 采 用 选 择 性 报 价 , 否 则 将 被 视 为 无 效 投 标 。24 评 标 委 员 会24.1 开 标 后 , 代 理 公 司 将 立 即 组 织 评 标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评 委 会 进 行 评 标 。24.2 评 委 会 由 采 购 人 代 表 和 有 关 技 术 经 济 等 方 面 的 专 家 组 成 , 且 人 员 构 成 符 合 政 府采 购 有 关 规 定 。24.3评 委 会 独 立 工 作 , 负 责 评 审 所 有 投 标 文 件 并 确 定 中 标 候 选 人 。25 评 标 过 程 的 保 密 与 公 正25.1公 开 开 标 后 , 直 至 签 订 合 同 之 日 止 , 凡 是 与 审 查 澄 清 评 价 和 比 较 投 标 的 有 关
资 料 以 及 授 标 建 议 等 , 采 购 人 评 委 代 理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均 不 得 向 投 标 人 或 与 评 标 无 关 的 其他 人 员 透 露 。25.2在 评 标 过 程 中 ,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任 何 行 为 影 响 评 标 过 程 , 否 则 其 投 标 文 件 将 被 作 为无 效 投 标 文 件 。25.3 在 评 标 期 间 , 代 理 公 司 将 设 专 门 工 作 人 员 与 投 标 人 联 系 。25.4 代 理 公 司 和 评 委 会 不 公 布 评 标 过 程 中 的 相 关 细 节 。25.5 采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项 目 , 未 中 标 的 投 标 人 如 需 了 解 自 己 的 评 审 得 分 及 排 序 情 况 ,可 于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携 带 本 人 有 效身 份 证 件 到 代 理 公 司 进 行 查 询 , 逾 期 将 不 予 受 理 。
26 投 标 的 澄 清26.1评 标 期 间 , 为 有 助 于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审 查 评 价 和 比 较 , 评 委 会 有 权 以 书 面 形 式 要求 投 标 人 对 其 投 标 文 件 进 行 澄 清 , 但 并 非 对 每 个 投 标 人 都 作 澄 清 要 求 。
12
26.2接 到 评 委 会 澄 清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应 派 人 按 评 委 会 通 知 的 时 间 和 地 点 做 出 书 面 澄 清 ,书 面 澄 清 的 内 容 须 由 投 标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署 , 并 作 为 投 标 文 件 的 补 充 部 分 , 但 投标 的 价 格 和 实 质 性 的 内 容 不 得 做 任 何 更 改 。26.3 接 到 评 委 会 澄 清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如 未 按 规 定 做 出 澄 清 , 其 风 险 由 投 标 人 自 行 承 担 。27 对 投 标 文 件 的 初 审27.1投 标 文 件 初 审 分 为 资 格 检 查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27.1.1资 格 审 查 :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由 采 购 人 对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资 格 证明 文 件 进 行 审 查 。 并 将 审 查 结 论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评 委 会 反 馈 。采 购 人 在 进 行 资 格 性 审 查 的 同 时 , 将 在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www.ccgp.gov.cn)对 投 标 人 是 否 被 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情 况 进 行 查 询 , 以 确 定 投 标 人 是 否 具 备 投 标资 格 。 查 询 结 果 将 以 网 页 打 印 的 形 式 留 存 并 归 档 。若 接 受 联 合 体 投 标 的 项 目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 , 以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视 同 联 合 体存 在 不 良 应 用 记 录 。27.1.2 符 合 性 检 查 :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由 评 委 会 从 投 标 文 件 的 有 效 性 完 整 性 和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响 应 程 度 进 行 审 查 , 以 确 定 是 否 对 招 标 文 件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作 出 响 应 。27.2在 详 细 评 标 之 前 , 评 委 会 将 首 先 审 查 每 份 投 标 文 件 是 否 实 质 性 响 应 了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应 该 是 与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全 部 条 款 条 件 和 规 格 相 符 , 没 有 重 大 偏离 或 保 留 的 投 标 。所 谓 重 大 偏 离 或 保 留 是 指 与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实 质 性 要 求 存 在 负 偏 离 , 或 者 在 实 质 上 与 招标 文 件 不 一 致 , 而 且 限 制 了 合 同 中 买 方 采 购 人 和 见 证 方 代 理 公 司 的 权 利 或 投 标 人 的义 务 , 纠 正 这 些 偏 离 或 保 留 将 会 对 其 他 实 质 性 响 应 要 求 的 投 标 人 的 竞 争 地 位 产 生 不 公 正 的 影响 。 是 否 属 于 重 大 偏 离 由 评 委 会 按 照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 作 出 结 论 。 评 委 决 定 投 标 文 件 的 响应 性 只 根 据 投 标 文 件 本 身 的 内 容 , 而 不 寻 求 外 部 的 证 据 。27.3如 果 投 标 文 件 实 质 上 没 有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的 要 求 , 评 委 会 将 予 以 拒 绝 , 投 标 人 不 得通 过 修 改 或 撤 销 不 合 要 求 的 偏 离 或 保 留 而 使 其 投 标 成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
27.4评 委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的 投 标 进 行 进 一 步 审 核 , 看 其 是 否 有 计 算 上 或 累 加上 的 算 术 错 误 , 对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修 正 错 误 的 原 则 如 下 : 1 投 标 文 件 中 开 标 一 览 表 内 容 与 投 标 文 件 中 相 应 内 容 不 一 致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为 准 。
13
2 投 标 文 件 开 标 一 览 表 中 报 价 的 大 写 金 额 与 小 写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大 写 金 额为 准 。 3 单 价 金 额 小 数 点 或 者 百 分 比 有 明 显 错 位 的 , 以 开 标 一 览 表 的 总 价 为 准 , 并 修 改 单价 。 4 总 价 金 额 与 按 单 价 汇 总 金 额 不 一 致 的 , 以 单 价 金 额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同 时 出 现 两 种 以 上 错 误 的 , 按 照 前 款 规 定 的 顺 序 修 正 。 对 不 同 文 字 文 本 投 标 文 件 的 解 释发 生 异 议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 为 准 。27.5评 委 会 将 按 上 述 修 正 错 误 的 方 法 调 整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投 标 报 价 , 调 整 后 的 价 格 应 对投 标 人 具 有 约 束 力 。 如 果 投 标 人 不 接 受 修 正 后 的 价 格 , 则 其 投 标 将 被 拒 绝 , 其 投 标 保 证 金 不
予 退 还 。27.6评 委 会 将 允 许 修 正 投 标 文 件 中 不 构 成 重 大 偏 离 的 微 小 的 非 正 规 的 不 一 致 的或 不 规 则 的 地 方 , 但 这 些 修 改 不 能 影 响 任 何 投 标 人 相 应 的 名 次 排 列 , 否 则 不 允 许 修 正 。27.7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的 采 购 项 目 ,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的 不 同 投 标 人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下 投 标 的 , 以 其 中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且 报 价 最 低 的 参 加 评 标 报 价 相 同 的 , 由 评 标委 员 会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招 标 文 件 未 规 定 的 通 过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参 加评 标 的 投 标 人 , 其 他 投 标 无 效 。使 用 综 合 评 分 法 的 采 购 项 目 , 提 供 相 同 品 牌 产 品 且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符 合 性 审 查 的 不 同 投标 人 参 加 同 一 合 同 项 下 投 标 的 , 按 一 家 投 标 人 计 算 , 评 审 后 得 分 最 高 的 同 品 牌 投 标 人 获 得 中
标 人 推 荐 资 格 评 审 得 分 相 同 的 , 由 评 标 委 员 会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方 式 确 定 , 招 标 文 件 未规 定 的 采 取 随 机 抽 取 的 方 式 确 定 一 个 中 标 候 选 人 , 其 他 同 品 牌 投 标 人 不 作 为 中 标 候 选 人 。非 单 一 产 品 采 购 项 目 , 招 标 文 件 中 将 载 明 其 中 的 核 心 产 品 。 多 家 投 标 人 提 供 的 核 心 产 品品 牌 相 同 的 , 按 前 两 款 规 定 处 理 。28 无 效 投 标 废 标 及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处 理28.1无 效 投 标 条 款28.1.1未 按 要 求 交 纳 投 标 保 证 金 的 28.1.2未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要 求 密 封 签 署 盖 章 的 28.1.3投 标 人 在 报 价 时 采 用 选 择 性 报 价
28.1.4投 标 人 不 具 备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资 格 要 求 的 28.1.5投 标 人 的 报 价 超 过 了 采 购 预 算 或 最 高 限 价 的 28.1.6未 通 过 符 合 性 检 查 的
14
28.1.7不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中 规 定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的 本 招 标 文 件 中 斜 体 且 有 下划 线 部 分 为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该 范 围 28.1.8 投 标 人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或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或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失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若 接 受 联 合 体 的 项 目 , 两 个 以 上 的 自 然 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合 体 , 以 一 个 供 应 商 的 身 份 共 同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 联 合 体 成 员 存 在 不 良 信 用 记 录 的 , 视同 联 合 体 存 在 不 良 应 用 记 录 。28.1.9 投 标 文 件 含 有 采 购 人 不 能 接 受 的 附 加 条 件 的 。28.1.10 评 标 委 员 会 认 为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他 通 过 符 合 性 审 查 投 标 人 的 报 价 , 有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质 量 或 者 不 能 诚 信 履 约 的 , 要 求 其 在 评 标 现 场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必要 时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投 标 人 不 能 证 明 其 报 价 合 理 性 的 , 评 标 委 员 会 应 当 将 其 作 为 无 效 投标 处 理 。28.1.11其 他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属 无 效 投 标 的 情 形 。28.2废 标 条 款 :28.2.1符 合 专 业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或 者 对 招 标 文 件 作 实 质 响 应 的 供 应 商 不 足 三 家 的 28.2.2投 标 人 的 报 价 均 超 过 采 购 预 算 或 最 高 限 价 28.2.3出 现 影 响 采 购 公 正 的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28.2.4因 重 大 变 故 ,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的
28.2.5评 标 委 员 会 认 定 招 标 文 件 存 在 歧 义 重 大 缺 陷 导 致 评 审 工 作 无 法 进 行 。28.3投 标 截 止 时 间 结 束 后 参 加 投 标 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或 者 通 过 资 格 审 查 或 符 合 性 审 查的 投 标 人 不 足 三 家 的 , 除 采 购 任 务 取 消 情 形 外 , 按 照 以 下 方 式 处 理 :28.3.1招 标 文 件 存 在 不 合 理 条 款 或 者 招 标 程 序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 由 采 购 人 代 理 公 司 改正 后 依 法 重 新 招 标 28.3.2 招 标 文 件 没 有 不 合 理 条 款 招 标 程 序 符 合 规 定 , 需 要 采 用 其 他 采 购 方 式 采 购 的 ,采 购 人 应 当 依 法 报 财 政 部 门 批 准 。29 确 定 中 标 单 位29.1评 委 会 根 据 本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评 标 方 法 与 评 标 标 准 向 采 购 人 推 荐 出 中 标 候 选 人 。
29.2 采 购 人 应 根 据 评 委 会 推 荐 的 中 标 候 选 人 确 定 中 标 人 。29.3代 理 公 司 将 在 江 苏 省 招 标 投 标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发 布 中 标 公 告 , 公 告 期 限 为 1 个工 作 日 。
15
29.4若 有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 中 标 人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 一 经 查 实 , 将 被 取 消 中 标 资 格 :29.4.1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的 29.4.2向 采 购 人 代 理 公 司 行 贿 或 者 提 供 其 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29.4.3恶 意 竞 争 , 投 标 总 报 价 明 显 低 于 其 自 身 合 理 成 本 且 又 无 法 提 供 证 明 的 29.4.4属 于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无 效 条 件 , 但 在 评 标 过 程 中 又 未 被 评 委 会 发 现 的 29.4.5与 采 购 人 或 者 其 他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的 29.4.6采 取 不 正 当 手 段 诋 毁 排 挤 其 他 供 应 商 的 29.4.7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的 。29.5.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视 为 投 标 人 串 通 投 标 , 投 标 无 效 :
29.5.1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由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编 制 。29.5.2不 同 投 标 人 委 托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办 理 投 标 事 宜 。29.5.3 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载 明 的 项 目 管 理 成 员 或 者 联 系 人 员 为 同 一 人 。29.5.4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异 常 一 致 或 者 投 标 报 价 呈 规 律 性 差 异 。29.5.5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文 件 相 互 混 装 。29.5.6不 同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保 证 金 从 同 一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的 账 户 转 出 。30 质 疑 处 理30.1投 标 人 认 为 采 购 文 件 采 购 过 程 和 中 标 或 成 交 结 果 使 自 己 的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 , 可以 在 知 道 或 应 知 其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采 购 人 或 代 理 公 司 提 出
质 疑 。30.1.1对 采 购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的 , 应 当 在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之 日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30.1.2对 采 购 过 程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各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结 束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30.1.3对 中 标 结 果 提 出 质 疑 的 , 为 中 标 结 果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30.2供 应 商 应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内 一 次 性 提 出 针 对 同 一 采 购 程 序 环 节 的 质 疑 。 质 疑 必 须 按 政 府 采 购 法 政 府 采 购 法 实 施 条 例 及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办 法 等 相 关 规 定 提 交 。30.3提 出 质 疑 的 供 应 商 以 下 简 称 质 疑 供 应 商 应 当 是 参 与 所 质 疑 项 目 采 购 活 动 的 供应 商 。
潜 在 供 应 商 已 依 法 获 取 其 可 质 疑 的 采 购 文 件 的 , 可 以 对 该 文 件 提 出 质 疑 。 对 采 购 文 件 提出 质 疑 的 , 应 当 在 获 取 采 购 文 件 或 者 采 购 文 件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出 。30.4供 应 商 提 出 质 疑 应 当 提 交 质 疑 函 和 必 要 的 证 明 材 料 。 质 疑 函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内 容 :
16
30.4.1供 应 商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及 联 系 电 话 30.4.2质 疑 项 目 的 名 称 编 号 30.4.3具 体 明 确 的 质 疑 事 项 和 与 质 疑 事 项 相 关 的 请 求 30.4.4事 实 依 据 30.4.5必 要 的 法 律 依 据 30.4.6提 出 质 疑 的 日 期 。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供 应 商 为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 应 当 由 法 定 代 表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或 者 其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 并 加 盖 公 章 。 质 疑 函 及 授 权 委 托 书 格 式 见 网 址 : http://zfcg.yangzhou.gov.cn
30.5代 理 公 司 收 到 质 疑 申 请 后 , 将 对 质 疑 的 形 式 和 内 容 进 行 审 查 , 如 质 疑 内 容 格 式不 符 合 规 定 , 代 理 公 司 将 告 知 质 疑 人 进 行 补 正 。30.6质 疑 人 应 当 在 法 定 质 疑 期 限 内 进 行 补 正 并 重 新 提 交 质 疑 函 。30.7代 理 公 司 应 当 在 收 到 供 应 商 的 书 面 质 疑 后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作 出 答 复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质 疑 供 应 商 和 其 他 有 关 供 应 商 , 但 答 复 的 内 容 不 得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30.8 诚 实 信 用30.8.1 投 标 人 之 间 不 得 相 互 串 通 投 标 报 价 , 不 得 妨 碍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公 平 竞 争 , 不 得 损害 采 购 人 和 其 他 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30.8.2 投 标 人 不 得 以 向 代 理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行 贿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不 正 当
手 段 谋 取 中 标 。 经 查 实 投 标 人 有 此 行 为 的 ,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部 门 将 投 标 人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单 , 按 照 政 府 采 购 法 有 关 规 定 处 理 。30.8.3 投 标 人 提 出 书 面 质 疑 必 须 有 理 有 据 , 不 得 虚 假 质 疑 和 恶 意 质 疑 , 并 对 质 疑 内容 的 真 实 性 承 担 责 任 。 一 经 查 实 , 代 理 公 司 有 权 依 据 政 府 采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报 请 政 府 采 购 监管 部 门 对 该 投 标 人 进 行 相 应 的 行 政 处 罚 并 在 网 站 上 予 以 公 示 。 如 果 投 标 人 或 者 其 他 利 害 关 系人 通 过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证 明 材 料 等 方 式 提 出 质 疑 , 干 扰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正 常 进 行 的 , 属 于 严 重不 良 行 为 , 代 理 公 司 将 提 请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将 其 列 入 不 良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 并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30.8.4 投 标 人 不 得 虚 假 承 诺 , 否 则 , 按 照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 标 成 交 处 理 。30.8 5 投 标 人 应 自 觉 遵 守 开 标 评 标 纪 律 , 扰 乱 开 标 评 标 现 场 秩 序 的 , 属 于 失 信 行 为 ,
根 据 江 苏 省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失 信 行 为 将 被 记 入 投 标 人 诚 信 档 案 。31 中 标 通 知 书31.l 中 标 结 果 确 定 后 , 代 理 公 司 将 中 标 结 果 在 省 市 级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网 站
17
上 公 告 。 公 告 期 限 届 满 之 日 起 7 个 工 作 日 后 对 中 标 结 果 无 异 议 的 发 出 中 标 通 知 书 。31.2 中 标 供 应 商 收 到 中 标 通 知 书 后 , 应 签 字 确 认 中 标 通 知 书 已 收 到 。 若 无 回 复 , 则 公告 后 视 同 中 标 供 应 商 已 经 知 悉 并 同 意 接 受 。31.3中 标 通 知 书 将 是 合 同 的 一 个 组 成 部 分 。 对 采 购 人 和 中 标 供 应 商 均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后 , 采 购 人 改 变 中 标 结 果 的 , 或 者 中 标 供 应 商 放 弃 中 标 项 目 的 , 应 当 依 法 承担 法 律 责 任 。31.4所 有 投 标 文 件 都 将 作 为 档 案 保 存 , 不 论 中 标 与 否 , 代 理 公 司 均 不 退 回 。32 签 订 合 同32.l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按 中 标 通 知 书 规 定 的 时 间 地 点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的 事 项 与 采 购
人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且 不 得 迟 于 中 标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 由 此 给 采 购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中 标 供 应 商 还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32.2 招 标 文 件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投 标 文 件 及 招 标 过 程 中 有 关 澄 清 承 诺 文 件 均 应 作 为 合同 附 件 。32.3 签 订 合 同 后 ,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得 将 服 务 进 行 转 包 。 未 经 采 购 人 同 意 , 中 标 供 应 商 也不 得 采 用 分 包 的 形 式 履 行 合 同 , 否 则 采 购 人 有 权 终 止 合 同 , 中 标 供 应 商 的 履 约 保 证 金 将 不 予退 还 。 转 包 或 分 包 造 成 采 购 人 损 失 或 致 使 合 同 履 行 中 发 生 违 约 现 象 的 , 中 标 供 应 商 应 承 担 赔偿 责 任 。32.4采 购 人 不 得 向 中 标 人 提 出 任 何 不 合 理 的 要 求 作 为 签 订 合 同 的 条 件 , 不 得 与 中 标 人
私 下 订 立 背 离 合 同 实 质 性 内 容 的 协 议 。 所 签 订 的 合 同 不 得 对 招 标 文 件 确 定 事 项 和 中 标 人 投 标文 件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33 服 务 的 追 加 减 少 和 添 购33.1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行 中 , 采 购 人 需 追 加 与 合 同 标 的 相 同 服 务 的 , 在 不 改 变 合 同 其 他条 款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协 商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但 所 有 补 充 合 同 的 采 购 金 额 不 超 过 原合 同 金 额 10%。33.2采 购 结 束 后 , 采 购 人 若 由 于 各 种 客 观 原 因 , 必 须 对 采 购 项 目 所 牵 涉 的 服 务 进 行 适当 的 减 少 时 , 在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按 照 招 标 采 购 时 的 价 格 水 平 做 相 应 的 调 减 , 并据 此 签 订 补 充 合 同 。
18
第 三 章 合 同 条 款 及 格 式以 下 为 中 标 后 签 定 本 项 目 合 同 的 通 用 条 款 , 中 标 供 应 商 不 得 提 出 实 质 性 的 修 改 。 关 于 专用 条 款 将 由 采 购 人 与 中 标 供 应 商 结 合 本 项 目 具 体 情 况 协 商 后 补 充 , 但 补 充 内 容 对 招 标 文 件 和投 标 文 件 以 及 通 用 条 款 , 不 得 作 实 质 性 修 改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货 物 合 同 编 号 项 目 名 称 : 龙 山 森 林 公 园 绿 化 养 护 工 程甲 方 : 买 方
乙 方 : 卖 方 见 证 方 :甲 乙 双 方 根 据 扬 州 龙 山 实 业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项 目 公 开 招 标 的 结 果 ,签 署 本 合 同 。一 服 务 及 产 品 内 容1.1 货 物 及 服 务 名 称 :1.2 型 号 规 格 :1.3 数 量 单 位
二 合 同 金 额2.1 本 合 同 金 额 为 大 写 : 圆 /吨 元 /吨 人 民币 。 三 技 术 资 料3.1乙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向 甲 方 提 供 使 用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有 关 技 术 资 料 。3.2 没 有 甲 方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将 由 甲 方 提 供 的 有 关 合 同 或 任 何 合 同 条 文 规 格 计 划 图 纸 样 品 或 资 料 提 供 给 与 履 行 本 合 同 无 关 的 任 何 其 他 人 。 即 使 向 履 行 本 合 同 有 关 的人 员 提 供 , 也 应 注 意 保 密 并 限 于 履 行 合 同 的 必 需 范 围 。
四 知 识 产 权4.1乙 方 应 保 证 甲 方 在 使 用 接 受 本 合 同 货 物 及 服 务 或 其 任 何 一 部 分 时 不 受 第 三 方 提 出
19
侵 犯 其 专 利 权 版 权 商 标 权 和 工 业 设 计 权 等 知 识 产 权 的 起 诉 。 一 旦 出 现 侵 权 , 由 乙 方 负 全部 责 任 。五 产 权 担 保5.1 乙 方 保 证 所 交 付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所 有 权 完 全 属 于 乙 方 且 无 任 何 抵 押 查 封 等 产 权 瑕疵 。 六 履 约 保 证 金6.1 收 取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 应 当 在 采 购 合 同 中 约 定 履 约 保 证 金 退 还 的 方 式 时 间 条 件和 不 予 退 还 的 情 形 , 明 确 逾 期 退 还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违 约 责 任 。
6.2履 约 保 证 金 用 以 约 束 乙 方 在 合 同 履 行 中 的 行 为 , 以 及 弥 补 合 同 履 行 中 由 于 乙 方 自 身行 为 可 能 给 甲 方 带 来 的 各 种 损 失 若 履 约 保 证 金 额 不 足 以 弥 补 乙 方 违 约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的 , 甲方 可 继 续 向 乙 方 主 张 索 赔 。6.3 履 约 保 证 金 扣 除 甲 方 应 得 的 补 偿 后 的 余 额 , 在 本 合 同 履 行 结 束 后 由 甲 方 无 息 退 还 。七 转 包 或 分 包7.1本 合 同 范 围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 应 由 乙 方 直 接 供 应 , 不 得 转 让 他 人 供 应 7.2 除 非 得 到 甲 方 的 书 面 同 意 , 乙 方 不 得 部 分 分 包 给 他 人 供 应 。7.3如 有 转 让 和 未 经 甲 方 同 意 的 分 包 行 为 , 甲 方 有 权 给 予 终 止 合 同 。
八 质 保 期8.1 质 保 期 1 年 。 自 交 货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九 交 付 期 交 付 方 式 及 交 付 地 点9.1 交 付 期 :9.2 交 付 方 式 :9.3 交 付 地 点 :十 货 款 支 付
10.1 本 合 同 项 下 所 有 款 项 均 以 人 民 币 支 付 。10.2 本 合 同 项 下 的 采 购 资 金 由 甲 方 支 付 , 付 款 前 乙 方 向 甲 方 开 具 发 票 。10.3 甲 方 付 款 方 式 : 服 务 期 满 经 审 计 后 根 据 考 核 情 况 按 实 支 付 合 同 价 90%, 10%质 保 金 ,质 保 期 满 后 付 清 。
20
十 一 税 费11.1本 合 同 执 行 中 相 关 的 一 切 税 费 均 由 乙 方 负 担 。十 二 质 量 保 证 及 售 后 服 务12.1 乙 方 应 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性 能 技 术 要 求 质 量 标 准 向 甲 方 提 供 。12.2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在 质 量 期 内 因 服 务 及 产 品 本 身 的 质 量 问 题 发 生 故 障 , 乙 方应 负 责 免 费 更 换 。 对 达 不 到 技 术 要 求 者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 经 双 方 协 商 , 可 按 以 下 办 法 处 理 : 更 换 : 由 乙 方 承 担 所 发 生 的 全 部 费 用 。 贬 值 处 理 : 由 甲 乙 双 方 合 议 定 价 。
退 还 处 理 : 乙 方 应 退 还 甲 方 支 付 的 合 同 款 , 同 时 应 承 担 该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直 接 费 用 运输 保 险 检 验 款 项 利 息 及 银 行 手 续 费 等 。12.3 如 在 使 用 过 程 中 发 生 质 量 问 题 , 乙 方 在 接 到 甲 方 通 知 后 在 小 时 内 到 达 甲 方现 场 。12.4 在 质 保 期 内 , 乙 方 应 对 货 物 及 服 务 出 现 的 质 量 及 安 全 问 题 负 责 处 理 解 决 并 承 担 一切 费 用 。12.5上 述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免 费 保 修 期 为 年 , 因 人 为 因 素 出 现 的 故 障 不 在 免 费 保 修范 围 内 。 超 过 保 修 期 的 机 器 设 备 , 终 生 维 修 , 维 修 时 只 收 部 件 成 本 费 。十 三 调 试 和 验 收
13.1 甲 方 对 乙 方 提 交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依 据 招 标 文 件 上 的 技 术 规 格 要 求 和 国 家 有 关 质 量 标准 进 行 现 场 初 步 验 收 , 外 观 说 明 书 符 合 招 标 文 件 技 术 要 求 的 , 给 予 签 收 , 初 步 验 收 不 合 格的 不 予 签 收 。 交 付 后 , 甲 方 需 在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验 收 。13.2 乙 方 交 付 前 应 对 货 物 及 服 务 作 出 全 面 检 查 和 对 验 收 文 件 进 行 整 理 , 并 列 出 清 单 ,作 为 甲 方 交 付 验 收 和 使 用 的 技 术 条 件 依 据 , 检 验 的 结 果 应 随 货 物 及 服 务 交 甲 方 。13.3 甲 方 对 乙 方 提 供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在 使 用 前 进 行 调 试 时 , 乙 方 需 负 责 安 装 并 培 训 甲 方的 使 用 操 作 人 员 , 并 协 助 甲 方 一 起 调 试 , 直 到 符 合 技 术 要 求 , 甲 方 才 做 最 终 验 收 。13.4 对 技 术 复 杂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 甲 方 可 请 国 家 认 可 的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参 与 初 步 验 收 及 最终 验 收 , 并 由 其 出 具 质 量 检 测 报 告 。
13.5 验 收 时 乙 方 必 须 在 现 场 , 验 收 完 毕 后 作 出 验 收 结 果 报 告 验 收 费 用 由 甲 乙 双 方 协商 解 决 。十 四 货 物 及 服 务 包 装 发 运 及 运 输
21
14.1 乙 方 应 在 货 物 及 服 务 发 运 前 对 其 进 行 满 足 运 输 距 离 防 潮 防 震 防 锈 和 防 破 损装 卸 等 要 求 包 装 , 以 保 证 货 物 及 服 务 安 全 运 达 甲 方 指 定 地 点 。14.2 使 用 说 明 书 质 量 检 验 证 明 书 随 配 附 件 和 工 具 以 及 清 单 一 并 交 付 甲 方 。14.3 乙 方 在 货 物 及 服 务 发 运 手 续 办 理 完 毕 后 24 小 时 内 或 交 付 到 甲 方 48 小 时 前 通 知 甲方 , 以 准 备 接 受 交 付 。14.4 货 物 在 交 付 甲 方 前 发 生 的 风 险 均 由 乙 方 负 责 。14.5 货 物 及 服 务 在 规 定 的 交 付 期 限 内 由 乙 方 送 达 甲 方 指 定 的 地 点 视 为 交 付 , 乙 方 同 时需 通 知 甲 方 货 物 及 服 务 已 送 达 。
十 五 违 约 责 任15.1 甲 方 无 正 当 理 由 拒 收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 甲 方 向 乙 方 偿 付 拒 收 款 项 总 值 的 百 分 之 五 违约 金 。15.2 甲 方 无 故 逾 期 验 收 和 办 理 款 项 支 付 手 续 的 ,甲 方 应 按 逾 期 付 款 总 额 每 日 万 分 之 五向 乙 方 支 付 违 约 金 。15.3 乙 方 逾 期 交 付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 乙 方 应 按 逾 期 交 付 总 额 每 日 千 分 之 六 向 甲 方 支 付 违约 金 , 由 甲 方 从 待 付 款 项 中 扣 除 。 逾 期 超 过 约 定 日 期 10个 工 作 日 不 能 交 付 的 , 甲 方 可 解 除本 合 同 。 乙 方 因 逾 期 交 付 或 因 其 他 违 约 行 为 导 致 甲 方 解 除 合 同 的 , 乙 方 应 向 甲 方 支 付 合 同 总值 5%的 违 约 金 , 如 造 成 甲 方 损 失 超 过 违 约 金 的 , 超 出 部 分 由 乙 方 继 续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15.4 乙 方 所 交 的 货 物 及 服 务 数 量 质 量 不 符 合 合 同 规 定 及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标 准 的 , 甲 方有 权 拒 收 该 货 物 及 服 务 , 乙 方 愿 意 更 换 货 物 及 服 务 但 逾 期 交 付 的 , 按 乙 方 逾 期 交 付 处 理 。 乙方 拒 绝 更 换 货 物 及 服 务 的 , 甲 方 可 单 方 面 解 除 合 同 。十 六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处 理16.1 在 合 同 有 效 期 内 , 任 何 一 方 因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导 致 不 能 履 行 合 同 , 则 合 同 履 行 期 可延 长 , 其 延 长 期 与 不 可 抗 力 影 响 期 相 同 。16.2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发 生 后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并 寄 送 有 关 权 威 机 构 出 具 的 证 明 。16.3 不 可 抗 力 事 件 延 续 120 天 以 上 , 双 方 应 通 过 友 好 协 商 , 确 定 是 否 继 续 履 行 合 同 。
十 七 诉 讼17.1 双 方 在 执 行 合 同 中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争 议 , 应 通 过 协 商 解 决 。 如 协 商 不 成 , 可 向 合 同签 订 地 法 院 起 诉 , 合 同 签 订 地 在 此 约 定 为 仪 征 市 。十 八 为 提 升 政 府 采 购 供 应 商 的 融 资 可 得 性 , 解 决 中 小 企 业 融 资 难 问 题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22
市 财 政 局 扬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仪 征 分 中 心 推 出 了 政 府 采 购 应 收 账 款 融 资 模 式 。 各 供 应商 如 果 有 融 资 需 求 , 可 以 凭 借 政 府 采 购 中 标 成 交 通 知 书 或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 向 参 与 政 府 采购 融 资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申 请 融 资 , 相 关 事 宜 可 向 扬 州 市 公 共 资 源 交 易 中 心 仪 征 分 中 心 或 市 人民 银 行 咨 询 , 联 系 电 话 : 0 5 1 4 -8 0 2 9 0 1 9 0 0 5 1 4 -8 3 4 4 1 9 4 6 。十 九 合 同 生 效 及 其 它19.1 合 同 经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 并 经 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询 有 限 公 司 见 证 盖 章 后 生 效 。19.2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 遵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法 典 有 关 条 文 执 行 。
19.3 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四 份 ,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 甲 方 乙 方 见 证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 乙 方 :地 址 : 地 址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联 系 电 话 : 联 系 电 话 :日 期 : 年 月 日 日 期 : 年 月 日
见 证 方 :项 目 见 证 人 :日 期 : 年 月 日
23
第 四 章 项 目 需 求一 项 目 概 况1 本 项 目 服 务 期 限 自 合 同 签 订 之 日 起 1年 , 其 中 预 算 36.32 万 元 。 报 价 超 过 预 算 价 格的 作 无 效 响 应 处 理 。2 本 次 采 购 项 目 按 采 购 人 要 求 , 为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提 供 绿 化 养 护 服 务 等 。 具 体 附 件 详 见清 单 。 名 称 数 量 计 量 单 位乔 木 20157.00 株灌 木 29535.00 株
绿 篱 11569.32 m2花 卉 11714.62 m2草 坪 162307.28 m2余 方 弃 置 1.00注 : 具 体 绿 化 苗 木 品 种 数 量 规 格 等 以 供 应 商 自 行 到 现 场 勘 查 为 准 。3 本 项 目 养 护 标 准 : 绿 化 三 级 养 护 标 准 。4 报 价 应 包 括 : 服 务 所 需 人 员 工 资 考 核 食 宿 费 社 保 费 用 医 疗 费 用 管 理 费 用 材 料 费 人 身 意 外 保 险 费 服 装 费 设 施 设 备 费 机 械 装 备 费 燃 料 费 肥 料 费 农 药 费 技 术 支 持 培 训 一 切 税 费 包 括 增 值 税 运 费 资 料 等 的 全 部 费 用 , 采 购 人 不 负 责 成 交
供 应 商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的 衣 食 住 行 等 非 合 同 约 定 事 项 。 服 务 期 内 , 所 有 产 生 的 费 用 均 为 成 交 人承 担 , 采 购 单 位 不 再 另 行 支 付 , 供 应 商 应 在 报 价 中 综 合 考 虑 所 有 本 次 磋 商 涉 及 到 的 费 用 。5 本 次 养 护 供 应 商 须 配 备 以 下 设 备 : 绿 篱 机 割 灌 机 高 枝 修 剪 机 弥 雾 机 打 药 机 治 虫 车 喷 药 设 备 树 枝 粉 碎 机 高 空作 业 车 各 1 台 抽 水 机 轮 胎 挖 掘 机 各 2 台 洒 水 车 货 车 各 1 辆 (洒 水 车 应 为 原 装 不 得 改 装 , 单 台 总 质 量 不 低 于 1 0 0 0 0 kg)二 管 理 要 求1 必 须 服 从 园 区 的 管 理 , 遵 守 园 区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园 区 对 绿 化 养 护 工 作 的 指 导 意 见
或 指 出 成 交 人 绿 化 养 护 工 作 的 不 足 之 处 , 成 交 人 须 无 条 件 执 行 和 改 进 , 直 至 达 到 合 同 和 本 磋商 文 件 的 相 关 规 定 。2 园 区 有 重 要 活 动 安 排 时 , 成 交 人 必 须 无 条 件 组 织 力 量 及 时 全 面 做 好 养 护 工 作 , 确 保
24
出 效 果 , 树 形 象 。3 成 交 人 的 从 业 人 员 须 着 装 整 齐 , 佩 戴 工 卡 上 岗 。 做 到 工 完 场 清 , 文 明 作 业 。4 成 交 人 必 须 配 备 固 定 专 职 的 管 理 人 员 和 养 护 人 员 , 细 化 养 护 岗 位 明 确 岗 位 责 任和 职 责 。 建 立 健 全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制 度 和 各 岗 位 职 责 , 建 立 日 常 护 巡 视 制 度 , 做 好 日 常 养 护记 录 。5 成 交 人 必 须 切 实 做 好 安 全 工 作 , 加 强 对 高 大 树 木 养 护 作 业 时 的 安 全 保 障 , 做 好 绿 化养 护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 ,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都 要 重 视 人 身 安 全 , 在 养 护 期 间 所 发 生 的 一 切 安 全 事 故均 由 成 交 人 自 行 承 担 一 切 矛 盾 由 成 交 人 自 行 协 调 解 决 。6 考 核 管 理
为 促 进 本 项 目 范 围 内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 进 一 步 强 化 考 核 工 作 , 提 高 养护 管 理 水 平 , 根 据 江 苏 省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规 范 及 分 级 标 准 及 扬 州 市 市 区 城 市 绿化 养 护 管 理 考 核 办 法 试 行 , 结 合 本 项 目 绿 化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考 核 细 则 。6.1考 核 范 围成 交 单 位 所 成 交 的 绿 化 养 护 管 理 区 域 。6.2考 核 要 求采 购 人 负 责 绿 地 养 护 管 理 的 日 常 验 收 考 核 工 作 。 有 关 考 核 人 员 应 遵 循 公 开 公 平 公 正的 原 则 , 按 照 考 核 细 则 见 附 件 , 认 真 严 格 地 考 核 评 分 , 确 保 考 核 工 作 扎 实 有 效 。每 月 考 核 结 果 由 采 购 人 在 次 月 初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养 护 单 位 。
6.3考 核 项 目考 核 项 目 分 : 植 物 养 护 病 虫 害 防 治 浇 水 防 冻 卫 生 保 洁 管 理 安 全 管 理 及 文 明 作业 基 础 资 料 台 帐 完 成 交 办 事 项 。6.4考 核 办 法每 月 采 用 定 期 考 核 方 式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定 期 考 核 : 每 个 月 下 旬 由 采 购 人 安 排 有 关 绿 化 专 家 技 术 人 员 采 购 人 及 相 关 班 组 负 责人 进 行 专 项 考 核 , 当 次 考 核 人 员 考 核 的 平 均 分 即 为 当 月 得 分 。6.5考 核 评 分考 核 实 行 百 分 制 , 考 核 项 目 所 占 比 分 详 见 考 核 细 则 。 根 据 不 同 类 型 绿 化 不 同 季 节 情 况
不 同 养 护 等 级 , 各 项 分 值 可 稍 做 调 整 。(2)因 养 护 管 理 不 当 ,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的 , 每 次 加 扣 三 分 :受 到 上 级 领 导 点 名 批 评 情 节 严 重 的 经 媒 体 曝 光 查 实 的 群 众 举 报 查 实 的 未 按 时 处
25
理 绿 化 数 字 化 案 件 而 失 分 的 。(3)考 核 分 数 92 分 为 基 准 分 值 , 当 月 考 核 得 分 率 为 100%, 每 低 于 基 准 分 1 分 , 得 分 率降 低 一 个 百 分 点 , 相 应 扣 减 当 月 养 护 经 费 。(4)年 度 考 核 中 养 护 标 段 有 三 次 分 值 低 于 88 分 的 或 有 二 次 分 值 低 于 85分 的 或 有 一 次 分值 低 于 80 分 的 , 将 取 消 该 标 段 成 交 单 位 养 护 资 格 , 该 标 段 重 新 进 行 招 标 。6.6考 核 处 罚(1)当 月 考 核 分 数 90分 以 上 含 90分 , 养 护 单 位 当 月 养 护 经 费 不 扣 除 。(2)当 月 考 核 分 数 80分 以 上 含 80分 , 养 护 单 位 当 月 养 护 经 费 扣 除 10%。(3)当 月 考 核 分 数 80分 以 下 , 养 护 单 位 当 月 养 护 经 费 扣 除 20%, 连 续 三 个 月 考 核 分 数 80
分 以 下 , 采 购 人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三 补 充 说 明自 合 同 签 订 以 后 , 若 发 生 政 策 性 调 整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因 素 而 需 终 止 合 同 的 例 如 政 府 区 域重 新 调 整 等 , 则 双 方 自 行 终 止 合 同 , 互 不 承 担 责 任 。四 质 量 要 求1 养 护 标 准 : 绿 化 三 级 养 护 标 准 。2 绿 化 修 剪 : 应 定 期 进 行 修 剪 , 每 年 草 坪 修 剪 3 次 以 上 , 确 保 草 坪 生 长 繁 茂 平 整 ,绿 植 修 剪 4次 以 上 , 乔 灌 木 等 保 证 成 型 美 观 , 生 长 旺 盛 , 无 枯 黄 。3 浇 水 排 水 : 经 常 检 查 排 灌 情 况 , 保 证 无 积 水 无 旱 情 , 不 得 因 涝 旱 影 响 植 物 生
长 。 每 次 草 坪 浇 水 应 有 足 够 时 间 , 使 草 坪 根 部 15 厘 米 内 保 持 湿 润 。 夏 季 浇 水 必 须 每 天 在 早晚 进 行 , 避 免 高 温 季 节 在 午 间 浇 水 , 冬 季 浇 水 必 须 在 中 午 进 行 , 干 旱 季 节 应 满 足 草 坪 生 长 所需 的 水 份 , 并 能 创 造 条 件 收 集 雨 水 抽 取 河 水 等 方 式 , 尽 量 不 使 用 园 区 自 来 水 。4 施 肥 管 理 : 每 年 施 肥 的 次 数 为 乔 木 灌 木 花 草 草 坪 各 2 次 以 上 , 绿 地 以 施 有 机肥 料 为 主 , 树 木 施 肥 先 挖 好 施 肥 环 沟 , 其 外 径 与 冠 幅 相 适 应 。 除 根 部 施 肥 外 , 肥 料 不 得 触 及树 叶 , 施 肥 在 睛 天 进 行 。5 杂 草 清 除 : 每 年 累 计 绿 地 除 草 6 次 以 上 , 及 时 清 除 各 种 杂 草 , 确 保 绿 地 无 杂 草 。 如使 用 化 学 除 草 剂 必 须 保 证 园 林 植 物 的 安 全 , 无 污 染 无 危 害 。6 病 虫 害 防 治 : 根 据 植 物 的 特 点 , 选 择 效 果 好 对 植 物 无 伤 害 的 药 物 报 采 购 人 进 行 确
认 , 再 对 植 物 进 行 药 物 防 治 。 药 物 防 治 每 年 须 要 3次 以 上 , 人 工 防 治 每 年 须 要 2 次 以 上 , 确保 树 木 花 草 无 病 虫 症 状 , 病 虫 害 危 害 率 控 制 在 2%以 内 。 药 物 防 治 必 须 要 做 到 对 院 区 空 气 水 体 等 不 产 生 污 染 , 不 得 对 植 物 有 药 害 现 象 。
26
7 树 木 养 护 : 对 整 个 绿 化 区 内 所 有 树 林 养 护 做 规 范 的 养 护 穴 养 护 沟 , 普 遍 进 行 修 剪 ,枯 枝 及 枯 死 树 处 理 , 落 叶 乔 木 每 年 须 要 2 次 以 上 , 灌 木 每 年 须 要 4 次 以 上 。 乔 木 和 灌 木 修 剪以 自 然 树 形 为 主 。 形 成 均 衡 树 势 美 化 树 型 达 到 观 赏 净 化 的 效 果 , 根 据 植 物 生 态 习 性 , 及时 采 取 必 要 的 防 寒 防 晒 防 风 措 施 , 保 证 乔 灌 木 生 长 环 境 良 好 , 确 保 树 林 无 死 树 , 无 枯 枝 。8 环 境 卫 生 : 负 责 及 时 清 理 绿 化 区 内 草 叶 枯 枝 杂 物 , 自 行 运 至 园 区 指 定 地 点 。9 养 护 效 果 : 同 一 类 型 花 草 树 木 养 护 完 好 率 达 95%以 上 。10 负 责 绿 化 养 护 的 日 常 管 理 , 及 时 进 行 整 形 移 栽 除 草 修 剪 浇 水 施 肥 病 虫害 防 治 调 整 及 调 整 后 的 养 护 等 工 作 内 容 , 做 到 无 病 虫 害 无 坏 叶 叶 面 无 尘 土 等 。11 奖 惩 措 施 : 以 上 每 条 款 如 达 不 到 标 准 要 求 的 , 将 根 据 具 体 考 核 情 况 给 予 经 济 处 罚 。
12 园 区 绿 化 养 护 的 要 求 除 本 招 文 件 约 定 外 , 按 照 江 苏 省 城 市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养 护 技 术规 定 及 相 关 规 范 标 准 , 如 规 范 标 准 重 新 修 订 按 最 新 规 范 标 准 执 行 。上 述 除 草 修 剪 浇 水 施 肥 病 虫 害 防 治 等 的 养 护 次 数 为 必 要 的 低 限 , 实 际 养 护 的 次数 根 据 植 物 生 长 的 实 际 情 况 以 美 观 长 势 良 好 为 标 准 进 行 。五 其 他1 报 价 应 包 括 所 有 的 费 用 : 含 人 员 工 资 并 充 分 考 虑 在 服 务 期 间 国 家 对 人 员 工 资 的 调 整因 素 和 自 然 增 长 因 素 , 法 定 的 社 会 保 险 法 定 税 费 管 理 费 前 期 咨 询 费 , 以 及 绿 化 养 护工 具 材 料 设 备 设 施 如 锄 草 整 形 移 栽 修 剪 浇 水 施 肥 病 虫 害 防 治 等 必 要机 械 水 管 燃 料 肥 料 药 物 种 子 等 等 为 完 成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服 务 工 作 所 涉 及 到 的
一 切 相 关 费 用 ,报 价 全 员 测 算 , 国 家 补 贴 不 予 扣 减 。2 采 购 人 不 负 责 成 交 供 应 商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的 衣 食 住 行 等 非 合 同 约 定 事 项 。3 供 应 商 在 签 订 合 同 时 应 向 采 购 人 提 供 派 入 服 务 人 员 花 名 册 。4 供 应 商 的 服 务 人 员 须 服 从 采 购 人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统 一 调 配 的 要 求 。5 服 务 人 员 须 报 采 购 人 处 备 案 在 工 作 时 间 须 全 员 全 时 在 岗 , 接 受 采 购 人 的 检 查 和 考核 须 提 供 承 诺 书 。 不 得 有 脱 岗 混 岗 串 岗 现 象 发 生 。7 供 应 商 所 有 工 作 人 员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的 法 律 法 规 及 采 购 人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具有 良 好 素 养 和 上 岗 资 质 , 政 治 清 白 , 无 不 良 记 录 及 嗜 好 , 爱 岗 敬 业 工 作 勤 快 , 礼 貌待 人 和 蔼 处 事 , 相 貌 端 正 , 身 体 健 康 无 传 染 性 疾 病
27
第 五 章 评 标 方 法 及 评 标 标 准一 评 标 方 法 及 标 准本 项 目 采 用 最 低 评 标 价 法 , 评 委 会 将 对 确 定 为 实 质 性 响 应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的 投 标 文 件 进 行评 价 和 比 较 。 在 符 合 采 购 需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满 足 采 购 文 件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以 提 出 最低 报 价 价 格 扣 除 后 的 评 审 价 , 计 算 结 果 保 留 两 位 小 数 的 供 应 商 为 成 交 供 应 商 。本 项 目 设 定 最 高 限 价 , 最 高 限 价 为 3 6 .3 2 万 元 。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 不 得 超 出 招 标 人 设定 的 投 标 控 制 价 上 限 的 , 否 则 作 废 标 处 理 。
28
第 六 章 投 标 文 件 格 式投 标 文 件
项 目 名 称 :投 标 人 名 称 :日 期 :
29
评 分 索 引 表评 分 项 目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的 页 码 位 置
30
投 标 主 要 文 件 目 录一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响 应 对 照 表二 资 信 证 明 文 件三 开 标 一 览 表四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五 技 术 参 数 响 应 及 偏 离 表
六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及 偏 离 表七 小 微 企 业 声 明八
31
一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响 应 对 照 表投 标 人 全 称 加 盖 公 章 :序 号 资 格 性 和 符 合 性 检 查 响 应 内 容 是 否 响 应 填 是 或 者 否 投 标 文 件 中 的页 码 位 置12
345
67 招 标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实 质 性 要 求
32
二 资 信 证 明 文 件 要 求1.满 足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 并 提 供 下 列 材 料 :1.1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营 业 执 照 等 证 明 文 件 , 自 然 人 的 身 份 证 明1.2 依 法 缴 纳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证 明 材 料 (税 务 银 行 或 社 会 保 险 基 金 管 理 部 门 出 具的 近 三 个 月 内 任 意 一 个 月 缴 纳 职 工 社 会 保 障 资 金 的 缴 款 凭 证 或 缴 款 证 明 ) 投 标 人 依 法 享 受缓 缴 免 缴 的 提 供 证 明 材 料 1.3 投 标 人 近 三 个 月 内 任 意 一 份 依 法 纳 税 的 缴 款 凭 证 投 标 人 依 法 享 受 缓 缴 免 缴 的提 供 证 明 材 料
1.4上 一 年 度 的 财 务 报 告 成 立 不 满 一 年 不 需 提 供 或 与 1.3 相 对 应 的 纳 税 申 报 表1.5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证 明 材 料1.6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1.7 未 被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www.creditchina.gov.cn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www.ccgp.gov.cn)列 入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重 大 税 收 违 法 案 件 当 事 人 名 单 政 府 采 购 严 重 违 法失 信 行 为 记 录 名 单 提 供 网 页 截 图 1.8供 应 商 信 用 承 诺 函2.落 实 政 府 采 购 政 策 需 满 足 的 资 格 要 求 : 无 。3.本 项 目 的 特 定 资 格 要 求 : 无
备 注 : 投 标 文 件 的 正 本 和 副 本 中 均 须 提 供 上 述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须 清 晰可 辨 , 若 有 缺 失 或 不 清 晰 , 将 导 致 投 标 被 拒 绝 且 不 允 许 在 开 标 后 补 正 。
33
投 标 函 格 式致 : 仪 征 筑 苑 工 程 造 价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根 据 贵 方 的 招 标 文 件 , 正 式 授 权 下 述 签 字 人 (姓 名 )代 表 我 方 投 标 人 的 名 称 , 全 权 处 理 本 次 项 目 投 标 的 有 关 事 宜 。据 此 函 , 签 字 人 兹 宣 布 同 意 如 下 :1.按 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 向 买 方 提 供 所 需 货 物 与 服 务 。2.我 们 完 全 理 解 贵 方 不 一 定 将 合 同 授 予 最 低 报 价 的 投 标 人 。3.我 们 已 详 细 审 核 全 部 招 标 文 件 及 其 有 效 补 充 文 件 , 我 们 知 道 必 须 放 弃 提 出 含 糊 不 清 或误 解 问 题 的 权 利 。
4.我 们 同 意 从 规 定 的 开 标 日 期 起 遵 循 本 投 标 文 件 , 并 在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期 满 之 前 均具 有 约 束 力 。5.如 果 在 开 标 后 规 定 的 投 标 有 效 期 内 撤 回 投 标 或 中 标 后 拒 绝 签 订 合 同 , 我 们 的 投 标 保证 金 可 不 予 退 还 。6.同 意 向 贵 方 提 供 贵 方 可 能 另 外 要 求 的 与 投 标 有 关 的 任 何 证 据 或 资 料 , 并 保 证 我 方 已提 供 和 将 要 提 供 的 文 件 是 真 实 的 准 确 的 。7.一 旦 我 方 中 标 ,我 方 将 根 据 招 标 文 件 的 规 定 , 严 格 履 行 合 同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并 保 证 在招 标 文 件 规 定 的 时 间 完 成 项 目 , 交 付 买 方 验 收 使 用 。8.与 本 投 标 有 关 的 正 式 通 讯 地 址 为 :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投 标 人 开 户 行 :账 户 :行 号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投 标 人 名 称 公 章 :
日 期 : 年 月 日
34
资 格 声 明1 名 称 及 其 它 情 况 : 1 投 标 人 名 称 : 2 地 址 : 邮 编 :电 话 : 传 真 : 3 成 立 和 /或 注 册 日 期 : 4 法 定 代 表 人 : 5 实 收 资 本 : 6 近 期 资 产 负 债 表 : 到 20 年 12月 31日
<1> 固 定 资 产 :<2> 流 动 资 金 :<3> 长 期 负 债 :<4> 短 期 负 债 :2 近 三 年 同 类 投 标 货 物 和 服 务 的 主 要 销 售 业 绩 无 有 效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和 合 同 复 印件 的 视 为 未 填 报 本 项 目 :甲 方 名 称 联 系 人 联 系 方 式 项 目 名 称
3 本 次 招 标 要 求 的 其 他 资 格 文 件 以 及 投 标 人 认 为 需 要 声 明 的 其 他 情 况 :兹 证 明 上 述 声 明 是 真 实 的 正 确 的 , 并 提 供 了 全 部 能 提 供 的 资 料 和 数 据 , 我 们 同 意 遵 照贵 方 要 求 出 示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 如 有 虚 假 , 自 愿 丧 失 中 标 资 格 , 一 年 内 退 出 扬 州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投 标 人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日 期 : 年 月 日 注 : 资 格 声 明 为 格 式 文 件 ,请 勿 修 改 , 否 则 将 导 致 投 标 文 件 无 效 。
35
法 人 授 权 书本 授 权 书 声 明 : 投 标 人 名 称 授 权 被 授 权 人 的姓 名 为 我 方 就 龙 山 森 林 公 园 绿 化 养 护 工 程 采 购 活 动 的 合 法 代 理 人 , 以 本 公 司 名 义 全 权 处 理一 切 与 该 项 目 采 购 有 关 的 事 务 。本 授 权 书 于 年 月 日 起 生 效 , 特 此 声 明 。被 授 权 人 签 字 : 联 系 电 话 手 机 :
单 位 名 称 : 授 权 单 位 盖 章 : 地 址 :日 期 :被 授 权 人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36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的 书 面 声 明声 明我 公 司 郑 重 声 明 : 参 加 本 次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3 年 内 , 我 公 司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因 违 法经 营 受 到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吊 销 许 可 证 或 者 执 照 较 大 数 额 罚 款 等 行 政 处 罚 。供 应 商 名 称 公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日 期 : 年 月 日
37
具 备 履 行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的 书 面 声 明我 单 位 郑 重 声 明 : 我 单 位 具 备 履 行 本 项 采 购 合 同 所 必 需 的 设 备 和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 为 履行 本 项 采 购 合 同 我 公 司 具 备 如 下 主 要 设 备 和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主 要 设 备 有 :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能 力 有 : 。
38
三 开 标 一 览 表投 标 人 全 称 加 盖 公 章 :项 目 名 称 : 龙山森林公园绿化养护工程项 目投 标 服 务 或 产 品 名 称 投 标 报 价
小 写 : 人 民 币 : 元 /吨 日 期 : 年 月 日填 写 说 明 :1 开 标 一 览 表 必 须 单 独 密 封 在 信 封 中 , 在 投 标 截 止 时 间 前 与 投 标 文 件 分 别 递 交 , 否 则视 为 无 效 投 标 。2 开 标 一 览 表 必 须 加 盖 投 标 人 公 章 复 印 件 无 效 。
3 如 有 分 包 , 投 标 人 投 任 何 一 个 包 的 标 的 , 都 需 单 独 填 写 开 标 一 览 表 。
39
四 投 标 分 项 报 价 表投 标 人 全 称 加 盖 公 章 :1 2 3 4 5 6产 品 名 称 及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产 地 交 付 期 单 价 总 价
合 计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40
五 技 术 参 数 响 应 及 偏 离 表投 标 人 全 称 加 盖 公 章 :序 号 招 标 要 求 投 标 响 应 超 出 符 合或 偏 离 证 明 材 料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注 : 1 按 照 项 目 需 求 详 细 填 列 。2 行 数 不 够 , 可 自 行 添 加 。
41
六 商 务 条 款 响 应 及 偏 离 表投 标 人 全 称 加 盖 公 章 :项 目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是 否 响 应 投 标 人 的 承 诺 或 说 明质 保 期售 后 技 术 服 务要 求交 付 时 间
交 货 方 式交 货 地 点付 款 方 式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
42
主 要 标 的 信 息 中 标 后 将 公 示 投 标 人 全 称 : 货 物 类 服 务 类名 称 :品 牌 如 有 :规 格 型 号 :数 量 :单 价 : 名 称 :服 务 范 围 :服 务 要 求 :服 务 时 间 :服 务 标 准 :
43
七 供 应 商 信 用 承 诺 书承 诺 主 体 名 称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规 范 有 序 的 市 场 秩 序 , 营 造 诚 实 守 信 的 信 用 环 境 , 共 同 推 进 社 会 信 用体 系 建 设 完 善 , 树 立 企 业 诚 信 守 法 形 象 , 本 企 业 对 项 目 政 府 采 购 活 动郑 重 承 诺 如 下 :
一 对 提 供 给 注 册 登 记 部 门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司 法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以 及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中 提 交 的 所 有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真 实 性 准 确 性 和 有 效 性 负 责 二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章 开 展 采 购 活 动 , 全 面 履 行 应 尽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 全 面做 到 履 约 守 信 , 具 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三 严 格 依 法 开 展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主 动 接 受 行 业 监 管 , 自 愿 接 受 依 法 开 展 的 日 常 检 查 违 法 失 信 经 营 后 将 自 愿 接 受 约 束 和 惩 戒 , 并 依 法 承 担 相 应 责 任 四 自 觉 接 受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行 业 组 织 社 会 公 众 新 闻 舆 论 的 监 督
五 自 觉 做 到 自 我 约 束 自 我 管 理 , 不 制 假 售 假 商 标 侵 权 虚 假 宣 传 违 约 毁 约 恶意 逃 债 偷 税 漏 税 垄 断 和 不 正 当 竞 争 , 维 护 经 营 者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六 提 出 政 府 采 购 质 疑 和 投 诉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在 全 国 范 围 12个 月 内 没有 三 次 以 上 查 无 实 据 的 政 府 采 购 投 诉 七 严 格 遵 守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相 关 规 定 , 向 社 会 公 示 信 用 信 息 八 在 信 用 中 国 和 中 国 政 府 采 购 网 网 站 中 无 违 法 违 规 较 重 或 严 重 失 信 记 录 九 如 违 反 承 诺 , 自 愿 接 受 管 理 部 门 依 法 给 予 的 行 政 处 罚 , 同 意 将 违 反 承 诺 的 行 为 作 为
不 良 记 录 记 入 信 用 档 案 ,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信 息 公 示 , 并 承 担 所 产 生 的 一 切 法 律 责 任 和 经 济 损 失 。十 本 承 诺 书 自 签 订 之 日 起 生 效 。 注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负 责 人 主 体 名 称 发 生 变 更 的 应 当 重 新 做 出 承 诺 。
44
承 诺 单 位 签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45
附 件 :龙山森林公园绿化养护工程绿化养护考核评分表月度表考 核 时 间 : 年 月 考 核 人 :中 标 供 应 商 : 得 分 : 一 绿 化 养 护 质 量 75 分 )植 物 养 护 45 分 序 号 评 分 标 准 三 级 养 护 扣 分
1 绿 化 养 护 技 术 措 施 完 善 , 管 理 得 当 2分 行 道树 绿 地 内 无 缺 死 株 等 , 草 坪 内 单 块 斑 秃 面积 不 超 过 0.3 或 10 范 围 内 斑 秃 现 象 不 超过 4 块 8 分 , 每 出 现 1株 缺 株 死 株 或 0.5斑 秃 扣 1 分 。 10分 2 植 物 生 长 健 壮 , 叶 色 正 常 , 无 明 显 缺 肥 或 病 虫危 害 症 状 2 分 行 道 树 同 一 路 段 内 相 同 树 种 ,树 形 留 养 一 致 1 分 新 建 绿 地 的 各 种 植 物 2年内 达 到 正 常 形 态 2 分 。 5分 3 园 林 树 木 树 冠 完 整 美 观 1 分 , 枝 条 粗 壮 1分 ,无 枯 枝 死 杈 1 分 主 侧 枝 分 布 匀 称 1 级 及 以上 分 枝 点 保 留 充 分 修 剪 科 学 合 理 3 分 及时 做 好 行 道 树 整 形 修 剪 无 徒 长 枝 萌 蘖 枝 等 ,内 膛 不 乱 , 通 风 透 光 1 分 树 穴 平 整 , 黄 土 基
本 不 裸 露 , 树 穴 设 施 较 完 好 1分 花 灌 木 开 花及 时 , 株 形 丰 满 , 花 后 修 剪 及 时 合 理 2分 绿篱 色 块 等 修 剪 及 时 , 枝 叶 茂 密 , 整 齐 一 致 2分 竹 类 植 被 密 度 适 宜 生 长 健 壮 , 老 鞭 砍伐 后 的 竹 蔸 干 枯 株 等 清 除 及 时 1 分 。 13分 4 树 木 不 歪 斜 , 无 树 线 及 树 屋 矛 盾 , 无 事 故 隐 患 ,树 木 倾 斜 15度 以 上 每 3株 扣 1分 , 未 及 时 并 妥 善处 理 安 全 隐 患 每 一 处 扣 1分 树 木 无 钉 钉 绑 扎 乱 挂 刻 画 等 现 象 1分 。 5分 5 花 坛 花 带 轮 廓 清 晰 2分 , 整 齐 美 观 1分 , 色 彩 艳 丽1分 , 生 长 良 好 , 无 残 缺 , 无 残 花 败 叶 1分 。 5分 6
草 坪 及 地 被 植 物 整 齐 一 致 1分 , 草 根 基 本 不 裸 露 ,覆 盖 率 90% 以 上 1分 草 坪 生 长 季 节 不 枯 黄 , 修剪 及 时 1分 , 杂 草 率 15% 以 内 1分 地 被 植 物 高度 符 合 设 计 意 图 , 保 持 在 较 合 理 高 度 1分 。 5
46
分 7 垂 直 绿 化 根 据 不 同 植 物 的 攀 缘 特 点 , 采 取 相 应的 牵 引 设 置 网 架 等 技 术 措 施 0.5分 , 覆 盖 率不 低 于 80% 1分 开 花 的 攀 缘 植 物 适 时 开 花 ,花 繁 色 艳 0.5分 。 2分 2)病 虫 害 防 治 10 分 序 号 评 分 标 准 三 级 养 护 扣 分
8 病 虫 害 控 制 及 时 , 园 林 树 木 上 无 明 显 的 黄叶 焦 叶 及 病 虫 危 害 现 象 4 分 乔 木 花灌 木 等 被 害 株 率 10%, 无 蛀 干 害 虫 的 活卵 活 虫 3 分 绿 篱 地 被 等 叶 片 上 无 虫粪 虫 网 , 健 康 叶 片 保 存 率 不 低 于 85% 3分 。3)浇 水 防 冻 5 分 序 号 评 分 标 准 三 级 养 护 扣 分9 根 据 天 气 , 酌 量 浇 水 , 夏 季 需 及 时 抗 旱 排涝 , 不 能 发 生 严 重 缺 水 或 积 水 现 象 2 分 及 时 做 好 冬 季 植 被 防 冻 保 护 工 作 2 分 值班 巡 视 应 急 预 案 等 防 灾 避 险 措 施 落 实 到位 , 具 备 台 风 旱 涝 及 冬 季 雪 灾 等 应 急 抗 灾能 力 1 分 。4)卫 生 保 洁 8 分
序 号 评 分 标 准 三 级 养 护 扣 分10 绿 地 含 水 面 整 洁 , 无 明 显 的 条 状 块 状杂 物 及 污 染 物 2 分 适 时 清 除 野 藤 枯 枝 断 枝 枯 叶 2 分 , 对 绿 化 生 产 垃 圾 如 树 枝 树 叶 草 屑 等 绿 地 内 水 面 杂 物 , 重 点 地区 随 产 随 清 , 其 它 地 区 日 产 日 清 2 分 建 筑 构 筑 及 设 施 基 本 整 洁 完 好 , 无 擅 自 搭 棚 摆 摊 设 点 等 现 象 2 分 。5 管 理 7 分 序 号 评 分 标 准 三 级 养 护 扣 分
47
11 绿 地 内 栏 杆 园 路 桌 椅 路 灯 井 盖 和 标示 牌 等 园 林 设 施 , 完 整 安 全 维 护 及 时 无 缺 损 , 出 现 问 题 每 项 次 扣 0.5分 发 现 损绿 毁 绿 行 为 及 时 制 止 处 理 和 报 告 2 分 ,对 于 已 办 理 占 用 绿 地 许 可 的 , 对 照 许 可 内 容做 好 跟 踪 管 理 , 出 现 问 题 每 次 扣 1 分 。(二 ) 安 全 管 理 及 文 明 作 业 12 分 序 号 安 全 管 理 及 文 明 作 业 要 求 扣 分 标 准 扣 分1 有 安 全 管 理 网 络 , 制 度 健 全 , 责 任 落 实 , 严格 按 照 制 定 的 安 全 规 程 作 业 按 要 求 排 查 安全 隐 患 及 制 定 安 全 整 改 措 施 , 整 理 归 档 。 达 不 到 要 求 每 项次 扣 2 分 。 4 分 2 提 倡 文 明 生 产 作 业 , 礼 貌 用 语 , 不 与 居 民 行 人 争 吵 。 达 不 到 要 求 每 次扣 1 分 。 2分 3
作 业 时 统 一 着 装 , 保 证 每 天 每 1万 平 方 米 绿 地范 围 以 内 有 1人 以 上 在 班 作 业 。 达 不 到 要 求 每 次扣 1 分 。 2分 4 做 好 突 发 情 况 后 的 安 全 工 作 , 及 时 处 理 倒 伏树 木 , 确 保 道 路 畅 通 。 不 及 时 处 理 的 每处 每 次 扣 2 分 。 4分 5 加 强 安 全 管 理 , 确 保 无 事 故 。 发 生 安 全 等 级 事故 的 , 整 个 第 二大 项 不 得 分 。(三 ) 基 础 资 料 台 帐 3 分 序 号 基 础 资 料 台 帐 要 求 扣 分 标 准 扣 分1
各 类 原 始 台 帐 记 录 报 表 齐 全 准 确 。 达 不 到 要 求 扣 2分 。2 每 月 应 制 定 绿 化 养 护 计 划 和 绿 化 养 护 情 况 总结 。 达 不 到 要 求 扣 1分 。(四 ) 完 成 交 办 事 项 10 分 序 号 要 求 扣 分 标 准 扣 分1 在 规 定 时 限 内 落 实 整 改 通 知 包 含 政 府 公
单 12345 热 线 投 诉 。 发 放 整 改 通 知 书的 单 位 , 累 计 两 次责 令 整 改 的 问 题属 于 同 一 个 问 题的 扣 2 分 因 责任 事 故 被 投 诉 或媒 体 曝 光 查 证 属实 的 , 每 次 扣 1分 有 重 大 毁 绿 事件 发 生 , 造 成 绿 地
48
及 树 木 缺 失 , 扣 2分 。 5 分 2 节 假 日 及 创 建 等 重 大 活 动 期 间 , 应 积 极 做好 各 项 工 作 , 并 完 成 各 项 交 办 任 务 。 五 一 十 一 春 节 期 间 以 及 全区 重 大 活 动 期 间管 护 不 到 位 出 现问 题 的 , 受 到 上 级领 导 批 评 的 , 考 核中 扣 2分 受 到 区政 府 部 门 通 报 批评 的 , 在 考 核 中 扣
1分 在 全 国 性 全 省 性 创 建 活 动中 管 护 出 现 问 题受 到 点 名 批 评 的 ,每 次 扣 2 分 。 5分
49
龙山森林公园绿化养护工程绿化养护考核评分汇总表考 核 时 间 : 年 月 考 核 人 :中 标 供 应 商 :月 份 养 护 单 位 绿 地 类 型 月 度 考 核 得 分
50
供 应 商 参 加 投 标 确 认 函仪征筑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单位将参加贵公司于月日开标的项目的投标。本单位已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成功下载标书,特发函确认。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供应商联系表
单 位 名 称单 位 地 址法 定 代 表 人 邮 编单 位 电 话 传 真 号 码项 目 联 系 人联 系 人 电 话 联 系 人 手 机所 投 分 包备 注 : 1 请 准 备 参 与 本 项 目 投 标 的 供 应 商 如 实 填 写 以 上 信 息 均 为必 填 内 容 后 原 件 送 至 我 公 司 电 话 号 码 : 0514-83916100 。2 因 投 标 人 填 写 有 误 , 造 成 以 上 信 息 资 料 的 不 实 将 由 投 标 人 承 担 责
任 。3 如 确 定 参 加 投 标 , 请 如 实 填 写 参 与 投 标 确 认 函 , 并 于 2022 年 11月 11 日 17:00 北 京 时 间 前 按 要 求 送 至 我 公 司 。
联系人:郝工
电话:
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