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闽0783破6号认可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招标公告
(2022)闽0783破6号认可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裁定书招标公告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783破6号之一
申请人: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彭丽梅,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2022年10月31日,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其制作的《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查明,2022年10月9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请债权人对《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详见附件)进行审议并表决。根据《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议事与表决规则》规定,截至表决期届满,债权人表决通过上述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已经通过。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认可上述分配方案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认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潘圣涛
审判员陈瑞完
审判员杨毅峰
二Ο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赵沁文
附:《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福建省三森竹木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方案说明
因三森公司的破产清算工作尚未结束,管理人拟定的本方案为原则性分配方案,此后发生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的支出、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补充认定债权的受偿,以及新增破产财产的分配均授权管理人按照本方案设定的程序规则进行处理。(包括通过诉讼方式追缴三森公司股东未实缴注册资本所得财产的分配也授权管理人按照本方案设定的程序规则进行处理)
二、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及其债权额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及其债权额因尚有部分债权人陆续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故债权金额仍处于不确定状态,债权金额尚有变动的可能。鉴此,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及其债权额以法院最终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准。截止至2022年10月9日,本次参与分配的债权有税务债权、普通债权,共21笔,债权总额共计*******元。具体见下表:
序号 | 债权人名称 | 债权金额(元) | 债权性质 |
1 | 叶巧英 | 普通债权 | |
2 | 吴淑萍 | ******.8 | 普通债权 |
3 | 吴旭建 | ******.31 | 普通债权 |
4 | 叶水富 | ******.87 | 普通债权 |
5 | 叶财兴 | ******.24 | 普通债权 |
6 | 叶巍 | *****.8 | 普通债权 |
7 | 詹仁浩 | ******.48 | 普通债权 |
8 | 方勇 | ******.20 | 普通债权 |
9 | 黄九妹 | 普通债权 | |
10 | 刘晓 | 普通债权 | |
11 | 李华玲 | 普通债权 | |
12 | 张首旺 | ******.46 | 普通债权 |
13 | 朱振美 | *****.2 | 普通债权 |
14 | 江旭东 | *****.2 | 普通债权 |
15 | 吴运坤 | 普通债权 | |
16 | 吴阿五 | *****.8 | 普通债权 |
17 | 康三妹 | *****.8 | 普通债权 |
18 | 郑红 | ******.6 | 普通债权 |
19 | 涂月琼 | ******.4 | 普通债权 |
20 | 福建省建瓯市蓝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普通债权 | |
21 | 建瓯市税务局 | ******.92 | 税务债权 |
*******.95 | 普通债权 | ||
合计 | *******.03 |
三
三、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数额
三森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以全部资产处置完毕后所得款项总额为准。截止至2022年10月9日,三森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为0。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一)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相应担保物实际变价抵押担保金额内享有优先分配权,其余部分债权归入普通债权清偿。在完成上述清偿后,担保债权人应解除对担保财产设定的抵押手续,并就担保财产不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截止至2022年10月9日,没有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优先清偿破产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四十三条之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具体包括:
1、破产案件诉讼费,具体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
3、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差旅费、住宿费等必要费用)、管理人报酬以及预提破产费用(用于后续工作中的企业注销、档案保管、终结公告、对外追收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等费用)。
截止至2022年10月9日,已发生但未清偿的破产费用:
①刻章费:139.00元;
②交通差旅费:1000.00元;
③邮寄费:564.00元
④文印费:200.00元
合计:1903.00元。
以上已发生但未清偿的破产费用合计1903.00元。
(三)优先清偿共益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四十三条之规定,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截止至2022年10月9日,未有共益债务产生。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后,按照以下顺序清偿:
1、职工债权
2、欠缴的其它社保费用及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以法院最终裁定的无异议债权数额为准。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1、破产财产的分配以货币方式进行
2、对今后新增加的破产财产,管理人将按照本方案设定的规则,对未全额受偿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
3、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4、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给予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5、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六、其他
因实际情况需要或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本分配方案的或明确本分配方案相关事宜的,由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依法决定变更分配方案后交由管理人执行。
以上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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