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发“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的通知

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明电〔2019〕7号)(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要求,全面推进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抽查统一化、规范化,结合我局实际,市局制定了抽查事项工作指引,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南阳市交通运输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所列各抽查事项的实地核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抽样检测等适当方式进行检查。

本工作指引适用清单所列检查对象,包括企业、公路工程项目等。

本工作指引中的检查依据内容均引用相关法律条文。

二、前期准备

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企业登记、备案、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基本信息,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数据公司,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事先检索,初步了解企业的存续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提高检查效率。

三、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中,应注意通过文字、音频或影像等方式留存核查痕迹,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四、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已实施检查但未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此次抽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类型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一)通过对抽查对象所匹配的抽查事项的检查,未发现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可认定为“未发现问题”。

(二)企业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书面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信息的,可认定为“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

(三)检查中发现公示信息与检查情况不一致的,可认定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1.通过实地核查确认的;

2.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予以证明的;

3.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

(五)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当场改正,且已当场改正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

1.拒绝检查人员或受邀请参与检查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2.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受邀请参与检查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3.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身份核实的;

4.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七)未发现检查对象从事本次抽查匹配的检查事项,并经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书面承诺的,可认定为:“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

(八)对检查发现的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不能通过指导、提示、告诫等方式现场纠正,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可认定为“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经进一步调查确定没有问题的,将检查结果修改为“未发现问题”。经进一步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本指引所列法律法规的行为,且通过立案调查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检查结果不变。

附件:“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南阳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05日


附件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一、*****">航务海事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PAGEREF _Toc***** \h 6

二、*****">交通执法检查工作指引 PAGEREF _Toc***** \h 11

三、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指引............................... PAGEREF _Toc9868 \h 15

四、运输管理科检查工作指引 19

五、安全生产暗访督导工作指引 21


海事航务事项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一)对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检查;

(二)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

(三)对船员服务薄持有的行政检查;

(四)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检查;

(五)对从事出具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的行政检查;

(六)对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七)对船员服务薄持有的行政检查;

(八)对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

(九)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十)对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检查;

(十一)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十二)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十三)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十四)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检查;

(十五)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十六)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

(十七)对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的行政检查;

(十八)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检查;

(十九)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十)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十一)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十二)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十三)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十四)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行政检查;

(二十五)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十六)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对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监管等12项内容,采取实地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检查企业法人资格,自有船舶运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检查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是否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是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三、检查依据

抽查事项对应:(一)对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行政检查;(三)对船员服务薄持有的行政检查;(五)对从事出具船员任职资格特免证明的行政检查;(七)对船员服务薄持有的行政检查;(九)对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备案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抽查事项对应:(四)对未按照规定要求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行为的行政检查;(六)对省际普通货船运输业务经营者和省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经营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八)对省内客船、危险品船营运资格情况的行政检查;(十)对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行为的行政检查;(十一)对未按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十二)对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港口经营人未按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十三)对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十四)对拒绝管理部门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隐匿有关资料或者瞒报、谎报有关情况行为的行政检查;十五)对使用的运输单证不符合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十六)对以不正当方式或者不规范行为争抢客源、货源及提供水路运输或水路运输辅助服务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行政检查;(十七)对虚假宣传,误导旅客或者托运人、委托人行为的行政检查;(十八)对未以公布的票价或者变相变更公布的票价销售客票行为的行政检查;(十九)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行为的行政检查;(二十)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行为的行政检查;(二十一)对伪造、变造、涂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行为的行政检查;(二十二)对出租、出借、倒卖《国内水路运输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检查;(二十三)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依据:(一)《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76号令予以修改)

(二)《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

(三)《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抽查事项对应:(二)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行政检查;(二十四)对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行政检查;(二十五)对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行为的行政检查;(二十六)对未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未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行为的行政检查。

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二、《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交通执法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一)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企业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行政检查。

(三)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

(四)对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行政检查。

(五)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六)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七)对货运源头企业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依据

(一)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行为的重点行政检查:经营资质、人员资质、车辆及设备管理、动态监控、经营行为、安全生产。

依据: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4.《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9.《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10.《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二)对货运源头企业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行政检查:检查货运企业规章制度及货物装运前进行查验登记制度等。

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

(三)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的行政检查:1、经营者签订的协议;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4、安全稳定工作应急预案;5、运营保障制度;6、经营者签订的协议。

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四)对高速公路经营者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行政检查:高速公路经营者是否有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违规行为。

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八条。

(五)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经营资质、人员资质、运营服务、安全生产。

依据: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六)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经营服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经营资质、人员资质、车辆及设备、经营行为等。

依据:《1.《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3.《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七)对货运源头企业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行政检查:1、安全制度;2、车辆进出日志记录。

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

公路、水运建设市场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检查行政检查

(二)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三)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四)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五)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六)信用监管(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履约的监管)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检查行政检查

检查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二)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检查

是否存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

(三)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行政检查(交通运输领域) 是否存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行为;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行为。

(四)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检查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

检查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

(六)信用监管(对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履约的监管)

检查交通运输领域建设工程监理现场工作,监理总监办、驻地办保证体系运转及人员履约等情况.

(一)《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1、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2、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3、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4、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5、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6、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7、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1、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3、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豫交文(2014)220号河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省质监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审核工作和日常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机构负责其辖区内一级公路及以下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备案审核工作和日常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工作。

工地试验室按公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其它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其它等级公路工地试验室的母体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丙级及以上资质。

(六)《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文件等,对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的评定。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的行为,监理企业 在资质许可、定期检验、资质复查、资质变更、投标活动以及履行监理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监理工程师在岗位登记、业绩填报、履行合同等过程中的行为,属于从业承诺履行行为。

运输管理科检查工作指引

一、检查事项

(一)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二)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三)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四)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核发;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二)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是否存在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检查车辆技术档案;检查从业人员档案;检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检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例会、会议纪要部署情况;检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检查车辆动态监控情况;检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检查资质年审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岗位职责建立落实情况;检查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及职责、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执行情况。

(三)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检查道路旅客运输场站经营者是否存在非法客运经营行为;检查包车客运标志牌档案使用情况;检查汽车进站车辆档案管理情况;检查省市际班车变更车辆审查及相关材料、外省市班车进站备案材料的情况;检查县际班车年审档案、县际班线变更档案管理情况;检查停车场管理情况;检查客运车辆查验前一天运行轨迹情况;检查班组建设、应急演练情况;检查“三不进站、六不出站”情况;检查安全例检情况;检查客车播放、张贴安全告知、“五不两确保”情况;检查站内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安全警示标志配置情况;检查“三品”检查情况;检查实名售票、联网售票情况。

(四)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检查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是否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检查是否有具备辐射防护与相关安全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检查有关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情况;检查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检查安全生产作业规程和辐射防护管理措施情况;检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责任制度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一)对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人员从业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三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六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第八条第二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二)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三)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经营行为的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条例》(2019)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四)对从事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行政检查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第六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专用车辆、设备及安全生产制度等安全条件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按照劳动保护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

安全生产暗访督导工作指引

一、暗访督导事项

(一)对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暗访督导。

(二)对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暗访督导

(三)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随机暗访督导

二、暗访督导内容和方法

(一)对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暗访督导

督导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否按照要求落实各级相关会议精神、各类安全生产工作、推进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等内容,是否督促辖区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二)对局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暗访督导

督导局属单位是否按照要求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职能职责,是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各级相关会议精神要求、各类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推进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等内容,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三)对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随机暗访督导

督导交通运输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扎实落实各级相关会议精神要求、各类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推进相关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等内容,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主要通过“四不两直”工作方式,通过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查看资料、间接暗访等进行。

三、暗访督导依据

(一)《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条例。

(二)省、市相关安全生产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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