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6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2022年第65号)

一、项目编号:GXZC2022—J1—******—JCXM

二、项目名称:贺州学院西校区南苑6、7、9栋学生宿舍热水系统更换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南宁盛海诺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13号楼21号商铺

被投诉人:贺州学院;广西建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贺州市西环路18号;贺州市平安东路绿洲家园B区B—2栋5号商铺2F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西南宁盛海诺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采购人的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桂林水世界公司竞标报价表上所示的空气能主机规格型号为KFXRS—160II/R1,我司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没有查询到该产品,并且代理机构质疑回复附件中显示的该产品多处数据与中标供应商响应文件有所出入,其中制热量为******W,与响应文件中154.521KW(******W)不一致;制热消耗功率*****W,与响应文件中31.860KW(*****W)不一致;性能系数COP4.84,与响应文件中COP4.85不一致。我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有虚假应标之嫌,应取消其成交结果。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
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1月08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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