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保函工作的通知

鹤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保函工作的通知

市级各预算单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区)财政局,各政府采购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履约、质量)保证金管理,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领域电子保函应用工作,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护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规范收取,降低企业参与成本

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与供应商约定履约保证金收取、退还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二、全面推广保函,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托“信用鹤壁”“信用河南”查询的信用评价结果,综合考虑采购资金筹集、项目特点、供应商资信等情况,在采购合同履约前可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不低于合同金额50%的预付款,中小微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60%;预付资金需要保证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预付款保函。需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允许中标供应商提供履约保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保函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得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保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规范监督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供应商应当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依约履行合同条款。需要提供保函的,供应商应当提供“见索既付”保函。发现采购人违规收取保证金、未依约验收、及时付款、提出合同外不合理条件等问题的,可以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应当更好地完善和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将保函管理纳入内部控制制度,对照制度要求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查找风险点或易错点、落实防控措施。政府采购活动中成交(中标)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人应当核查保函期限、金额、索付条件等信息,确保能有效地维护权益。出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索付预付款保函的情形,采购人应当及时启动索付程序,第一时间追回资金,其中履约保函索付的资金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等规定上缴本级国库。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市场主体的部署要求,加强保证金管理、推广保函相关规定的政策宣传,切实推广使用保函,打造政府采购领域最优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

鹤壁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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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建设银行鹤壁湘江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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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进一步规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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