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2022-190

二、项目名称: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床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宁南奥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瑞源路4号

法定代表人:祁永莲

联系电话:138*****320

授权代表:李雅静

联系电话:177*****977

被投诉人: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泓学大街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

联系人:吴彩娇

联系电话:183*****001

相关供应商: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校具产业园

联系人:李水亮

联系电话:135*****929

2022年8月24日,西宁南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学生公寓床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磋商(货物)2022-190〕的成交结果不满,向青海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后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2年9月16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育佳教育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及相关评审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函》中所附棕垫的检测报告与中标产品无对应关系,为虚假材料。

五、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相关供应商在其响应文件中提供了成交产品“棕垫”的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为“怀宁县马庙盛祥棕塑厂”,且报告内容与成交产品一致。经向上述检验报告出具单位皖西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核实,确认报告信息与出具单位留存信息吻合,未发现检验报告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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