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司法送达集约化辅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司法送达集约化辅助服务类采购项目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司法送达集约化辅助服务类采购项目
品目

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采购单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区域涵江区公告时间2022年11月08日18:17
预算金额¥50.******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郭凯亮、刘美云、陈龙
项目联系电话0591-********
采购单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采购单位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1136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林嘉佳/0594-*******
代理机构名称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3号福大怡山文化创意园北区3号楼101二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郭凯亮、刘丽花、陈龙/0591-********
附件:
附件1签到表及单一来源论证意见.pdf

一、项目信息

采购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项目名称:司法送达集约化辅助服务类采购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1.司法送达体系搭建与实施。探索实施新型送达形式,以省法院为中心,搭建“1+N”的司法送达服务体系,形成“省集约送达中心+市、区、县送达分中心”的司法送达网络,为福建省内各级法院提供司法文书的送达服务,确保送达质量与效率。司法送达工作包括:电话送达、电子送达、直接送达(含跨域现场领取)、外勤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等,直至最后形成有效送达报告。

2.审判执行辅助事务服务。成立集约送达服务中心,派员为福建省内各级法院提供相关审判执行辅助事务,包括文书集中打印、跨域打印、封装处理、文书流转等。

3.司法送达信息系统建设。按照支撑司法送达工作信息化运作的要求,以福建法院业务规范和需求为出发点,搭建福建法院司法送达信息化平台、电子送达呼叫中心平台,与全国法院送达平台及其他办案系统、设备和送达辅助工具实现数据对接,满足送达工作需求。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金额:50.******0 万元(人民币)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

自2005年始,最高院与邮政公司合作,明确可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且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贯彻落实最高院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推进我省法院司法送达集约化社会化服务工作,建议以单一来源的形式采购福建法院司法送达集约化社会化服务,由邮政公司承接,理由阐述如下: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4]13号)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

第十六条:在送达工作中,可以借助基层组织的力量和社会力量,加强与基层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为做好送达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要求基层组织协助送达,并可适当支付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五条: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第五十五条: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

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象、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由邮电部规定。

5.《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告》(邮电部)

为了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做出界定,1996年1月26日邮电部下发文件,就“信函”定义为“信函是指以封套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

6.《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家邮政局)

2015年,国家邮政局下发《国家邮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的通知》(国邮发【2015】1号),对“国家机关公文”的认定中明确“从主体、内容、形式等多方面综合认定。主体方面,制作主体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内容方面,限国家机关基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等公务活动而制作的书面材料;形式方面,一般具有特定的文体与格式,加盖国家机关公章。寄件人不限于国家机关公文的制作主体,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寄件人。国家机关公文的复印件,在寄递管理上与原件具有同等地位。”

7.《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家邮政局)

2017年,国家邮政局下发《关于重申国家机关公文寄递管理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局监传【2017】22号),针对民营快递企业违规收寄国家机关公文的、部分地方邮政管理部门在理解和认识国邮发〔2015〕1号文件上存在的偏差,重申了明确界定:“国家机关公文包括但不限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所列的公文种类。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上述国家机关基于公务活动而制作的具有特定文体和格式,并加盖国家机关公章的书面材料,均为国家机关公文。即包括国家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和国家机关相互之间的公文,也包括国家机关因履行公务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公文。因处理诉讼、行政复议、政务公开申请、举报、申诉等活动制作的需要送达当事人的,属于国家机关公文”。

从上述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可以明确邮政企业可以协助法院开展送达工作,且法律文书的邮寄送达工作只能由邮政企业负责,只选择邮政企业进行服务外包符合法律要求,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是寄递法律文书、国家机关公文、信函、证件的唯一合法且适格主体。

二、拟定供应商信息

名称: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东圳路358号

三、公示期限

2022年11月08日 至 2022年11月15日

四、其他补充事宜:

论证专家信息:

姓名

工作单位

职称

李孝成

福建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高工

庄礼瑜

福建省两岸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高工

林贤民

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工

五、联系方式

1.采购人

联系人: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东路1136号        

联系方式:林嘉佳/0594-*******      

2.财政部门

联系人:洪先生

联系地址:莆田市涵江区政府院内2层

联系电话:0594-*******

3.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福建立勤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福州市鼓楼区工业路523号福大怡山文化创意园北区3号楼101二层            

联系方式:郭凯亮、刘丽花、陈龙/0591-********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辅助服务 集约化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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