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本市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关于本市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精神,国家联采办开展了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于2022年7月18日公布中选结果。为保障中选结果平稳执行、有序过渡,现就做好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

与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含剂型)的原本市中标药品(或挂网药品),如未获中选资格(以下称“未中选药品”),但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原则上数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未中选的原研药、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本市中选价以下(含中选价)的,及《关于公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2-1)中选结果的通知》中以外地中选价在本市挂网备供的药品(以下称“备选药品”),在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中选药品的,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如出现中选产品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备选药品可按有关程序获得中选药品身份;仍不能满足供应时,酌情阶段性放开对未中选药品的采购数量限制。对纳入国家和本市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采购协议期内中选药品的采购量未达约定采购量,视情况按中选药品采购量占同通用名药品的比例考核。

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的作用,加强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进一步强化合理用药考核。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中选药品;相比于与中选药品具有相同或相当活性成分(特别是化学结构类似)、同等治疗效果(包括复方制剂)、临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应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医疗机构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准备,注重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对患者做好解释说明。要兼顾稳定药品供应、稳定临床用药,对中选药品不搞集中扎堆采购,对未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原则上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的配备比例保持在20%左右。

二、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引导形成相应用药习惯

为坚持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在保障质量和供应的基础上,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沪医保医管发〔2021〕45号),对通用名纳入本市医保药品支付范围但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下称“价高药”,备选药品除外),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在此基础上,为引导患者形成相应的用药习惯,对“价高药”适当提高个人自负比例(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除外)。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药品自负比例提高10%(基本药物和医保甲类支付的药品)或20%(其他药品)。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抗癌药,参照上述药品适当上调定额自负标准。参加本市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参照执行。住院患者使用“价高药”的,统一按出院时新的自负比例结算。

上述“价高药”涉及的医保目录药品通用名,以及个人需提高的具体自负比例见本通知附件。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的,医疗机构在医疗费用收据的项目明细中应予标注,以供识别。

三、其他相关工作

(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使用中选药品采购、货款支付、质量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问题,按照沪医保价采〔2019〕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2年11月22日起实施,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价高药”需提高的药品自负比例执行时间由本市医保部门另行通知。

附件: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品种通用名及使用同品种“价高药”个人提高的自负比例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4日


附件

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品种通用名及

使用同品种“价高药”个人提高的自负比例

序号

医保目录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使用同品种

“价高药”个人

提高的自负比例

西药部分

1

★(15)

奥美拉唑

注射剂

10%

2

★(42)

昂丹司琼

注射剂

10%

3

44

帕洛诺司琼

注射剂

20%

4

131

二甲双胍维格列汀Ⅱ

二甲双胍维格列汀Ⅲ

口服常释剂型

20%

5

138

吡格列酮

口服常释剂型

10%

6

172

醋酸钙

口服常释剂型

20%

7

195

替罗非班

注射剂

10%

★(195)

替罗非班氯化钠

注射剂

8

197

依替巴肽

注射剂

20%

9

209

磺达肝癸钠

注射剂

20%

10

291

利多卡因

注射剂

10%

11

305

米力农

注射剂

20%

12

310

单硝酸异山梨酯

口服常释剂型

10%

13

357

普萘洛尔

口服常释剂型

10%

14

★(361)

美托洛尔

美托洛尔Ⅱ

缓释控释剂型

10%

15

★(369)

硝苯地平

硝苯地平Ⅰ

硝苯地平Ⅱ

硝苯地平Ⅲ

硝苯地平Ⅳ

缓释控释剂型

10%

16

423

依折麦布

口服常释剂型

20%

17

★(485)

克林霉素磷酸酯

注射剂

10%

18

563

奥曲肽

注射剂

20%

19

566

甲泼尼龙

口服常释剂型

10%

20

★(566)

甲泼尼龙

注射剂

10%

21

580

帕立骨化醇

注射剂

20%

序号

医保目录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使用同品种

“价高药”个人

提高的自负比例

西药部分

22

585

替加环素

注射剂

20%

23

★(611)

头孢克洛

口服液体剂

10%

24

613

头孢美唑

注射剂

20%

25

615

头孢米诺

注射剂

20%

26

620

头孢克肟

口服常释剂型

10%

27

★(620)

头孢克肟

颗粒剂

10%

28

624

头孢吡肟

注射剂

20%

29

629

美罗培南

注射剂

20%

30

642

罗红霉素

口服常释剂型

10%

31

659

奥硝唑

口服常释剂型

20%

32

679

米卡芬净

注射剂

20%

33

712

丙酚替诺福韦

口服常释剂型

20%

34

714

奥司他韦

口服常释剂型

10%

35

774

伊立替康

注射剂

20%

36

805

阿法替尼

口服常释剂型

调整定额自负标准

37

806

舒尼替尼

口服常释剂型

调整定额自负标准

38

809

厄洛替尼

口服常释剂型

调整定额自负标准

39

846

来氟米特

口服常释剂型

10%

40

847

吗替麦考酚酯

口服常释剂型

10%

41

902

罗库溴铵

注射剂

10%

42

917

伊班膦酸

注射剂

20%

43

919

唑来膦酸

注射剂

20%

44

983

拉考沙胺

口服常释剂型

20%

45

★(1019)

阿立哌唑

口腔崩解片

10%

46

1060

咖啡因

注射剂

10%

47

1063

氟哌噻吨美利曲辛

口服常释剂型

10%

48

1076

氟桂利嗪

口服常释剂型

10%

49

1116

特布他林

吸入剂

10%

50

★(1130)

溴己新

注射剂

10%

51

1155

依巴斯汀

口服常释剂型

20%

52

1250

碘帕醇

注射剂

10%

序号

医保目录

编号

药品名称

剂型

使用同品种

“价高药”个人

提高的自负比例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

1

128

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

调整定额自负标准

2

174

盐酸鲁拉西酮片

20%

3

186

依达拉奉氯化钠注射液

20%

注:对于相同通用名(含剂型)、在之前国家集采执行中已提高自负比例的“价高药”,提高自负比例部分不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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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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