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贯彻落实《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事宜...
吉评组发〔2022〕5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梅河口市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
2022年4月22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认真做好《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管理办法》落实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一)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制定《管理办法》,是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管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提高工作站位,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适用范围、申报条件、审批机制、程序要求、禁止情形、监管体制、违规处置、荣誉撤销等规定。全省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将《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所管理的每一个社会组织,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对照《管理办法》要求主动履行职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立项审核、目录管理、调整变更撤销、实施过程监督指导、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查处等有关工作。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梅河口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要负责本地区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监督管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三)全面自查,规范秩序。按照《管理办法》,除全省性社会组织外,市、县区域性社会组织一律不得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或者违反《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以授予称号、颁授奖章、发布排行榜等方式变相开展评比达标表彰以及在比赛、竞赛项目设置外颁授其他名义奖项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自查工作情况请于12月10日前报送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二、坚持工作标准,严格社会组织申报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把关
按照严格审批、总量控制、合理设置、注重实效的原则,严格全省性社会组织申报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核把关,严控项目数量,严格审批流程。
(一)申报条件及所需材料。全省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同时具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的各项要求,提供工作方案、主办单位组织章程以及《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工作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主办单位、理由依据、活动周期、评选范围、参评总数、评选名额、奖项设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奖励办法、经费来源、表彰形式、组织领导、是否涉及收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报方式及时限要求。全省性社会组织申请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征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将相关申报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工作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受理),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
(三)审批程序及备案工作。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审批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对有关单位提出开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立项申请研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
2.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提出拟批复意见,并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面向全省公示5个工作日;
3.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将审核意见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由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复申报单位,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4.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布审批结果。
(四)调整变更及限额管理。全省性社会组织拟调整或变更已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名称、主办单位、活动周期、评选范围、评选名额、奖项设置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按照上述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纳入省级工作部门评比达标表彰项目限额内管理,对超过年度表彰项目限额的活动申请,不予受理或暂缓办理。
三、强化管理监督,确保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一)规范实施表彰活动。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坚持非营利性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落实《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九不得”“三应当”要求,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规范组织实施,体现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其中,所有评选对象均需征求公安部门意见;涉及颁发奖章的,须将奖章设计方案和样章(4套)及时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全省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适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全省各级表彰奖励主管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宣传、网信、公安、市场监管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相关处理规定,扎实做好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监督各项工作,及时认定、制止、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评比达标表彰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要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评比达标表彰专栏设立举报平台,并将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问题举报纳入全省*****服务热线受理范围。各市(州)应当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网站等平台,建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群众通过电话、来信、网络等形式及时反映问题,建立常态化社会监督机制。
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传真):0431—********、********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A座1603室
吉林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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